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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嘉定区政策奖扶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名称:2017年嘉定区政策奖扶项目项目单位: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单位: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评价机构:上海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九月 目录摘要.I前言.1一、项目基本情况.1( 一 ) 概 况 .1( 二 ) 绩 效 目 标 .20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21( 一 ) 绩 效 评 价 目 的 .21( 二 )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方 案 制 定 过 程 .22( 三 ) 绩 效 评 价 原 则 、 评 价 方 法 .24 ( 四 ) 数 据 采 集 方 法 及 过 程 .25( 五 )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过 程 .27三、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28( 一 ) 评 价 结 论 .28( 二 ) 具 体 绩 效 分 析 .30四、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40( 一 ) 主 要 经 验 及 做 法 .40( 二 ) 存 在 的 问 题 .41( 三 ) 建 议 和 改 进 措 施 .42附件1: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表.43 附件2:绩效评价指标解释、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48附件3:访谈提纲.72附件4:满意度调研问卷.73附件5:满意度问卷统计情况.79 4 摘要受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委 托 ( 以 下 简 称 “ 卫 计委 ” ) , 上 海 科 技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于 2018 年 7 月 开 始 , 针 对 “ 2017 年 嘉定 区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 ( 以 下 简 称 “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 ) 财 政 支 出 开 展 绩 效评 价 工 作 。 评 价 小 组 经 过 前 期 访 谈 、 方 案 制 定 、 数 据 核 实 、 现 场 调 研 、分 析 评 价 等 环 节 , 汇 总 形 成 报 告 。一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2017 年 , 嘉 定 区 卫 计 委 设 立 的 “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 主 要 包 含 三 个子 项 目 , 分 别 是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项 目 ,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及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项 目 , 计 划 生 育 家 庭特 别 扶 助 项 目 , 旨 在 通 过 对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的 奖 励 和 扶 持 , 引 导 更 多 群众 自 觉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 稳 定 低 生 育 水 平 , 缓 解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的 特 殊 困难 。 二 、 评 价 结 论 与 绩 效 分 析2017 年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总 体 得 分 为 97.18 分 。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财 政 支出 绩 效 评 价 等 级 为 : 优 。主 要 绩 效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通 过 发 放 奖 励 补 贴 切 实 有 效 地 缓 解 计 划 生 育 家 庭的 特 殊 困 难 , 为 独 生 子 女 死 亡 、 伤 残 家 庭 以 及 独 生 子 女 非 社 保 父 母 家 庭 退 休 生 活 提 供 了 切 实 有 效 的 生 活 保 障 。 并 通 过 对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家 庭 提 供 奖 励 补 贴 , 有 效 保 持 全 区 常 住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率 在 99%以 上 。主 要 经 验 :1、 简 化 审 核 程 序 、 调 整 审 核 时 间 , 增 进 办 事 效 率奖 励 扶 助 的 资 格 的 申 请 和 确 认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农 村 部 分 4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沪 卫 计 规 2017 1号 ) 进 行 了 简 化 , 资 格 确 认 时 间 从 原 来 的 三 个 月 的 时 间 缩 减 至 一 个 半月 。 在 保 障 监 督 审 核 制 度 的 情 况 下 ,增 进 了 办 事 效 率 。2、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 实 施 过 程 中 确 切 落 实嘉 定 卫 计 委 针 对 三 个 子 项 目 分 别 制 定 了 嘉 定 区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别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转 区 人 口 计 生 委 、财 政 局 关 于 嘉 定 区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通 知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助 若 干 规 定 的 实 施 意 见 和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上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实 施 意 见 对 政 策 奖 扶 的 资 金 管 理 、 监 督 检 查 、 公 开 公 示 、 审 核 审 批 等 都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并 将政 策 奖 扶 工 作 纳 入 了 街 镇 年 度 考 核 指 标 。 