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管理法》特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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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为数不多的拥有专门的 医药医疗法律服务团队的律所之一,在过去的 20多年里,我们曾代表来自亚洲、北美洲、欧 洲、澳洲以及其他地区的众多医药医疗健康企 业,通过为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医药医 疗健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 2019年,金杜律师事务所荣获中国法律商务 年度大奖生命科学年度杰出律师事务所, 并获得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法律 500强以及 亚洲法律概况所评选的“医药与生命科 学”领域第一等领先律师事务所排名。 出版声明: 本 出 版 物 不 代 表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法 律 意 见 。 任 何 仅 仅 依 照 本 出 版 物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而 做 出 的 作 为 和 不 作 为 决 定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行 为 人 自 行 负 责 。 如 您 需 要 法 律 意 见 或 其 他 专 家 意 见 , 应 该 向 具 有 相 关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士 寻 求 专 业的法律帮助。 版权声明: 金杜律师事务所2019年版权所有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保 留 对 本 书 的 所 有 权 利 。 未 经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书 面 许 可 ,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或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 手 写 、 电 子 或 机 械 的 方 式 , 包 括 通 过 复 印 、 录 音 、 录 音 笔 或 信 息 收 集 系 统 ) 复 制本书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有关本书的咨询及意见和建议,请联系: 新药品管理法特刊 金杜医药医疗板块 目录 002 007 013 018 021 026 029 032 036 046 063 070 074 076 080 083 086 091 094 100 103 新管法和新挑战 从实务角度评析新版药品管理法 新药品管理法对进口药品监管之影响 新药品管理法下假药劣药责任几何 新药品管理法对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的规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新版药品管理法下重要制度 新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框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医药企业登陆科创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科创板生物医药企业审核问询要点之解密 药品资产交易模式与协议 医药大健康产业结构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方案 医药企业投资并购中的专利深度尽职调查 CART免疫疗法的发展现状以及在中国的专利战场 浅谈医药企业“两票制”下的税务合规 医药企业学术推广之商业贿赂 反垄断法对药品垄断行为的规制 医药企业推广环节虚假报销的调查与风险防控 医疗大数据发展和合规管理并重 医改进程中的医 药代表现状、未来及应对 我国干细胞领域的法律监管与外商投资展望 Major Changes in the Newly Revised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金杜医药医疗业务领域介绍 002 王建平 黄建雯 张运帷 新管法和新挑战 从实务角度评析新版药品管理法 王建平 合伙人证券业务部 黄建雯 合伙人合规业务部 张运帷 合伙人公司业务部 2019年 8月 26日 , 无 数 医 药 人 翘 首 以 盼 的 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 ) 正 式 表 决 通 过 , 引 起 了 广 泛 关 注 。 新 的 药 品 管 理 法 针 对 了 时 下 医 药 行 业 的 症 结 , 并 且 逐 渐 与 国 际 接 轨 。 但 新 制 度 带 来 新 挑 战 , 这 些 制 度 的 落 地 仍 需 诸 多 下 位 法 、 甚 至 是 同 位 法 的 制 定 和 调 整 , 也 有 待 立 法 机 构 在 制 定 各 项 实 施 细 则时进一步细化、澄清、改善。 一、药品的定义 原 药 品 管 理 法 规 定 “ 药 品 , 是 指 用 于 预 防 、 治 疗 、 诊 断 人 的 疾 病 , 有 目 的 地 调 节 人 的 生 理 机 能 并 规 定 有 适 应 症 或 者 功 能 主 治 、 用 法 和 用 量 的 物 质 , 包 括 中 药 材 、 中 药 饮 片 、 中 成 药 、 化 学 原 料 药 及 其 制 剂 、 抗 生 素 、 生 化 药 品 、 放 射 性 药 品 、 血 清 、 疫 苗 、 血 液 制 品 和 诊 断 药 品 等 ” 。 