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专项绩效跟踪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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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跟 踪 评 价 报 告项 目 名 称 : 闵 行 区 2017 年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专 项 项 目 单 位 : 闵 行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主 管 部 门 : 闵 行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委 托 单 位 : 闵 行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评 价 机 构 : 上 海 社 发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2017 年 9月 21日 1 目 录摘 要 .1一 、 项 目 概 况 . 4( 一 ) 项 目 立 项 程 序 和 依 据 .4( 二 ) 项 目 绩 效 情 况 . 5( 三 )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管 理 情 况 .8( 四 ) 项 目 预 算 安 排 和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12( 五 )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 15二 、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及 偏 差 分 析 .21( 一 ) 投 入 类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存 在 偏 差 及 原 因 .21 ( 二 ) 过 程 类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存 在 偏 差 及 原 因 .23( 三 ) 产 出 类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存 在 偏 差 及 原 因 .25三 、 对 项 目 跟 踪 的 结 果 判 定 .26四 、 主 要 问 题 及 对 产 出 类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的 预 测 .26五 、 建 议 和 改 进 措 施 .28 1 摘 要一 、 项 目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 项 目 绩 效 目 标项 目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是 全 区 统 一 的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联 动 平 台 , 其 功 能 是 实 现 各 领 域 监 管 信 息 的 实 时传 递 和 无 障 碍 交 换 , 为 本 区 有 关 部 门 在 实 施 综 合 监 管 过 程 中 的 协 同 工作 提 供 支 撑 。 是 本 区 落 实 “ 证 照 分 离 ” 改 革 和 建 立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体 系的 重 要 抓 手 , 是 网 上 政 务 大 厅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法 人 库 的 重 要 应 用 。通 过 本 项 目 建 设 , 为 区 内 各 监 管 职 能 单 位 提 供 企 业 协 同 监 管 , 加 强 行政 监 管 的 效 率 , 降 低 各 监 管 单 位 对 企 业 的 重 复 监 管 、 无 效 监 管 , 以 及加 强 对 区 内 企 业 事 中 事 后 的 监 管 , 及 时 发 现 、 处 置 各 类 企 业 的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从 而 减 少 或 降 低 消 费 者 或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各 项 经 济 损 失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是 : 按 照 统 一 的 数 据 标 准 和 业 务 规 范 , 建 设 闵 行 区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 通 过 市 、 区 两 级 平 台 的 对 接 , 实 现 全 市 综 合监 管 信 息 的 共 享 与 应 用 , 达 到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 信 息 上 通 下 达 。二 、 项 目 资 金 安 排 和 执 行 情 况本 项 目 总 预 算 536.75万 元 , 其 中 2017 年 预 算 安 排 268.38 万 元 ,2018年 预 算 安 排 268.37万 元 , 由 区 财 政 全 额 安 排 。 截 至 2017 年 8月31 日 , 实 际 支 出 261.71 万 元 , 预 算 执 行 率 97.51%。 经 费 用 于 区 级 层面 的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建 设 ,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 系 统软 件 购 置 、 安 全 设 备 购 置 、 其 他 工 作 ( 包 括 前 期 咨 询 、 工 程 监 理 、 系 统 集 成 、 安 全 测 评 、 软 件 测 评 ) 。三 、 项 目 所 包 含 子 项 目 名 称 和 产 出 类 绩 效 指 标 完 成 情 况项 目 所 包 含 子 项 目 名 称 :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 系 统 软 件 购 置 、 安 全 设备 购 置 、 其 他 工 作 ( 包 括 前 期 咨 询 、 工 程 监 理 、 系 统 集 成 、 安 全 测 评 、软 件 测 评 ) 。 