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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投资指南 除非特别法另有规定 , 外商投资者可不受限制 地在韩国进行投资 , 并且可在 外商投资促进 法 下列条款下获得强有力的保护 。 企业经营信息 在韩国投资 , 需要了解的企业经营信息包括人 事/劳务 、 税务 、 反腐败制度等 。 争议解决 进一步了解韩国诉讼制度 、 民事纠纷简易救济 程序 、 仲裁等方面的信息 。B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01 前言 10 企业经营信息 13 争议解决 02 投资指南 在韩国做生意1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自1996年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以来, 韩国一直是新兴经济体中发展较快的国家。 韩国投资环境总体良好, 具有较强吸引力。 近年来经济发展态势总体较好, 产业发展水平较高, 研发创 新能力较强。 韩国政府积极鼓励利用外资, 并出台 了 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与措施。 受惠于 中 韩 自 贸 协 定 ,中 韩 贸 易 得 到 了 进 一 步 发 展 ,中 韩 两 国 企 业 也 迎 来 了 巨 大 的 发 展 机 遇 。 金杜韩国业务组是提供韩国法律服务的中国国内律师事务所中最大规模的团队, 于北京和上海 共有11名律师, 向中国各地客户提供有关韩国投资的优化服务。 金杜韩国业务组拥有精通韩文和中文 的中国律师、 美国律师及韩国律师, 能够满足拟在韩国投资的中国投资者的韩国法律、 中国法律相关 的法律咨询需求, 亦具备能够为投资者在韩国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全方位咨询的资质。 金杜韩国业务组在韩国的娱乐、 半导体、 教育、 游戏产业、 投资证券业、 房地产开发业等各种领 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能为例如中国投资者股权投资及中国企业在韩国设立子公司等外国人直接投资 (FDI) 项目提供法律咨询, 特别是包括韩国交易所实务业务在内的韩国上市公司收购项目, 为中国投 资者在韩国的投资程序提供量身定做的法律服务。 并且能根据中国投资者的意向, 提供寻找韩国国内 投资对象及协商等服务, 以及提供自外国人投资申报至最终股权收购交割的一站式服务。 同时就中国 投资外汇规定等投资过程中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以丰富的经验为基础, 准确理解中国投资 者的痛点和问题及需求。 有意向对韩国特定领域的企业进行投资收购及在韩国设立子公司等的客户 , 若您能与我们韩国 业务组合伙人取得联系, 我们将竭尽全力, 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Lee, Seokho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Email: seokho.leecn.kwm Tel: +86 21 2412 6022 Park, Yearang 北京办公室 外国法顾问 Email: yea.parkcn.kwm Tel: +86 10 5661 2508 Kim, Bohyoung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Email: bokimcn.kwm Tel: +86 10 5878 5179 前言2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一、 韩国外商投资制度 外商直接投资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是指外商以与 韩国法人或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 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股票。 外商投资促进法 中规定的外商直 接投资包括: 外商取得韩国法人或企业的股票或股份; 向出资的 韩国法人提供长期贷款; 向非盈利法人提供捐助等。 为了被认定 为外商投资, 每一位外国人投资金额须为1亿韩元以上, 同时, 外 商须持有韩国法人 (包括设立中的法人) 或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 所发行的表决权股票总数或出资额的10%以上。 虽然针对投资金额不存在例外情形, 但对外国人投资比例 的要求存在例外的情况。 即, 外商投资金额为1亿韩元以上, 即 便外商投资比例未满10%, 若外商向韩国企业派遣或选任高管 (*高管指董事、 代表董事、 业务执行无线责任职员、 监事或以此 为准的人员、 是指具备可以参与重要经营决策权限的人员) 也可 破例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韩国政府站在外国投资商的立场上, 除了考虑海外投资产 生的常规风险外, 还需要考虑当地国家的政治、 经济情况有可能 面临的各种因素, 制定了保护外商投资的制度, 并在 外商投资 相关规定 及 外商投资综合公告 中规定了外国投资商受限制 的行业和限制内容。 除非特别法另有规定, 外商投资者可不受限 制地在韩国进行投资, 并且可在 外商投资促进法 下列条款下 获得强有力的保护。