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DB53/T 121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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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 5.0 2 0.3 0CCS B 4 153云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53/T 1 2 1 5 2 0 2 3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技 术 规 范2 0 2 3-1 1-2 3 发 布 2 0 2 4-0 2-2 3 实 施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3/T 1 2 1 5 2 0 2 3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林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N T C 0 2)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森 林 自 然 中 心(云 南 省 野 生 动 植 物 救 护 繁 育 中 心)、云 南 省 林 木 种 苗 工 作 总站、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医 学 生 物 学 研 究 所、昆 明 动 物 园。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肖 军、赵 航 文、杨 尹 章、陆 琳、和 占 龙、杨 凤 梅、李 艳 艳、杨 玉 钊、卿 钦、孙晶 晶、陈 剑 英、何 小 燕、李 爱 会、文 明、李 世 宗、邓 军、林 晓 睿、金 志 堃、张 得 梅、胡 品 昌、杨 启 鸿、张 雁 辉、涂 文 姬、肖 娟、吴 志 晖、张 宁、高 梅、王 怡 敏、李 芳。D B 5 3/T 1 2 1 5 2 0 2 31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的 原 则、基 本 条 件、环 节 及 流 程、求 助 接 收 及 救 护 运 输、隔 离和 检 疫、康 复 饲 养、处 置 程 序、安 全 生 产 和 环 境 管 理、档 案 管 理、报 告 制 度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哺 乳 类、鸟 类、爬 行 类、两 栖 类 等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收 容 救 护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0 8 6 9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处 理 技 术 规 范G B/T 3 6 1 9 5 畜 禽 粪 便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L Y/T 2 3 5 9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疫 源 疫 病 监 测 技 术 规 范L Y/T 2 4 9 9 野 生 动 物 饲 养 场 总 体 设 计 规 范L Y/T 2 5 0 0.3 活 体 野 生 动 物 运 输 容 器 第 3 部 分:通 则L Y/T 3 2 1 4 野 生 动 物 人 工 繁 育 管 理 规 范 总 则农 业 部 农 医 发 2 0 1 7 2 5 号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陆 生 野 生 动 物 t e r r e s t r i a l w i l d l i f 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保 护 的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中 由 林 业 和 草 原 部 门 管理 的 物 种、有 重 要 生 态、科 学、社 会 价 值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物 种、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约 附 录 I、II、III 中 非 原 产 我 国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物 种 和 云 南 省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物 种。收 容 救 护 s h e l t e r a n d r e s c u e对 收 容 救 护 的 动 物,由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或 者 指 定 的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救 助 后 就地 放 归;或 者 由 具 备 条 件 的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接 收 后,通 过 检 查、隔 离 检 疫、治 疗、康 复 饲 养、野化 训 练 等 方 法 帮 助 其 回 归 野 外、进 行 迁 地 保 护 或 者 依 法 合 理 处 置 的 过 程。