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3.0 8 0.2 0C C S A 1 23307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中 小 学 校 食 堂 食 材 配 送 服 务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f o o d s t u f f d i s t r i b u t i o n i n p r i m a r y a n d s e c o n d a r y s c h o o l c a n t e e n s2 0 2 3-1 0-1 6 发 布 2 0 2 3-1 1-1 6 实 施金 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总 体 原 则.2组 织 要 求.2制 度 要 求.2人 员 要 求.2场 地 设 施 要 求.2安 全 要 求.3供 应 商 管 理.3配 送 车 辆 要 求.4信 息 化 管 理.45 服 务 要 求.4接 单.4采 购.5验 收 和 检 测.5储 存.7分 拣.7运 输.7送 达.86 服 务 保 障.8投 诉 响 应.8产 品 召 回.8评 价 与 改 进.9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金 华 市 商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浙 江 大 鑫 供 应 链 管 理(集 团)有 限 公 司、金 华 市 计 量 质 量 科 学 研 究 院、兰 溪 溪旺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永 焱、张 仙 梅、蔡 勇 周、徐 明、方 洁 伟、应 红 心、陈 建 鹏、谭 朝 阳。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1中 小 学 校 食 堂 食 材 配 送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中 小 学 校 食 堂 食 材 配 送 的 基 本 要 求、服 务 要 求 和 服 务 保 障。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中 小 学 校(以 下 简 称:学 校)食 堂 食 材 配 送 的 服 务,幼 儿 园 及 高 等 学 校 食 堂 食 材 配送 服 务 可 参 照 使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3 5 4 2 0 1 8 大 米G B 4 8 0 6.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及 制 品 通 用 安 全 要 求G B 4 8 0 6.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玻 璃 制 品G B 4 8 0 6.7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用 塑 料 材 料 及 制 品G B 4 8 0 6.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用 纸 和 纸 板 材 料 及 制 品G B 4 8 0 6.1 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用 橡 胶 材 料 及 制 品G B/T 5 4 6 1 2 0 1 6 食 用 盐G B/T 1 8 3 5 4 物 流 术 语G B/T 1 8 1 8 6 2 0 0 0 酿 造 酱 油G B/T 1 9 0 1 2 质 量 管 理 顾 客 满 意 组 织 投 诉 处 理 指 南G B/T 1 9 1 1 1 2 0 1 7 玉 米 油G B/T 2 2 9 1 8 易 腐 食 品 控 温 运 输 技 术 要 求G B/T 2 8 8 4 3 食 品 冷 链 物 流 追 溯 管 理 要 求G B 2 9 7 5 3 道 路 运 输 食 品 与 生 物 制 品 冷 藏 车 安 全 要 求 及 试 验 方 法G B 3 1 6 2 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经 营 过 程 卫 生 规 范G B/T 3 8 3 7 5 食 品 低 温 配 送 中 心 规 划 设 计 指 南G B/T 4 1 2 4 3 绿 色 仓 储 与 配 送 要 求 及 评 估G B 5 0 0 7 2 冷 库 设 计 标 准J T/T 7 9 4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车 载 终 端 技 术 要 求J T/T 1 3 1 3 城 市 配 送 服 务 规 范S B/T 1 0 8 