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 2018 年第 23 期,总第 105 期) 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 澳大利亚数字化投顾服务 相关 监管规定 与业务指引 自 2014年以来,澳大利亚的数字化投顾 ( Digital advice) 业务 发展迅速 , 越来越多的机构就 该 服务 向 澳大利亚证券和 投资委员会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 简称 ASIC) 递交 申请, 希望 获得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 ( 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简称 AFS) 牌照, 或成为 经 授权的 AFS 持牌机构代表(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数 据显示, 截至 2016 年,澳大利亚投顾市场的 个人 投资者数 量占其境内全部成年人数量的比例为 20%1。 ASIC 认为 ,数 字化投顾 服务 具有便捷和低成本等优势,可吸引原本不会寻 求投顾 服务 的投资者 参与 ,或将极大改善 这一 现状。 澳大利亚 法律体系 是技术 中立 ( Technology neutral) 2的, 即 传统(非数字化)投顾服务和数字化投顾服务所需遵守的 2 监管规则 应该相同。 针对数字化投顾等在内的初创金融科技 ( Financial technology,简称 Fintech)企业在持牌资格申请、 合规义务履行 与业务模式测试 等方面普遍面临的阻碍, ASIC 先后推出一系列 措施,旨在 基于 澳大利亚现行法规框架 , 而 非新的监管概念基础上, 通过非正式援助或 监管指引等方式, 对 包括数字化投顾在内的初创 Fintech 企业 提供额外指导 和 有条件的 宽免 , 为其 构建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 。 2015 年起, ASIC 制定或更新了 一系列 与数字化投顾等 Fintech 企业相关的监管文件,包括 监管报告 ( Report,简称 REP) 、咨询文件 ( Consultation Paper,简称 CP) 和业务 指引 ( Regulatory Guides,简称 RG) 等 。 本报告 结合 澳大利亚 其 他相关法规 , 对 上述文件 中与数字化投顾 高度 相关的内容 进 行了 翻译和 梳理 , 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业务界定与 监管 规 定 、 业务牌照及相关要求 、 高度相关的 一般性义务 、 客户利 益最大化原则及相关义务 、 ASIC 监管沙箱框架 。 具体如下: 一 、 业务界定 与 监管 规定 (一) 业务界定 1.数字化投顾: 提供 自动化金融产品建议 ASIC 是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和市场 监管机构 , 规范各类 交易所 、 市场 及就 投资 或 信贷产品 进行开发、 销售和 提供建 议 的 机构或个人。 ASIC 认为 , 数字化投顾, 也称 机器人投 顾( Robo-advice)或自动化投顾( Automated advice) 3,是 指在没有人为直接介入的 情形 下,利用算法和技术 向个人客 户 提供自动化 的 金融产品 建议 ( Financial product advice) 。 3 如无其他说明,本文中 所指 “投顾 ”即 是 “向个人客户 ( Retail clients)提供金融产品建议 ”。 2.金融产品建议 澳大利亚公司法( Corporations Act 2001) 4第七章 “金融 服务和市场 ”对 “ 金融产品建议 ” 进行了定义 , 将其分为 一般 建议( general advice) 和 个人建议( personal advice) ,并 引 入规 模化建议( scaled advice)的概念 。 2012 年 12 月, ASIC 发布 监管指引 244 号 5, 进一步区分 和界定 了 事实性信息 ( factual information)、一般建议、 个人建议 与 规模化建议。 ( 1) 事实性信息 和金融产品建议 事实性信息 不属于金融产品建议 , 是 指 客观可确定的信 息, 其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在合理的情形下不会被质疑,一般可 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可用的金融产品或策略 。 金融产品建议 6是指 意图影响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对某项 或某类金融产品或 金融产品 权益做出决定 ,或者是可以合理 地视为意图 具有该等影响力 的 推介、意见 表示 或报告 。 