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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wer of Together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疫情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疫情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澳大利亚法律环境各方面正在发生不断的变化。请联系您的金杜主要联系人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sydau.kwm, 以获取最新的法律建议和信息。2在澳大利亚经商 / kwm在澳大利亚经商0422331747 492029114512160825 26 28063624383239 4014 18在澳经营业务在澳经营业务消费者保护消费者保护公司治理公司治理行业分析行业分析 食品和农商业原住民遗产原住民遗产 关键联系人关键联系人竞争和反垄断竞争和反垄断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行业分析 医疗、医药和生物科技环境影响环境影响品牌保护品牌保护非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收购投资工具投资工具电子商务电子商务 金融犯罪金融犯罪 消费者信贷消费者信贷行业分析 传媒工作场所监管工作场所监管行业分析 金融科技外籍员工外籍员工行业分析 能源和资源行业分析 基础设施澳大利亚税务体澳大利亚税务体系的特征系的特征金融市场和上市金融市场和上市公司交易公司交易外商投资监管外商投资监管3在澳大利亚经商 / kwm简介欢迎阅览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9版在澳大利亚经商指南。在澳大利亚,不仅医疗、基础建设和资源等传统行业中仍然充斥着巨大的投资机遇,在其他行业领域例如令人兴奋且充满活力的金融科技行业中也有巨大的投资机会。澳大利亚仍然是亚太地区的创新中心,并吸引着那些希望将区域发展资本利化的投资者。 凭借我们卓越的业务能力和经验,该版指南中,我们针对在澳大利亚经商的主要法律和税务考量给出本所的综合意见概览。此外,我们还在本刊中邀请本所各行业专家就影响食品、农商业、能源和资源、基础设施和金融科技等行业的问题和趋势提供看法和见解。本刊还包含许多对金杜律师事务所其它出版物以及各大行业和监管部门网站的援引,这些都能为您提供额外的信息。我们希望能提高您在澳商业活动的价值,并将乐于就这些商机与您进一步进行探讨。 顾博立 (Berkeley Cox) Ros Anderson 澳大利亚首席执行官 合伙人,澳大利亚 berkeley.coxau.kwm ros.andersonau.kwm本刊所含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 2019年 6月 14日。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应针对在澳开展的任何拟议商业活动寻求具体而有针对性的专业意见。4在澳大利亚经商 / kwm您是否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外国实体必须注册才能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外国实体所开展的活动是否构成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取决于诸多因素。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注册只有已经在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 ASIC) 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但申请还未受理的外国公司才可以在澳经营业务。我们可以针对可能构成在澳经营业务的情形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注册。 公司法根据 2001年公司法(联邦) (公司法)的规定,如存在下列特征,则法人实体即为在澳经营业务:在澳大利亚设有营业地点(如固定办公场所);在澳大利亚建立或使用股份转让办事处或股份登记办事处;或作为代理、合法遗产代理人或受托人(无论通过雇员或中介或其它途径)在澳大利亚掌管、管理或买卖财产。此外,外国公司在澳提出需要遵守公司法债券信托要求的债券要约 (主要是零售要约)的,或作为要约担保人的,均视为在澳经营业务。 拓展分类外国公司包括法人实体和某些非法人实体。 在澳大利亚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实体,如可以提出起诉或被起诉,或可以以其正式委任的秘书或实体管理人员的名义持有财产,则属于外国公司。某些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和其它商业结构亦可能被归类为法人实体。 一般法律也适用根据澳大利亚一般法律, 个人是否在澳经营业务属于事实问题,往往还会涉及体系、重复性和持续性等概念。 