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风险报告_24页_478kb.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风险报告_24页_478kb.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风险报告_24页_478kb.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风险报告_24页_478kb.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风险报告_24页_478kb.pdf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风险报告_24页_478kb.pdf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 1页,共 23页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风险报告(2022) 前 言互联网与实体产业结合是数字经济时代的趋势。依托互联网安全、高速、实时、透明、可追溯等特点,一大批传统行业焕发生机,特别 是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特殊时期。例如,物流这一传统行业与互 联网融合诞生了网络货运,其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为实现整个物流行业 的降本增效做出了重要贡献,即使在疫情影响下仍推动我国实现社会物流总额近300 万亿元,蝉联世界第一。再例如,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疫情的催生下,灵活用工成为当前市场关注的热点之一。据第三方研 究机构调研,灵活用工刚一诞生,其2020 年市场规模就达到6480 亿,2021年则超 8700亿。在巨大的市场前景及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300余家物流企业完成网络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百余家更是取得了网 络货运牌照,为整合社会分散运力、增强货运规范、保障司机、货主 合法权利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我国也涌现出数百家灵活用工平台、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为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灵活用工及财税优化 解决方案。但是,在运营初期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规范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三大互联网平台中部分企业未能把握合法经营的尺度与边界,或为了扩大业务而出现了不规范操作,亦或为了一时利益而从事违法 行为,进而引发涉税刑事风险,不仅使自身受到经济处罚、人身自由 处罚,更影响到国家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21 年,三大互联第 2页 ,共 23页网平台均爆发出涉税大案 、 要案 , 尽管数量不多 , 但波及其下游客户数以千记 、 范围甚广 , 集中反映了企业业务开展及税务处理中的薄弱环节 , 也反映出国家监管部门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的更高要求 。 为更好地防范涉税风险 、 化解涉税问题 , 华税团队结合互联网三大平台涉税案件的新发展 、 新特点及我国税法 、 刑法的具体规定 , 形成此专题报告 , 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 同时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做好专业有效的应对。第 3页 ,共 23页目录一、 2021 年互联网平台涉税大案概览 .4二、互联网平台面临的税收困境 .7三、互联网平台涉税风险表现及其爆发成因 .9四、互联网平台业务模式涉税风险解析 .11五、 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案件核心抗辩要点 .14六、 互联网平台定性虚开,下游受票单位应如何应对 . 18七、 2022年互联网平台及其用户涉税风险合规建议 .20第 4页 ,共 23页一、 2021年互联网平台涉税大案概览(一) 2021年互联网平台涉税案件概况网络货运 、 灵活用工 、 互联网财税代理是近年来才活跃于公众视野的新兴行业 。 其既拥有传统行业的背景(如物流、劳务派遣、分包、财税代理、筹划等 ) ,又通过互联网为之赋能 , 成为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殊存在 。 也正是由于此 , 适用于传统行业领域的监管措施 、 监管手段是否同样适用于此类特殊存在 , 或者是否需要结合互联网特征而修订或施加新的监管方式方法 , 在三大平台发展初期是不明确的 。 因此 , 在 2019-2021 年早期 , 无论是网络货运平台 、 灵活用工平台 、 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 , 还是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属于 “ 摸着石头过河 ” ,待经营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教训 。 这就导致三大互联网平台涉税问题在早期并未显露 , 裁判文书网等官方渠道未公开曝光相关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难以为广大企业提供有效借鉴 。但是, 2021 年以来,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相关涉税问题逐步凸显 , 各地税 、 警相继查办了一些案件 , 尽管从规模 、 数量上看远不及石化 、 再生资源 、 外贸等传统涉税问题高发行业 , 但三大平台牵连的下游客户 、 终端用户数量庞大 , 其涉税案件的处理对下游客户 、 终端用户涉税权利的行使造成极大影响 , 也招致社会对三大互联网平台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对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造成阻碍。 基于此 , 华税深入行业挖掘相关案件资料 , 依托行业影响力及多年代理实务经验 , 搜集 、整理了一批尚在办理中、未有司法定论的三大互联网平台涉税大案、要案并作出简要分析 ,以供相关企业参考、借鉴。(二) 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案件介绍1、 浙江某网络货运平台涉嫌虚开案浙江 S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是浙江省省首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网络货运牌照 ) 的物流平台 , 业务模式系 : ( 1) 开发货主端 、 车主端物流平台软件 , 吸引全国范围的货主 、 车主注册成为会员。