根据 考虑情形, 全部金融产品建议 均可归为 个人建议或 一般建议 。 ( 2) 个人建议 和一般建议 个人建议 是指基于客户一项或多项个人情况,如目标、 财务状况和需求等, 或是可以合理地预期为基于该等考虑, 通过多种方式(含电子形式)向其提出或推介的 金融产品建 议。 (注: 根据 2006 年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 等相关规定对客 户个人信息进行分析的除外。 ) 一般建议是指除了个人建议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建议。 ( 3) 个人建议与 规模化建议 4 公司法 第七章关于客户利益最大化义务的 附注 7提到 ,客 户寻求的建议主题及 与该 主题 有关的客户 具体情况可能是 宽 泛的或 是 狭窄 的 ,机构遵守 该 义务的情形,应根据 客户寻 求 建议 的 规模 化 进行调整 。 据此, ASIC 提出 ,规模化建议 是指 范围 有限 ( Limited in scope) 的个人建议 8。 ASIC 认为, 所有个人建议 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范围有限 的规模化建议。 由于投资者寻求的建议主题及其个人信息的 详细程度不同, 加之不同投顾机构的预设算法具有不同限制, 最终 的 个人建议 在一个连续范畴( Continuous spectrum)内 呈现为 不同的 范围( Scope)或 规模 ( Scale) ,可能是更小规 模( Scaled down)的 , 也可能是更大规模( Scaled up)的 。 ( 二 ) 展业资质与 监管 要求 1.技术中立原则 与多数国家 相同,澳大利亚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体系 是技 术中立的 ,即 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 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 区别对 待 其他形式的技术 。 因而, 在 展业资质和义务遵守 等 各 方面 , 数字化投顾机构 应 当 适用与传统投顾机构相同的 规则 。 2.AFS 牌照 及授权代表 公司法第七章 金融服务机构牌照及相关要求中 规定,除 非适用豁免条件,机构 若 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建议 等 相关 金 融服务, 均 需 注册并 取得 ASIC 授予的 AFS 牌照 , 或成为 经 ASIC 授权的 AFS 持牌机构代表 ( 分别简称持牌机构 、 授权 代表) 。 此外,根据业务 开展 类型, AFS 持牌 机构 还需分别 取得 ASIC 对其牌照 下各类业务 的授权 。 5 如无其他说明,本文所指“牌照”均为 AFS 牌照。 具体见本文第二部分。 3.持牌机构 一般性义务 公司法第七章 列示了 AFS 持牌机构 应 履行的 一般性 义 务。 根据 RG104 规定, 在一般性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 方面, ASIC 并非采用同一标准( one-size-fits-all),具体 与相关机构 的业务 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等因素相关 。 (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 规定 的 AFS 持牌 机构一般 性 义务 9有: 1.确保 提供金融服务过程 应 有效、诚实和公正 。特别是, 应做出适当的安排以妥善解决 利益冲突问题 ; 2.遵守牌照相关要求 ; 3.遵守金融服务 相关法规,同时确保其授权 代表 遵守; 4.具有适当的经营资源(包括财务 、技术和人力资源 ), 以 确保 提供金融服务 并执行监督安排 ; 5.保持提供金融服务的竞争力 ; 6.确保其授权代表接受充足的培训,有能力提供服务; 7.建立针对个人客户的争议处理 制度 ; 8.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9.遵守为施行本款而订立的条例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ASIC 认为, 数字化投顾 机构应 着重注意 其中第 4、 7、 8 项义务, 包含 数字化投顾在内 的 初创 Fintech 公司,应高度 关注其中第 5 项义务。具体分别见本文第三部分和第五部分 。 ( 2)监管 报告与指南 在 AFS 牌照 申请 与 持牌机构一般性义务方面, ASIC 制 6 定或更新 了一系列监管文件,主要有: (按最新版本发布时间排序,下同) 2015 年 7 月 更新 发布 RG10410,对 AFS 持牌机构如何履 行 公司法规定的 一般性义务进行了 规范 ; 2016 年 7 月 更新发布 RG3611, 对 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建 议 等服务 所需资质,及应遵守的一般性义务 进行了说明 ; 2016 年 12 月更新发布 RG10512,对 持牌机构在履行竞 争力义务,特别是责任 管理人 的评估方面提供了进一步指导; 2017 年 9 月更新发布 RG1-313,对 AFS 牌照申请 流程 及 要求的 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投顾 业务 信 披 与客户 利益最大化 义务 公司法第七章 中关于金融服务披露 的 相关内容 规定, 如 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建议, 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和行为 规则方面还需遵守相应义务 , 确保 个人 客户获得 高质量 建议, 并能够就这些建议做出 明智的决定。 其中 , 行为规则方面主 要体现为遵守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及相关义务。 ( 1)公司法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按规定 向客户提供 金融服务指南、 一般建议提醒 和 个人 建议说明书 。 其中 , 金融服务指南适用 于全部金融服务, 一般建议提醒和 个人建议说明书 分别 适用 于 一般建议和 个人建议; 行为规则 是指遵守客户利益最大化( Best interests duty) 原则及相关义务,主要 包括:客户利益最大化、仅提供适合 客户 的建议、所提供建议的信息基础不完整或不准确时提示 客户、存在利益冲突 时 优先考虑客户利益。以上 义务仅 适用 7 于个人建议。 综上, 提供 个人 建议 或称规模化建议时, 应向 客户出具 个人建议说明书 , 并 遵守客户利益最大化 原则 及相关义务 。 ( 2)监管 报告与指南 2012 年 12 月 发布 RG24414,对持牌机构和授权代表在 提供规模化建议过程中,如何履行客户利益最大化 原则 及相 关义务等做出了进一步说明; 2017 年 12 月更新发布 RG17515,进一步 说明 机构在投 顾服务中 应 如何 履行 信息披露与客户利益最大化义务 。 ( 三 ) Fintech 相关 监管 扶持 措施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对其境内 Fintech 发展 与 金融 创新一 向持 鼓励态度 。 2015 年 3 月, ASIC 成立 创新中心( Innovation Hub) , 旨在帮助 数字化投顾等初创 Fintech 企业 的 合规 发展 。 2017 年 5 月 , ASIC 发布 REP52316,详细说明了创新中心的 职责与举措 , 具体 包括 : 1.设立 DFAC 与工作组 创新中心下设了数字化金融投顾委员会( Digital Finance Advisory Committee,简称 DFAC), 囊括了 来自 澳大利亚 金 融科技、学术界及金融消费者等行业 的会员 ,财政金融等监 管机构也可列席会议。 DFAC 旨在 向 ASIC 提供 Fintech 相关 的 关键 问题 咨询 , 帮助创新中心与 相关 行业 有效沟通 。 数字化顾问工作组 是创新中心针对数字化投顾服务建 立的工作小组 , 主要 负责协助 审查 数字化投顾机构 在 牌照申 请与履行 义务等方面的事项,包括 补偿安排的充足性 、 培训 和 竞争力标准 、 算法监控 和 风险管理 、 提供 规模化建议 相关 8 的客户利益最大化 义务等 相关 问题 。 2.推出 监管沙箱框架 经过组织业内机构 广泛磋商, ASIC 认为, Fintech 企业 由于资源有限, 普遍面临 服务上市 时间和资金成本较高,履 行组织竞争力义务方面 存在 阻碍 等 一系列 问题 17。 2016 年 12 月, ASIC 创新中心推出 了 监管沙箱( regulatory sandbox)框 架 18, 基于澳大利亚 现有法律框架 的 灵活性与豁免条件, 在 机构 组织竞争力评估 和 有限 持牌豁免 等 方面 ,为数字化投顾 等初创 Fintech 企业 构建 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 具体见下文第五部分。 3.更新或新发监管指引 ASIC 制作或更新 了一系列 相关的 监管 文件 , 主 要有: 2016 年 8 月 发布 RG25519,对于数字化投顾 机构 展业资 质与监管框架,及与其高度相关的一般性义务和特定义务等 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引; 2016 年 8 月发布 CP26020,就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创新 (含数字化投顾 服务 )的 监管 措施进行咨询, 并于 同年 12 月 发布 REP50821, 针对 CP260 作出 了 正式回复 ; 2017 年 8 月, ASIC 发布 RG25722,对 初创 Fintech 企业 如何取得 AFS 持牌豁免的许可 等 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 具体见下文第三 、 第四 和第五 部分。 