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51部分:歌舞娱乐场所DB50/T 867.51-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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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1C C S S 0 9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第 5 1 部 分:歌 舞 娱 乐 场 所2 0 2 3-1 2-0 5 发 布2 0 2 4-0 3-0 5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基 础 管 理.24.1 机 构 设 置.24.2 安 全 生 产 人 员 和 部 门 职 责.24.3 安 全 生 产 目 标.34.4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34.5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34.6 操 作 规 程.44.7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54.8 相 关 方 管 理.64.9 安 全 生 产 投 入.64.1 0 安 全 文 化 建 设.64.1 1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化 建 设.64.1 2 警 示 标 志.64.1 3 安 全 风 险 管 理.74.1 4 隐 患 排 查 治 理.74.1 5 应 急 管 理.94.1 6 事 故 管 理.1 04.1 7 文 档 管 理.1 14.1 8 其 它.1 15 场 所 环 境.1 25.1 通 用 要 求.1 25.2 厨 房 区 域.1 25.3 辅 助 区 域.1 36 设 施 设 备.1 36.1 通 用 要 求.1 36.2 营 业 设 施 设 备.1 36.3 电 气 设 施 设 备.1 46.4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备.1 47 特 种 设 备.1 47.1 通 用 要 求.1 47.2 电 梯.1 57.3 其 他 特 种 设 备.1 58 公 用 辅 助 用 房 及 设 施 设 备.1 58.1 空 调 系 统.1 58.2 天 然 气 设 施.1 68.3 变 配 电 房.1 69 用 火、用 电 安 全.1 7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I I9.1 用 火 安 全.1 79.2 用 电 安 全.1 71 0 消 防 安 全.1 81 0.1 日 常 管 理 要 求.1 81 0.2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管 理 要 求.1 91 0.3 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2 01 0.4 消 防 安 全 巡 查.2 11 0.5 消 防 安 全 检 查.2 11 0.6 消 防 演 练.2 21 0.7 灭 火 救 援.2 21 1 职 业 健 康.2 21 1.1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与 控 制.2 21 1.2 职 业 危 害 告 知 和 警 示.2 31 1.3 职 业 健 康 管 理.2 31 2 劳 动 防 护 用 品.2 31 2.1 选 配.2 31 2.2 采 购、发 放.2 41 2.3 使 用.2 41 2.4 维 护、更 换、报 废.2 41 3 安 全 生 产 检 查.2 41 4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评 定.2 41 4.1 评 定 类 别.2 41 4.2 评 定 内 容.2 41 4.3 评 定 流 程.2 51 4.4 评 定 等 级 管 理.2 6附 录 A.2 7附 录 B.8 0附 录 C.8 5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则 起 草。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D B 5 0/T 8 6 7 分 为 若 干 部 分,目 前 已 发 布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通 用 要 求;第 3 部 分:榨 菜 生 产 企 业;第 4 部 分:油 气 开 采 企 业;第 5 部 分:黑 色 金 属 铸 造 企 业;第 6 部 分:黑 色 金 属 冶 炼 企 业;第 7 部 分:黑 色 金 属 压 延 加 工 企 业;第 8 部 分:烟 草 企 业;第 9 部 分:医 药 制 造 企 业;第 1 0 部 分:水 利 施 工 企 业;第 1 1 部 分:殡 葬 服 务 机 构;第 1 2 部 分:家 具 制 造 企 业;第 1 3 部 分:通 信 设 备、计 算 机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企 业;第 1 4 部 分:星 级 饭 店;第 1 5 部 分: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第 1 6 部 分:养 老 机 构;第 1 7 部 分:饮 料 制 造 企 业;第 1 8 部 分:木 材 加 工 企 业;第 1 9 部 分:建 材 制 造 企 业;第 2 0 部 分:有 色 金 属 冶 炼 企 业;第 2 1 部 分:旅 游 景 区(点);第 2 2 部 分:旅 行 社;第 2 3 部 分:纺 织 企 业;第 2 4 部 分:粮 食 加 工 企 业;第 2 5 部 分:城 镇 天 然 气 经 营 企 业;第 2 6 部 分:涂 料 制 造 企 业;第 2 7 部 分:水 泥 搅 拌 站;第 2 8 部 分:皮 鞋 制 造 企 业;第 2 9 部 分:有 色 金 属 压 力 加 工 企 业;第 3 0 部 分:有 色 金 属 铸 造 企 业;第 3 1 部 分:酒 类 制 造 企 业;第 3 2 部 分:小 五 金 制 造 企 业;第 3 3 部 分:橡 胶、塑 料 制 品 企 业;第 3 4 部 分:残 疾 人 服 务 机 构;第 3 5 部 分:食 品、饮 料 及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市 场;第 3 6 部 分:仓 储 企 业;第 3 7 部 分:纸 制 品 制 造 企 业;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I V 第 3 8 部 分:邮 政 快 递 企 业;第 3 9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第 4 0 部 分:幼 儿 园;第 4 1 部 分:小 学;第 4 2 部 分:中 学;第 4 3 部 分:日 化 产 品 制 造 企 业;第 4 4 部 分:儿 童 福 利 机 构;第 4 5 部 分:高 等 学 校;第 4 6 部 分:服 装 制 造 加 工 企 业;第 4 7 部 分:饲 料 生 产 加 工 企 业;第 4 8 部 分:医 疗 机 构;第 4 9 部 分:加 油 站;第 5 0 部 分:正 餐 服 务 企 业;本 部 分 为 D B 5 0/T 8 6 7 的 第 5 1 部 分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研 究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锐、胡 显 莉、朱 珠、徐 格、袁 振 华、田 勤 思、张 蕾、陈 沛、刘 靓、鲁 继 松、雍 艾 华、米 红 甫、唐 诗 杰、薛 国 臣、蒋 冬 梅。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V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1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5 1 部 分:歌 舞 娱 乐 场 所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基 础 管 理、场 所 环 境、设 施 设 备、特 种 设 备、公 用 辅 助 用房 及 设 施 设 备、用 火、用 电 安 全、消 防 安 全、职 业 健 康、劳 动 防 护 用 品、安 全 生 产 检 查、安 全 生 产 标 准化 等 级 评 定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以 营 利 为 目 的,向 公 众 开 放、消 费 者 自 娱 自 乐 的 营 业 性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其 他 场 所 兼 营 以 上 娱 乐 服 务 的,适 用 本 文 件。