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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 年 6 月 29 日 第 20 期 总第 452 期 全球数据治理:概念、障碍与前景 【译者按】 2019 年 6 月,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 G20 峰会上启动了“大 阪轨道”计划 , 针对这个计划 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二十四个国家共同签 署了一项声明。 2019 年 12 月,新美国 在华盛顿召开了一次专家圆桌会议 并 发布 了 全球数据治理:概念、障碍与前景 ,本报告就会议涉及的关 键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 分析了当前数据治理形势,对数据治理的有关概 念进行了定义,总结了数据治理的不同杠杆, 指出 了数据治理的三个主要 方面, 并 深入研究 了未来 数据治理 将面临的困难 , 为 推动建立全球数据治 理框架 提出了五条建议 。赛迪智库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研究所对报告进行 了编译,期望对我国有关部门有所帮助。 【关键词】 全球 数据治理 概念 障碍 前景 - 2 - 当前 ,数据对各行各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造、金融、医 疗保健等传统行业正变得越来越以数据为中心。数据成为喂养人 工智能、物联网和 3D 打印等数据密集型尖端技术的养料,使相 关技术产品研发成为可能。数据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的 同时, 人们对 数据误用和滥用也衍生了诸多风险,如个人隐私被 侵犯、算法不公平、大规模监视等。 当今社会 , 想要更好地发挥 数据价值,其关键是要 明确政府和企业对数据收集、使用、存储 和保护的规则,在 合理利用 数据价值与 控制 数据使用风险间做好 平衡。 各国政府的政策制定者正 积极 应对数据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 并致力于解决跨境数据流通 所 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 2019 年 6 月, 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 G20 峰会上启动了“大阪轨道”计划,倡议 在加强数据保护和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数据跨境流通框架,包括中 国和美国在内的二十四个国家共同签署了一项声明, 提出 了推动 数据自由流通的理念。事实上,国际上对整合各国数据政策、标 准、法律形成全球数据治理框架存在巨大争议, 在 全球范围内 实 现 数据治理 变得更加困难 。 2019 年 10 月 3 日, 为使 “大阪轨道”计划 更具 现实 意义 , 推动建立符合安倍首相意愿的数据治理国际框架,新美国 (New America, 是一个致力于 振兴美国实现国家最高理想的非盈利研究 - 3 - 机构 )在华盛顿召开了一次专家圆桌会议,对数据治理 的 相关棘手 问题展开实质性讨论,旨在为全球数据治理指明前进道路。本报 告就会议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指出了建立全球数据 治理框架 面对的困难与克服困难的方法 。 一、数据治理的定义 (一)对数据的理解 专业 术语 中的 “数据”是指由计算机以 1 和 0 或二进制格式 生成、处理、保存并存储的数字化信息。网络连接或网络设备使 这种数据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另一台计算机。“数据”和“信息” 之间也有区别:“数据”是可机读的 1 和 0,或“代码”;“信 息”是 数据对人类的意义。数据和信息是否有不同的含义取决于 他们的类型,如是否与金融、健康、社交媒体、执法等领域有关。 (二)对数据治理的理解 本 报告对数据治理定义为: 一国 政府 在制定 不同访问者使用 数据的 方式时, 也要符合别国 政府 针对 共享数据的 相关 规则,包 括 别国 政府制定发布的政策、标准和法律。“数据治理”在不同 的背景下 具有多样性 。圆桌会议期间, 与 会人对数据治理进行了 系统性讨论,具体如下: 一是 从国家安全和执法的角度看 ,一国政府为了国内和国际 - 4 - 安全而 建议 数据 共享时 ,其他国家 却 担心这些 数据会 涉及 本国 国 家安全, 不 希望本国数据 与他国共享 。 