外 来 物 种 a l i e n s p e c i e sD B 5 3/T 1 2 1 5 2 0 2 32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无 天 然 分 布,经 自 然 或 者 人 为 途 径 传 入 的 物 种。收 容 救 护 动 物 运 输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o f r e s c u e w i l d l i f e把 收 容 救 护 的 动 物 从 救 护 地 点 运 输 至 收 容 救 护 机 构,或 者 从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把 救 护 成 功 的 动 物 运 送 至放 归 地 点 的 过 程。处 置 h a n d l i n g w a y对 收 容 救 护 成 功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活 体 进 行 放 归、调 配 或 者 用 于 以 子 代 放 归 为 目 的 的 人 工 繁 育,以及 对 收 容 救 护 失 败 死 亡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进 行 调 配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活 动 的 过 程。硬 放 归 d i r e c t l y r e l e a s i n g w i l d l i f e i n t o t h e w i l d指 把 康 复 后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运 输 到 适 合 栖 息 的 生 境 或 者 直 接 将 动 物 放 归 原 栖 息 地 的 方 法。一 般 适 用于 符 合 野 外 放 归 条 件 且 具 备 野 外 生 存 经 验 和 能 力 的 动 物。软 放 归 i n d i r e c t l y r e l e a s i n g w i l d l i f e i n t o t h e w i l d指 把 康 复 后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通 过 人 工 干 预 手 段 即 给 予 一 定 条 件,如 打 开 安 置 笼 舍 的 门、窗 或 者 在选 择 好 的 栖 息 地,继 续 提 供 食 物、水、隐 蔽 处 所 等 人 为 帮 助,让 其 逐 渐 适 应 野 外 生 活,直 至 自 行 回 归 原栖 息 地 的 方 法。一 般 适 用 于 尚 未 完 全 具 备 或 者 有 待 渐 进 式 恢 复 野 外 生 存 能 力 的 动 物。4 原 则基 本 原 则遵 循 及 时、就 近、科 学、统 一 协 调 原 则。工 作 原 则开 展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应 执 行 以 下 工 作 原 则:a)遵 守 有 关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和 收 容 救 护 法 律 法 规;b)不 应 以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牟 利;c)具 备 野 外 自 主 生 存 能 力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应 尽 快 放 归 于 适 宜 的 自 然 环 境 中;d)应 保 障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的 福 利;e)收 容 救 护 动 物 属 外 来 物 种 的,不 应 在 我 国 境 内 放 生 野 外;f)处 置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属 于 执 法 机 关 移 送 的,应 征 求 执 法 机 关 的 意 见。5 基 本 条 件机 构D B 5 3/T 1 2 1 5 2 0 2 33根 据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实 际 需 要,建 立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机 构,配 备 收 容 救 护 人 员、救 护 工 具、设 备、药 品 等 保 障 其 运 行。可 组 织 从 事 野 生 动 物 科 学 研 究、人 工 繁 育 等 活 动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参 与 野 生 动物 收 容 救 护 工 作。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应 在 所 属 辖 区 内 向 社 会 公 开 名 称、地 址、电 话 号 码 等 信 息。人 员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应 配 备 具 有 动 物 学、动 物 医 学、生 态 学 等 专 业 技 术 背 景 的 人 员 及 有 一 定野 生 动 物 饲 养 经 验 的 人 员。