货主通过平台发布运输需求,平台匹配车主并提出多种报价供货主选择 ;( 2)委派业务员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定制运输方案,客户可以自行联系运输车队,然后将运输任务和承运车主以挂靠或转包方式在 平台进行登记,运输完成后由 S平台开具发票并与客户和车队进行结算。据了解,业务经理的下游客户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队、煤炭 、木材钢材贸易公司等实际运输需求方,另一类则是非网络货运的普通物流公司。 2021年 9 月,浙江省丽水市税务部门、公安经侦部门对 S 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第 5页 ,共 23页票立案调查 , S平台业务全部停止 。 据悉 , 立案主要原因系 “ 发现存在发票与货运业务分离 ,涉嫌无真实运输服务而过账虚开 、 虚假运单 、 虚假托运 、 虚假抵扣 、 资金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 ” 。 至今 , 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 S平台欠税公告金额已超 2.67亿元 ; 接 受S 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开具发票的下游企业 2700余家,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 , 导致大量企业受到协查 , 面临补税 、 滞纳金 、 罚款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 广西某货运集团涉嫌虚开案L集团系经广西自治区投促局招商引资的互联网总部企业,落户于防城港市。 2019年 ,L 集团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计划投资 23 亿打造集物流园区,物流平台、物流贸易三位一体的总部企业 , 以物流结算 、 司机社保 、 多式联运的方式入手进行市场开发 。 2019年 11月 ,L集团按照无车承运人模式开展业务。为了方便客户, L 集团与客户签订协议后,帮助客户将相关运输单据录入平台系统 , 由平台系统根据交通部的要求验证车辆运行轨迹和车辆真实性以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并发挥国家网络货运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 L集团将防城港市政府财政奖补、返还资金回馈客户。 2020年 6 月,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税务局以涉嫌违法锁停 L 集团税控盘,并对其下游公司业务真实性开展排查。 2021 年 4 月,防城港公安局对 L 集团核心成员和业务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2021 年 11 月 , 防城港公安局将 L集团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信息上传公安部云端系统,致使数百家下游企业面临刑事责任风险。(三) 灵活用工平台涉税案件介绍1、 北京某科技公司涉嫌虚开案北京 BJ科技公司系一家 “ 一站式灵活用工平台 ” , 为客户提供灵活用工服务外包构建方案及财税配套方案 , 其业务主要包括三大板块 : 灵活用工方案咨询 、 无票交易合规咨询 、 自由从业完税咨询 。 据悉 , 其在全国多地设立分支机构 , 获取当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 、 代开发票资质 ,并通过统一的微信小程序进行业务宣传、让客户自主选择在何地 开展业务。2021年 1 月 18 日,烟台市公安局公开通告对北京 BJ 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全国集中收网 。 据公开新闻报道 , 该案系 “ 营改增 ” 税制改革后 , 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 13亿余元。2、 湖北 黄石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2021年 4 月,黄石市税警联合专案组分赴浙江、江苏等地,对湖北黄石某灵活用工平第 6页 ,共 23页台虚开案开展收网行动 , 抓获犯罪嫌疑人 3名 , 另有 2 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 据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介绍 ,该团伙通过搭建灵活用工平台,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 ,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 , 虚构平台用工业务 、 信息服务业务等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393份 ,虚开金额 2.20 亿元,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5000余万元。(四) 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涉税案件介绍1、山东某财税平台涉嫌虚开案山东 D财税平台系通过山东省商务厅 “ 选择山东 ” 云招商线上招商会吸引而落户青岛市 。其官网宣传为客户量身定制税筹解决方案 , 帮助客户落户园区 、 享受当地财政奖励与税收返还 , 近年来服务客户数百家 。 2021年 6 月 16日 , 山东威海公安机关前往 D 财税平台青岛总部进行调查并查封平台办公场所 , 对相关负责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 据新闻报道 , D 财税平台系涉嫌虚开巨额发票。 2、湖北孝感某三家财税平台涉嫌虚开案2020年 1 月,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辖区内的两家木业有限公司顶格开具 近千万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 ,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 ,随即向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函请求稽查 。 经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检查 , 发现与此两家 木业 公司关联的还有十余家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涉嫌虚开 , 遂将有关案源信息发送给孝感市公安局派驻税务稽查联络办公室 。 税警专案组通过信息化手段锁定案件涉及的开票端物理地址和互联网协议地址 , 再对应固定有关企业和个人 , 发现十余家空壳公司开票地址 为W财税平台公司、 N 财税平台公司和 S 财务公司 3家从事代理财务业务的公司,迅速行动查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控设备和相关的账务资料。 三家平台的负责人沈某供述明知十余家公司系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而帮助企业从办税服务厅代为领取增值税发票,或由沈某提供增值税发票,对外虚开,涉嫌虚开金额近亿元 。2021年 1 月,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沈某及相关责任人等 7 人被执行逮捕。