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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C S 0 7.0 6 0A 4 7DB3302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l i g h t n i n g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 i n u r b a nr a i l w a y t r a n s i t2 0 1 8-0 3-1 6 发 布 2 0 1 8-0 4-1 5 实 施宁 波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I 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一 般 规 定.24.1 检 测 程 序.24.2 检 测 机 构 和 人 员.34.3 检 测 类 别 及 检 测 介 入 环 节.34.4 检 测 仪 器.34.5 抽 样 比 例.34.6 检 测 作 业.35 检 测 方 法.45.1 概 述.45.2 目 测.45.3 器 测.46 防 雷 类 别.57 检 测 内 容 及 要 求.57.1 接 闪 器.57.2 引 下 线.87.3 接 地 装 置.97.4 屏 蔽 措 施.1 07.5 S P D.1 07.6 等 电 位 连 接.1 1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接 地 电 阻 的 测 试.1 5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连 接 工 艺.1 7参 考 文 献.1 8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宁 波 市 气 象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宁 波 市 气 象 安 全 技 术 中 心(宁 波 市 防 雷 中 心)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宁 波 市 气 象 安 全 技 术 中 心(宁 波 市 防 雷 中 心)、宁 波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集 团、宁 波防 雷 安 全 检 测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陆 峰 毅、陈 美 春、胡 余 斌、黄 文 昕、黄 江 伟、景 浩、奚 世 贵、石 湘 波、金 艳 慧、邵 程 远、郑 玲、潘 德 忠、付 雪、黎 云 杰。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I V引 言为 规 范 宁 波 市 轨 道 交 通 防 雷 装 置 安 全 检 测 工 作,防 止 或 减 少 因 雷 击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失以 及 雷 击 电 磁 脉 冲 引 发 的 电 气 和 电 子 系 统 损 坏 或 错 误 运 行,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宁 波 市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宁 波 市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特 制 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防 雷 装 置检 测 技 术 规 范。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1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一 般 规 定、检 测 方 法、防 雷 类 别、检 测 内 容 及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低 压 系 统 防 雷 装 置 的 检 测。