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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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整 体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报 告项 目 名 称 : 2017 年 度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绩 效 评 价项 目 单 位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司 法 局主 管 单 位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委 托 单 位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财 政 局评 价 机 构 : 上 海 厚 贤 科 技 咨 询 有 限 公 司二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目 录摘 要 .1一 、 部 门 概 况 .8( 一 ) 概 况 . 8( 二 ) 绩 效 目 标 .44二 、 评 价 工 作 情 况 .47( 一 ) 评 价 目 的 .47( 二 ) 评 价 依 据 .47( 三 ) 评 价 对 象 和 时 段 .48( 四 ) 数 据 采 集 方 法 及 过 程 .48三 、 评 价 结 论 和 绩 效 分 析 .49 ( 一 ) 评 分 结 论 .49( 二 ) 具 体 绩 效 分 析 .50四 、 主 要 成 绩 .67五 、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70( 一 ) 存 在 的 问 题 .70( 二 ) 改 进 的 建 议 .71附 件 一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详 情 表 .72附 件 二 2017年 合 同 清 单 .75附 件 三 访 谈 报 告 .87附 件 四 调 查 问 卷 样 卷 及 满 意 度 报 告 .97附 件 五 2017年 司 法 局 获 奖 情 况 一 览 表 . 106 附 件 六 绩 效 目 标 指 标 体 系 .112附 件 七 指 标 底 稿 .128附 件 八 专 家 意 见 修 改 对 照 表 .178 1 摘 要上 海 市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致 力 于 为 经 济 转 型 提 供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支 撑 、为 社 会 转 型 提 供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保 障 、 为 城 区 转 型 营 造 良 好 法 治 环 境 ,为 改 革 大 局 、 转 型 大 局 贡 献 司 法 行 政 力 量 。受 普 陀 区 财 政 局 委 托 , 上 海 厚 贤 科 技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2017 年度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 对 部 门 投 入 、 部 门 管 理 、 产出 和 效 果 ,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一 、 概 况上 海 市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 以 下 简 称 “ 区 司 法 局 ” ) 是 普 陀 区 政 府 职能 部 门 , 主 管 普 陀 区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 区 司 法 局 于 1984 年 7 月 “ 改 科 为 局 ” , 正 式 挂 牌 “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 , 设 有 政 治 处 等 9 个 内 设 机 构 及2个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 分 别 为 普 陀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及 普 陀 公 证 处 。 截 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区 司 法 局 及 其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合 计 在 职 人 数 117人 。 其 中 行 政 编 制 人 员 34名 ,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36名 , 编 外 人 员 47名 ,编 外 人 员 中 包 括 39名 社 工 及 8 名 文 职 人 员 。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底 ,区 司 法 局 固 定 资 产 总 计 705件 , 净 值 为 2,876,897.7元 。 按 照 使 用 情况 分 类 , 闲 置 资 产 共 374件 , 净 值 为 28.6377万 元 , 资 产 占 比 为 9.95%;在 用 资 产 共 331 件 , 净 值 为 259.0520万 元 , 资 产 占 比 为 90.05%。2017 年 区 司 法 局 年 初 结 转 和 结 余 34.45 万 元 , 年 初 预 算 为3340.36万 元 , 调 整 后 预 算 为 3510.06万 元 , 支 出 决 算 为 3192.77万 元 , 预 算 执 行 率 为 90.96%, 其 中 : 基 本 支 出 1401.53 万 元 ( 人 员 经费 支 出 1185.10 万 元 ,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216.43万 元 ) , 项 目 支 出1791.24万 元 ; 年 末 结 转 和 结 余 为 34.45万 元 。二 、 评 价 结 论 与 绩 效 分 析 2 本 次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时 段 为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日 。 