该 等 列 举 在 概 念 上 存 在 交 叉 , 如 血 清 、 疫 苗 可 能 属 于 生 物 制 品 , 与 此 处 的 “ 生 化 药 品 ” 存 在 交 叉 。 此 外 , 部 分 诊 断 产 品 在 检 验 时 需 要 用 到 的 血 清 , 其 可 能 并 没 有 治 疗 诊 断 的 用 途 , 但 因 为 血 清 被 列 在 药 品 的 定 义 中 , 使 得 实 践 中 产 生 血 清 是 否 需要按 照药品监管的疑惑。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在 列 举 药 品 时 , 将 原 表 述 修 改 为 “ 包 括 中 药 、 化 学 药 和 生 物 制 品 等 ” 。 这 一 表 述 与 在 药 品 注 册 中 将 药 品 分 为 中 药 和 天 然 药 物 、 化 学 药 品 和 生 物 制 品 的 规 定 和 实 践 基 本 相 符 , 极 大 减 小 了 产 生 歧 义 的 可 能 。 接 下 来 需 要 关 注 药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在 修 订 时 会 对 药 品 分 类 做 怎 样的调整。 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国推行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新 设 一 章 “ 药 品 上 市 许 可 持 有 人 ” ( “ 持 有 人 ” ) , 用 于 规 定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将 自 2015年 起 在 北 京 、 上 海 、 广 东 等 省 份 尝 试 推 行 的 上 市 许 可 持 有 人 制 度 推 广 至 全 国 范 围 。 至 此 , 持 有 人 制 度 从 试 点 方 案 成 为 一 项 全 国 通 行 的 制 度 , 其 将 对 药 品 注 册 以 及 药 品 企 业 研 发 、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此 处 我 们 提 取两个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 一 ) “ 最 小 规 模 ” 的 药 品 上 市 许 可 持 证 主 体 恐 难以实现 实 务 中 我 们 注 意 到 部 分 投 资 者 希 望 通 过 设 立 “ 最 小 规 模 ” ( 如 仅 包 括 少 量 必 要 人 员 和 办 公 场 所 ) 的 企 业 在 中 国 持 有 药 品 注 册 文 件 。 然 而 , 当 前 在 非 持 有 人 试 点 地 区 , 取 得 药 品 注 册 文 件 的 条 件 之 一 便 是 具 有 生 产 条 件 、 成 为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 因 此 , 投 资 者 可 能 需 要 花 费 大 量 的 时 间 和 金 钱 成 本 投 资 生 产 线 , 并 使 其 满 足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 GMP” ) 的 要 求 。 持 有 人 制 度 最 大 的 一 个 优 势 在 于 : 允 许 药 品 注 册 申 请 人 在 不 具 备 生 产 条 件 ( 即 无 需 投 资 生 产 厂 房 等 ) 的 前 提 下 , 以 “ 相 003 在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颁 布 后 , 我 们 会 持 续 关 注 药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会 如 何 调 整 , 可 否 实 现 境 外 许 可 方 作 为 原 进 口 药 品 注 册 证 的 持 有 人 将 该 进 口 药 品 的 上 市 许 可 转 让 予 境 内 被 许 可 方 , 同 时 保 留 该 药 品 在 境 外 生 产 的 安 排 。 也 就 是 说 , 境 内 主 体 是 否 可 成 为 进 口 药 品 的 持 有 人。这一点,新药品管理法本身并未给出答案。 三、取消GMP、GSP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删 除 了 现 行 法 律 中 关 于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对 GMP、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 GSP” ) 进 行 认 证 , 并 对 认 证 合 格 的 企 业 发 放 认 证 证 书 的 规 定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要 求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药 品 生 产 、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保 证 药 品 生 产 、 经 营 全 过 程 持 续符合法定要求。 GMP、 GSP认 证 的 取 消 并 不 代 表 对 药 品 生 产 、 经 营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放 松 , 相 反 是 对 企 业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GMP、 GSP认 证 本 身 属 于 前 置 把 关 或 事 前 的 准 入 许 可 , 因 此 容 易 导 致 一 些 企 业 出 现 重 认 证 、 轻 质 量 管 理 的 情 况 。 