2 产 出 类 绩 效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完 成 率 46.15%、 系 统 软件 配 备 完 成 率 100%、 安 全 设 备 配 备 完 成 率 100%、 其 他 工 作 完 成 率 40%。四 、 项 目 跟 踪 结 果 判 定根 据 对 投 入 类 指 标 、 过 程 类 指 标 和 产 出 类 指 标 的 分 析 , 本 项 目 立项 规 范 , 工 作 计 划 完 整 ,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与 执 行 情况 良 好 , 但 部 分 产 出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欠 佳 。 对 本 项 目 跟 踪 的 结 果 判 定 为 :项 目 运 行 基 本 正 常 。五 、 项 目 存 在 问 题 概 述由 于 本 项 目 是 新 增 项 目 且 专 业 性 较 强 、 涉 及 的 部 门 及 开 发 内 容 也 较 多 , 市 局 和 各 区 县 都 是 初 次 尝 试 且 没 有 可 借 鉴 的 操 作 经 验 。 上 海 市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作 为 与 本 项 目 同 步 建 设 的 上 级 系 统 , 目 前 的 建设 也 在 不 断 完 善 中 , 闵 行 区 作 为 其 下 级 系 统 , 从 立 项 、 开 发 、 运 行 仅一 年 , 虽 然 目 前 平 台 已 初 步 建 成 , 但 还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需 要 加 强 沟 通 并予 以 解 决 。一 是 较 多 系 统 功 能 仍 需 不 断 开 发 完 善 。 如 在 联 网 应 用 方 面 , 各 部门 许 可 、 监 管 、 处 罚 信 息 数 据 不 全 , 仍 需 要 市 级 层 面 进 行 沟 通 协 调 ,且 与 委 办 局 数 据 库 的 对 接 仍 需 市 区 两 级 层 面 协 商 。二 是 各 部 门 对 平 台 缺 乏 了 解 , 重 视 程 度 不 高 。 如 对 于 系 统 推 送 的信 息 , 相 关 部 门 动 态 接 收 和 反 馈 率 效 果 欠 佳 。 且 平 台 应 用 不 能 仅 限 于办 公 室 和 信 息 部 门 层 面 , 应 当 向 业 务 部 门 、 执 法 检 查 部 门 等 全 面 推 广 。 三 是 系 统 使 用 率 和 利 用 率 较 低 。 原 方 案 中 涉 及 到 的 较 多 区 内 职 能部 门 基 本 都 有 其 业 务 条 线 的 系 统 , 对 本 系 统 的 实 际 使 用 率 较 低 。 且 在系 统 利 用 率 方 面 , 目 前 本 系 统 中 已 有 部 分 业 务 数 据 , 但 这 些 数 据 未 经过 梳 理 和 筛 选 , 各 部 门 利 用 率 较 低 。四 是 项 目 开 展 进 度 较 慢 。 本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为 : 2016 年 11月 底 前 完成 本 区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并 试 运 行 , 2016年 12月 底 前 实 现 与 3 市 级 平 台 之 间 的 互 联 共 享 和 数 据 交 换 , 2017 年 6 月 底 前 对 区 级 平 台 相关 内 容 进 行 细 化 完 善 。 根 据 可 研 报 告 要 求 , 本 项 目 需 完 成 26个 模 块 的应 用 系 统 开 发 , 截 至 2017 年 8月 31日 , 本 项 目 已 完 成 了 12个 模 块 的开 发 , 由 于 系 统 开 发 仍 在 不 断 探 索 , 故 还 有 14个 模 块 未 完 成 开 发 , 应用 系 统 开 发 完 成 率 46.15%。 由 于 系 统 仍 需 进 一 步 完 善 开 发 , 故 其 他 工作 中 , 安 全 测 评 和 软 件 测 评 还 需 待 系 统 再 运 行 一 段 时 间 后 才 开 展 。 从目 前 的 实 施 情 况 来 看 , 预 计 年 底 无 法 完 成 项 目 验 收 。六 、 建 议 和 改 进 措 施一 是 建 议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尽 可 能 与 市 局 、 系 统 开 发 单 位 之 间 保 持 积极 和 有 效 沟 通 , 对 各 区 县 都 反 映 的 问 题 , 市 局 和 系 统 开 发 单 位 商 榷 后 进 行 统 一 调 整 ; 对 于 各 区 县 存 在 的 个 别 问 题 , 让 各 区 县 在 平 台 开 发 过程 中 留 有 一 点 空 间 , 在 市 局 系 统 的 大 框 架 下 , 让 各 区 县 结 合 实 际 , 允许 其 在 系 统 中 进 行 个 别 调 整 和 优 化 。 另 外 , 建 议 区 信 息 中 心 适 当 介 入 ,予 以 专 业 支 持 。二 是 建 议 由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牵 头 , 组 织 各 上 线 单 位 的 信 息 部 门 、 业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专 题 培 训 会 , 请 系 统 开 发 单 位 就 平 台 基 本 功 能 进 行 实务 讲 解 , 以 提 升 平 台 应 用 水 平 及 操 作 能 力 。三 是 建 议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定 期 了 解 区 内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系 统 的 使 用 情况 , 尽 可 能 及 时 解 决 和 满 足 相 关 方 的 要 求 。 在 与 各 职 能 部 门 衔 接 的 过程 中 , 若 本 系 统 的 实 用 性 相 对 其 业 务 条 线 系 统 较 低 的 话 , 可 以 考 虑 不要 将 相 关 单 位 纳 入 系 统 设 计 模 块 内 。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面 对 的 相 应 风 险 、 防 范 措 施 、 以 及 具 体 责 任 部 门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落 实 。