二、 业务 牌照 及相关 要求 (一) AFS 牌照申请 1.牌照申请 安排 为便于相关机构 了解 AFS 牌照 申请 相关事宜 , ASIC 制 9 定了一系列业务指南 , 其中 RG 1-3 对 AFS 牌照申请过程, 及申请牌照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 2.数字化投顾: 附加信息 鉴于其 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 ASIC 在 RG255 中, 对数字化投顾 机构 的 牌照申请 材料 提出了 以下 附加 要求 : ( 1) 具备技术知识和技能的 人员 配备 。 要求 配备 能够 理解数字化投顾算法和技术 ,并审查算法提出 建议 的人员 ; ( 2) 若提供个人建议,建议 提供过程 的人工介入程度 ; ( 3) 若 将 部分功能外包 , 应确保建立完善的机制和流 程 ,选择 合格 的外包 服务机构并对其长期表现进行持续监测 ; ( 4)监控和 测试算法的 机制 ; ( 5) 关于 信息 记录 的安排 ; ( 6) 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 储存和传输 的内控措施 ; ( 7) 确定 专业赔偿保险 ( professional indemnity, 简称 PI) 覆盖 充足 率 的方法 。 3.牌照 授权 类型: 投顾 、交易、全权委托 根据 RG2, AFS 持牌人还需根据其具体业务类型,分别 取得 ASIC 对 牌照 相关业务 的授权 , 主要有 提供金融产品建 议、代表客户进行交易 及 提供 全权管理 账户 服务 ( Managed discretionary account, 简称 MDA) 等。 其中, MDA 即以投资者个人名义为其管理 账户 资产组 合 。 机构拟开展 MDA 业务的 应提供 MDA 操作说明 ,解释 客户是否会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权益 ( 如拥有 持有人 识别码 ) , 若不会,将通过何种 安排 以 确保其 代表客户利益持有 资产 。 (二)授权代表 10 公司法第七章规定, AFS 持牌机构可 通过书面形式, 授 权其他机构代表其提供金融服务,该被授权机构即称为 AFS 持牌机构的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应根据其拟 提供 的金融服务 类型 , 选择相应 AFS 持牌机构并遵守 相关 义务。 ( 三 ) 有限 牌照 与 牌照 豁免 1.申请 有限 牌照 在 目前 ASIC 金融服务法规框架下, 机构可 向 ASIC 申 请 取得 有限的 AFS 牌照 ( limited AFS licensee) 23。 有限 AFS 持牌机构 仅 可 就 以下 一项或多项 金融产品 提供 建议 24: ( 1)特定产品相关: 如 取得或处置自行管理的退休基 金权益、 某些条件下的客户退休金 现有资产; ( 2)某类产品相关: 如 退休产品 、 证券 、 简单 管理投 资计划 25、 一般保险产品 、 人寿保险产品 、 基本存款产品 等。 2.牌照豁免 除了在持牌机构履行义务方面可 进行宽免外, ASIC 对 于相关机构或行业 的 AFS 牌照 豁免也具有 一定 自由裁量权。 目前 , 与 数字化投顾 服务相关 的 牌照 豁免 主要 有 : ( 1) 提供通用金融计算器。通用金融计算器是指用于 进行一般的数值计算,或是得出关于金融产品数值计算结果 的设施、装置或表格等工具, 该工具 本身不对 一个 或多个特 定 的 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或推荐; ( 2) 仅提供一般的大类资产配置建议 。 若相关建议是 与某一类或多类特定金融产品相关,则不能豁免。 三 、 高度相关的一般性义务 ASIC 在 RG255 中, 基于公司法和 RG104 等相关规定, 11 对 AFS 持牌 机构 应履行的 一般 性 义务中 , 与数字化投顾高度 相关的“具备适当的经营资源”、“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及 争议处理 制度 中的 补偿 机制 三项义务 进行了 额外指导 。 (一) 适当 的 经营资源 机构 需 证明 其 具备 提供 金融服务 所需 的 经营资源 , 包括 合适的 财务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 等 , 具体要求视投顾 服务机构的 业务规模 与 复杂性 等而定 。 其中, ASIC 认为 数 字化投顾机构应 重点关注的事项如下 : 1.