3、 新疆乌鲁木齐根多多财务咨询涉嫌虚开案近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税务部门在查处一起虚开发票案件过程中发现 , 乌鲁木齐根多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慧平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帮助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 , 牟取非法利益 , 遂依法对其进行税务稽查 。 经查 , 闫慧平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虚开团伙相勾结 , 以税务代理为掩护 , 虚假注册空壳公司 , 违规办理实名认证 、 变更登记 、 领用发票 、 代理记账 , 违法套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外虚开发票 ,第 7页 ,共 23页虚开发票 1.7万份,价税合计金额 15.94 亿元。目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 18 名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判处 8 个月至 15 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金。其中,闫慧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涉税服务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至 7 年不等。二、互联网平台面临的税收困境(一)网络货运平台 长久以来 , 我国货运行业 “ 多 、 小 、 散 、 弱 ” 的特征仍然较为突出 , 个人车辆仍是目前公路运输最主要的经营主体 。 由于这些个人无法或不愿为托运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导致托运企业由于缺少进项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因此 , 越来越多的托运企业不愿使用个人车辆。为了整合社会分散运力、满足托运企业灵活的运输需求 ,同时解决个人营运车辆与托运方在开受发票上的矛盾 , 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 。 事实上 , 国家交通运输部早在 2017年 3月就在 29个省 ( 区 、 市 ) 筛选了 283个无车承运企业开始试点工作。 2019 年 9 月 6 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交运规 201912号 ) ,无车承运正式转变为网络货运。对于网络货运行业而言 , 增值税发票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税收瓶颈 。 货运行业从业人员广 、 结构复杂 , 从个体运输户获取进项发票困难 , 如何获取一张正规安全的发票成了托运企业以及网络货运平台的心病。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 2019405号 ) , 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同步启动 , 税总函 2019405 号文件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货运平台增加了增值税进项,但是其更深层次的作用在于帮助网络货运平解决 “ 运输白条 ”入账的问题 。 也就是说 , 对于以运输业务差价盈利的平台而言 , 向实际承运人支付的运费难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自己的成本入账 , 只能自制内部凭证 。 这种 “ 运输白条 ” 的合法性面临税务机关质疑。税总函 2019405 号的实施,使网络货运平台能代个体运输户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等于间接解决了运输白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 但是 , 该政策实施的重大困境在于个体运输户不愿退让既得利益,代开发票所带来的 3%增值税不愿意承担,导致代开发票意愿薄弱,因此平台变相承担了 3%增值税税款。不仅如此,在代开发票时平台同时面临预缴个体运输户增值税附加( 0.3%)及个人所得税( 1.5%) ,这部分税款个体运输户同样不愿意承担,导致平台代开发票综合税负达到 4.8%。换句话说,平台以 4.8%的代第 8页 ,共 23页价换取了 3%的进项抵扣权益及税前扣除凭证,仅从税收角度而言收益率为负数。为了解决增值税税负过重问题 , 网络货运平台通常会与地方政府达成招商引资协议 , 通过政府财政奖补实现盈利。但是, 2021 年以来,审计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合力整改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问题,敦促 11 省清理废止不符合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文件,失去政府财政奖补后的网络货运平台生存空间受到压缩。(二) 灵活用工平台现阶段我国在线平台数量众多 , 灵活就业群体庞大 , 加上平台交易的碎片化 、 虚拟化等特征 , 使得税务机关缺乏对个人收入有效的监控 。 同时 , 由于用工模式的特殊性 , 劳动力与平台关系的认定模糊 , 目前税企各方对灵活就业者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征收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和管理方法 , 各地税务机关实际征收的执行方式也不完全一致 。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给整个在线平台的运营和发展都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其次 , 灵活就业平台还存在着征收和监管难的税收问题 。 灵活就业人员具有零散 、 流动性极大的特点 , 这不利于相关税费的税收征管 , 导致税务征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去监管 , 征收和管理的成本急剧上升 。 且国家尚未落实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要求供灵活就业人员遵守参照 , 还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和缺失 。 实践中 , 一旦某平台被发现灵活就业人员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下游企业涉嫌虚开等问题 , 执法 、 司法部门将首先对灵活用工平台进行调查,追究其未履行扣缴义务或者未履行审核义务而为他人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三) 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传统的财税代理服务,如代办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报税、年审等,其市场已经饱和 ,难以寻找新的增长突破口 。 