在 嘉 定 卫 计 委 及 各 镇 的 配 合下 对 各 镇 的 奖 扶 发 放 进 行 了 合 规 性 检 查 发 现 本 项 目 各 责 任 主 体 严 格完 成 资 格 认 定 审 核 ,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街 道 办 事处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依 规 每 季 度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特 别 扶 助 资 格 的 审 核 。奖 扶 发 放 过 程 中 没 有 出 现 任 何 违 规 现 象 。三 、 存 在 问 题 与 相 关 建 议主 要 问 题 :绩 效 目 标 申 报 完 整 性 不 足 , 难 以 反 应 项 目 主 要 绩 效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在 绩 效 申 报 时 主 要 着 眼 于 项 目 的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 为 三 个 子 项 目 设 立 了 数 量 目 标 考 察 奖 补 的 落 实 率 。 但 缺 乏 对 应 的 质 量 目标 及 时 效 目 标 。 同 时 作 为 补 助 发 放 类 项 目 , 应 将 受 补 群 体 的 满 意 度 纳入 影 响 力 目 标 , 以 反 映 受 补 群 体 对 补 贴 发 放 的 直 观 感 受 与 改 进 建 议 。另 一 方 面 , 政 策 奖 扶 有 三 个 子 项 目 , 包 括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 4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及 计 划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在 绩 效 申 报 时 效 果 目 标 为 “ 计 划 生育 率 ” 。 “ 计 划 生 育 率 ” 可 作 为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的 主 要 效 果目 标 , 但 缺 少 考 察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一 次 性 补 助 及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的 相 遇 目 标 。主 要 建 议 :完 善 绩 效 目 标 设 置 , 提 升 目 标 编 报 质 量由 于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为 经 常 性 项 目 , 建 议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在 下 一 年 度申 报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时 , 增 加 补 贴 拨 付 工 作 完 成 质 量 达 标 率 作 为 质 量 目标 以 考 察 奖 扶 发 放 过 程 的 合 规 性 , 增 加 补 贴 拨 付 工 作 完 成 及 时 率 为 时 效 指 标 考 察 奖 扶 发 放 的 及 时 性 。 在 影 响 力 目 标 中 纳 入 受 补 群 体 综 合 满意 度 , 考 察 奖 扶 对 存 在 特 殊 困 难 的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的 实 际 影 响 。 并 针 对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及 计 划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设 立 对 应 的 效 果 指 标 。 1 前言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管 理 , 根 据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预 算 绩 效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沪 财 绩 2014 22 号 ) 要 求 , 我 公 司 受 上 海 市 嘉 定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嘉 定 区 卫 计 委 ” ) 委 托 , 对“ 2017年 嘉 定 区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 )开 展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 通 过 案 卷 研 究 、 调 研 访 谈 、 社 会 调 查 、现 场 核 查 等 必 要 的 评 价 程 序 , 运 用 绩 效 分 析 和 统 计 方 法 , 对 项 目 管 理情 况 、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取 得 的 效 益 情 况 等 进 行 评 价 , 并 在 梳 理 、 分 析 评 价 数 据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本 评 价 报 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概况1、 项 目 立 项 背 景 及 目 的2017 年 , 嘉 定 区 卫 计 委 设 立 的 “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 主 要 包 含 三 个子 项 目 , 分 别 是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项 目 , 非 社 保 人 员 退休 一 次 性 奖 励 及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项 目 ,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项 目 , 旨 在 通 过 对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的 奖 励 和 扶 持 , 引 导 更 多 群众 自 觉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 稳 定 低 生 育 水 平 , 缓 解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的 特 殊 困难 。 ( 1)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项 目 立 项 背 景 及 目 的 2 2004 年 2月 27日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以 国 办 发 2004 21号 转 发 人口 计 生 委 、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对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实 行 奖 励 扶 助制 度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为 了 促 进 本 市 农 村 人 口 与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解 决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面 临 的 特 殊 困 难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以 沪 府 办 2004 42 号 转 发 市 人 口 计 生 委 、 市 财 政 局 制 订 的 本 市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明 确 了 实 施目 标 、 奖 励 扶 助 对 象 、 确 认 程 序 、 奖 励 扶 助 标 准 等 。 