而对公司而言,即使其在澳大利亚并无固定营业地点,也可能被视为在澳经营业务。在区域内经营业务这一概念涉及在该区域内开展推动或涉及相关交易的行动,以构成或支持业务。如果通过人力来实现一些在澳实际活动(如商务考察),这些活动也是被判定在澳经营业务的典型因素。 在澳大利亚的特定司法管辖区内开展活动的体系、重复性和持续性可能并不是构成在澳经营业务的必要条件。在某司法管辖区内开展一次性的活动也被认为足以构成在该司法管辖区经营业务,尤其是如果该活动是在其它地点开展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有在该司法管辖区开展进一步活动的意图,或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规模。此外,通常认为开展活动次数达 5次或 6次也足以构成经营业务。 其它可能造成外国实体被视为在澳经营业务的活动包括:拥有有权约束外国实体的驻澳代表;在澳大利亚任命一名代表(如代理),其活动被视为构成该外国实体活动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该代表本身的活动,或该代表的活动不仅限于“代理性”事务;对任何代理或其它在澳代表的活动拥有重大控制权;在澳大利亚开发巨大客户群;在澳大利亚开展一系列常规或持续交易;支付或协助支付在澳办公场所,或在澳代理或代表的办公场所的运营管理费用;在澳大利亚雇佣职员,或支付或协助支付由在澳代理或代表所雇职员的薪水;订立在澳大利亚形成(接受)的合同;或在澳大利亚设置或使用商业基础设施(如 IT服务器)。 在澳经营业务5在澳大利亚经商 / kwm请注意,如果同时开展多项上述活动,则被视为在澳经营业务的整体机率会相应提高。澳大利亚法院在分析外国公司是否在澳经营业务时,往往更侧重于公司在澳进行的有形商业活动,包括公司在澳代理或第三方开展的属于在澳经营业务的活动。 但是,近期法院做出的若干裁决显示相关标准有所扩大包括重点考虑跨境企业与澳大利亚可能存在的各种联系。这类联系包括在澳大利亚境内发生重大业务开支、与澳大利亚供销商有商业往来、在澳大利亚市场实现巨大营业额、向澳大利亚出具发票、签订受澳大利亚法律管辖的合同、从事旨在保护和维护在澳商誉的活动及在境外运营针对澳大利亚市场的网站。 如果法院继续采取这种“关联性”裁量方式,可能会大大增加远程开展对澳跨境业务的外国公司被视为在澳经营业务的情况。但这种标准扩大在公司法的背景下的运用范围目前还不明朗。不属于在澳经营业务法人实体仅从事下列活动的,不视为在澳经营业务:作为或成为澳大利亚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对澳大利亚法律程序、主张或争议的和解产生影响;在澳大利亚召开董事会议或股东会议,或开展其它有关其内部事务的活动;在澳大利亚开立银行账户; 通过澳大利亚的独立承包商完成一项销售;招揽或取得一项订单,使其变为有约束力的合同(但该订单必须是在澳大利亚境外获承接);在澳大利亚产生债务凭证或财产上的担保权益;对其任何债务进行担保或追收,或强制执行其在与该等债务相关的任何证券中的权利;在澳大利亚开展在 31日内完成且不会不时重复的单独交易;或在澳大利亚投资其任何资金或持有任何财产。但是,实体若同时从事上述多项活动,则可能被判定为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您是否从事金融服务类业务?在澳大利亚开展金融服务类业务需要:持 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被任命为 AFSL持牌人的授权代表;或可豁免持有 AFSL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章)。一般而言,贷款人不在发牌制度的涵盖范围内(参见关于向信用提供人发牌的消费者信用一节),但大多数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在该制度的涵盖范围内(例如:接受存款、外汇合约、衍生产品、托管、管理投资、股票经纪、保险以及养老金)。所涵盖的金融服务还包括批发场外交易国债和衍生产品交易 (甚至可能包括视自身为上述产品终端用户的实体所开展的交易)。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即使在澳大利亚无实体存在,金融服务供应商仍可能被视为在澳大利亚从事金融服务业务;及虽然仅与澳大利亚机构对手方(如澳资银行、金融服务牌照持有人、承保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交易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可获得若干一般发牌豁免,但上述豁免需要满足具体的限制条件,且一般仅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境外提供的服务。何时需要 AFSL?从事下列活动的外国公司可能受AFSL制度影响:通过场外交易市场或自动交易系统以现金、商品、金属、利率及指数与澳大利亚人士进行现货、掉期、回购、期权或远期交易的;向澳大利亚人士发行证券、股份、股票、存款、信用债券、债券、管理投资产品或保险;作为澳大利亚人士的代理或受托人以证券、股份、股票、信用债券、债券或管理投资产品交易影响二级市场交易;作为第三人的代理或受托人与澳大利亚对手方以证券、股份、股票、信用债券、债券或管理投资产品进行二级市场交易;向澳大利亚人士提供直接转账或其他非现金电子支付服务;或为澳大利亚人士以信托形式持有证券、股份、股票、信用债券、债券、管理投资产品或前述产品中的权益。 