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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9 9A 1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1 9 2.7 2 0 1 8大 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 岗 位 规 范第 7 部 分:媒 体 宣 传 志 愿 服 务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1 9 2.7 2 0 1 8I前 言本 规 范 按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规 则 进 行 编 写。大 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 岗 位 规 范 分 为 1 0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注 册 制 证 志 愿 服 务;第 3 部 分:抵 离 迎 送 志 愿 服 务;第 4 部 分:礼 宾 接 待 志 愿 服 务;第 5 部 分:赛 会 现 场 志 愿 服 务;第 6 部 分:文 艺 活 动 志 愿 服 务;第 7 部 分:媒 体 宣 传 志 愿 服 务;第 8 部 分:交 通 出 行 志 愿 服 务;第 9 部 分:安 全 保 卫 志 愿 服 务;第 1 0 部 分:后 勤 保 障 志 愿 服 务。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0 1 9 2 的 第 7 部 分。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志 愿 者 工 作 指 导 中 心 提 出。本 部 分 由 共 青 团 杭 州 市 委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志 愿 者 工 作 指 导 中 心、杭 州 师 范 大 学。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赵 定 东、沈 晓 峰、陈 碧 红、沈 威、卢 晚 秋、庄 丽、林 毅、柴 铮 巍。D B 3 3 0 1/T 0 1 9 2.7 2 0 1 81大 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 岗 位 规 范第 7 部 分:媒 体 宣 传 志 愿 服 务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媒 体 宣 传 志 愿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岗 位 职 责 与 服 务 要 求 及 特 殊 情 况。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大 型 赛 会 媒 体 宣 传 志 愿 服 务 过 程,是 媒 体 宣 传 志 愿 者 服 务 的 依 据。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及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2.1媒 体 宣 传 志 愿 者自 愿 参 与 媒 体 宣 传 领 域 相 关 的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2.2V I P 媒 体能 够 为 信 息 传 播 提 供 高 端 平 台 的 媒 体。2.3机 位 架 构媒 体 的 摄 像 机、摄 影 机 等 安 置 的 恰 当 位 置。2.4抵 离 迎 送志 愿 者 协 助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外 宾 抵 达 后、返 程 前 在 机 场、车 站 等 帮 助 外 宾 登 记 信 息、清 点 行 李,以 及陪 同 外 宾 在 机 场、车 站 等 完 成 通 勤 车 辆 与 航 班 之 间 的 转 换、转 乘 和 提 供 相 应 的 信 息 服 务。3 岗 位 职 责 与 服 务 要 求3.1 岗 位 职 责为 大 型 赛 会 新 闻 媒 体 提 供 V I P 媒 体 事 务 的 联 络 协 助,新 闻 媒 体 现 场 事 务 协 助,采 访 的 登 记、转 达 与协 助,场 馆 相 关 工 作 的 协 调 及 特 殊 情 况 应 对 等 服 务。3.2 V I P 媒 体 事 务 联 络 协 助3.2.1 赛 会 前 联 系 媒 体,获 取、转 达 其 需 求 信 息3.2.1.1 致 电 V I P 媒 体,询 问 赛 会 期 间 相 关 需 求,并 将 信 息 转 达 给 相 关 工 作 人 员。3.2.1.2 留 存 邮 箱、联 系 方 式,以 便 后 期 联 系。