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154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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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0 4 0.4 0C C S Z 6 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1 5 4 5-2 0 2 3陶 瓷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DB502 0 2 3-1 2-1 3 发 布2 0 2 4-0 1-0 1 实 施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1 5 4 5-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35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6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57 实 施 与 监 督.7附 录 A(规 范 性)控 制 区 和 其 他 区 范 畴.8D B 5 0/1 5 4 5-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四 川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联 合 提 出,由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组 织 实 施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自 2 0 2 4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四 川 省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敏、吴 莉 萍、吕 平 江、吕 改 艳、蒲 茜、罗 财 红、郑 坚、翟 崇 治、张 晟、李 振亮、肖 入 峰、胡 伟、陈 渝、张 丹、谢 耕、刘 丹 丹、赵 洁、赵 红 静、杨 海 蓉、潘 平、李 白 雪、丁 心 湄、陈军 辉、史 鸿 乐、陈 强、徐 晨 曦、王 成 辉、冯 小 琼、姜 涛、孙 蜀、韩 丽、王 波、李 英 杰、李 俊 禧。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5 0/1 5 4 5-2 0 2 31陶 瓷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陶 瓷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监 测 和 监 督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现 有 陶 瓷 工 业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以 及 陶 瓷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影 响 评 价、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设 计、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7 5 4 2 0 1 7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G B/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 B 2 5 4 6 4 陶 瓷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3 7 8 2 2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H J/T 2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氯 化 氢 的 测 定 硫 氰 酸汞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4 2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4 3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5 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 J/T 5 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碘 量 法H J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H J/T 6 3.1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镍 的 测 定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3.2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镍 的 测 定 石 墨 炉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3.3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镍 的 测 定 丁 二 酮 肟-正 丁 醇 萃 取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4.1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镉 的 测 定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4.2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镉 的 测 定 石 墨 炉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4.3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镉 的 测 定 对-偶 氮 苯 重 氮 氨 基 偶 氮 苯 磺 酸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7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氟 化 物 的 测 定 离 子 选 择 电 极 法H J 7 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S O 2、N O x、颗 粒 物)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3 9 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3 9 8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烟 气 黑 度 的 测 定 林 格 曼 烟 气 黑 度 图 法H J 5 3 3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氨 的 测 定 纳 氏 试 剂 分 光 光 度 法H J 5 4 8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氯 化 氢 的 测 定 硝 酸 银 容 量 法H J 5 4 9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氯 化 氢 的 测 定 离 子 色 谱 法H J 6 2 9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6 5 7 空 气 和 废 气 颗 粒 物 中 铅 等 金 属 元 素 的 测 定 电 感 耦 合 等 离 子 体 质 谱 法H J 6 8 5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铅 的 测 定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D B 5 0/1 5 4 5-2 0 2 32H J 6 9 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6 9 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H J 7 