同 年 , 上 海 市 人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发 布 了 上 海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沪 人 口 委 2004 129号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奖 励 扶 助 对 象 的 确 认 原 则 以 及 奖 励 扶 助 资 格 的 审 核 程序 等 。 为 响 应 上 海 市 关 于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精 神 , 嘉 定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以 转 发 的 形 式 发 布 了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室 转 发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人 口 计 生 委 、 市 财 政 局 制 订 的 本 市 农 村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嘉 府 办发 2004 31号 ) 。2005 年 ,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在 2004 42号 、 2004 129号 、 2004 31号 文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嘉 定 区 农 村 人 口 与 经 济 社 会 情 况 , 制 定 了 上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转 区 人 口 计 生 委 、 财 政 局 关 于 嘉 定 区 农 村 部 分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嘉 府 发 2005 6号 ) ,明 确 了 嘉 定 区 奖 励 扶 助 对 象 以 及 区 、 镇 经 费 的 承 担 比 例 , 其 中 区 财 政负 担 30%, 镇 ( 街 道 、 工 业 区 、 菊 园 新 区 ) 负 担 70%。 3 2009 年 、 2013年 和 2016年 , 通 过 沪 人 口 委 、 沪 卫 计 委 相 继 发 文决 议 , 将 本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标 准 从 每 人 每 年 600元 ,提 高 至 了 每 人 每 年 1600 元 。 2012年 , 沪 人 口 委 发 布 了 关 于 将 符 合规 定 的 “ 半 边 户 ” 农 村 居 民 一 方 纳 入 本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扶 助 制 度 的 通 知 ( 沪 人 口 委 2012 10 号 ) , 扩 大 了 发 放 对 象 的 范围 , 将 一 方 为 农 村 居 民 、 一 方 为 城 镇 居 民 的 夫 妇 ( 简 称 “ 半 边 户 ” )中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村 居 民 一 方 , 纳 入 本 市 农 村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2016 年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了 关 于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沪 府 发 2016 46 号 ) ,提 出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市 实 际 ,实 行 动 态 调 整 。2017 年 , 沪 卫 计 委 在 上 述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 发 布 了 关 于 印 发 上海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沪 卫计 规 2017 1号 ) , 进 一 步 简 化 了 审 核 程 序 、 调 整 了 审 核 时 间 等 。( 2)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及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补 助 项 目 立 项 背 景 及 目 的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2006 年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了 关 于 贯 彻 上 海 市 计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实 施 意 见 ( 嘉 府 发 2006 39号 ) ,其 中 , 明 确 了 实 施 标 准 和 区 镇 经 费 的 承 担 比 例 , 规 定 区 财 政 负 担 30%,镇 ( 街 道 、 工 业 区 、 菊 园 新 区 ) 负 担 70%。 2007 年 , 沪 人 口 委 出 台 了 4 关 于 发 布 关 于 未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申 领 年 老 退 休 时一 次 性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费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沪 人 口 委 2007 41号 ) , 明 确 了 年 老 退 休 时 一 次 性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费 的 发 放 对 象 和 审 核 程序 。 2014 年 ,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上 海 市 支 內 支 边 人 员 退 休 回 沪 后 申 领年 老 一 次 性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费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沪 卫 计 家 庭 201431 号 )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 户 籍 原 为 本 市 的 支 内 支 边 人 员 、 在 外 省 市 退休 后 户 籍 迁 回 本 市 的 人 员 也 纳 入 了 发 放 对 象 范 围 。 2016 年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关 于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沪 府 发 2016 46号 ) 对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提 出 了 总 体 规 定 。