人力 资源 数字化投顾 服务利用 技术手段提供 自动化 建议, 因此 服 务提供机构应确保 配备以下人员 : ( 1)能够充分理解数字化投顾的算法和技术 。 具体 指 能够掌握投顾所使用 算法 的 理论基础、风险和规则 ,而非具 体的计算机代码; ( 2)能够 复核 算法所生成的投资建议。 相关人员 需定 期 复查 数字化投顾所提供的 建议 ,确保 建议 合适且 合规 。 RG255 规定,以上两项职责应分别至少配备一名人员, 是否为同一人 则 不做要求。现有的 AFS 持牌机构若要开展数 字化投顾业务, 可在 自 RG255 发布 日( 2016 年 8 月) 起的 6 个月 内 , 自行安排满足标准的具体时间 。 2.技术资源 数字化投顾 机构应确保 其 具备 以下技术资源: ( 1) 保 存 客户 个人信息和服务记录 的系统; ( 2) 保护客户隐私及 其他 相关信息 的 内控机制 ; ( 3)系统容量充足,可 满足目前和未来 的 经营 需求 ; 12 ( 4) 针对提供 数字化 建议的系统, 应 建立后备方案及 灾难修复 计划 ,保证业 务 的 连续性 等 。 3.业务 外包 要求 若持牌机构 选择将 数字化投顾 服务 的 功能 部分 外包给 其他机构 , 则持牌机构 应 确保 : ( 1)采取恰当 措施, 专业 、 审慎选择 合格的 外包机构 ; ( 2)建立相关机制,持续监督 外包机构的长期 表现 ; ( 3)即使将算法或技术外包, 持牌机构 也应遵守 上述 人力资源 有关 要求 ,并 对 所 提供 的 投资建议负责。 ( 二 ) 完善的 风险管理体系 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方面, 数字化投顾机构 应重点关注 其 算法 管理 和网络安全。 具体如下: 1.监控和测试算法 在 算法的 设计、 测试与 监控 等 方面, ASIC 建议如下 : ( 1)制作 设计文件,载明 算法目标、限制 和 设计 原理 , 包括 决策树 ( decision tree) 或 其他 决策规则 等 。其中 , 决策 树是指 使用类似树的图形或模型 显示决策 过程 与 结 果; ( 2)制作书面测试 文件 , 说明 本机构 对 算法 测试 的 程 度 , 包含测试 步骤 、案例、结果、缺陷修复 及测试结论 。 机 构 应在 首次提供数字化投顾服务前完成 有效测试, 并在后续 展业过程中视 情况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 测试; ( 3)具备 算法管理程序 , 应对 算法 可能发生的 变化, 并 建立安全机制以 防止 系统 受到非法 入侵; ( 4) 通过电子方式监测并储存 算法过去七年 内 的变化 ; ( 5) 监控算法影响因素(如 市场波动、法规变化等 ), 13 并及时 做出 相应调整 ; ( 6) 把控 服务流程 , 算法 存在问题 时 可 及时 暂停 服务; ( 7) 具备适当 的人 力和技术 等 资源 ,通过充分和及时 的复核,检测并督导算法所提供建议的表现 ; ( 8) 建立 合理的 内部控制 流程 ,以 保证 实现 上述 步骤 。 2.网络风险与信息安全 数字化投顾应 当 谨防 黑客入侵及信息保护等 网络 安全 相关 风险 。 随着云技术( 即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计算机技术) 广泛应用, 黑客侵入、信息泄露等 恶意网络活动 发生的概率 越来越高 。 ASIC 建议 ,机构可 参考澳大利亚 网络技术相关监 管机构的 官方标准 进行基础 设施建设 ,开发防止网络攻击与 流程篡改的策略和机制 ,搭建完善的 网络 安全管理体系。 ( 三 ) 充足 的 补偿 机制 公司法第七章规定, AFS 持牌机构 须 制定合适的补偿机 制 , 当因 违 规 而给客户造成损失时 , 通过补偿机制 对客户进 行 相应赔偿。 持牌机构应 综合考虑 业务性质和赔偿责任风险 , 购买 保额覆盖 充足的专业赔偿 (Professional indemnity, 简称 PI)保险, 或者 采取 其他 获得 ASIC 认可的措施。 2017 年 8 月 , ASIC 更新发布了 RG12626, 对 持牌机构 的 补偿和保险安排 进行了 规范 和指引,其中建议 数字化投顾 机构在购买 PI 时 应重点 考虑 如下 因素 : ( 1) 客户数量增长情况 ,建议按月 观测增长率; ( 2) 因算法缺陷导致大范围 损失 的 可能性; ( 3) 购买的 PI 保单对于某类索赔的处理 政策,如因一 类问题导致不同的客户发生 索赔 , 是否被 视为多次索赔 ; 14 ( 4) 外部争议解决( EDR)计划 对保额下限的影响 ; ( 5) PI 保单的保险责任 是否包括 MDA 服务 等 。 四 、 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及相关义务 公司法第七章 提及 ,个人建议可通过电脑程序提供。 RG244 进一步强调 , 公司法 对于 投顾机构 提供 建议的 方式持 中立 态度 , 即 无论是 面对面 提供 ,或通过电话、邮件、互联 网 及 视频会议 等 方式提供 ,抑或 上述 多种方式结合 , 在 履行 投顾相关的义务方面均应适用 相同的 规定 。 