通 过 数 据 采 集 、 社 会 调 查 等 方 式 , 运 用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对 普陀 区 司 法 局 2017 年 度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进 行 客 观 评 价 , 最 终 评 分 结 果 为88.07 分 , 绩 效 评 级 为 “ 良 ” , 其 中 : ( 1) 部 门 决 策 类 指 标 从 区 司法 局 职 能 、 中 长 期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等 三 方 面 考 察 , 部 门 决 策 类 指标 总 分 8 分 , 实 际 得 分 5 分 , 得 分 率 为 62.5%; ( 2) 部 门 管 理 类 指标 从 投 入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 人 员 管 理 和 业 务 管 理 等 五 方 面考 察 , 部 门 管 理 类 指 标 总 分 26分 , 实 际 得 分 22.57分 , 得 分 率 86.81%;( 3) 整 体 支 出 绩 效 类 指 标 从 整 体 支 出 产 出 、 整 体 支 出 效 果 、 能 力 建设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等 三 方 面 考 察 , 部 门 产 出 类 指 标 总 分 66 分 , 实 际 得 分 60.5分 , 得 分 率 91.67%。在 部 门 决 策 方 面 , 区 司 法 局 职 能 明 确 合 规 , 各 部 门 职 能 划 分 明 确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与 职 能 相 匹 配 , 较 为 完 整 明 确 。 此 外 , 区 司 法 局 缺 少 中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在 部 门 管 理 方 面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 资 金 使 用 合 规 , 会 计 信 息质 量 真 实 完 整 , 预 决 算 信 息 公 开 合 规 ; 有 明 确 的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但 固定 资 产 处 理 不 够 及 时 ; 人 事 管 理 考 核 制 度 健 全 , 考 核 制 度 执 行 有 效 ,人 员 编 制 控 制 率 100%;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 但 在 执 行 有 效 性 方 面 有待 增 强 。在 整 体 支 出 绩 效 方 面 , 部 门 总 体 产 出 情 况 良 好 , 积 极 落 实 2017 年 普 陀 区 司 法 行 政 要 点 的 要 求 。 社 区 矫 正 及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 人 民 调解 工 作 、 法 治 宣 传 等 经 常 性 工 作 在 以 往 年 度 的 基 础 上 有 所 突 破 , 夯 实社 会 维 稳 工 作 ,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 在 此 基 础 上 , 区 司 法 局 积 极 进 行 管 理机 制 创 新 , 建 设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虚 拟 专 网 和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 提 高 了 信 息 3 化 水 平 建 设 。三 、 主 要 成 绩1、 完 善 平 台 建 设 , 优 化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 供 给 侧 ” 。 加 强 爱 南 国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 组 建 服 务 维 护 管 理 队 伍 , 制 定 窗 口 接 待 等10余 项 制 度 , 为 平 台 建 设 提 供 组 织 保 障 、 制 度 保 障 。 “ 三 位 一 体 ”建 平 台 , 实 现 服 务 资 源 “ 优 配 置 ” , 组 建 31人 在 线 法 律 服 务 志 愿 者队 伍 , 以 制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建 立 微 信 群 等 加 强 管 理 。 结 合 司 法 所 标准 化 、 网 格 化 综 合 管 理 片 区 建 设 , 推 动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网 络 向 基 层 延 伸 ,建 成 街 镇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站 5个 。 实 现 全 区 274个 居 ( 村 ) 委 法 律顾 问 全 覆 盖 , 制 订 下 发 完 善 居 ( 村 ) 委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指 导 意 见 , 举 办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培 训 班 , 提 升 服 务 群 众 工 作 能 力 。 2017年 , 居 ( 村 )委 法 律 顾 问 共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12221人 次 , 举 办 法 治 讲 座 160场 次 、 覆盖 6175人 次 , 参 与 纠 纷 调 解 628 次 , 提 供 法 律 建 议 和 意 见 1849 件 。有 效 提 升 信 息 化 管 理 水 平 及 管 理 效 率 , 建 成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虚 拟 专 网 及视 频 会 议 系 统 , 作 为 司 法 部 、 市 司 法 局 与 地 方 司 法 局 、 司 法 所 互 联 互通 的 行 政 软 件 , 主 要 用 于 召 开 视 频 会 议 , 实 现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等 , 2017年 11月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 截 至 2017 年 12月 底 , 共 使 用 该 系 统 参 加司 法 部 会 议 1 次 , 市 司 法 局 会 议 5 次 。2、 突 出 重 点 项 目 , 打 好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 组 合 拳 ” 。 区 司 法 局 加强 与 基 层 信 息 联 动 , 固 化 分 析 研 判 工 作 机 制 , 完 成 年 度 普 陀 区 司 法 行 政 基 层 工 作 分 析 情 况 报 告 及 季 度 区 矛 盾 纠 纷 信 息 分 析 研 判 报 告 , 提 高了 纠 纷 分 析 的 预 判 性 。 