二是 从经济增长和创新的角度看,国家建立并访问大型数据 库数据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和发展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数据密集 型技术,并推动跨境交易和电子商务发展,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三是 从 数据审核标准的角度 看,国家要 对是否允许的 数据跨 境流通 内容提出竞争性要求 ,并 在确保数据自由流通的同时提出 解决冲突的可 行 方式 。 在上述三个不同领域中,由不同类型的工具或杠杆( lever) 对如何收集、使用、传输和存储数据设定 规则 。这些杠杆基本上 为安倍首相提出的“基于信任的数据自由流通”中的“信任”等 概念设置了标准。由于“信任”带 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法规在多 大程度上可增强信任度引起了与会人员的激烈辩论,考虑如何配 置各种杠杆以实现某些保障措施是会议的核心议题。 (三)支持或限制数据跨境流通是数据治理的主要焦点 政策文件中的“数据本地化”一词,往往意味着要限制企业 将国内数据传输到国外,这与安倍所倡导的数据自由流通恰好相 反。实际上,数据本地化 只针对 一定范围 内的数据 ,不同国家“数 据本地化”政策所 规定的范围 不同。 一是最宽松的数据本地化要求是“镜像”。 也就是说,有关 - 5 - 国家 规定 在允许数据发到国外之前,需要在本国服务器中存储数 据副本。 也许这 仅对某些域 名或卫生、金融等特定行业 的 数据存 在限制。 二是最严格的数据本地化要求是不允许数据跨境流通。 有些 国家 的 数据本地化政策 实施形式十分 严格,如要求数据本地存储 和本地处理 的 同时全面禁止向境外传输。这可能意味着 别 国企业 将无法获取和使用 该国 数据以创造价值。俄罗斯和印度已对 部分 数据采用了这种方式,如印度明确 本国 支付数据不能向境外传输。 但是至少目前为止,除少数国家外,大多数政府尚未实施这种严 格的数据本地化政策。 三是本地化存储处理不是限制数据自由流通的唯一选择。 各 国也可能以算法过滤的形式实施数据流通管制, 例如规定 是否允 许某些类型或来自某些地 区 的数据流入或流出 国境 。这种方式 可 以针对 个人健康信息、网络政治话题等敏感数据 。算法过滤的范 围主要考虑到 政府政策重点及其技术能力等 方面 。 二、数据治理的不同杠杆 数据治理杠杆就是政府 、 企业或社会组织 利用各种规则影响、 调节、控制 数据治理活动 ,以 实现数据自由流通的各种手段 。数 据治理杠杆涉及超国家、国家和次国家三个层次,包括双边、区 - 6 - 域和多边贸易协定,以及各种与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范。此外,集体诉讼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所有这些杠杆都 是政府、企业以及其他关键角色从技术和制度上影响 数据流通和 存储的方式。确保数据自由流通的关键是明确数据 流通 应附带的 权利和义务。换言之,应采用什么样的数据治理杠杆才能建立以 安倍首相愿景为中心的“信任”? (一)技术是政府制定数据治理决策时的重要考量元素 技术协议和标准是 数据治理杠杆 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很 多人却对其知之甚少。对互联网架构、企业 规则 、人员 限制 、政 府 政策 等各类标准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将为加快制定国际框架 奠定基础。 一是制定数据治理规则 时应考虑 互联网技术的可行性 。 例如, 尽管俄罗斯希望能够限制使用 具有 加密消息的应用程序,但俄罗 斯政府已证明由于技术难题 ,他们 无法有效地在俄罗斯境内 禁止 使用社交 应用程序 “Telegram”。再如,希望 制定 数据治理机制 , 来 阻止他人获取其境内托管网站上 的 某些数据, 却 不考虑互联网 目前是如何设计成全球路由信息的, 那将 无法实现其目标。在这 一点上,网络流量安全性和互联网协议互操作性等 领域 的标准或 技术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就是说 ,在实践中对数据自由 流通的限制,不仅仅是政府权力或法律权威问题,还 体现了 政府 - 7 - 和企业的技术能力,即数据治理杠杆的子集。 二是制定数据治理规则时要充分考虑技术的影响力 。 政府和 企业在考虑 制定 数据治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时,也要考虑不同 技术有可能带来的影响。即使这些规则 不能在代码中直接体现 , 但至少可指定为达到某种目的应使用哪项技术,或明确哪些机构 负责实现技术步骤。如规定数据通过互联网架构流通,那数据流 通就不能采用其他方式。技术性能也会对政策 的 实施 效果 带来决 定性影响。例如,巴西曾一度要求使用本地电子邮件服务,不得 使用美国微软的电子邮件产品,但这项举措并未成功,因为本地 电子邮件服务不支持附件和 用户需要的 其他功能。 可见 ,政策 规 定 之所以无效,是因为技术是影响个人和组织行为的一大要素。 