1. 保障对外汇款 外国投资商取得的股票等所产生的利润、 股票等的出售价 款、 依据 外商投资促进法 规定 ( 外商投资促进法 第2条第1 款第4项乙项) 的贷款合同所支付的本息和手续费根据汇款当时 外国投资商的申报内容或许可内容, 保障其对外汇款。 2. Safeguard条款例外 在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政 变 以 及 国 内 外 经 济 情 况 激 变 或 发生相当于 上述情况的事态、 且被企划财政部长官判断为不得已 的情况时, 可暂时限制或停止外汇交易 ( 外汇交易法 第6条第 1款至第3款) , 但 外商投资促进法 规定的外商投资则属于例 外, 无需遵循 外汇交易法 的上述条款。 ( 外汇交易法 第6条 第 4 款 )。3. 国民同等待遇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外, 外国投资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经营方面获得与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同等的待遇。 4. 税收减免规定等的无区别适用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外, 适用于韩国国民 (法人) 的税收 相关法律中的减免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投资商、 外商投资企 业和 外商投资促进法 规定 ( 外商投资促进法 第2条第1款 第4项乙项) 的贷款贷主和技术提供者。 在 韩国标准产业分类 的共1,196个行业中, 外商投资促 进法 将公共行政、 外务、 国防等61个行业规定为外商投资禁止 行业 (禁止行业) , 在1,135个投资对象行业中, 对其中28个行业 针对外商投资比例做出了限制规定 (限制行业) 。 投资指南3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外商投资禁止行业 投资限制行业虽然从原则上也禁止外商投资, 但在规定了许可标准的情况下 , 可以在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 外国人不能对同时 经营外商投资禁止行业和部分许可行业的企业进行投资, 对经营两个以上外商投资部分许可行业的企业投资时, 投资比例不得超出 投资许可比例最低的行业许可比例。 外商投资限制行业 韩国外商投资禁止行业 邮 政 、中 央 银 行 、养 老 金 、 金融市场管理、 其他金融支持服务业等 立法/司法/行政机构、 驻韩外国使领馆、 其他国际和外国机构 宗教团体、 产业/专家/环境运动团体 政治/劳动运动团体等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 研 究 生 院 、特 殊 学 校 等 邮 政 、金 融 法 律 、外 交 教育机构 宗 教 、政 治 韩国外商投资限制行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49% (综合节目广播频道使用项目为20%以下 , 专门报道节目广播频道 使用项目为10%以下) 。 节目供应业 综合有线广播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49%; 转播有线广播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0%。 有线广播业4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二、 外商直接投资程序 外商投资程序大致可分为外商投资申报、 投资资金汇款、 法 人设立登记和营业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四个阶段。 与韩国 国内法人设立程序相比, 外商投资程序只是增加了 “外商投资申 报” 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两个程序, 其他程序基本一致。 但 是, 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时, 无需经过 “法人设立登记” 程序。 外国人直接投资程序可根据其出资方式大致分为取得股份 等的方式和长期贷款的方式。 1. 股票等税务取得或依据捐助方式进行的外商投资申报 外商欲通过取得韩国国民 (法人) 经营的企业所新发行股 票或已发行的股票的方式进行外商投资时, 须事先进行投资申报 ( 事 前 申 报 )。 韩国外商投资限制行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49%, 综合编辑或专门报道编辑的互联网多媒体广播内容企业的外商投 资比例为20%以下。 卫星和其他广播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50%。 肉牛饲养业、 沿岸海域渔业 限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所持股票 (限表决权股票、 包括拥有DR (Depository Receipt) 等表 决权的股票等价物和出资持股) 的合计数量低于发行股票总数的49%。 有线、 无线、 卫星、 电气通信业 涉及原子能发电燃料的制造、 供应业务的禁止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 提炼及合金制造业亦 同 )。 