ASIC 在 RG244、 RG175 等指引 中,对于 机构提供金融 产品建议 ,特别是提供规模化建议 时应遵守的 客户利益最大 化原则及相关义务 进行了明确规定 。 此外, ASIC 发布 了 RG255,对与 数字化投顾 高度相关的内容 提供 了额外指导。 (一) 基本 期望 数字化投顾机构应在提供服务前,及服务过程中的关键 阶段,向 投资者 告知或强调一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以便于其 做出合适的决定 。此外, 机构还应注意披露与呈现 方式, 确 保投资者 可以 有效 地 获取和理解 重要信息 。 对此, ASIC 提出了 以下 基本期望 : ( 1) 向投资者解释 规模化 建议的范围 ; ( 2) 通过某种方式,明确 投资者 寻求的建议,是否在 数字化工具所提供建议的范围内 ; ( 3) 在投资者 做出 决定前 ,告知 其规 模化建议的 局限 性及 其 相关 决定可能产生的后 果 ; ( 4) 在 服务 过程中 , 告知投资者 与数字化投顾相关的 重要概念 及 数字化建议的 优劣势 ; 15 ( 5) 当 发现其提供的 建议不适合 投资者,或 达不到投 资者寻求的建议范围时 , 选择停止服务或增加人工介入 ; ( 6) 在 建议 提供 与 实施前, 告知投资者 相关的 前端费 用和持续 性 费用 ; ( 7)告知投资者如何在建议实施前撤出 服务, 及 与此 相关 的 费用; ( 8) 向投资者 说明可选择的 争议处理程序 ; ( 9) 向投资者解释 ,为何数字化投顾所提供的 建议 代 表其最佳利益 。 (二) 客户 分类或筛选 ASIC 认为, 与 传统 投顾服务 不同,数字化投顾没有人 工介入,无法 通过与客户交谈 ,解释或调整其所提供建议的 基础信息 与规模,也无法针对客户具体 情况提供额外 帮助 。 1.分类或筛选 的 内涵 数字化投顾机构 在提供 服务 前, 应 确保投资者知晓 其提 供的规模化建议的范围,并通过 客户分类( Triage)或筛选 ( filtering)机制, 以 识别 并排除 不适合数字化投顾服务,或 数字化 投顾提供的 建议无法代表其最佳利益的客户 。 2.分类或筛选 的方式 机构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客户 分类或筛选 ,例如 : ( 1) 根据客户分类, 仅向 特征匹配的某类客户 提供 数 字化投顾 服务。数字化投顾的 算法和 技术 并 非 对 所有 投资者 通用的 , 机构应 审查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建议的 技术 模型 , 评估适合或不适合其预设算法的投资者特征。 ( 2) 在服务的关键环节 进行 客户筛选 , 判断数字化建 16 议是否适合 该 投资者。 如 投资者 表明,其 寻求 建议 的范围 超 出 数字化 投顾 所提供 建议 的 范围 , 或 投资者 信息 出现 前后不 一致 且 无法修正,则数字化投顾服务可能对其 并 不适合 。 针对 投资者 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ASIC 建议 , 机构识别 到 该情形后,可 自动 向 客户弹出提示,并提供 更改输入的机 会, 也可后续 联系 客户进行澄清 , 若均无法解决,则应视为 该客户 不适合数字化投顾 服务 。 3.相关的 信息披露 在客户 分类或筛选 过程中 ,数字化投顾机构 应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如告知 投资者数字化 工具的算法、模型和限制, 及时告知 个人信息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 向客户 提示 若 改变 数 字化 工具某些变量可能产生 的 重大影响等。 完成客户 分类或筛选 , 判定该客户适合数字化投顾 服务 后 , 投顾 服务 机构方可为其提供 服务 并 出具 个人建议说明书 。 (三) 算法和建议 审查 上文第三部分对 ASIC 对数字化 投顾机构 在 一般 性 义务 方面 涉及算法监控和测试 规定 进行了 总结 。 此外, 在客户利 益最大化 原则及相关 义务方面, ASIC 建议如下: 1.审查 要求 除算法外,数字化投顾 机构 还应对其提供的建议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审查 ,包括建议的质量和合规性等 。 ASIC 认 为,具体 审查频率和强度视 机构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 度等因素 而定 ,但展业 初期 及算法发生变化时 则 应 着重 加强。 2.问题处理方式 若发现算法 或建议 存在错误 ,且 导致投资者 利益发生 损 17 失 时 , 机构应 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并在问题解决前 暂停服务 。 