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6 7.0 4 0C C S X 0 0DB5133四 川 省(甘 孜 州)地 方 标 准D B 5 1 3 3/T 7 3 2 0 2 3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集 中 供 餐 管 理 规 范T h e m a n a g e m e n t s t a n d a r d o f c e n t r a l i z e d f e e d i n g i n T i b e t a n B u d d h i s t a c t i v i t y p l a c e2 0 2 3-1 1-0 2 发 布 2 0 2 3-1 2-0 2 实 施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1 3 3/T 7 3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原 料 来 源.36 贮 存 管 理.47 原 料 加 工.48 集 中 供 餐.59 废 弃 物 处 理.61 0 食 品 安 全 应 急 处 置.61 1 监 督 与 改 进.6附 录 A(资 料 性)集 中 供 餐 质 量 环 节 控 制 流 程 图.8参 考 文 献.9D B 5 1 3 3/T 7 3 2 0 2 3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甘 孜 州 民 族 宗 教 委 员 会、四 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春 兰、王 昌 宇、邱 明 勇、蒋 勇 劲、四 郎 泽 仁、王 静 颖、赵 敦、曹 亚 洲、段 小健。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5 1 3 3/T 7 3 2 0 2 31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集 中 供 餐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集 中 供 餐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原 料 来 源、原 料 加 工、贮存 管 理、集 中 供 餐、废 弃 物 处 理、食 品 安 全 应 急 处 置、监 督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四 川 省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集 中 供 餐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7 6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 B 1 4 9 3 0.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洗 涤 剂G B/T 2 7 3 0 6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餐 饮 业 要 求G B 3 1 6 5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通 用 卫 生 规 范G B/T 3 9 0 0 2 餐 饮 分 餐 制 服 务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a n d p a s t o r a l a r e a s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境 内 的 由 四 川 省 佛 教 协 会 依 法 设 立 的 藏 语 佛 学 院 和 经 依 法 审 批、登 记 的 寺 庙 依 法 登记 的 藏 传 佛 教 寺 院。3.2寺 管 会 T h e t e m p l e m a n a g e m e n t c o m m i t t e e寺 庙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简 称,当 地 政 府 为 依 法 管 理、维 护 寺 院 及 僧 尼 合 法 权 益 成 立 的 管 理 机 构。3.3民 管 会 T h e t e m p l e p e o p l e s c o m m i t t e e寺 庙 民 主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简 称,通 过 寺 庙 僧 尼 民 主 选 举 并 经 过 当 地 宗 教 部 门 批 准 产 生 的 管 理 机 构。3.4供 餐 服 务 人 员 T h e t e m p l e f o o d s e r v i c e p e r s o n n e l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集 中 供 餐 中 从 事 食 品 采 购、加 工 制 作、供 餐、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等 工 作 的 人 员。D B 5 1 3 3/T 7 3 2 0 2 324 基 本 要 求4.1 总 则4.1.1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集 中 供 餐 管 理 与 服 务 要 求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四 川 省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藏 传 佛 教 事 务 条 例 甘 孜 藏 族自 治 州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4.1.2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在 进 行 大 型 佛 事 活 动 集 中 供 餐 时 民 管 会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进 行 申请,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在 收 到 申 请 同 时 向 当 地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进 行 报 备。