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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Table_main 宏观 研究类模板 专 题 研 究 报告日期: 2021年 02 月 10 日 本轮 反垄断 全球如何演进 ? 反垄断系列研究之 五 报告导读 /核心观点 本轮反垄断浪潮刚刚开始。大国博弈背景下预计中美不会采取过于强硬的政策力度, 预计初期主要通过罚款、技术共享和局部分拆等方式践行反垄断;且监管态度可能伴 随技术创新进程出现反复。欧洲反垄断可能采取数字税等方式,但会顾虑美国想法。 本轮 反垄断 刚刚 开始 , 数据平台公司 出现 一定垄断 特征 当前数据平台公司已出现一定垄断特征。 从实际反垄断案例来看,特征主要体现在捆 绑销售、隐私安全和恶意收购三个行为领域。以美、欧、日为例回顾发达国家的反垄 断历史,仅有美国曾出现自发的、系统性、大规模的三轮反垄断浪潮,全球范围内较 少出现自发、协同的反垄断浪潮。 本轮针对数据平台公司的反垄断可能成为全球历 史上首次协同开展的反垄断行动,目前本轮反垄断浪潮才刚刚开始。 数据平台公司尚未明显阻碍科技创新,不适于立刻强力打 压 虽然全球已形成对数据平台公司一致的反垄断趋势,但我们认为当前此类企业尚未 明显阻碍科技创新, 仍旧在科技创新领域呈现边际正向贡献, 不适于立刻开 展强力 打压。 从创新角度看 , 当前数据平台公司并未拘泥现状,自身仍在 多领域 持续开展创 新 并做出突破性贡献。 从实体经济赋能来看 , 数字平台公司正在凭借其数据优势反哺 实体经济 ; 从基础研究来看,数据平台公司已经成为学校和科研院所之外的主要力 量 ; 从 产业 数据看,数字经济仍有广阔成长空间,当前仍未到达发展瓶颈。 当前是数据反垄断浪潮初期阶段,预计中美力度保持缓和且态度可能出现反复 根据过往经验,历次反垄断高潮均在该轮周期的中后段到来。当前正处于第三轮针对 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周期,本轮周期于近两年方才启动,目前仍处于阶段初期, 预计中 美两国在初期仍会保持相对温和的监管力度;此外,本阶段中美对于这一新型业态 的监管态度可能伴随技术创新的进程出现反复。 预 计中美初期均会采取罚款、技术共享 和 局部分拆等 力度 相对 较弱措施 预计美国本轮数据反垄断的监管手段主要采用罚款、技术共享和局部拆分等方式, 并未拟定大力度的拆分措施。 虽然拜登曾承诺拆分垄断性企业,但是主要将制药、医 疗保健、电信技术、农业产业等行业作为优先的考虑对象。 中国在本次反垄断浪潮中,预计优先采取罚款的措施,技术共享同样可能作为手段 之一 , 但力度可能不及美国。 此外,数字税可能 提 上 议事日程 。 欧洲反垄断 可能 采取数字税等方式 , 但 也会 顾虑 美国想 法 从欧洲最新发布的数字市场法案草案看:一是欧洲未来可能通过罚款与数字税 的方式践行反垄断,二是对数据经济巨头提出的惩罚力度是空前的, 未来欧盟对于 数据平台的监管力度将处于上升通道,对于违规者的罚金最高可达全球营业额的 10%;二是对于未及时整改者的定期罚款最高可达日均营业额的 5%,定期征收罚金 相当于实质践行“数字税”。 但未来反垄断过程中 , 欧洲 可能会顾虑美国态度并与美 国保持政策协同。在欧盟外严内松的政策基调下 , 预计不会对外来巨头尤其是美国执 行拆分处理,预计也将以罚款或数字税等手段为主。 反垄断可能被作为全球多边主义的重要措施,需密切关 注 拜登政府未来可能将反垄断作为其多边外交政策的重要维度。 可能 通过出台类似 全球数据公约的多边方式实行数据反垄断,具体成员结构可能由美国牵头,我 国可能参与其中,如果公约出台可能牵涉各国尤其是数字经济发达国家的核心利 益, 需要对此进行密切关注。 风险提示: 反垄断力度超预期导致企业快速丧失竞争力; 各国反垄断力度不及预期 导致产业结构固化 。 海 外 宏 观 专 题 报 告 分析师:李超 执业证书编号: S1230520030002 邮箱: 联系人 : 林成炜 执业证书编号: S1230120080050 邮箱: Table_relate 相关报告 报告撰写人: 李超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2/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正文目录 1. 本轮反垄断刚刚开始,数据平台公司出现一定垄断特征 . 3 1.1. 政府及学界层面,美国对垄断特征提出了经济、社会与政治三维度 . 3 1.2. 实操层面,全球数据平台公司的垄断特征主要表现在捆绑销售、隐私窃取和恶意收购 . 3 1.3. 本轮反垄断是全球范围内首次协同开展的反垄断,目前才刚刚开始 . 3 2. 数据平台公司尚未明显阻碍科技创新,不适于立刻强力打压 . 5 3. 中美大国博弈下,两国反垄断不会过于强硬且态度会反复 . 6 3.1. 反 垄断周期较长往往在中后段迎来高潮,本阶段初期预计中美态度将较为温和 . 6 3.2. 预计中美初期均会采取罚款、技术共享和局部分拆等力度相对较弱措施 . 7 3.2.1. 美国:预计从技术共享和罚款开展数字反垄断,拜登并不主张拆分数据平台企业 . 7 3.2.2. 中国:预计通过罚款和技术共享方式开展数字反垄断 . 8 4. 欧 洲反垄断可能采取数字税等方式,也会顾虑美国想法 . 