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猪主要疫病防治技术规程DB5133/T 7-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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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 2.0 2 0.2 0CCS B 6 15133四 川 省(甘 孜 州)地 方 标 准D B 5 1 3 3/T 7 2 0 2 3代 替 D B 5 1 3 3/T 7-2 0 1 9藏 猪 主 要 疫 病 防 治 技 术 规 范M a i n E p i d e m i c D i s e a s e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u r e P r a c t i c a l S t a n d a r d o f T i b e t a nP i g2 0 2 3-1 1-1 6 发 布 2 0 2 3-1 2-1 6 实 施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1 3 3/T 7 2 0 2 3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藏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25 主 要 疫 病.36 主 要 传 染 病 的 免 疫.47 驱 虫.58 主 要 传 染 病 的 控 制 与 监 测.59 藏 猪 的 引 进 与 运 输.61 0 病 死 藏 猪 和 废 弃 物 管 理.61 1 档 案 管 理.6附 录 A(规 范 性)免 疫 程 序 表.8附 录 B(规 范 性)免 疫 记 录 表.9附 录 C(规 范 性)驱 虫 记 录 表.1 0附 录 D(规 范 性)消 毒 记 录 表.1 1附 录 E(规 范 性)用 药 记 录 表.1 2参 考 文 献.1 3D B 5 1 3 3/T 7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5 1 3 3/T 7-2 0 1 9 藏 猪 主 要 疫 病 防 治 技 术 规 范,与 D B 5 1 3 3/T 7-2 0 1 9 相 比,除 编 辑 性 修改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中 删 除 了 废 止 的 相 关 标 准,增 加 了 新 修 订 和 新 增 疫 病 的 标 准 及 新 发 布 的 相 关 动物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增 加 和 综 合 了 部 分 术 语 和 定 义(见 第 3 章)。增 加 了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和 猪 的 运 输 与 引 进 两 章 内 容(见 第 4、9 章)将 原 标 准 中“主 要 疫 病”(见 2 0 1 9 年 版 的 第 4 章)进 行 了 新 发 病、常 发 病 的 新 增 及 少 发 病 的 删减(见 第 5 章)删 除 原 标 准 中“传 染 病 防 治 技 术”(见 2 0 1 9 年 版 的 第 8 章)更 新 为“主 要 传 染 病 的 免 疫”(见第 6 章),对 原 内 容 诊 断 和 治 疗 进 行 了 删 减,仅 保 留 主 要 传 染 病 的 免 疫 内 容 删 除 原 标 准 中“寄 生 虫 病”更 新 为“主 要 寄 生 虫 病 的 驱 虫”(第 7 章),删 除 了 原 内 容,增 加了 驱 虫 药 的 选 择 和 使 用 内 容。删 除 原 标 准 中“主 要 疫 病 防 治”(见 2 0 1 9 年 版 的 第 6 章)更 新 为“主 要 传 染 病 的 控 制 与 监 测”(见 第 8 章),删 除 了 原 内 容,增 加 了 主 要 传 染 病 控 制 措 施 与 监 测 内 容。将 原 标 准“病 死 猪 无 害 化 处 理”(见 2 0 1 9 年 版 的 第 1 0 章)更 新 为“病 死 藏 猪 和 废 弃 物 管 理”(见第 9 章),并 详 细 说 明 了 无 害 化 处 理 内 容。将 原 标 准“档 案 建 立”(见 2 0 1 9 年 版 的 第 1 1 章)更 新 为“档 案 管 理”(见 第 1 1 章),增 加 了 附录 D 和 附 录 G。