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范DB3208/T 190-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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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40 CCS A 00 3208 淮安市地方标准 DB3208/T 190 2023 地理标志 使用管理 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2023-12-07 发布 2023-12-15 实施 淮安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208/T 190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 淮 安市 知识 产权 局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淮安 市知 识产权 保护 中心、江苏 省盱 眙龙虾 协会、江苏 食品 和药 品职业 技术 学 院、南京天 一商 标事 务所 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刘松、刘天 昊、唐 惠玲、王树 红、韩 三峰、谢彪、王蓁、孙悦、顾颖、李 敏、胡雨谷。DB3208/T 190 2023 1 地 理标志 使用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了 地理 标志的 术语和 定义、管理 人、申请、产 品质量、流 通管理、产业 统计、投融 资、品牌培 育和 退出。本文件 适用 于 地 理标 志管 理人对 地理 标志 保护 的实 施和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7924 2008 地理 标 志产品 标准 通用 要求 GB/T 21374 2008 知识 产 权文献 与信 息 基本 词汇 GB/T 36678 区 域品 牌价 值评价 地 理标 志产 品 3 术语和 定义 GB/T 17924 2008 和GB/T 21374 2008 界 定的 以及 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3.1 地理标 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标示某 商品 来源 于某 地区,该 商品 的特 定质 量、荣 誉 或者其 他特 征,主 要由 该 地区的 自然 因素 或者人文因 素所 决定 的标 志。来源:GB/T 21374 2008,3.1.23 3.2 地理标 志产 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产自特 定地 域,所具 有的 质量、声誉 或其 特征 本质 上取决 于其 产地 的自 然因 素和人 文因 素,经审 核批准以 地理 名词 进行 命名 的产品。地 理标 志产 品包 括:a)来 自本 地区 的种 植、养 殖产品;b)原 材料 全部 来自 本地 区 或部分 来自 其他 地区,并 在本地 区按 照特 定工 艺生 产和加 工的 产品。来源:GB/T 17924 2008,3.1 3.3 集体商 标 collective mark 以团体、协会 或者 其他 组 织名义 注册,供该 组织 成 员在商 事活 动中 使用,在 表明使 用者 在该 组织 中的成员 资格 的标 志。来源:GB/T 21374 2008,3.3.5 3.4 证明商 标 certification mark 由对某 种商 品或 者服 务具 有监督 能力 的组 织所 控制,而由组 织以 外的 单位 或者 个人使 用于 其商 品 或者服务,用 以证 明该 商品 或者服 务的 原产 地、原料、制造 方法、质 量或 者其 他特定 品质 的标 志。DB3208/T 190 2023 2 来源:GB/T 21374 2008,3.3.6 3.5 地理标 志专 用标 志 special marks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适用在 按照 相关 标准、管 理规范 或者 使用 管理 规则 组织生 产的 地理 标志 产品 上的官 方标 志。3.6 管理人 administrator 地理标 志申 请经 批准 或者 注册后,申 请人 为该 地理 标 志管理 人 并 承担 地理 标志 管理和 保护 的主 体 责任。包 括下 列主 体:a)地 理标 志产 品保 护的 申 请人;b)集 体商 标、证明 商标 的 权利人。3.7 合法使 用人 legal user 依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使 用地 理标志 专用 标志 的主 体。包括 下 列主 体:a)经 公告 核准 使用 地理 标 志产品 专用 标志 的生 产者;b)经 公告 地理 标志 已作 为 集体商 标注 册的 注册 人的 集体成 员;c)经 公告 备案 的已 作为 证 明商标 注册 的地 理标 志的 被许可 人;d)经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登 记 备案的 其他 使用 人。