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1 4 3 1-2 0 1 5 建 筑 物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技 术 规 范G B 5 0 0 5 7-2 0 1 0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0 6 5-2 0 1 1 交 流 电 气 装 置 的 接 地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5 7-2 0 1 3 地 铁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1 1-2 0 1 6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6 0 1-2 0 1 0 建 筑 物 防 雷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D L/T 4 7 5-2 0 0 6 接 地 装 置 特 性 参 数 测 量 导 则Q X/T 1 0.3-2 0 0 7 电 涌 保 护 器 第 3 部 分:在 电 子 系 统 信 号 网 络 中 的 选 择 和 使 用 原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5 0 0 5 7-2 0 1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为 方 便 使 用,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 B5 0 0 5 7-2 0 1 0 中 的 一 些 术 语 和 定 义。3.1城 市 轨 道 交 通 u r b a n r a i l t r a n s i t采 用 专 用 轨 道 导 向 运 行 的 城 市 公 共 客 运 交 通 系 统,包 括 地 铁 系 统、轻 轨 系 统、单 轨 系 统、有 轨 电 车、磁 浮 系 统、自 动 导 向 轨 道 系 统、市 域 快 速 轨 道 系 统。G B 5 0 4 9 0-2 0 0 9,定 义 2.0.1 3.2防 雷 装 置 l i g h t n i n g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用 于 减 少 闪 击 击 于 建 筑 物 上 或 建 筑 物 附 近 造 成 的 物 质 性 损 害 和 人 身 伤 亡,由 外 部 防 雷 装 置 和 内 部防 雷 装 置 组 成。G B 5 0 0 5 7-2 0 1 0,定 义 2.0.5 3.3防 雷 装 置 检 测 l i g h t n i n g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 c h e c k a n d m e a s u r e按 照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低 压 系 统 防 雷 装 置 的 设 计 标 准 确 定 防 雷 装 置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而 进 行 的 检 查、测 量 及信 息 综 合 分 析 处 理 全 过 程。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2注:改写G B/T 2 1 4 3 1-2 0 1 5,定义3.2 3。3.4防 雷 等 电 位 连 接 l i g h t n i n g e q u i p o t e n t i a l b o n d i n g(L E B)将 分 开 的 诸 金 属 物 体 直 接 用 等 电 位 连 接 导 体 或 经 电 涌 保 护 器 连 接 到 防 雷 装 置 上 以 减 小 雷 电 流 引 发的 电 位 差。G B 5 0 0 5 7-2 0 1 0,定 义 2.0.1 9 3.5电 涌 保 护 器(S P D)s u r g e p r o t e c t i v e d e v i c e(S P D)用 于 限 制 暂 态 过 电 压 和 分 泄 电 涌 电 流 的 器 件。它 至 少 应 含 有 一 个 非 线 性 元 件。G B 5 0 0 5 7-2 0 1 0,定 义 2.0.2 9 3.6防 雷 装 置 首 次 检 测 l i g h t n i n g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 c h e c k u p a n d m e a s u r e f o r t h e f i r s t t i m e对 新 建、改 建、扩 建 防 雷 装 置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检 测 或 投 入 使 用 后 防 雷 装 置 的 第 一 次 检 测。3.7设 备 系 统 防 雷 装 置 首 次 检 测 l i g h t n i n g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 f o r e q u i p m e n t s c h e c k u p a n d m e a s u r ef o r t h e f i r s t t i m e对 轨 道 交 通 的 运 行 控 制 设 备、安 全 保 障 设 备、工 作 设 备 和 其 他 相 关 的 电 气 设 备 及 系 统,在 安 装 调 试完 毕 后 投 入 使 用 前 所 作 的 第 一 次 防 雷 装 置 安 全 性 能 检 测。4 一 般 规 定4.1 检 测 程 序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按 图 1 规 定 的 流 程 执 行。