四 是 建 议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尽 可 能 与 市 局 、 系 统 开 发 单 位 之 间 保 持 积极 和 有 效 沟 通 , 加 快 开 发 进 度 , 系 统 开 发 完 成 后 尽 快 落 实 测 评 和 验 收工 作 。 4 闵 行 区 2017 年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专 项绩 效 跟 踪 评 价 报 告一 、 项 目 概 况( 一 ) 项 目 立 项 程 序 和 依 据1、 立 项 程 序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 先 照 后 证 ”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管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62号 ) 提 出 的 构 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机 制 的 要求 , 深 入 开 展 以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为 核 心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创 新 , 完 善 事 中事 后 监 管 , 加 快 形 成 以 综 合 监 管 为 基 础 、 专 业 监 管 为 支 撑 的 事 中 事 后监 管 制 度 构 架 , 2016 年 上 海 市 开 展 了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 通 过 上 海 市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的 建 设 , 创 新 市 场 监 管 体 制 机 制 , 加强 信 息 互 联 共 享 , 完 善 信 用 监 管 机 制 , 提 高 监 管 效 能 。根 据 市 政 府 整 体 工 作 方 案 的 要 求 , 上 海 市 16个 区 都 需 开 展 区 事 中事 后 监 管 子 平 台 的 建 设 工 作 。 全 市 各 监 管 部 门 都 要 加 强 信 息 共 享 , 充分 运 用 “ 互 联 网 +”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 形 成 综 合 监 管 和 专 业 监 管 合 力 , 探索 符 合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要 求 的 综 合 执 法 和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体 系 。上 海 市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采 用 “ 1+16” 的 架 构 模 式 , 分 为 市级 系 统 和 区 级 系 统 两 个 层 面 , 通 过 统 一 的 数 据 标 准 和 规 范 , 实 现 市 区两 级 互 联 互 通 , 上 通 下 达 。 市 局 负 责 市 级 层 面 的 系 统 建 设 , 形 成 统 一的 数 据 标 准 和 业 务 规 范 , 区 县 负 责 区 级 层 面 的 系 统 建 设 , 根 据 区 县 特色 明 确 监 管 内 容 。 本 项 目 针 对 区 级 层 面 的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建 设 , 遵 循 上 海 市 企 业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的 统 一 规 划 与 标 准 规 范 , 实 现与 市 级 系 统 在 业 务 、 数 据 、 应 用 上 的 全 方 位 衔 接 。闵 行 区 根 据 国 发 2015 62号 的 精 神 , 以 及 上 海 市 事 中 事 后 综 合监 管 系 统 的 总 体 建 设 要 求 , 由 闵 行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 区市 场 监 管 局 ” ) 牵 头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项 目 建 设 与 推 进 的 各 项 工 作 , 明确 相 关 工 作 任 务 、 部 门 分 工 及 具 体 内 容 , 管 理 平 台 运 行 相 关 事 宜 。 在 5 闵 行 区 网 上 政 务 大 厅 的 建 设 框 架 下 , 以 闵 行 区 法 人 库 为 支 撑 , 以 企 业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标 识 , 构 建 集 信 息 归 集 、 监 管 措 施 、 共 享 应 用 为一 体 的 综 合 信 息 化 系 统 , 实 现 企 业 信 息 统 一 归 集 共 享 、 政 府 部 门 监 管履 职 与 业 务 协 同 、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信 用 监 督 , 为 构 建 与 现 代 商 事 制 度 相适 应 的 市 场 监 管 体 制 机 制 , 和 形 成 完 善 的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体 系 提 供有 力 支 撑 。 另 外 , 区 府 办 负 责 督 促 检 查 、 考 核 评 估 等 工 作 ; 区 审 改 办依 据 上 海 市 相 关 行 业 、 领 域 、 市 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方 案 清 单 ( 沪审 改 办 2016 1号 ) 的 要 求 , 审 核 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许 可 清 单 、 监 管清 单 , 指 导 推 进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监 管 、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 政 府 职 能 转 变等 工 作 ; 区 科 委 负 责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立 项 审 批 , 保 障 与 区 相 关平 台 的 互 联 互 通 和 信 息 共 享 ;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开 发 建 设 、 日 常 运 行 等 经 费 保 障 ; 区 政 府 法 制 办 负 责 指 导 审 核 平 台 相 关配 套 文 件 、 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处 罚 清 单 。 