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 B Z 1 5 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 B Z 1 8 8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6 4 4 1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 标 准G B/T 1 1 6 5 1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选 用 规 范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3 6 2 3 铝 压 力 锅 安 全 及 性 能 要 求G B/T 1 3 8 6 9 用 电 安 全 导 则G B/T 1 5 4 9 9 事 故 伤 害 工 作 日 标 准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 1 6 6 6 8 干 粉 灭 火 系 统 及 部 件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 2 2 3 3 7 社 会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 2 5 5 0 6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 2 6 8 5 9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电 力 线 路 部 分G B/T 2 9 5 1 0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基 本 要 求G B/T 2 9 6 3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2 8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5 3 2 0 k V 及 以 下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6 0 3-1 1 0 k V 高 压 配 电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6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1 9 4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供 用 电 安 全 规 范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2 6 1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3 7 0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4 4 4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验 收 及 检 查 规 范G B 5 5 0 3 6 消 防 设 施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3 7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A Q/T 9 0 0 4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导 则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2A Q/T 9 0 0 7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基 本 规 范A Q/T 9 0 0 9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评 估 规 范G A 9 5 灭 火 器 维 修 与 报 废 规 程G A 6 5 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J G J 6 4 饮 食 建 筑 设 计 标 准J G J/T 3 3 1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防 滑 技 术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歌 舞 娱 乐 场 所 s o n g a n d d a n c e e n t e r t a i n m e n t p l a c e s以 营 利 为 目 的,向 公 众 开 放、消 费 者 自 娱 自 乐,提 供 伴 奏 音 乐、歌 曲 点 播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舞 蹈 音 乐、跳 舞 场 地 服 务 的 经 营 场 所。3.2安 全 生 产 主 要 负 责 人 r e s p o n s i b l e p e r s o n f o r w o r k s a f e t y法 人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非 法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4 基 础 管 理4.1 机 构 设 置4.1.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成 立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或 领 导 小 组,或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理 人 员。歌 舞 娱 乐 场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4.1.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设 置 应 符 合 如 下 要 求:a)从 业 人 员 超 过 1 0 0 人 的,应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b)从 业 人 员 在 1 0 0 人 以 下 的,应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4.2 安 全 生 产 人 员 和 部 门 职 责4.2.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a)建 立、健 全 并 落 实 本 单 位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加 强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b)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c)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d)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e)组 织 建 立 并 落 实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工 作 机 制,督 促、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生 产 工 作,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f)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g)及 时、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3h)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职 责。4.2.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a)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拟 订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b)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宣 传、教 育 和 培 训,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宣 传、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c)组 织 开 展 风 险 辨 识 和 评 估,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d)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e)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及 时 排 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提 出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建 议;f)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指 挥、强 令 冒 险 作 业、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行 为;g)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h)发 现 有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指 令 从 业 人 员 暂 停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离 作 业 现 场;i)组 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提 出 奖 惩 意 见;j)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职 责。