场 地5.3.1 选 址宜 选 择 生 态 环 境 好 的 林 区。与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村 庄、城 镇 居 民 区、公 路、铁 路 等 保 持 距 离 5 0 0 m,与 从 事 动 物 养 殖、屠 宰 加 工、动 物 交 易 等 场 所 保 持 距 离 1 0 0 0 m。5.3.2 场 区场 区 面 积 应 1 0 0 0 m2,宜 采 用 牢 固 围 栏、围 网 或 者 围 墙 进 行 封 闭。根 据 拟 收 容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种类、数 量 对 场 区 进 行 规 划 布 局,按 场 区 地 势 和 主 风 向 划 分 饲 养 区、辅 助 饲 养 区、野 化 训 练 区、隔 离 区 和管 理 区 等 功 能 区,各 功 能 区 相 互 独 立。饲 养 区 依 照 动 物 种 类 仿 野 外 生 存 环 境 设 计,并 提 供 舒 适 生 境 空 间,与 其 他 功 能 区 保 持 的 距 离 1 5 m 或 者 采 用 围 墙 隔 开。隔 离 区 宜 处 于 场 区 的 下 风 位 并 有 围 墙 与 其 他 功 能 区隔 开,具 体 布 置 参 照 L Y/T 2 4 9 9 执 行。设 施应 设 置 收 容 救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诊 疗 室、管 理 和 饲 料 加 工 用 房 屋、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室、检 疫 隔 离 笼 舍、饲 养 笼 舍、野 化 训 练 场 所、无 害 化 处 理 等 配 套 场 所 设 施。常 用 设 备 和 器 械5.5.1 保 障 设 备包 括 专 用 救 护 车 辆、运 输 笼 箱、个 人 防 护 设 备、急 救 箱、通 讯 设 备、拍 摄 设 备 等。5.5.2 诊 疗 设 备包 括 X 光 机、呼 吸 麻 醉 机、显 微 镜、检 眼 镜、血 细 胞 分 析 仪、生 化 仪、心 电 监 测 仪、动 态 血 压 记 录仪、手 术 台、无 影 灯、培 养 箱、氧 气 瓶、离 心 机、冰 箱(柜)等。5.5.3 医 疗 器 械包 括 注 射 器、输 液 器、听 诊 器、体 温 表、手 术 刀、手 术 剪、镊 子、止 血 钳、骨 钳、毛 剪、持 针 钳、医 用 托 盘、缝 合 针 线、导 尿 管、医 用 胶 布、无 菌 纱 布、棉 球、绷 带、夹 板 等。常 用 工 具包 括 防 刺 手 套、蛇 钳、蛇 袋、捕 捉 网、诱 捕 笼、吹 管、麻 醉 枪、防 坠 落 保 护 垫、绳 索、铁 线 等。常 用 药 品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应 储 存 一 定 数 量 的 收 容 救 护 药 品,常 用 药 品 见 表1。D B 5 3/T 1 2 1 5 2 0 2 346 环 节 及 流 程收 容 救 护 环 节 由 信 息 接 收 记 录、现 场 处 置、动 物 运 输、隔 离 和 检 疫、康 复 饲 养、放 归、调 配、无 害化 处 理、档 案 管 理 等 组 成,相 应 工 作 流 程 见 附 录 A。表 1 收 容 救 护 常 用 药 品用途 名称体表消毒 碘酊棉、酒精棉、7 5 酒精、双氧水、碘伏等。环境消毒 8 4 消毒液、优氯净等。补液 葡萄糖、生理盐水、林格液、灭菌注射用水、氯化钾溶液、碳酸氢钠溶液等。止血 安络血、维生素 K 1、止血敏、云南白药等。抗菌消炎 磺胺类、青霉素类、头孢类、大环内酯类、氨基糖苷类等。抗病毒 病毒唑、干扰素、板蓝根、抗病毒中药制剂口服液等。抗衣(支)原体 土霉素、四环素、红霉素、阿奇霉素、罗红霉素等。解毒 阿托品、胆碱酯酶、维生素C 等。麻醉 氯胺酮、盐酸普鲁卡因、盐酸利多卡因、异氟烷、舒泰等。抗休克 肾上腺素等。7 求 助 接 收 及 救 护 运 输求 助 信 息 记 录收 容 救 护 机 构 接 收 到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求 助 信 息 时,应 记 录 求 助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求 助 人 的 姓 名、联 系方 式、始 发 地、动 物 形 态 特 征 及 健 康 状 况 等,也 可 通 过 照 片 和 视 频 等 媒 介 做 深 入 记 录,并 及 时 告 知 救 护人 员 便 于 施 救 和 溯 源。就 地 放 归因 意 外 误 抓 或 者 被 困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经 救 护 人 员 信 息 反 馈 或 者 现 场 判 断 其 无 伤 病,在 专 业 指 导 下,由 求 助 人 或 者 救 护 人 员 将 其 就 地 放 归 至 适 宜 的 自 然 环 境。