9 4.1. 数字税已在全球形成立法潮,欧盟已于 2018年提出立法构想 . 9 4.2. 欧洲数字市场法案显示未来监管手段可能以罚款和数字税为主 . 9 4.3. 欧盟在执行反垄断过程中,也会顾虑美国的态度并与之政策协同 . 10 5. 反垄断可能被作为全球多边主义的重要措施,需密切关注 . 10 风险提示 . 11 图表目录 图 1: 针对数字平台反垄断主要案例梳理 . 4 图 2:阿里巴巴前沿科技创新图谱 . 5 图 3:阿里达摩院学术领域的贡献 . 5 图 4:我国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务收入依然保持较高增速 . 6 图 5:我国数字产业增加值发展情况 . 6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3/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1. 本轮 反垄断 刚刚 开始 , 数据平台公司 出现 一定垄断特征 1.1. 政府及学界层面,美国对垄断特征提出了经济、社会与政治三维度 美国 政府及 学界 层面认为当前 数字平台公司的 垄断特征 主要体现 在经济领域、社会 领域和 政治 领域。 一是 经济领域,数字垄断企业会通过 准入 壁垒强化、排他性竞争行为、 垂直 并购等方式影响 总体经济效率。 首先,数字垄断企业规模经济 和先发优势显著 , 产 业格局对新生企业不友好 ;其次, 数字 垄断企业通过在行业内的限制性或掠夺性协议、 收购潜在竞争对手 的 行为 有损 经济效率;另外,许多数字平台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其同 时是平台上中小商家的供应者和竞争对手, 可能通过平台优势损害中小商家利益 ; 在社 会领域 ,主要体现在隐私权丧失 。数字经济发展后,互联网 平台 借此 积累了非常全面和 详细的个人数据。 虽然消费者在与各平台接触前均签署使用条款协议,但实际的执行情 况却不尽如人意,大 量 公司存在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 在政治领域,主要体现在限 制 、 主导 、误导 观点传播 。主要的数字平台对政治机构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信息传 播会对 政治系统 造成重大 影响(典型如特朗普 Twitter 相关事件) 。 1.2. 实操层面, 全球 数据平台公司的垄断特征主要表现在捆绑销售、隐 私 窃取 和恶意收购 从实际反垄断案例来看,当前数据平台的垄断特征主要体现在捆绑销售、隐私安全 和恶意收购三个行为领域。 一是 捆绑销售。 部分 垄断企业凭借自身在市场份额上的绝对占比优势,捆绑自家产 品,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侵占了供应商的权益。例如,谷歌允许手机制造商免费使 用开源的安卓软件,但要求手机制造商捆绑安装谷歌产品,如谷歌搜索、谷歌地图、 Chrome 浏览器和 Google Play 应用商店;苹果应用商店规定,付费应用程序必须通过应用内购买 系统进行交易,用户付费后,款项的 30%以“佣金”的名义归苹果公司所有,其余部分 才归开发者。 2018 年,谷歌因滥用其安卓操作系统在移动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被欧盟 判罚了破纪录的 43亿欧元罚款。 2020年 6 月,苹果 的应用内购买系统等措施也引起了欧 盟的反垄断调查。 二是 隐私窃取。 例如 谷歌和 Facebook 都曾为此而在国内外面临反垄断调查和处罚。 早在 201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在调查时发现谷歌利用 Safari软件中的漏洞, 将有窃听功能的 cookie 安装到了用户们的电脑中,为此 FTC勒令谷歌更改隐私设置并除 以 2250万美元罚款; 2017年, Facebook同样因违反隐私被处以 50 亿高额罚款,起因是 2016年发生的“剑桥分析丑闻”,即把 8700万 Facebook用户数据不当泄露给政治咨询公 司剑桥分析,干预当年的总 统选举。此外欧盟和日本也曾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对这 两家公司展开调查,并要求整改和罚款。 三是恶意 收购。 这一特征在美国和欧洲反垄断案例中体现较为明显。例如, Facebook 在 2012年收购竞争对手 Instagram、 2014 年收购移动通讯应用 WhatsApp,这些行为就于 2020 年 12 月被美国 FTC 认为“通过系统性策略消除可能对其支配地位构成威胁的竞争 对手”而发起反垄断调查。欧盟也对 2019 年谷歌收购健康追踪公司 Fitbit 展开过反垄断 调查,理由是担心这一交易会强化谷歌在网络广告市场的主导地位。 1.3. 本轮反垄 断是全球范围内首次协同 开展 的反垄断, 目前才刚刚开始 以美、欧、日为例回顾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历史,仅有美国曾出现自发的、系统性、 大规模的三轮反垄断浪潮 ,全球范围内较少出现自发、协同的反垄断浪潮 。 