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2006 年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独 生 子 女 意 外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助 申 领 办 法 的 通 知 ( 沪 人 口 委 2006 42号 ) 明 确 了 申 领 条 件 、补 助 标 准 等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励 与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实 施 意 见 (嘉 府 发 2006 39 号 )明 确 了 区 镇 经 费 承 担 比 例 , 即 区 财 政 负 担 30%, 镇 ( 街 道 、 工 业 区 、 菊 园 新 区 )负 担 70%。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沪 府 发 2011 24号 )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沪 5 府 发 2016 46 号 ) 对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提 出 了 总 体规 定 。( 3)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项 目 立 项 背 景 及 目 的2008 年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助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 沪 府 办 发 2008 34 号 ) , 对 扶 助 对 象 、 扶 助 资格 的 确 认 程 序 、 资 金 来 源 、 资 金 发 放 程 序 作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同 年 , 嘉 定 区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嘉 府 办 发 200854号 )明 确 了 区 镇 经 费 承 担 比 例 , 其 中 区 财 政 负 担 30%, 镇 ( 街 道 、 工 业 区 、 菊 园 新 区 ) 负 担 70%。2013 年 , 关 于 提 高 本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沪卫 计 委 2013 27 号 ) 提 高 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标 准 , 即 对 符合 条 件 的 特 别 扶 助 对 象 ,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标 准 从 每 人 每 月120元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月 400元 , 独 生 子 女 死 亡 家 庭 扶 助 标 准 从 每 人 每月 150元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月 500 元 。2016 年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奖 励 与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沪 府 发 2016 46号 ) 实 施 发 放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 同 年 , 关 于 提 高 本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标 准 的 通知 ( 沪 卫 计 家 庭 2016 10 号 ) 规 定 了 按 年 龄 梯 度 发 放 的 标 准 , 并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金 的 发 放 方 式 由 原 来 的 “ 按 年 发 放 ” 调 整 为“ 按 季 发 放 ” 。2017 年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办 6 法 的 通 知 ( 沪 卫 计 规 2017 2 号 ) 简 化 了 特 别 扶 助 资 格 的 申 请和 确 认 程 序 , 调 整 了 审 核 时 间 等 。“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 涉 及 的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的 主 要 目 的 及 内 容 详 见 附件 1。2、 项 目 立 项 依 据( 1)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人 口 计 生 委 、 市 财 政 局 制 订 的本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沪 府 办 2004 42号 ) ; 上 海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沪 人 口 委 2004 129号 )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人口 计 生 委 、 市 财 政 局 制 订 的 本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嘉 府 办 发 2004 31号 )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转 区 人 口 计 生 委 、 财 政 局 关 于 嘉 定区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嘉 府 发 2005 6号 ) ; 上 海 市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提 高 本 市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沪 人 口 委 2009 43号 ) ; 关 于 将 符 合 规 定 的 “ 半 边 户 ” 农 村 居 民 一 方 纳 入 本 市 农 村 部 7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的 通 知 ( 沪 人 口 委 2012 10号 ) ; 关 于 提 高 本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沪 卫 计 委 2013 26号 ) ; 关 于 提 高 本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沪 卫 计 家 庭 2016 9号 )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沪 府 发 2016 46号 )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沪 卫 计 规 2017 1 号 ) 。