动 物 接 收7.3.1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应 接 收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a)具 有 严 重 外 伤 感 染、肢 体 残 缺 行 动 受 困、精 神 萎 靡 等 症 状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b)公 众 直 接 送 交 救 护 机 构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c)执 法 单 位 移 送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d)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外 来 物 种;e)因 自 然 灾 害、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需 要 采 取 救 助 措 施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7.3.2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接 收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时,应 向 移 交 单 位 或 者 移 交 人 开 据 收 容 救 护 接 收 凭 证,收 容 救护 接 收 凭 证 见 附 录 B,并 向 移 交 单 位 或 者 移 交 人 询 问 其 来 源 地、事 发 时 间 和 有 关 饲 养 或 者 处 理 过 程 等 信息,明 确 动 物 种 类、数 量,填 写 收 容 救 护 登 记 表,收 容 救 护 登 记 表 见 附 录 C。现 场 救 护7.4.1 现 场 救 护 动 物 时 应 做 好 以 下 准 备:D B 5 3/T 1 2 1 5 2 0 2 35a)穿 着 工 作 服,携 带 防 护 设 备;b)根 据 动 物 不 同 类 型 及 其 需 要 救 助 的 状 况,携 带 适 宜 工 具;c)做 好 现 场 安 全 防 护;d)准 备 适 宜 的 运 输 笼 具、遮 挡 物 等,保 证 收 容 救 护 运 输 过 程 中 人 和 动 物 的 安 全。7.4.2 因 收 容 救 护 工 作 需 要 捕 捉 受 伤、受 困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时,应 做 好 以 下 工 作:a)根 据 动 物 不 同 类 型 使 用 适 宜 捕 捉 工 具,其 中 哺 乳 类 使 用 捕 捉 网、诱 捕 笼、吹 管 等;鸟 类 使 用 捕捉 网、防 刺 手 套 等;爬 行 类 使 用 蛇 钳、蛇 袋、捕 捉 网、防 刺 手 套 等;两 栖 类 使 用 捕 捉 网 等;b)采 用 适 宜 捕 捉 方 法,确 保 救 护 人 员 不 被 抓 伤 和 咬 伤,并 避 免 对 其 造 成 二 次 伤 害;c)在 疫 病 流 行 期 间 或 者 疫 病 流 行 区 域 开 展 收 容 救 护 工 作 时,救 护 人 员 应 做 好 疫 病 防 护 措 施。7.4.3 救 护 疑 似 疫 病 动 物,救 护 人 员 应 做 好 自 身 及 所 使 用 防 护 用 品 的 消 毒 处 理,同 时 应 做 好 救 护 现 场受 污 染 的 环 境、车 辆、笼 具、工 具 的 消 杀 及 废 弃 物 的 处 理。运 输运 输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时 应 做 到:a)提 前 办 理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运 输 证 明 或 者 文 件。需 要 检 疫 的 提 前 3 d 向 当 地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构 申 请 检 疫,检 疫 合 格 后 方 可 运 输;b)根 据 动 物 不 同 类 型 使 用 适 宜、安 全 牢 固 的 运 输 箱 或 者 笼,运 输 箱 或 者 笼 的 制 作 应 符 合 L Y/T2 5 0 0.3 的 规 定;c)因 紧 急 情 况 需 要 尽 快 运 输 至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的 救 护 动 物,应 采 取 专 用 运 输 箱 或 者 笼 运 输 至 收 容救 护 机 构,并 移 至 隔 离 区 或 者 隔 离 笼 按 相 关 规 定 检 疫;d)运 输 中,做 好 动 物 遮 阳、降 温、避 雨、防 风、保 暖 等 措 施;e)救 护 人 员 全 程 跟 随。8 隔 离 和 检 疫隔 离8.1.1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接 收 后,应 及 时 将 其 安 排 在 隔 离 区 或 者 隔 离 笼,由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执 业 兽 医 或 者 动物 防 疫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体 检 并 隔 离 观 察,观 察 时 间 3 0 d。8.1.2 隔 离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时,应 进 行 以 下 健 康 状 况 初 检:a)精 神 状 况 是 否 正 常;b)身 体、四 肢(羽 翼)有 无 异 常;c)站 立、行 走、飞 行 等 功 能 是 否 正 常;d)口、眼、鼻、耳 等 是 否 有 脓 性 分 泌 物;e)观 察 记 录 粪 尿 颜 色、形 状、气 味 情 况;f)饮、食 欲 情 况 是 否 正 常;g)检 查 记 录 体 重、体 温、呼 吸、心 跳 等 生 理 指 标;h)是 否 有 中 毒、生 病、外 伤、咳 嗽 等 异 常 症 状。