7 7 空 气 和 废 气 颗 粒 物 中 金 属 元 素 的 测 定 电 感 耦 合 等 离 子 体 发 射 光 谱 法H J 8 1 9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H J 8 3 6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低 浓 度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H J 9 4 4 排 污 单 位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及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技 术 规 范 总 则(试 行)H J 9 5 4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陶 瓷 砖 瓦 工 业H J 1 1 3 1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便 携 式 紫 外 吸 收 法H J 1 1 3 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便 携 式 紫 外 吸 收 法H J 1 2 4 0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气 态 污 染 物(S O 2、N O、N O 2、C O、C O 2)的 测 定 便 携 式 傅 立 叶 变 换 红外 光 谱 法H J 1 2 5 5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陶 瓷 工 业H J 1 2 6 3 环 境 空 气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H J 1 2 8 7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烟 气 黑 度 的 测 定 林 格 曼 望 远 镜 法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2 8 号)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3 9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陶 瓷 工 业 c e r a m i c s i n d u s t r y指 用 粘 土 类、其 他 矿 物 原 料 或 工 业 原 料 经 过 粉 碎 加 工、成 型、煅 烧 等 过 程 而 制 成 各 种 陶 瓷 制 品 的 工业,包 括 G B/T 4 7 5 4 2 0 1 7 中 的 建 筑 陶 瓷 制 品 制 造(C 3 0 7 1)、卫 生 陶 瓷 制 品 制 造(C 3 0 7 2)、特 种 陶 瓷 制品 制 造(C 3 0 7 3)、日 用 陶 瓷 制 品 制 造(C 3 0 7 4)、陈 设 艺 术 陶 瓷 制 造(C 3 0 7 5)、园 艺 陶 瓷 制 造(C 3 0 7 6)和其 他 陶 瓷 制 品 制 造(C 3 0 7 9)。3.2标 准 状 态 s t a n d a r d c o n d i t i o n温 度 为 2 7 3.1 5 K,压 力 为 1 0 1.3 2 5 k P a 时 的 状 态。本 文 件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均 以 标 准状 态 下 的 干 气 体 为 基 准。3.3无 组 织 排 放 f u g i t i v e e m i s s i o n大 气 污 染 物 不 经 过 排 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 放,包 括 开 放 式 作 业 场 所 逸 散,以 及 通 过 缝 隙、通 风 口、敞 开 门窗 和 类 似 开 口(孔)的 排 放 等。3.4排 气 筒 高 度 s t a c k h e i g h t自 排 气 筒(或 其 主 体 建 筑 构 造)所 在 的 地 平 面 至 排 气 筒 出 口 计 的 高 度。3.5现 有 企 业 e x i s t i n g f a c i l i t y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前 已 建 成 投 产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 陶 瓷 工 业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3.6新 建 企 业 n e w f a c i l i t y自 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改、扩 建 陶 瓷 工 业 建 设 项 目。D B 5 0/1 5 4 5-2 0 2 333.7封 闭 c l o s e利 用 完 整 的 围 护 结 构 将 物 料、作 业 场 所 等 与 周 围 空 间 阻 隔 的 状 态 或 作 业 方 式,设 置 的 门 窗、盖 板、检修 口 等 配 套 设 施 在 非 必 要 时 应 关 闭。3.8密 闭 a i r t i g h t物 料 不 与 环 境 空 气 接 触,或 通 过 密 封 材 料、密 封 设 备 与 环 境 空 气 隔 离 的 状 态 或 作 业 方 式。3.9控 制 区 c o n t r o l l e d r e g i o n s大 气 污 染 重 点 管 控 的 区、县。3.1 0其 他 区 o t h e r r e g i o n s大 气 污 染 一 般 管 控 的 区、县。4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有 组 织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4.1.1 新 建 企 业 自 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现 有 企 业 自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起,应 执 行 表 1 的 规 定 及 其他 污 染 控 制 要 求。表 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单 位:m g/m3(烟 气 黑 度 除 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监控位置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喷雾干燥塔、干燥窑(室)a原料破碎、筛分、成型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控制区 其他区 全域1 氮氧化物(以 N O 2 计)1 0 0 1 2 0 车 间 排 气 筒 或 生产设施排气筒2 颗粒物 1 5 1 53 二氧化硫 3 0 4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5 铅及其化合物b0.1 6 镉及其化合物b0.1 7 镍及其化合物b0.2 8 氟化物b3 9 氯化物(以 H C l 计)b2 5 1 0 氨c8 a适用于干燥窑(室)采用独立热源加热的情形。b适用于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烧成工序。c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的情况。4.1.2 陶 瓷 工 业 喷 雾 干 燥 塔、烤 花 及 烧 成 窑 排 气,应 同 时 对 排 气 中 含 氧 量 进 行 监 测,实 测 大 气 污 染 物 排放 浓 度 应 按 下 列 公 式(1)换 算 为 基 准 含 氧 量 状 态 下 的 基 准 排 放 浓 度,并 以 此 作 为 判 定 排 放 是 否 达 标 的D B 5 0/1 5 4 5-2 0 2 34依 据。其 他 车 间 或 生 产 设 施 排 气 按 实 测 浓 度 计 算,但 不 应 人 为 稀 释 排 放。基 准 含 氧 量 为 1 8%。.(1)式 中:C基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排 放 浓 度,m g/m3;C实大 气 污 染 物 实 测 排 放 浓 度,m g/m3;O基基 准 含 氧 量,%,;O实实 测 含 氧 量,%。4.1.3 陶 瓷 工 业 企 业 印 花、喷 墨、施 釉 等 涉 及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的 生 产 工 序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值 执 行 地 方 包装 印 刷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要 求。