报 备 内 容 包 括 举 办 时 间、地 点、参 与人 员、供 餐 餐 次、用 餐 人 数 等。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参 照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进行 监 督 管 理。4.1.3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集 中 供 餐 应 依 法 配 备 与 供 餐 规 模、食 品 类 别、风 险 等 级、管 理 水 平、安 全 状况 等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总 监、食 品 安 全 员 等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明 确 寺 庙 主 要 负 责 人、食 品 安 全 总 监、食 品 安 全 员 等 的 岗 位 职 责。4.1.4 加 强 宣 传 教 育,提 倡“厉 行 节 约、反 对 浪 费”的 社 会 风 尚,培 养 勤 俭 节 约 良 好 美 德。4.1.5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参 考 G B/T 2 7 3 0 6 的 要 求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4.2 场 所4.2.1 选 址4.2.1.1 应 选 择 与 就 餐 相 适 应 的 场 所,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清 洁。4.2.1.2 不 得 选 择 易 受 到 污 染 的 环 境 区 域。应 距 离 粪 坑、污 水 池、暴 露 垃 圾 场(站)、旱 厕 等 污 染 源 2 5m 以 上,并 位 于 粉 尘、有 害 气 体、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 散 性 污 染 源 的 影 响 范 围 外。难 以 避 免 的 应 采 取 有效 防 范 措 施。4.2.2 布 局4.2.2.1 按 照 原 料 进 入、原 料 处 理、半 成 品 加 工、成 品 供 应 的 顺 序,合 理 布 局 各 加 工 操 作 场 所。4.2.2.2 实 行 分 区 管 理,应 设 置 食 品 处 理 区、烹 饪 区、工 具 区、仓 储 区、非 食 品 处 理 区、废 弃 物 处 理区。4.2.2.3 设 置 独 立 隔 间、区 域 或 设 施,存 放 工 具。专 用 于 清 洗 清 洁 工 具 的 区 域 或 设 施,其 位 置 不 会 污染 食 品,并 有 明 显 的 区 分 标 识。4.2.2.4 食 品 处 理 区 加 工 制 作 食 品 时,如 使 用 木 材 或 牛 粪 等 固 体 燃 料,应 加 强 防 尘 防 灰 措 施。4.2.3 卫 生4.2.3.1 应 定 期 清 洁 各 区 的 卫 生,场 所 内 外 环 境 整 洁,上、下 水 道 通 畅,地 面 无 积 水。4.2.3.2 地 面、排 水 沟、墙 壁、顶 棚、门 窗 等 应 保 持 清 洁 和 良 好 状 况。4.2.3.3 餐 厨 废 弃 物 和 其 他 垃 圾 应 分 类 盛 放,其 中 餐 厨 废 弃 物 应 使 用 密 闭 容 器 盛 放,及 时 清 理。4.2.3.4 应 做 好 防 鼠 防 蝇 防 虫 工 作,遵 循 物 理 防 治 原 则,与 外 界 直 接 相 通 的 门 窗、通 风 口、换 气 窗,应 加 装 纱 门、纱 窗、门 帘 等 防 蚊 蝇 设 施,人 员、原 料 进 出 通 道 应 设 有 防 鼠 板,门 的 缝 隙 应 小 于 6 m m,食 品 处 理 区、就 餐 区 应 配 备 防 蝇 帘 和 防 虫 罩,保 障 各 种 食 品(包 括 原 料)安 全。防 鼠 防 蝇 防 虫 设 施 应 定期 维 护 及 更 换。4.2.3.5 应 做 好 卫 生 监 督 检 查,建 立 卫 生 自 查 记 录 台 账,在 显 著 位 置 公 示 卫 生 状 况。D B 5 1 3 3/T 7 3 2 0 2 334.3 人 员4.3.1 应 配 备 专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明 确 工 作 职 责。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每 年 应 接 受 食 品 安 全 培 训。4.3.2 供 餐 服 务 人 员 应 持 健 康 证 上 岗,定 期 进 行 身 体 检 查。健 康 证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进 行 统 一 公 示。4.3.3 供 餐 服 务 人 员 应 每 天 上 岗 前 应 进 行 健 康 状 况 检 查,发 现 患 有 发 热、腹 泻、咽 部 炎 症 等 病 症 及 皮肤 有 伤 口 或 感 染 的 供 餐 服 务 人 员,应 立 即 暂 停 供 餐 工 作。患 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目 录 中 疾 病 的 人员,不 应 聘 用 和 上 岗。4.3.4 供 餐 服 务 人 员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应 佩 戴 清 洁 的 口 罩,佩 戴 工 作 帽 时,头 发 应 藏 于 工 作 帽内。4.3.5 对 供 餐 服 务 人 员 的 健 康、培 训 考 核、卫 生 等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3 1 6 5 4 的 要 求。4.4 设 备4.4.1 应 对 加 工、贮 存、陈 列 食 品 的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维 护、清 理 清 洗、消 毒,对 保 温 设 备 及 冷 藏 冷冻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校 验。4.4.2 应 按 照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食 品 加 工 设 备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清 理,定 期 消 毒。4.4.3 应 配 备 消 防 安 全 设 备,对 消 防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查、测 试、维 护 和 保 养。