而随着高净值人群的扩充 , 依法节税的需求日益旺盛 , 因此出现了一大批以提供 “ 税收筹划 ” 服务为主、代理代办业务为辅的一站式互联网财税科技平台 ,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 但是 ,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缩紧 , 税收筹划空间缩小 、 筹划方案也面临着司法质疑 , 导致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的业务模式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2021 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利用 “ 税收洼地 ” 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 2021年 4 月 29日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 “ 税务总局贯彻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精神 , 要求 : 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 一文就提出 , 要严查利用 “ 税收洼地 ” “ 阴阳合同 ” “ 关联交易 ” 等方式逃避税行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 , 国务院关于 2020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也提出 : 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第 9页 ,共 23页题 , 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 , 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 、 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 。 在上述文件的引导下 , 一些地方纷纷加大了对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的限制和缩紧政策。在 2021年年中,上海核定征收全面取消,一时间甚至出现了为了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大排长龙的场景 。 而多地对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 , 纷纷改为查账征收,取消类似 1%的超低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纳税人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利用核定征收降低税负的行为。加之 2021年雪梨、薇娅等主播偷逃税案件的曝光,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模式也公之于众 , 在社会舆论及执法 、 司法机关持否定态度的双重压力下 , 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的发展近乎停滞。三、互联网平台涉税风险表现及其爆发成因(一)互联网平台涉税风险表现形式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虚增成本此类风险多存在于网络货运平台 。 网络货运平台要求个体运输户以平台的名义开具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与个体运输户进行运输报酬结算时 , 即使平台未承担加油费 、 过路费而要求运输户提供等额或超额的油费 、 路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 。 上述虚开发票均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 2、混淆收入类型,错开发票偷逃税款此类风险亦多存在于网络货运平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 “ 交通运输服务 ”缴纳增值税。某些平台发生运输业务,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 “ 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就其收入开具税率 为6%的 “ 物流辅助服务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搬运费 、 装卸费 、 仓储费等 , 造成少缴增值税 。3、利用财政返还政策,为他人或帮助他人虚开发票前已述及 , 互联网平台囿于进项税票的缺失而通常与地方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 获取地方财政奖补 、 财政返还 。 而部分企业发现下游客户的用票需求远大于业务需求 , 通过虚开发票赚取开票费手段牟利可实现快速盈利 , 因此不当利用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政策 , 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或帮助他人虚开发票。(二)互联网平台涉税风险爆发成因对于其他行业而言 , 涉税案件的爆发往往需要一定时间的酝酿 , 从税务稽查走到刑事诉第 10页 ,共 23页讼程序往往需要一两年乃至更长时间 。 但对于网络货运 、 灵活用工 、 财税代理平台此类互联网企业 , 其涉税风险的爆发有如狂风骤雨 , 顷刻而至 。 其中外部因素的影响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力度加大,税务问题成重要抓手自 2020年下半年开始 , 国家相关部门开始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监管力度 , 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 数据安全 、 税务合规成为最关健的纠察点 。 2021年 4月 13日 ,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 、 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 , 会议指出 , 我国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 , 但在快速发展中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 , 依法规范刻不容缓 。 强迫实施 “ 二选一 ”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实施 “ 掐尖并购 ” 、 烧钱抢占 “ 社区团购 ” 市场 、 实施 “ 大数据杀熟 ” 、漠视 “ 假冒伪劣 ” 、 “ 信息泄露 ” 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并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对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全面排查涉税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时至今日 , 会议给予的一个月自查整改期限已满 , 各地税务机关也逐步对互联网平台涉税问题展开调查 , 对于发现的虚开犯罪线索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于发现的偷漏税问题亦将依职权进行处理、处罚,导致互联网平台涉税案件的爆发。 