2020 年 12 月 14 日,美、欧、英 三大经济体 同时对科技巨头挥起反垄断大刀。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4/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欧盟 发布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法案草案加强监管;英国政府发布政策提案, 研究迫使科技巨头对其平台上传播的非法和有害内容进行自律监管 ; 美国联邦贸易 委员会 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数据巨头对 用户信息 搜集和使用进行 详细报告。中国 于 12 月 14 日 向 阿里 等 三家 互联网企业开出反垄断罚单,并在 2021 年发布 关于平台经 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伴随全球大型经济体的一致行动,针对数据型科技巨头开展 的反垄断浪潮已成为未来全球监管 的 主线 ,这也可能成为全球历史上首次协同 开展 的 反垄断行动,目前本轮反垄断 浪潮 才刚刚开始。 图 1: 针对数字平台反垄断主要案例梳理 时间 发起对象 反垄断对象 主要特征 结果 2008 年 美国司法部 谷歌 肆意收购 扼杀了 Google 和雅虎的合作 2011 年 美国司法部 谷歌 肆意收购 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立案调查 2011 年 欧盟 英特尔 肆意收购、限制竞争 在获得英特尔 -T 承诺允许竞争对手将会继续获得技术支持的前提 下,欧盟监管机构批准了芯片制造巨头英特尔公司收购数据安全 企业迈克菲公司总额 76.8 亿美元的交易 2011 年 欧盟 谷歌 肆意收购 美国以严格条件批准了谷歌以 7 亿美元收购这家航班订票软件公 司 2012 年 FTC 谷歌 曲解隐私保护承诺 罚款 2250 万美元 2012 年 FTC 谷歌 隐私保护 在隐私设置中提供了一个 “ 不要跟踪我 ” 的选项;罚款 2250 万 美元 2012 年 FTC 谷歌 数字隐私保护 向美国 10 个州的司法部长支付了另一笔 1700 万美元的罚款 2014 年 法国隐私监 管机构 谷歌 隐私问题 处以 15 万欧元的罚金 2017 年 欧盟 Facebook 肆意收购、提供误导性信 息 罚款 1.1 亿欧元 2017 年 FTC 谷歌 数据隐私保护、数据窃取 投诉;调查 2017 年 欧盟 Facebook 数据隐私 对 Facebook 处以 1.1 亿欧元罚金。 2018 年 欧盟 谷歌 捆绑销售 罚款 43 亿欧元 2019 年 欧盟 谷歌 肆意收购、数据隐私 2021 年 1 月, 谷歌在使用用户健康数据方面作出让步,欧盟已批 准谷歌以 21 亿美元收购健康追踪公司 Fitbit 交易 2019 年 FTC Facebook 数据隐私保护 罚款 50 亿美元;采取新隐私政策;每季度提交报告 2019 年 欧盟 谷歌 肆意收购、数据隐私 2021 年 1 月,谷歌在使用用户健康数据方面作出让步,欧盟已批 准谷歌以 21 亿美元收购健康追踪公司 Fitbit 交易。 2020 年 FTC Facebook 商业垄断行为压制竞争: 掠夺性收购竞争者;阻止 其他开发商访问数据 诉讼 2020 年 FTC Facebook 肆意收购、施加反竞争条 款 Facebook 的历史收购被美国回溯审查;诉讼仍在进行中 2020 年 法国隐私监 管机构 谷歌、亚马 逊 隐私问题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对谷歌和亚马逊公司分别处以 1 亿欧元和 3500 万欧元的罚款。 2020 年 欧盟 苹果 捆绑销售、霸王条款、利 用平台优势扭曲市场竞争 反垄断调查中 资料来源: 公开资料整理 , 浙商证券研究所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5/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2. 数据 平台 公司尚未明显 阻碍 科技 创新 ,不适于 立刻 强力打压 虽然全球已形成对数据平台公司一致的反垄断趋势,但我们认为当前此类企业 尚未明显阻碍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仍然起到极大的正面促进作用,不适于立刻开 展强力打压。 从 持续创新的角度 看 , 当前 数据平台公司 并未拘泥现状,自身仍在 多领域 持续开 展创新 并做出突破性贡献 。 国际 方面 以谷歌为例 , 2010 年谷歌推出聚焦于尖端科学 技术的 Google X项目 ( 内部被称作是“登月计划” )。 创立至今 , X计划孵化了一系 列具有变革意义的项目 , 例如 Waymo( 无人驾驶汽车项目 )、 Wing( 送货无人机服 务 )、 Loon( 热气球互联网项目 )、 Malta(利用熔融盐储存电力的储能 项目 )、 Brain (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研究项目 )、 Verily(测量糖尿病患者眼泪中葡萄糖含量的隐形 眼镜 项目 ); 国内以阿里为例 , 其在云计算 、 人工智能 、 区块链 、 量子芯片等 国家产 业导向支持的 高端科技领域 正在 做出突出性技术贡献 , 2009 年开始“自研云计算大 规模操作系统 飞天”更是带领中国云 计算 实现从 0到 1的突破 。 