其 他 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为 平 台建 设 参 与 单 位 , 按 各 自 部 门 职 能 分 工 , 分 头 推 进 相 关 工 作 。2、 立 项 依 据( 1)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运 用 大 数 据 加 强 对 市 场 主 体 服 务 和 监 管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51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 先 照 后 证 ”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62号 )( 3)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完 善 守 信 联 合 激 励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制 度 加快 推 进 社 会 诚 信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6 33号 )( 4) 关 于 本 市 贯 彻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的 实 施 意 见 ( 沪 府 发 2014 69号 )( 5)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 先 照 后 证 ”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事 后 监 管 的 实 施 意 见 ( 沪 工 商 管 2015 241号 )( 6) 2016 年 上 海 市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 7) 上 海 市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方 案 ( 沪 府 办 发 2016 29号 ) 6 ( 8) 市 场 监 管 局 关 于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立 项 的 请 示 ( 9) 关 于 立 项 的 请 示 ( 闵 市 监 企 2016 38号 )( 10) 闵 行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闵 府 办 发 2016 83号 )( 11) 闵 行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闵 府 办 发 2016 65号 )( 12) 闵 行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抄 告 单 ( 闵 府 抄 2016 162号 ) ( 13) 区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子 平 台 建 设 规 范 ( 14) 闵 行 区 企 业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15) 上 海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关 于 闵 行 区 企 业 事 中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评 估 意 见 ( 16)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涉 及 区 级 部 门 工 作 内 容 ( 二 ) 项 目 绩 效 情 况1、 项 目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是 全 区 统 一 的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联 动 平台 , 其 功 能 是 实 现 各 领 域 监 管 信 息 的 实 时 传 递 和 无 障 碍 交 换 , 为 本 区有 关 部 门 在 实 施 综 合 监 管 过 程 中 的 协 同 工 作 提 供 支 撑 。 是 本 区 落 实 “ 证照 分 离 ” 改 革 和 建 立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体 系 的 重 要 抓 手 , 是 网 上 政 务 大 厅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法 人 库 的 重 要 应 用 。 通 过 本 项 目 建 设 , 为 区 内 各 监 管 职 能 单 位 提 供 企 业 协 同 监 管 , 加强 行 政 监 管 的 效 率 , 降 低 各 监 管 单 位 对 企 业 的 重 复 监 管 、 无 效 监 管 ,以 及 加 强 对 区 内 企 业 事 中 事 后 的 监 管 , 及 时 发 现 、 处 置 各 类 企 业 的 违法 、 违 规 行 为 , 从 而 减 少 或 降 低 消 费 者 或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各 项 经 济 损 失 。 7 2、 项 目 整 体 绩 效 目 标按 照 统 一 的 数 据 标 准 和 业 务 规 范 , 建 设 闵 行 区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平 台 。 通 过 市 、 区 两 级 平 台 的 对 接 , 实 现 全 市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的 共 享 与应 用 , 达 到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 信 息 上 通 下 达 。