商业银行专题报告之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与资本监管历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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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固 定 收 益 专 题 报 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 Table_Title 商业银行 资本 金与资本监管历程 - 商业银行 专题报告之 三 Table_Author 固定收益 分析师: 岳安时 执业证书编号: S1380513070002 联系电话: 010-88300844 邮箱: yueanshigkzq Table_Report 近期研究 报告 Table_Date 2019 年 12 月 31 日 Table_Summary 内容提要: 本篇报告我们 主要对 商业银行资本 金的相关内容 进行梳理和分析 。巴塞尔协议 颁布后,我国跟进于 2012 年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到 2018 年底过渡期结束,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 14.20%,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5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03%,均高于过渡期所要求的 11.5%、 9.5%和 8.5%,商业 银行资本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整体上满足监管要求,但也存在较为突出的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差距较大,国有大行不仅各项指标远高于监管要求,且仍在不断上升,而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较大;二是资本结构有待优化,我国一级资本中绝大部分为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占比极小,这对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吸收损失构成了制约。 永续债成为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有力工具 。 2019 年全年 永续债共计发行规模达 5696 亿,而 2013-2019 年通过 IPO、定增、优先股、可转债等传统方式补充的一级资本才达到 1.4 万亿,永续债在融资规模和融资实效上均具有显著优势。 2019 年 9 月 27 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长效机制,丰富银行补充资本的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疏通金融体系流动性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我们预计 2020 年商业银行将更为依赖永续债对资本的补充,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的速度也会加快。同时,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等创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在政策支持下有望加速落地。 风险提示 : 经济增长超预期回落导致企业违约加速;通胀压力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将对货币政策操作空间构成制约;美联储后续超预期降息对全球债市扰动;全球出现黑天鹅事件等。 固定收益 专题 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2of18 目录 前言 . 3 1、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概念 . 3 2、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历程 . 4 2.1 巴塞尔协议监管框架的演变 . 4 2.2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历程 . 8 3、资本充足率与补充工具 . 12 3.1 当前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现况及问题 . 12 3.2 我国资本补充工具情况 . 14 4、总结 . 17 图表目录: 图 1:巴塞尔协议实施前后各国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化 . 5 图 2:巴塞尔协议 修订前后流程 . 6 图 3: 巴塞尔协议 的过渡期安 排( %) . 8 图 4: 巴塞尔协议 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条目对比 . 10 图 5: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 %) . 10 图 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走势 . 12 图 7:分类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走势 . 12 图 8: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大部分低于 15% . 14 图 9: 2019 年三季报上 市银行一级资本构成占比 . 14 表 1:商业银行资本的类型及各项定义 . 4 表 2: 2014 年以来针对巴塞尔协议 的政策完善 . 11 表 3: 2019 年 三季报 各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 %) . 13 表 4: 2013-2019 年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融资情况 . 15 表 5: 2019 年商业银行永续债发行情况 . 16 固定收益 专题 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3of18 前言 2019年 9月 27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长效机制,丰富银行补充资本的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疏通金融体系流动性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日前,台州银行、徽商银行相继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永续债。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 的资本补充正在提速。 在此背景下, 我们 继续推出 商业银行专题报告第三篇,主要对商业银行资本 金的相关内容 进行梳理和分析。 1、 商业银行 资本金 的概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是银行业经营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的资本是其保持稳健经营的基础。 商业银行的资本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创立时所筹措的资本,二是经营利润的一部分,它们均属于商业银行的长期性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资本可以吸收经营亏损,保证商业银行正常经营,因此,资本金被称为旨在保护债权人在面对风险时免遭损失的“缓冲器”。 1986年,美国金融当局首先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额应反映资产的风险程度。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其中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应与资产的风险相联系,商业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是 吸收和消化商业银行的损失,使商业银行避免倒闭的危机。关于资本的构成,巴塞尔协议规定将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 2012年银监会颁布 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对我国 商业银行总资本 做了具体的分类, 主要分为 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六项;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两项;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两项。 资本充足率是监管额核心指标, 指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固定收益 专题 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4of18 表 1: 商业银行资本的类型及 各项 定义 大类 科目 内容 核心一级资本 实收资本 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本是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通过发行股票或股东出资取得,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 资本公积 指由投资者、其他人或其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商业银行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出资。 盈余公积 指商业银行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自己,根据规定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指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 一般风险准备 指 商业银行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 , 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指子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归属于第三方少数股东且不超过其所对应的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如果一项资本工具能够符合其他一级资本标准并经过批准,则该项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可以计入其他一级资本。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子公司少数股东一级资本中不超过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集团核心一级资本的少数股东资本,其净额计入集团其他一级资本。 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如果一项资本工具能够符合二级资本标准并经过批准,则该资本工具及其发行溢价可以计入二级资本。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 分或 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 资料来源: 银保监会 , 国开证券研究部 2、 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 监管 历程 2.1 巴塞尔协议 监管框架 的 演变 巴塞尔协议 20世纪 70年代起,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逐步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又十分薄弱,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创新,银行经营的资产大大超过了银行资本所能负担的限度。 1974年 6月 28日,拥有 8亿美元资产的赫斯塔特银行在遭受 4.5亿美元的外汇和其他损失之后,被联邦德国当局关闭 ,赫斯塔特银行倒闭造成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使外汇现货交易业务的清算机制陷入混乱,国际同业市场 由此 遭受 了严重影响。 随后,不断有国际性商业银行倒闭,这使得监管机构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固定收益 专题 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5of18 巴塞尔协议便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它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年 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这套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构成: ( 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 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 ( 3)目标标准比率。 