5 7 餐 饮 配 送 服 务 规 范S B/T 1 1 1 5 3 托 盘 共 用 系 统 运 营 管 理 规 范W S/T 4 5 8 卫 生 监 督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通 用 技 术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8 3 5 4、J T/T 1 3 1 3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24 基 本 要 求总 体 原 则4.1.1 贯 彻 绿 色 可 持 续 发 展 理 念,落 实“厉 行 节 约,反 对 浪 费”,坚 持 环 境 保 护、资 源 节 约、安 全 健康 及 循 环 利 用 的 原 则。4.1.2 将 顾 客 满 意 度 管 理 贯 穿 于 服 务 全 过 程,科 学 预 测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并 快 速 响 应,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4.1.3 优 先 采 用 机 械 化、自 动 化 和 智 能 化 设 施,坚 持 贯 彻 数 字 化 服 务 理 念。组 织 要 求4.2.1 应 取 得 营 业 执 照、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等 有 效 证 照,证 照 载 明 的 经 营 范 围 应 包 含 所 配 送 的 食 材 种 类。4.2.2 应 依 法 经 营、诚 实 守 信、规 范 服 务、具 有 社 会 责 任 感。4.2.3 应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管 控,为 配 送 食 材 投 保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制 度 要 求4.3.1 应 取 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认 证、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证。4.3.2 应 建 立 并 执 行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供 应 商 管 理 制 度、食 材 索 证 索 票 管 理 制 度、食 材 进货 查 验 管 理 制 度、食 材 出 入 库 管 理 制 度、不 合 格 食 材 召 回 制 度、食 品 安 全 追 溯 制 度、食 材 检 验 检 测 制度、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卫 生 管 理 制 度、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预 案、送 货 不 达 处 置 预 案 等。4.3.3 应 建 立 食 材 配 送 单 证 制 度,对 单 据、库 存、运 输、配 送 等 管 理 及 数 据 统 计、费 率 结 算、签 收 确认、信 息 反 馈 和 追 踪 查 询 等 均 有 记 录 留 档,并 具 有 可 追 溯 性。4.3.4 应 建 立 客 户 管 理 制 度,根 据 学 校 不 同 需 求 定 制 服 务 方 案,并 建 立 客 户 档 案。4.3.5 应 建 立 多 渠 道 沟 通 协 商 机 制,包 括 网 络、电 话、短 信、信 函、走 访 等 方 式。人 员 要 求4.4.1 应 对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岗 前 培 训,每 年 至 少 组 织 2 次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培 训,每 位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时长 不 少 于 2 0 h,与 食 品 质 量 安 全、客 户 服 务 相 关 的 从 业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时 长 不 少 于 4 0 h。4.4.2 与 食 材 直 接 接 触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持 有 食 品 行 业 类 别 的 健 康 合 格 证 明,食 材 快 检 人 员 应 持 有 上 岗 资格 证 书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并 至 少 配 备 1 名 食 品 安 全 总 监 和 1 名 食 品 安 全 员。