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6-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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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0 4 0.4 0C C S Z 6 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水 泥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D B 5 0/6 5 6-2 0 2 3代 替 D B 5 0/6 5 6-2 0 1 6DB502 0 2 3-1 2-1 3 发 布2 0 2 4-0 1-0 1 实 施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6 5 6-2 0 2 3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35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6 企 业 边 界 污 染 物 监 控 要 求.67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68 实 施 与 监 督.7附 录 A(规 范 性)控 制 区 和 其 他 区 范 畴.8D B 5 0/6 5 6-2 0 2 3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5 0/6 5 6 2 0 1 6 水 泥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D B 5 0/6 5 6 2 0 1 6 自 本 文 件 实 施 之日 起 废 止。与 D B 5 0/6 5 6 2 0 1 6 相 比,除 结 构 调 整 和 编 辑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a)更 改 了 文 件 的 范 围(见 第 1 章,2 0 1 6 年 版 第 1 章);b)新 增、修 改 或 删 除 了“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中 的 部 分 引 用 标 准(见 第 2 章,2 0 1 6 年 版 第 2 章);c)调 整 了 标 准 执 行 的 区 域 划 分(见 3.1 7、3.1 8,2 0 1 6 年 版 3.1 4、3.1 5、3.1 6);d)调 整 了 有 组 织 部 分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见 表 1,2 0 1 6 年 版 表 1);e)更 改 了“废 气 收 集、处 理 与 排 放”各 条 款 表 述 形 式(见 4.2,2 0 1 6 年 版 4.3);f)删 除 了“周 边 环 境 质 量 监 控”的 规 定(见 2 0 1 6 年 版 4.4);g)增 加 了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措 施(见 5.2,2 0 1 6 年 版 4.2.1);h)删 除 了 企 业 边 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项 目“颗 粒 物”(见 表 3,2 0 1 6 年 版 表 3);将 附 录 中 车 间 或 露天 作 业 场 所 周 边 颗 粒 物 推 荐 值 更 改 为 强 制 要 求 限 值(见 表 2,2 0 1 6 年 版 附 录 A 中 表 A.2);i)新 增 了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见 7.5、7.6、7.7);j)新 增、修 改 或 删 除 了 部 分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的 测 定 方 法 标 准(见 表 4,2 0 1 6 年 版 表 4)k)更 改 了“实 施 与 监 督”各 条 款 表 述 形 式(见 第 8 章,2 0 1 6 年 版 第 6 章);l)删 除 了 规 范 性 附 录 A。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自 2 0 2 4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重 庆 市 水 泥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敏、吴 莉 萍、彭 超、吕 平 江、方 维 凯、李 振 亮、罗 财 红、郑 坚、岳 波、赵 红 静、吕改 艳、张 卫 东、袁 睿、谢 耕、蔡 锋、熊 科、王 同 桂、龚 玲、赵 丽、张 灿、李 琨、陈 创。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 1 6 年 首 次 发 布 为 D B 5 0/6 5 6 2 0 1 6;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5 0/6 5 6-2 0 2 31水 泥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水 泥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监 测 和 监 督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现 有 水 泥 工 业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以 及 水 泥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影 响 评 价、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设 计、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7 5 4 2 0 1 7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标 准G B/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H J/T 4 2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4 3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5 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 J/T 5 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碘 量 法H J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H J/T 6 7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氟 化 物 的 测 定 离 子 选 择 电 极 法H J 7 