4.2.3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a)严 格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措 施,确 保 要 害 部 位 安 全;b)加 强 重 点 岗 位、重 点 部 位 的 安 全 管 理;c)组 织 安 全 生 产 检 查,及 时 发 现 和 消 除 安 全 隐 患。对 有 关 部 门 指 出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和 提 出 的 改 进建 议,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解 决,并 将 结 果 报 相 关 部 门。对 暂 时 难 以 解 决 的 事 故 隐 患,要 采 取 相 应的 安 全 措 施;d)组 织 落 实 各 项 应 急 预 案 的 演 习;e)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职 责。4.3 安 全 生 产 目 标4.3.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制 定 以 控 制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率 和 职 业 病 发 生 率 为 指 标 的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4.3.2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根 据 各 部 门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面 临 事 故 风 险 的 程 度,综 合 设 计 年 度 安 全 生 产目 标。4.4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4.4.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落 实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责 任 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并 加 强 监 督 考 核。4.4.2 按 照 责、权、利 统 一 的 原 则,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的 内 容 和 大 小 应 与 各 生 产 性 质 和 岗 位 性 质 相 适 应。4.5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4.5.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规 章 制 度,规 范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行 为,安 全 规 章 制 度 要 发 放 到 岗位。4.5.2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安 全 生 产 机 构 设 置;b)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c)安 全 生 产 投 入;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4d)文 件、记 录 和 档 案 管 理;e)隐 患 排 查 治 理;f)安 全 培 训 教 育;g)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和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管 理;h)设 施 设 备 管 理;i)施 工 和 检 维 修 安 全 管 理;j)危 险 物 品 管 理;k)安 全 作 业 规 程 和 作 业 安 全 管 理;l)安 全 生 产 奖 惩 管 理;m)相 关 方 安 全 管 理;n)职 业 健 康 管 理;o)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管 理;p)安 全 风 险 管 理;q)应 急 管 理;r)事 故 管 理;s)安 全 生 产 报 告;t)“两 单 两 卡”制 度。4.5.3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应 经 批 准 实 施,现 行 有 效 版 本 应 发 放 至 相 关 岗 位 的 从 业 人 员。4.5.4 应 保 存 近 期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记 录 至 一 定 的 有 效 期。4.5.5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每 年 至 少 评 估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和 标 准 的 适 宜 性、有 效 性 和 执 行 情况。4.5.6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安 全 检 查 情 况、自 评 结 果、评 审 情 况、事 故 情 况 等,及 时 修 订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4.6 操 作 规 程4.6.1 应 结 合 本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设 施 设 备 作 业 任 务 特 点 以 及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与 职 业 病 防 护 要 求,以 作 业 岗位 或 设 施 设 备 为 单 元 编 制 齐 全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4.6.2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可 与 设 备 操 作 规 程、作 业 指 导 书 等 整 合,且 应 做 到 安 全 要 求 清 晰、明 确。4.6.3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在 新 设 施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组 织 制 订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确 保 其 适 宜 性和 有 效 性。4.6.4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a)适 用 范 围;b)岗 位 存 在 的 主 要 危 险 源 及 控 制 要 求;c)设 备 使 用 方 法 或 作 业 程 序;d)个 体 防 护 要 求;e)严 禁 事 项;f)紧 急 情 况 现 场 处 置 措 施。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54.6.5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应 经 批 准 实 施,现 行 有 效 版 本 应 发 放 至 相 关 岗 位 的 从 业 人 员,并 采 取 日 常 教 育 和考 核 等 措 施 确 保 员 工 上 岗 作 业 前 理 解、掌 握 并 正 确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要 求。4.6.6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教 育 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并 向 从 业 人员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4.7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4.7.1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管 理4.7.1.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主 管 部 门,定 期 识 别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需 求,制 定、实 施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并 保 证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资 源。4.7.1.2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计 划,教 育 和 引 导 从 业 人 员 掌 握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以及 相 关 要 求,遵 守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增 强 从 业 人 员 对 安 全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自 救 互 救 的 能 力。