其他基础无机化学物质制造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 新闻提供业 农协银行与水畜泄银行暂未开放。 特殊银行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50%, 如为日刊则应低于30%。 报纸发行业 外商从韩国电力公司购入的发电设备合计不得超过韩国国内整体发电设备的30%。 水力、 火力、 其他发电业 南北韩之间旅客或货物运输与韩国船公司合作外商投资, 比例低于50%。 内港旅客/货物运输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50%。 杂志和定期刊物发行业 外商投资比例低于50%时允许投资, 外商持有的表决权须少于韩国大股东。 供电和配电业 水稻和大麦栽培除外。 谷物和其他粮食作物栽培业 放射性废料处理法 第9条规定的放射性废料管理的除外。 放射性废料收集、 运输和处理业5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取得新股的, 外商单独或与韩国人合作成立新法人时; 参与 韩国国内企业的有偿增资时; 外商 (个 人) 在韩国运营个体企业 时; 向非营利法人提供捐助时 (捐助方式) 等四种情况, 已申报 的内容中, 若要变更外国投资商的商号、 名称、 国籍、 外商投资 金额、 外商投资比例 (外国投资商所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票 比例) 、 投资方法、 欲经营的项目等内容时, 可以进行内容变更申 报 (任意变更申报事项) 。 取得原始股的, 从韩国国内股东处直接取得10%以上的非 上市法人股票时或者获得10%以上的上市法人股票等情况, 但 外商欲通过取得从事国防工业的企业原始股等方式进行外商投 资时, 须事先获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批准 (批准申请) 。 若 违反批准规定而取得原始股, 则不仅不能行使所取得的相关原 始股的表决权, 还有可能会收到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发出的股票 转让命令。 已申报的内容或已获得许可的内容中, 若要变更外商 投资金额、 外商投资比例、 股票转让人等内容时, 可以进行变更 申报 (但许可的情况下必须申请变更许可) 。 因合并等取得股票与一般性地取得新股或取得原始股的情 况不同, 无需事前申报, 只要在取得股票后的60天内申报即可 (事后申报) 。 因合并等取得股票的申报情况大部分为外商投 资企业的变更注册 (或新注册) 申请。 因合并等取得股票等的类 型, 外国投资商通过将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公积金、 重估公积 金、 其他根据相关法令规定的公积金转增资本而取得已发行的 股票等的情况; 外国投资商因相关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 并、 股票的一揽子交换、 转让以及公司分割时所持有的股票等而 取得之后存续或者新设法人的股票等的情况; 外商通过买入、 继 承、 遗赠或赠予方式, 从外国投资商处取得已注册为外商投资企 业的股票等的情况; 外国投资商以依法取得的股票等产生的收 益出资而取得股票等的情况; 外商将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 司债券、 股票委托证书和其他类似证券等转换、 收购或交换成股 票的情况。 2. 长期贷款方式的外商投资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 (法人外国投资商) 或外国投 资商 (个 人) 或与该海外母公司和外国投资商存在资本出资关 系的企业欲向相应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五年以上贷款的外商投资 时, 须提前申报 (事前申报) 。 长期贷款的投入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 且由于成立中的外 商投资企业无法成为借款人, 因此长期贷款方式的投资申报须 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进行。 此外, 由于贷款金额并非出资标 的, 故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记载内容。 但是, 必须向申报 机构提交外币购买 (预存) 证明书, 做出贷款到达报告, 此时该 长期贷款才能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分类 外国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韩国分公司 准据法 外商投资促进法 外汇交易法 法人性质 韩国法人 外国法人 是否为同一个体 外国投资商与外商投资企业为不同的个体 (会计、结算独立) 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同一个体 (会计、结算统一) 申报受理、批准机构 KOTRA(Invest KOREA)或外汇银行 指定交易外汇银行、企划财政部(证券、保险业 务等) 最少(最多)投资金额 每项投资最少 1 亿韩元,无上限 无投资要求金额 纳税义务的范围 针对海内外全部收入负有纳税义务 法人税率 : 2 亿韩元以下为 1 0 % 、 2 亿韩元以 上 200 亿 韩元以下为 20%、超过 200 亿韩元为 22% 限针对来自韩国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 法人税率 : 与左栏相同,部分国家增加缴纳分公 司税 三、 法人设立 外商以经营为目的进入韩国的方法为外商 (个 人或法人) 设立当地法人而进军韩国, 或外国法人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联络办事 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韩国分公司的区别如下 :6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1. 