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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社会救助 项目 项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 真 新街道 主管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 真新街道 委托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 真新街道 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评价机构:上海闻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 . 1 ( 一)项目基本背景及绩效目标 . 1 (二)预算资金规模、来源及使用情况 . 2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 2 (四)评价依据及数据采集 情况 . 28 二、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 . 30 (一)评价结果 . 30 (二)主要绩效及分析: . 42 三、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建议 . 43 (一)存在的问题 . 43 (二)改进措施和建议 . 43 1 2017 年嘉定区真新街道社会救助项目 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背景及绩效目标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 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 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 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 社会救助 分为针 对长期性贫困的定期救助(如孤寡病残救助)、针对暂时性贫困的临 时救济(如多数情况下的失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和针对周期性 贫困的扶贫(如贫困户救助) 等 。 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 院令第 649 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 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 承担。 ” 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是 上海市嘉定区真 新街道 的 职能科室 之一 , 承担 嘉定区真新街道 的 社会救助工作, 主 要职责 包括 : 1、代表街道办事处接受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居民救助申 请,并对其救助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和定期复核; 2、向获准救助的对 象发放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及向有关单位发放救助通知书, 并向未获准救助的对象发放不予救助通知书; 3、及时掌握就业年龄 段内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的就业情况; 4、负责本地区内的社会救助 和帮困的档案管理、报表统计和计算 机管理 。 2017 年 嘉定区真新街道 社会 救助项目 共包含 17 项 救助内容 , 包 括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就业援助经费 、 重 残无业补助款 、 历史老案平反纠错人员补助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 、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 社会救助应急专项 、 医疗救助 、 居 保个人缴费补助 、 扶志助学 、 支援外地建设人员补助 、 临时救助 、 2 大米帮困 、 副食品价格补贴 、 特困人员供养 、 其他救助帮困 。 为了 保障救助内容 按 要求实施, 为真新街道内困难人员提供社会救助 , 嘉定区真新街道 设立 此项目 。 (二)预算资金规模、来源及使用情况 2017 年嘉定区真新街道社会救 助项目预算来源为 区 级财政资 金, 年初总预算为 2787.50 万元,调整后预算为 2683.20 万元,实际 使用 2507.90 万元,预算执行率为 93.47%,项目预算及使用情况见 表 1-1。 表 1-1 2017 年嘉定区真新街道社会救助项目 预算及使用情况表 (万元) 序号 救助项目 年初预算 调整后预算 实际支出 预算执行率 1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744.00 744.00 726.22 97.61% 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50 2.50 1.98 79.04% 3 临时救助 6.00 1.90 1.86 98.11% 4 其他救助帮困 20.00 11.00 6.27 56.96% 5 特困人员供养 60.00 2.00 1.10 54.80% 6 就业援助经费 12.00 9.20 9.12 99.18% 7 重残无业补助款 300.00 300.00 267.91 89.30% 8 历史老案平反纠错人员补助 6.00 5.40 4.77 88.37% 9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 2.00 2.00 1.92 95.90% 10 因病支出型贫困 家庭生活救助 25.00 6.00 6.29 104.83% 11 社会救助应急专项 120.00 120.00 77.54 64.62% 12 医疗救助 130.00 130.00 111.71 85.93% 13 居保个人缴费补助 21.00 13.00 11.17 85.92% 14 扶志助学 17.00 14.20 10.55 74.30% 15 支援外地建设人员补助 1228.00 1228.00 1203.87 98.03% 16 大米帮困 24.00 24.00 20.80 86.66% 17 副食品价格补贴 70.00 70.00 44.82 64.02% 合计 2787.50 2683.20 2507.90 93.47%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2017 年嘉定区真新街道社会救助项目 包括 17 个 子项目,各子项 目 按照各自 的政策及流程 进行 实施管理,子项目 实施 流程及管理制 度详见表 1-2。 3 表 1-2 2017 年嘉定区真新街道社会救助项目 实施管理情况 表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1 城镇 居民 最低 生活 保障 城镇 居民 低保 金及 临时 补助 1、 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 知(沪民救 2017 26 号) ;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条例 (国务院令 271 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的意见(国发 2012 45 号) ; 3、 民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民发 2012 220 号 )。 嘉定区社会救助工 作操作手册 低保家庭 1-2 月 : 880 元 /人月 3-12 月 : 970 元 /人 月 1、申请对象向救 助所提出申请或委托村 (居)委代为申请,填写上海市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2、救助所受理后委托村(居)委入户调查 核实并公示,同时街镇书面委托核对机构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 20 天内出具 报告; 3、救助所审核; 4、街道审批确认是否予以救助,审批同意 之日的当月起发放低保金。 2 农村 最低 生活 保障 农村 低保 金及 临时 补助 1、 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 知(沪民救 2017 26 号) ;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的意见(国发 2012 45 号) ; 3、 民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民发 2012 220 号 )。 