从 实体经济赋能 来看, 数字平台公司正在凭借其数据优势反哺实体经济 。国际以 亚马逊 AWS为例,其通过自己算力、数据存储和处理等优势持续赋能诸多行业和政 府。从最新数据来看, 2020年 Q4季度,其 协助 西门子智能基础设施、宝马等 制造业 客户实现数字化业务创新;国内以腾讯和阿里为例 , 腾讯在 2013年提出“互联网 +” 概念之后,一 直践行 “产业赋能”理念,发布推动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千帆计划” 为实体赋能 。阿里在 2016年提出“五新”(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新能 源)战略 并在 2020年全部落地 。 从基础研究来看, 数据平台公司 已经 成为学校和科研院所之外的 主要力量 。国际 以微软研究所为例, 2010-2018 年间全球提交的 154,000 项 AI 专利中有 20%来自于 微软研究所;国内以阿里达摩院为例,达摩院自 2017成立以来与全球顶级高校和科 研机构合作, 在 基础研究领域贡献 1000余 篇国际论文。 图 2: 阿里巴巴前沿科技创新图谱 图 3: 阿里达摩院学术领域的贡献 资料来源: 公开资料整理 , 浙商证券研究所 资料来源: 公开资料整理 , 浙商证券研究所 从经济数据看, 我国数字经济仍有广阔成长空间,当前仍未 进入 发展瓶颈 。 2020 年,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简称互联网企业)完成业务收入 12838亿 元,同比增长 12.5%,仍 然维持较高增速 。 2019 年,我国数字产业增加值达 71000 亿 元。十三五期间平均增速约 11%,保持高速增长。我国对数据平台进行反垄断审查可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6/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能抑制科技创新。例如,当前人脸识别、 AI、云计算 等未来全球科技赛道的竞争刚刚 开始,阿里的科技优势有助于我国稳固在这些赛道的优势(典型例证如阿里投资商汤 科技、阿里云等),若反垄断审查力度不当可能 对其 具有负面影响。 图 4: 我国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务收入依然保持较高增速 图 5: 我国数字产业增加值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 工信部 , 浙商证券研究所 资料来源:信通院 , 浙商证券研究所 综上, 我们认为目前数据平台公司仍旧在科技创新领域呈现边际正向贡献, 尚 未明显阻碍科技创新,不适于立刻开展强力打压。 从我国来看, 阿里、腾讯等 巨头在 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筛选器的功能,抖音、拼多多等自身技术或模 式创新过硬的企业仍 然 能从竞争中 突围 , 但 部分核心竞争优势不足的 企业则 可能面临被收购的风险。 3. 中美 大国 博弈下,两国反垄断不会 过于强硬且 态度会反复 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 的领头 国家 ,各自拥有较多数字经济巨头。预计未来 数字经济反垄断会成为中美博弈的重要方面之一。 本轮以数字为基础要素的科技革 命可能对未来全球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在科技革命中取得先发优势的国家可能会在 未来的大国博弈中占得先机 。鉴于反垄断措施短期内对行业尤其是企业本身会产生 负面影响 , 因此初期中美 两国 可能 均不会在反垄断领域采取过分强硬的措施, 主要使 用罚款、技术共享或局部性分拆作为主要监管手段,大规模拆分这一“核武器”预计 不会动用 ; 此外,本阶段中美 对于这一新型业态的监管态度可能伴随 技术革新的进 程 出现反复。 3.1. 反垄断周期较长 往往在中后段迎来高潮,本阶段初期预计中美态度 将较为温和 我们曾在前期报告 三轮反垄断浪潮均源自生产要素垄断 中对美国的反垄断历 史进行详细论述。 美国曾开展三轮大规模反垄断浪潮(当前正处于第三轮浪潮中), 每一轮浪潮对垄断企业都执行了较为严厉的打击力度。 美国首轮反垄断浪潮始于 19 世纪末,以 1890 年联邦层面首部反垄断法谢尔 曼反托拉斯法的立法为主要标志,伴随 一战开始 暂告一段落, 首轮周期耗时约 25 年 ,在 1906-1911年附近迎来拆分高潮 。 美国次轮反垄断浪潮始于二战后 , 伴随 2000 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的到来告一段落 ,此轮周期整体耗时约 40-50 年 , 于 20世纪 80年 代迎来高潮 。 根据过往经验,历次反垄断高潮均在该轮周期的中后段到来。 