设立当地法人 外国投资商在韩国设立当地法人时, 其设立程序与一般的 韩国法人设立程序基本一致。 但在设立当地法人前, 须进行外商 投资申报, 设立后须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 当地法人的设 立程序分为外商投资申报、 法人设立登记、 营业注册、 外商投资 企业注册四个阶段。 下面详细说明设立当地法人时重要的法人 设立登记和营业注册程序。 2. 外国企业设立韩国分公司 设立当地法人的方式及步骤 设立韩国分公司的方式及步骤 01 韩 国 国 内 银 行 总 / 分 行 、外 国 银 行 的 韩 国 分 行 、K O T R A 或 KOTRA海外贸易馆 (Korea Business Center) 外 商 投 资申 报 04 税务局 如准备充分且无需补充, 需1.5-2个月 法 人设 立 申 报 和营业 注 册 02 外 汇 银 行 汇 款 、携 带 现 金 入 境 投 资 资金 汇 款 05 外汇银行 缴 纳 资本 金 03 法院登记所 法 人设 立 登 记 01 外汇银行, 计划财政部 分 公 司 设 立申 报 06 最初申报机构 外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02 法院登记所 分公 司 法人登记 03 税务局 营业 注 册 当地法人的设立和个体工商户注册适用 外商投资促进 法 , 被认定为外商投资, 但外国企业设立韩国分公司不被认定 为外商投资, 适用 外汇交易法 。 外国法人的韩国分公司包括分公司 (Branch) 、 联络办事处 (Liaison Office) 两种类型, 其中分公司在韩国从事发生收益的营业 活动, 但联络办事处不在韩国从事发生收益的营业活动, 而只执 行业务联络、 市场调查、 研究开发活动等非营利性功能, 两者存 在区别。 联络办事处可以执行质量管理、 市场调查、 广告等准备 性 、附 带 性 性 质 的 业 务 ,但 不 允 许 为 了 直 接 销 售 或 代 理 总 公 司 进 行 销 售 而 保 持 产 品 在 库 。从 这 一 点 来 看 ,其 活 动 范 围 存 在 限 制 。 外国法人在韩国国内设立分公司的流程如下 :7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四、 投资优惠政策 1. 税收减免 根据 税收特例限制法 的规定, 针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外商投资, 减免购置税、 财产税等地方税和关税等 1 。 分类 投资条件等 新成长动力产业技术事 业 2 作为韩国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和加强国际竞争力迫切需要的新成长动力产业技术事业, 需满足以下 全部具体条件。 ( 税收特例限制法施行令 第116条之2) 为经营事业设置或运营工厂设施 外商投资金额为200万美元以上 外 商 投 资 促 进 法 第 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 的 外 商 投 资 地 区( 个 别 型 )入 驻 企 业 和 经 济 自 由区、 新万金项目地区、 济州尖端科学技术园 区、 济州投资振兴地区 等入驻企业经过各委员 会 的 审 议 、表 决 的 事 业 3 制造业: 3,000万美元以上 系统集成、 管理、 资料处理等: 3,000万美元以上 旅游、 休养业: 2,000万美元以上 国际会议、 青少年训练设施: 2,000万美元以上 物流业: 1,000万美元以上 SOC: 1,000万美元以上 R 9. 企业城市开发特别法 第2条第2项。10. 企业城市开发特别法 第10条第1款。11. 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和运营的法律 第10条第1款第2项及第5项。 3. 选址扶持 2. 现金补贴10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企业经营信息 一、 人事/劳务 在韩国雇佣劳动者时, 要遵守雇佣、 薪酬、 解雇等相关法 规。 韩国 劳动法 旨在通过保护劳动者, 从结构上保障企业活 动, 使资本主义经济健康稳定。 劳动法 大致可以划分为个别劳动关系法、 集体劳资关 系法、 合作劳资关系法和雇佣相关法律四种。 根据不同性质的 法律, 包括规定针对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 的标准、 保障劳动者针对雇主的团结、 实现劳资间的自主问题解 决, 进而通过雇主和劳动者的共同合作而增进劳资共同利益等 内容。 劳动者的劳动条件须由雇主和劳动者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 根据自由意志决定, 其标准须在本法规定的标准之上。 即使是根 据自由意志决定, 但低于本法规定标准以下的内容无效。 