食 品 安 全 总 监、食 品 安 全员 应 具 备 下 列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能 力:a)掌 握 相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食 品 安 全 标 准;b)具 备 识 别 和 防 控 相 应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的 专 业 知 识;c)熟 悉 食 材 安 全 相 关 设 施 设 备、工 艺 流 程、操 作 规 程 等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控 制 要 求;d)参 加 组 织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核;e)其 他 应 当 具 备 的 食 材 安 全 管 理 能 力。注1:食品安全总监是指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注2:食品安全员是指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人员。4.4.3 应 设 立 客 户 服 务 岗 位 或 部 门,提 供 业 务 咨 询、受 理、投 诉 等 服 务。对 外 服 务 人 员 应 保 持 良 好 的服 务 态 度、服 务 质 量,行 为 举 止 文 明 礼 貌。场 地 设 施 要 求4.5.1 基 础 要 求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34.5.1.1 应 具 有 满 足 食 材 配 送 需 要 的 相 对 独 立 的 作 业 场 所 和 储 存 场 所 以 及 设 施 设 备 等,其 卫 生 要 求 应符 合 G B 3 1 6 2 1 的 规 定。4.5.1.2 应 配 备 除“四 害”、卫 生 清 洁、清 洗 消 毒 等 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和 物 资。4.5.1.3 应 配 备 视 频 监 控、消 防 等 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和 物 资。4.5.2 收(发)货 区4.5.2.1 收(发)货 区 宜 设 置 在 通 风 阴 凉 处,应 根 据 进 出 货 量、进 出 频 次 等 确 定 收(发)货 区 面 积 大小,并 具 备 温 度 设 定 功 能。4.5.2.2 收(发)货 区 内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验 收 区 域。4.5.3 储 存 区4.5.3.1 应 依 据 食 材 的 不 同 存 储 需 求 规 划 不 同 的 储 存 区。储 存 区 规 模 应 根 据 存 储 量、品 类、周 转 天 数等 因 素 确 定。储 存 区 内 应 配 置 独 立 的 退 货 区。4.5.3.2 根 据 食 材 的 形 态 及 特 性,储 存 区 一 般 划 分 为 3 个 4 个 温 区,如:a)冷 冻 区(适 用 温 度 范 围-1 8 以 下);b)冰 温 区(0 以 下、食 材 冻 结 点 以 上);c)冷 藏 区(适 用 温 度 范 围 0 8);d)常 温 区(适 用 温 度 范 围 8 2 5)。4.5.3.3 储 存 区 的 测 温 设 备 应 定 期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或 校 准。4.5.3.4 储 存 区 中 冷 库 建 筑 及 制 冷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0 7 2 和 G B/T 3 8 3 7 5 的 规 定,并 设 置 温 度 可 调 的功 能 区 域。4.5.4 加 工 区4.5.4.1 加 工 区 应 设 置 在 独 立 区 域,配 置 相 应 的 给 排 水、送 风、排 风 等 设 施,加 工 区 的 温 湿 度 应 满 足食 材 加 工 所 规 定 的 温 湿 度。4.5.4.2 加 工 作 业 区 应 进 行 定 期 消 毒,并 做 好 消 毒 记 录。4.5.5 分 拣 区4.5.5.1 分 拣 区 宜 规 划 在 收(发)货 区 或 单 独 设 置,温 度 适 宜、通 风 干 燥。4.5.5.2 应 配 备 分 拣、验 收、称 重、包 装、装 卸、运 输 等 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和 物 资。4.5.5.3 称 重 的 设 备 应 定 期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或 校 准。4.5.6 检 测 区应 设 置 快 速 检 测 室,配 备 农 残、吊 白 块、亚 硝 酸 盐、甲 醛、二 氧 化 硫 等 项 目 快 检 设 施 设 备。安 全 要 求4.6.1 产 品 追 溯 应 符 合 G B/T 2 8 8 4 3 的 要 求,建 立 索 证 索 票 台 账,并 纳 入“浙 食 链”系 统。