接 收 检 测 任 务学 习 了 解 受 检 单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规 章 制 度调 阅 技 术 资 料,制 定 检 测 方 案现 场 检 测,实 时 填 写 原 始 记 录 并 做 初 步 判 定分 析 处 理 检 测 数 据,进 行 合 格 判 定检 测 结 果 是 否全 部 符 合 要 求受 检 单 位 整 改检 测 资 料 归 档准 备 及 检 查 检 测 仪 器 设 备编 制 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否是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3图 1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流 程4.2 检 测 机 构 和 人 员4.2.1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机 构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检 测 资 质,并 通 过 计 量 认 证。4.2.2 检 测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能 力。4.3 检 测 类 别 及 检 测 介 入 环 节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类 别 及 检 测 环 节 见 表 1。表 1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类 别 及 检 测 介 入 环 节序号 检测类别 检测介入环节1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a)接地体安装完毕,浇混凝土或砌砖、填土覆盖前;b)接地线或预留接地端子(包括等电位、电气及其它预留接地端子)连接安装完毕浇混凝土或砌砖、填土覆盖前。2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检测、设备系统防雷装置首次检测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雷装置安装完毕,项目投入使用前3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设备系统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项目投入使用后:a)一般建(构)筑物、系统、设备、装置:每年定期进行一次;b)易燃易爆或危险品场所的建(构)筑物、装置、设备:每半年定期检测一次。4.4 检 测 仪 器4.4.1 检 测 仪 器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接 地 电 阻 测 试 仪;土 壤 电 阻 率 测 试 仪;环 路 电 阻 测 试 仪(钳 形 接 地 电 阻 测 试 仪);毫 欧 表 或 等 电 位 连 接 测 试 仪;大 地 网 接 地 阻 抗 测 试 仪。4.4.2 检 测 仪 器 应 符 合 G B/T 2 1 4 3 1-2 0 1 5 中 5.1 0 的 要 求,并 贴 有“合 格”或“准 用”标 志。4.5 抽 样 比 例4.5.1 对 易 燃 易 爆 或 危 险 品 场 所 的 建(构)筑 物、装 置、设 备,应 对 所 有 防 雷 装 置 的 测 点 进 行 检 测。4.5.2 对 非 易 燃 易 爆 或 非 危 险 品 场 所 的 建(构)筑 物、系 统、装 置、设 备,采 用 抽 样 检 测。其 中,以下 测 点 的 抽 样 比 例 宜 不 少 于 测 点 总 量 的 3 0%:接 闪 器、引 下 线、接 地 装 置 的 接 地 电 阻 同 类 测 点;系 统、装 置、设 备 的 等 电 位 连 接 同 类 测 点 比 例。4.5.3 对 抽 样 检 测 中 的 不 符 合 项 进 行 复 验 时,复 验 的 抽 样 比 例 宜 不 少 于 测 点 总 量 的 6 0%。4.6 检 测 作 业4.6.1 每 个 检 测 点 的 检 测 工 作 应 有 不 少 于 两 名 检 测 人 员 参 加。4.6.2 检 测 人 员 在 作 业 时 应 注 意 安 全,严 格 遵 守 受 检 单 位 的 安 全 制 度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4.6.3 检 测 作 业 时 应 有 保 障 人 员 和 设 备 安 全 的 防 护 措 施,攀 高 危 险 作 业 应 遵 守 攀 高 作 业 安 全 守 则,检测 仪 表、工 具 等 不 能 放 置 在 高 处,防 止 坠 落 伤 人。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44.6.4 接 地 电 阻 测 试 仪 的 辅 助 电 压 和 电 流 极 的 连 接 线 和 其 他 连 接 导 线 应 避 开 高、低 压 供 电 线 路,并 注意 避 开 或 不 影 响 行 人 和 车 辆,严 禁 抛 线。