AFSL豁免是否适用?外国金融服务供应商可获得若干AFSL豁免,其中包括:由 AFSL持牌人安排或进行的交易;受若干获认可的外国监管机构监管且符合其他适用条件以获资格享受豁免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向澳大利亚批发客户提供的若干产品或服务(已有提案建议未来取消这些“护照”豁免,并实施一项“外国 AFSL牌照”制度);不在澳大利亚另行经营业务并且仅在澳大利亚境外向澳大利亚批发客户或专业投资客户提供有限金融服务的若干外国金融服务供应商(已有提案建议未来以更有限的豁免形式取代这种针对 批发客户相关服务所提供的豁免) ;及针对澳大利亚境外发行及购买的产品向澳大利亚客户提供的补充服务。上述豁免的确切范围专业且复杂,截至本刊物发布之日,针对部分豁6在澳大利亚经商 / kwm免已有相关改革提案出台。且豁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金融服务供应商自身的情况。 AFSL制度在符合相关发牌申请标准的情况下,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 将颁发 AFSL。牌照申请可能需要提供大量补充证据。 AFSL持牌人需要履行广泛的义务。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机制对金融批发和零售客户区别对待。如果面向零售客户提供服务,需要遵守许多额外的披露要求和行为规范。违反 AFSL制度可受到刑事制裁,对手方还可能撤销交易。 截至本刊物发布之日, ASIC正在拟议引入一项外国 AFSL牌照制度。该制度的管理对象包括接受经评估与澳大利亚法规有同等效力的外国机制监管的外国金融服务供应商。外国 AFSL执照将取代上文所述的“护照”豁免。您是否参与金融市场运作?参与澳大利亚金融市场运作的人士须获得澳大利亚市场牌照或获豁免履行该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市场发牌制度可能对参与市场金融产品运作(澳大利亚人士是参与者)的外国公司造成影响。视听媒体监管广播牌照由澳大利亚通讯及媒体管理局( ACMA) 根据 1992年广播服务法(联邦)(广播法)制定的广播许可和监管规定是该行业的核心监管框架。该行业涉及各类播放牌照,例如从澳大利亚提供免费接收电视、商业电台节目及提供国际广播服务的牌照。无线电频谱主要由 ACMA根据 1992年无线通讯法 (联邦)单独进行监管。 牌照的条件各有不同,其所监管的事项包括澳大利亚节目内容配比、分级和广告。 此外,根据广播法,任何人都不得:在同一个许可区域内拥有对两个以上商业电台广播牌照的控制权,即“同一市场两个广播牌照规则”;及在同一个许可区域内拥有对多个商业电视广播牌照的控制权,即“同一市场一个电视牌照规则”。另外,在不追溯的前提下,城市商业广播牌照区域中必须至少有五个独立的媒体声音,其中必须至少有四个位于地方商业广播牌照区域中。自 2018年 9月 1日起,在澳大利亚任何媒体公司 内持有 2.5%或以上公司权益的外国人士必须在取得和出售这些权益时通知 ACMA。 电信、信息和数据监管牌照授权澳大利亚电信许可监管分类中包括:运营商,即拥有电信基础设施(通常为线路链路或某些无线电通讯设施)的实体;传输服务供应商,即使用其它运营商的基础设施提供传输服务的实体;及内容服务供应商,即提供在线服务(包括信息和娱乐服务)和付费电视服务的实体。运营商必须获得 ACMA单独颁发的牌照,或确保持有运营商牌照的另一方通过“指定运营商声明” 对电信基础设施承担运营商相关责任。运营商持牌要求有若干特定的豁免。行业分析传媒7在澳大利亚经商 / kwm行业分析传媒传输服务供应商和内容供应商不需要获得牌照,但必须遵守特定的监管义务要求,其中大多已列在 1997年电信法(联邦)(电信法)中。例如,提供标准电话服务的传输服务供应商必须在账单中列明收费项目。根据 1979年电信(拦截和访问)法(电信拦截法)的规定,运营商和传输服务提供商还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网络和设施具有拦截功能,以协助执法部门执行根据电信拦截法签发的令状。 1992年无线通信法(联邦)列明了在澳大利亚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所需遵守的持牌要求。例如,某几种低干扰设备(例如无线音频发射器)均属于集体牌照的范畴。如果您的企业在澳大利亚拥有或运营电信基础设施,可能需要获得牌照。如果您的企业使用第三方基础设施提供服务,则将需要履行各类监管义务。 电信法修订澳大利亚政府近期通过了对电信法(及相关法律)的若干修订,以加强澳大利亚执法和国家安全风险管理框架。其中包括:“电信领域安全改革”已自 2018年 9月 18日起生效,其中规定: 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尽其所能”保护通信网络和设施不受未经授权的干扰或访问;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向澳大利亚政府通报可能对其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网络变更和采购意图;及澳大利亚政府有广泛的权力向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发出有关安全事项的指示并向其收集信息;及 协助和访问”制度已自 2018年 12月 8日生效,其中允许某些政府机构要求“指定的通信供应商”(其定义包括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但也包括通信供应链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制造商、软件供应商和网站运营商)提供技术协助或建立新的技术能力,以帮助政府机构履行其国家安全和执法职能(可能包括访问加密通信)。