2、电子发票缩短交易周期,总局部署专项打击电子发票犯罪早在 2015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正式实施。而 2021 年 1 月 21日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增值税电子普通 /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发票相同 , 但具有样式更简洁 、 领用方式更快捷 、 远程交付更便利 、 财务管理更高效 、 存储保管更经济 、 社会效益更显著等几大优势 。 这些优势使交易周期大大缩短 , 也使得虚开违法犯罪行为更为迅速、更为隐蔽。 对于此, 2021年 4 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 , 重点专项打击 , 接连破获多起电子普通发票虚开典型案件 , 涉及电子普通发票金额数亿 。 在总局高压态势下 , 互联网平台对电子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应保持高度警醒 , 防范虚开法律风险。 3、央行关注大额转账交易,资金回流线索将移送税务2018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 2018 年 12月 1 日起,公司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交易将被重点稽查 。 随后 , 央行扩大监管范围 , 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亦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在互联网平台涉嫌虚开犯罪案件中 , 由于资金往来记录相较于服务的提供而言容易取证,第 11页 ,共 23页因此 “ 资金回流 ” 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 无论是受票单位利用个人账户向司机 、 自由职业者转账 , 还是互联网平台以公户向受票单位指定个人账户转账 , 涉及金 额50 万元以上的就会被金融机构报告,有违法犯罪线索的将依据联合工作机制移送税务、司法机构。现阶段,利用私户避税的案例已经大量涌现,对互联网平台而言 , “ 资金回流 ” 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 4、大数据治税时代来临,税务监管手段愈加丰富2021年 3 月 , 中共中央 、 国务院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 提出 “ 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 。结合金税四期建设背景,可以发现在大数据治税时代 , 税务监管手段愈加丰富 。 以灵活用工平台为例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充分利用税务总局 “ 全国法人数据库 、 全国自然人数据库 ” 资源 , 依托江西税务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建设了纳税人跨区域风险提示、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建筑劳务行业涉税预警 3个创新业务应用场景 , 加快推进江西税务以数治税 。 据介绍 ,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应用场景针对灵活用工人员身份真假 、 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 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 与纳税人短信互动及企业虚开发票风险等 “ 4+1” 个维度构建风险指标 21 个 , 能够及时发现假借平台企业名义虚开发票 、 少缴税款等税收风险 , 有利于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 , 进一步提升了税收征管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可见 , 在强大的税务监管手段之下 , 相关平台的税收违法行为更容易被识别 、 预警 , 继而导致互联网平台涉税案件的爆发。四、互联网平台业务模式涉税风险解析(一)网络货运平台 结合案件观察与分析,网络货运平台存在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托运企业员工充当车队长统一收付运费出于资金安全等考虑 , 托运企业自行联系运输车队后 , 委任企业某员工作为车队长在网络货运平台进行注册并承接托运企业发布的运输任务 。 车队完成运输任务后 , 各项运输信息 、数据上传网络货运平台 , 平台审核后将托运企业支付的运费扣除服务费后转至车队长个人账户 , 同时为托运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车队长收到运费后再向实际运输的各车主进行分配。2、托运企业后补发票、运输信息匹配错乱第 12页 ,共 23页托运企业的运输业务已经完成 、 运输报酬也支付完毕 , 但由于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抵扣,因此客户从网络货运平台 “ 后补 ” 发票。此时原个体司机已不可寻 ,因此客户遂将其他车辆的信息 、 GPS 轨迹 、 及虚假合同上传网络货运平台并提供客户私人账户收取平台转付运输报酬。 3、物流企业向平台 “ 转包 ” 业务部分物流企业承接工程队 、 贸易公司的运输业务 , 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但挂靠的个体车主不愿意为其代开发票 , 导致其向个体车主支付的报酬无法入账做成本 、 也不能抵扣增值税税款 , 因此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运输任务 “ 转包 ” 至网络货运平台 , 让挂靠的个体车主在网络货运平台注册 , 并让个体车主提供物流公司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网络货运平台支付的运费。最后,物流公司取得网络货运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私卡收付运费造成 “ 资金回流 ”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向司机支付报酬存在时间差 , 因此大多个体司机要求托运企业即时私人卡转账结算 。 为了防止重复付款 , 托运企业向网络货运平台统一提供私人卡接受报酬转账 。此种情形下托运企业上传的运输信息均真实 , 但出现了 “ 资金回流 ” 现象 , 即托运企业公户-网络货运公户 -托运企业私户。上述业务操作均立足于真实的运输业务,但由于开票时间出现差异(候补发票 ) 、开票信息错乱(业务内容张冠李戴 ) 、私户转账等异常现象而容易被税、警认定未发生真实的运输业务,进而错误认定虚开。(二) 灵活用工平台结合案件观察与分析,灵活用工平台存在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 /业务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用工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实际聘用自身员工某一用工单位发布的用工岗位不少,但大多显示 “ 招募已满 ” ,而少量可以提交申请的用工项目,申请者却不能得到用工单位的回应。