此外 , 机构应 有效 识别 曾接受 过 不适当建议的投资者, 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对 给其造成 的 相应 损失 进行补偿 ; 经审查发现可能存在 缺陷的建议, 应及时 采取相关措施进行 复核;发生 (或可能发生)相关 重大违 规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 , 应当 向 ASIC 提交 书面 报告。 五、 ASIC 的 监管沙箱框架 Fintech 有利于 推动 金融产品创新 , 增强金融服务 的 便捷 性, 从而 更有效地满足市场参与 机构和金融消费者 的需求 。 但技术的 快速 发展 通常 也 会对现有 的 监管框架带来一定挑 战 。 上文有述 , ASIC 于 2015 年 3 月 设立了 创新中心 并先后 推出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 创建 监管沙箱框架 。 根据 REP523,监管沙箱 框架 是指 , 对 于 数字化投顾 等 初创 Fintech 企业, ASIC 为其提供 AFS 牌照 申请 及 组织竞争 力 义务 履行 方面 的 额外指导 , 及 限定期限内 的 AFS 牌照 豁免 政策 。具体包括三项内容 :责任管理人 评估 标准 的补充 指导 , 小规模 、 高度自动化 机构 的 责任管理人指定相关 政策修订, 及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授予全行业 AFS 持牌豁免 的许可 。 下文 结合 CP260和 REP508,将监管沙箱框架总结 如下: ( 一 ) 责任管理人 评估 补充指导 1.组织竞争力与责任管理人 ASIC 在 RG105 中提到 27, 持牌机构一般性义务的第 5 项“ 保持提供金融服务的竞争力 ”,具体是指 AFS 持牌机构 应当 在组织层面上 ,具备 维持提供 其 牌照所涵盖金融服务的 竞争 能力 , 故 简称 为 组织 竞争力 义务。 18 对于持牌机构而言, 其指定的 责任管理人( Responsible manager)对机构的 日常 经营管理 决策负有直接责任 。 ASIC 认为,可 通过 评估责任 管理人 资质来判断 该义务的 履行 情况 。 2.自由裁量权的 补充 示例 RG105 列示了证明责任 管理人 具备 适当知识和技能的 五种选择 。 其中 选项 1-4 对于责任 管理人 的资格标准、评估 认证、学历 证书和工作经验等均有明确标准 ,部分责任管理 人可能无法完全 符合 ;而 选项 528则相对较为灵活, ASIC 可 基于 机构申请材料与承诺书 , 行使 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 。 鉴于多数 Fintech 企业 由于 资源有限可能倾向于选项 5, 2016 年 12 月, ASIC 更新了 RG105,对其中责任管理人评估 标准 的 选项 5 提供 了 额外指导和 示例 。此举可提高相关机构 确认 责任 管理人 资质 和申请 AFS 牌照 的 效率 。 ( 二 ) 责任 管理人 相关政策 修订 ASIC 认为, “小规模、 高度自动化 ” Fintech 企业 责任 管 理人 不一定需要参与 全部 日常 决策 , 为此 ,对 RG105 中 此类 机构 责任 管理人 的 指定 与 职责 界定等 相关 政策 进行了修订 。 1.“小规模、 高度自动化 ” 企业 RG105 规定, 具备 “小规模、 高度自动化 ” 特征的 企业 (简称特定企业) , 可 以 指定合规的第三方作为责任 管理人 , 该第三方 为 其 提供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支持且 不需要参与全 部 日常 决策, 但应另外 配备一名 责任经理 参与 日常管理 。 其中,“小规模” 是 指 机构 提供金融服务的客户 数量 少 于 1000 人;“ 高度自动化 ” 是 指 在客户 输入所需资料后, 机 构 能够以连贯一致 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 即在 其 日常 金融服务 19 中 , 不提供或 仅提供 极其 有限的人工介入 进行辅助 。 2.指定 第三方 责任管理人 特定企业 若选择指定第三方作为责任管理人, 且该第三 方 不参与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 1)第三方 符合 RG105 对于 责任管理人 资质审查 的 五 项标准之一 ; ( 2)第三方 是 持牌机构在知识和技能方面所依赖的关 键人( key person); ( 3)拟 持牌机构 须 与 第三方 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该第 三方 需 对 与其相关的流程和 系统 签字授权 ( sign-off) ,并对 基于 该 流程或 系统 所 提供 的金融服务 负责 。 