该 标 准 改 变 了 D B 5 1 3 3/T 7-2 0 1 9 的 编 写 格 式,正 文 从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主 要 传 染 病 与 寄 生虫 病 的 免 疫 和 驱 虫、主 要 传 染 病 的 控 制 与 监 测、藏 猪 的 运 输 与 引 进、病 死 猪 和 废 弃 物 管 理 和 档 案 管 理 等六 个 层 次 分 类 编 写,充 实 了 标 准 内 容。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由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农 牧 农 村 局 提 出、归 口 并 解 释。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西 南 民 族 大 学。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朝 辉、汤 承、岳 华、张 斌、徐 林、泽 仁 拥 忠、余 劲、李 劲、计 慧 姝、朱 庆、陈 和 强、杨 怀 珍、彭 玉 婷、根 呷 羊 批、张 俊 杰、胡 园、廖 昆。本 标 准 及 其 所 代 替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 1 9 年 首 次 发 布 为 D B 5 1 3 3/T 7-2 0 1 9;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5 1 3 3/T 7 2 0 2 31藏 猪 主 要 疫 病 防 治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藏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主 要 传 染 病 的 免 疫、驱 虫、主 要 传 染 病 的 控 制 与 监 测、藏猪 的 引 进 与 运 输 及 病 死 藏 猪 和 废 弃 物 的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甘 孜 州 藏 猪 主 要 疫 病 的 防 治。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3 0 7 8 饲 料 卫 生 标 准G B 1 8 5 9 6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1 8 6 3 5 动 物 防 疫 基 本 术 语G B/T 4 3 1 6 8 生 猪 运 输 管 理 技 术 要 求N Y/T 4 7 1 绿 色 食 品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使 用 准 则N Y/T 4 7 2 绿 色 食 品 兽 药 使 用 准 则N Y/T 1 3 3 4 畜 禽 粪 便 安 全 使 用 准 则N Y 5 0 2 7 无 公 害 食 品 畜 禽 饮 用 水 水 质N Y/T 5 0 3 0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兽 药 使 用 准 则N Y 5 0 3 1 无 公 害 食 品 生 猪 饲 养 兽 医 防 疫 准 则N Y 5 0 3 2 无 公 害 食 品 畜 禽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使 用 准 则D B 5 1/T 6 6 4 猪 伪 狂 犬 病 防 治 技 术 规 范D B 5 1/T 7 8 1 口 蹄 疫 防 治 技 术 规 范D B 5 1/T 2 6 8 4 非 洲 猪 瘟 防 治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8 6 3 5-2 0 0 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藏 猪 T i b e t a n p i g青 藏 高 原 特 有 地 方 猪 种,主 要 分 布 于 海 拔 2 9 0 0 m 4 1 0 0 m 的 高 原 地 区,其 具 有 耐 寒、耐 粗 饲、抗 病力 强 等 特 点。3.2生 物 安 全 管 理 f a r m b i o s e c u r i t y为 阻 断 病 原 体 侵 入 动 物 群 体,保 证 动 物 健 康 安 全 而 采 取 的 一 系 列 疫 病 综 合 防 控 措 施。