4.2 废 气 收 集、处 理 与 排 放4.2.1 废 气 收 集 系 统 处 理 系 统 应 与 生 产 工 艺 装 置 同 步 运 行。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停 止 运 行 时,对 应 的 生产 工 艺 装 置 应 停 止 运 行;生 产 工 艺 装 置 不 能 停 止 运 行 或 不 能 及 时 停 止 运 行 时,应 设 置 废 气 应 急 处 理 设 施或 采 取 其 他 替 代 措 施。陶 瓷 烧 成 系 统 应 配 备 污 染 治 理 设 施。4.2.2 除 移 动 式 除 尘 设 施 外,其 他 车 间 或 生 产 设 施 排 气 筒 高 度 应 不 低 于 1 5 m,具 体 高 度 以 及 与 周 边 建筑 物 的 相 对 高 度 关 系 应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确 定。4.2.3 企 业 应 按 照 H J 9 4 4 要 求 建 立 台 账,记 录 污 染 处 理 设 施 的 主 要 运 行 信 息,如 废 气 收 集 量 和 处 理 量、废 气 浓 度、处 理 设 施 关 键 运 行 参 数、运 行 时 间 等。台 账(包 括 处 理 设 施 控 制 系 统 运 行 数 据 记 录)保 存 期限 不 少 于 5 年。5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1 执 行 时 间新 建 企 业 自 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现 有 企 业 自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起,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按 照 本 文 件 的规 定 执 行。5.2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措 施5.2.1 原 辅 料 控 制5.2.1.1 粉 状 物 料 料 场 应 采 用 封 闭 料 场(仓、库、棚),并 采 取 抑 尘 措 施;原 煤、块 石、粘 湿 物 料 等 料 场 应采 用 封 闭、半 封 闭 料 场(仓、库、棚),或 四 周 设 置 防 风 抑 尘 网、挡 风 墙,或 采 取 覆 盖 等 抑 尘 措 施,防 风 抑 尘网、挡 风 墙 高 度 不 低 于 堆 存 物 料 高 度 的 1.1 倍;有 包 装 袋 的 物 料 采 取 覆 盖 措 施。5.2.1.2 原 料 均 化 应 在 封 闭、半 封 闭 料 场(仓、库、棚)中 进 行。5.2.1.3 粉 状 物 料 应 密 闭 输 送;其 他 物 料 输 送 应 在 转 运 点 设 置 集 气 罩,并 配 备 除 尘 设 施。5.2.2 制 备 与 成 型5.2.2.1 原 料 的 干 磨、制 粉、筛 分、混 合、配 料 等 工 序,均 应 采 用 封 闭 式 作 业,并 配 备 除 尘 设 施。釉 料 制备 工 序 应 配 备 除 尘 设 施。5.2.2.2 喷 雾 干 燥、成 型、机 械 吹 干 等 工 序 的 产 尘 点 应 设 置 集 气 罩,并 配 备 除 尘 设 施。5.2.2.3 施 釉 工 序 应 设 置 密 闭 工 作 间,产 尘 点 应 设 置 集 气 罩,并 配 备 除 尘 设 施。5.2.2.4 成 型 过 程 打 边,高 温 烧 成 后 打 磨 抛 光 等 工 序 的 产 尘 点 应 设 置 集 气 罩,并 配 备 除 尘 设 施。5.2.2.5 模 型 制 备、匣 钵 制 备 过 程 应 设 置 集 气 罩,并 配 备 除 尘 设 施。5.2.3 其 他 要 求D B 5 0/1 5 4 5-2 0 2 355.2.3.1 厂 区 道 路 应 硬 化。道 路 采 取 清 扫、洒 水 等 措 施,保 持 清 洁。5.2.3.2 厂 区 应 设 置 车 轮 冲 洗 设 施,或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控 制 措 施。5.2.3.3 脱 硝 用 氨 应 采 用 全 封 闭 罐 车 运 输,储 存、卸 载、输 送、制 备 等 过 程 应 采 取 氨 气 泄 漏 检 测 措 施,加强 巡 检,防 止 跑 冒 滴 漏。5.2.3.4 涉 及 印 花、喷 墨、施 釉 等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生 产 工 序 的 陶 瓷 工 业 企 业,无 组 织 排 放 管 控 应 到 达到 G B 3 7 8 2 2 等 相 关 要 求。5.2.3.5 煤 气 发 生 炉 气 化 后 的 固 体 残 渣,应 采 取 围 挡、覆 盖 等 抑 尘 措 施。5.2.3.6 因 安 全 因 素 或 特 殊 工 艺 要 求 不 能 满 足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可 采 取 其 他 等 效 污染 控 制 措 施,并 向 当 地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报 告。5.3 企 业 厂 区 内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要 求企 业 厂 区 内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应 符 合 表 2 规 定 的 限 值。表 2 厂 区 内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浓 度 限 值单 位:m g/m3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监控点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 1 车间及露天作业场所周边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6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6.1 一 般 要 求6.1.1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条 例、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H J 8 1 9、H J 8 4 8 等 规 定,建立 企 业 监 测 制 度,制 定 监 测 方 案,对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开 展 自 行 监 测,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如 实 在 全 国 排 污许 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开 污 染 物 自 行 监 测 数 据。6.1.2 企 业 安 装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控 设 备 的 要 求,按 有 关 法 律 和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行。6.1.3 企 业 应 按 照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设 计、建 设、维 护 永 久 性 采 样 口、采 样 测 试 平 台和 排 污 口 标 志。6.1.4 对 企 业 排 放 废 气 的 采 样,应 根 据 监 测 污 染 物 的 种 类,在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进 行,有 废 气 处理 设 施 的,应 在 该 设 施 后 监 测。6.2 监 测 采 样 与 测 定 方 法6.2.1 排 气 筒 中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监 测 采 用 G B/T 1 6 1 5 7、H J/T 3 9 7、H J 7 5 的 规 定 执 行,排 气 筒 中 大 气 污 染物 浓 度 的 监 测 可 采 用 任 意 连 续 1 h 的 采 样 获 得 平 均 值,或 在 任 意 1 h 内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3 4 个 样 品计 算 平 均 值。对 于 间 歇 性 排 放 且 排 放 时 间 小 于 1 h,应 在 排 放 时 段 内 实 行 连 续 监 测,或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2 4 个 样 品 计 算 平 均 值。6.2.2 对 厂 区 内 无 组 织 排 放 进 行 监 测 时,在 厂 房 门 窗 或 通 风 口、其 他 开 口(孔)等 排 放 口 外 1 m,距 离地 面 1.5 m 以 上 位 置 处 进 行 监 测。