此外, 第三方 必 须 视需求 定期和不定期 地 进行 业务 审查与 签字确认 ; ( 4)持牌机构 应 仅 提供有限的金融服务; ( 5)须 另外 指定一名责 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并确保 第三方在需要时 应 参与服务提供或就 此 提供咨询 。 3.有限的金融服务 上文提到, 若 指定第三方作为责任管理人且不参与日常 经营,持牌 机构 仅可提供 有限的金融服务。 就数字化投顾而 言, 是指 就 有限的 金融产品 提供 投资 顾问 服务 ,包括 : ( 1) 流动 性良好的 金融产品 , 如 澳大利亚 市场发行或 上市 的 证券 、 简单管理投资计划 等 ; ( 2) 非现金付款设施; ( 3) 该产品 所属行业受 其他机构 审慎监管, 如存款 、 退休金 及保险合约 产品 等 。 (三 ) 监管沙箱豁免 20 关于 AFS 牌照豁免, 除 本文第二部分所述 情形外,为 帮 助 包括数字化投顾等在内的 初创 Fintech 企业 解决普遍面临 的展业阻碍 , ASIC 还 推出了 “ 监管沙箱豁免( regulatory sandbox exemption) ” 政策。 结合 REP508 与 RG257, 下文 对 监管沙箱豁免的 一般规 定 , 及 其中 与数字化投顾相关的内容 进行了总结 : 1.政策内涵 与目的 监管沙箱豁免 29是 , 指 获得 ASIC 的许可后,符合条件的 初创 Fintech企业 在 正式 获得 AFS牌照 之前 的规定期限 内(目 前为 12 个月) ,对 特定 范围内的产品或 服务 进行测试 。 该措施 旨在缓解 初创 Fintech 企业 普遍 面临的 展业 障碍, 帮助其在付出 大量的 时间与资金 成本 取得 AFS 牌照前 , 验证 并 完善 自身的 商业模式 与 服务 概念 ,并争取到 更多 的 融资机 会,以支持 其 后续 继续合规开展业务 。 2.豁免 适用 条件 机构申请 ASIC 监管沙箱豁免许可,应未被 禁止提供金 融服务 ,非 AFS 持牌机构及其 授权代表 ,也非持牌机构的 关 联机构 。此外 , 还需 满足 下列条件: ( 1)控制 提供服务的 客户数量与单个客户头寸 上限; ( 2)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 购买 最低 保障 的 PI 保险 ; ( 3) 保证 遵守 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及相关 义务 。 3.限定业务范围 针对数字化投顾业务, 获得 ASIC 监管沙箱豁免 的机构 , 仅 可 就特定类别产品提供金融产品建议服务 ,具体包括 : ( 1) 澳大利亚 市场 发行或 上市 的 证券 ; 21 ( 2) 澳大利亚政府发行或拟发行的证券 ; ( 3) 简单管 理投资 计划 ; ( 4) 存款产品 ; ( 5)部分 一般保险产品 ; ( 6) 存款保险机构发行的 支付类 产品。 【本文由广发基金杨涓整理、撰写,中国 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 会理财部 杨哲 校对】 报:证监会会领导 抄:证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会管单位,各会员单位 分:协会领导,理事、监事,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各部门。 共印 6 份 1 详见 RG255:Providing digital financial product advice to retail clients, August 2016. 2 技术中立( technology neutral),是 指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 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即不能要求或采用某种 特定的技术,亦不能阻碍未来技术的发展。 3 ASIC监管文件均将 ”digital advice”定义为 ”Also known as robo-advice or automated advicethe provision of automated financial product advice using algorithms and technology and without the direct involvement of a human adviser”. 4 公司法 : CORPORATIONS ACT 2001, 1 January 2018. 其中,第七章为“金融服务和市场” ( Chapter 7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共 8个部分。 5 RG 244:Giving information, general advice and sca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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