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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1.0 2 0.1 1C C S C 0 7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4 8 9 2 0 2 3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2 0 2 3-1 0-3 0 发 布 2 0 2 4-0 1-3 0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4 8 9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架 构.14.1 通 则.24.2 目 录 体 系.24.3 交 换 体 系.24.4 技 术 总 体 架 构.24.5 资 源 交 换 中 心.44.6 流 程.45 核 心 元 数 据.55.1 核 心 元 数 据 描 述 方 法.55.2 核 心 元 数 据 短 名 命 名 规 则.65.3 核 心 元 数 据 描 述.66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分 类.66.1 分 类 原 则.66.2 信 息 资 源 分 类 及 代 码.67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编 码 规 则.77.1 标 识 符 的 结 构.77.2 标 识 符 的 管 理 与 分 配.88 技 术 管 理 要 求.1 08.1 总 体 管 理 架 构.1 08.2 管 理 层 级 架 构.1 08.3 管 理 职 责.1 18.4 管 理 环 节.1 18.5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建 设.1 28.6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使 用 方 式.1 38.7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安 全 管 理 与 监 督 保 障.1 4附 录 A(规 范 性)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核 心 元 数 据.1 6附 录 B(规 范 性)基 础 资 源 分 类 目 录.2 2附 录 C(规 范 性)业 务 资 源 分 类 目 录.2 3附 录 D(规 范 性)主 题 资 源 分 类 目 录.3 2D B 5 0/T 1 4 8 9 2 0 2 3I I附 录 E(资 料 性)数 据 元、业 务 调 查 表 指 标 项 填 报 要 求 及 示 例.3 8附 录 F(资 料 性)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使 用 申 请 表.4 1参 考 文 献.4 2D B 5 0/T 1 4 8 9 2 0 2 3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统 计 信 息 中 心、重 庆 市 信 息 通 信 咨 询 设计 院 有 限 公 司、联 仁 健 康 医 疗 大 数 据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维 斌、邢 雅 翕、黄 鹤、叶 自 然、尚 圣 魁、杨 姗、程 兆 辉、张 铃 淋、胡 佳。D B 5 0/T 1 4 8 9 2 0 2 31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中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体 框 架、核 心 元 数 据、卫 生 健 康 信 息资 源 分 类 及 标 识 符 编 码 规 则、技 术 管 理 要 求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的 编 制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7 0 2 7 信 息 分 类 和 编 码 的 基 本 原 则 与 方 法G B/T 7 1 5 6 文 献 保 密 等 级 代 码 与 标 识G B 1 8 0 3 0 信 息 技 术 中 文 编 码 字 符 集G B/T 2 1 0 6 3.3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第 3 部 分:核 心 元 数 据W S 3 6 3.1 卫 生 信 息 数 据 元 目 录 第 1 部 分:总 则W S 3 7 0 卫 生 信 息 基 本 数 据 集 编 制 标 准W S/T 7 8 7 国 家 卫 生 信 息 资 源 分 类 与 编 码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W S/T 7 8 7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h e a l t h i n f o r m a t i o n r e s o u r c e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履 行 职 责 或 开 展 业 务 过 程 中 采 集、存 储、传 输、处理 和 产 生 的 以 数 字 化 形 式 记 录 的 各 类 信 息 的 集 合。3.2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h e a l t h i n f o r m a t i o n r e s o u r c e c a t a l o g按 照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分 类 或 其 他 方 式 对 信 息 资 源 核 心 元 数 据 和 交 换 服 务 核 心 元 数 据 的 排 列。3.3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h e a l t h i n f o r m a t i o n r e s o u r c e c a t a l o g s y s t e m由 目 录 服 务 系 统、支 撑 环 境、标 准 与 管 理、安 全 保 障 等 组 成 的 整 体。