当前正处 于第三轮针对数字经 济的反垄断周期,本轮周期于近两年方才启动,目前仍处于阶 0% 5% 10% 15% 20% 25% 30% 35% 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20 13 20 14 20 15 20 16 20 17 20 18 20 19 20 20 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业务收入 亿元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业务收入 同比增速 %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数字产业增加值(亿元) 占 GDP比重( %)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7/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段初期,预计中美两国在初期仍会保持 相对温和的监管力度; 此外,本阶段中美 对于 这一新业态的监管态度可能伴随实践出现反复。 3.2. 预计 中美 初期 均 会采取罚款、 技术 共享 和 局部分拆等 力度 相对 较弱 措施 我们在反垄断的方式有哪些?报告中提出,在反垄断的方式中,反垄断征税 带有普适性、反垄断罚款是轻型处罚、反垄断拆分是重拳出击、技术开放与共享趋势 增强。预计中美在数字反垄断初期会主要采取罚款、技术共享以及局部性分拆等相对 较弱的管理措施,不会动用彻底分拆这一“核武器”。 3.2.1. 美国 :预计 从技术共享和罚款开展数字反垄断 , 拜登并不主张拆分数据平台企业 美国国会曾于 2020年 10月发布数字市场调查报告。其中,对于未来数字反 垄断方向提出了诸多建议,可能成为未来美国数字反垄断的重要依据。 一是通过业务条线隔离 和部门剥离 减少利益冲突。 主要指向的弊端即是部分商 户依赖数据平台获取客户,但往往会在与数据平台自营商户竞争时被后者凭借数据 优势进行打压。国会认为应该 将数据巨头的数据中心和业务中心进行隔离,避免其获 取不正当优势;甚至可以采取拆解的方式。典型案例如亚马逊通过数据优势为自身自 营产品赋能,使得平台第三方商家的生存环境恶化。 整体来看,我们认为该项规定项 下开展业务隔离的可能性较大,即便拆分案例出现也仅仅是部门的局部拆分,较难 有彻底拆解的案例出现。 二是制订规则禁止通过数据进行商业歧视。 典型案例如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将与 自身利益相关的搜 索结果靠前显示。 对此,国会建议专门就此建立非歧视性规则。 三是 通过互联互通和开放端口促进竞争。 国会建议未来要加强数据的联通性和 可移动性,一方面增强平台兼容性,另一方面降低用户切换平台的转换成本。 四是防止通过并购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000年至 2019年间,反垄断执法者共 参与了数百起并购交易,但没有阻止其中任何一宗交易。国会建议对未来数据平台企 业的收购行为进行差异化对待,对大型平台的收购行为做有罪假设。换言之,除非相 关方均能证明并购不是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否则大型数据平台任何收购都将被默 认为反竞争。 五是为 媒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国会建议增强数据平台关于信息发布标准的 透明度,防止数据平台出于利己目的操纵信息发布与言论自由。 六是禁止滥用平台的溢价能力。 主要目的是防止数据平台企业运用其垄断优势 在与用户的协议签订中强加“霸王条款”。国会建议对个人和企业引入正当权益的保 护程序。 整体来看,第二、五、六项的监管手段可能主要通过罚款开展;第三项涉及技术 开放,主要是数据端口的局部开放;第一、 四项涉及股权变动,但均未涉及全面性拆 分,前者可能涉及局部拆分,后者主要是对并购行为进行前置性监管。 综上, 美国未来对于数据反垄断的监管逻辑较为清晰,从监管手段上 来看主要 采用 罚款、 技术共享和 局部拆分 等方式开展,并未拟定大力度措施。 此外,从拜登本 人的政策理念来看,虽然拜登曾承诺将拆分垄断性企业,但是拜登曾在 2020 年民 主党政策纲领中明确提出,即便拆分也会将制药、医疗保健、电信技术、农业产业 等行业作为优先的考虑对象。说明短期内 , 数据平台并不在拜登拆分垄断型企业的目 标清单内。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8/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3.2.2. 中国 :预计 通过 罚款和技术共享方式开 展数字反垄断 我们认为,中国在本次反垄断浪潮中, 预计优先 采取罚款的措施 ; 技术共享同样 可能作为手段之一但力度可能不及美国 ;数字税可能提上议事日程 。 对垄断行为进行罚款是最为常见的反垄断措施,广泛存在于反垄断的各个浪潮 当中,我国也不例外。 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年营业额的 10%,罚款只会 扰动企业短期现金流,更多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企业的竞争力影响较小。 