4 管理人 4.1 机构 应设立 地理 标志 管理 机构 或委托 第三 方负 责地 理标 志保护 工作,内 容包 括但 不限于:a)制 定地 理标 志发 展 战略规 划;b)根据 地理 标志保 护产 品 的产地 范围、类别、知名 度等方 面因素,制 订相应 的地理 标志产 品的 团体标准 和管 理规 范,并推 动 相关 部门 制订 国家 标准、地方 标准;c)根据 地理 标志保 护的 政 策法规 对地理 标志 产品名 称和专 用标志 的使 用、产 品质量 特色等 进行 管理和服 务;d)按照 地理 标志产 品的 标 准、管 理规范 或者 规则以 及保护 措施 对 合法 使用人 开展培 训、生 产指 导和技术 服务;e)牵 头制 定地 理标 志保 护 体系,实施、运 行并 持续 改进,保持 其有 效性。4.2 人员 4.2.1 应 明确 从事 地理 标 志 保护 工作 人员 的任 职件,确保 其满 足相 应条 件。4.2.2 应 采取 教育、培 训,提升 地理 标志 保护 人员 的能力。4.3 机制 应与 相关 部门 建立 工作 协 调机制,沟通 协调 地理 标 志各方 的权 责,协 调和 整 合政策、资金 等资 源推动 做好 地理 标志 运用 和产 业发展。4.4 基础 设施 4.4.1 应 根据 地理 标志 管 理服务 需要 配备 相关 办公 设施和 软硬 件设 备。4.4.2 宜 建立 全链 条地 理 标志信 息管 理系 统。DB3208/T 190 2023 3 5 申请 5.1 申请程 序 5.1.1 地 理标 志保 护产 品 5.1.1.1 地 理标 志保护 产 品产地 范围内 的生 产者自愿 向管 理人书面 提交 地 理标志 保护产 品专 用标 志申请书、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和在 企业 标准 信息 公共 服务平 台 自 我声 明 公 开的 执行标 准。5.1.1.2 管 理人 受知识 产 权管理 部门,委托 第三方 或组织 专家组,依 据管理 规则对 书面资 料进 行审 查和实地 核查,并 现场 抽取 样品 送 有资 质的 检验 机构 进行检 测。5.1.1.3 管理 人根 据审 查、核查 和检 测报 告综 合评 判,符 合管 理规 则的 上报 知识产 权管 理部 门。5.1.2 地 理标 志集 体商 标 5.1.2.1 符 合地 理标志 集 体商标 使用管 理规 则的经 营者,自愿向 管理 人提交 地理 标志集 体商 标使 用申请书、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和在 企业 标准 信息 公共 服务平 台自 我声 明公 开的 执行标 准。5.1.2.2 管 理人 在 地理 标 志集体 商标使 用管 理规则 规定的 期限内 派人 完成对 产品及 产地进 行考 察并 综合审查 后,做出 书面 审核 意见。5.1.2.3 通 过审 核的经 营 者,由 管理人 发放 地理 标志集 体商标 使用 证,并向国 家知识 产权 局商 标局申请 变更 注册 事项,由 国家知 识产 权局 商标 局公 告。5.1.3 地 理标 志证 明商 标 5.1.3.1 符 合地 理标志 证明 商标 使用管 理规 则的经 营者,自愿向 管理 人提交 地理 标志证明 商 标使 用申请书、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和在 企业 标准 信息 公共 服务平 台自 我声 明公 开的 执行标 准。5.1.3.2 管 理人 在地理 标 志 证明 商标使 用管 理规则 规定的 期限内,派 人完成 对产品 及产地 进行 考察 并综合审 查后,做 出书 面审 核意见。5.1.3.3 通 过审 核的经 营 者,由 双方签 订 地理标 志证明 商标使 用许 可合同,报 当地知 识产 权管 理局存查,管 理人 在一 年内 报国家 知识 产权 局商 标局 备案,由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商标局 公告。5.2 专用 标志 使用 5.2.1 合法 使用 人在设 计 附 有地 理标志 专用 标志的 包装、标签、广告 等情形 时,应 严格按 照 相 关要 求进行设 计。5.2.2 管理 人和 合法使 用 人应建 立专用 标志 印刷、发放和 使用台 账,宜利用 信息化 技术建 立专 用标 志信息管 理系 统。6 产 品质 量管 理 6.1 应组 织合 法使 用人 采 取多种 质量 管理 措施,建 立 健全 以 地理 标志 产品 标准 为主的 覆盖 生产、流 通、销售全 流程 的 标 准体 系、检测体 系和 质量 保证 体系 并保证 体系 有效 运行 等。6.2 应 组织 合法使 用人 共 同开展 关键技 术研 究,鼓 励合法 使用人 生产 过程中 涉及产 品、生 产设 备或 工艺方法 技术 改进 与创 新,依据技 术发 展及 时制 修订 相关标 准,提高 地理 标志 产品质 量。6.3 应 根据 区域性、季 节 性等 产 品特点 制定 年度监 管计划,重点 加强 对 产地 范围、产品生 产环 境、原辅材料、品 种、投入 品、生产技 术工 艺、生产 设备、质量 特色、质量 检 验、分等 等 级、包装、标 识、运输和贮 存等 环节 的 监 督管 理。DB3208/T 190 2023 4 6.4 管 理人 和合法 使用 人 宜应用 大数据、区 块链、电子围 栏等技 术,建立来 源可查、去向 可追、责 任可究的 产品 质量 全过 程追溯 监管 系统。6.5 管 理人 和合法 使用 人 应 规范 生产过 程中 的工艺 文件、图纸、原料 配方、技术路 线、源 程序 代码 和创意 等 的使 用管 理并 采取 保密措 施。7 流 通管 理 7.1 应建 立畅 通的 投诉 举 报机制,及 时处 理相 关侵 权投诉 与举 报,开展 消费 者满意 度调 查。7.2 应 建立 产品销 售市 场 监管机 制,发 现存 在侵犯 地理标 志专用 权、有证据 证明为 伪劣产 品 和 违反 地理标志 管理 规定 等行 为时,应及 时采 取措 施,收集 证据,依法 打击 侵权 行为。