4.6.5 在 检 测 易 燃 易 爆 或 危 险 品 场 所 的 防 雷 装 置 时,应 使 用 防 爆 型 检 测 仪 表 和 不 易 产 生 火 花 的 工 具(如木 锤),严 禁 带 火 种,不 得 使 用 手 机,严 禁 吸 烟,不 得 穿 化 纤 服 装,禁 止 穿 钉 子 鞋,现 场 不 准 随 意 敲 打金 属 物,以 免 产 生 火 星,造 成 重 大 事 故。4.6.6 在 检 测 配 电 房、配 电 柜 等 涉 电 场 所 的 防 雷 装 置 时,应 在 受 检 单 位 电 工 或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导 引 下 进行,应 穿 绝 缘 鞋、戴 绝 缘 手 套、使 用 绝 缘 垫,以 防 电 击 事 故。4.6.7 检 测 前 后 都 应 对 所 用 仪 器 进 行 检 查,以 确 认 检 测 仪 器 在 检 测 过 程 中 的 有 效 性。检 测 前 发 现 仪 器有 故 障,不 能 使 用 故 障 仪 器;检 测 时 及 检 测 后 发 现 仪 器 有 故 障,应 调 整 仪 器 重 新 检 测。5 检 测 方 法5.1 概 述按 照 C M A 相 关 规 定 的 方 法 明 确 测 量 对 象 的 具 体 数 据,并 与 设 计 标 准 合 格 值 比 对 后 进 行 合 格 性 判 定。具 体 方 法 包 括 目 测 与 器 测。5.2 目 测使 用 目 视 法 评 价 防 雷 装 置 的 结 构、类 型、形 状、安 装 位 置、型 号 参 数、连 接 工 艺、线 路 敷 设、焊 接工 艺、防 腐 措 施 等 情 况。5.3 器 测5.3.1 土 壤 电 阻 率 测 量使 用 土 壤 电 阻 率 测 量 仪 或 多 功 能 接 地 测 试 仪 测 量 土 壤 电 阻 率。5.3.2 接 地 电 阻 测 量使 用 接 地 电 阻 测 试 仪 按 附 录 A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量 接 地 电 阻,并 按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附 录 C 的 规 定 将 测 量值 换 算 为 冲 击 接 地 电 阻。当 车 站 地 网 面 积 超 过 2 0 0 0 m2,宜 按 照 D L/T 4 7 5-2 0 0 6 中 6.2 规 定 的 方 法,周 期 性 使 用 大 地 网 接 地 电 阻测 试 仪 进 行 检 测 并 修 正 数 据。5.3.3 连 接 状 况 测 量按 照 G B/T 2 1 4 3 1-2 0 1 5 中 5.7.2.1 1 的 要 求 测 试 电 气 连 接 部 位 的 过 渡 电 阻 值。5.3.4 接 闪 器 高 度 及 引 下 线 等 间 距 的 测 量使 用 光 学 经 纬 仪、激 光 测 距 仪、卷 尺 等 设 备,测 量 接 闪 器 高 度 或 设 备 及 装 置 之 间 的 距 离。5.3.5 材 料 规 格 测 量使 用 游 标 卡 尺、测 厚 仪,测 量 防 雷 装 置 材 料 的 直 径、长 度、厚 度 等。5.3.6 辅 助 项 目 测 量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5使 用 卷 尺、直 尺、温 湿 度 表、万 用 表、经 纬 仪 等 辅 助 测 量 工 具,测 量 场 所 环 境 条 件 及 建 构 筑 物 尺 寸、设 备 间 距 的 辅 助 测 试。6 防 雷 类 别根 据 建(构)筑 物 的 重 要 性、使 用 性 质、发 生 雷 电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和 后 果,按 G B/T 2 1 4 3 1-2 0 1 5 中 5.1的 规 定 对 建(构)筑 物 进 行 防 雷 分 类。其 中,部 分 轨 道 交 通 建(构)筑 物 的 防 雷 类 别 宜 按 表 2 规 定 进 行确 定。表 2 部 分 轨 道 交 通 建(构)筑 物 防 雷 分 类防雷分类 建(构)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地铁轻轨系统的高架区间、车站、地面车站和运营控制中心用房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地下车站的出入口罩棚、风亭、冷却塔和膨胀水箱等;车站区间的高架建(构)筑物和隧道区间上的地面建(构)筑物(如隧道口、区间风亭等)。7 检 测 内 容 及 要 求7.1 接 闪 器7.1.1 保 护 范 围使 用 经 纬 仪、测 高 仪、卷 尺 测 量 接 闪 器 的 高 度、长 度,建(构)筑 物 的 长、宽、高,并 根 据 建(构)筑 物 防 雷 类 别 用 滚 球 法 或 网 格 法 计 算 其 保 护 范 围。根 据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接 闪 器 防 护 范 围 判 定,被 保 护 对 象 处 于 接 闪 器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判 定 为“合 格”。