2020年 12 月 14日,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的三桩收购案违 反 反垄断法,被分别处 以 50万元罚款,罚款数额不大,主要表达市场监管态度。 我国反垄断数字税 可能提上议事日程 。 2020 年 4 月 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将“数据”要素专门独立出来 作为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正式标志着我国将数据确定为与劳动力、资本、 土地、技术同等地位的生产要素,为数字税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 2020年 4月 10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表示,我国线上经济全球领先,我们要 乘势而上,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各领域数字化优化升级, 积极参与数字货 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 2020年 12月,财 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表示,是时候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特别是对拥有大型科技 平台、拥有大型数据平台、拥有巨大消费者流量的平台,进行针对性研究需要提上日 程。 但要看到,数字税立法与征收是个漫长的过程,还需要考虑国际规则。 我国实施反垄断拆分的可能性较小,或以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替代。 在我 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尚未有反垄断拆分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 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指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 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预计我国未来可能以 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方式作为反垄断拆分的替代方式,主要偏向事前监管。 未来数据平台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受到更严格审查。 我国 数据平台 企业 近年 来的 并购交易 盛行 , 2010-2020年互联网企业并购 案 共计 542起 且呈现出越发明显的 跨界特征 。 一方面可能导致同行业集中度过于集中,不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另一方面 数据平台企业可能利用其数据和资本优势侵入上下游行业并影响产业生态与公平竞 争。预计未来数据平台公司在横向和纵向领域的并购均可能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 图 2: 近 10年互联网企业并购事件数量 资料来源: 企查查 , 浙商证券研究所 3 6 4 38 53 67 81 71 97 57 65 0 20 40 60 80 100 120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并购事件(起)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9/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推进 技术共享 的同时 会兼顾知识产权的保护。 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使全社会共享 平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是反垄断指南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立法的角度来看, 知识产权的保护先于反垄断。我国反垄断法的附则中指出,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 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反垄断法);但是,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市场未来的关注重点,应该是数据平台公司未来的并购引致的反垄断审查以及 数据平台公司来自上下游和本行业的反垄断诉讼问题。 4. 欧洲反垄断 可能 采取数字税等方式 , 也会 顾虑 美国想法 4.1. 