4.6.2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索 证 索 票 工 作,做 到 日 清 月 收,建 立 专 档、专 柜 存 放 相 关 材 料,索 证 索 票 资 料可 以 通 过 纸 质 或 电 子(含“浙 食 链”或“浙 冷 链”系 统 中 的 电 子 凭 证)的 形 式 保 存,保 存 期 二 年 以 上。4.6.3 防 疫 措 施 应 符 合 政 府 部 门 防 疫 政 策 和 学 校 防 疫 规 定,配 备 防 疫 消 杀 设 施 设 备 及 物 资。供 应 商 管 理4.7.1 供 应 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4a)具 备 经 营 相 应 品 种 食 材 的 经 营 证 照;b)具 备 符 合 食 材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的 固 定 经 营 场 所,非 流 动 商 户;c)具 备 稳 定 的 进 货 渠 道,能 保 证 供 应 的 食 材 品 种 和 数 量 稳 定;d)近 3 年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4.7.2 应 查 验 供 应 商 的 经 营 证 照,根 据 供 应 商 类 型 索 取 并 留 存 相 关 证 照 的 复 印 件,如 营 业 执 照、食 品经 营 许 可 证、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证、法 人 身 份 证 等 材 料,并 由 供应 商 签 章。从 农 户 处 收 购 食 用 农 产 品 的,应 查 验 并 留 存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及 联 系 方 式。4.7.3 应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评 价 和 选 择,建 立 合 格 供 应 商 资 料 库,并 从 合 格 供 应 商 处 采 购。4.7.4 宜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制 定 差 异 化 评 价 标 准,动 态 调 整 管 理 级 别。4.7.5 供 应 商 评 价 应 每 年 进 行 一 次,评 价 内 容 包 括 供 货 能 力、产 品 抽 检 合 格 率、进 货 查 验 合 格 率、投诉 记 录、信 用 评 价 等。配 送 车 辆 要 求4.8.1 配 送 车 辆 应 符 合 G B/T 4 1 2 4 3 和 G B/T 2 2 9 1 8 的 要 求,并 按 J T/T 7 9 4 的 要 求 装 载 定 位 系 统。4.8.2 冷 藏 车 应 符 合 G B 2 9 7 5 3 的 要 求。4.8.3 配 送 车 辆 应 具 有 封 闭 式 车 厢,车 厢 内 无 异 味、无 明 显 生 锈 部 位,并 可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温 度 调 控。4.8.4 配 送 车 辆 应 仅 用 于 食 材 的 配 送,专 车 专 用,不 得 与 其 他 非 食 材 类 物 品 混 用。信 息 化 管 理4.9.1 宜 集 成 利 用 物 联 网、大 数 据、云 计 算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建 立 完 善 配 送 信 息 管 理 系 统,对 订 单、学 校、货 物、线 路、车 辆、交 接 情 况、操 作 人 员 等 信 息 数 据 进 行 实 时 上 传 和 跟 踪 管 理。4.9.2 配 送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应 实 现 货 物 跟 踪、实 时 监 控、路 径 优 化、动 态 导 航、异 常 报 警 等 功 能,应 实现 学 校 对 订 单 状 态、实 时 数 据 与 历 史 数 据、异 常 报 警 处 理 等 信 息 的 在 线 查 询。4.9.3 管 理 人 员 应 通 过 卫 星 定 位 技 术 和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等 加 强 对 配 送 车 辆 和 配 送 人 员 送 货 在 途 实 时 监 控管 理 工 作,及 时 向 学 校 反 馈 配 送 工 作 状 况。4.9.4 车 辆 驾 驶 员 及 配 送 企 业 应 做 好 货 物 从 搬 运 装 卸、验 单 封 箱、中 途 运 输 到 交 货 验 收 的 全 程 监 控。4.9.5 配 送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涉 及 的 配 送 服 务 管 理 数 据,应 储 存 并 按 日 进 行 备 份;应 有 防 止 学 校 信 息 的泄 露 及 不 正 当 使 用 的 措 施。