3、 目 标 完 成 计 划( 1) 完 成 26个 模 块 的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2) 完 成 3 套 系 统 软 件 配 备( 3) 完 成 2 套 安 全 设 备 配 备( 4) 完 成 前 期 咨 询 、 系 统 集 成 、 工 程 监 理 、 安 全 测 评 、 软 件 测 评( 5) 项 目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6) 项 目 按 照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 7) 实 现 区 内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 与 市 级 平 台 之 间 的 互 联 互 通( 8)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应 用 , 通 过 系 统 进 行 大 数 据 的 综 合 查 询 、 信 息共 享 和 数 据 分 析( 9) 实 现 信 息 有 效 利 用 , 相 关 数 据 有 效 利 用 , 为 职 能 部 门 提 供 决策 基 础( 10) 实 现 部 门 协 同 监 管 , 为 各 监 管 职 能 部 门 在 协 同 监 管 、 重 复监 管 、 无 效 监 管 方 面 提 供 有 效 渠 道( 11) 通 过 系 统 大 数 据 的 支 持 ,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效 率 得 到 提 高( 12) 建 设 完 善 的 综 合 数 据 库( 13) 职 能 部 门 满 意 度 在 80%以 上( 14) 落 实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 有 系 统 维 护 等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4、 现 阶 段 完 成 情 况( 1) 资 金 完 成 情 况2017年 预 算 安 排 268.38万 元 , 截 至 2017年 8 月 31日 , 实 际 支 出261.71万 元 , 预 算 执 行 率 97.51%。( 2) 项 目 完 成 情 况区 级 平 台 从 2016 年 6 月 27 日 提 出 立 项 , 并 于 当 年 启 动 开 发 , 至2016年 11月 8日 上 线 , 完 成 了 基 本 框 架 建 设 , 目 前 仍 在 试 运 行 阶 段 。 8 截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 本 项 目 已 完 成 了 前 期 咨 询 、 系 统 软 件 购 置 、安 全 设 备 购 置 、 系 统 集 成 , 基 本 完 成 了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 由 于 目 前 系 统仍 在 试 运 行 , 故 工 程 监 理 随 着 项 目 的 实 施 仍 在 进 行 中 , 尚 未 进 入 安 全测 评 和 软 件 测 评 阶 段 , 故 还 无 法 进 行 验 收 。( 三 )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管 理 情 况1、 项 目 组 织( 1) 建 设 参 与 单 位区 市 场 监 管 局 为 牵 头 单 位 ,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项 目 建设 与 推 进 的 各 项 工 作 , 明 确 相 关 工 作 任 务 、 部 门 分 工 及 具 体 内 容 , 管理 平 台 运 行 相 关 事 宜 。 区 府 办 负 责 督 促 检 查 、 考 核 评 估 等 工 作 。区 审 改 办 依 据 上 海 市 相 关 行 业 、 领 域 、 市 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方 案 清 单 ( 沪 审 改 办 2016 1 号 ) 的 要 求 , 审 核 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许 可 清 单 、 监 管 清 单 , 指 导 推 进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监 管 、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等 工 作 。区 科 委 负 责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立 项 审 批 , 保 障 与 区 相 关 平 台的 互 联 互 通 和 信 息 共 享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开 发 建 设 、 日 常 运 行 等 经 费保 障 。区 政 府 法 制 办 负 责 指 导 审 核 平 台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 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的 处 罚 清 单 。 其 他 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为 平 台 建 设 参 与 单 位 , 按 各 自 部 门 职 能 分 工 ,分 头 推 进 相 关 工 作 。 其 他 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厘 清 部 门 监 管 职 责 及 执法 依 据 , 对 每 一 项 行 政 权 力 编 制 业 务 手 册 , 逐 项 分 类 制 定 具 体 的 事 中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明 确 监 管 职 责 权 限 、 程 序 、 方 式 和 手 段 , 规 范 监 管 行为 ; 负 责 履 行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 、 提 供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监 管 、 行 政 处罚 信 息 。 