在韩国 经营事业的企业对 劳动法 需要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 最低工资 工资是指与薪水或补贴等名称无关, 作为劳动代价支付的 所有钱财, 工资须在每年雇用劳动部长官规定的最低工资额以 上。 2019年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时薪 8,350韩元、 日薪 66,800 韩 元( 8 小 时 劳 动 标 准 )。 2. 劳动时间 劳动基准法 以每天8小时、 每周40小时为标准劳动时 间, 每周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2小时。 如果工作准备时间、 等 待时间、 培训时间、 工作结束后的整理时间等也是在雇主的指 挥、 命令下进行的, 则包含在劳动时间内。 若雇主在标准劳动时间以外要求劳动者工作, 须由当事人 之间协商, 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 也须针对加班和夜班 (自 22点至06点) 或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多支付相当于正常工资的50% 以上的工资。 3. 带薪休假 若劳动者一周内按规定劳动天数出勤的, 雇主每周应给予 平均一次以上的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日) 。 针对一年间出勤率达 80%以上的劳动者, 须给予15天的带薪休假; 对连续工作3年以 上的劳动者, 应以25天为限, 超过最初1年的连续工作年数的, 每2年增加1天带薪休假 (带薪年休假) 。 另外, 怀孕的女性劳动 者在产前和产后合计应连续休90天产后休假 (产后带薪休假) 。 4. 解雇 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针对劳动者做出解雇、 休职、 停职、 转 职、 减薪或其他惩戒, 雇主欲做出上述处罚时, 必须存在一个被 社会规范认同的理由。 一般来说, 解雇等惩戒事由须在就业规则 或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 惩戒时须遵循就业规则或集体合同规 定的程序。 欲解雇劳动者时, 须在解雇30天前提前向劳动者通知 解雇事实, 否则须支付30天以上的解雇预告补贴。 解雇劳动者须 书面通知解雇事由和解雇时间才能产生效力。 5. 退职 (退休) 金 雇主在劳动者死亡或离职时, 若劳动者连续工作年数为1年 以上, 须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作为退职金。 劳动者因购买住 宅, 劳动者或其家属的疾病, 受伤而造成的6个月以上疗养或营 业所宣告破产 , 薪资递减制 (salary peak) 而导致的工资减少等 以 劳动者退职 (退休) 津贴保障法 规定的事由要求支付退职 金时, 即使在劳动者退职之前, 也可针对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期间 提前支付退职金。11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6. 社会保险制度 雇佣上述劳动者一 人以上的单位 (工厂) , 除法律规定外, 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雇佣保险、 工伤保险、 国民年金 (养老保 险 )、健 康 保 险 。 二、 税务 韩 国 的 税 收 制 度 大 体 分 为 国 税( 1 6 种 )和 地 方 税( 1 1 种 ),拟 在韩国进行事业的外国投资者需特别注意如下税金事项: 1. 股权转让所得税 所得税法 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税金依据, 即依据是否为 大股东或该股份是否为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区分。 上市公司的股 权交易基本上不需要缴纳转让所得税, 但5%以上大股东转让股 权或者进行场外交易时, 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也需缴纳转让所 得税。 若在韩国取得目标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想处分股权并退出 市场, 他们需要熟知有关股份转让所得税的规定。 2. 法人税 法人税以法人获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 是法人承担纳税义 务的税。 韩国法人对于在海内外发生的全部所得承担法人税纳 税义务, 外国法人仅限对源自韩国的所得承担法人税纳税义务。 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按照10%或者所得税课税标准调整。 3. 增值税 增值税 (Value added tax, VAT) 是在商品 (财物) 的交易和 服务 (劳务) 的提供过程中针对附加价值 (利润) 征收的税。 韩国 采取针对各交易阶段创造的附加价值征税的多阶段征税方式, 适用10%的税率。 经营者缴纳的增值税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 额的方式计算。 增值税以6个月为征税周期进行申报、 缴纳, 在各 征税同上又以3个月为单位设置预申报期。4. 购置税 12 购置税是针对取得一定资产的取得者征收的税。 