4.4.4 有 条 件 的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设 备 按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第 三 章 执 行。4.5 管 理 制 度4.5.1 应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制 度: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制 度;供 餐 服 务 人 员 健 康 管 理、培 训 管 理 制 度;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如 空 调 及 通 风 设 施、冷 藏 冷 冻 设 施 等)定 期 清 洗 消 毒、维 护、校 验 制 度;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保 洁 管 理 制 度;食 品 采 购 索 证 索 票、进 货 查 验 和 台 账 记 录 制 度;食 品 贮 存 管 理 制 度;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方 案;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制 度;有 害 生 物 防 控 制 度 等。4.5.2 应 制 定 集 中 供 餐 质 量 环 节 控 制 流 程 图,见 附 录 A,并 在 食 品 处 理 区 的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公 示。4.5.3 应 定 期 修 订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对 供 餐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考 核,督 促 落 实。5 原 料 来 源5.1 原 料 采 购5.1.1 供 货 商 管 理5.1.1.1 选 择 有 营 业 执 照、许 可 证 等 相 关 合 法 资 质 的 供 货 商。5.1.1.2 米、面、油、肉 蛋 奶 等 大 宗 食 品 及 调 味 品 应 定 点 采 购 或 统 一 配 送。5.1.1.3 鼓 励 建 立 固 定 的 供 货 渠 道,与 固 定 供 货 者 签 订 供 货 协 议,明 确 各 自 的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和 义 务。5.1.1.4 签 订 的 供 货 协 议、产 品 质 量 责 任 书 及 供 货 商 提 供 的 食 品 生 产(经 营)许 可 证(复 印 件)等,应 存 档 备 查。D B 5 1 3 3/T 7 3 2 0 2 345.1.1.5 应 建 立 供 货 商 评 价 和 退 出 机 制,定 期 对 供 货 商 进 行 评 价,及 时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货 商。5.1.2 采 购 管 理5.1.2.1 采 购 食 品 及 原 料 应 索 取 票 证,索 取 票 证 的 要 求 见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采 购 索 证 索 票 管 理 规 定。如 实、准 确、完 整 记 录 并 保 存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等 信 息,建 立 进 货 查 验 台 账。5.1.2.2 不 应 采 购 以 下 食 品: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腐 败 变 质、油 脂 酸 败、霉 变 生 虫、污 秽 不 洁、混 有 异 物、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及 消 毒 剂、洗 涤 剂 等 相 关 产 品;四 季 豆、鲜 黄 花 菜、野 生 菌、发 芽 土 豆、皮 蛋 等 高 风 险 食 品;野 生 动 物 或 野 生 动 物 制 品;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5.1.2.3 采 购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时,应 对 其 外 观 和 温 度 进 行 查 验,符 合 要 求 的 入 库 存放。5.1.2.4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和 相 关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产 品 保 质 期 满 后 6 个 月;没 有 明 确 保 质 期 的,保 存期 限 不 少 于 两 年。食 用 农 产 品 的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6 个 月。5.2 原 料 捐 赠5.2.1 信 教 群 众 捐 赠 的 食 品、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宜 在 捐 赠 同 时 提 供 采 购 票 据 或捐 赠 人 相 关 信 息,确 保 有 效 溯 源。5.2.2 应 建 立 捐 赠 查 验 台 账,如 实、准 确、完 整 记 录 并 保 存 捐 赠 信 息,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6 个 月。6 贮 存 管 理6.1 食 品 和 非 食 品(不 会 导 致 食 品 污 染 的 食 品 容 器、包 装 材 料、工 具 等 物 品 除 外)库 房 应 分 开 放 置。6.2 贮 存 食 品 的 仓 库 应 定 期 通 风 换 气,防 蝇 防 鼠 防 虫 设 施 完 好,不 应 存 放 有 毒、有 害 物 品。6.3 食 品 应 分 区 分 架 分 类、离 墙 离 地 1 0 c m 以 上 存 放,不 同 类 型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分 隔 或 分 离 贮 存,并 按照 食 品 包 装 标 注 的 贮 存 条 件 进 行 贮 存。6.4 应 按 照 易 于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存 放 食 品 原 料,并 标 明 食 品 的 名 称、生 产 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保 质 期、生 产 者 名 称 等 信 息。