邪恶和暴力内容针对新西兰基督城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澳大利亚政府于 2019年 4月6日宣布,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内容及托管服务供应商提供“邪恶和暴力内容”(即描述严重暴力恐怖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内容,如谋杀、酷刑、强奸或绑架)将属于刑事犯罪。如果服务供应商未能通知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或将内容删除,则可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目前,该制度下企业面临的最高罚款额度为 1050万澳元及年营业额的10%(包括相关法人的营业额)。数据外泄通知如果您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 300万澳元以上,则需要遵守 1998年隐私法(联邦)下的数据外泄强制通知计划。 根据该机制,如出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受限于某些豁免条件)的数据外泄,实体需要通知隐私事务专员和受影响的个人。通知必须包含组织情况、外泄及受影响记录的具体信息、对受影响个人提出的保护其免受伤害的建议。 向境外接收方披露数据的澳大利亚实体可能有责任就该接收方出现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数据外泄发出通知。 数据保存根据电信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电信数据(包括通讯相关信息,如通讯的来源地、目的地、日期、时间、类型,但不包括通讯的内容或主旨),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需要对其保留至少两年。与网页浏览历史相关的数据不需保留。通讯信息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使用和披露其客户的信息及通讯的主旨必须遵守电信法第 13部分的规定。此类信息仅可在电信法规定的有限的情况下进行使用和披露。8在澳大利亚经商 / kwm投资工具使用何种商业架构?选择何种架构在澳大利亚投资及开展业务是立足市场的核心要素,这种选择将受到业务性质、税务问题和投资者需求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商业架构包括公司、信托或管理投资计划、合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商业架构 主要特征 监管公司 私人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一名股东,但非雇员股东不得超过 50名必须拥有至少一名常住澳大利亚的董事可拥有一名秘书(非必需)必须拥有一名出于税务目设立的公职人员必须在澳大利亚设有一处注册办事处 由其董事管理股东与公司相关的权利受公司章程的管辖。股东之间的关系受股东协议的管辖不得参与任何需要呈交招股说明书的活动 (向现有股东或雇员发售股份除外)根据公司法,由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进行监管某些情况下,进行资金募集需要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公众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一名股东必须拥有至少三名股东(其中两名为澳大利亚常住居民)必须拥有至少一名属于澳大利亚常住居民的秘书必须拥有一名出于税务目设立的公职人员必须在澳大利亚设有一处注册办事处由其董事管理股东与公司相关的权利受公司章程的管辖。股东之间的关系受股东协议的管辖 可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必需)根据证券法和其它适用法律,可就发售股份、债券或其它证券提交招股说明书9在澳大利亚经商 / kwm商业架构 主要特征 监管信托/管理投资计划信托和管理投资计划受托人拥有企业的资产,并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开展业务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管理投资计划是一种常见的信托结构,投资者为了同一目的而集用资金并获得盈利批发投资者为受益人信托需要至少两名权益持有人才能成为管理投资计划如投资者全部属于批发投资者,则信托将无需注册为管理投资计划管理投资计划由受托人/负责实体和/或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必须持有 AFSL牌照( AFSL通常由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直接持有,或由外部人士通过代表和/或中间安排持有)受信托一般性法律及公司法的管辖。