4.9.6 宜 使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建 立 索 证 索 票 台 账 和 进 货 查 验 台 账,并 与“浙 食 链”系 统 数 据 关 联 互 通。4.9.7 提 供 冷 链 物 流 配 送 服 务 的,应 建 立 完 善 的 冷 链 配 送 信 息 管 理 系 统。4.9.8 配 送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宜 预 留 传 输 接 口,实 现 配 送 各 相 关 方 之 间 的 数 据 共 用、资 源 共 享 和 信 息 开 放。5 服 务 要 求接 单5.1.1 宜 根 据 学 校 规 模、用 餐 方 式、季 节 属 性 和 营 养 搭 配 情 况 等,接 单 前 为 学 校 提 供 下 单 建 议 清 单。5.1.2 通 过 线 上 和 线 下 两 种 接 单 方 式 进 行 接 单,接 单 后 至 少 对 客 户 名 称、食 材 名 称、规 格、数 量、配送 时 间、地 址 等 信 息 进 行 二 次 确 认。5.1.3 接 单 时,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类 食 材 属 性,对 于 不 适 合 中 小 学 生 食 用 或 不 宜 放 在 一 起 食 用 的 食 材,接单 前 应 明 确 拒 绝 供 应 相 关 食 材,并 向 学 校 作 出 书 面 说 明。不 适 合 学 校 食 堂 使 用 的 食 材 包 含 但 不 限 于:a)四 季 豆;b)鲜 黄 花 菜;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5c)发 芽 土 豆;d)野 生 菌 菇;e)裱 花 蛋 糕;f)冷 荤 类、生 食 类 食 材。5.1.4 应 在 学 校 下 单 后 2 4 h 内 对 下 单 凭 证 进 行 整 理 存 档,并 填 入 销 售 出 库 台 账。采 购5.2.1 采 购 流 程5.2.1.1 学 校 下 单 后,应 形 成 每 日 采 购 计 划,采 购 计 划 应 包 含 食 材 品 名、规 格 等 级 及 特 殊 要 求。5.2.1.2 按 照 采 购 计 划 要 求 向 符 合 4.7 要 求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进 行 采 购,采 购 应 按 照 5.2.2 的 要 求 进 行 索证 索 票。5.2.2 索 证 索 票5.2.2.1 应 索 取 并 留 存 每 批 次 食 材 的 供 货 清 单 或 购 物 凭 证,确 保 票 据 真 实 有 效(时 间、品 种、批 次、数 量 等 对 应 关 系 准 确),并 由 供 应 商 签 章。5.2.2.2 应 索 取 并 留 存 每 批 次 食 材 的 产 品 合 格 证 明,包 含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肉 类 品 质 合 格 证 明、出厂 检 验 报 告、第 三 方 检 验 报 告、食 用 农 产 品 合 格 证 明、产 品 合 格 证 等,确 保 合 格 证 明 真 实 有 效(时 间、品 种、批 次、数 量 等 对 应 关 系 准 确),跨 省 调 运 的 猪 牛 羊 肉、禽 肉 等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应 当 具 有 途 经地 或 接 收 地 检 疫 部 门 签 章。5.2.3 临 时 采 购5.2.3.1 学 校 有 特 殊 需 求 而 现 有 合 格 供 应 商 无 法 满 足 供 货 需 求 时,执 行 临 时 采 购 程 序。5.2.3.2 临 时 采 购 的 供 应 商 应 符 合 4.7.1 的 要 求,采 购 时 应 查 看 供 应 商 经 营 证 照,向 供 应 商 索 取 购 物凭 证,并 记 录 供 应 商 名 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验 收 和 检 测5.3.1 验 收5.3.1.1 应 按 表 1 的 要 求 对 所 有 食 材 进 行 逐 批 验 收,并 建 立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台 账。