这种现象背后实则是用工企业单方面舞弊 ,实际应聘人员皆为用工企业本身员工或其组织的人员 , 用工项目实际未完成 。 灵活用工平台受到用工单位虚假材料的欺骗而报酬转回用工企业控制的银行私户 , 并导致虚开发票现象的产生。 2、平台员工与用工企业串通骗取发票灵活用工平台往往在出台有财政返还政策的税收洼地设立总部 , 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第 13页 ,共 23页办事处 , 由各地机构对接当地业务而由总部统一开具发票 。 这种模式下总部对地方的审核不到位 , 容易导致地方员工为获取私利 、 绩效而与地方用工企业串通 , 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欺骗总部开具发票。 3、垫付报酬私户回款造成 “ 资金回流 ”在某些特定用工事项中 , 社会人员完成指定工作后即要求用工单位即时结算报酬 。 而用工单位则采取使用个人银行卡转载的方式付款 。 这就产生了用工单位向个人 、 向平台重复付款的现象。为了账务合规,平台只能收取货款后再向下支付给用工单位指定的个人银行卡 。虽然此种打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债务清偿 , 但这种表面上的 “ 资金回流 ” 极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无真实用工,进而认定平台虚开。4、用工完结后虚构材料、补开发票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完成 , 用工企业已向自由职业者个人支付了报酬,但由于缺乏增值税发票而再寻求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的 “ 无票交易合规业务 ” 。少数灵活用工平台为了赚取服务费而同意帮助用工单位伪造用工痕迹 , 包括发布虚假用工信息 、 提供虚假账户应聘用工、接受用工单位支付款项再通过私户回流从而形成资金闭环。 上述业务操作中 , 一些情形系灵活用工平台受到其客户或者员工的欺骗 、 舞弊而实施了虚开的行为 , 并且执法 、 司法机关对平台作出相应处罚 , 但是其主观上并没有虚开发票 、 帮助他人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 , 追究平台虚开刑事责任背离了主客观相一致 、 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应当引起平台重视。(三) 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结合案件分析,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存在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平台与客户串通虚开、恶意 “ 税收筹划 ”平台明知客户缺乏真实交易基础而仍为其提供 “ 税收筹划 ” 服务 , 代理其注册个独 、 个体户等空壳开票主体 , 伪造 、 虚构真实交易材料 , 躲避税务监管措施 , 骗取核定征收与财政返还,从中赚取开票费等非法利益。 2、平台受不法分子利用为虚开犯罪提供便利某些社会人员伪装成财会人员 , 加入财会交流群 , 名为提供真实的咨询服务 , 实为寻找需要发票的客户 , 再利用财税代理平台注册空壳公司 , 向平台提供虚假材料 , 适用空壳公司/个独 /个体户虚开发票牟利。3、平台业务员为私利而串通客户虚开第 14页 ,共 23页部分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 , 由地区经理负责当地的业务宣传 、 洽谈客户 , 后交由平台总部统一处理 。 但地区经理 、 业务员为了获取提成 , 而与客户串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利用平台系统漏洞径行开票。 上述业务情形中 , 同样存在虚开责任划分的问题 , 而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难以准确甄别 ,往往通过客户 、 业务员的认罪认罚来推定平台明知而放任虚开犯罪 , 进而将平台负责人作为主犯追究虚开刑事责任,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应当警惕此类风险。五、 互联网平台涉税刑事案件核心抗辩要点(一)互联网平台以自身名义开具发票具备合法性1、网络货运平台可以以自身名义向物流企业开具发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传统类型物流企业也从网络货运 /无车承运平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据部分物流企业反映 , 个体司机挂靠企业完成了运输任务 , 由于个体司机不向其代开发票而从网络货运 /无车承运平台取得发票。此种物流企业之间开、受发票的模式面临着司法质疑。 我们认为 , 现行税法 、 法律中没有限制物流企业将其业务转嫁给另一企业 , 而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为物流企业开具 9%发票合规的基础仍是挂靠经营 。 事实上 , 原本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的个体司机被物流公司转挂靠在网络货运 /无车承运平台名下,以平台名义承接运输任务并以平台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第 39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的规定。 由于网络货运 /无车承运平台往往能享受到地方财政政策,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能够全额返还 /奖励 , 因此尽管其接受挂靠为下游物流企业开具了 9%发票 , 其税负仍然可以得到合理控制 。 这就可以解释为何网络货运 /无车承运平台可以收取较低的服务费而接受挂靠 、承接业务并开具发票 。 对于这种通过地方财政政策减轻税负的做法并未违反税法规定 , 而且其聚拢税源的效果明显,为地方政府所鼓励。 2、灵活用工平台以自身名义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未违反税法规定一家真正获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开授权的灵活用工平台的运作模式可以概括如下 :1.灵活用工平台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 通过平台发布任务 , 自由职业者通过平台接任务 ; 2.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对自由职业者发放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 平台代征个人所得税 3.自由职业者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获得合理合法的税后所得以及完税证明 ; 4.