8.1.3 接 收 在 隔 离 区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应 立 即 建 立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档 案,记 录 其 在 隔 离 期 间 的 有 关 情 况,并 根 据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隔 离 后 的 初 检 结 果 制 定 诊 疗 和 恢 复 方 案。检 疫8.2.1 隔 离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未 检 疫 的 应 及 时 进 行 检 疫。检 疫 由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向 当 地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D B 5 3/T 1 2 1 5 2 0 2 36督 机 构 提 出 申 请,并 根 据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类 别,由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执 业 兽 医 或 者 动 物 防 疫 技 术 人 员 密 切 配 合,按 动 物 卫 生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开 展。8.2.2 检 疫 包 括 临 床 检 查 和 重 点 病 种 检 测。其 中 临 床 检 查 由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执 业 兽 医 或 者 动 物 防 疫 技 术人 员 协 助 有 资 质 的 兽 医 人 员 按 相 关 要 求 开 展,重 点 检 疫 病 种 名 录 见 附 录 D。8.2.3 临 床 检 查 发 现 疑 似 患 有 重 点 检 疫 病 种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应 开 展 实 验 室 疫 病 检 测,实 验 室 疫 病 检 测报 告 应 由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8.2.4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检 疫 符 合 相 关 检 疫 规 程 规 定 要 求 的,应 由 有 资 质 的 兽 医 机 构 出 具 检 疫 证 明。检 疫不 合 格 的,有 资 质 的 兽 医 机 构 应 出 具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由 当 地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处 理,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应 密 切 配 合。发 现 重 点 检 疫 病 种 的,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应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野 生 动 物 行 政主 管 部 门 报 告。9 康 复 饲 养动 物 福 利检 疫 合 格 且 隔 离 期 满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转 入 饲 养 区,根 据 动 物 不 同 类 型 安 排 适 合 的 场 地、笼 舍、生 境;制 订 诊 疗 饲 养 计 划;提 供 康 复 锻 炼 等 条 件,保 障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的 福 利。饲 养 与 医 护9.2.1 根 据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的 类 型、伤 情、习 性、身 体 状 况 等 提 供 适 宜 饲 料 和 治 疗 条 件,如 有 特 殊 需 要的,还 应 提 供 特 殊 饲 料、营 养 品、微 量 元 素、药 物 等。9.2.2 对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进 行 攀 爬、飞 行、躲 避、觅 食、与 同 类 相 处 等 适 应 野 外 生 活 能 力 的 训 练,提 高其 放 归 后 的 生 存 能 力:a)根 据 不 同 类 型 动 物,在 饲 养 笼 舍 内 设 置 树 木、栖 架、水 塘、躲 避 物(空 间)等;b)减 少 与 人(包 括 饲 养 员)接 触 的 机 会;c)采 用 自 然 生 长 的 饲 料 让 其 自 主 觅 食;d)群 居 性 动 物 逐 步 尝 试 合 群 饲 养。9.2.3 康 复 饲 养 期 间,若 发 现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感 染 L Y/T 2 3 5 9 规 定 的 重 点 监 测 疫 病,应 立 即 采 取 防 控 措施,防 止 疫 病 扩 散,并 及 时 向 当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和 野 生 动 物 主 管 部 门 报 告。成 效 评 估9.3.1 不 定 期 对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的 康 复 饲 养 成 效 进 行 评 估,并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对 重 点 疫 病 进 行 检 测。