取 消 GMP、 GSP认 证 后 , 静 态 监 管 变 为 动 态 监 管 , 药 品 生 产 、 经 营 企 业 需 要 持 续 性 地 符 合 GMP、 GSP 的要求,保证药品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持续合规。 GMP、 GSP认 证 的 取 消 , 实 际 上 也 体 现 出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管 思 维 从 “ 重 发 证 ” 到 “ 重 监 管 ” 的 变 化 。 认 证 取 消 后 ,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会 把 更 多 的 人 力 、 物 力 集 中 到 日 常 监 管 中 , 进 行 飞 行 检 查 等 一 系 列 监 管 措 施 , 侧 重 药 品 生 产 、 经 营 的 事 中 和 事 后 监 管 , 贯 彻 药 品 安 全 严 监 管 的 理 念 。 对 于 原 先 通 过 认 证 后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逐 渐 无 法 持 续 满 足 实 质 认 证 条 件 的 药 企 , 这 个 监 管 变 化 将 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四、网售处方药解禁可期 (一)从摇摆往复到解禁 网 售 处 方 药 是 否 放 开 在 近 五 年 时 间 曾 经 引 发 过 非 常 激 烈 的 争 论 , 官 方 态 度 经 历 了 摇 摆 往 复 的 过 程 ,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观 点 也 各 不 相 同 现 行 的 药 品 流 通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禁 止 药 品 生 产 、 经 营 企 业 和 医 疗 机 构 采 用 邮 售 、 互 联 网 交 易 等 方 式 直 接 向 公 众 销 售 处 方 药 。 而 国 家 药 监 部 门 在 近 年 先 后 发 布 的 药 品 网 络 销 售 相 关 办 法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中 , 关 于 网 售 处 方 药 的 态 度 一 度 反 复 。 但 国 务 院 一 系 列 有 关 “ 互 联 网 +医 疗 健 康 ” 的 规 定 允 许 在 线 开 展 部 分 常 见 病 、 慢 性 病 复 诊 和 在 线 开 具 部 分 常 见 病 、 慢 性 病 处 方 , 放 开 网 售 处 方 药 似 乎 是 应 有 之 意 。 直 到 近 期 , 2019年 4月 26日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 修 订 草 案 ) 依 然 规 定 “ 药 品 上 市 许 可 持 有 人 、 药 对轻资产”的状态取得药品注册文件。 然 而 , 在 持 有 人 制 度 试 点 下 , 持 有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并 不 轻 。 此 次 修 订 的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规 定 持 有 人 需 要 “ 对 药 品 的 非 临 床 研 究 、 临 床 试 验 、 生 产 经 营 、 上 市 后 研 究 、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及 报 告 与 处 理 等 承 担 责 任 ” , 且 其 中 第 144条 的 首 负 责 任 制 , 也 对 持 有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能 力 提 出 较 高 要 求 。 因 此 , 持 有 人 制 度 可 能 也 无 法 实 现 投 资 者 希 望 通 过 设 立 “ 最 小 规 模 ” 的 企 业 在 中 国 持 有 药 品 上 市许可的设想。 根 据 我 们 的 市 场 观 察 , 目 前 获 批 的 持 有 人 绝 大 部 分 均 为 法 人 实 体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30条 规 定 , 持 有 人 是 指 “ 取 得 药 品 注 册 证 书 的 企 业 或 者 药 品 研 制 机 构 等 ” , 将 持 有 人 试 点 对 持 有 人 定 义 中 的 “ 科 研 人 员 ” 删 除 , 仅 保 留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和 药 品 研 制 机 构 , 可 能 也是与这一现实相呼应。 ( 二 ) 允 许 持 有 人 转 让 药 品 上 市 许 可 将 对 药 品 品 种 交 易 产生影响 ( 1) 实 践 中 , 我 们 注 意 到 许 多 药 企 都 希 望 能 够 以 较 为 简 便 的 方 式 受 让 其 他 药 企 的 药 品 品 种 。 目 前 转 让 药 品 品 种 多 是 通 过 股 权 收 购 或 根 据 药 品 技 术 转 让 注 册 管 理 规 定 通 过 药 品 补 充 申 请 的 方 式 实 现 。 