区 司 法 局 以 服 务 保 障 “ 同 心 家 园 ” 建 设 为 契 机 ,依 托 居 村 委 电 子 台 账 、 基 层 司 法 所 行 政 管 理 平 台 , 围 绕 春 节 等 重 要 节日 及 十 九 大 会 议 等 重 要 节 点 , 组 织 各 司 法 所 、 调 委 会 做 好 矛 盾 纠 纷 排 4 查 化 解 工 作 , 第 一 时 间 掌 握 纠 纷 信 息 , 及 时 化 解 、 稳 控 , 夯 实 基 层 维稳 “ 第 一 道 防 线 ” 。 截 至 2107 年 12月 底 , 各 司 法 所 及 人 民 调 解 组 织共 开 展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2198 次 , 涉 及 5863人 次 , 排 查 发 现 纠 纷 347件 ,均 在 第 一 时 间 得 到 有 效 化 解 。 积 极 探 索 刑 事 案 件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试点 工 作 , 确 立 以 法 律 援 助 为 主 、 法 律 帮 助 为 辅 全 覆 盖 的 “ 普 陀 做 法 ” 。开 展 农 民 工 讨 薪 维 权 专 项 活 动 , 通 过 线 上 与 线 下 相 结 合 、 援 助 与 调 解相 融 合 、 案 件 全 程 质 量 监 控 相 配 合 等 方 式 , 畅 通 申 请 渠 道 , 开 辟 绿 色通 道 , 引 导 农 民 工 理 性 维 权 。 活 动 期 间 共 接 待 咨 询 818人 次 , 承 办 案件 43 件 , 帮 助 受 援 人 讨 回 工 资 260,185 元 , 有 效 保 障 了 农 民 工 的 合法 权 益 。 举 办 法 律 援 助 进 军 营 授 牌 仪 式 , 设 立 10个 军 人 均 属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 点 ) , 为 军 人 军 属 法 律 援 助 常 态 化 工 作 奠 定 基 础 , 维 护 官兵 权 益 , 建 设 军 营 法 治 文 化 。 加 强 “ 手 环 +APP” 电 子 监 管 及 移 动 执 法仪 运 用 , 提 升 监 管 信 息 化 水 平 ; 打 造 “ 心 航 训 练 营 ” 个 别 化 教 育 矫 正项 目 活 动 品 牌 , 取 得 了 较 好 社 会 效 益 , 获 评 上 海 市 社 会 工 作 十 大 优 秀项 目 。 扎 实 推 进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 指 导 甘 泉 、 长 寿 、 长 征 3 家 司 法 所 建成 标 准 化 司 法 所 。3、 围 绕 中 心 大 局 , 弹 好 区 域 转 型 升 级 “ 协 奏 曲 ” 。 聚 焦 “ 关 键少 数 ” , 打 造 法 律 顾 问 团 “ 升 级 版 ” , 扩 大 服 务 范 围 , 为 深 入 全 面 推进 依 法 治 区 提 供 针 对 性 法 律 服 务 。 关 注 重 点 领 域 , 提 升 法 律 服 务 针 对性 , 举 办 法 治 论 坛 , 培 育 发 展 一 批 金 融 并 购 特 长 的 律 所 ; 围 绕 科 创 驱 动 , 组 织 律 师 为 张 江 高 新 区 普 陀 园 提 供 菜 单 式 法 律 服 务 ; 围 绕 知 识 产权 纠 纷 、 涉 外 法 律 服 务 , 提 供 个 性 化 公 证 服 务 。 紧 贴 转 型 难 点 , 发 挥司 法 资 源 协 同 力 , 深 化 公 证 与 诉 讼 对 接 工 作 , 在 继 承 领 域 形 成 可 复 制可 推 广 经 验 , 得 到 司 法 部 、 最 高 院 、 中 国 公 证 协 会 关 注 及 肯 定 ; 发 挥 5 人 民 调 解 优 势 , 在 3个 旧 城 改 造 基 地 建 立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室 , 服 务 保 障旧 改 顺 利 推 进 。4、 聚 焦 机 制 载 体 , 画 好 法 治 普 陀 建 设 “ 同 心 圆 ” 。 完 善 “ 1+1+4”工 作 机 制 , 提 升 区 域 法 治 创 建 水 平 , 一 纲 一 目 , 完 善 依 法 治 区 工 作 顶层 设 计 ; 以 依 法 治 区 工 作 专 题 报 告 制 度 、 “ 项 目 化 ”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法 星 小 贴 士 运 行 机 制 、 依 法 治 区 “ 三 大 员 ” 队 伍 ,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工 作落 地 见 效 。 全 力 打 造 “ 阵 地 、 作 品 、 活 动 、 媒 介 ” 四 位 一 体 法 宣 格 局 ,推 进 “ 七 五 ” 普 法 深 入 实 施 。5、 注 重 创 新 引 领 , 打 造 改 革 发 展 推 进 “ 强 引 擎 ” 。 质 量 评 价 促规 范 , 促 进 人 民 调 解 再 升 级 , 聚 焦 人 民 调 解 质 量 , 建 立 七 环 节 、 全 流 程 案 件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制 定 指 标 项 目 及 权 重 设 定 办 法 等 6 项 核 心 文件 , 在 案 前 、 案 中 、 案 后 三 个 阶 段 以 两 级 指 标 体 系 进 行 全 流 程 评 价 ,实 现 全 流 程 监 督 、 指 导 , 进 一 步 规 范 、 提 升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 意 定 监 护走 在 前 , 保 障 监 护 意 愿 真 实 现 , 组 建 成 年 人 意 定 监 护 类 公 证 专 业 团 队 ,在 全 国 率 先 开 展 意 定 监 护 类 公 证 , 截 至 2017年 12月 底 , 已 完 成 意 定监 护 类 公 证 100 余 件 , 办 理 了 全 国 首 例 意 定 监 护 资 格 确 认 公 证 。四 、 存 在 的 问 题1、 缺 少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 中 长 期 规 划 是 制 定 年 度 计 划 的 重 要 依据 , 是 部 门 发 展 的 方 向 与 目 标 , 是 部 门 职 能 的 重 要 体 现 。 缺 少 中 长 期规 划 不 利 于 部 门 的 长 远 发 展 , 不 利 于 部 门 年 度 计 划 的 落 地 实 施 。 2、 闲 置 固 定 资 产 处 理 不 够 及 时 。 经 调 研 ,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在 用 资产 共 331 件 , 净 值 为 259.0520万 元 , 资 产 占 比 为 90.05%, 闲 置 资 产共 374件 , 净 值 为 28.6377 万 元 , 资 产 占 比 为 9.95%。 