数字税已在全球形成立法潮,欧盟已于 2018年提出立法构想 如我们在前期报告反垄断的方式有哪些中所述, 每一 轮 反垄断的浪潮都起源 于生产要素过于集中而引发的社会思考,因此对于生产要素进行征税是一种普适性 的反垄断方式 ,当前数据经济巨头对数据要素的垄断也可能伴随数字税。 实际中,全球范围内数字税的立法已经出具规模。 2015 年, OECD 发表应对 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关于数据要素和税收之间的论讨正式开始。 2018年 3月,欧 盟委员会正式提出数字税的构想。近三年以来,全球已有欧、亚、非和大洋洲的 30 多个国家先后宣布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收数字税,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等国 相继实施各自国家制定的数字税法案,欧盟、西班牙、奥地利、捷克、波兰等经济体 的数字税法案正在酝酿实施当中,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泰 国和菲律宾也已经通过或者实施开征数字税的法案。 鉴于欧盟已在 2018年 3月提出数字税构想,未来这一领域可能成为未来推进监 管力度的重要领域。从欧盟最新公布的数字市场法案中看,虽然未涉及数字税, 但我们认为其中定期罚款的本质也是对数字税的践行。 表 1: 数字税立法情况 数字税 立法情况 国家 或地区 法案已 通过 美洲:阿根廷、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拉圭 亚洲: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 、台湾地区 欧洲:英国、法国、希腊、匈牙利、奥地利、意大利、波兰、西班牙 非洲:乌拉圭、津巴布韦、肯尼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突尼斯 法案已起草 泰国、巴西、捷克、斯洛文尼亚 宣布有意实施 欧盟、 加拿大、俄罗斯、以色列、拉脱维亚、新西兰、罗马尼亚 资料来源: 公开资料整理 , 浙商证券研究所 4.2. 欧洲 数字市场法案显示未来监管手段可能以罚款和数字税为主 首先,欧盟在 12 月中旬先后推出 全新的数字 市场 法案 和 数字服务法案 提案。虽然当前仍未正式立法,最终落地版本可能与当前草案存在差异,但可以从中 窥见欧盟未来的监管思路。 其中数字市场法案是欧盟反垄断法在数字领域的延伸; 数字服务法案则侧重于纠偏数字平台传播非法内容上的行为,与反垄断的关联性 有限。相比而言, 我们认为 数字市场法案 在二者中占据更为核心的地位 ,主要内 容如下 :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10/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首先,法案 中提出了“数字看门人”概念并对其定义如下:一是具有强大的经济 地位,对欧盟内部市场有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在多个欧盟国家中。二是具有强大的中介 功能,将大量的用户群体链接运用到广泛的商业用途中。三是在拥有(或即将拥有) 稳定的市场地位且市场地位可持续。 按照这一定义: Facebook以及旗下 WhatsApp预 计将持续成为欧盟的监管重点,二者也是全球活跃用户数最多的社交型数据平台 ;此 外,谷歌、亚马逊、苹果、网飞以及 YouTube等均有可能成为被重点监管的对象 。 其次,法案 整体仍然延续欧盟 一贯 的理念,强调公平的竞争环境。一 是 强调要让 创新者和初创企业拥有充分自由的创新环境,无需遵循互联网平台施加的不公正约 束。 二是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消费平台,反对捆绑式消费。三是依靠数据经济平台提 供服务的企业用户将拥有更加公平的商业环境。 此外,数字 市场 法案还对 数据平台 的数据采集和使用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约束 : 一是 必须允许用户访问自身在使用平台时产生的相关业务数据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 平台的数据采集行为提出了约束, 相当于不得再无序采集与平台业务无关的用户私 隐数据。二是 特定情况下 需 允许第三方平台与数据平台进行交互操作 ,相当于局部 开 放接口 ,不排除未来欧盟以本条法规为依据向数据巨头回收本国公民隐私数据的可 能性。 最后,还为数据平台设置了系列禁止性行为,一是 在显示搜索结果时为自身产品 设置优先顺位。 二是 阻碍平台用户链接至平台以外的企业。 三是 阻碍用户卸载预装软 件。 我们认为以上规制仍然是出于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目的。 从惩处力度上看, 数字市场法案 对数据经济巨头提出的惩罚力度是空前的 。 一是对于 违规者的罚金 最高 可达全球营业额的 10%; 二是对于未及时整改者的定期 罚款最高可达日均营业额的 5%; 三是 必要时可以采取拆分企业的手段。 