( 2)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及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补 助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助 若 干 规 定 的 实 施 意 见 ( 嘉 府 发 2006 39号 ) ; 关 于 发 布 关 于 未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申 领 年 老退 休 时 一 次 性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费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沪 人 口 委 200741号 ) ;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上 海 市 支 內 支 边 人 员 退 休 回 沪 后 申 领 年 老 一 次性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费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沪 卫 计 家 庭 2014 31号 )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沪 府 发 2011 24号 )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8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沪 府 发 2016 46号 )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独 生 子 女 意 外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申 领办 法 的 通 知 ( 沪 人 口 委 2006 42号 ) 。( 3)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沪 府 办 发 2008 34号 ); 嘉 定 区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嘉 府 办 发 2008 54号 ); 关 于 提 高 本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沪 卫 计委 2013 27号 )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修 订 后 的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补 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沪 府 发 2016 46号 ) ; 关 于 提 高 本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沪 卫 计家 庭 2016 10号 )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的通 知 ( 沪 卫 计 规 2017 2号 ) 。 3、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 实 施 内 容 包 括 了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助 项 目 、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及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助 项 目 、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项 目 三 个 部 分 , 主 要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扶助 对 象 进 行 奖 励 补 助 , 具 体 条 件 及 标 准 如 下 : 9 ( 1)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项 目 奖 励 扶 助 对 象 :以 下 条 件 的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 可 以 享 受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扶 助 金 : 本 市 实 施 统 一 的 城 乡 户 口 登 记 制 度 之 前 本 人 为 农 业 户 口 ; 1933 年 1月 1日 以 后 出 生 ; 在 2015 年 12月 31日 以 前 生 育 或 者 依 法 收 养 子 女 ; 男 年 满 60周 岁 , 或 者 女 年 满 55周 岁 ; 1990 年 8月 1日 以 后 生 育 子 女 没 有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规 定 ; 无 子 女 (即 生 育 或 者 依 法 收 养 的 子 女 均 已 死 亡 ), 或 者 只 有 一个 子 女 , 或 者 有 两 个 子 女 且 都 是 女 儿 。对 符 合 本 市 计 划 生 育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基 本 条 件 的 农 业 户 籍 人 员 , 不再 重 复 执 行 本 市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 奖 励 扶 助 标 准 :符 合 条 件 的 奖 励 扶 助 对 象 , 按 每 人 每 年 1600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奖 励 扶 助 金 , 直 到 亡 故 为 止 。对 于 因 发 生 情 况 变 更 而 终 止 享 受 奖 励 扶 助 金 的 对 象 , 如 果 其 实 际可 以 享 受 奖 励 扶 助 金 的 时 间 不 满 6 个 月 的 , 给 予 发 放 半 年 奖 励 扶 助 金 ;如 果 其 实 际 可 以 享 受 奖 励 扶 助 金 的 时 间 超 过 6 个 月 , 但 不 满 12 个 月的 , 给 予 发 放 全 年 奖 励 扶 助 金 。 10 ( 2)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及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补 助 项 目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持 有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本 区 户 籍 非 社 保 人 员 , 女 年满 55周 岁 或 者 男 年 满 60周 岁 的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区 、 县 政 府在 年 老 退 休 时 给 予 5000元 一 次 性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费 。 2004年 4月 15日 前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婚 后 未 生 育 并 未 收 养 的 本区 户 籍 非 社 保 人 员 , 女 年 满 55周 岁 或 者 男 年 满 60周 岁 的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区 、 县 政 府 在 年 老 退 休 时 给 予 10000元 的 一 次 性计 划 生 育 奖 励 费 。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独 生 子 女 意 外 伤 残 补 助 : 持 有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本市 户 籍 公 民 ,其 独 生 子 女 在 未 满 16周 岁 之 前 发 生 意 外 伤 残 ,自愿 不 再 生 育 和 收 养 子 女 的 ,凭 其 子 女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人 证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区 、 县 政 府 给 予 不 少 于 3000元 的 一次 性 补 助 。 