闲 置 资 产 大 多为 2012年 入 库 , 目 前 部 分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 归 类 为 闲 置 资 产 。 根 据 普 6 陀 区 司 法 局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损 处 理 , 由 管理 责 任 部 门 按 照 区 政 府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资 产 报 废处 理 的 收 入 , 应 及 时 交 局 报 账 员 办 理 上 缴 国 库 手 续 ” 。 截 至 目 前 , 普陀 区 司 法 局 并 未 对 该 类 资 产 进 行 处 理 。 此 外 , 未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的 资 产未 能 积 极 利 用 , 存 在 资 源 浪 费 现 象 。3、 部 分 合 同 缺 少 关 键 要 素 , 支 付 进 度 未 与 执 行 进 度 统 一 。 经 调研 ,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在 合 同 管 理 中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 1) 部 分 合 同 缺 少相 关 必 要 的 要 素 。 如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 款 项 支 付 方 式 等 。 合 同 签 订 时 间是 项 目 跟 踪 和 考 察 的 重 要 因 素 , 部 分 条 款 的 实 施 建 立 在 合 同 签 订 时 间明 确 的 基 础 上 , 故 缺 少 基 本 要 素 增 加 了 合 同 履 约 风 险 。 ( 2) 款 项 支 付 进 度 未 与 项 目 执 行 进 度 挂 钩 。 部 分 合 同 仅 规 定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X天 内支 付 款 项 , 并 未 与 其 实 际 进 度 情 况 挂 钩 , 付 款 方 式 欠 合 理 , 加 大 履 约风 险 。五 、 改 进 的 建 议1、 制 定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 明 确 发 展 方 向 及 目 标 。 建 议 区 司 法 局根 据 上 级 条 线 部 门 的 规 划 文 件 , 结 合 普 陀 区 司 法 行 政 具 体 情 况 , 将 司法 行 政 中 长 期 规 划 列 入 重 点 任 务 之 一 , 及 时 跟 进 中 央 、 上 海 市 级 规 划发 布 进 度 , 为 普 陀 区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确 定 发 展 方 向 和 具 体 发 展 路 径 。 中长 期 发 展 规 划 中 应 对 指 导 思 想 、 总 体 目 标 、 阶 段 目 标 、 硬 性 指 标 和 预期 性 指 标 等 进 行 明 确 。 2、 严 格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及 时 处 理 超 出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的资 产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是 部 门 资 源 配 置 的 基 础 ,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登 记 、 盘点 及 减 损 处 理 等 应 成 为 部 门 管 理 的 日 常 。 建 议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根 据 普陀 区 司 法 局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对 已 超 出 使 用 年 限 的 资 产 进 行 报 废 处 7 理 , 并 将 报 废 处 理 的 收 入 , 及 时 办 理 上 缴 国 库 手 续 。 未 超 出 使 用 年 限的 闲 置 资 产 , 应 积 极 寻 求 使 用 途 径 , 最 大 程 度 避 免 资 源 浪 费 。3、 增 强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有 效 性 , 减 少 项 目 实 施 风 险 。 合 同 是双 方 意 愿 的 体 现 , 是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的 核 心 , 也 是 考 核 项 目 实 施 完 成 情况 的 标 准 。 合 同 签 订 时 , 应 包 括 必 要 的 签 订 时 间 、 责 任 主 体 、 委 托 内容 、 验 收 标 准 、 款 项 支 付 方 式 等 。 在 合 同 条 款 既 定 的 情 况 下 , 应 当 严格 执 行 , 以 保 障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 此 外 , 若 已 签 订 的 合 同 条 款 内 容 未 能完 全 表 达 项 目 单 位 的 意 愿 , 可 与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签 订 附 加 协 议 , 减 少项 目 实 施 风 险 。 8 2017 年 度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报 告根 据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沪 财绩 2014 22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 受 普 陀 区 财 政 局 委 托 , 对 2017年 度普 陀 区 司 法 局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 为 部 门 支 出 绩 效 管 理 夯 实基 础 。 项 目 组 对 2017年 度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进 行 了 数 据 收集 、 审 核 、 分 析 和 汇 总 , 开 展 了 相 关 人 员 的 社 会 调 查 , 最 终 形 成 了 2017年 度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一 、 部 门 概 况( 一 ) 概 况1.部 门 设 立 背 景 及 概 况 法 治 是 人 类 政 治 文 明 的 重 要 成 果 , 是 现 代 社 会 的 一 个 基 本 框 架 。法 治 社 会 是 指 国 家 权 力 和 社 会 关 系 按 照 明 确 的 法 律 秩 序 运 行 , 并 且 按照 严 格 公 正 的 司 法 程 序 协 调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管 理 解 决 社 会 纠 纷 的 社 会状 态 。 