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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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参建各方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 2 第三章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规定 . 11 第四章 开工管理规定 . 12 第五章 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 13 第六章 工程原材料及工地试验管理规定 . 15 第七章 检查及验收规定 . 16 第八章 样板引路管理规定 . 17 第十章 安全教育规定 . 18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规定 . 18 第十二章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 18 第十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 21 第十四章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考核及违约处理规定 . 25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落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法定责任,强化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追究,规范参建各方的安 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达标,同时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作为建设业主方管理的地铁工程或与地铁工程相关其它同步实施工程。 第三条 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 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参建各方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四条 【地铁集团建设总部管理责任】建设总部代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和义务, 建立健3 全 建设单位 安全 、 质量 和文明施工 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 、 质量和文明施工 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 和文明施工 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 、 质量 和文明施工 履约管理。 (一) 在初步设 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二) 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 有关资料: 1.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 ;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三) 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 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四) 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定具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 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六) 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 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4 (七) 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八)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 (九) 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之一 。 (十) 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 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十一)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单列,施工单位竞标时不得删减。 并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 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十二) 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十三) 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 至少 三个月后,方可 按有关规定进行 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 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四)定期开展安全、质量及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 根据地铁项目实施全过程需要 建5 立健全安全质量 和文明施工管理 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 相应 机构,对影响地铁建设项目 安全质量 和文明施工的勘察、设计工作 实施管理。 (一)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 计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 进行 专项勘察。 (四)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 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五)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六) 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6 (七)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八)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 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九)做好现场地质勘察时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 和文明施工 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项目 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 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 实际 需要。 (一) 施工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 、挂靠 或者违法分包。 (二)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 施工安全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五)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 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六) 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7 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 批准 后实施。 (七)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八) 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九)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 (十) 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列明文明施工控制项,指出控制项部位、作业时间、影响因素、控制措施等。文明施工控制项应报监理单位进行单项验收。 (十二)应当在前期工程、土建工程、安装装修工程开工前三个阶8 段分别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验收未通过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并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严禁以 包代管。 (十四)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地铁建设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现场监督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驻地监理机构的管理。驻地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实际需要。 (一)从 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四)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 施工现场 监理工作的需要。 (五)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 ,如确需在其9 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六) 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七) 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八)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九) 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对工程 关键 部位和环节 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十) 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十一)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 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2、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3、 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4、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 5、 项目主 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 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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