独 生 子 女 死 亡 补 助 : 持 有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本 市 户籍 公 民 ,其 独 生 子 女 在 未 满 16周 岁 之 前 死 亡 ,自 愿 不 再 生 育 和收 养 子 女 的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区 、 县 政 府 给 予 不 少 于 5000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 3)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项 目 11 特 别 扶 助 对 象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 可 以 享 受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扶 助 金 : 193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或 者 1933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但持 有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 女 方 年 满 49 周 岁 的 夫 妻 双 方 或 者 本 人 年 满 49 周 岁 ; 在 2015年 12月 31日 以 前 依 法 只 生 育 或 者 依 法 收 养 一 个 子 女 ; 现 无 存 活 子 女 或 者 子 女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 以 下 简 称 “ 残 疾 人 证 ” ) , 且 残 疾 等 级 为 三 级 以 上 ( 包 括 残 疾等 级 为 轻 度 以 上 ) ; 未 再 生 育 和 未 再 收 养 子 女 。 特 别 扶 助 标 准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后 未 再 生 育 和 未 再 收 养 子 女 的 人 员 , 按 照 以 下 标 准给 予 特 别 扶 助 金 , 直 至 亡 故 或 者 子 女 康 复 为 止 : 49-59 岁 , 每 人 每 月 540 元 ; 60-69 岁 , 每 人 每 月 590 元 ; 70 岁 及 以 上 , 每 人 每 月 640 元 。独 生 子 女 死 亡 后 未 再 生 育 和 未 再 收 养 子 女 的 人 员 , 按 照 以 下 标 准给 予 特 别 扶 助 金 , 直 至 亡 故 为 止 : 49-59 岁 , 每 人 每 月 670 元 ; 60-69 岁 , 每 人 每 月 720 元 ; 12 70 岁 及 以 上 , 每 人 每 月 770 元 。4、 预 算 资 金 来 源 及 使 用 情 况2017 年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总 额 为 1487.8万 元 , 分 别 包含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615.8万 元 ,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性 奖 励 、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197万 元 ,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别 扶 助 675 万 元 。 从 资 金 来 源 上 来 看 , 其 中 , 1417.9 万 元 来 自 区 级财 政 资 金 , 69.9 万 元 来 自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包 括 了 农 村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46.8万 元 和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23.1 万 元 。2017 年 中 , 根 据 上 半 年 已 发 放 人 数 及 金 额 统 计 , 预 估 少 于 年 初预 算 , 故 作 预 算 调 减 。 其 中 ,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调 减17.744 万 元 , 调 整 至 598.056 万 元 ;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和独 生 子 女 伤 残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调 减 77 万 元 , 调 整 至 120 万 元 。 共 调减 94.744万 元 , 调 整 后 预 算 金 额 为 1393.056万 元 。当 年 度 项 目 实 际 执 行 1382.799万 元 , 预 算 执 行 率 为 99.26%。具 体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见 下 表 1:表 1: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子 项 目 单 位 年 初 预算 年 中 调整 调 整 后 预算 实 际 执 行 执 行 率农 村 部 分 计 划生 育 家 庭 奖 励扶 助 金 额( 万 元 ) 615.8 -17.744 598.056 598.056 100.00%人 次 12830 12877非 社 保 人 员 退休 一 次 性 奖 金 额( 万 元 ) 197 -77 120 110.052 91.71% 13 励 、 独 生 子 女伤 残 和 死 亡 一次 性 补 助 人 次 1315 756计 划 生 育 家 庭特 别 扶 助 金 额( 万 元 ) 675 674.691 99.95%人 次 3800 12002合 计 1487.8 -94.744 1393.056 1382.799 99.26%5、 项 目 实 施 情 况2017 年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包 含 三 个 子 项 目 , 其 中 ,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共 支 持 12877人 次 ,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 独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共 支 持 756人 次 ,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共 支 持 12002人 次 , 涉 及 资 金 总 额 1382.799万 元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经 费 已 于 6月 下 拨 完 毕 。非 社 保 人 员 退 休 一 次 性 奖 励 、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和 死 亡 一 次 性 补 助 和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经 费 分 别 于 1 月 、 4月 、 7 月 、 10月 按 季 度 下拨 。 具 体 预 算 执 行 明 细 见 下 表 2:表 2: 政 策 奖 扶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明 细 子 项 目 单 位 一 季 度 二 季 度 三 季 度 四 季 度 合 计农 村 部 分 计 划生 育 家 庭 奖 励扶 助 金 额( 万 元 ) 598.056 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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