3.3免 疫 i m m u n i t yD B 5 1 3 3/T 7 2 0 2 32机 体 识 别 和 排 除 抗 原 性 异 物,以 维 护 自 身 的 生 理 平 衡 和 稳 定 的 一 种 保 护 性 反 应,主 要 通 过 体 液 免 疫和 细 胞 免 疫 两 种 机 制 实 现。来 源:G B/T 1 8 6 3 5-2 0 0 2,4.2 3.4动 物 疫 病 a n i m a l e p i d e m i c生 物 性 病 原 引 起 的 动 物 群 发 性 疾 病,包 括 动 物 传 染 病 和 寄 生 虫 病。来 源:G B/T 1 8 6 3 5-2 0 0 2,3.1 3.5预 防 p r o p h y l a x i s采 取 措 施 防 止 疫 病 发 生 和 流 行。来 源:G B/T 1 8 6 3 5-2 0 0 2,4.1 3.6驱 虫 r e p e l l i n g p a r a s i t e应 用 药 物 驱 除、杀 灭 宿 主 动 物 体 内 与 外 界 相 通 脏 器 中 的 寄 生 虫。来 源:G B/T 1 8 6 3 5-2 0 0 2,4.6 3.7疫 苗 V a c c i n e用 病 原 微 生 物、寄 生 虫 或 其 组 分 或 代 谢 产 物 经 加 工 制 成 或 用 合 成 肽 或 基 因 工 程 方 法 制 成,用 于 人 工主 动 免 疫 的 生 物 制 品 来 源:G B/T 1 8 6 3 5-2 0 0 2,2.4.3 3.8消 毒 d i s i n f e c t i o n采 用 物 理、化 学 或 生 物 学 等 措 施 杀 灭 病 原 微 生 物。来 源:G B/T 1 8 6 3 5-2 0 0 2,5.1.6 3.9无 害 化 处 理 b i o-s a f e d i s p o s a l用 物 理、化 学 或 生 物 学 等 方 法 处 理 疑 似 带 有 病 原 体 的 动 物 尸 体、动 物 产 品 及 其 他 物 品,达 到 消 灭 传染 源、切 断 传 播 途 径,破 坏 毒 素,保 障 人 畜 健 康 安 全 的 目 的。来 源:G B/T 1 8 6 3 5-2 0 0 2,5.1.4 4 藏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4.1 组 织 管 理养 殖 场 应 成 立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小 组 并 落 实 以 下 工 作:针 对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应 制 定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针 对 猪 场 选 址 布 局、防 疫 管 理、基 础 设 施、人 员 管 理、制 度 建 设、车 辆 管 理、引 种 管 理 等 环节 存 在 的 潜 在 风 险 因 素 每 年 应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工 作,查 找 风 险 因 素,制 定 实 施 生 物 安 全 计 划,及 时 消 除 风 险;针 对 生 物 安 全 的 各 个 环 节,应 制 定 包 括 消 毒 制 度、投 入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疫 病 免 疫 计 划、疫病 监 测 计 划、疫 情 报 告 制 度、病 死 猪 无 害 化 处 理、物 资 管 理 制 度、人 员 管 理 及 培 训 等 制 度;场 内 所 有 人 员 应 执 行 各 项 制 度,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小 组 应 负 责 规 程、制 度 等 落 实 情 况 的 监 督、检 查 和 考 核。D B 5 1 3 3/T 7 2 0 2 334.2 藏 猪 群 管 理对 藏 猪 群 的 管 理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不 同 生 长 阶 段 的 猪 只 应 进 行 分 区 饲 养;后 备 猪 培 育 舍、分 娩 舍、保 育 舍 及 育 肥 舍 应 执 行 批 次 进 出;引 入 动 物 和 患 病 动 物 应 配 备 独 立 的 的 隔 离 舍;空 舍 期 设 置 合 理,在 转 入 生 猪 之 前,应 对 所 有 地 面、墙 面 及 所 有 的 饲 养 用 具、器 械 及 环 境 等进 行 彻 底 的 清 洗、消 毒;养 殖 场 应 配 备 有 防 鼠、防 鸟、防 蚊 蝇 等 设 施 设 备;猪 群 放 养 时 应 限 定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饲 养,防 止 与 野 生 动 物 接 触。