3.2.2 媒 体 信 息 整 理3.2.2.1 协 助 工 作 人 员 整 理 建 立 通 讯 录,一 般 包 括 姓 名、性 别、电 话、邮 箱 等。D B 3 3 0 1/T 0 1 9 2.7 2 0 1 823.2.2.2 通 讯 录 内 容 一 式 两 份,一 份 提 交 至 上 级 部 门,一 份 带 到 赛 会 现 场 记 录 媒 体 的 其 他 信 息。3.2.3 协 助 媒 体 联 络3.2.3.1 协 助 工 作 人 员 确 定 媒 体 人 数 与 性 别,与 酒 店 对 接 信 息,合 理 安 排 住 宿。3.2.3.2 赛 会 报 到 当 天,与 媒 体 的 领 队 联 系,确 认 到 达 时 间。提 前 替 媒 体 领 取 房 卡,保 证 媒 体 到 达 后只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即 可 入 住。3.2.3.3 由 于 媒 体 驻 扎 会 场 时 间 不 同,在 媒 体 报 到 时 应 及 时 发 放 相 应 的 餐 券。3.2.3.4 要 确 认 媒 体 的 离 开 时 间,提 前 与 抵 离 迎 送 志 愿 者 对 接,安 排 返 程 事 宜。3.3 新 闻 媒 体 现 场 事 务 协 助3.3.1 媒 体 接 待 引 导3.3.1.1 会 前 协 助 安 排 不 同 媒 体 的 席 位,其 中 包 括 摄 像 机 位、录 音 设 备 的 布 置。3.3.1.2 为 媒 体 提 供 引 导 服 务,及 时 了 解 媒 体 的 需 求,并 提 供 咨 询。3.3.1.3 协 助 媒 体 了 解 会 场 布 置,引 导 其 至 预 定 拍 摄 地 点 及 位 置。3.3.1.4 协 助 配 合 安 保 组 对 媒 体 进 行 证 件 审 核。3.3.1.5 保 持 通 道 通 畅,在 现 场 发 挥 协 调、疏 导、分 流 的 作 用。3.3.2 协 助 记 者3.3.2.1 协 助 记 者 了 解、熟 悉 会 场 的 特 殊 设 备。3.3.2.2 对 于 主 办 方 提 供 的 设 备,协 助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监 护。3.3.2.3 在 现 场 问 答 时 为 记 者 传 递 话 筒、同 传 耳 机。3.3.3 协 助 场 馆 内 摄 影 师3.3.3.1 协 助 会 场 工 作 人 员 对 媒 体 记 者 及 摄 像 提 出 的 要 求 予 以 满 足。3.3.3.2 协 助 录 音 工 作 的 进 行,维 持 现 场 秩 序。3.4 采 访 登 记、转 达 与 协 助3.4.1 及 时 收 集 各 个 媒 体 的 采 访 需 求 并 登 记。3.4.2 采 访 需 求 登 记 后 及 时 转 达 工 作 人 员。3.4.3 获 得 回 复 后 及 时 与 媒 体 进 行 联 络 沟 通。3.4.4 在 采 访 现 场 协 助 媒 体 完 成 相 关 采 访 工 作。3.5 场 馆 相 关 工 作 的 协 调3.5.1 协 助 场 馆 工 作 人 员 对 现 场 设 备 进 行 登 记、维 护 管 理 工 作。3.5.2 在 媒 体 提 出 拍 摄 要 求 后,应 及 时 与 场 馆 的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协 调,不 得 擅 自 处 理。3.5.3 在 征 得 场 馆 人 员 的 同 意 下,最 大 化 地 满 足 媒 体 的 采 访 拍 摄 需 求。4 特 殊 情 况4.1 无 法 理 解 部 分 国 外 媒 体 的 诉 求4.1.1 请 媒 体 尽 量 用 英 语 表 述 问 题。4.1.2 若 媒 体 无 法 用 英 语 进 行 询 问,则 请 工 作 人 员 到 场 解 决。D B 3 3 0 1/T 0 1 9 2.7 2 0 1 834.2 媒 体 提 出 苛 刻 问 题4.2.1 如 不 属 本 职 责 范 畴 内 的 问 题,联 系 专 业 人 员 作 答。4.2.2 获 得 正 确 答 复,并 及 时 告 知 媒 体。4.2.3 如 无 需 回 答,礼 貌 拒 绝。4.3 媒 体 设 备 丢 失4.3.1 报 告 上 级,现 场 自 查 遗 失 设 备。4.3.2 联 系 赛 会 相 关 工 作 人 员,迅 速 通 知 安 保。4.3.3 协 助 安 保 采 取 必 要 措 施,对 丢 失 设 备 进 行 寻 找,并 及 时 恢 复 现 场 秩 序。D B 3 3 0 1/T 0 1 9 2.7 2 0 1 84参 考 文 献 1 G B/T 3 0 5 2 0-2 0 1 4 国 家 会 议 分 类 和 术 语 2 关 于 新 闻 媒 体 采 编 人 员 从 业 管 理 的 规 定 Z,2 0 0 5 3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新 闻 宣 传 管 理 办 法 Z,2 0 0 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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