5.3.1.2 对 验 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食 材,验 收 人 员 应 拒 收 并 要 求 采 购 员 或 供 应 商 更 换 无 问 题 食 材,必 要 时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表 1 主 要 食 材 验 收 要 求食材种类 验收要求预包装食品调味品类包装完整,无变质,质保期不少于1/2,产品标志清晰可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酱油应符合G B/T 1 8 1 8 6 2 0 0 0 第5 章中一级及以上的要求,食用盐应符合G B/T 5 4 6 1 2 0 1 6 第4 章中一级及以上的要求,玉米油应符合G B/T 1 9 1 1 1 2 0 1 7 第6 章中一级的要求食用油类米面类包装完整、无变质、无腐烂、无异味;大米应符合G B/T 1 3 5 4 2 0 1 8 第5 章中一级优质大米的要求干杂货类 包装完整、无变质、无腐烂、无异味副食品类包装完整,无变质,质保期不少于1/2,产品标志清晰可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冷冻冷藏食材的来货温度符合相应食材储存温度乳制品类饮品类冷冻冷藏食品类散装食品 豆制品类 新鲜、无变质、无腐烂、无异味、表面无粘液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6表 1 主 要 食 材 验 收 要 求(续)食材种类 验收要求散装食品 其它散装食品 无变质、无掺杂充假、无蛀虫、无腐烂、无异味果蔬类土豆 新鲜、无腐烂变质现象、无青斑白萝卜新鲜、无腐烂变质现象、无黑色斑点 大白菜西红柿球菜 新鲜、无腐烂变质现象、无黑色斑点、无异味冬瓜新鲜、无腐烂现象 茄子青菜西兰花 新鲜无黄花、无腐烂现象苹果大小均匀,果面光滑有光泽;无斑点或极少果锈,不起皱,无裂口,无压痕及其他机械损伤和冻伤黑斑香蕉果实丰满,果形端正,梳柄完整,不缺只口,单果均匀;色泽自然、光亮;皮色青黄,果面光滑,无病黑斑,无虫疤,无霉菌,无创伤;果肉稍硬;果皮可剥或易剥橘果实小而扁,大小均匀,果面新鲜光洁无裂口,无机械伤,无病斑及腐烂现象,果蒂完整平齐,易剥落,桔络少梨果形端正,大小均匀,无畸形果,带果柄;果面新鲜洁净,无刺划伤,无压痕,无病虫害;味道爽甜橙大小均匀,皮光滑并有光泽,手感重,无机械损伤;难剥离,果汁多,味可口,无萎蔫鲜蛋类 新鲜、无腐烂、无异味水产类明虾 新鲜、无腐烂、无泛白、装氧气袋/带氧气泵水桶鱼类(淡水鱼、海水鱼)新鲜、无腐烂、眼睛清亮、角膜透明、有冰块保鲜海鲜 新鲜、无变质、无腐烂、有冰块保鲜鲜禽肉热鲜新鲜,无异味,表面无粘液冷鲜5.3.2 快 速 检 测5.3.2.1 应 按 表 2 的 规 定 执 行 快 速 检 测,检 测 室 监 控 视 频 应 与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系 统联 网,实 现 远 程 监 管,检 测 数 据 应 及 时 上 传“浙 食 链”。快 检 原 始 记 录 及 检 测 报 告 应 保 留 一 年 以 上。表 2 快 速 检 测 要 求检验项目 应检食材 检测方法农残 蔬菜类、水果类等参 见 W S/T 4 5 8 规 定,制 定 具 体 检 测方 案,用 快 检 仪 器 进 行 分 光 光 度 法检测甲醛 水发类、水产类等亚硝酸盐 腌制品类等二氧化硫 干货类、去皮类等吊白块 豆制品类等硼砂 面制品类等双氧水 水发类、水产类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畜肉类等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 水产类等5.3.2.2 每 批 次 食 材 应 做 到 应 检 尽 检,不 得 假 检、漏 检、错 检、乱 检,每 品 种、每 批 次 食 材 取 样 不 得混 装,应 进 行 区 隔,防 止 互 相 污 染,影 响 检 测 结 果。5.3.2.3 检 测 结 束 后 应 进 行 留 样,留 样 要 求 如 下: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7a)留 样 数 量 不 少 于 1 2 5 g,同 时 应 满 足 复 检 的 数 量 要 求;b)鲜 活 类 食 材 留 样 时 间 不 少 于 7 2 h;c)预 包 装 食 品 及 散 装 食 品 留 样 时 间 不 少 于 3 0 d(若 3 0 d 已 过 保 质 期 的 保 留 至 保 质 期 最 后 一 天);d)留 样 容 器 具 每 次 用 后 应 当 清 洗 消 毒;e)留 样 环 境(常 温、冷 藏、冷 冻)应 当 符 合 食 材 特 性 要 求。5.3.2.4 检 测 试 剂 应 在 有 效 期 内,并 按 储 存 要 求 存 放(常 温、冷 藏、冷 冻)。5.3.2.5 应 指 派 专 人 每 日 对 食 材 检 测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包 括 现 场 检 查、监 控 倒 查 等。5.3.2.6 快 速 检 测 不 合 格 产 品 应 及 时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储 存5.4.1 堆 码 时 应 稳 固 且 有 孔 隙,堆 码 不 影 响 食 材 的 出 入 和 冷 库 内 冷 风 的 循 环。5.4.2 有 冷 藏、冷 冻 贮 藏 要 求 的 食 材 入 库 前 应 进 行 预 冷。食 材 入 库 前 的 温 度 高 于 库 存 温 度 时,应 先 进行 降 温 处 理,达 到 库 温 要 求 后 方 可 入 库。