4.3 投 入 品 及 饮 水 管 理4.3.1 饲 料 药 物、疫 苗 等 不 同 类 型 的 投 入 品 应 分 开 储 藏,且 标 识 清 晰。4.3.2 饲 料 应 符 合 G B 1 3 0 7 8 要 求,不 得 饲 喂 含 猪 源 成 份 的 饲 料。4.3.3 饲 料 贮 存 仓 库 应 清 洁、干 燥、通 风 和 防 止 霉 变。4.3.4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N Y 5 0 3 2 及 N Y/T 4 7 1 的 要 求。4.3.5 兽 药 使 用 应 按 照 N Y/T 5 0 3 0 及 N Y/T 4 7 2 规 定 执 行,宜 减 少 药 物 的 使 用,确 需 使 用 兽 药,应 在 执业 兽 医 指 导 下 进 行。4.3.6 临 床 用 药 和 饲 料 添 加 剂,应 严 格 执 行 休 药 期,特 别 是 出 栏 前 的 猪,未 达 到 休 药 期 不 应 出 栏、屠宰 或 上 市。4.3.7 不 应 使 用 禁 用 药 物 或 人 用 药 物。兽 药 应 来 自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通 过 农 业 农 村 部 G M P 认 证 的、具有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兽 药 生 产 企 业。4.3.8 疫 苗 应 选 用 经 农 业 农 村 部 批 准 的 正 规 生 产 厂 家,按 照 说 明 书 规 范 储 存 和 使 用。4.3.9 定 期 检 测 饮 用 水 质,水 质 检 测 符 合 应 N Y 5 0 2 7 的 要 求4.4 防 疫 消 毒4.4.1 消 毒 要 求藏 猪 场 应 执 行 卫 生 消 毒 制 度 和 消 毒 操 作 程 序,做 好 消 毒 记 录 并 保 存,合 理 选 择 消 毒 剂 种 类 和 消 毒 方法,应 定 期 更 换 消 毒 剂,并 做 好 配 置、更 换 或 使 用 记 录。4.4.2 消 毒 对 象 与 方 法4.4.2.1 猪 舍 清 洁 与 消 毒猪 舍 应 执 行 严 格 的 消 毒 制 度 和 消 毒 操 作 规 程,并 做 好 记 录 保 存。4.4.2.2 场 区 环 境 消 毒应 定 期 对 场 区 和 周 边 环 境 进 行 清 洗、消 毒。4.4.2.3 设 备 和 工 具 消 毒消 毒 设 备 和 工 具 应 专 设 专 用,每 栋 舍 应 配 备 专 用 的 饲 喂、饮 水、消 毒、清 扫 等 工 具。4.4.2.4 饮 用 水 消 毒应 定 期 清 洗 和 消 毒 供 水、饮 水 设 施 设 备,定 期 检 测 饮 用 水 水 质,水 质 检 测 应 符 合 N Y 5 0 2 7 的 要 求。4.4.2.5 人 员 消 毒工 人 员 进 入 生 产 区 之 前 应 在 消 毒 间 用 紫 外 灯 消 毒 1 5 分 钟。进 入 生 产 区 时,应 经 门 口 雾 化 消 毒 通 道 进行 体 表 消 毒。地 面 放 置 消 毒 垫,用 于 人 员 的 鞋 底 消 毒。放 置 洗 手 池,进 行 手 部 消 毒。5 主 要 疫 病D B 5 1 3 3/T 7 2 0 2 34藏 猪 主 要 传 染 病 包 括 口 蹄 疫(F o o t-a n d-m o u t h d i s e a s e,F M D)、猪 瘟(I n f e c t i o n w i t h c l a s s i c a ls w i n e f e v e r v i r u s,C S F)、非 洲 猪 瘟(I n f e c t i o n w i t h A f r i c a n s w i n e f e v e r v i r u s,A S F)、猪 肺疫(S w i n e p a s t e u r e l l o s i s)、猪 伪 狂 犬 病(P o r c i n e p s e u d o r a b i e s,P R V)、猪 圆 环 病 毒 病(P o r c i n eC i r c o v i r u s D i s e a s e s,P C V D)、猪 流 行 性 腹 泻 病(P E D,P o r c i n e e p i d e m i c d i a r r h e a)、猪 支 原 体 肺炎(M y c o p l a s m a h y o p n e u m o n i a e)等 传 染 病 及 蛔 虫(r o u n d w o r m)、绦 虫(t a p e w o r m)、球 虫(n e m a t o d e)、线 虫(n e m a t o d e)等 寄 生 虫 病(p a r a s i t i c d i s e a s e)。