7.1.2 电 气 贯 通使 用 等 电 位 测 试 仪 测 试,测 试 点 及 合 格 判 定 见 表 3。表 3 接 闪 器 过 渡 电 阻 检 测序号 测试点 合格判定1 接闪器与引下线、建(构)筑物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 检测点间电气连通,过渡电阻不大于 0.2 2 接闪器或金属构件与接地装置或等电位连接系统 接闪器与接地装置间电气连通,各金属构件两端可靠接地7.1.3 材 料 规 格检 测 项 目、方 法 及 合 格 判 定 见 表 4。表 4 材 料 规 格 检 测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合格判定1 接闪器(包括自然接闪器)材料 目测、器测(游标卡尺或测厚仪测量)符合G B 5 0 0 5 7-2 0 1 0 中5.2 的规定2接 闪 器 保 护 外 的 屋 顶 孤 立 金 属 物 和非导电性屋顶物体材料目测、器测(卷尺测量)符合G B 5 0 0 5 7-2 0 1 0 中4.5.7 的规定7.1.4 设 置 现 状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6接 闪 器 设 置 现 状 的 检 测 项 目、方 法 及 合 格 判 定 见 表 5。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7表 5 接 闪 器 设 置 现 状 检 测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合格判定1敷设方式及位置利 用女 儿墙 内、防 水层 内 或保 温 层内的钢筋作暗敷接闪器目测建(构)筑物为低层或多层建筑物,且周边人员稀少。有防止混凝土碎块坠落等事故隐患的措施人 员密 集的 公 共场 所、多 层及 高 层建筑物目测、器测接闪器明设且保护到建(构)筑物屋面外檐高 度 3 0 m 的 一类、高度 4 5 m 的 二类和高度6 0 m 的三类建(构)筑物目测、器测a)接 闪 带 设 置 在 外 墙 表 面、屋 檐 边 垂 直 面 上或在外墙表面、屋檐边垂直面外;b)接闪器之间电气连通;c)建(构)筑物外檐处于接闪带保护范围内2 敷设状况 目测 平正顺直地敷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3 防腐措施 目测、器测 截面锈蚀1/3 以内4 焊接质量 目测 焊接部位焊接饱满,且有完整的防腐措施5 接闪导体固定支架 目测、器测 高度1 5 0 m m,分布均匀,间距符合表 6 规定表 6 明 敷 接 闪 导 体 固 定 支 架 的 间 距 单 位 为 毫 米布设方式 扁形导体和固定支架的间距 单根圆形导体和固定支架的间距安装于水平面上的水平导体 5 0 0 1 0 0 0安装于垂直面上的水平导体 5 0 0 1 0 0 0安装于从地面至高2 0 m 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1 0 0 0 1 0 0 0安装在高于2 0 m 垂直面上的垂直导体 5 0 0 1 0 0 07.1.5 固 定 支 架器 测 接 闪 器 固 定 支 架 的 支 撑 强 度。接 闪 器 固 定 支 架 能 承 受 4 9 N 垂 直 拉 力 的,判 定 为“合 格”。7.1.6 附 着 电 气 线 路目 测 检 查 接 闪 器 附 着 电 气 线 路 情 况。接 闪 器 上 未 附 着 电 气 线 路 的,判 定 为“合 格”。7.1.7 防 侧 击 雷 措 施目 测 或 器 测 建 筑 物 的 防 侧 击 雷 保 护 装 置,包 括:用 测 高 仪 测 量 建 筑 物 的 高 度,检 查 建 筑 物 上 部 占 高 度 2 0%并 高 于 6 0 m 部 位 各 表 面 的 接 闪 器、尖物、墙 角、边 缘 设 备、显 著 突 出 的 物 体;检 测 建 筑 物 钢 筋 及 金 属 框 架 及 金 属 构 件 的 材 料 和 截 面 尺 寸;检 查 外 墙 内 外 金 属 管 道 及 金 属 物 与 防 雷 装 置 的 等 电 位 连 接 情 况。接 闪 器 防 侧 击 雷 装 置 符 合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4.3.9 或 4.4.8 规 定 的,判 定 为“合 格”。7.1.8 弯 曲 工 艺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8目 测 检 查 接 闪 器 的 弯 曲 工 艺。接 闪 器 的 弯 曲 工 艺 符 合 G B/T 2 1 4 3 1-2 0 1 5 中 5.2.2.9 要 求 的,判 定 为“合 格”。7.1.9 防 腐 措 施目 测 检 查 明 敷 钢 制 接 闪 器 的 防 腐 措 施。接 闪 器 的 防 腐 措 施 符 合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5.2.9 规 定 的,判 定 为“合 格”。