7.3 应搭 建相 关方 的合 作 交流平 台和 建立 行业 自律 机制,规范 合法 使用 人的 市场竞 争行 为。7.4 宜建 立舆 情监 测系 统 和危机 应急 管理 机制。8 产业 统计 8.1 管 理人 应建立 统计 调 查制度,组织 合法 使用人 实施地 理标志 统计 调查,并按要 求上报 有关 行政 主管机关。8.2 合 法使 用人 应 建立 生 产、仓 储、销 售台 帐,并 按要求 向管理 人 和 有关行 政主管 机关 定 期报 告相 关统计资 料。9 投 融资 9.1 应 与知 识产权 管理 部 门、金 融机构 和财 政部门 等 建立 沟通协 调机 制,建 立健全 地理标 志管 理人 和合法使 用人 基本 情况、产 业规划、市 场行 情、发展 动态等 信息 与金 融机 构 的 共享机 制。9.2 应根 据地 理标 志特 点,联合 金融 机构 研发 适合 地理标 志的 金融 产品 和融 资模式。10 品 牌培 育 10.1 管理 人 宜 于合 法使 用人在 充分 沟通 的情 况下,综合 考虑 地理 标志 产业 发展需 求,充分 挖 掘 和 分 析地理标 志区 域优 势,进 行 地理标 志品 牌定 位,以 提 升地理 标志 品牌 价值 为着 力点,制 定地 理标 志中 长 期品牌发 展目 标。10.2 管理 人 和 合法 使用 人共同 作为 地理 标志 品牌 培育的 组织 方,应根 据地 理标志 产品 特色,整 合 各 方资源,发挥 市场 主体 优势,形成 地理 标志 产品 品牌 产业 的发 展合 力,构建多 主体 协同 培育 模式。10.3 宜结 合时 代特 点,持续丰 富地 理标 志品 牌的 文化内 涵,使消 费者 对地 理标志 品牌 形成 文 化 感 知 和认同感。10.4 宜围 绕地 理标 志品 牌关键 绩效 评价 指标,定 期监测 关键 绩效 评价 指标,选 取合 适、有 效的 分析 方法,定期 分析 和评 价地 理 标志品 牌竞 争 力 与发 展趋 势。对不 同时 期的 评价 结 果进行 分析,发掘 提升 地理标志品 牌 价 值机 会,识别 存在的 问题,采 取必 要的 改进措 施。可根 据GB/T 36678 开展 地理 标志 品牌 价 值评价活 动。11 退出 11.1 地理 标志 保护 产品 生产者 DB3208/T 190 2023 5 经公告 核准 使用 地理 标志 产品专 用标 志的 生产 者 存 在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管理 人 应通知 生产 者停止使用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并 报知识 产权 主管 机关,由 知识产 权主 管机 关按 规定 处理:a)未 按照 相关 标准、管 理 规范 组 织生 产或 者2 年内 未 在相应 地理 标志 产品 上使 用专用 标志,被 知识产权主 管部 门 责 令限 期整 改,但 拒不 整改 或者 整改 后仍不 符合 要求 的;b)生 产者 已经 迁出 地理 标 志产品 保护 范围;c)生 产者 不再 从事 该地 理 标志产 品生 产;d)从 事地 理标 志产 品生 产 的,许 可证 已经 注销 或者 被吊销;e)生 产者 营业 执照 已经 注 销 或者 被吊 销。11.2 集体 商标 注册 的注 册人的 集体 成员 经公告 地理 标志 已作 为集 体商标 注册 的注 册人 的集 体成员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管 理人 应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 其 地理标 志集体 商标使 用证,并 收回或 监督其 消除 地理标 志专用 标志的 包装、标 签、广告等:a)未 按照 相关 标准、管理 规范和 地理 标志 集体 商 标管理 使用 规则 组织 生 产或者2年 内未 在相 应地理标 志产 品上 使用 专用 标志,被 知 识产 权主 管部 门 责令 限期 整改,但 拒不 整改或 者整 改后 仍 不 符 合 要求的;b)集 体成 员 已 经迁 出地 理 标志产 品保 护范 围;c)集 体成 员 不 再从 事该 地 理标志 产品 生产;d)集 体成 员 营 业执 照已 经 注销或 者 被 吊销。11.3 地理 标志 证明 商标 的被许 可人 经公告 备案 已作 为证 明商 标注册 的地 理标 志的 被许 可人 存 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的,管理人 应取消 终止与被许可 人 地 理标 志证 明商 标使用 许可 合同,收 回其 地理 标志 证明 商标 使用 证,并收 回或 监 督 其 消 除地理标 志 专 用标 志的 包装、标签、广 告等:a)未 按照 相关 标准、管理 规范和 地理 标志 证明 商 标管理 使用 规则 组织 生 产或者2年 内未 在相 应地理标 志产 品上 使用 专用 标志,被 知 识产 权主 管部 门 责令 限期 整改,但 拒不 整改或 者整 改后 仍 不 符 合 要求的;b)被 许可 人 已 经迁 出地 理 标志产 品保 护范 围;c)被 许可 人 不 再从 事该 地 理标志 产品 生产;d)被 许可 人 营 业执 照已 经 注销或 者 被 吊销;e)许 可合 同有 效期 届满 前,管理 人提 出限 期续 签合 同,逾 期不 签订 的,合同 有效期 届满 后;f)被 许可 人 营 业执 照 已 经 注销或者 被 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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