目 录 服 务 系 统 是 通 过 编 目、注册、发 布 和 维 护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内 容,实 现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发 现 和 定 位 的 系 统。3.4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h e a l t h i n f o r m a t i o n r e s o u r c e i d e n t i f i e r用 于 唯 一 标 识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的 一 组 字 符。D B 5 0/T 1 4 8 9 2 0 2 324 总 体 架 构4.1 通 则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由 目 录 体 系 与 交 换 体 系 两 个 重 要 部 分 组 成,分 别 提 供 目 录 服 务 和 信 息 交换 服 务。4.2 目 录 体 系目 录 体 系 包 括 目 录 结 构、核 心 元 数 据、编 码 模 型、技 术 管 理 等。目 录 结 构 按 照 本 文 件 第 6 章 对 资 源进 行 分 类。核 心 元 数 据 按 照 本 文 件 第 5 章 进 行 定 义。编 码 模 型 按 照 本 文 件 第 7 章 中 的 编 码 规 则 生 成 资 源 唯一 标 识 码。4.3 交 换 体 系构 建 基 于 市、区(县)两 级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平 台 的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服 务 平 台,实 现 卫 生 健 康 信息 的 开 放 共 享、业 务 协 同。市 级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服 务 平 台 实 现 市 内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的 融 合 和 提供 市 内 跨 区(县)域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服 务,制 定 区(县)级 跨 域 共 享 规 则、协 同 调 度;区(县)级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服 务 平 台 直 接 提 供 各 类 数 据 开 放 服 务,实 现 区(县)域 内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的融 合。4.4 技 术 总 体 架 构4.4.1 组 成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技 术 总 体 架 构 包 括 信 息 库 系 统、资 源 目 录 中 心 和 资 源 交 换 中 心。信 息 库系 统 由 资 源 共 享 信 息 库、目 录 内 容 信 息 库、目 录 内 容 管 理 信 息 库、目 录 内 容 服 务 信 息 库、元 数 据 库 组 成。资 源 目 录 中 心 由 编 目 管 理 系 统、目 录 内 容 管 理 系 统、目 录 内 容 服 务 系 统、元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组 成。资 源 交换 中 心 由 卫 生 健 康 数 据 交 换 与 共 享 系 统 的 交 换 管 理 系 统、交 换 传 输 系 统、交 换 桥 接 系 统 组 成。4.4.2 信 息 库 系 统4.4.2.1 资 源 共 享 信 息 库资 源 共 享 信 息 库 是 存 储 机 构 或 部 门 间 共 享 的 信 息 资 源,包 括 结 构 化 数 据、非 结 构 化/半 结 构 化 数 据、医 疗 影 像 数 据、流 数 据、社 交 媒 体 数 据、系 统 数 据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数 字 化 信 息 资 源。4.4.2.2 目 录 内 容 信 息 库目 录 内 容 信 息 库 存 储 由 编 目 系 统 提 取 共 享 信 息 资 源 的 基 本 特 征 编 目 形 成 的 目 录 内 容。4.4.2.3 目 录 内 容 管 理 信 息 库目 录 内 容 管 理 信 息 库 存 储 市、区(县)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和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注 册(内 容 应 通过 审 核)到 目 录 服 务 中 心 的 内 容。目 录 服 务 中 心 使 用 目 录 内 容 管 理 信 息 库 实 现 对 所 汇 集 目 录 内 容 的 管 理。4.4.2.4 目 录 内 容 服 务 信 息 库目 录 内 容 服 务 信 息 库 存 储 用 于 发 布 的 目 录 内 容。目 录 服 务 中 心 使 用 目 录 内 容 服 务 信 息 库 提 供 目 录 查询 检 索 等 服 务。4.4.2.5 元 数 据 库D B 5 0/T 1 4 8 9 2 0 2 33元 数 据 库 用 于 存 储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活 动 建 立 相 关 目 录 所 需 要 的 核 心 元 数 据 内 容,并 可 实 现 内容 汇 集 和 维 护 管 理。4.4.3 资 源 目 录 中 心4.4.3.1 编 目 管 理 系 统编 目 管 理 系 统 根 据 各 个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的 内 容,提 取 其 基 本 特 征,按 照 本 文 件 第 5 章、第 6 章、第7 章 的 要 求 实 现 元 数 据 赋 值,形 成 目 录 内 容。