整体来看,我们认为本部法 案传递出了欧盟未来在数字平台反垄断领域的三点 重要方向:一是惩处力度的提升意味着未来欧盟对于数据平台的监管力度将处于上 升通道 , 当前数据平台已在欧盟内部引起公民的一致性不满, 92%的调查受访者认为 数据平台的透明度不足; 70%的调查受访者认为平台在信息传播方面滥用了个人信息 。 二是惩处手段未来可能通过罚款与数字税的方式践行, 对未及时整改的非法行为定 期征收罚金相当于实质践行“数字税”;至于拆分手段我们认为欧盟在面临异国企业 时执行力度将受到极大限制,不会作为主要手段开展。 三是欧盟一贯强调的公平竞争 理念将在数字经济领域继续延续。 4.3. 欧盟在执行反垄断过程中,也会顾虑美国的态度并与之 政策协同 此外,预计拜登上台后,美欧关系将迅速修复并形成同盟,未来在反垄断过程中 可能会 顾虑美国态度并 与美国保持政策协同。 如上文所述,预计推行本阶段中美的反垄断政策均会以罚款、技术开放以及局部 拆分等温和措施为主。在欧盟外严内松的政策基调下(详细请参考我们前期报告欧 美日反垄断有什么差异),预计不会对外来巨头尤其是美国执行拆分处理(实际执行 拆分难度也较大),预计也将以罚款或数字税等手段为主。 5. 反垄断 可 能被作为 全球多边主义 的重要 措施 , 需 密切 关注 我们认为拜登政府未来可能将反垄断作为其多边外交政策的重要维度。拜登本 人是多边外交的崇尚者,曾多次发声对特朗普双边的外交处理方式进行批判,包括其 上台百日新政内也将部分全球组织关系的修复作为重点工作。拜登的新任国务卿安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11/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东尼布林肯也曾在 2020年的采访中指出,不认可特朗普在处理对华问题时使用的双 边思路,并且认为这一战略并没有发挥美国的核心优势。 综上,我们认为美国未来可能作为牵头方在全球范围内以多边合作的方式推进 反垄断,通过类似出台全球数据公约的多边方式实行数据反垄 断,具体成员结构 可能由美国牵头,我国可能参与其中,如果公约出台可能牵涉各国尤其是数字经济 发达国家的核心利益,需要对此进行密切关注。 原因如下: 一是美国牵头拟定公约可以发挥自身作为“游戏规则”制定者的核心优势,符合 拜登、布林肯等人的政治诉求,可以在公约中纳入更多诸如民主、自由等美国的价值 理念。二是多边约束的方式符合拜登的政策导向,当前美、欧等经济体内部对数据隐 私保护的呼声较强,一方面可以制定较为严格的约束满足国内的社会诉求;另一方面 多边公约可以同时对竞争国实现限制,防止竞争国利用美国自身加强约束的窗口期 加速赶 超。 风险提示 反垄断力度超预期导致企业快速丧失竞争力; 各国反垄断力度不及预期导致产业结 构固化 。 12/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股票投资评级说明 以报告日后的 6 个月内,证券相对于沪深 300指数的涨跌幅为标准,定义如下: 1、买入 :相对于沪深 300指数表现 20以上; 2、增持 :相对于沪深 300指数表现 10 20; 3、中性 :相对于沪深 300指数表现 10 10之间波动; 4、减持 :相对于沪深 300指数表现 10以下。 行业的投资评级: 以报告日后的 6 个月内,行业指数相对于沪深 300指数的涨跌幅为标准,定义如下: 1、看好 :行业指数相对于沪深 300指数表现 10%以上; 2、中性 :行业指数相对于沪深 300指数表现 10% 10%以上; 3、看淡 :行业指数相对于沪深 300指数表现 10%以下。 我们在此提醒您,不同 证券研究机构采用不同的评级术语及评级标准。我们采用的是相对评级体系,表示投资的相对 比重。 建议: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的决定取决于个人的实际情况,比如当前的持仓结构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投资 者不应仅仅依靠投资评级来推断结论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本报告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经营许可证编号为: Z39833000) 制作。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我们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下统称 “本公 司 ” )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 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发生任何变更。本公司 没有将变更的信息和建议向报告所有接收者进行更新的义务。 本报告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作参考之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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