前 者 往 往 谈 判 复 杂 、 耗 时 较 长 , 且 无 法 专 注 于 希 望 获 得 的 药 品 资 产 ; 而 后 者 限 定 技 术 转 让 的 受 让 方 为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 依 据 药 品 技 术 转 让 注 册 管 理 规 定 , 如 果 拟 转 让 的 药 品 品 种 已 经 取 得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 这 一 方 式 本 质 上 是 注 销 原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以 及 发 放 新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 而 非 单 纯 的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转 让 , 其 需 要 通 过 药 监 部 门 的 审 评 ( 包 括 对 受 让方的生产条件审核),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较高。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40条 允 许 持 有 人 在 经 过 国 家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下 , 转 让 药 品 上 市 许 可 , 但 受 让 方 应 当 具 备 保 障 药 品 安 全 性 、 有 效 性 和 质 量 可 控 性 的 质 量 管 理 、 风 险 防 控 和 责 任 赔 偿 等 能 力 。 虽 然 相 关 细 则 尚 未 发 布 , 但 鉴 于 持 有 人 的 上 市 许 可 转 让 没 有 要 求 受 让 方 必 须 为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 因 此 我 们 预 计 相 关 批 准 可 能 不 会 涉 及 对受让方的生产条件审核,相关成本有望降低。 ( 2) 在 药 品 注 册 申 请 人 必 须 为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非 持 有 人 制 度 时 代 , 中 国 药 企 收 购 外 国 药 企 的 药 品 资 产 和 权 利 许 可 时 , 可 能 作 为 一 项 长 期 安 排 , 也 可 能 作 为 一 项 过 渡 安 排 , 该 药 品 仍 将 在 境 外 生 产 并 作 为 进 口 药 品 在 中 国 销 售 , 此 时 , 该 药 品 的 进 口 药 品 注 册 证 必 须 由 境 外 许 可 方 持 有 , 而 无 法 直 接 由 境 内 被 许 可 方 持 有 ( 除 非 借 用 一 些 极 其 特 殊 的 安 排 ) , 从 而 导 致 了 境 内 被 许 可 方 收 购 了 药 品 的 实 质 权 益 但 无 法 掌 控 进 口 药 品 注 册 证 的 尴 尬 情 形 。 004 品 经 营 企 业 不 得 通 过 药 品 网 络 销 售 第 三 方 平 台 直 接 销 售 处 方 药”。监管部门的模糊态度一度让相关从业者无所适从。 在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中 , 国 家 首 次 正 式 表 态 放 开 网 售 处 方 药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没 有 明 确 禁 止 网 售 处 方 药 , 而 是 规 定 网 售 药 品 需 要 遵 守 有 关 药 品 经 营 的 规 定 , 同 时 仅 强 调 “ 疫 苗 、 血 液 制 品 、 麻 醉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 放 射 性 药 品 、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等 国 家 实 行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不 得 在 网 络 上 销 售 ” , 并 未 明 确 把 “ 处 方 药 ” 列 在 其 中 。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2019年 8月 26日 的 新 闻 发 布 会 ( “ 新 闻 发 布 会 ” ) 上 , 有 关 负 责 人 答 记 者 问 时 表 示 将 制 定 药 品 网 络 销 售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和 相 关 政 策 , 在 线 上 、 线 下 条 件 一 致 、 确 保 处 方 的 来 源 真 实 、 确 保 配 送 符 合 GSP的 前 提 下 , 允 许 网 络销售处方药。 (二)网售处方药的合规要求 可 以 预 见 , 即 使 将 来 药 品 网 络 销 售 的 相 关 办 法 出 台 , 正 式 解 禁 网 售 处 方 药 , 也 并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在 网 上 随 意 销 售 处 方 药 。 相 关 医 药 电 商 、 互 联 网 医 院 从 业 者 仍 需 关 注 国 家 的 法 规 调 整 以 实 现 合 规 经 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遵 守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处 方 的 审 核 要 求 、 处 方 药 和 非 处 方 药 分 类 管 理 的 要 求、药品广告和药品信息的展示要求等。 结 合 近 年 来 国 家 大 力 鼓 励 “ 互 联 网 +医 疗 健 康 ” 的 发 展 以 及 市 场 上 涌 现 一 大 批 互 联 网 医 院 的 趋 势 , 网 售 药 品 如 何 与 互 联 网 诊 疗 、 互 联 网 医 院 衔 接 亟 待 明 确 。 目 前 除 了 互 联 网 药 品 交 易 服 务 审 批 暂 行 规 定 以 外 , 国 家 并 没 有 就 网 售 药 品 出 台 专 门 的 规 定 。 