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S O 2、N O x、颗 粒 物)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3 9 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5 3 3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氨 的 测 定 纳 氏 试 剂 分 光 光 度 法H J 5 3 4 环 境 空 气 氨 的 测 定 次 氯 酸 钠-水 杨 酸 分 光 光 度 法H J 5 4 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汞 的 测 定 冷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暂 行)H J 6 2 9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6 9 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6 9 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H J 8 1 9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H J 8 3 6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低 浓 度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H J 8 4 8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水 泥 工 业H J 1 0 7 6 环 境 空 气 氨、甲 胺、二 甲 胺 和 三 甲 胺 的 测 定 离 子 色 谱 法H J 1 1 3 1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便 携 式 紫 外 吸 收 法H J 1 1 3 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便 携 式 紫 外 吸 收 法H J 1 2 4 0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气 态 污 染 物(S O 2、N O、N O 2、C O、C O 2)的 测 定 便 携 式 傅 立 叶 变 换 红外 光 谱 法H J 1 2 6 3 环 境 空 气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2 8 号)D B 5 0/6 5 6-2 0 2 32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3 9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水 泥 工 业 c e m e n t i n d u s t r y从 事 水 泥 原 料 矿 山 开 采、水 泥 制 造、散 装 水 泥 转 运 以 及 水 泥 制 品 制 造 的 工 业 部 门,包 括 G B/T 4 7 5 4 2 0 1 7 中 的 水 泥 制 造(C 3 0 1 1)、水 泥 制 品 制 造(C 3 0 2 1)、砼 结 构 构 件(C 3 0 2 2)、石 棉 水 泥 制 造 制 品(C 3 0 2 3)、其 他 水 泥 类 似 制 品 制 造(C 3 0 2 9)、以 及 涉 水 泥 的 其 他 非 金 属 矿 物 制 品(C 3 0 9 9)。3.2水 泥 窑 c e m e n t k i l n水 泥 熟 料 煅 烧 设 备。3.3窑 尾 余 热 利 用 系 统 w a s t e h e a t u t i l i z a t i o n s y s t e m o f k i l n e x h a u s t g a s引 入 水 泥 窑 窑 尾 废 气,利 用 废 气 余 热 进 行 物 料 干 燥、发 电 等,并 对 余 热 利 用 后 的 废 气 进 行 净 化 处 理 的系 统。3.4烘 干 机、烘 干 磨、煤 磨 及 冷 却 机 d r y e r,d r y i n g a n d g r i n d i n g m i l l,c o a l g r i n d i n g m i l l a n d c l i n k e rc o o l e r烘 干 机 指 各 种 型 式 物 料 烘 干 设 备;烘 干 磨 指 物 料 烘 干 兼 粉 磨 设 备;煤 磨 指 各 种 型 式 煤 粉 制 备 设 备;冷 却 机 指 各 种 类 型(筒 式、篦 式 等)冷 却 熟 料 设 备。3.5破 碎 机、磨 机、包 装 机 及 其 他 通 风 生 产 设 备 c r u s h e r,m i l l,p a c k i n g m a c h i n e a n d o t h e r v e n t i l a t i o ne q u i p m e n t破 碎 机 指 各 种 破 碎 块 粒 状 物 料 设 备;磨 机 指 各 种 物 料 粉 磨 设 备 系 统(不 包 括 烘 干 磨 和 煤 磨);包 装 机指 各 种 型 式 包 装 水 泥 设 备(包 括 水 泥 散 装 仓);其 它 通 风 生 产 设 备 指 除 上 述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以 外 的 需 要 通风 的 生 产 设 备,其 中 包 括 物 料 输 送 设 备、料 仓 和 各 种 类 型 储 库 等。3.6采 用 独 立 热 源 的 烘 干 设 备 d r y e r a s s o c i a t e d w i t h i n d e p e n d e n t h e a t s o u r c e无 水 泥 窑 窑 头、窑 尾 余 热 可 以 利 用,需 要 单 独 设 置 热 风 炉 等 热 源,对 物 料 进 行 烘 干 的 设 备。3.7散 装 水 泥 中 转 站 b u l k c e m e n t t e r m i n a l散 装 水 泥 集 散 中 心,一 般 为 水 运(海 运、河 运)和 陆 运 中 转 站。3.8水 泥 制 品 生 产 p r o d u c t i o n o f c e m e n t p r o d u c t s预 拌 混 凝 土、砂 浆 和 混 凝 土 预 制 件 的 生 产,不 包 括 水 泥 用 于 施 工 现 场 搅 拌 的 过 程。3.9标 准 状 态 s t a n d a r d c o n d i t i o n温 度 为 2 7 3.1 5 K,压 力 为 1 0 1.3 2 5 k P a 时 的 状 态。本 文 件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均 以 标 准状 态 下 的 干 气 体 为 基 准。3.1 0无 组 织 排 放 f u g i t i v e e m i s s i o nD B 5 0/6 5 6-2 0 2 33大 气 污 染 物 不 经 过 排 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 放,包 括 开 放 式 作 业 场 所 逸 散,以 及 通 过 缝 隙、通 风 口、敞 开 门窗 和 类 似 开 口(孔)的 排 放 等。