之日的当月起发放低保金。 3 就业 援助 经费 就业 补贴 1、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 行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 助渐退”办法的通知(沪 民救发 2002 59 号) ; 2、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 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低 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 退”照顾时间有关事项的通 知(沪民救发 2003 29 号) ; 3、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 市财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 成员就业后实施“救助渐 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 民救发 2003 101 号) 。 嘉定区社会救助工 作操作手册 因就业退出 低保的家庭 1、低保金扣除部分 在 200 元 /月以上 的,在办理手续的 次月起,每月扣除 低保金扣除部 分的 六分之一,直至扣 除完毕; 2、低保金扣除部分 在 200 元 /月(含 200 元 /月)以下的,在 办理手续的次月 起,每月扣除低保 金扣除部分的 25%,直至扣除完 毕; 3、低保金扣除部分 在 100 元 /月(含 100 元 /月)以下的,在 办理手续的次月 起,每月扣除低保 金扣除部分的 1、申请对象提交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 2、系统调整。 5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50%,直至扣除完 毕。 4 重残 无业 补助 款 重残 无业 生活 补助 及 临 时补 助 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 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 的通知(沪民救发 2002 82 号) 嘉定区社会救助工 作操作手册 重残无 业人 员 1-3 月: 1150 元 /人 月 4-12 月: 1270 元 / 人月 1、申请人经残联部门重残认定; 2、申请人向救助所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 (居)委代为申请; 3、救助所经信息库查询,如有重残信息, 救助所受理并审核对象就业状态,如处于 无业状态,街镇进行初审报批; 4、区民政局审批后反馈救助所; 5、村(居)委进行公示,并自申请人申请 当月起发放补助金。 5 历史 老案 平反 纠错 人员 补助 落政 生 活、 医疗 及临 时补 助 1、 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 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 知(沪民救发 2017 24 号) ; 2、上海市民政局关 于 2014 年调整本市历史老案纠错 平反退休人员标贴标准的 通知(沪民救发 2014 41 号) 。 嘉定区社会救助工 作操作手册 历史老案平 反纠错人员 1-3 月: 1460 元 /人 月 4-12 月: 1610 元 / 人月 1、嘉定区民政局在上海市民政局救助管理 系统生成补贴人员资料; 2、救助所负责每月通过系统发放。 6 特殊 救济 对象 补助 特殊 救济 对象 生活 1、 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 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 知(沪民救发 2017 24 号); 嘉定区社会救助工 作操作手册 三胞胎、家庭 人均收入不 超过上海市 上年度平均 1-3 月: 1150 元 /人 月 4-12 月: 1270 元 / 人月 1、申请对象向救助所提出申请或委托村 (居)委代为申请,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 所需材料; 2、救助所受理后委托村(居)委入户调查 6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补助 及临 时补 助 2、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 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 生 活补助的通知(沪民救 1992 16 号) 。 工资 核实并公示,同时街镇书面委托核对机构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 20 天内出具 报告; 3、救助所审核; 4、街道审批确认是否予以救助,审批同意 之日的当月起发放低保金。 7 因病 支出 型贫 困家 庭生 活救 助 因病 支出 型 贫 困家 庭生 活救 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 的通知(沪府发 2014 61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 的通知(沪府发 2014 61 号) 因病支出型 贫困家庭生 活救助的对 象范围为: 1、 具有本市户 籍的城乡居 民; 2、与本 市户籍城乡 居民共同生 活的非本市 户籍的家属 (配偶和子 女)中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的人员:( 1) 患大病重病 的;( 2)丧 失劳动能力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家庭,按照下列标 准给予救助: 1、在 提出申请之月前 3 个月内,家庭医疗 费用支出超过家庭 可支配收入的,按 照本市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 给予全额救助。 2、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3 个月内,家庭医疗 费用支出未超过家 庭可支配收入,但 家庭可支配收入扣 除家庭医疗费用支 出后,月人均可支 配收入低于本市城 1、申请 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 民家庭,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 活救助:(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3 个月内, 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 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 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 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本 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 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申请: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 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 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乡镇政府提 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 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 发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 7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的;( 3)配 偶年龄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及以上 的;( 4)子 女未满 16 周 岁或虽年满 16 周岁仍在 普通初中、普 通高中和普 通中等职业 学校就读的。 享受本市最 低生活保障 待遇的家庭, 不纳入因病 支出型贫困 家庭生活救 助范围。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按照低 于本市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差额,给予救助。