而 在 互 联 网 药 品 交 易 服 务 审 批 暂 行 规 定 明 确 互 联 网 药 品 交 易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行 政 许 可 被 接 连 取 消 后 , 各 地 药 监 部 门 对 该 规 定 如 何 适 用 存 在 不 同 的 理 解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规 定 网 售 药 品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药 品 销 售 主 管 部 门 ) 会 同 国 务 院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 互 联 网 诊 疗 、 互 联 网 医 院 主 管 部 门 ) 等 部 门 制 定 , 我 们 理 解 国 家 也 意 识 到 了 这 两 个 领 域 的 监 管 脱 节 , 并 有 意通过统一的新规弥补这一缺陷。 五、假药、劣药定义修改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98条 对 “ 假 药 ” 、 “ 劣 药 ” 的 定 义 进 行 了 修 改 , 其 将 原 药 品 管 理 法 中 “ 按 假 药 论 处 ” 、 “ 按 劣 药 论 处 ” 的 内 容 合 并 到 “ 假 药 ” 、 “ 劣 药 ” 的 定 义 中 , 并 且 对 一 些 具 体 条 款 进 行 了 调 整 , 如 被 污 染 的 药 品 从 “ 按 假 药 论 处 ” 调 整 到 劣 药 的 定 义 中 , 具 体 内 容 不 赘 述 。 其 中 最 为 亮 眼 的 修 改 是 将 必 须 批 准 而 未 经 批 准 生 产 、 进 口 的 药 品 从 假 药 的 定 义 中 删 除 , 单 独 列 举 一 款 “ 禁 止 未 取 得 药 品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生 产 、 进 口 药 品 ” , 这 意 味 着 类 似 电 影 我 不 是 药 神 中 从 国 外 海 淘 未 注 册 的 抗 癌 药 并 在 境 内 转 售 的 情 形 不 再按照销售假药处罚。 因 刑 法 采 用 药 品 管 理 法 的 定 义 判 断 假 药 , 药 品 管 理 法 关 于 “ 假 药 ” 的 定 义 将 影 响 到 罪 与 非 罪 的 判 断 。 在 原 药 品 管 理 法 中 , 未 经 注 册 就 进 口 的 药 品 按 假 药 论 处 , 所 以 因 病 人 “ 等 不 及 ” 、 “ 不 能 等 ” 而 催 生 的 “ 药 神 ” 们 可 能 面 临 相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乃 至 刑 法 项 下 销 售 假 药 的 刑 罚 。 虽 然 2014年 底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台 了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药 品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规 定 销 售 少 量 未 经 批 准 进 口 的 境 外 药 品 , 没 有 造 成 他 人 伤 害 后 果 或 者 延 误 诊 治 ,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危 害 不 大 的 , 不 认 为是犯罪,为 上 述 刑 事 违 法 原 则 开 了 一 个 口 子 , 但 相 关 的 刑 事 风 险 依 然 存 在 。 在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中 , 未 经 注 册 的 药 品 不 再 被 认 定 为 假 药 , 因 此 “ 药 神 ” 们 的 刑 事 风 险 进 一 步 降 低 。 然 而 , 这 一 规 定 并 不 意 味 着 国 家 就 此 放 开 了 未 取 得 药 品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生 产 、 进 口 药 品 的 行 为 。 除 了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以 外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同 样 就 此 禁 止 性 规 定 确 立 了 罚 则 , 违 反 者 可 能 面 临 最 高 药 品 货 值 金 额 30倍 的 罚 款 , 但 同 时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给 “ 药 神 ” 们 留 了 一 个 口 子 , 即 “ 未 经 批 准 进 口 少 量 境 外 已 合 法 上 市 的 药 品 , 情 节 较 轻 的 , 可 以 依 法 减 轻 或 者 免 予 处 罚 ” 。 结 合 新 闻 发 布 会 , 我 们 理 解 进 口 药 品 必 须 经 过 批 准 是 一 个 首 要 原 则 , 该 等 修 改 本 质 上 是 使 得 假 药 的 定 义 更 加 着 眼 于 其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而 非 行 政 管 理 标 准 , 同 时 也 对执法现实进行了回应。 在 此 前 提 下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际 上 是 加 重 了 对 于 生 产 、 销 售 假 药 劣 药 行 为 的 处 罚 。 