实 施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既 是 经 济 发展 、 社 会 进 步 的 客 观 要 求 , 也 是 巩 固 党 的 执 政 地 位 、 确 保 国 家 长 治 久安 的 根 本 保 障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 以 下 简 称 “ 区 司 法 局 ” ) 是 普 陀 区 政 府 职能 部 门 , 主 管 普 陀 区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 区 司 法 局 于 1984 年 7 月 “ 改 科为 局 ” , 正 式 挂 牌 “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 , 设 有 政 治 处 等 9 个 内 设 机 构 及2个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 分 别 为 普 陀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及 普 陀 公 证 处 1。 截 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区 司 法 局 及 其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合 计 在 职 人 数 112人 。 2017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重 要 一 年 , 区 司 法 局 围 绕 区 委 、 区 1 普 陀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是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 由 财 政 资 金 全 额 拨 款 补 助 ; 普 陀 公 证 处 是 自 收自 支 事 业 单 位 。 9 政 府 中 心 工 作 , 以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为 总 抓 手 , 将 司 法 行 政 各 项工 作 与 区 域 “ 三 个 转 型 ” 紧 密 结 合 , 致 力 于 为 经 济 转 型 提 供 专 业 法 律服 务 支 撑 、 为 社 会 转 型 提 供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保 障 、 为 城 区 转 型 营 造 良 好法 治 环 境 , 为 改 革 大 局 、 转 型 大 局 贡 献 司 法 行 政 力 量 。2.部 门 职 能 及 组 织 架 构( 1) 部 门 职 能根 据 关 于 区 、 县 人 民 政 府 直 属 科 改 局 的 通 知 ( ( 84) 沪 司 政字 第 166 号 ) 文 件 要 求 , 上 海 市 各 区 、 县 司 法 科 改 为 司 法 局 。 根 据 中共 上 海 市 委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普 陀 区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沪委 发 2001 458号 ) 的 规 定 , 设 置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 其 为 普 陀 区 政 府 主 管 全 区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的 部 门 。 根 据 普 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普 府 办 2002 18 号 ) 的 要 求 , 将 “ 1.协 调 、 指 导 本 区刑 释 解 教 人 员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 2.负 责 本 区 148 法 律 服 务 专 用 电 话 和110公 安 、 司 法 联 动 工 作 ; 3.负 责 管 理 、 指 导 本 区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 划入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职 能 范 围 。 根 据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印 发 的 通知 , 增 加 “ 对 本 区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职 业 核 准 的 职 能 ; 对 香 港 、澳 门 律 师 在 本 区 注 册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核 准 ( 初 审 )的 职 责 ” 。 根 据 关 于 同 意 调 整 区 司 法 局 所 属 部 分 事 业 单 位 机 构 编 制 的 批复 ( 普 编 2008 27 号 ) , “ 经 研 究 , 同 意 撤 销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法律 咨 询 服 务 部 ” 。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10 和 方 针 、 政 策 , 制 定 本 区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规 划 、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2) 制 定 本 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计 划 和 普 及 法 律 常 识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承 担 本 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日 常 工 作 。3) 制 定 本 区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规 划 、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承 担 本区 依 法 治 区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日 常 工 作 。