编 目 对 象 是 具 体 的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其 内 容 包 括 各 个 行业、部 门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数 据。具 体 形 式 可 以 是 数 据 库、图 片、文 档 等 各 种 类 型 的 数 据。编 目 管 理 系 统 遵 循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应 支 持 自 动、机 辅 方 式 完 成 元 数 据 元 素 的 赋 值;b)应 支 持 唯 一 标 识 符 的 分 配 和 赋 值,包 括 支 持 后 段 码 的 自 动 生 成 和 管 理;c)应 支 持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元 数 据 和 标 准 一 致 性 检 查,元 数 据 完 整 性 检 查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证 所 有必 选 的 元 数 据 实 体 和 元 数 据 元 素 已 赋 值,标 准 一 致 性 检 查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保 证 已 填 写 好 的 元 数 据实 体 和 元 数 据 元 素 的 取 值 符 合 编 目 管 理 系 统 的 规 定;d)应 按 照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分 类 标 准,实 现 对 共 享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的 分 类。4.4.3.2 目 录 内 容 管 理 系 统目 录 内 容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对 汇 聚 的 目 录 内 容 进 行 自 动 审 核 和 其 他 相 关 的 管 理 工 作。目 录 内 容 管 理 系 统应 遵 循 以 下 功 能 要 求:a)审 核 功 能:按 照 对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核 心 元 数 据、信 息 资 源 分 类、编 码 等 的 要 求,对 目 录 内 容进 行 自 动 形 式 审 核,符 合 标 准 的 目 录 内 容 自 动 进 入 目 录 内 容 服 务 信 息 库,按 照 标 准 要 求 自 动 发布;未 通 过 形 式 审 核 的 目 录 内 容,自 动 回 退 到 相 关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或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经 形 式 修 正 后 重 新 审 核;b)维 护 功 能:对 目 录 内 容 管 理 信 息 库、目 录 内 容 服 务 信 息 库 中 的 目 录 内 容 提 供 维 护 功 能;c)标 识 符 前 段 码 管 理:提 供 前 段 码 分 配 管 理 功 能,为 各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或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构 分 配 并 维 护 固 定 的 前 段 码;d)目 录 服 务 地 址 管 理:存 储 目 录 服 务 中 心 的 目 录 服 务 地 址,用 于 目 录 服 务 中 心 之 间 的 互 连 互 通;e)监 控 功 能:监 控 系 统 的 运 行。4.4.3.3 目 录 内 容 服 务 系 统目 录 内 容 服 务 系 统 基 于 网 络 实 现 对 目 录 内 容 的 发 布,并 向 用 户 提 供 目 录 内 容 的 查 询。目 录 服 务 系 统应 遵 循 以 下 功 能 要 求:a)目 录 内 容 发 布 应 提 供 目 录 服 务 接 口,功 能 要 求 如 下:1)查 询 请 求 解 析;2)目 录 内 容 服 务 信 息 库 查 询:向 目 录 内 容 信 息 库 发 出 目 录 检 索 查 询 请 求;3)查 询 结 果 封 装 与 返 回:按 照 目 录 服 务 接 口 技 术 要 求,封 装 返 回 的 查 询 结 果,并 返 回 给 查 询请 求 者。b)目 录 内 容 查 询:为 了 便 于 人 机 交 互,需 要 提 供 基 于 网 络 的 目 录 内 容 查 询 功 能,应 支 持 的 查 询 检索 方 式 如 下:1)分 类 导 航;2)单 个 检 索 词 的 检 索;3)多 个 检 索 词 的 组 合 检 索;4)模 糊 查 询。D B 5 0/T 1 4 8 9 2 0 2 34c)统 计 分 析:应 对 包 括 热 点 资 源、各 机 构 编 目 的 目 录 数 据 数 量 以 及 不 同 资 源 类 目 下 内 容 目 录 资 源数 量 的 统 计,功 能 要 求 如 下:1)以 柱 状 图、饼 状 图 形 式 展 示 资 源 分 布 情 况;2)通 过 列 表 对 资 源 更 新 情 况 进 行 排 序。4.4.3.4 元 数 据 管 理 系 统元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对 元 数 据 的 管 理,应 提 供 元 数 据 元 素 管 理、元 数 据 实 体 管 理、元 数 据 集 管 理、元 数 据 版 本 管 理 等 功 能。应 遵 循 以 下 功 能 要 求:a)添 加、修 改 元 数 据 库;b)添 加、修 改 元 数 据 库 信 息;c)添 加、修 改 元 数 据 表;d)添 加、修 改 元 数 据 表 信 息。4.5 资 源 交 换 中 心4.5.1 交 换 管 理 系 统交 换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对 资 源 信 息 订 阅 共 享 交 换 进 行 运 行 管 理。应 遵 循 以 下 功 能 要 求:a)部 署 维 护;b)交 换 配 置;c)运 行 管 理;d)审 计 管 理。4.5.2 交 换 传 输 系 统交 换 传 输 系 统 通 过 交 换 服 务 实 现 资 源 信 息 内 容 在 不 同 部 门 或 机 构 的 使 用 者 和 资 源 共 享 数 据 库 之 间的 传 输。应 遵 循 以 下 功 能 要 求:a)消 息 传 输;b)消 息 代 理;c)基 础 服 务。