如 生 产 、 销 售 假 药 的 罚 款 最 高 额 从 货 值 金 额 5倍 增 加 为 30倍 , 生 产 、 销 售 劣 药 的 罚 款 最 高 额 从 货 值 金 额 3倍 增 加 为 20倍 ;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或 生 产 销 售 劣 药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 相 关 人 员 禁 止 从 事 药 品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的 时 限 从 10年 改 为 终 身 ; 此 外 新 增 一 条 药 品 使 用 单 位 ( 如 医 疗 机 构 ) 使 用 假 药 、 劣 药 的 , 按 照 销 售 假 药 、 零 售 劣 药 的 规 定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 相 关 人 员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 因 此 “ 药 神 ” 们 以 及 跨 境 电 商 从 业 者 们 在 进 口 、 销 售 国 内 未 经 注 册 的 药 品 ,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在 使 用 “ 药 神 ” 们 提 供 的 药 品 时 仍 需 三 思 。 六、药物研制和创新审评审批机制 (一)药物非临床研究 对 于 药 物 非 临 床 研 究 , 原 药 品 管 理 法 中 仅 规 定 药 物 非 临 床 安 全 性 评 价 研 究 机 构 应 当 执 行 药 物 非 临 床 研 究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相 较 而 言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提 出 更 为 全 面 的 要 求 , 明 确 药 物 非 临 床 研 究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既 包 括 上 述 药 物 非 临 床 研 究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还 包 括 试 验 动 物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规 , 同 时 特 别 提 出 药 物 非 临 床 研 究 应 当 保 证 数 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005 (二)药物临床试验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明 确 申 请 人 在 临 床 试 验 申 请 受 理 之 日 起 60日 内 , 未 收 到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通 知 的 , 视 为 同 意 , 可 以 按 照 提 交 的 方 案 开 展 临 床 试 验 。 临 床 试 验 默 示 许 可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2018年 7月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的 关 于 调 整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审 评 审 批 程 序 的 公 告 中 首 次 提 出 , 新 药品管理法将这项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注 重 保 护 受 试 者 权 益 , 吸 收 了 部 分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中 的 要 求 , 例 如 ,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应 当 经 伦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 ; 实 施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应 当 取 得 受 试 者 或 其 监 护 人 自 愿 签 署 的 知 情 同 意 书 ;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期 间 ,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性 问 题 或 者 其 他 风 险 时 , 临 床 试 验 申 办 者 应 当 及 时 调 整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临 床 试 验 并 向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 外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还 允 许 “ 对 正 在 开 展 临 床 试 验 的 用 于 治 疗 严 重 危 及 生 命 且 尚 无 有 效 治 疗 手 段 的 疾 病 的 药 物 , 经 医 学 观 察 可 能 获 益 , 并 且 符 合 伦 理 原 则 的 , 经 审 查 、 知 情 同 意 后 可 以 在 开 展 临 床 试 验 的 机 构 内 用 于 其 他 病 情 相 同 的 患 者 ” , 我 们 理 解 这 一 规 定 一 方 面 是 为 紧 急 病 人 ( 尤 其 是 缺 乏 可 选 治 疗 的 罕 见 病 ) 提 供 紧 急 的 治 疗 手 段 , 另 一 方 面 可 能 是 国 家 对 于 “ 真 实 世 界 研 究 ” 的 一 个 探 索 。 