4) 指 导 、 管 理 和 监 督 本 区 律 师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作 ; 规 划 管 理 本 区 社 会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 负 责 对 本 区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执 业 许 可 申 请 的 初 审 , 负 责 对 香 港 、 澳 门 律 师 在 本 区 注 册 的 内 地 律 师事 务 所 中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的 核 准 ( 初 审 ) 。5) 指 导 、 管 理 和 监 督 本 区 公 证 工 作 。 6) 指 导 、 管 理 和 监 督 本 区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 指 导 法 律 服 务 专 用 电话 工 作 。7)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区 基 层 司 法 所 建 设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管 理 基 层 司法 所 队 伍 , 指 导 考 核 基 层 司 法 所 业 务 工 作 。8) 指 导 和 管 理 本 区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 协 调 “ 110” 公 安 、 司 法 联 动工 作 ; 指 导 、 管 理 和 监 督 本 区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 负 责 本 区 基 层 法 律服 务 工 作 者 的 执 业 核 准 。9) 宣 传 、 执 行 医 患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方 针 、政 策 , 制 定 本 区 医 患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承 担 本 区 医患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日 常 工 作 。 10) 指 导 和 实 施 本 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11) 指 导 、 管 理 和 监 督 本 区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公 务 员 ( 含 参 公 管 理 人员 ) 、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 社 工 等 各 类 队 伍 建 设 。12) 负 责 处 理 涉 及 本 机 关 的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相 关 事 宜 。 11 13) 承 办 区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2) 部 门 组 织 架 构1)机 构 设 置 及 主 要 职 责普 陀 区 司 法 局 设 有 9个 内 设 机 构 , 分 别 为 : 政 治 处 、 办 公 室 、 基层 工 作 科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科 、 法 制 宣 传 科 、 依 法 治 区 工 作 科 、 律 师 公证 工 作 科 、 法 制 科 及 医 患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办 公 室 。 普 陀 区 司 法 局 有2个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 为 普 陀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及 普 陀 公 证 处 。各 科 室 部 门 主 要 工 作 职 能 :政 治 处 : 负 责 本 区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的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指导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党 员 发 展 、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局 系 统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及 老 干 部 、 退 管 、 统 战 工 作 ; 负 责 局 系 统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负 责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 指 导 工 青 妇 工 作 及 其 他 工 作 。办 公 室 : 负 责 起 草 本 区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与总 结 等 综 合 性 文 件 、 报 告 ; 收 集 、 编 辑 、 上 报 各 类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信 息 ,以 及 开 展 对 外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 协 调 安 排 落 实 局 重 大 活 动 和 事 项 ; 负 责信 访 接 待 , 督 查 和 督 办 ; 管 理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信 息 技 术 工 作 ; 负 责 保 密机 要 、 档 案 、 政 务 公 开 等 内 部 工 作 ;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 车 辆 使 用 、 财 务等 后 勤 保 障 管 理 工 作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科 : 负 责 本 区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 负 责本 区 五 年 内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的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 协 助 区 综 治 办 管 理 培 训 社 工 队 伍 ; 负 责 普 陀 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普 陀 区 综 治 委 刑 释 人 员安 置 帮 教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法 制 宣 传 科 : 负 责 起 草 本 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总 体 规 划 、 年 度计 划 、 考 核 标 准 ; 组 织 实 施 全 民 普 及 法 律 常 识 教 育 的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12 全 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负 责 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日 常 事务 工 作 。