7.2 引 下 线7.2.1 平 均 间 距 和 数 量器 测 及 目 测 引 下 线 平 均 间 距 及 数 量。利 用 钢 结 构 或 混 凝 土 内 钢 筋 作 为 自 然 引 下 线 的,且 符 合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5.3.8 规 定 的,判 定 为“合格”。专 设 引 下 线 平 均 间 距 及 数 量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判 定 为“合 格”:一 类 建 筑 物 引 下 线 平 均 间 距 1 2 m,专 设 引 下 线 2 根;二 类 建 筑 物 引 下 线 平 均 间 距 1 8 m,专 设 引 下 线 2 根;三 类 建 筑 物 引 下 线 平 均 间 距 2 5 m,专 设 引 下 线 2 根。7.2.2 材 料 规 格器 测 引 下 线 材 料 的 规 格、尺 寸。引 下 线 材 料 的 规 格、尺 寸 符 合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第 5.3.1、5.3.3、5.3.4 和 表 5.2.1 中 规 定 的,判 定为“合 格”。7.2.3 固 定 支 架器 测 明 敷 引 下 线 固 定 支 架 的 间 距、承 受 拉 力。明 敷 引 下 线 固 定 支 架 间 距 符 合 表 6,且 垂 直 拉 力 能 承 受 4 9 N 的,判 定 为“合 格”。7.2.4 专 设 引 下 线专 设 引 下 线 的 检 测 项 目、方 法 及 合 格 判 定 见 表 7。表 7 专 设 引 下 线 检 测序号 检查项目 检测方法 合格判定1 断接卡设置 目测 符合G B 5 0 0 5 7-2 0 1 0 中5.3.6 的规定2 接地端与接地体的过渡电阻 器测 过渡电阻值不大于0.2 3 敷设方式一般建筑目测沿建筑物最易受雷击的屋角外墙明敷建筑艺术要求较高的 沿建筑物最易受雷击的屋角外墙暗敷7.2.5 保 护 措 施目 测 引 下 线 的 保 护 措 施。在 引 下 线 易 受 机 械 损 伤 之 处 以 及 地 面 上 1.7 m 至 地 下 0.3 m 的 一 段 接 地 线 采 用 暗 敷 或 采 用 镀 锌 角 钢、改性 塑 料 管 或 橡 胶 管 等 加 以 保 护 的,判 定 为“合 格”。7.2.6 防 腐 措 施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9目 测 明 敷 钢 制 引 下 线 的 防 腐 措 施,符 合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5.2.9 规 定 的,判 定 为“合 格”。7.3 接 地 装 置7.3.1 接 地 设 置器 测 接 地 装 置 设 置 情 况。防 直 击 雷 接 地、防 闪 电 感 应、电 气 设 备 和 信 息 技 术 设 备(I T E)等 接 地 设 置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 判 定 为“合 格”:第 一 类 建(构)筑 物:防 直 击 雷 接 地 与 防 闪 电 感 应、电 气 设 备 和 信 息 技 术 设 备(I T E)等 接 地分 设 的,或 按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4.2.4 的 规 定 合 设 的;第 二、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防 直 击 雷 接 地、防 闪 电 感 应、电 气 设 备 和 信 息 技 术 设 备(I T E)等 接地 合 设 的;注:注:用 最 小 电 流 为 0.2 A 的 毫 欧 表 器 测 两 相 邻 接 地 网 的 连 接 情 况。测 得 电 阻 值 不 大 于 1,判 定 为电 气 贯 通(合 设),测 得 电 阻 值 大 于 1,判 定 为 独 立 接 地(分 设)。7.3.2 材 料 规 格目 测 及 器 测 接 地 装 置 材 料 的 规 格、结 构 和 最 小 尺 寸,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 判 定 为“合 格”:一 般 性 接 地 装 置:符 合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表 5.4.1 的 规 定;利 用 建 筑 物 的 基 础 钢 筋 作 为 接 地 装 置 的:符 合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4.3.5、4.4.5、4.4.6 的 规 定。7.3.3 人 工 接 地 装 置 的 埋 设 深 度 和 间 距器 测 人 工 接 地 装 置 的 埋 设 深 度 和 间 距。埋 设 深 度 及 间 距 符 合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5.4.2 5.4.5 和 5.4.7 的 规 定,判 定 为“合 格”。