5.4.3 具 有 强 烈 气 味 的 食 材 应 单 独 存 放,对 乙 烯 敏 感 的 蔬 菜 和 水 果 不 应 与 其 他 蔬 菜 及 水 果 同 储。5.4.4 应 每 日 对 冷 库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记 录 储 存 温 度 及 其 变 化。5.4.5 应 每 日 对 储 存 环 境 整 理、清 扫 和 检 查,保 持 干 净 整 洁、适 宜 食 材 储 存。5.4.6 应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每 日 对 库 存 商 品 进 行 清 点 和 盘 存,检 查 食 材 质 量 情 况 和 剩 余 保 质 期,对 问 题 食 材(变 质 腐 烂、有 异 味、剩 余 保 质 期 不 足 1/2 等)进 行 处 理,盘 存 后 保 留 相 应 记 录。分 拣5.5.1 预 加 工5.5.1.1 食 材 分 拣 加 工 操 作 应 在 4.5.4、4.5.5 规 定 的 加 工 区、分 拣 区 进 行,依 据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进行 拣 选 和 粗 加 工,分 拣 加 工 过 程 中 食 材 不 应 直 接 接 触 地 面。5.5.1.2 分 拣 食 用 农 产 品 时,应 对 所 有 食 材 进 行 翻 箱 翻 袋 查 验、逐 一 拣 选,将 问 题 食 材(腐 烂、有 异味、酸 败、黄 叶、虫 叶、过 老 等)全 部 挑 出,必 要 时 应 使 用 刀 具 等 分 拣 工 具 进 行 粗 加 工。5.5.1.3 分 拣 验 收 工 作 实 行 交 叉 检 查 制,除 分 拣 员 自 行 复 查 外,分 拣 主 管 应 对 已 分 拣 商 品 进 行 交 叉 检查,按 送 货 单 逐 一 检 查 分 拣 商 品 品 种、质 量、数 量 等 项 目 并 记 录 检 查 情 况。5.5.1.4 分 拣 完 成 后 的 剩 余 食 材 库 存 应 查 验 后 重 新 入 库 储 存。5.5.2 包 装 标 记5.5.2.1 食 材 包 装 材 料 应 无 毒、无 害、易 降 解,符 合 G B 4 8 0 6.1、G B 4 8 0 6.5、G B 4 8 0 6.7、G B4 8 0 6.8、G B 4 8 0 6.1 1 的 要 求。5.5.2.2 应 开 展 托 盘 循 环 共 用 和 包 装 回 收 共 用,标 准 托 盘 共 用 系 统 应 按 照 S B/T 1 1 1 5 3 的 相 关 要 求。5.5.2.3 已 分 拣 的 食 材 应 当 张 贴 信 息 标 识 标 签,标 识 标 签 上 应 注 明 食 材 品 种、数 量、要 货 单 位 名 称 及分 拣 时 间 等 信 息。5.5.2.4 配 送 包 装 应 符 合 S B/T 1 0 8 5 7 的 规 定。运 输5.6.1 日 常 运 输5.6.1.1 根 据 食 材 的 品 种、流 向、发 运 线 路 等 制 定 合 理 的 发 运 计 划,核 对 发 货 信 息,确 定 运 输 工 具,确 保 食 材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安 全 送 达(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除 外),配 送 及 时 率 应 达 到 9 5%以 上。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85.6.1.2 根 据 先 远 后 近、先 急 后 缓、先 大 单 后 小 单、同 票 同 车 等 原 则 进 行 装 卸 货。装 卸 货 应 做 到 轻 拿轻 放。货 品 应 均 衡 分 布,堆 码 稳 固,防 止 偏 重。5.6.1.3 食 材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应 符 合 保 证 食 材 安 全 所 需 的 温 度 等 特 殊 要 求。5.6.1.4 运 输 工 具 和 装 卸 食 材 的 容 器、工 具 和 设 备 应 保 持 清 洁 和 定 期 消 毒。同 一 运 输 工 具 运 输 不 同 食材 时,做 好 分 装、分 离 或 分 隔。不 得 运 输 有 毒 有 害 物 质,防 止 食 材 污 染。5.6.1.5 运 输 工 具 应 采 取 防 颠 簸、防 火、防 雨、防 尘 等 适 当 的 防 护 措 施。运 输 工 具 受 损 时,应 进 行 食材 的 损 坏 检 查。5.6.1.6 进 入 校 园 后,应 按 规 定 线 路 行 驶,并 服 从 校 园 安 全 管 理,校 园 内 遇 到 行 人 应 停 车 让 行。5.6.2 特 殊 运 输5.6.2.1 特 殊 运 输 应 满 足 5.6.1 的 要 求。