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 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依照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 定执行。 3、审核:申请家庭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 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复核: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 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 府每 3 个月复审一次。已经获得救助的家 庭,须提供复审前 3 个月内医疗费用发票 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 入、家庭财产等 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 复审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做出继续 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决定。 5、核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以委托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 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 8 社会 救助 应急 专项 社会 救助 应急 专项 嘉定区民政局、嘉定区财 政局关于调整嘉定区社会 救助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嘉民 2013 145 号) 嘉定区民政局、嘉 定区财政局关于调整 嘉定区社会救助应急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嘉民 1、虽然已纳 入最低生 活 保障或其他 专项社会救 助制度覆盖 1、应急教育救助: 就读本科及本科以 下的本区 城乡低 保、低收入家庭或 其他困难家庭 子 1、应急教育救助、生活救助:( 1)申请 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救助所提出书面申请 或委托村(居)委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街镇救助所受理申请后, 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本区城乡困难家 8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2013 145 号) 范围,但由于 特殊原因仍 导致基本生 活暂时出现 较大困难的 家庭; 2、在最低生 活保障或其 他专项社会 救助制度覆 盖范围之外, 由于特殊原 因造成基本 生活出现暂 时困难的家 庭; 3、其他特殊 困难人员。 女,在获得各类帮 困助学后,学费负 担仍有困难,影响 家庭正常生活的, 一般给予 500-5000 元的 一次性应急教 育救助 。 2、应急生活救助: ( 1)困难家庭生活 救助:对本区城乡 低保、低收入家庭 或其他困难家庭, 因遭遇突发性事 件、天 灾人祸以及 其他特殊原因,在 获得各类社会救助 后,仍然影响家庭 基本生活的,可给 予应急生活救助, 原则上按低保家庭 不超过 3 万元、低 收入家庭不超过 2.5 万元、其他困难家 庭不超过 2 万元的 庭因家庭成员患病导致医疗费用较大,申 请应急生活救助的,参照本市因病支出型 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 调查核实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 通过的,由救助所提出初审意见,街道办 事处 、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 3)除参照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 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的申请外,街道救 助所应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 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镇 救助所提交的材料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准,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救助的 决定。( 4)经评议或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 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节日救助:区民政部根据日常救助和当 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节日救助总人数、 总金额,由街镇救助所梳理确定本街镇救 助对象、救助金额,并负责救助金的发放。 9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标准 给予一次性救 助 ;( 2)特定对象 临时生活救助:对 不符合低保救助条 件,但生活确有困 难的本区户籍刑释 解教人员等特定对 象,给予 3-6 个月的 临时生活救助,救 助标准不超过本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3)贫 困户精神病人护工 费补助:对本区城 乡低保、低收入家 庭中的精神病人, 在嘉定区精神卫生 中心住院治疗期间 发生的护工费给予 补助。低保家庭给 予全额补助 ,低收 入家庭按 50%的比 例给予补助。 3、节日救助:逢重 10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大节日,在市、区 各类临时补助之 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部分困难家 庭实施一次性临时 救助。 9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 上海市 民政局 上海市财 政局关于印发 的 通知(沪民规 2017 2 号) 上海市民政局 上 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的 通知(沪民规 2017 2 号) 1、享受本市 民政部门 定 期定量生活 补助 的特殊 救济对象; 2、本市 城乡 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 成员; 3、本市城乡 低收入困难 家庭 成员; 4、 散居孤儿 ; 5、经市政府 批准的其他 符合城乡医 疗救助条件 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的使用范围为: 1、 住院医疗救助 (包括住院、急诊 观察室留院观察、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 床治疗); 2、 门急 诊医疗救 助 ; 3、资助本市低保低 收入等困难群众家 庭成员参加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其他补充医疗保障 计划; 4、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门急诊(住 院)起付线减免。 1、嘉定区民政局将上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 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民政 局,市民政局在每年 9 月 30 日之前提出下 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 案,报送市财政局。市 财政局审核后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纳入市级政府预算草 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 会审查; 2、市财政局在 10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专 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区级财政部 门。