4.5.3 交 换 桥 接 系 统交 换 桥 接 系 统 提 供 适 配 器,用 来 适 应 不 同 类 型、不 同 网 段 的 信 息 源。4.6 流 程4.6.1 资 源 目 录 的 形 成 与 发 布 流 程目 录 内 容 服 务 形 成 与 发 布 流 程 应 包 括 以 下 6 个 环 节:a)准 备: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者 建 立 资 源 共 享 信 息 库,将 各 种 可 共 享 的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采 集至 资 源 共 享 信 息 库;b)编 目: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者 对 共 享 信 息 的 内 容 进 行 特 征 提 取,通 过 编 目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资 源目 录 内 容;c)注 册:由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者 通 过 编 目 管 理 系 统 将 目 录 内 容 注 册 至 目 录 服 务 中 心 的 目 录 内容 信 息 库;d)审 核:由 资 源 目 录 管 理 者 通 过 编 目 管 理 系 统 对 注 册 的 资 源 进 行 审 核,审 核 通 过 传 输 至 目 录 内 容管 理 信 息 库;D B 5 0/T 1 4 8 9 2 0 2 35e)发 布:由 目 录 管 理 者 对 审 核 后 的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内 容 进 行 发 布;f)维 护:管 理 者 保 存、备 份、恢 复 与 注 销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内 容;目 录 内 容 的 更 新 维 护 由 提供 者 负 责,要 确 保 信 息 的 及 时 性;目 录 系 统 的 更 新 维 护 工 作 由 管 理 者 承 担,要 确 保 数 据 的 安 全性。4.6.2 资 源 的 发 现 定 位 与 交 换 流 程资 源 的 发 现 定 位 与 交 换 流 程 应 包 括 以 下 2 个 环 节:a)目 录 查 询:使 用 者 基 于 浏 览 器 等 客 户 端 查 询 目 录 服 务 中 心 目 录 内 容,通 过 目 录 查 询 可 以 发 现 并定 位 共 享 信 息;b)信 息 获 取:使 用 者 根 据 目 录 查 询 得 到 的 定 位 信 息,通 过 资 源 交 换 中 心 获 得 具 体 信 息。使 用 者 可以 通 过 网 络 浏 览、查 询、下 载、订 阅 推 送 等 各 种 方 式 从 资 源 交 换 中 心 获 取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5 核 心 元 数 据5.1 核 心 元 数 据 描 述 方 法5.1.1 概 述采 用 摘 要 表 示 的 方 式 定 义 和 描 述 核 心 元 数 据。摘 要 内 容 包 括 中 文 名 称、定 义、英 文 名 称、数 据 类 型、值 域、短 名、约 束/条 件、最 大 出 现 次 数、取 值 示 例 等 9 个 属 性。5.1.2 中 文 名 称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或 元 数 据 实 体 的 中 文 名 称,如“信 息 资 源 名 称”。5.1.3 定 义描 述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或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的 基 本 内 容,给 出 信 息 资 源 某 个 特 性 的 概 念 和 说 明。5.1.4 英 文 名 称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或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的 英 文 名 称,宜 用 英 文 全 称。5.1.5 数 据 类 型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的 数 据 类 型,对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的 有 效 值 域 和 允 许 对 该 值 域 内 的 值 进 行 有 效 操 作 的规 定。例 如:整 型、实 型、布 尔 型、字 符 串、日 期 等。5.1.6 值 域说 明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可 以 取 值 的 范 围。5.1.7 短 名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的 英 文 缩 写 名 称,具 体 缩 写 规 则 见 5.2。5.1.8 约 束/条 件说 明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或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是 否 必 须 选 取 的 属 性。包 括 必 选、可 选,应 遵 循 以 下 规 则:a)必 选(M):表 明 该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或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必 须 选 择;D B 5 0/T 1 4 8 9 2 0 2 36b)可 选(O):根 据 实 际 应 用 可 以 选 择 也 可 以 不 选 的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或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如 果 一个 可 选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未 被 使 用,则 该 实 体 所 包 含 的 元 素(包 括 必 选 元 素)也 不 选 用。可 选 核心 元 数 据 实 体 可 以 有 必 选 元 素,但 只 当 可 选 实 体 被 选 用 时 才 成 为 必 选。