6 主 要 传 染 病 的 免 疫6.1 免 疫 要 求6.1.1 猪 只 免 疫 应 符 合 N Y 5 0 3 1 规 定,按 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疫 病 免 疫 计 划 和 免 疫 程 序,认 真实 施,做 好 免 疫 记 录,建 立 免 疫 档 案 见 附 录 A。6.1.2 根 据 本 场 病 种 特 点,制 定 合 理 的 免 疫 程 序,有 效 落 实 国 家 强 制 免 疫 计 划,对 口 蹄 疫 实 行 强 制 免疫,对 猪 瘟 和 高 致 病 性 蓝 耳 病 开 展 计 划 免 疫,所 有 猪 只 的 免 疫 应 按 照 免 疫 程 序 进 行 免 疫。6.2 疫 苗 的 保 存 和 使 用6.2.1 疫 苗 免 疫 接 种 方 法 及 剂 量 应 按 照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操 作。6.2.2 所 有 疫 苗 应 是 经 农 业 农 村 部 批 准 生 产 的 产 品,不 应 使 用 非 法 苗、过 期 苗 和 变 质 苗。6.2.3 对 疫 苗 进 行 正 确 的 保 存 和 使 用,不 应 使 用 过 期 或 包 装 瓶 破 损 的 疫 苗。6.3 口 蹄 疫 免 疫6.3.1 对 所 有 猪 只 使 用 猪 口 蹄 疫 疫 苗 进 行 强 制 免 疫,应 按 照 D B 5 1/T 7 8 1 要 求 开 展 免 疫。6.3.2 仔 猪 2 8 日 龄 至 3 5 日 龄 时 进 行 初 免,间 隔 1 个 月 后 再 进 行 1 次 加 强 免 疫,以 后 每 隔 4 个 月 至 6个 月 再 免 疫 1 次。6.3.3 春、秋 两 季 应 各 进 行 1 次 集 中 免 疫,并 定 期 补 免,免 疫 密 度 应 达 到 1 0 0%。6.4 猪 瘟 免 疫6.4.1 对 猪 实 施 猪 瘟 免 疫,应 对 猪 只 使 用 猪 瘟 活 疫 苗 或 猪 瘟 脾 淋 疫 苗 进 行 强 制 免 疫。6.4.2 商 品 猪 和 种 猪 2 8 日 龄 到 3 5 日 龄 初 免,间 隔 1 个 月 后 再 进 行 1 次 加 强 免 疫,以 后 种 猪 每 隔 4 个月 至 6 个 月 免 疫 1 次。6.4.3 春、秋 两 季 应 进 行 1 次 集 中 免 疫,并 定 期 补 免,免 疫 密 度 应 达 到 1 0 0%。6.5 支 原 体 免 疫6.5.1 仔 猪 3 日 龄 2 周 龄 免 疫 1 次;6.5.2 后 备 母 猪,配 种 前 免 疫 2 次;6.5.3 经 产 母 猪 产 前 6 周 免 疫 1 次。6.6 猪 伪 狂 犬 病 免 疫6.6.1 猪 只 免 疫 应 按 照 D B 5 1/T 6 6 4 中 免 疫 要 求 开 展 免 疫;6.6.2 仔 猪 1 周 龄 应 使 用 伪 狂 犬 疫 苗 进 行 首 免,间 隔 4 周 再 加 强 免 疫 1 次;6.6.3 2 月 龄 藏 猪 应 使 用 伪 狂 犬 疫 苗 免 疫,每 隔 6 个 月 免 疫 1 次。6.7 猪 圆 环 病 毒 病 免 疫D B 5 1 3 3/T 7 2 0 2 356.7.1 对 断 奶 仔 猪 应 进 行 圆 环 病 毒 疫 苗 的 首 免;6.7.2 5 月 龄 应 进 行 1 次 圆 环 病 毒 疫 苗 免 疫。6.8 猪 流 行 性 腹 泻 免 疫6.8.1 怀 孕 母 猪,应 跟 胎 免 疫 2 次,产 前 2 8 天 1 次,产 前 1 4 天 1 次;6.8.2 后 备 猪 入 群 前 应 免 疫 2 次,1 6 5 日 龄 1 7 5 日 龄 1 次。6.9 其 他 疫 病 的 免 疫6.9.1 对 其 他 病 种 可 结 合 本 场 实 际 应 进 行 免 疫,并 报 当 地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备 案。6.9.2 非 洲 猪 瘟 等 目 前 无 有 效 的 疫 苗 传 染 病 应 按 照 D B 5 1/T 2 6 8 4 及 藏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规 定加 强 藏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达 到 防 控 该 类 疫 病 的 目 的。