购置税的 宗旨是让在房地产、 车辆等的所有权转移的流通过程中呈现出纳 税能力 (可以纳税的能力) 的取得者承担税金。 购置税的征税标 准为取得时的价额。 5. 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是根据所得征收的地方税, 分为针对综合所得、 退休 (职) 所得、 转让所得征收的个 人地方所得税和针对法人的 各会计年度所得、 土地等的转让所得、 清算所得征收的法人地方 所得税。 6. 财产税 财产税是针对土地、 建筑物、 船舶和航空器的所有, 向该所 有人征收的市/郡税 (或区税) , 针对土地的征税对象划分为综合 合计征税对象、 单独合计征税对象和分离征税对象。 财产税的征 税标准以财产的市价标准额为准。 三、 反腐败制度 1. 禁止不正当请托相关规定 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 ( “ 请托禁止法 ” 、 “ 金英兰法 ” ) 于2015年3月3日由韩国国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3月27日公布。 因2011年6月任国民权益委员会委员长的金 英兰首次提出该法案 (2012年提交议案) , 该法也称为 金英兰 法 。该 法 经 1 年 6 个 月 的 过 渡 期 ,于 2 0 1 6 年 9 月 2 8 日 正 式 实 施 。该 法案最初旨在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收受财物, 后来适用范围扩 大至新闻工作者与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等人员。 此外, 根据 请托 禁止法 , 不仅收受财物的公职人员, 向该等人员提出不正当请 托的人员也将面临处罚; 如果公职人员知道其配偶收受财物的 情况, 应当立即申报, 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或罚款。 (1) 主要内容 请托禁止法 大体由禁止收受财物、 禁止不正当请托、 限 制收取外部讲座酬金等三大部分组成。 首先, 公职人员、 新闻工作者、 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等适用 对象, 无论其收受的财物是否与其职务相关联或有对价, 凡收 取100万韩元/次 (300万韩元/年) 以上财物, 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收受的财物未 满100万韩元/次 (300万韩元/年) , 即使不能证明其有对价, 也 可对收受财务人员予以2-5倍罚款。 与此同时, 对于出于工作、 社 交、 礼仪和红白礼金等目的提供给公职人员的财物, 设置了 上限 标准。 法案的实施初期, 用餐、 茶果、 酒类、 饮料等饮食均不得超 过3万韩元, 除金钱及饮食以外的礼物不得超过5万韩元, 红白礼 金以及花环等红白喜事财物不得超过10万韩元。 但是国民权益 12. 针对部分购置税缴纳税额, 根据地区情况可以征收地方教育税。12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委员会于2017年12月通过决议, 将以农畜水产物为礼物的上限调 高至10万韩元, 将红白喜事财物上限调低至5万韩元。 照此修改案, 礼物费维持在5万韩元; 农畜水产物 (包括花 卉、 农畜水产物原料占50%以上的加工品) 上限从5万韩元调整 为10万韩元; 红白喜事上限从10万韩元的上限额调整为5万韩 元, 但可提供5万韩元现金礼金的同时提供5万韩元的花环; 如不 提供现金, 只提供花环时, 最高可达10万韩元。 但饮食维持现有 的上限额, 即3万韩元。 (2) 适用对象 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向公职人员等对象 进行不正当请托, 并将不正当请托的对象的职务区分为审批、 许可、 人事改组、 选拔获奖褒奖对象, 学校入学成绩处理等共14 类。 但公开要求或为公益目的转达信访等5种行为被列为不正当 请托事由的例外情形。 对于外部讲座, 可收取的酬谢金小时费率标准上限为: 长官 级及以上为50万韩元, 次官级与有关公职团体机关长为40万韩 元, 四级以上公务员与有关公职团体的董监高为30万韩元, 五级 以下有关公职团体职员为20万韩元。 私立学校的教职工、 学校法 人的董监高及职员、 新闻单位的董监高等人员的对外讲座酬谢金 小时费率标准上限为100万韩元。 国民权益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公开了法案的适用对象机 关40,919处: 公共领域包括国会、 法院、 宪法裁判所、 检察院、 选 举管理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等6处, 中央行政机关42处, 直辖、 基础、 地方自治团体以及市、 道教育厅260处; 有关公职团体982 处; 公共机关321处; 以及国会议员。 受法律适用的各级学校共22,412所, 包括幼儿园8,930所, 小初高中11,799所, 外国人学校44所, 一般大学、 专门大学、 大学 院共398所, 私立大学1,211所, 其他学校30所。 新闻单位包括所 有适用 言论仲裁及损害救济相关法律 (言论仲裁法) 的场所 ( 1 7 , 2 1 0 处 )。 2. 反洗钱相关规定 韩国包括电子金融机构及包括放贷人在内的金融机构, 怀疑国内及海外交易资金可能为不法资金的, 应按照 特定金 融交易报告法 中的 “嫌疑交易报告制度” 向金融情报分析院 (FIU) 报告。 “洗钱” 是指为了隐匿资金的存在、 不法出处或违 法使用, 将资金运送、 移送、 变形或与合法资金混合, 操作成合 法资金的过程。 “嫌疑交易报告制度” 作为反洗钱的规定之 一, 要求金融机构发现与特定犯罪洗钱相关的嫌疑交易, 或利用外 汇交易实现逃税目的的嫌疑交易时, 向FIU报告。 FIU是一个自金 融机构收集与分析毒品、 走私、 诈骗等犯罪相关联的洗钱、 不法 海外逃避等有嫌疑的金融交易情报后, 提供给搜查机关的机构。 如违反报告义务, 将受到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但金融机构不 会因遵守此义务而遭受不利。 此外, 金融机构不得告知客户其报 告的事实。 金融机构必须向FIU报告的基准金额为: 有洗钱嫌疑的 1,000万韩元以上的韩币交易 (授信、 贷款、 担保、 保险等) 或 5,000美元以上的外币交易。 FIU自金融机构收到相关情报后将 经 过 筛 选 , 告 知 监 察 机 构 、 国 税 厅、 海 关 厅、 金 融 监 督 委 员会。 当前实行的 特定金融交易报告法 是经修改后自2019年7 月1日起实行的。 为了 与国际标准接轨, 加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提高金融交易的健全性, 该法律将适用 电子金融交易法 的电 子金融企业以及适用 贷款业等登记与金融使用者保护法 的 资金规模超过500亿韩元的贷款企业纳入到反洗钱及反公众胁 迫筹资行为的义务的金融主体, 将电子金融交易和贷款及贷款 债券购买追讨业务所引起的交易纳入了洗钱行为和防止公众胁 迫筹资行为义务的金融交易范围。 同时遵照国际标准, 将金融机 构应向金融情报分析院院长报告的高额现金交易报告的标准金 额, 按照国际标准从2,000万韩元变更为了1,000万韩元, 从而加 强了对高额现金交易的监督。13 在韩国做生意 / kwm 争议解决 一、 韩国的诉讼制度 诉讼由被告的普通裁判籍所在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 2条) , 民事诉讼法 第3条至第6条对普通裁判籍进行了规定, 第7条至第25条对特别裁判籍进行了规定。 被告的一般管辖法院 应由其住所确定。 如果被告在韩国没有住所, 或其住所不明, 则 一般管辖法院应由其居所地确定。 如果被告在韩国没有居所地 或居所地不明, 则一般管辖法院由其最后住所地确定 ( 民事诉 讼法 第3条) 。 对于法人或其他社团、 财团的一般管辖法院应由 其主要营业地确定, 如果没有主要营业地或事务所所在地, 可根 据负责其事务的人员的住所地来确定 ( 民事诉讼法 第5条) 。 对于暂时在韩国的某一事务所或营业地工作的人, 事务所或营业 地所在地的韩国法院对其有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 第7条) 。 根 据 国际私法 , 当当事人或争议事件与韩国有实质联系时, 法院 拥有国际裁判管辖权。 韩国原则上采用三审制度, 一审和二审为事实审, 三审为法 律审。 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 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初判; 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 (抗诉、 抗告审法院) , 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 事人可以上诉于 上级法院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通过行使中级 上诉裁判权, 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决定、 命令的上诉案; 大法院为三审法院, 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 以上诉于最高法院大法院。 专利法院审查专利局作出的决 定, 大法院是裁决专利纠纷的最高法庭。 韩国的裁判包括判决、 决定和命令三种, 其中判决是就实体 问题作出的裁判, 决定和命令是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 抗诉 (不服一审判决) : 所谓 “抗诉” , 是指不服第一 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的申请 ( 民事诉讼法 第390 条第1款) , 抗诉审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进行审 理; 上告 (不服二审判决) : 所谓 “ 上告” , 是指不服高等法 院宣告的最终判决或地方法院合议部做出的二审终局 判决提出的申请 ( 民事诉讼法 第422条第1款) 。 上 告审主要为法律审, 必须是在违反影响判决的宪法、 法律、 命令或者规则的情况下, 方可提起 ( 民事诉讼 法 第 4 2 3 条 ); 抗告及再抗告 (不服决定、 命令) : 所谓 “抗告” , 是指 对申请的诉讼程序予以驳回的决定或命令提起的申 诉 ( 民事诉讼法 第439条) , “再抗诉” 是指对抗告 法院、 高等法院或抗诉法院的决定或命令提起的申诉 ( 民事诉讼法 第442条) 。 与上告审一致, 再抗告也 是法律审, 且必须是在违反影响审判的宪法、 法律、 命令或者规则的情况下 , 方可提起 ( 民事诉讼法 第 4 4 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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