9 表 1-1 涉 及 企 业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区 级 部 门序 号 监 管 机 关1 区 安 全 监 管 局2 区 公 安 分 局3 区 规 划 土 地 局4 区 国 资 委 ( 区 集 资 委 )5 区 环 保 局6 区 建 设 交 通 委 7 区 教 育 局8 区 经 委 ( 区 信 息 委 )9 区 科 委10 区 绿 化 市 容 局11 区 民 政 局12 区 农 委13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14 区 商 务 委 ( 区 旅 游 局 ) 15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16 区 水 务 局17 区 税 务 分 局18 区 司 法 局19 区 体 育 局20 区 卫 生 计 生 委21 区 文 广 影 视 局22 区 烟 草 专 卖 分 局 23 区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10 ( 2) 实 施 单 位“ 上 海 信 息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为 前 期 咨 询 单 位 , 进 行 可 行 性 研究 报 告 的 编 制 。“ 万 达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为 系 统 开 发 单 位 , 为 本 项 目 进 行 应 用系 统 开 发 以 及 设 备 购 置 。“ 上 海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为 监 理 单 位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监 理 服 务 , 对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进 度 、 质 量 进 行 实 时 把 控 。系 统 安 全 测 评 和 软 件 测 评 单 位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安 全 测 评 和 软 件 测评 服 务 , 目 前 尚 未 确 定 供 应 商 。2、 项 目 管 理( 1) 实 施 流 程 项 目 申 报 :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为 项 目 立 项 的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 经济 性 等 论 证 进 行 前 期 准 备 ,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编 制 , 编 制 完 成 后 上 报 至 区 科 委 。 组 织 评 审 : 区 科 委 委 托 第 三 方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 第 三 方 出 具 评估 意 见 。 批 复 立 项 :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根 据 评 估 意 见 , 提 出 立 项 请 示 , 经区 科 委 审 核 后 , 抄 送 给 区 政 府 , 区 政 府 审 核 后 批 复 立 项 。 选 择 供 应 商 : 立 项 批 复 后 ,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编 制 项 目 招 标 需 求 ,通 过 区 招 标 投 标 中 心 组 织 公 开 招 标 , 确 定 供 应 商 。 项 目 建 设 : 承 建 商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 提 供 符 合 合同 要 求 的 服 务 ; 监 理 方 对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进 度 、 质 量 进 行 实 时 把 控 。 项 目 初 步 建 设 完 成 后 进 入 试 运 行 , 不 断 修 正 存 在 问 题 。 竣 工 验 收 : 经 过 安 全 测 评 和 软 件 测 评 后 , 对 建 设 完 成 的 项 目进 行 专 家 组 和 区 科 委 的 竣 工 验 收 。 投 入 使 用 : 各 委 办 局 对 平 台 进 行 使 用 , 同 时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作为 责 任 主 体 , 对 建 设 后 的 平 台 进 行 维 护 和 管 理 。( 2) 管 理 制 度 11 上 海 市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方 案 ( 沪 府 办 发 2016 29号 ) 闵 行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闵 府 办 发 2016 65号 ) 区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子 平 台 建 设 规 范 闵 行 区 企 业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3) 工 作 计 划 闵 行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闵 府 办 发 2016 65号 ) 的 进 度 计 划 如 下 : 2016年 8 月 底 前 : 完 成 平 台 项 目 立 项 , 厘 清 各 部 门 与 事 中 事后 综 合 监 管 相 关 的 各 类 数 据 、 应 用 资 源 , 制 定 统 一 的 监 管 数 据 标 准 、 接 口 规 范 及 编 码 规 则 。 2016年 9 月 中 旬 : 由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牵 头 会 同 区 有 关 部 门 , 梳理 本 区 监 管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 对 照 上 海 市 相 关 行 业 、 领 域 、市 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方 案 清 单 ( 沪 审 改 办 2016 1 号 )要 求 , 梳 理 制 定 本 区 各 部 门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工 作 方 案 , 监管 职 责 权 限 、 程 序 、 方 式 和 手 段 , 规 范 监 管 行 为 。 制 定 事 中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数 据 归 集 办 法 、 平 台 使 用 办 法 、 协 同 监 管和 联 合 惩 戒 措 施 目 录 、 应 用 考 核 制 定 、 管 理 办 法 及 配 套 细 则等 管 理 制 度 。 2016 年 11 月 底 前 : 在 全 市 统 一 的 区 级 平 台 建 设 规 范 的 指 导下 , 完 成 闵 行 区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并 试 运 行 。 