9.3.2 经 评 估 适 合 放 归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应 转 入 野 化 训 练 区,加 强 其 野 化 训 练 并 积 极 放 归;不 适 合 放 归的,应 转 入 其 他 处 置 程 序。1 0 处 置 程 序放 归1 0.1.1 放 归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应 制 定 放 归 方 案。放 归 方 案 包 括 动 物 名 称(含 学 名)、数 量、来 源、救 护 过程、放 归 方 法、放 归 地 点、放 归 时 间、评 估 意 见 及 评 估 人 等 内 容。1 0.1.2 因 轻 微 外 伤、受 困 需 要 运 输 至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进 行 1 5 d 短 期 收 容 救 护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经 治疗 或 者 恢 复 达 到 回 归 条 件 的,可 以 不 经 隔 离 检 疫 等 收 容 救 护 程 序,由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及 时 运 输 至 原 事 发 地直 接 放 归。D B 5 3/T 1 2 1 5 2 0 2 371 0.1.3 放 归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时,注 意 以 下 事 项:a)能 确 定 来 源 且 属 于 在 本 地 有 分 布 的 动 物;b)完 全 康 复 并 经 体 检 和 评 估,具 备 野 外 生 存 能 力 的 动 物;c)非 本 地 分 布 动 物 不 应 就 地 放 归,应 另 寻 有 其 分 布 的 适 宜 地 区 和 生 境 进 行 放 归;d)分 布 地 不 明 确 的 动 物 不 应 放 归;e)老 弱、幼 小、肢 体 伤 残 的 动 物 不 应 放 归;f)有 毒、凶 猛 和 易 造 成 伤 害 的 动 物 应 经 野 生 动 物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选 择 偏 远、人 烟 稀 少 地 点 进行 放 归;g)外 来 物 种 不 应 放 生 到 野 外;h)有 迁 徙 习 性 的 动 物 应 选 择 迁 徙 季 节,并 在 其 迁 徙 路 线 范 围 进 行 放 归;i)按 照 动 物 习 性 选 择 具 备 水 源、食 源 及 掩 蔽 地(物)的 放 归 地 点;j)根 据 动 物 体 检 和 评 估 情 况,选 择 硬 放 归 或 者 软 放 归 方 式;k)选 择 适 宜 的 动 物 装 运 工 具、运 输 笼 箱,需 检 疫 的 应 提 前 3 d 向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申 请;l)做 好 动 物 放 归 工 作 的 文 字、影 像 和 档 案 记 录,如 条 件 许 可,佩 戴 动 物 追 踪 设 备 并 积 极 开 展 追踪 和 监 测。调 配1 0.2.1 不 适 合 放 归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包 括 外 来 物 种)活 体,应 由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向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主 管 部门 申 请,经 审 批 后 方 可 提 供 给 合 法 且 具 备 条 件 的 科 学 研 究 或 者 人 工 繁 育 单 位,用 于 科 学 研 究 或 者 非 食 用目 的 的 人 工 繁 育。也 可 由 具 备 条 件 的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自 行 开 展 以 子 代 放 归 为 目 的 的 人 工 繁 育 研 究(外 来 物种 除 外)。1 0.2.2 经 检 疫 合 格 并 具 有 利 用 价 值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死 体,应 由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向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行 政 主 管部 门 申 请,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调 配。无 害 化 处 理1 0.3.1 无 害 化 处 理 适 用 于 执 法 机 构 移 交 过 程 中 死 亡、收 容 救 护 失 败 死 亡、检 疫 不 合 格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死 体(包 括 衍 生 物),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活 体、无 利 用 价 值 或 者 入 侵 生 态 环 境 的 外 来 物 种 等 收 容 救 护 动物。1 0.3.2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流 程 见 附 录 E。