3.1 1排 气 筒 高 度 s t a c k h e i g h t自 排 气 筒(或 其 主 体 建 筑 构 造)所 在 的 地 平 面 至 排 气 筒 出 口 计 的 高 度。3.1 2现 有 企 业 e x i s t i n g f a c i l i t y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前 已 建 成 投 产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 水 泥 工 业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3.1 3新 建 企 业 n e w f a c i l i t y自 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改、扩 建 水 泥 工 业 建 设 项 目。3.1 4封 闭 c l o s e利 用 完 整 的 围 护 结 构 将 物 料、作 业 场 所 等 与 周 围 空 间 阻 隔 的 状 态 或 作 业 方 式,设 置 的 门 窗、盖 板、检修 口 等 配 套 设 施 在 非 必 要 时 应 关 闭。3.1 5密 闭 a i r t i g h t污 染 物 质 不 与 环 境 空 气 接 触,或 通 过 密 封 材 料、密 封 设 备 与 环 境 空 气 隔 离 的 状 态 或 作 业 方 式。3.1 6企 业 边 界 e n t e r p r i s e b o u n d a r y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的 法 定 边 界。若 难 以 确 定 法 定 边 界,则 指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的 实 际 占 地 边 界。3.1 7控 制 区 c o n t r o l l e d r e g i o n s大 气 污 染 重 点 管 控 的 区、县。3.1 8其 他 区 o t h e r r e g i o n s大 气 污 染 一 般 管 控 的 区、县。4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排 气 筒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4.1.1 新 建 企 业 自 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现 有 企 业 自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起,应 执 行 表 1 的 规 定 及 其他 污 染 控 制 要 求。表 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单 位:m g/m3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区域 颗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 O 2 计)氟化物(以总 F 计)汞 及 其化合物氨矿山开采破 碎 机 及 其 他通风生 产设备重庆市 1 0 水泥制造水 泥 窑 及 窑 尾余热利 用系统控制区 1 0 3 5 1 0 0 3 0.0 5 8a其他区 1 0 5 0 1 5 0 3 0.0 5 8aD B 5 0/6 5 6-2 0 2 34表 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续)单 位:m g/m3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区域 颗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 O 2 计)氟化物(以总 F 计)汞 及 其化合物氨水泥制造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控制区 1 0 5 0b1 0 0b 其他区 1 0 1 0 0b1 5 0b破 碎 机、磨 机、包 装 机 及 其 他通风生产设备重庆市 1 0 散 装 水 泥中 转 站 及水 泥 制 品生产水 泥 仓 及 其 他通风生产设备重庆市 1 0 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的情况。b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4.1.2 对 于 水 泥 窑 及 窑 尾 余 热 利 用 系 统 排 气、采 用 独 立 热 源 的 烘 干 设 备 排 气,应 同 时 对 排 气 中 含 氧 量 进行 监 测,实 测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应 按 公 式(1)换 算 为 基 准 含 氧 量 状 态 下 的 基 准 排 放 浓 度,并 以 此 作 为判 定 排 放 是 否 达 标 的 依 据。其 他 车 间 或 生 产 设 施 排 气 按 实 测 浓 度 计 算,但 不 得 人 为 稀 释 排 放。(1)式 中:C基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排 放 浓 度,m g/m3;C实 大 气 污 染 物 实 测 排 放 浓 度,m g/m3;O基 基 准 含 氧 量 百 分 率,%。水 泥 窑 及 窑 尾 余 热 利 用 系 统 排 气 为 1 0,采 用 独 立 热 源 的 烘 干 设 备排 气 为 8;O实实 测 含 氧 量 百 分 率,%。4.2 废 气 收 集、处 理 与 排 放4.2.1 废 气 收 集 系 统 处 理 系 统 应 与 生 产 工 艺 装 置 同 步 运 行。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停 止 运 行 时,对 应 的 生产 工 艺 装 置 应 停 止 运 行;生 产 工 艺 装 置 不 能 停 止 运 行 或 不 能 及 时 停 止 运 行 时,应 设 置 废 气 应 急 处 理 设 施或 采 取 其 他 替 代 措 施。4.2.2 除 移 动 式 除 尘 设 施 外,其 他 车 间 或 生 产 设 施 排 气 筒 高 度 应 不 低 于 1 5 m,具 体 高 度 以 及 与 周 边 建筑 物 的 相 对 高 度 关 系 应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确 定。5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1 执 行 时 间新 建 企 业 自 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现 有 企 业 自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起,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按 照 本 文 件 的规 定 执 行。5.2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措 施5.2.1 开 采矿 区 开 采 应 使 用 配 备 除 尘 器 的 钻 机 或 湿 法 作 业。进 出 矿 区 专 用 道 路 应 硬 化,其 他 道 路 原 则 上 应 硬 化。