7.3.4 连 接 方 式目 测 接 地 体 在 土 壤 中 部 分 的 连 接 方 式,符 合 以 下 要 求 之 一 的,判 定 为“合 格”:采 用 放 热 焊 接 方 式;采 用 通 常 焊 接 方 式,但 在 焊 接 处 做 好 防 腐 处 理 的。7.3.5 接 地 电 阻器 测 接 地 装 置 的 接 地 电 阻,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G B 5 0 1 5 7-2 0 1 3 规 定 值(1)或 接 入 设 备 要 求 的 最 小 值,判 定 为“合 格”。7.3.6 防 接 触 电 压 和 跨 步 电 压 措 施目 测 防 接 触 电 压 和 跨 步 电 压 的 措 施。防 接 触 电 压 和 跨 步 电 压 措 施 符 合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4.5.6 规 定 及 G B/T 5 0 0 6 5-2 0 1 1 中 4.3.2 规 定 的,判定 为“合 格”。7.3.7 变 电 所 接 地 装 置器 测 主 变 电 所、电 源 开 闭 所、牵 引 变 电 所、降 压 变 电 所 和 混 合 变 电 所、牵 引 供 电 系 统、动 力 照 明 供电 系 统、电 力 监 控 系 统 等 所 在 建 筑 物 接 地 装 置 设 置 情 况。接 地 装 置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判 定 为“合 格”: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1 0 利 用 车 站 结 构 钢 筋 或 者 变 电 所 结 构 基 础 钢 筋 等 自 然 接 地 极 作 为 接 地 装 置;宜 敷 设 以 水 平 接 地 极 为 主 的 人 工 接 地 网;自 然 接 地 装 置 和 人 工 接 地 网 之 间 采 用 不 少 于 两 根 导 体 在 不 同 地 点 相 连 接;接 地 装 置 至 变 电 所 的 接 地 线 的 截 面,不 小 于 系 统 中 保 护 地 线 截 面 的 最 大 值。7.4 屏 蔽 措 施7.4.1 位 置目 测 机 房 布 置 位 置。机 房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低 层 中 心 的 L P Z 1 区 及 其 后 续 雷 电 防 护 区 的,判 定 为“合 格”。7.4.2 机 房 屏 蔽 金 属 网 格器 测 机 房 屏 蔽 金 属 网 格 的 尺 寸 及 与 设 备 的 距 离。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判 定 为“合 格”:经 使 用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6.3 计 算 公 式 计 算,L P Z 1、L P Z 2 或 后 续 防 护 区 内 磁 场 强 度 值 小 于 设 备最 大 耐 受 电 磁 场 干 扰 的 参 数 的;设 备 距 离 屏 蔽 网 格 的 安 全 距 离 不 小 于 1.0 m 的。注:电子设备耐磁场强度额定值为 1 0 0/3 0 0/1 0 0 0 A/m。7.4.3 机 房 构 件 电 气 连 接器 测 以 下 机 房 构 件 的 电 气 连 接:外 墙 内 的 钢 筋 之 间;金 属 门、窗 和 金 属 屏 蔽 网 与 建 筑 物 内 的 主 筋 之 间。机 房 构 件 的 电 气 连 接 可 靠,且 过 渡 电 阻 不 大 于 0.2 的,判 定 为“合 格”。7.4.4 线 缆 的 敷 设 间 距器 测 电 力 电 缆、通 信 电 缆、信 号 电 缆、其 他 管 线 的 敷 设 间 距。符 合 G B 5 0 3 1 1-2 0 1 6 中 表 8.0.1 与 表 8.0.2 的 要 求,判 定 为“合 格”。7.5 S P D7.5.1 检 测 位 置对 轨 道 交 通 机 房 内、通 风、空 调、采 暖 系 统、给 水、排 水 与 消 防 系 统、供 电 系 统、通 信、信 号 系 统、自 动 售、检 票 系 统、火 灾 报 警 系 统、综 合 监 控 系 统、环 境 与 设 备 监 控 系 统、站 台 屏 蔽 门 系 统、站 内 综 合服 务 系 统、机 车 系 统 中 的 连 接 至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的 S P D 和 连 接 至 电 信 和 信 号 网 络 S P D 按 照 7.5.2、7.5.3、7.5.4 的 方 法 进 行 检 测。7.5.2 连 接 至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的 S P D连 接 至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的 S P D 的 检 测 项 目、方 法 和 合 格 判 定 见 表 8。