5.1.9 最 大 出 现 次 数说 明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或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可 以 具 有 的 最 大 实 例 数 目。只 出 现 一 次 的 用“1”表 示,重 复出 现 的 用“N”表 示。允 许 不 为 1 的 固 定 出 现 次 数 用 相 应 的 数 字 表 示,如“2”“3”“4”等。5.1.1 0 取 值 示 例对 于 每 一 个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都 列 举 一 个 著 录 时 的 填 写 内 容 示 例。示 例:信息资源提供单位的取值: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5.2 核 心 元 数 据 短 名 命 名 规 则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的 英 文 短 名 应 遵 循 以 下 规 则:a)短 名 在 本 文 件 范 围 内 必 须 唯 一;b)对 存 在 国 际 或 行 业 领 域 惯 用 英 文 缩 写 的 词 汇 等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或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对 象,采 取 该英 文 缩 写 为 其 标 识 符;c)对 于 根 据 英 文 名 称 或 其 他 认 识 自 定 义 的 标 识 符,在 保 持 唯 一 性 的 前 提 下 统 一 取 每 个 单 词 前 三 个字 母 作 为 其 短 名 缩 写 标 识,当 如 此 取 词 不 能 保 证 唯 一 性 时 应 延 展 取 词 位 数,通 常 仅 增 加 一 位,如 此 仍 不 能 保 证 唯 一 性 时 如 前 继 续 延 长 取 词,直 至 保 证 唯 一 性 为 止;d)对 于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的 标 识 短 名 的 写 法 是,所 有 组 成 词 汇 的 缩 写 为 无 缝 连 写,并 且 每 个 词 汇 缩写 的 首 字 母 大 写;e)对 于 核 心 元 数 据 元 素 的 短 名 标 识 的 写 法 是,所 有 组 成 词 汇 的 缩 写 为 无 缝 连 写,首 词 汇 全 部 采 用小 写 字 母,其 余 每 个 词 汇 的 缩 写 的 首 字 母 采 用 大 写。5.3 核 心 元 数 据 描 述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核 心 元 数 据 描 述 见 附 录 A。6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分 类6.1 分 类 原 则分 类 和 编 码 的 基 本 原 则 与 方 法 遵 循 G B/T 7 0 2 7 的 规 定,采 用 线 分 类 法(层 级 分 类 法)。分 类 类 目 编码 使 用 的 罗 马 字 符 和 阿 拉 伯 数 字 遵 循 G B 1 8 0 3 0 的 规 定。6.2 信 息 资 源 分 类 及 代 码主 要 分 为 三 大 类:基 础 资 源 类、业 务 资 源 类、主 题 资 源 类,以 下 分 别 划 分 若 干 个 项、目、细 目。如图 1 所 示。6.2.1 基 础 资 源 分 类 及 代 码基 础 资 源 分 类 及 代 码 详 见 附 录 B。6.2.2 业 务 资 源 分 类 及 代 码D B 5 0/T 1 4 8 9 2 0 2 37业 务 资 源 分 类 及 代 码 详 见 附 录 C。6.2.3 主 题 资 源 分 类 及 代 码主 题 资 源 分 类 及 代 码 详 见 附 录 D。图 1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分 类 及 代 码7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编 码 规 则7.1 标 识 符 的 结 构7.1.1 标 识 符 的 构 成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由 前 段 码(2 3 位 字 母 或 数 字)和 后 段 码(不 定 长 的 字 符 串)两 部 分 组 成,前 段 码 和 后 段 码 之 间 用 字 符“/”隔 开,其 形 式 如 图 2 所 示。图 2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的 构 成D B 5 0/T 1 4 8 9 2 0 2 387.1.2 前 段 码前 段 码 用 来 标 明 为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分 配 后 段 码 的 实 体。7.1.3 后 段 码后 段 码 用 来 对 同 一 实 体 内 部 所 管 理 或 拥 有 的 信 息 资 源 进 行 唯 一 标 识。后 段 码 的 长 度 和 编 制 规 则 本 文 件 不 作 规 定,所 用 字 符 应 符 合 G B 1 8 0 3 0 的 规 定。7.2 标 识 符 的 管 理 与 分 配7.2.1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前 段 码前 段 码 的 形 式 如 图 3 所 示。图 3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的 前 段 码 构 成前 段 码 前 2 位 根 据 W S/T 7 8 7 中 规 定 固 定 值 为 3 2,中 间 3 位 5 位 为 各 市 区 县 的 行 政 区 划 代 码,市 级 卫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和 分 配,编 码 值 见 表 1;前 段 码 6 位 2 3 位 为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卫 生机 构 的 代 码,采 用 1 8 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组 织 机 构 代 码,只 有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的 在 前 面 采 用 9 个“0”补 齐位 数。