2016 年 12 月 底 前 : 完 善 综 合 监 管 业 务 规 范 , 建 立 各 相 关 部门 综 合 监 管 工 作 机 制 , 推 动 各 相 关 部 门 协 同 监 管 。 实 现 与 市级 平 台 之 间 的 互 联 共 享 , 并 定 时 进 行 数 据 交 换 。 2017年 6 月 底 前 : 对 区 级 平 台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细 化 完 善 , 重 点推 进 社 会 参 与 综 合 监 管 的 功 能 建 设 。 在 信 息 归 集 、 业 务 数 据汇 聚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市 场 主 体 数 据 、 政 府 监 12 管 信 息 , 鼓 励 第 三 方 机 构 积 极 参 与 监 督 , 完 善 政 府 事 中 事 后综 合 监 管 。( 四 ) 项 目 预 算 安 排 和 预 算 执 行 情 况1、 预 算 安 排根 据 2016 年 8 月 的 闵 行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抄 告 单 ( 闵 府 抄 2016 162 号 ) , 投 资 总 预 算 536.75万 元 , 其 中 268.38万 元 列 入 2017年 预 算 , 268.37 万 元 列 入 2018年 预 算 , 本 项 目 由 区 财 政 全 额 安 排 。 资金 用 于 区 级 层 面 的 事 中 事 后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建 设 。 表 1-2 区 级 平 台 预 算 汇 总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项 目 内 容 预 算 安 排1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4012 系 统 软 件 32.53 安 全 设 备 434 其 他 费 用 60.25合 计 536.75具 体 预 算 明 细 如 下 : 13 表 1-3 区 级 平 台 预 算 明 细 表 单 价 : 万 元序 号 模 块 功 能 描 述 单 价 数 量 总 价1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4011.1 监 管 措 施 监 管 基 础 2 10 20双 告 知 2 15 30日 常 监 管 2 10 20双 随 机 2 12 24专 项 整 治 2 12 24联 合 惩 戒 2 12 24监 管 预 警 2 10 20效 能 管 理 2 10 20 报 表 统 计 2 8 161.2 共 享 应 用 综 合 查 询 2 8 16扶 持 鼓 励 2 8 16信 息 共 享 2 15 30数 据 分 析 2 2 41.3 信 息 归 集 市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交 换 2 8 16在 线 录 入 导 入 2 7 14归 集 信 息 管 理 2 5 10归 集 信 息 反 馈 2 5 101.4 监 管 门 户 监 管 门 户 2 4 8 1.5 应 用 支 撑 数 据 交 换 2 3 6用 户 管 理 2 4 8权 限 管 理 2 3 6应 用 审 计 2 4 8配 置 管 理 2 3 6区 公 务 员 门 户 整 合 2 5 101.6 市 局 数 据 落 地 市 质 监 信 息 落 地 2 10 20市 食 药 监 信 息 落 地 2 7.5 152 系 统 软 件 32.52.1 应 用 中 间 件 金 蝶 AAS 8 2 162.2 交 换 软 件 cuteinfo 15 1 152.3 文 书 打 印 软 航 weboffice 1.5 1 1.53 安 全 设 备 433.1 网 络 审 计 Windows 2012标 准 版 18 1 183.2 数 据 库 审 计 Oracle RAC 25 1 25 4 其 他 费 用 60.254.1 前 期 咨 询 费 13.09 1 13.094.2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费 21.44 1 21.444.3 系 统 集 成 费 3.78 1 3.784.4 系 统 安 全 测 评 费 11.91 1 11.914.5 系 统 软 件 测 评 费 10.03 1 10.035 总 投 资 536.75 14 2、 实 际 支 出2017年 预 算 安 排 268.38万 元 , 截 至 2017年 8 月 31日 , 实 际 支 出261.71万 元 , 预 算 执 行 率 97.51%, 实 际 支 出 情 况 如 下 。表 1-4 区 级 平 台 实 际 支 出 表 单 位 : 万 元序 号 项 目 内 容 预 算 安 排 合 同 金 额 截 至 2017年 8 月31日 已 支 出 金 额 1 系 统 开 发 费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401 386 234系 统 软 件 32.5 33安 全 设 备 43 45系 统 集 成 费 3.78 4小 计 480.28 4682 前 期 咨 询 费 13.09 13.09 13.093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费 21.44 21.06 10.534 系 统 安 全 测 评 费 11.91 尚 未 确 定 05 系 统 软 件 测 评 费 10.03 尚 未 确 定 06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0 4.088 4.088 合 计 536.75 506.24 261.713、 资 金 管 理( 1) 资 金 管 理 流 程区 市 场 监 管 局 编 制 预 算 上 报 至 区 财 政 局 , 区 财 政 局 审 核 后 下 拨 资金 使 用 额 度 。 在 具 体 使 用 时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供 应 商 开 具 发 票 给 区 市场 监 管 局 ,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已 支 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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