三 是制定数据治理规则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互操作性 。 在技术和法规层面,需要在不同国家的互联网系统和治理机制之 间保持一定程度的互操作性,以免造成全球互联网速度大幅下降, 或某些数据向某些地方的流通完全中断。同样,此类讨论也应说 明互联网的工作方式。即使数据治理讨论的内容与互联网治理有 所区别,但不可否认的是数据流通治理与全球互联网运作密不可 分。 对于各国间应如何处理这些互操作性的 问题,目前仍然悬而 未决。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跨境数据流通和网络安全问题的处 理一直 没有标准 , 这就引出了 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制定的世界贸 - 8 - 易组织规则是 否适用于数字贸易 的 问题。与此相关的是,大家对 数据本地化政策等特定规定是否违背成员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义 务也存在争议。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的规则制定 正 面临 着 一系列 挑战。 (二) 各国数据治理制度规则不兼容带来的代价 不可小觑 国家间的制度冲突有可能阻碍了数据的自由流通, 限制了数 据整合与使用 ,并给必须在不同地区 多次 存储同类数据的公司带 来 巨大 的成本。与会者发现在利用不同的数据治理杠杆创建全球 框架时会面临诸多挑战,包括: 1、 数据流通缺乏统一的量化指标 数据与有形商品不同,并没有通用杠杆可以量化并跟踪流通 价值所对应的数据流通 量。 2、数据分类的责任主体、基准不明 讨论期间发现 了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不同规则是否应分别 处理不同种类的数据,而非按一套规则对所有数据进行批量处理。 换言之,并非所有数据流通处理方式都应完全一样。在许多情况 下,对于敏感的个人医疗保健信息、工厂的制造数据、执法数据 和“五眼”情报联盟 1的国家安全数据来讲,他们的处理方式即使 与普通数据 有相关或重叠之处,也理应有所区别。于是,问题就 1 “五眼”情报联盟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的情报机构组成。这五个国家组成的情报间谍联盟 内部实现互联互通情报信息,窃取来的他国商业数据在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和公司企业之间共享。 - 9 - 变成了“谁有权对数据进行分类”,应由企业自行决定还是由监 管机构决定,这对行业发展影响很大。例如,行业和政府对哪些 类型的数据将归类为个人数据的决策角色尚未明确。 另外还有一 个正在单独讨论中的相关问题 ,作为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 2的一部分, 该 如何 在获取 用户数据 的同时 不涉及 其 实际通信内容。 3、不同国家的数据治理杠杆差异很大 首先,差异来自于对数据治理杠杆的概念定义。 不同地区可 能采用不同杠杆管理数据隐私、数据安全等,而且大家对数据隐 私和数据安全等概念的定义也有区别。例 如,在欧洲语境下,“数 据保护”的术语通常与“隐私”相关,可以与个人数据主权的概 念互换;但在一些国家的语境下,数据保护往往是指为保护数据 不受犯罪分子侵害而设置的限制措施,同时允许政府不受限制地 访问个人数据,这些国家都有类似的数据保护法。也可以说,这 些国家正在考虑的数据保护法案适用于 私人企业 但不适用于政 府 机构 。在数据管理体制方面,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隐私与网络安 全的关系。 任由 这两个概念越来越模糊,还是应该 对其 明确区分? 在美国,网络安全法是从隐私法衍生发展而来。但加利福尼亚州 的物联网安全法是个特例,因为该 法规 的核心是 保护设备数据, 而非个人数据。鉴于这些不同, 有必要对迄今为止存在的数据治 2网络犯罪公约( Cyber-crime Convention)是于 2001 年由欧盟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是全世界第一 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 - 10 - 理杠杆运行状态 、 这些杠杆所基于的概念和哲学基础分区域进行 对比分析 。在存在 如此多的 差异的情况下,能 否 建立一个通用的 国际框架是 目前的 关键问题。 其次,差异来自于数据治理杠杆的实施操作。 各国对数据治 理如何概念化 、 如何控制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 、 不同杠杆对数字 经济中数据使用带来的影响都是不一样的。 各国 政府对 个人控制 其 数据的权利 与 私人企业获取个人数据的范围 之间的平衡方式 也存在差异。 (三) 数据治理机制需平衡国家、个人和企业三方利益 全球现有的数据治理机 制均在国家、个人和企业利益三者之 间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平衡。 如果我们认为政府是 从三方利益 结合 的角度 制定数据治理机制 ,那 么 是否有可能在各国政府间建立有 效的超国家框架?当我们考虑到在这个三方利益组合问题上, 如 果一国 政府 有 比其他 国家 政府更多的次国家 3级争论时,这个问题 就会 变得更加复杂。 三、主题 1:对数据自由流通的限制越来越多 从最基本的层面来看,寻求建立全球数据治理框架的政策制 定者必须解决大量有关跨境数据传输的基本问题:目前数据跨境 3次国家是指一个国家的第二级实体,即地方政府 。 - 11 - 流动的自由度有多大?未来是否应该 开放 自由数据流通?自由 数据流通是 大势所趋 吗?如果是,需要制定哪些保障措施,克服 哪些障碍,才能在各地区间建立互操作性? (一)保障数据安全和促进本地发展是国家限制数据自由流 通的主要原因 国家限制跨境数据传输的动机可能有几种,而且相互交织重 叠。第一个原因是政府为了增强数据安全性。这种动机的基础假 设是:与保护措施相比,数据的存储位置对其安全 极其 重要。另 外一个驱动力是确保本地公民数据价值仍保留在国内,以促进国 内数字产业发展。各国政府还可能出于安全和情报部门的执法目 的和其他政治或社会用途,寻求增强其数据 访问的技术 能力。 (二)数据跨境流通政策无法 限制 所有 的 数据 尽管数据可能永远不会自由流通,但大多数专家认为数据自 由流通几乎是当今的现状。尽管世界各地均具备互联网数据的过 滤机制,也有一些数据本地化政策 规定 将数据保留在某些地理区 域 内 ,但大多数的数据确实在全球互联网上不受限制的流通。究 其原因,一方面,现有限制不会阻止所有类型的数据或者 各国 执 行能力存在差异;另一方面,部分国家 针对 虚拟专用网络的互联 网审查方案表明,实施中存在许多技术障碍。也就是说,全球范 围内存在一系列基于地理位置的互联网流量阻止协议、数据传输 - 12 - 限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据跨境流动 ,但目前还无法限 制所有 的数据。 (三)跨境数据流通的挑战 推动数据自由流通,首先要考虑限制数据跨境流通的障碍或 可能存在冲突 的 区域。据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起草 20 国集团领 导人声明 4数字部分的官员伊藤正彦称, 这些 障碍主要存在于发 达经济体与新兴市场经济体、美国与欧盟之间。 1、发达经济体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冲突是限制数据自由流 通的障碍 一些国家政府正在以美国等国家所得收益不成比例为由, 加 大 限制数据流通 的力度 。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欧 洲部分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的决策者和行业团体,倾向于支持自由 数据流通,以促进全球贸易发展,而来自印 度等新兴经济体的其 他利益相关方则认为,这不一定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印度不愿 签署 G20 大阪协议,认为限制跨境数据传输可能会增强印度 国内初创生态系统竞争力,保护印度公民隐私,并将印度定位为 数据监管的全球参与者,这一举动突显了对抗西方科技巨头“数 据殖民主义”的趋势。 但并非所有新兴经济体都赞同印度“数据民族主义”的观点, 4 大阪数字经济宣言 - 13 - 相反地,他们 接受支持数据流通的规则,如智利、哥伦比亚、墨 西哥和秘鲁等拉丁美洲国家,以及越南和马来西亚“太平洋联盟” 成员国就接受数据跨境流通。但是,如果印度的杠杆能够在国内 取得成效,且其他国家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则限制数据流通很可 能会成为全球互联网的规范,或至少成为大部分国家的选择。 2、美国与欧洲之间的冲突是限制数据自由流通的障碍 由于担心美国缺乏足够的隐私保护,欧洲联盟法院曾限制从 欧洲到美国的数据流通,而且很可能再次限制。欧盟在处理贸易 协议中的数据流通和隐私问题时,也对美国采取了不同杠杆。欧 盟将隐私从贸易协议中移除,取 而代之的是依据通用数据保护 条例中的单独法律安排“适当性协议”处理与美国的数据交换。 (四)联盟 使 跨境数据流通成为可能 随着数据冲突日益加剧,未来数据可能无法 克服 所有障碍自 由流通。换言之,正如“主题 3”所述,数据自由流通可能只在 某些团体或“联盟”之间才有可能。法律问题使跨境数据流通保 障措施形成的冲突更加凸显,即当多个国家对同一数据主张管辖 权时,该如何界定责任和问责机制。例如,拥有数据的个人和组 织、存储数据的服务提供商、访问数据的个人和机构以及数据中 描述的个人国籍 等,该如何确定这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有人认 为,只要企业在特定国家运营,就应该遵守执行该国的数据规则。 - 14 - 这种做法使该国不再需要数据本地化以保持对本国数据的控制。 以犯罪为例,最重要的因素是调查 案件发生 地,而非数据所在地。 四、主题 2:国内与国际杠杆之间的关系 当国际数据框架中的首要共同原则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往 往 很难 达成一致。核心挑战就是处理国际与国内数据治理杠杆间 的适当关系。多名专家 认为 ,国内与国际数据治理杠杆之间缺乏 兼容性。与会者指出,许多国家内部对政策法规缺乏共识,进而 阻碍了数据自由流通、执法部门获取数据、数据内容审核等相关 数据问题参与国际讨 论。 (一)法律不兼容致使国内与国际数据治理无法协同 消费者数据保护、反击美国科技企业以及要求提高科技企业 网络安全等各种动机,最终可能导致在法律上 产生一定的 冲突, 即使像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这样相对全面的数据治理制度,也 存在上述问题。一位与会者表示,拼凑而成的法律 总会出现问题 。 在互联网治理初期甚至 是 现在,大多数国家将全球网络治理视为 国内问题,并通过法律做出相关规定。 但现实是 人们 必须 认识到 想要解决全球数据治理问题就 需要 世界各国 作出多边努力。因此, 各国必须 制定 国内和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协同工作的 方式 ,以便最 恰当、最有 效地管理全球数据流通。 反之 , 若 各国 继续 对全球电 - 15 - 信系统 制定 更多 自私 的法律,最终 会 为 全球数据 融合带来更多不 利影响。正如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的中间责任总监达芙 妮 凯勒 所说 ,企业遵守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特定数据规则似乎“完 全合理”,但每个国家每个法院都希望 企业遵守自己的规则才 是 问题所在。 (二)实现全球数据治理面临的诸多难题 1、实现各国制度兼容是实现 国内与国际数据协同治理 的第 一个困难 各国 之间是否应该合作兼容监管制度 , 政府权利 和个人优先 权 的关系 是否应该成为各国政府的首要关切,这是 各国 考虑合作 制定数据自由流通规则的重点问题。 2、确定国际机构是实现 国内与国际数据协同治理 的第二个 困难 哪些国际机构可能是适合解决某些数据治理问题的场所,例 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安全例外规则是如何限制数据自由流通的。 3、维持相对全球性的数据系统是实现 国内与国际数据协同 治理 的第三个困难 如果某些国家希望保持相对自由的数据流通,这些国家为免 对全球网络施加过多限制,应如何管理国内与国际杠杆间的关系, 应如何把控监管程度以及 如何避免 过度监管。 - 16 - 五、主题 3:框架联盟 国际数据框架应纳入哪些国家?应包括多少成员?限制成员 资格 有何后果?是否应针对不同的数据治理子集形成不同的联 盟?此次讨论并未就上述问题给出明确答案,但强调了界定上述 问题时所涉及的一系列关键权衡点。理解这些权衡将是下一步确 定数据治理框架联盟时的重要步骤。 具体来说,有人支持保持较小的联盟规模,以便制定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可执行规则,以保护数据流通在数字贸易和创新中的 作用,同时 规定 对隐私、网络安全、国家安全和其他相关问题提 供 数据 的例外。其想法是,各国可能更愿意与已建立“信任”和 数据治理做法相似的国家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从而降低 将例外情况用作保护主义借口的可能性。但是 这样做的风险是, 那些无法加入框架联盟的国家可能会结成一个或多个对立联盟。 (一)推动对“自由”数据流通的理解形成共识是确定联盟 的首要问题 在确定联盟组成时,第一个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自由” 数据流通概念。一位专家指出,即使是相对自由和民主的社会, 也会对自由信息流通划定界限,如限制知识产权在线转让的法律。 他 还指出,过去几年全球网络主权的地位不断上升, 引发了国家 - 17 - 对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控制、数据本地化法律等 监管变化 , 带来 了 互联网协议黑名单、域名系统过滤等 技术变更 , 从而证明数据 自由流通尚未达成一致 。各国可能认为知识 产权相关数据是 全球 数据自由流通 的限制范围 ,但对以互联网网关内容为重点的深度 包检测过滤可能不一样。如果是否实施互联网网关深度包检测过 滤协议不是加入联盟的先决条件,那么联盟的规模可能会扩大。 (二)联盟的规模、资格条件及影响是确定联盟要考虑的第 二个关键问题 通常一国对互联网和数据治理的侧重点可以反映该 国 的整体 治理结构和政治目标 , 所以联盟成员资格审核参数是否该考虑这 些部分 ?如果是,那联盟规模会非常小,或者根本不可能组成数 据共享联盟。一位与会者提出,正如一些国家所讨论的一样,如 果欧盟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建立了一种 完全兼容的数据治理 框架,却将许多其他国家排除在外,那会有何后果?数据对 5G、 物联网、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很重要,这些被排除在 外的国家是否将无法 进入 数据市场?这些国家是否会因别无选 择,而使数据在全球范围内流通受到更大 的 限制?随着数字经济 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控制日益加强,这可能会使那 些对中国数字发展方式感兴趣的国家加速采取行动。这次圆桌会 议并未回答 如何应对将 形成 的 联盟外部集团问题。 - 18 - (三)建立全球数据治理框架联盟的诸多难题 1、设计或组建联盟是建立国际框架联盟的第一个困难 创建全球数据治理框架是否必须从 联盟 成员资格着手?如果 是,一国应与其他哪些国家设计哪种联盟?该如何确保联盟内部 数据治理机制兼容性?这些联盟是否会自然形成?这些联盟是 否已有相关机制可以制定数据治理制度以保护某些目标? 2、形成外部集团是建立国际框架联盟的第二个困难 如果某些国家被排除在联盟之外,涉及的权衡取舍条件是什 么?这会促使他们设计与联盟外国家兼容的数据治理机制,如具 有某种隐私保护的机制,还是仅仅将这些国家排除在外?这种分 组结盟是否会鼓励分裂全球数据流通, 这就违背 了组建联盟以保 护数据流通的初衷。 六、结论 未来 , 随着 5G、 物联网 、 机器学习 、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 发展,以及世界各地对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深入部署,这些技术 将生成收集大量数据, 完善 数据流通治理变得愈发重要。本报告 旨在分析当前形势并围绕数据治理进行讨论,以期为建立全球数 据治理框架需要深入探讨哪些问题奠定基础。下一步,报告建议 围绕以下问题进行全面研究: - 19 - (一)全球数据治理框架的研究起点 不同国家处理数据治理问题的地缘政治观点、技术现状、历 史基础和文化视角 ,都将影响建立全球数据治理的方式。 (二)隐私与网络安全是后续重点研究问题之一 不同国家对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概念是如何定义的?在各国现 有数据治理机制中隐私和网络安全有何关联?隐私和网络安全 在未来的数据法规中 是否 越来越不可分割? (三)互操作性是后续重点研究问题之二 不同国家的数据治理机制在技术和法律上是否达到 了 某种程 度的兼容, 能否 保持某些数据流通的互操作性?如果 能 ,通过双 边协议、多边协议或国际机构 可以 协调这种互操作性吗? (四)联盟是后续重点研究问题之三 在设计互操作数据治理机制以确保相对自由的数据流通联盟 时,是否应将某些国家纳入或排除?如果是, 这个 决定会带来哪 些影响?(或可能与其他机构 产生哪些冲突) (五)互操作性是重点研究问题之四 从多边会谈和条约,到像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机构,全球数 据治理机制应由何种机构负责制定?以及国家间该如何相互协 调发展和实施全球数据治理? - 20 - 综上所述,数据特别是某些类型的数据,只能在某些国家联 盟之间或内部自由流通。如果并非所有数据都能被平等获取,那 么不同类型的数据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联盟。 译自: Global Data Governance: Concepts, Obstacles, and Prospects, December 2019 by New America 译文作者:赛迪工业和信息化 研究 院 王伟玲 吴志刚 联系方式: 13436662280 电子邮件: - 22 - 编 辑 部: 赛迪工业和信息化 研究 院 通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紫竹院路 66 号赛迪大厦 15 层国际合作处 邮政编码: 100048 联 系 人:袁素雅 联系电话: ( 010) 88559543 13263204219 传 真: ( 010) 88558833 网 址: 电子邮件: 报:部领导 送:部机关各司局,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相关部门及研究单位,相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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