表 1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市 区 县 行 政 划 分 码单位名称 编码 单位名称 编码市辖区 0 0 0 铜梁区 0 2 1万州区 0 0 1 潼南区 0 2 2黔江区 0 0 2 荣昌区 0 2 3涪陵区 0 0 3 开州区 0 2 4渝中区 0 0 4 梁平区 0 2 5大渡口区 0 0 5 武隆区 0 2 6江北区 0 0 6 城口县 0 2 7沙坪坝区 0 0 7 丰都县 0 2 8九龙坡区 0 0 8 垫江县 0 2 9D B 5 0/T 1 4 8 9 2 0 2 39表 1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市 区 县 行 政 划 分 码(续)单位名称 编码 单位名称 编码南岸区 0 0 9 忠县 0 3 0北碚区 0 1 0 云阳县 0 3 1渝北区 0 1 1 奉节县 0 3 2巴南区 0 1 2 巫山县 0 3 3长寿区 0 1 3 巫溪县 0 3 4江津区 0 1 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0 3 5合川区 0 1 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0 3 6永川区 0 1 6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0 3 7南川区 0 1 7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0 3 8綦江区 0 1 8 两江新区 0 3 9大足区 0 1 9 万盛经开区 0 4 0璧山区 0 2 0 高新区 0 4 17.2.2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后 段 码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后 段 码 类、项、目、细 目 的 形 式 如 图 4 所 示。其 他 卫 生 健 康 单 位 后 段 码 类、项、目、细 目 参 照 图 2 制 定,并 报 市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后 赋 编 码 值。资 源 编 码 是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标 识 符 中 最 后 的 编 码,在 编 目 元 数 据 时 生 成 信 息 资 源 码,以 实 现 对 卫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的 唯 一 标 识。必 须 保 证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唯 一 性。资 源 编 码 为 不 定 长,由 数 字 或 字 母 组 成,宜 按 照 W S 3 7 0 中 的 编 码 规 则 进 行 赋 值 方 式,也 可 以 采 用 顺 序 号,由 程 序 自 动 生 成。编 制 时 应 考 虑 代 码的 稳 定 性 和 简 洁 性。图 4 卫 生 健 康 资 源 标 识 符 的 后 段 码 构 成7.2.3 基 础 资 源 标 识 符 示 例D B 5 0/T 1 4 8 9 2 0 2 31 0基 础 资 源 分 类 目 录 分 类 见 附 录 B。示 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标识符标识符:3 2 0 0 0 1 1 5 0 0 0 0 0 M B 1 6 7 0 6 0 4 W/1 0 1 0 0 2 0 0 0 1 D E 0 8 1 0 0 0 1 0 07.2.4 业 务 资 源 标 识 符 示 例业 务 资 源 分 类 目 录 分 类 见 附 录 C。示 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业务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卫生审查情况代码标识符标识符:3 2 0 0 0 1 1 5 0 0 0 0 0 M B 1 6 7 0 6 0 4 W/2 0 5 0 0 1 0 0 0 1 D E 0 9 0 0 0 3 2 0 08 技 术 管 理 要 求8.1 总 体 管 理 架 构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的 管 理 架 构 包 括 三 类 参 与 者 和 六 项 业 务 功 能。三 类 参 与 者 是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源 目 录 的 提 供 者、管 理 者 和 使 用 者。六 项 业 务 功 能 包 括 规 划、编 目、注 册、管 理、服 务、使 用。8.2 管 理 层 级 架 构在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目 录 中 心 主 节 点 下,市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的 管 理 层 级 体 系 包 括 市 级 二 级 节 点 和区(县)级 三 级 节 点,由 市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和 区(县)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分 别 管 理。市 级 卫 生 健 康行 政 部 门 作 为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的 管 理 者 及 提 供 者 负 责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的 初 步 编制 工 作,初 步 建 立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市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建 立 全 市 统 一 的 卫 生 健 康 信息 资 源 目 录 中 心,存 储 和 管 理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各 级 单 位 各 部 门 的 元 数 据、核 心 元 数 据;其他 各 级 卫 生 机 构 为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的 提 供 者 和 使 用 者,如 图 5 所 示。