律 师 公 证 工 作 科 : 负 责 制 定 本 区 律 师 业 、 公 证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各 项计 划 ; 负 责 对 本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 公 证 处 和 公 证 员 的 执 业 活 动 进行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 负 责 对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的 受 理 和初 审 ; 负 责 本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的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 指 导 监 督 本 区 律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 负 责 本 区 法 律 顾 问 团 的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 协 调 律 师进 社 区 服 务 工 作 ; 指 导 本 区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法 制 科 : 承 担 本 系 统 的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 负 责 起 草 、 审 核 区 司 法 局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负 责 区 司 法 行 政 的 行 政 申 诉 和 复 议 , 行 政 赔 偿 和 诉 讼 工 作 ; 负 责 本 系 统 法 律 服 务 的 执 业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负 责 行 政 处 罚 的 审核 、 组 织 听 证 工 作 ; 负 责 审 核 、 发 布 本 局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 组 织调 查 研 究 。基 层 工 作 科 : 负 责 指 导 基 层 司 法 所 规 范 化 建 设 工 作 ; 负 责 管 理 指导 本 区 各 级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建 设 工 作 ; 负 责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执 业 监 督检 查 ; 指 导 和 管 理 本 区 法 律 服 务 进 社 区 工 作 ; 协 调 “ 110” 公 安 、 司法 联 动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 司 法 、 信 访 综 合 服 务 窗 口 ” 工 作 。依 法 治 区 工 作 科 : 负 责 起 草 本 区 依 法 治 区 工 作 的 总 体 规 划 、 年 度计 划 ; 协 调 指 导 、 督 促 检 查 、 考 核 评 估 全 区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 负 责 区 依法 治 区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事 务 工 作 。 医 患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办 公 室 : 宣 传 、 贯 彻 执 行 医 患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的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 制 定 本 辖 区 医 患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措 施 和 计划 ; 组 织 实 施 专 家 咨 询 工 作 ; 推 进 医 患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建 设 , 加 强工 作 的 组 织 、 指 导 和 管 理 ; 负 责 区 医 患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日 13 常 事 务 工 作 。普 陀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 依 法 受 理 和 审 查 公 民 提 出 的 法 律 援 助 申请 ; 依 法 受 理 法 院 指 定 辩 护 的 刑 事 案 件 ; 依 法 受 理 和 审 核 检 察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转 交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 为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当 事 人 统 一 指派 或 安 排 承 办 律 师 ; 对 律 师 承 办 的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和 质 量监 督 ; 接 听 “ 12348” 法 律 服 务 专 线 电 话 ; 负 责 法 律 援 助 组 织 和 队 伍建 设 , 开 展 教 育 培 训 、 法 律 咨 询 、 对 外 宣 传 等 工 作 ; 制 定 法 律 援 助 年度 工 作 计 划 、 总 结 , 负 责 案 件 资 料 和 文 书 档 案 管 理 ; 承 办 上 级 交 办 的其 他 任 务 。普 陀 公 证 处 : 办 理 公 证 事 项 ,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部 门 组 织 架 构 、 部 门 职 责 与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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