澳大利亚信托法基本信息请参考金杜出版物南半球投资 (Investing Down Under)。 零售投资者为受益人管理投资计划由受托人/负责实体和/或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如有任何零售投资者,则信托一般需要注册为管理投资计划。注册后可面向更大范围的潜在投资者筹集资本可在澳交所上市如信托注册为管理投资计划,将承担额外的监管和合规责任(此外,如投资者为零售投资者,还可能需要履行披露合规义务)。如注册为管理投资计划,责任实体必须为公众公司并持有 AFSL牌照受信托一般性法律及公司法的管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为各方互相协助实现共同目标或项目创造了共同的企业投资者的权利受合资协议、单位持有人协议(如合资工具是信托)或股东协议(如合资工具是公司)管辖可与上述所有结构结合使用使得与其它市场参与者合作成为可能,如利用其它市场参与者的资源监管可取决于合资工具的类型 (如是信托还是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单独存在的法律实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共同及个别的责任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合伙人不得超过 20名合伙人共享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受合伙契据的管辖和监管各州及领地的合伙企业法案合伙契据普通法10在澳大利亚经商 / kwm集体投资工具2019年 1月 1日, 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针对澳大利亚公司法和税法的立法草案,新增一种新形式的投资基金,即企业集体投资工具( CCIV)。预计该法案将在 2019年下半年提交议会讨论。 根据立法草案, CCIV可能具备下列主要特征:设有公司董事的企业CCIV将是公司法下注册可变资本的企业,其设有唯一一名董事,且该董事必须为持有 AFSL牌照的公众公司。这一模式与大多外资企业基金模式不同,后者要求委任自然人董事(如香港和新加坡模式)。澳大利亚拟议采用的CCIV是建立在英国开放式投资公司( OEIC)模式的基础之上的, OEIC模式规定由单个授权公司董事来管理基金。这种结构与澳大利亚现有的零售管理投资计划( MIS)类似,由被称为“负责实体”的持牌公司运营。 CCIV在应用、赎回、报告和其他运营事务受监管的方式方面也将与MIS类似。对零售基金实施强制托存 委任托管人是澳大利亚目前非常常见的做法,尤其是对零售基金而言。但托管人在投资管理计划中一向不是必要条件。因此,对零售 CCIV实施强制托存(持有基金资产并履行一些检查职能)与国内目前的情况相去甚远。 但托管人必须至少在职能上与 CCIV的公司董事独立开来。批发 CCIV的运营者可以选择使用托存机构(具有监管职能),或仅采用托管人来持有基金资产。子基金:受保护的单元CCIV将至少需要设有一个子基金。每个子基金都是一个单独的资产池,由不同的投资者组成,但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但是,子基金将属于一个“受保护的单元”,因为它将是区别于CCIV本身的独立纳税人,且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不得归在其他子基金名下或对其产生影响。子基金在各种实际操作中(包括流动性)也将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基金。其他监管问题另外,针对现有 MIS基金转换为CCIV的程序简化以及现有运营者在新制度下的授权也有相关讨论,但具体细节尚未公布。此外,目前的立法草案不允许 CCIV在金融市场上市或适用收购法,且 CCIV子基金之间的交叉投资问题尚未解决。CCIV税务待遇澳大利亚新的 CCIV机制是否成功,还将取决于 CCIV的税务待遇及现有结构(如澳大利亚股份单位信托和上市投资公司)转化为 CCIV将享受何种税务减免。尽管草案提出 CCIV将采用一体化纳税模式(类似于现行法律下的 “分配 管理投资信托”)纳税,且将提供一定的过渡性豁免,目前的税法草案中仍有一些行业参与者希望能修改的内容。 亚洲地区基金护照CCIV原本计划与亚洲地区基金护照(ARFP) 制度同时推出,该制度是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新西兰于2016年 4月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泰国随后加入)的主题。 ARFP可以提供某些投资基金的跨境服务,但必须满足一些要求。议会已于 2018年 6月通过了实施 ARFP的立法,比CCIV的预计引入时间提前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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