5.6.2.2 防 疫 情 况 下,应 根 据 防 疫 政 策、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及 学 校 防 疫 规 定,制 定 具 体 可 行 的 防 疫 措 施 和防 疫 配 送 方 案,应 当 包 括 不 同 等 级 响 应 下、不 同 管 控 级 别 下 的 防 疫 措 施 及 配 送 计 划,针 对 学 校 封 控、配 送 企 业 封 控、食 材 主 要 采 购 地 封 控、整 个 地 区 封 控 等 情 况 下 的 应 急 处 置 方 案。5.6.2.3 中 高 考 期 间,应 根 据 教 育 主 管 部 门、学 校 的 中 高 考 等 重 要 时 段 工 作 要 求 及 安 排,制 定 具 体 可行、适 宜 组 织 实 施 的 中 高 考 期 间 食 材 配 送 方 案,应 当 包 括 期 间 学 校 特 殊 需 求 的 响 应、食 材 质 量 安 全 保障、期 间 交 通 管 制 的 配 送 计 划、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5.6.2.4 应 针 对 学 校 临 时 应 急 需 求、食 品 中 毒(安 全 卫 生)、送 货 不 达、自 然 灾 害、停 水 停 电 等 各 类应 急 突 发 事 件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应 急 预 案 应 包 括 组 织 机 构、人 员 配 备、基 本 保 障、处 置 流 程 等 内容。送 达5.7.1 交 接 时 配 送 人 员 应 和 收 件 人 就 送 达 食 材 的 品 种、品 牌、规 格、等 级、数 量、生 产 日 期、保 质 期限、包 装、运 输 环 境、食 材 温 度 等 信 息 进 行 当 面 验 收,验 收 无 误 后 由 收 件 人 签 字 确 认,并 及 时 反 馈 签收 信 息。5.7.2 发 生 退 货、补 货、换 货 等 情 况 的,应 当 按 学 校 要 求 的 时 间 送 达。5.7.3 当 食 材 无 法 正 常 送 达 时 应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学 校,告 知 无 法 正 常 送 达 的 情 况,并 给 出 应 急 方 案,承诺 后 续 具 体 送 达 时 间 或 解 决 方 案。6 服 务 保 障投 诉 响 应6.1.1 宜 以 G B/T 1 9 0 1 2 为 指 南,构 建 学 校 投 诉 处 理 管 理 体 系,明 确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和 响 应 时 间。6.1.2 投 诉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限 内 进 行 处 理,投 诉 处 理 的 结 果 应 及 时 反 馈 学 校;无 法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限 内 处 理 的,应 及 时 同 学 校 进 行 沟 通,并 明 确 延 期 答 复 时 间。所 有 投 诉 应 有 记 录 和 提 供 投 诉 处 理 的 进度 查 询,并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此 类 事 件 再 次 发 生。6.1.3 发 生 意 外 事 件 时,应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主 动 和 学 校 沟 通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处 理;对 意 外 事 件的 处 理 应 进 行 记 录 和 分 析,并 提 出 改 进 和 预 防 方 案。产 品 召 回6.2.1 对 不 合 格 的 食 材 应 进 行 召 回,召 回 的 食 材 应 评 价 后 处 理。6.2.2 对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重 大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的 食 材 应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D B 3 3 0 7/T 1 3 1 2 0 2 39评 价 与 改 进6.3.1 应 对 学 校 食 堂 食 材 配 送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评 价,学 校 食 堂 食 材 配 送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应 包 括 但 不 限于:货 损 率、货 差 率、准 运 率、学 校 满 意 率 等。6.3.2 应 依 据 评 价 内 容 不 断 改 进 学 校 配 送 服 务 安 全 和 质 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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