1 0.3.3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活 体 应 先 将 其 安 乐 死,安 乐 死 的 操 作 方 法 参 照 L Y/T 3 2 1 4 的 规 定 执行。1 0.3.4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通 常 使 用 掩 埋 法 和 焚 烧 法,使 用 掩 埋 法 注 意 以 下 事 项:a)掩 埋 地 应 远 离 学 校、公 共 场 所、居 民 住 宅 区、村 庄、动 物 饲 养 和 屠 宰 场 所、饮 用 水 源 地、河流 等;b)掩 埋 前 应 对 掩 埋 的 动 物 尸 体 和 其 他 被 污 染 的 物 品 实 施 焚 烧 处 理;c)掩 埋 坑 深 度 不 低 于 2 m,掩 埋 坑 底 铺 厚 度 2 c m 的 生 石 灰,动 物 尸 体 和 其 他 被 污 染 的 物 品 上 层应 距 地 表 1.5 m 以 上;d)待 掩 埋 动 物 的 尸 体 和 其 他 被 污 染 的 物 品 表 面 应 使 用 有 效 消 毒 药 进 行 喷 洒 消 毒;e)掩 埋 的 覆 土 不 宜 太 实,以 免 动 物 尸 体 腐 败 产 气 造 成 气 泡 冒 出 和 渗 漏,掩 埋 的 地 表 环 境 应 使 用有 效 消 毒 药 进 行 喷 洒 消 毒;f)参 加 掩 埋 工 作 的 人 员 及 其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应 及 时 消 毒,消 毒 剂 可 使 用 1 0%的 漂 白 粉、来 苏 尔、7 5%乙 醇 等;g)患 有 炭 疽 等 芽 孢 杆 菌 类 疫 病 的 动 物 尸 体 不 应 使 用 掩 埋 法。D B 5 3/T 1 2 1 5 2 0 2 381 0.3.5 采 用 无 害 化 处 理 方 法 应 按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1 1 安 全 生 产 和 环 境 管 理制 定 应 急 预 案收 容 救 护 单 位 应 针 对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饲 养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伤 人、逃 逸、疫 病 及 其 他 突 发 安 全 事 件 制 定 安全 生 产 应 急 预 案,并 定 期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和 演 练。安 全 生 产 措 施收 容 救 护 单 位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开 展 安 全 生 产:a)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职 责,并 张 贴 于 工 作 场 所;b)开 展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c)安 全 生 产 工 具 应 固 定 位 置 摆 放,并 经 常 检 查 其 可 靠 性;d)人 行 通 道、作 业 通 道、消 防 通 道 应 做 到 无 杂 物 阻 塞;e)定 期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检 查,检 查 场 区 的 栏、网、墙,防 止 动 物 破 坏、逃 逸 以 及 人、禽、畜 的 进入;f)动 物 笼 舍 应 具 备 防 逃 功 能,并 经 常 检 查 有 无 破 损 情 况,如 发 现 破 损 应 及 时 修 补;g)凶 猛、有 毒 等 危 险 动 物 的 饲 喂 应 安 排 两 人 同 时 配 合 操 作,确 保 人 员 安 全;h)工 作 人 员 进 入 动 物 笼 舍 操 作 时,应 穿 着 工 作 服 并 带 上 防 护 器 具;i)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动 物 笼 舍 时,应 检 查 门 锁 并 确 认 上 锁 后 方 可 离 开;j)饲 养 人 员 未 经 相 应 培 训 不 应 随 意 换 岗;k)非 饲 养 人 员 不 应 擅 自 进 入 动 物 笼 舍,因 科 学 研 究、诊 疗 需 要 进 入 的,应 报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负 责人 批 准 并 由 饲 养 人 员 陪 同;l)接 待 外 来 参 观 应 预 先 规 划 参 观 路 线,参 观 人 员 应 穿 着 工 作 服 并 安 排 专 人 陪 同;m)发 现 动 物 逃 逸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避 免 动 物 伤 人 和 造 成 其 他 损 失;n)凶 猛、有 毒 等 危 险 动 物 的 笼 舍 和 其 他 有 危 险 的 地 方 须 设 立 安 全 标 志,安 全 标 志 按 G B 2 8 9 4 的规 定 制 作 和 设 立,安 全 标 志 需 张 贴 于 笼 舍 显 眼 处 和 员 工 操 作 必 经 之 处。环 境 及 卫 生 管 理1 1.3.1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进 出 口 应 设 置 消 毒 池,消 毒 池 长 度 4 m,宽 度 与 门 柱 齐 平,深 度 0.3 m;隔 离区 入 口、饲 养 区 入 口 等 工 作 场 所 应 设 立 消 毒 池(喷 雾、灯 等)。1 1.3.2 进 出 收 容 救 护 机 构 的 车 辆、人 员 应 消 毒。