药 品 审 评 中 心 在 2019年 5月 发 布 的 真 实 世 界 证 据 支 持 药 物 研 发 的 基 本 考 虑 ( 征 求 意 见 稿 ) 显 示 国 家 正 在 对 真 实 世 界 研 究 进 行 探 讨 , 其 中 明 确 真 实 世 界 研 究 支 持 药 物 研 发 和 监 管 决 策 的 情 形 之一就是罕见病治疗药物的研究。 (三)创新审评审批机制 1. 沟通交流和专家咨询制度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增 加 了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审 评 审 批 机 构 与 药 品 注 册 申 请 人 之 间 的 沟 通 交 流 、 专 家 咨 询 等 机 制 的 要 求 , 进 一 步 优 化 审 评 审 批 流 程 , 提 高 审 评 审 批效率。 2. 关联审评审批 关 联 审 评 审 批 在 2018年 原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的 关 于 调 整 原 料 药 、 药 用 辅 料 和 药 包 材 审 评 审 批 事 项 的 公 告 已 经 提 出 , 明 确 取 消 药 用 辅 料 与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的 审 批 , 提 出 原 料 药 、 药 用 辅 料 和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在 审 批 药 品 制 剂 注 册 申 请 时 一 并 审 评 审 批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将 这 项 改 革 成 果 上 升 为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进 一 步 完 善 , 要 求 对 药 品 的 质 量 标 准 、 生 产 工 艺 、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也 一 并 核 准 。 但 同 时 , 关 联 审 评 对 于 审 评 中 药 品 的 并 购 活 动 也 会 带 来 挑 战 , 即 如 果 收 购 方 拟 改 变 原 料 药 的 供 应 方 等安排,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药品评审的进程。 3. 优先审评审批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增 加 对 临 床 急 需 的 短 缺 药 品 、 防 治 重 大 传 染 病 和 罕 见 病 等 疾 病 的 新 药 、 儿 童 用 药 品 实 行 优 先 审 评 审 批 的 规 定 。 由 于 儿 童 用 药 的 特 殊 性 , 用 量 少 、 临 床 试 验 研 发 难 度 大 , 因 此 , 一 直 以 来 儿 童 药 品 的 研 发 积 极 性 较 低 。 为 解 决 我 国 目 前 儿 童 用 药 品 种 、 适 用 剂 型 和 规 格 短 缺 的 现 状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明 确 鼓 励 儿 童 药 品 的 研 制 并 纳 入 优 先 审 评 审批。 4. 附条件审批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增 加 规 定 , 对 治 疗 严 重 危 及 生 命 且 尚 无 有 效 治 疗 手 段 的 疾 病 以 及 公 共 卫 生 方 面 急 需 的 药 品 ,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已 有 数 据 显 示 疗 效 并 能 预 测 其 临 床 价 值 的 , 可 以 附 条 件 批 准 , 并 在 药 品 注 册 证 书 中 载 明 相 关 事 项 。 附 条 件 的 审 批 有 利 于 将 新 药 提 早 应 用 于 病 情 严 重 、 无 法 继 续 等 待 的 急 需 病人,缩短临床试验的研发时间。 对 附 条 件 批 准 的 药 品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也 进 行 了 严 格 限 制 , 持 有 人 应 当 对 附 条 件 批 准 的 药 品 采 取 相 应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照 要 求 完 成 相 关 研 究 , 如 未 按 照 要 求 完 成 研 究 , 或 者 不 能 证 明 其 获 益 大 于 风 险 的 ,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七、药品零售连锁 与 单 体 零 售 药 店 相 比 , 药 品 连 锁 经 营 具 备 规 模 、 质 量 、 服 务 、 物 流 等 统 一 化 管 理 的 优 势 , 对 于 药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控 能 力 较 强 , 因 此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增 加 明 确 国 家 鼓 励 、 引 导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然 而 , 由 于 我 国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行 业 的 起 步 较 晚 , 统 一 化 管 理 水 平 较 低 ,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总 部 对 配 送 中 心 、 零 售 门 店 的 管 理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 根 据 各 地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检 查 整 治 文 件 ,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出 现 的 问 题 包 括 没 有 配 备 相 关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不 在 岗 、 药 品 采 购 不 正 规 、 药 品 储 存 不 规 范 、 违 规 销 售 药 品 等 等 。 