7 驱 虫7.1 驱 虫 药 的 选 择7.1.1 应 使 用 符 合 N Y/T 5 0 3 0 规 定 的 驱 虫 药;7.1.2 猪 寄 生 虫 病 的 预 防 可 选 用 阿 苯 达 唑 和 伊 维 菌 素 阿 苯 达 唑 和 伊 维 菌 素 等 广 谱、高 效、低 毒 的 驱 虫药。7.2 驱 虫 药 的 使 用7.2.1 经 诊 断,藏 猪 感 染 寄 生 虫 病,应 针 对 不 同 情 况,选 用 有 针 对 性 及 特 异 的 抗 寄 生 虫 药 物 治 疗。7.2.2 引 进 猪 及 经 常 发 猪 蛔 虫 病、疥 虫 病、疥 螨 病 的 地 区 应 加 强 该 病 防 治 工 作。可 选 用 丙 硫 苯 咪 唑、氨 丙 啉 和 伊 维 菌 素 等 等 广 谱、高 效、低 毒 的 驱 虫 药 进 行 驱 虫。7.2.3 各 种 驱 虫 药 使 用 方 法 及 剂 量 应 按 照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操 作,并 建 立 驱 虫 记 录 表 见 附 录 C。7.3 注 意 事 项不 同 年 龄 的 藏 猪 应 每 年 定 期 驱 虫、不 应 喂 食 人 或 其 他 动 物 的 粪 便 和 餐 余 垃 圾 等,驱 虫 后 的 粪 便 应 及时 处 理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粪 污 处 理 应 符 合 N Y/Y 1 3 3 4 的 规 定。8 主 要 传 染 病 的 控 制 与 监 测8.1 主 要 传 染 病 的 控 制 措 施8.1.1 养 殖 场(户)发 生 或 疑 似 发 生 疫 病 时,应 按 照 本 疫 病 防 治 技 术 规 范 及 时 处 置。8.1.2 发 生 或 疑 似 发 生 一 类 疫 病 时,立 即 封 锁 现 场,养 殖 场(户)或 兽 医 应 按 规 定 向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报告 疫 情。8.1.3 确 诊 发 生 非 洲 猪 瘟、口 蹄 疫、猪 水 泡 病、猪 瘟、猪 繁 殖 呼 吸 综 合 征 等 一 类 疫 病 时,养 殖 场(户)应 配 合 相 关 部 门,对 猪 场 实 施 严 格 的 隔 离、封 锁、扑 杀、无 害 化 处 理 及 消 毒。8.1.4 发 生 伪 狂 犬 病、结 核 病、布 鲁 氏 菌 病 等 二 类 疫 病 时,应 对 猪 群 实 施 清 群 和 净 化 措 施。8.1.5 发 生 疫 病 时,应 选 相 应 的 疫 苗 对 疫 点、疫 区 及 受 威 胁 区 的 猪 进 行 紧 急 免 疫 接 种。8.1.6 发 生 疫 情 时,全 场 进 行 彻 底 消 毒,消 毒 应 符 合 G B/T 1 6 5 6 9 规 定,死 猪 或 淘 汰 猪 的 尸 体 应 进 行 无害 化 处 理。D B 5 1 3 3/T 7 2 0 2 368.2 疫 病 监 测8.2.1 应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制 定 疫 病 监 测 方 案,由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实 施,养 殖 场(户)应 积 极 予 以 配合。8.2.2 常 规 监 测 的 疫 病 应 包 括 口 蹄 疫、猪 瘟、非 洲 猪 瘟、猪 繁 殖 呼 吸 综 合 征。8.2.3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可 选 择 其 他 疫 病 进 行 监 测。8.2.4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由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疫 病 监 督 抽 查,将 抽 查 结 果 报 告 当 地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并 反 馈 养 殖 场(户)。8.2.5 免 疫 抗 体 合 格 率 达 不 到 7 0%的,应 进 行 补 免。8.2.6 病 原 学 监 测 出 现 阳 性 的,同 群 猪 应 加 强 加 强 监 测 和 防 范 并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9 藏 猪 的 引 进 与 运 输9.1 引 进9.1.1 不 应 从 疫 区 引 进 藏 猪 及 其 精 液、胚 胎 和 卵 细 胞。9.1.2 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引 进 种 猪 及 其 精 液、胚 胎、卵 细 胞 应 符 合 国 家 引 种 相 关 规 定。