4.7.1.3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如 实 记 录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情 况,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档案 和 从 业 人 员 个 人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档 案,并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和 改 进。4.7.2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4.7.2.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4.7.2.2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对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确 保 其 具 备 正 确 履 行 岗 位 安 全 生 产职 责 的 知 识 与 能 力。4.7.2.3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初 次 安 全 培 训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3 2 学 时,每 年 再 培训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1 2 学 时。4.7.2.4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考 核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与 能 力 的 人 员,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4.7.3 特 种 作 业、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教 育 培 训从 事 特 种 作 业、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经 专 门 安 全 作 业 培 训,考 核 合 格,取 得 相 应资 格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并 定 期 接 受 复 审。4.7.4 一 般 从 业 人 员 教 育 培 训4.7.4.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对 一 般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保 证 从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生产 知 识,熟 悉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了 解 事 故 应 急 处理 措 施,知 悉 自 身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4.7.4.2 一 般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内 容 和 学 时 应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4.7.4.3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方 可 上 岗 作 业。4.7.4.4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的 新 入 职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经 过 安 全 培 训 教 育。新 上 岗 的 从 业 人 员,岗 前 安 全培 训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2 4 学 时。4.7.4.5 从 业 人 员 在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内 部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离 岗 六 个 月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时,应 重 新 进 行 安 全教 育 培 训,且 培 训 时 长 不 应 少 于 4 学 时。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64.7.4.6 在 新 设 施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对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且 培 训 时 长 不 应 少 于 4 学 时。4.7.4.7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专 职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经 专 门 应 急 救 援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方 可上 岗,并 定 期 参 加 复 训。4.7.4.8 需 接 受 再 培 训 的 从 业 人 员,其 再 培 训 时 间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4.7.5 相 关 方 人 员 教 育 培 训相 关 方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应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并 保 存 记 录。培 训 内 容 包 括:相 关 方 人 员有 关 安 全 规 定、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害 因 素、所 从 事 作 业 的 安 全 要 求、作 业 安 全 分 析 及 安 全 控 制 措 施、职 业病 危 害 防 护 措 施、应 急 知 识 等。4.8 相 关 方 管 理4.8.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建 立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管 理 制 度,对 其 资 格 预 审、选 择、服 务 前 准 备、作 业 过 程 监 督、提 供 的 产 品、技 术 服 务、表 现 评 估、续 用 等 进 行 管 理,建 立 合 格 相 关 方 的 名 录 和 档 案。4.8.2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作 业 性 质 和 行 为 定 期 识 别 服 务 行 为 风 险,采 取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4.8.3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对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多 个 相 关 方 的 交 叉 作 业 统 一 安 全 管 理。4.8.4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与 相 关 方 签 订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项 目 协 议,不 得 将 项 目 委 托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条 件 的 相 关 方。4.9 安 全 生 产 投 入4.9.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保 障 制 度,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并 建 立使 用 台 账。4.9.2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从 业 人 员 工 伤 保 险。4.1 0 安 全 文 化 建 设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宜 按 照 A Q/T 9 0 0 4 的 要 求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确 立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理 念 及 行 为 准则,并 教 育、引 导 全 体 人 员 贯 彻 执 行。4.1 1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化 建 设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电 子 台账 管 理、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应 急 管 理、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和 隐 患 自 查 自 报、安 全 生 产 预 测预 警 等 信 息 系 统 的 建 设。