灵活用工平台向企第 15页 ,共 23页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而对于相当一部分 “ 灵活用工平台 ” 而言 , 并不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征 、 代开授权 , 其业务模式实际是参与到用工单位与劳务提供者的三方关系中 , 以平台自身的名义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 。 在这种业务模式中 , 用工单位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 平台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劳务人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 。 平台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关协议 、 支付报酬并代扣代缴税款,向用工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这种业务与 “ 委托代开 ”并无关联 , 更多类似劳务外包 、 劳务派遣 。 这种业务模式下 , 劳务人员与平台实质构成了挂靠关系,基于挂靠关系,平台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的行为同样被我国税法认可。(二)财税代理平台不负有审查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法定义务前以述及 , 在一些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虚开案件中 , 司法机关认为平台负有审核客户业务真实的法定义务 , 即使平台仅实施了代理注册 、 记账 、 报税等行为 , 但其明知客户无真实业务发生而为其注册个独 /个体户并为其开具发票、邮寄发票,应追究主要虚开刑事责任。但是 , 我们认为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行业指引来看 , 财税代理平台不负有审查客户业务真实性的义务,因客户的虚开行为而追究平台责任无实施与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9 修正 ) 第十三条规定 :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 三 )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 、 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同时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的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 ( 试行 ) 第四十六条 、 发票相关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 第十二条等亦规定,委托人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 据上列行业协会指引规定 , 委托方应对提供材料的准确性 、 完整性 、 真实性 、 合法性负责 , 而受托方审核义务限于 “ 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 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 、 申请办理的及时性 ” 。而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是指受托人办理税务事项的方式、方法、程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相关要求 , 而非审核委托人提交的用于办理税务事项的材料是否存在虚假 、 违法的情况。 因此 , 国家法律及行业协会指引均明确 , 财税代理平台不负有审查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法定义务 , 对于业务中因客户舞弊 、 欺诈而骗取财税代理平台虚开发票的 , 应对客户追究法律责任。(三)个人商事主体形态的调整及所得性质的转变具有合法性在一些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虚开案件中 , 司法机关否认了其业务模式 , 认为其帮助自然第 16页 ,共 23页人注册个体户 /个独 , 将自然人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生产经营所得涉嫌偷税 , 个体户 /个独向其他企业开票属于无真实服务而虚开 。 但结合税法与民商法规定 , 我们认为个人商事主体形态的调整及所得性质的转变具有合法性。 第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 , 为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66号 ) 第二条规定 :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上列条款可见,个人(自然人)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均以个人生产经营为前提 ,区别仅在于是否依法履行相关登记程序 。 在客户的同意 、 授意下 , 互联网平台依照上列规定经过合法正当的登记注册程序帮助个人将其经营主体身份变更为个体户 /个独,此种主体形态的调整具有合法依据。 第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 包括从事 医疗 、 咨询 、 讲学 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生产 、 经营的所得 ;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 、 医疗 、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从法律规定上看 , 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与经营所得的范围存在交叉 , 对于个人依法从事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既可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也可定性为经营所得 。因此 , 一项所得的性质系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的区分标准不是服务的内容 , 而是主体的类型和基础法律关系事实 。 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与其服务的对象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 则个人获取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所得缴税 ; 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后 , 与其服务的对象建立的是服务关系 , 则个人通过个体户或个独企业获取的收入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税。因此,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帮助自然人客户将 “ 个人 -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