提 供 者 负 责 本 部 门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内 容 的 规 划 和 编 目,管 理 者 负 责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内容 的 注 册、发 布 以 及 系 统 维 护,使 用 者 可 以 查 询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内 容 及 目 录 需 求。同 一 个 部 门 可以 同 时 是 提 供 者 和 使 用 者。国 家 和 本 市 已 制 定 相 关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数 据 的 标 准 规 范,结 合 本 市 卫 生 健 康 业 务 开 展 实 际 情 况,初 步 建 立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和 目 录 服 务 系 统。区(县)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和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机 构 在 已 有 的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基 础 上 根 据 自 身 业 务 开 展 的 实 际 情 况,通 过 配 套 信 息 系 统 进 行个 性 化 业 务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的 规 划、编 目、注 册、审 核 发 布、维 护、查 询,共 同 完 善 全 市 卫 生 健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图 5 资 源 目 录 管 理 层 级 架 构 图D B 5 0/T 1 4 8 9 2 0 2 31 18.3 管 理 职 责8.3.1 提 供 者提 供 者 及 其 职 责 应 遵 循 以 下 要 求:a)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的 提 供 者 包 括 市、区(县)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和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等;b)负 责 本 单 位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的 调 查、收 集、整 理 与 编 目。应 当 按 照“一 数 一 源、最 少 够 用”的原 则 采 集 卫 生 健 康 信 息,所 采 集 的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业 务 应 用 和 管 理 要 求,保 证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中 标识 的 唯 一 性,数 据 的 一 致 性;c)向 管 理 者 注 册 目 录 内 容 并 负 责 更 新,每 当 目 录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之 后,必 须 及 时 更 新,每 当 实 施 新的 信 息 系 统 之 前,必 须 将 新 信 息 系 统 的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进 行 整 理,并 进 行 注 册;d)对 本 单 位 的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内 容 设 置 使 用 权 限;e)负 责 提 供 与 目 录 内 容 相 关 联 的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定 位 及 全 部 或 样 例 信 息;f)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遵 循 医 学 伦 理 原 则,保 证 信 息 安 全,保 护 个 人 隐 私。8.3.2 管 理 者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实 行 分 级 管 理,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的 管 理 者 为 市 区 两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管 理 者 职 责 应 遵 循 以 下 要 求:a)负 责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的 相 关 标 准、规 范、制 度 的 制 定 和 落 实;b)负 责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审 批 和 监 督 工 作;c)负 责 监 督 和 管 理 其 管 理 范 围 内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的 保 密 工 作;d)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卫 生 健 康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的 总 体 规 划;e)指 导 提 供 者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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