D B 5 0/6 5 6-2 0 2 35需 要 开 采 的 临 时 路 段,应 定 时 清 扫、洒 水,控 制 道 路 扬 尘。5.2.2 破 碎石 灰 石、石 膏、熟 料、煤、混 合 材 等 物 料 厂 内 破 碎 时,应 在 封 闭 空 间 中 进 行,在 破 碎 机 进 料 口 设 置 集 气罩,出 料 口 采 用 密 闭 装 置,并 配 备 除 尘 设 施。5.2.3 粉 磨磨 前 喂 料 装 置 应 密 闭。磨 尾 卸 料 口 和 除 尘 器 出 灰 口 应 安 装 锁 风 装 置。5.2.4 烘 干烘 干 机 与 集 气 罩 的 连 接 处 应 密 闭,其 卸 料 口 和 除 尘 器 出 灰 口 应 安 装 锁 风 装 置。5.2.5 煅 烧窑 系 统 应 保 持 微 负 压,定 期 检 查,漏 风、漏 料 应 及 时 处 理。熟 料 冷 却 机 卸 料 口 应 设 置 集 气 罩,并 配 备除 尘 设 施。氨 水 罐 区 应 采 取 氨 气 泄 漏 检 测 措 施,加 强 巡 检,防 止 跑 冒 滴 漏。5.2.6 输 送物 料 输 送 设 备 应 密 闭 或 置 于 封 闭 通 廊 内,转 运 点 应 安 装 除 尘 设 施。5.2.7 均 化 与 储 存各 类 物 料 应 储 存 在 封 闭 料 场(仓、库)中。各 粉 料 库(仓)应 在 顶 部 卸 压 口 安 装 除 尘 设 施。原 料 及熟 料 库 底 配 料 下 料 口 应 设 置 集 气 罩,并 配 备 除 尘 设 施。物 料 均 化 应 在 封 闭 储 库 中 进 行。5.2.8 包 装 与 发 运包 装 机 应 配 备 除 尘 设 施。袋 装 水 泥 输 送 过 程 应 设 置 集 气 罩,捕 集 输 送 皮 带 及 水 泥 袋 表 面 散 落 的 水 泥尘,散 装 水 泥 采 用 密 闭 罐 车 运 输。新 建 企 业 包 装 车 间 全 封 闭。5.2.9 厂 区 道 路 和 车 辆 运 输厂 区 道 路 须 硬 化,并 定 期 清 扫、洒 水 保 持 清 洁。厂 区 应 设 置 车 轮 清 洗 和 车 身 清 洁 设 施,或 采 取 其 他 等效 控 制 措 施,避 免 带 泥 上 路。5.2.1 0 其 他 要 求因 安 全 因 素 或 特 殊 工 艺 要 求 不 能 满 足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经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批 准,可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污 染 控 制 措 施。5.3 企 业 厂 区 内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要 求厂 区 内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厂 区 内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浓 度 限 值单 位:m g/m3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D B 5 0/6 5 6-2 0 2 36颗粒物 1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6 企 业 边 界 污 染 物 监 控 要 求6.1 企 业 应 对 排 放 的 有 毒 有 害 大 气 污 染 物 进 行 管 控,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范 环 境 风 险。6.2 新 建 企 业 自 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现 有 企 业 自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起,企 业 边 界 任 意 1 h 大 气 污 染 物平 均 浓 度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企 业 边 界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值单 位:m g/m3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氨a1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监 控 点 设 在 下 风 向 厂 界 外 1 0 m 范 围内浓度最高点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的情况。7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7.1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条 例、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H J 8 1 9、H J 8 4 8 等 规 定,建 立企 业 监 测 制 度,制 定 监 测 方 案,对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开 展 自 行 监 测,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如 实 在 全 国 排 污 许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开 污 染 物 自 行 监 测 数 据。7.2 企 业 安 装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控 设 备 的 要 求,按 有 关 法 律 和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7.3 企 业 应 按 照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设 计、建 设、维 护 永 久 性 采 样 口、采 样 测 试 平 台 和排 污 口 标 志。7.4 对 企 业 排 放 废 气 的 采 样,应 根 据 监 测 污 染 物 的 种 类,在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进 行,有 废 气 处 理设 施 的,应 在 该 设 施 后 监 测。排 气 筒 中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监 测 采 用 G B/T 1 6 1 5 7、H J/T 3 9 7、H J 7 5 的 规 定 执 行,企 业 边 界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监 测 应 按 H J/T 5 5 的 规 定 执 行。7.5 排 气 筒 中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的 监 测 可 采 用 任 意 连 续 1 h 的 采 样 获 得 平 均 值,或 在 任 意 1 h 内 以 等 时间 间 隔 采 集 3 4 个 样 品 计 算 平 均 值。