区级财政部门应将实际提前告知的专 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 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3、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 准市级预算后 60 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 支付预算文件,下达区财政局,区财政局 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 金; 11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医疗救助 的内容为 救助对象在本市 定 点医疗机构(公立 医院) 发生的,在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目录范围内并经基 本医疗保险、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及各 类补充医疗计划、 商业保险报销后的 个人实际现金支付 的医疗费用。 4、市、区人民政府按 1:1 的比例筹措、建 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5、医疗救助“一站式” 即时结算的资金, 由 定点医疗机构 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 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救 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定点医 疗机构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所在机 构 在规定时间(半年一次) 内报民政部门 审核并及时结算; 6、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 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 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单据、 商业保险理赔单据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 用的有效凭证, 在规定时间( 1-9 月) 向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 实行 社会化发放 。 10 居保 个人 缴费 补助 居保 缴费 补助 及门 急诊 起付 线补 助 关于本市城乡低保家庭 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 急诊(住院)起付线补助有 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 2017 61 号) 嘉定区社会救助工 作操作手册 本市城乡低 保人员(含特 殊救济人员) 1、个人缴费补助: 对享受本市 民政 部门 定期定量生活 补助的政府特殊救 济人员,参加城乡 居民医保的个人缴 费由 民政部门 实行 全额补助; 1、申请对象向救助所提出申请或委托村 (居)委代为申请,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 所需材料; 2、救助所受理后委托村(居)委入户调查 核实 并公示,同时街镇书面委托核对机构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 20 天内出具 报告; 3、救助所审核; 12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在城乡居民医保 登记缴费期内享受 本市城乡低保待遇 的家庭成员,经民 政部门、医保部门 审核通过,其参加 城乡居民医保的个 人缴费按照以下方 式给予补助: a、对 享受粮油帮困的人 员,实行全额补助 , b、对中小学生和婴 幼儿及大学生,实 施全额补助(先由 个人自行缴费参 保,再由民政部门 一次性予以补助), c、对年龄在 19-59 岁(含不含?) 且 不享受粮油帮困补 助的人员,实行差 额补助(由个人在 参保时缴纳 120元, 余额部分由民政部 4、街道审批确认是否予以救助,审批同意 之日的当月起发放低保金。 13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门与医保部门结 算); 在 城乡居民医保 登记缴费期 内未享 受本市城乡低保待 遇,在城乡居民医 保登记缴费期结束 后经民政部门批准 享受本市城乡低保 待遇的人员其当年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的个人缴费补助由 民政部门一次性发 放,标准为当年批 准享受城乡低保待 遇之月起的剩余月 份数(含当月) 月补助标准 ; 2、门急诊起付 线补 助:参加城乡居民 医保的城乡低保人 员门急诊起付线费 用,由个人先行垫 付,费用在 300 元 14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以内的部分,将于 次年第一季度由民 政部门根据医保部 门提供的医疗费用 信息按实补助,费 用超过 300 元的, 最高补助 300 元; 3、住院起付线补 助:参加城乡居民 医保的城乡低保人 员门住院起付线费 用,由个人先行垫 付,与住院医疗费 用合并申请本市医 疗救助,救助标准 与 现行医疗救助标 准 一致,不再单独 进行住院起付线补 助。 11 扶志助学 扶志 助学 金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 通知(沪教委财 2015 1、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 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 1、高中免费 教育制度:在 本市公办、民 办等各类普 通高中学校 1、高中免费教育制 度:( 1) 免学费: 公办高中按各类普 通高中相应的学费 收费标准予以免除 1、高中:( 1)申请:申请资助的学生应 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 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资 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 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 15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102 号);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 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 2015 98 号);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市财政局 上海 市民政 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 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 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 2015 101 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 的通知(沪教委财 2015 115 号)。 通知(沪教委财 2015 102 号); 2、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 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 施资助的通知(沪 教委财 2015 98 号); 3、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 资助的通知(沪教 委财 2015 101 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 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 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 的通知(沪教委财 2015 115 号)。 (不含综合 高中)在籍在 读的城乡低 保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人 员、烈士子 女、孤儿和低 收入困难家 庭学生; 2、高中国家 助学金制度: 在本市公办、 民办等各类 普通高中学 校(不含综合 高中)在 籍在 读的城乡低 保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人 员、烈士子 女、孤儿、低 收入困难家 庭学生以及 其他家庭经 (一般高中 1800元 /年、区县重点高中 2400 元 /年、市重点 高中 3000 元 /年、高 级寄宿制高中 4000 元 /年);民办高中 按高级寄宿制高中 的学费收费标准予 以免除( 4000 元 / 年),( 2)免课本 和作业本费:按每 生每年 440 元标准 免除; 2、高中国家助学金 制度:( 1)城乡低 保家庭学生、特困 供养人员、烈士子 女和孤儿:资助标 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 2)低收入困 难家庭学生:资助 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3)其他 家庭经济困难学 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应提供家庭户 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 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 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 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申请资助的孤 儿、烈士子女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 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 助申请表,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 据本区县、所在学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2)审核: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 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 核汇总,并填 写资助申请汇总表,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 理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 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 审、汇总、排序,并按普通高中在校生总 数 10%的资助面,将资助名单统筹下达到 相关学校。学校依据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下 达的学生名单,实施资助,资助受理截止 时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3) 发放:普通高中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分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 的通知(上海银发 2012 239 号) 要求,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 资助卡,原则上每年 4 月底前和 10 月底前 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 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 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 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 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 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2、学前:( 1)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在 园幼儿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年的 3 月、 9 月初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 一次半年有效。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 海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 称资助申请表);申请资助的城乡低 保家 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 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 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 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 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申请资 助的适龄孤儿、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 17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学位的民办 学校(以下简 称“民办学 校”)就读的, 具有本市户 籍的城乡低 保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人 员、烈士子 女、孤儿和低 收入困难家 庭学生。 5、中职免费 教育制度:本 市全日制普 通中等职业 学校(包括公 办和民办普 通中专、职业 学校、技工学 校,不含综合 高中、成人中 专、成人中专 班和成人中 育教育费及幼儿园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 目中的餐费和点心 费。 4、义务教育资助: ( 1)对城乡低保家 庭学生、特困供养 人员、烈士子女和 孤儿,免除义务教 育阶段学 校代办服 务性收费,( 2)对 低收入困难家庭学 生,免除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代办服务 性收费项目中的餐 费和课外教育活动 费。 5、中职免费教育制 度:在学制规定年 限内,根据中等职 业学校收费标准, 免除相应学费、书 簿费。学生在休学 期间和留级当年不 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 请表。( 2)审核:幼儿园要成立幼儿资 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 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并填写资助申请汇总表;幼儿园上级学生 资助 管理部门应对幼儿园上报的资助申 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 进行复审; ( 3)发放 3、义务:( 1)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在 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 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 下简称资助申请表)。申请资助的城 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 困难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 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 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申请资助的 孤儿、烈士子女家长(监护 人)应提供孤 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 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2)审 18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职班,以下简 称“中职校”) 在籍在沪就 读的城镇低 保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人 员、烈士子 女、孤儿、农 村家庭学生、 海岛 (崇明 岛、长兴岛、 横沙岛 )家庭 学生、就读涉 农专业学生、 就读奖励专 业学生,以及 本市户籍低 收入困难家 庭学生。 6、中职国家 助学金制度: 本市全日制 普通中等职 业学校(包括 享受。( 1)免学费: 凡在本市国家级重 点中等职业学校就 读的学生,每人每 学年最高免除学费 4000 元;凡在本市 非国家级重点中等 职业学校就读的学 生,每人每学年最 高免除学费 2600 元。( 2)免书薄费: 根据每人每学年免 除课本和作业本费 400 元至 600 元。