因 此 , 为 促 进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的 统 一 化 管 理 ,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明 确 要 求 从 事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总 部 , 应 当 建 立 统 一 的 质 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目 前 ,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建 立 统 一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的 具 体 要 求 , 主 要 由 各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 因 此 , 对 于 统 一 化 管 理 水 平 较 低 的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 需 要 密 切 关 注 省 级 药 监 局 制 定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 按 照 要 求 对 零 售 门 店 实 行 统 一 品 牌 标 示 管 理 、 统 一 药 品 质 量 管 理 、 统 一 采 购 管 理 、 统 一 配 送 管 理 、 统 一 财 务 管 理 、 统 一 网 络 信 息 管 理 、 统 一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等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符 合 规 定 的 统 一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将 成 为 一 项 巨 大 的 挑 战 。 特 别 是 关 于 物 流 配 送 , 现 行 法 规 下 对 于 从 事 药 品 的 物 流 配 送 应 该 取 得 的 资 质 还 有 一 定 的 模 糊 地 带 , 有 006 待立法机构进一步澄清。 八、药品追溯制度 新 药 品 管 理 法 增 加 规 定 药 品 上 市 许 可 持 有 人 、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和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并 实 施药品追溯制度,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药 品 追 溯 制 度 的 出 台 与 互 联 网 技 术 的 发 展 密 不 可 分 , 将 广 泛 应 用 于 各 个 领 域 的 追 溯 系 统 应 用 于 药 品 领 域 。 由 于 药 品 从 生 产 、 销 售 、 配 送 、 储 存 到 使 用 , 涉 及 多 个 环 节 , 监 管 难 度 高 ,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环 节 出 现 问 题 , 都 可 能 导 致 药 品 安 全 事 件 的 发 生 。 因 此 , 药 品 追 溯 制 度 的 引 入 , 可 以 对 药 品 全 流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把 控 , 以 “ 一 物 一 码 、 一 码 同 追 ” 为 方 向 , 实 现 药 品 最 小 包 装 单 元可追溯、可核查。 药 品 召 回 制 度 实 际 上 也 依 赖 于 药 物 追 溯 制 度 , 在 出 现 药 品 安 全 事 件 时 , 可 以 通 过 追 溯 系 统 快 速 、 准 确 查 找 发 生 问 题 的 具 体 环 节 , 并 及 时 召 回 相 关 药 品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同 时 , 药 品 追 溯 制 度 也 便 于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厘 清各环节中各主体的责任,实现科学监管。 目 前 ,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已 发 布 一 系 列 相 关 规 定 , 如 关 于 药 品 信 息 化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药 品 信 息 化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导 则 、 药 品 追 溯 码 编 码 要 求 、 药 品 追 溯 系 统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 疫 苗 追 溯 基 本 数 据 集 和 疫 苗 追 溯 数 据 交 换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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