9.1.3 引 进 的 藏 猪 引 入 前 应 经 过 检 测 合 格,隔 离 饲 养 观 察 期 满 监 测 合 格,确 认 健 康 者,方 可 混 群 饲 养。9.2 运 输9.2.1 猪 只 运 输 应 符 合 G B/T 4 3 1 6 8-2 0 2 3 要 求,运 输 车 辆 在 运 输 前、后 应 做 到 彻 底 清 洗 消 毒。9.2.2 运 输 途 中 不 应 在 疫 区、城 镇 或 集 市 停 留、饮 水 或 饲 喂,不 应 接 触 其 他 动 物。1 0 病 死 藏 猪 和 废 弃 物 管 理1 0.1 病 死 猪 的 处 理1 0.1.1 规 模 猪 场 应 建 立 病 死 猪 处 理 生 物 安 全 制 度,应 有 病 死 猪 检 查 结 果 和 处 理 记 录。1 0.1.2 病 死 猪、死 胎、胎 衣 等 应 按 农 业 农 村 部 病 死 畜 禽 和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有 关 规 定 进 行无 害 化 处 理,严 禁 出 售 和 随 意 丢 弃。1 0.1.3 规 模 猪 场 应 建 立 病 死 猪 处 理 生 物 安 全 制 度,应 有 病 死 猪 检 查 结 果 和 处 理 记 录。1 0.1.4 病 猪 在 隔 离 舍 饲 养,应 由 兽 医 进 行 诊 治,专 人 管 理,及 时 进 行 诊 断 和 采 样 等 工 作。1 0.1.5 不 应 在 生 产 区 内 解 剖 病 死 猪,如 确 需 剖 检,应 在 设 立 的 专 门 剖 检 区 域 内 的 剖 检 设 施 中 进 行,同时 做 好 消 毒 工 作。1 0.2 废 弃 物 处 理1 0.2.1 粪 污 处 理 应 执 行 G B 1 8 5 9 6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不 应 将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粪 污直 接 排 放 到 环 境 中。1 0.2.2 废 弃 的 注 射 器、针 头、药 瓶、疫 苗 瓶 等 医 疗 废 弃 物 应 放 入 安 全 收 集 容 器 内,不 应 与 生 活 垃 圾 混合,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处 理。1 0.2.3 普 通 垫 料、残 留 饲 料 等 应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处 理。1 0.2.4 发 生 重 大 疫 情 猪 场 废 弃 物 应 按 照 国 家 兽 医 防 疫 有 关 规 定 处 置。1 1 档 案 管 理D B 5 1 3 3/T 7 2 0 2 371 1.1 免 疫 记 录应 建 立 免 疫 程 序 并 保 存 免 疫 记 录。免 疫 记 录 主 要 包 括 猪 的 圈 舍 号、耳 标 号、免 疫 日 期、种 类 日 龄、疫 苗 品 种、生 产 厂 家、批 号、有 效 期、方 法、剂 量、作 用、存 栏 数、防 疫 人 员 签 字,记 录 至 少 保 存 3 年,免 疫 程 序 见 附 录 A、免 疫 记 录 见 附 录 B。1 1.2 驱 虫 记 录应 建 立 并 保 存 驱 虫 记 录。驱 虫 记 录 主 要 包 括 驱 虫 时 间、耳 标 号、驱 虫 药 物、生 产 厂 家、批 号、有 效期、有 效 成 分、驱 虫 方 法、防 疫 人 员 签 字,记 录 至 少 保 存 3 年,驱 虫 记 录 见 附 录 C。1 1.3 消 毒 记 录应 建 立 消 毒 制 度 并 保 存 消 毒 记 录。消 毒 记 录 主 要 包 括 消 毒 记 种 类 和 名 称,消 毒 日 期、消 毒 频 次、消毒 方 法、消 毒 液 浓 度 配 比、消 毒 场 地 及 器 具、消 毒 人 员 签 字,记 录 至 少 保 存 3 年,消 毒 记 录 见 附 录 D。1 1.4 用 药 记 录应 建 立 并 保 存 用 药 记 录。用 药 记 录 主 要 包 括 藏 猪 编 号、发 病 时 间 及 诊 断、用 药 名 称、给 药 途 径、剂量、疗 程、休 药 期。饲 料 中 含 有 药 物 添 加 剂 的 应 特 别 记 录 药 物 名 称、含 量 及 休 药 期,记 录 至 少 保 存 3 年,用 药 记 录 见 附 录 E。D B 5 1 3 3/T 7 2 0 2 38A A附 录 A(规 范 性)免 疫 程 序 表藏 猪 免 疫 程 序 表 见 A.1 的 规 定。表 A.1 免 疫 程 序 表县 乡 村(畜 主 名/养 殖 场 名 称)日龄 疫苗品种 毒株 方法 剂量 作用 备注。注:应按照免疫说明书要求进行免疫。