协议签署国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 8%,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 4%,国际银行 业竞争应使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达到相似水平。 ( 4) 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 1992年底止,到 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 8%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 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 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图 1: 巴塞尔协议实施前后各国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化 资料来源 : Wind,国开证券研究部 该协议颁布后得到了全球银行业额广泛认同,各国以不同形式实施了资本充足率监管。到 1992年底,各协议国的商业银行绝大多数达到标准 , 主要发达0246810121416美国 英国 比利时 卢森堡 瑞典 法国 瑞士 荷兰 意大利 德国% 1988年底资本充足率 1996年底资本充足率固定收益 专题 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6of18 国家资本充足率水平由 1988年底的 9.3%提高到 1996年底的 11.2%。 不过巴塞尔协议 对风险的理解 仍然较为 片面,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 尚显 不足 。 巴塞尔协议 2004年 6月修订的 巴塞尔协议 颁布 ,内容针对 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 “三个支柱 ”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图 2: 巴塞尔协议 修订前后流程 资料来源 :国开证券研究部 ( 1)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 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根据借款人的外部评估结果确定其风险权重,权重层级分为 0、 20%、 50%、 100%、150%五级)、初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及高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在量化操作风险时,提出了三个处理方案:一是基本指标法,资本要求可依据某一单一指标(如总收入)乘以一个百分比;二是标准法,将银行业务划分为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 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各乘以一个百分比;三是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收集数据,计算损失概率。 ( 2) 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固定收益 专题 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7of18 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当银行资本低于需求水平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加强对银行的监测、限制支付股息、要求银行准备并实施满意的恢复资本充足率的计划、要求银行立刻筹措额外资本。 ( 3) 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 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 颁布的 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全球建立了统一的银行监管框架,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平等竞争;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计算做了有益的尝试;把表外业务也列入风险资产的衡量框架中,监管内容更全面,约束力更强;开创了国际金融合作的典范。 巴塞尔协议 鉴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所暴露的大批银行表外资产过度杠杆化和缺乏足够的逆经济周期的资本金准备,以及巴塞尔协议 在资本金要求和风险核算等方面的缺陷,巴塞尔协议 草案于 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在 11月韩国首尔召开的 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相对而言, 巴塞尔协议 对于监管框架的完善和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更高,主要有以下几点: ( 1)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首先, 改进 了 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其次, 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4.5%(原为 2%)、 6%(原为 4%)和 8%。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包括 2.5%的留存超额资本(防护缓冲资本)和 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最后,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3%,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 2)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 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固定收益 专题 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8of18 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 3) 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 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 2.5%,拨备覆盖率(贷款)不低于 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 4)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协议 规定了在 2019年 1月 1日全面实施新标准的过渡期安排。例如,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在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修订,并从 2013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即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目前的 2%上升至 3.5%, 一级资本充足率由 4%上升至 4.5%; 从 2014年 1月 1日起,分别达到 4%和 5.5%;从 2015年 1月 1日起,应分别满足 4.5%和 6%。 图 3: 巴塞尔协议 的过渡期安排 ( %) 资料来源 : 监管理事会宣布更高的全球最低资本标准, 国开证券研究部 2.2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历程 以 2012年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公布为分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历程大致可分为前后两个部分, 2012年之前为探索和完善期, 2012年之后为深化和健全期。 2012年之前 1992年我国开始加快银行体制机制改革,并逐步按照国际惯例规范银行经营活动,巴塞尔协议出台后,各国资本充足率均出现了明显提升,我国亦以固定收益 专题 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9of18 巴塞尔协议为依据制定监督政策。 1995年 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1996年 12月央行参考巴塞尔协议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文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7年 5月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进一步完善银行内控机制; 1998年 3月财政部向四大行定向发行了 30年期 2700亿特别国债,募得资金再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回银行。其后,随着四大行的不良贷款被剥离以及全国商业银行施行五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迎来了 进一步 完善和深化的契机。 我国正式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基本始于 2004年,当 年 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 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 2004第 2号) ,在参考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资本监管制度 。随着 巴塞尔协议 的颁布, 2007年 3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提出分类实施的原则, 在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同时旨在 降低中小银行资本监管的合规成本。 2008年 9月, 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 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 又 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等五项内容。 2009年 3月 13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吸收中国等 7国为该组织的新成员。至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扩大为 20家。加入巴塞尔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开始全面参与银行国际监管标准的制定 。 2012年之 后 巴塞尔协议 颁布后,银监会积极应对,于 2012年 出台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原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 12项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引同时废止。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对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在 2013年 1月 1日起实施, 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 固定收益 专题 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10of18 图 4: 巴塞尔协议 与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的条目对比 资料来源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国开证券研究部 图 5: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过渡期安排( %) 资料来源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国开证券研究部 比较 巴塞尔协 议 与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可发现一些 差异 。 如, 国内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 5%,比巴塞尔协议 的规定高出 0.5个百分点;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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