动 物 笼 舍 的 内 外、周 边 环 境 以 及 用 于 饲 喂、饲 养 的 器具 也 应 定 期 消 毒。1 1.3.3 动 物 笼 舍 应 保 证 无 积 水、积 粪、饲 料 残 渣、杂 物 等。1 1.3.4 收 容 救 护 场 区 不 应 散 养 家 禽、家 畜 或 者 其 他 宠 物。1 1.3.5 粪 便、污 水 处 理 按 照 G B/T 3 6 1 9 5 的 规 定 实 施 无 害 化 处 理,不 得 直 接 排 放。1 1.3.6 医 疗 废 物 交 由 具 有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机 构 处 理,因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处 理 的 医 疗 废 物,应 按 照 以下 要 求 处 理:a)一 次 性 医 疗 器 具 和 易 致 人 损 伤 的,应 进 行 消 毒 和 毁 形 处 理;b)能 够 焚 化 的,应 进 行 医 疗 废 物 焚 化 处 理;c)不 能 焚 化 的,应 消 毒 后 掩 埋,掩 埋 坑 深 度 不 低 于 2 m。D B 5 3/T 1 2 1 5 2 0 2 391 1.3.7 厕 所、化 粪 池、垃 圾 箱 应 定 期 清 理,生 活 垃 圾 应 交 由 环 境 部 门 集 中 回 收 处 理,无 回 收 处 理 条 件的 按 G B 5 0 8 6 9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1 2 档 案 管 理档 案 建 立收 容 救 护 动 物 应 建 立 详 细 收 容 救 护 记 录 档 案,见 附 录 F。管 理 要 求1 2.2.1 档 案 资 料 以 电 子 版 和 纸 质 版 两 种 方 式 保 存,具 备 条 件 的 同 时 保 存 影 像 资 料。1 2.2.2 档 案 信 息 管 理 参 照 L Y/T 3 2 1 4 执 行,内 容 包 括 动 物 接 收 凭 证、救 护 登 记、隔 离 检 疫、康 复 饲 养、放 归、调 配、无 害 化 处 理 等 过 程 有 关 资 料,其 他 档 案 信 息 参 照 L Y/T 3 2 1 4 附 录 D,D 2 录 入,同 时 做 好 以下 档 案 记 录:a)放 归 的 动 物 档 案 记 录 评 估 意 见、放 归 时 间、地 点、放 归 地 生 境、参 与 人 员 等;b)调 配 的 动 物 档 案 记 录 调 配 申 请、主 管 部 门 批 复、接 收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等;c)救 护 失 败 死 亡 动 物 的 档 案 记 录 死 亡 时 间、死 亡 原 因、无 害 化 处 置 地 点 和 参 与 人 员 等。1 3 报 告 制 度信 息 录 入收 容 救 护 机 构 依 据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工 作 情 况,及 时 登 录 收 容 救 护 工 作 平 台,录 入 收 容 救 护 动 物 信 息。信 息 报 告收 容 救 护 机 构 每 月 形 成 工 作 表,见 附 录 G。向 当 地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工 作 情况。D B 5 3/T 1 2 1 5 2 0 2 31 0附 录 A(规 范 性)收 容 救 护 流 程 图A.1 给 出 了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本 地 物 种 收 容 救 护 流 程 图。A.1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本 地 物 种 收 容 救 护 流 程 图A A接 到 求 助 信 息 或 接收 到 本 地 动 物收 容 检 查 确 认接 收 体 检隔 离 检 疫检 疫 合 格康 复 和 训 练放 归处 置调 配 于 科 学 研 究、宣 教、观 赏考 虑 安 乐 死 和 无 害化 处 理归 档 管 理放 归否是是 或 者 不 确 定否是是否否治 疗 或 者 无 害 化 处理是否就 地 放 归是 否 能 利是 否 能 放 归是 否 能 放 归是 否 需 救 助D B 5 3/T 1 2 1 5 2 0 2 31 1附 录 B(资 料 性)收 容 救 护 接 收 凭 证B.1 给 出 了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接 收 凭 证 格 式。表 B.1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收 容 救 护 接 收 凭 证编 号:对 于 您 为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工 作 提 供 的 支 持 和 帮 助,我 们 致 以 衷 心 的 感 谢!以 下 是 此 次 收 容 救 护 陆生 野 生 动 物 的 交 接 内 容。再 次 对 您 表 示 感 谢!移交日期移交地点移交单位(人)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动物信息物种名称 数量接 收 人(签 字):救 护 机 构(签 章):接 收 日 期:D B 5 3/T 1 2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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