6.5 建 立 健 全 出 入 库 登 记 制 度,做 到 要 素 齐 全,账 目 清 楚。6.6 用 于 保 存 食 品 的 冷 藏 冷 冻 设 备,应 贴 有 标 识,建 立 温 度 监 控 记 录 表,原 料、半 成 品 和 成 品 应 分 柜存 放。6.7 应 定 期 检 查 库 存,及 时 清 理 变 质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7 原 料 加 工7.1 清 洗7.1.1 清 洗 用 水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D B 5 1 3 3/T 7 3 2 0 2 357.1.2 食 品 原 料 在 加 工 前 应 洗 净,蔬 菜 应 先 洗 后 切。7.1.3 用 于 加 工 食 品 原 料、半 成 品 或 者 成 品 等 的 容 器、工 具 应 从 形 状、材 质、颜 色、标 识 上 明 显 区 分,分 开 使 用,固 定 存 放,用 后 洗 净 并 保 持 清 洁。7.1.4 清 洗 工 具 应 分 类 管 理,分 开 使 用,定 位 存 放。7.1.5 洗 涤 剂 使 用 应 符 合 G B 1 4 3 9 0.1 的 规 定。7.2 初 加 工7.2.1 初 加 工 应 准 备 好 盛 放 容 器 和 工 具,生 食、熟 食、荤 食、素 食 不 应 交 叉 使 用。7.2.2 加 工 前 应 检 查 待 加 工 食 品,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迹 象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不 应 加 工 和 使 用。7.2.3 按 照 加 工 工 艺 和 原 材 料 特 点 进 行 食 品 分 区。7.2.4 加 工 过 程 产 生 的 不 合 格 品、跌 落 地 面 的 产 品 和 废 弃 物,应 加 识 别 标 识 并 及 时 处 理,其 容 器 和 运输 工 具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消 毒 清 洗。7.2.5 将 初 加 工 后 的 食 品 原 料 分 类 存 放,应 有 遮 盖,加 工 半 成 品 应 及 时 冷 藏 或 冷 冻 保 存。7.3 烹 饪7.3.1 烹 饪 前 供 餐 服 务 人 员 应 佩 戴 口 罩 并 清 洗 消 毒 手 部,应 对 烹 饪 设 备、工(用)具 进 行 查 验,保 证其 正 常 运 行。7.3.2 烹 饪 食 品 的 温 度 和 时 间 应 能 保 证 食 品 安 全。需 要 烧 熟 煮 透 的 食 品,加 工 制 作 时 食 品 的 中 心 温 度应 达 到 7 0 以 上。对 特 殊 加 工 制 作 工 艺,中 心 温 度 低 于 7 0 的 食 品,供 餐 服 务 人 员 应 严 格 控 制 原 料 质量 安 全 状 态,确 保 经 过 特 殊 加 工 制 作 工 艺 制 作 成 品 的 食 品 安 全。7.3.3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时,应 按 照 G B 2 7 6 0 的 规 定 执 行。7.3.4 需 要 冷 冻(藏)的 熟 制 易 腐 半 成 品 或 成 品,应 在 熟 制 后 立 即 冷 却,并 在 盛 放 容 器 上 标 注 加 工 制作 时 间。7.3.5 制 作 好 的 食 品 当 餐 供 应,装 盘 后 应 分 类 存 放,加 工 制 作 后 与 食 用 前 间 隔 不 应 超 过 2 h,盛 放 食品 的 容 器 应 保 持 清 洁,加 盖 保 存,不 宜 食 用 隔 夜 菜。7.4 留 样7.4.1 应 配 备 专 用 留 样 冷 藏 设 备 及 留 样 容 器,并 贴 有 明 显 的“食 品 留 样 专 用”标 识。7.4.2 每 个 品 种 留 样 量 不 少 于 1 2 5 g,并 标 明 名 称、留 样 时 间、留 样 人,每 餐 留 样 保 存 时 间 不 应 少 于4 8 h。8 集 中 供 餐8.1 备 餐8.1.1 餐 食 分 配 和 保 存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人 数,准 备 不 同 数 量、规 格 和 形 式 的 餐 具,并 加 盖 或 用 保 鲜 膜 做无 污 染 覆 盖。对 自 备 餐 具 的 应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卫 生 宣 讲。8.1.2 食 品 运 输 或 传 递 设 施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清 洁 消 毒。8.1.3 运 输 过 程 中,应 采 取 防 尘、防 风 措 施,食 品 与 非 食 品、不 同 类 型 的 食 品 应 分 隔,食 品 包 装 完 整清 洁。8.1.4 进 行 餐 食 分 配、餐(饮)具 的 准 备 等 操 作 时,应 佩 戴 口 罩。8.1.5 应 对 提 供 餐 食 采 取 保 温 措 施,保 证 供 餐 质 量。D B 5 1 3 3/T 7 3 2 0 2 368.2 就 餐8.2.1 根 据 就 餐 人 数 和 场 所 分 布、规 模 等 情 况,选 用 适 当 的 供 餐 形 式,如 分 餐、自 助 等,宜 参 考 G B/T3 9 0 0 2 的 要 求。8.2.2 应 引 导 文 明 用 餐、秩 序 用 餐、勤 俭 节 约,营 造 浪 费 可 耻、节 约 为 荣 的 氛 围。8.2.3 应 引 导 用 餐 后 将 餐 具 和 餐 余 废 弃 物 送 至 指 定 位 置。8.3 收 餐8.3.1 应 在 餐 后 及 时 对 餐 饮 具 进 行 分 类 回 收,送 至 清 洗 区 进 行 清 洗 消 毒。8.3.2 应 及 时 清 理、清 洁 用 餐 区 域 卫 生,应 将 食 品 残 渣 和 剩 余 饭 菜 倒 入 废 弃 物 存 放 容 器。9 废 弃 物 处 理9.1 应 设 专 人 负 责 处 置 和 管 理 餐 厨 废 弃 物,餐 厨 废 弃 物 应 分 类 放 置,废 弃 物 不 能 溢 出 存 放 容 器。餐 厨废 弃 物 的 存 放 容 器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清 洗、消 毒。