对 于 间 歇 性 排 放 且 排 放 时 间 小 于 1 h,应 在 排 放 时 段 内 实 行 连 续 监测,或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2 4 个 样 品 计 算 平 均 值。7.6 对 厂 区 内 无 组 织 排 放 进 行 监 测 时,在 厂 房 门 窗 或 通 风 口、其 他 开 口(孔)等 排 放 口 外 1 m,距 离 地面 1.5 m 以 上 位 置 处 进 行 监 测。若 厂 房 不 完 整(如 有 顶 无 围 墙),则 在 操 作 工 位 下 风 向 1 m,距 离 地 面 1.5m 以 上 位 置 处 进 行 监 测。7.7 厂 区 内 颗 粒 物 任 意 1 h 平 均 浓 度 的 监 测 采 用 H J 1 2 6 3 规 定 的 方 法,以 连 续 1 h 采 样 获 取 平 均 值,或 在 1 h 内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3 4 个 样 品 计 平 均 值。7.8 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的 测 定 采 用 表 4 所 列 的 方 法 标 准。7.9 本 文 件 实 施 后 国 家 或 地 方 发 布 的 污 染 物 监 测 方 法 标 准,如 适 用 性 满 足 要 求,同 样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相 应污 染 物 的 测 定。表 4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方 法 标 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 B/T 1 6 1 5 7D B 5 0/6 5 6-2 0 2 3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 J 8 3 6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 J 1 2 6 32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 J/T 5 6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 J 5 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 J 6 2 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 J 1 1 3 1固定污染 源废气 气态污染 物(S O 2、N O、N O 2、C O、C O 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 J 1 2 4 03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 J/T 4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 J/T 4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 J 6 9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 J 6 9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 J 1 1 3 2固定污染 源废气 气态污染 物(S O 2、N O、N O 2、C O、C O 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 J 1 2 4 04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 J/T 6 7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 J 5 4 36 氨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 J 5 3 3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 J 5 3 4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 J 1 0 7 68 实 施 与 监 督8.1 本 文 件 由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8.2 对 于 有 组 织 排 放,采 用 手 工 监 测 或 在 线 监 测 时,按 照 监 测 规 范 要 求 测 得 的 任 意 1 h 平 均 浓 度 值 超 过本 文 件 规 定 的 限 值,判 定 为 超 标。8.3 对 于 无 组 织 排 放,采 用 手 工 监 测 或 在 线 监 测 时,按 照 监 测 规 范 要 求 测 得 的 任 意 1 h 平 均 浓 度 值 超 过本 文 件 规 定 的 限 值,判 定 为 超 标。8.4 企 业 是 实 施 排 放 标 准 的 责 任 主 体,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达 到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8.5 企 业 未 遵 守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措 施 性 控 制 要 求,构 成 违 法 行 为 的,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8.6 本 文 件 实 施 后,企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要 求 宽 于 本 文 件 的,应 当 在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法 变 更 排 污 许可 证。8.7 利 用 水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固 体 废 物,除 执 行 本 文 件 外,还 应 执 行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相 应 的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的 规定。8.8 新 颁 布 或 新 修 订 的 国 家 或 地 方 相 关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严 于 本 文 件 限 值 的,按照 从 严 要 求 的 原 则,执 行 相 应 的 排 放 标 准。D B 5 0/6 5 6-2 0 2 38附 录 A(规 范 性)控 制 区 和 其 他 区 范 畴A.1 重 庆 市 辖 区 内 控 制 区 和 其 他 区 划 分 如 表 A.1 所 示。表 A.1 重 庆 市 辖 区 内 控 制 区 和 其 他 区 范 畴类别 涵盖的区、县控制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其他区城口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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