若 厂 房 不 完 整(如 有 顶 无 围 墙),则 在 操 作 工 位 下 风 向 1 m,距 离 地 面1.5 m 以 上 位 置 处 进 行 监 测。6.2.3 厂 区 内 颗 粒 物 任 意 1 h 平 均 浓 度 的 监 测 采 用 H J 1 2 6 3 规 定 的 方 法,以 连 续 1 h 采 样 获 取 平 均值,或 在 1 h 内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3 4 个 样 品 计 平 均 值。D B 5 0/1 5 4 5-2 0 2 366.2.4 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的 测 定 采 用 表 3 所 列 的 方 法 标 准。表 3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方 法 标 准序号 污染源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1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 B/T 1 6 1 5 7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 J 1 2 6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 J 8 3 62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 J/T 5 6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 J 5 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 J 6 2 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 J 1 1 3 1固定污染 源废气 气态污染 物(S O 2、N O、N O 2、C O、C O 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 J 1 2 4 03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 J/T 4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 J/T 4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 J 6 9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 J 6 9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 J 1 1 3 2固定污染 源废气 气态污染 物(S O 2、N O、N O 2、C O、C O 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 J 1 2 4 04 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 J/T 3 9 8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 H J 1 2 8 75 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 J 6 8 5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 J 6 5 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 J 7 7 76 镉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 J/T 6 4.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 J/T 6 4.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 J/T 6 4.3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 J 6 5 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 J 7 7 77 镍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 J/T 6 3.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 J/T 6 3.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 J/T 6 3.3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 J 6 5 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 J 7 7 78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 J/T 6 79 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 J/T 2 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 J 5 4 8表 3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方 法 标 准(续)D B 5 0/1 5 4 5-2 0 2 37序号 污染源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9 氯化氢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 J 5 4 91 0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 J 5 3 36.2.5 本 文 件 实 施 后 国 家 或 地 方 发 布 的 污 染 物 监 测 方 法 标 准,如 适 用 性 满 足 要 求,同 样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相应 污 染 物 的 测 定。7 实 施 与 监 督7.1 本 文 件 由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7.2 对 于 有 组 织 排 放,采 用 手 工 监 测 或 在 线 监 测 时,按 照 监 测 规 范 要 求 测 得 的 任 意 1 h 平 均 浓 度 值 超 过本 文 件 规 定 的 限 值,判 定 为 超 标。7.3 对 于 无 组 织 排 放,采 用 手 工 监 测 或 在 线 监 测 时,按 照 监 测 规 范 要 求 测 得 的 任 意 1 h 平 均 浓 度 值 超 过本 文 件 规 定 的 限 值,判 定 为 超 标。7.4 企 业 是 实 施 排 放 标 准 的 责 任 主 体,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达 到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7.5 企 业 未 遵 守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措 施 性 控 制 要 求,构 成 违 法 行 为 的,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7.6 本 文 件 实 施 后,企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要 求 宽 于 本 文 件 的,应 当 在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法 变 更 排 污 许可 证。7.7 新 颁 布 或 新 修 订 的 国 家 或 地 方 陶 瓷 工 业 相 关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严 于 本 文 件 限值 的,按 照 从 严 要 求 的 原 则,执 行 相 应 的 排 放 标 准。D B 5 0/1 5 4 5-2 0 2 38附 录 A(规 范 性)控 制 区 和 其 他 区 范 畴A.1 重 庆 市 辖 区 内 控 制 区 和 其 他 区 划 分 如 表 A.1 所 示。表 A.1 重 庆 市 辖 区 内 控 制 区 和 其 他 区 范 畴类别 涵盖的区、县控制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其他区城口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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