9.2 应 建 立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台 账,详 细 记 录 餐 厨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时 间、种 类、数 量、收 运 者 等 信 息,定期 报 告,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9.3 民 管 会、寺 管 会 应 对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进 行 检 查 监 督,发 现 未 按 要 求 处 理 餐 厨 废 弃 物 的,应 立 即 纠正。9.4 餐 厨 废 弃 物 不 得 用 于 饲 养 动 物。1 0 食 品 安 全 应 急 处 置1 0.1 应 建 立 集 中 用 餐 食 品 安 全 应 急 管 理 和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机 制。1 0.2 应 指 定 专(兼)职 食 品 安 全 等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人,可 由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兼 任,报 上 级 部 门登 记 备 案。1 0.3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一 般 包 括:预 防 措 施;应 急 处 置 程 序,可 包 括 启 动 应 急 响 应、报 告、处 置、配 合 调 查 等;责 任 追 究 等。1 0.4 发 生 食 源 性 疾 病 或 疑 似 食 源 性 疾 病 等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后,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处 置 预 案,并 立 即 采 取 下列 措 施:协 助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救 治;停 止 供 餐,并 向 所 在 地 寺 管 会、所 在 地 乡(镇)党 委 政 府、市 场 监 管、卫 生 健 康、宗 教 事 务、公 安 等 部 门 报 告;封 存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留 样、工 具、用 具、设 备 设 施、集 中就 餐 剩 余 食 物 和 患 者 的 呕 吐 物(排 泄 物)等 重 要 检 测 样 品 和 现 场,并 按 照 市 场 监 管、卫 生 健康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控 制 措 施;配 合 市 场 监 管、卫 生 健 康、宗 教 事 务、公 安 等 部 门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处 理;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对 用 餐 人 员 进 行 调 查,通 报 情 况,做 好 沟 通 引 导 等 工 作。1 1 监 督 与 改 进D B 5 1 3 3/T 7 3 2 0 2 371 1.1 监 督1 1.1.1 民 管 会 应 对 集 中 供 餐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进 行 经 常 性 督 查、检 查,接 受 寺 管 会、市 场 监 管 等 部 门 的 监督。1 1.1.2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建 立“明 厨 亮 灶”方 式,开 展 全 员 监 督。1 1.2 问 题 处 理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处 理 制 度,对 提 出 的 问 题 如 实 准 确 记 录 并 处 理。1 1.3 改 进食 品 安 全 总 监、食 品 安 全 员 应 收 集 和 分 析 问 题,并 采 取 必 要 的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持 续 改 进 供 餐服 务 质 量。D B 5 1 3 3/T 7 3 2 0 2 38附 录 A(资 料 性)集 中 供 餐 质 量 环 节 控 制 流 程 图集 中 供 餐 质 量 环 节 控 制 流 程 图 见 图 A.1。图 A.1 集 中 供 餐 质 量 环 节 控 制 流 程 图D B 5 1 3 3/T 7 3 2 0 2 39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2 0 2 1 年 修 订)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次 会 议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2 1 号 3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目 录 国 卫 食 品 发 2 0 1 6 3 1 号 4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国 食 药 监 食 2 0 1 1 6 7 号 5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采 购 索 证 索 票 管 理 规 定 国 食 药 监 食 2 0 1 1 1 7 8 号 6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 7 号 7 四 川 省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四 川 省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8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藏 传 佛 教 事 务 条 例(2 0 2 3 年 修 订)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二 次 会 议 9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藏 传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甘 办 发 2 0 2 2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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