4.1 2 警 示 标 志4.1 2.1 应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部 位 和 有 关 设 备、设 施 区 域 设 置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安 全 标 志 的 选 用、使 用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中 的 规 定。4.1 2.2 应 急 设 备 安 全 标 志 与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中 的 规 定。对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使 用 的 通 讯 设 备 应 设 置 醒目 的 安 全 标 志。4.1 2.3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工 作 场 所、作 业 岗 位、设 备、贮 存 场 所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警 示 标 识。警 示 标识 应 符 合 G B Z 1 5 8 的 要 求。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74.1 2.4 安 全 玻 璃 门、玻 璃 墙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防 撞 安 全 提 示 标 志。4.1 2.5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维 护。如 出 现 破 损,识 别 不 清,应 定 期 更 换。4.1 3 安 全 风 险 管 理4.1 3.1 安 全 风 险 辨 识4.1 3.1.1 应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管 理 制 度,对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全 面、系 统 的 辨 识,并 编 制 安 全 风 险 识 别 报告、应 急 资 源 调 查 报 告。其 中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全 面 辨 识 重 大 危 险 源,对 确 认 的 重 大危 险 源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4.1 3.1.2 应 根 据 危 险 源 在 触 发 因 素 作 用 下 转 化 为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大 小 与 危 险 源 引 起 事 故 后 果 的 严 重 程度,对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4.1 3.1.3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对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资 料 进 行 统 计、分 析、整 理 和 归 档。4.1 3.2 安 全 风 险 评 价应 根 据 规 定 的 频 次 和 时 机,对 生 产 过 程 存 在 的 危 害 因 素 采 用 适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根 据其 是 否 可 允 许、可 接 受 的 程 度 和 事 故 发 生 可 能 性、后 果 严 重 程 度 等 特 征 评 定 其 风 险 级 别。4.1 3.3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4.1 3.3.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根 据 其 评 估 出 的 安 全 风 险 和 确 定 的 安 全 风 险 分 级,对 不 同 级 别 的 安 全 风 险 制定 可 行 而 有 效 的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4.1 3.3.2 在 确 定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时,应 按 如 下 顺 序 考 虑 降 低 安 全 风 险:a)消 除;b)替 代;c)工 程 控 制 措 施;d)标 志、警 告 和(或)管 理 控 制 措 施;e)个 体 防 护。4.1 3.3.3 对 措 施 计 划 的 可 行 性 和 有 效 性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评 审。4.1 3.3.4 对 所 采 取 的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宜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和 监 测,如 未 达 到 预 期 效 果,应 进 行 原 因 分 析,重 新 制 定 控 制 措 施 并 实 施,直 至 达 到 预 期 效 果。4.1 4 隐 患 排 查 治 理4.1 4.1 隐 患 排 查4.1 4.1.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制 度,逐 级 建 立 并 落 实 从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每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隐 患 排查 治 理 和 防 控 责 任 制。4.1 4.1.2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和 标 准 等,组 织 制 定 各 部 门、岗 位、场 所、设 施 设备 的 隐 患 排 查 清 单(见 附 录 B)。4.1 4.1.3 隐 患 排 查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所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场 所、人 员、设 施 设 备 和 活 动,包 括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服 务 范 围。D B 5 0/T 8 6 7.5 1 2 0 2 384.1 4.1.4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按 照“日、周、月”排 查 制 度 的 要 求,定 期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相关 人 员 按 照 隐 患 排 查 清 单 排 查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隐 患。隐 患 排 查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现 场 值 班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间 隔 进 行 安 全 巡 查,及 时 发 现 并 报 告 隐 患;b)相 关 岗 位 责 任 人 应 当 结 合 生 产 经 营 活 动,每 日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隐 患 排 查;c)歌 舞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负 责 人 应 当 结 合 岗 位 责 任 制,每 周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隐 患 排 查;d)歌 舞 娱 乐 场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根 据 经 营 活 动 实 际,每 月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隐 患 排 查。4.1 4.1.5 对 排 查 出 的 事 故 隐 患,应 按 照 事 故 隐 患 的 等 级 进 行 登 记,建 立 事 故 隐 患 信 息 档 案,并 按 照 职责 分 工 实 施 监 控 治 理。4.1 4.1.6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场 所、设 备 发 包、出 租 的,应 与 承 包、承 租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并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各 方 对 事 故 隐 患 排 查、治 理 和 防 控 的 管 理 职 责。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对 承 包、承 租 单 位 的 事 故隐 患 排 查 治 理 负 有 统 一 协 调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4.1 4.2 隐 患 治 理4.1 4.2.1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应 根 据 隐 患 排 查 的 结 果,制 定 隐 患 治 理 方 案,对 隐 患 及 时 进 行 治 理。4.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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