表 8 连 接 至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的 S P D 检 测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合格判定1 外观 目测 表面平整,光洁,无划伤,无裂痕和烧灼痕或变形,标识完整和清晰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1 12 安装质量 目测 安装牢固且各接线无松动表 8 连 接 至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的 S P D 检 测(续)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合格判定3 故障指示灯 目测 显示正常4 选用的性能参数 目测 型号及参数与设计文本一致,且符合G B/T 2 1 4 3 1-2 0 1 5 中5.8.2 的要求5 外部过电流保护器额定值a目测 额定值应满足S P D 手册中推荐的过电流保护器的最大额定值要求6两端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级试验类型器测6 m m2级试验类型 2.5 m m2级试验类型 1.5 m m27 两端引线长度和 器测 应0.5 m;当0.5 m 时,应采用凯文接线法,且U p 1 f 0.8 U wa外部过电流保护器 额定值大于或等于主电路中的过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值,或 S P D 内自带过电流保护器,则该项目不做检测。7.5.3 连 接 至 电 信 和 信 号 网 络 的 S P D连 接 至 电 信 和 信 号 网 络 S P D 的 检 测 项 目、方 法 和 合 格 判 定 见 表 9。表 9 连 接 至 信 号 和 电 信 网 络 的 S P D 检 测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合格判定1两端连接导体的截面积D 1 类铜器测不小于1.2 m m2其他 可小于1.2 m m22 选用的性能参数 目测型号及参数与设计文本一致,且:一般参数符合G B/T 2 1 4 3 1-2 0 1 5 中5.8.3 的要求;特性参数符合Q X/T 1 0.3-2 0 0 7 的要求,且与被保护设备匹配。7.5.4 连 接 导 线 的 过 渡 电 阻 值器 测 S P D 连 接 导 线 的 过 渡 电 阻 值。连 接 导 线 的 过 渡 电 阻 不 大 于 0.2 的,判 定 为“合 格”。7.6 等 电 位 连 接7.6.1 检 测 点按 G B 5 0 0 5 7-2 0 1 0 中 6.2.1 的 规 定 将 需 要 防 雷 击 电 磁 脉 冲 的 环 境 划 分 为 L P Z 0A、L P Z 0B、L P Z 1、L P Z n+1 区。划 分 防 雷 区 后,结 合 设 计 资 料 及 穿 越 防 雷 区 设 施 的 属 性 确 定 各 等 电 位 连 接 点 位 置。7.6.2 建 筑 物 等 电 位 连 接建 筑 物 等 电 位 连 接 的 检 测 项 目、方 法 和 合 格 判 定 见 表 1 0。表 1 0 建 筑 物 等 电 位 连 接 检 测D B 3 3 0 2/T 1 0 9 3 2 0 1 81 2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合格判定1大尺寸金属物的连接电气连接器测与共用接地装置电气连接连接材料及截面积 符合G B 5 0 0 5 7-2 0 1 0 中表5.1.2 的规定表 1 0 建 筑 物 等 电 位 连 接 检 测(续)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合格判定连接处的过渡电阻 不大于0.2 连接工艺 符合附录B 的规定2由L P Z 0 与L P Z 1区的总等电位连接带电气连接目测、器测与防雷接地装置不少于两处电气连接连接材料及截面积 符合G B 5 0 0 5 7-2 0 1 0 中表5.1.2 的规定连接处的过渡电阻 不大于0.2 连接工艺 符合附录B 的规定3建筑物内竖直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电气连接目测、器测与 防 雷 接 地 装 置 或 与 建 筑 物 内 钢 筋 就 近 不 少 于 两 处电气连接连接材料及截面积 符合G B 5 0 0 5 7-2 0 1 0 中表5.1.2 的规定连接处的过渡电阻 不大于0.2 连接工艺 符合附录B 的规定4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电气连接目测、器测在 L P Z 0 区 与 L P Z 1 区 的 交 界 处 与 总 等 电 位 连 接 带 电 气连接连接材料及截面积 符合G B 5 0 0 5 7-2 0 1 0 中表5.1.2 的规定连接处的过渡电阻 不大于0.2 连接工艺 符合附录B 的规定5穿过后续防雷区界面处的导电物电气连接目测、器测在 防 雷 区 交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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