对 就读中职校艺术类 专业、中外合作办 学专业、民 办中职 校各专业的符合享 受免费教育政策的 学生,其免学费、 书簿费标准按上述 规定标准执行。 6、中职国家助学金 制度:凡符合免费 核: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 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 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资助申 请汇总表。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 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 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审。 ( 3)发 放 4、中职:( 1)申请:申请享受免费教育 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 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全日制 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享受免费 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各中等职业 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学生 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 核汇总。各行业主办中职校将资助信息直 接报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区县 所属中职校,资助信息根据区县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要求上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汇总后,通过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 报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发放: 19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公办和民办 普通中专、职 业学校、技工 学校、综合高 中,不含成人 中专、成人中 专班和成人 中职班)在籍 在沪就读的 在校学生。 教育政策对象的学 生,每人每学年享 受 2000元国家助学 金;不享受免费教 育政策的学生,每 人每学年享受 1000 元国家助学金。三 年学制的学生可享 受两年,四年学制 的学生可享受三 年。毕业学年学生 实行工学结合,顶 岗实习,不再发放 国家助学金。学生 休学期间和留级当 年不享受。 中职校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 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 的通知(上海银发 2010 204 号) 要求,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等职业 学校学生资助卡,并按 10 个月将助学金平 均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 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不 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 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12 支援 外地 建设 人员 补助 支援 外地 建设 人员 补助 1、 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 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 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 工总权 2017 27 号); 2、 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 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 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 工总保 2007 35 号) 。 嘉定区社会救助工 作操作手册 本市支援外 地建设退休 (职)回沪定 居人员 1、定额补助:月养 老待遇 3000元 以下 的, 190 元 /人月, 3000以上的 140 元 / 人月; 2、节日补助:春节 600 元 /人次,劳动 节、国庆节 200 元 / 1、新申请: ( 1)申请对象向救助所提出申请,填写本 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生活帮困补助申 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 2)救助所受理接受证明材料,劳动保障 部门复核材料(包括养老金、生存状态等); ( 3)救助所根据复核意见发放、调整、不 发、停发帮困补助金。 20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人次; 3、分档补助:月养 老待遇 1000元 以下 的补足 1000元 再加 100 元 ,1000 元 (含) 到 2000 元 (含)的 补 100 元 ,2000 元 到 2500 元 (含)的补 50 元 。 2、复审: ( 1)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帮困对象复审; ( 2)帮困补助对象填写本市支援外地建 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 复核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 3)救助所受理接受证明材料,劳动保障 部门复核材料(包括养老金、生存状态等); ( 4)救助所根据复核意见发放、调整、不 发、停发帮困补助金。 13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 关于印发 的通知(沪 民救 2017 30 号) 嘉定区社会救助工 作操作手册 家庭对象及 个人对象且 同时满足以 下 3 个条件: 遭遇火灾、 交通事故造 成人身意外 伤害、突发重 大疾病或者 遭遇其他特 殊困难;最低 生活保障家 庭生活必需 支出突然增 加;提出申 不超过本市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水 平,救助时间不超 过 3 个月。 1、申请对象向救助所提出申请或委托村 (居)委代 为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 人员向居住证办理地的救助所申请),填 写上海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 所需材料;街镇、村(居)委主动发现困 难对象或接到救助线索,核实情况后对符 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协助其申请救助; 2、村(居)委核实后救助所受理; 3、街镇书面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交救 助所审核; 4、街镇审批通过后予以救助,从批准之月 起发放。 21 序 号 专项 名称 项目 明细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制度 对象 标准 流程(补贴对 象确认流程) 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 均可支配收 入低于本市 上年度城市 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符 合本市低收 入困难家庭 申请专项救 助经济状况 认定标准的 相关规定。 14 大米帮困 大米帮困 嘉定区社会救助工 作操作手册 低保家庭 20 元 /人月 1、申请对象向救助所提出申请或委托村 (居)委代为申 请,填写上海市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2、救助所受理后委托村(居)委入户调查 核实并公示,同时街镇书面委托核对机构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 20 天内出具 报告; 3、救助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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