D B 5 1 3 3/T 7 2 0 2 39B B附 录 B(规 范 性)免 疫 记 录 表藏 猪 免 疫 记 录 见 表 B.1 的 规 定。表 B.1 免 疫 记 录 表县 乡 村(畜 主 名/养 殖 场 名 称)圈舍号免疫日期存栏数 日龄疫苗品种生产厂家批号 有效期 方法 剂量 免疫数 补免数防疫人员签字D B 5 1 3 3/T 7 2 0 2 31 0C C附 录 C(规 范 性)驱 虫 记 录 表藏 猪 驱 虫 记 录 见 表 C.1 的 规 定。表 C.1 驱 虫 记 录 表县 乡 村(畜 主 名/养 殖 场 名 称)驱虫时间 存栏数 驱虫药物 生产厂家 批号 有效期 驱虫数 驱虫方法 防疫人员签字注:应按照驱虫药说明书要求用药。D B 5 1 3 3/T 7 2 0 2 31 1D D附 录 D(规 范 性)消 毒 记 录 表藏 猪 消 毒 记 录 见 表 D.1 的 规 定。表 D.1 消 毒 记 录 表县 乡 村(畜 主 名/养 殖 场 名 称)消毒剂种类和名称 消毒日期 消毒频次 消毒方法 消毒液浓度配比 消毒人员签字注:应按照消毒剂说明书要求消毒。D B 5 1 3 3/T 7 2 0 2 31 2E E附 录 E(规 范 性)用 药 记 录 表藏 猪 用 药 记 录 见 表 E.1 的 规 定。表 E.1 用 药 记 录 表县 乡 村(畜 主 名/养 殖 场 名 称)圈舍号 耳标号 发病时间 治疗时间 症状 用药 剂量 疗程 生产厂家 生产批号 有效期 有效成分D B 5 1 3 3/T 7 2 0 2 31 3参 考 文 献 1 D B 6 3/T 2 1 2 7-2 0 2 3 规 模 猪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2 D B 1 5/T 2 9 2 3 2 0 2 3 规 模 猪 场 生 物 安 全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 3 D B 5 0/T 1 1 6 8-2 0 2 1 荣 昌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4 D B 1 5 0 7/T 2 5-2 0 2 0 生 猪 主 要 疫 病 综 合 防 治 技 术 规 范 5 D B 5 4/T 0 0 9 9-2 0 1 6 藏 猪 养 殖 技 术 规 范 6 D B 6 3/T 2 1 2 7-2 0 2 3 规 模 猪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农 村 部 令 2 0 1 7 第 2 5 号 病 死 畜 禽 和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农 村 部 令 2 0 2 2 第 3 号 病 死 畜 禽 和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管 理 办 法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2 0 2 1 第 6 9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1 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2 0 0 4 第 4 0 4 号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2 0 1 2 第 2 6 6 号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2 0 1 7 第 4 5 0 号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1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2 0 0 1 第 3 2 7 号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1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1 9 9 9 第 1 5 3 号 种 畜 禽 管 理 条 例 1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农 村 部 令 2 0 2 0 第 7 号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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