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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9 9A 1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1 9 2.1 2 0 1 8大 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 岗 位 规 范第 1 部 分:总 则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1 9 2.1 2 0 1 8I前 言本 规 范 按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规 则 进 行 编 写。大 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 岗 位 规 范 分 为 1 0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注 册 制 证 志 愿 服 务;第 3 部 分:抵 离 迎 送 志 愿 服 务;第 4 部 分:礼 宾 接 待 志 愿 服 务;第 5 部 分:赛 会 现 场 志 愿 服 务;第 6 部 分:文 艺 活 动 志 愿 服 务;第 7 部 分:媒 体 宣 传 志 愿 服 务;第 8 部 分:交 通 出 行 志 愿 服 务;第 9 部 分:安 全 保 卫 志 愿 服 务;第 1 0 部 分:后 勤 保 障 志 愿 服 务。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0 1 9 2 的 第 1 部 分。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志 愿 者 工 作 指 导 中 心 提 出。本 部 分 由 共 青 团 杭 州 市 委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志 愿 者 工 作 指 导 中 心、杭 州 师 范 大 学。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马 利 阳、王 跃 军、沈 晓 峰、陈 碧 红、沈 威、王 倩、赵 定 东、卢 晚 秋、林 毅、盛晓 晶、项 颖、余 刚、王 海 涵、赵 美 琪、林 余 凯、王 银 儿。D B 3 3 0 1/T 0 1 9 2.1 2 0 1 81大 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 岗 位 规 范第 1 部 分:总 则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志 愿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工 作 内 容、志 愿 者 的 权 利 与 义 务、志愿 者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要 求、基 本 纪 律 要 求 及 行 为 规 范。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大 型 赛 会 志 愿 者 的 服 务 过 程,是 志 愿 者 服 务 的 依 据。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及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2.1志 愿 者不 以 物 质 报 酬 为 目 的,利 用 自 己 的 时 间、技 能 等 资 源,自 愿 为 国 家、社 会 和 他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人。2.2志 愿 服 务志 愿 者 不 以 物 质 报 酬 为 目 的,利 用 自 己 的 时 间、技 能 等 资 源,自 愿 为 国 家、社 会 和 他 人 提 供 服 务 的行 为。2.3大 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在 举 办 大 型 赛 会 过 程 中,组 织 动 员 志 愿 者 参 加 大 型 赛 会 的 筹 备、组 织、管 理、运 行 等 各 项 工 作,为大 型 赛 会 顺 利 举 办 做 出 贡 献。3 志 愿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内 容3.1 制 定 志 愿 服 务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3.2 负 责 志 愿 者 的 动 员、招 募、培 训、管 理、考 核 和 激 励。3.3 联 合 志 愿 者 使 用 部 门,确 定 志 愿 服 务 内 容 及 系 列 保 障。3.4 负 责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资 金、物 资 的 筹 备、使 用 和 管 理。3.5 为 志 愿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维 护 志 愿 者 合 法 权 益。3.6 建 立 健 全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各 项 措 施 和 制 度。3.7 组 织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的 文 化 宣 传 及 对 外 合 作。4 志 愿 者 的 权 利 与 义 务4.1 权 利4.1.1 参 加 大 型 赛 会 志 愿 服 务 活 动。D B 3 3 0 1/T 0 1 9 2.1 2 0 1 824.1.2 接 受 与 志 愿 服 务 有 关 的 知 识 和 服 务 技 能 培 训。4.1.3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工 作,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4.1.4 遵 照 保 密 原 则,参 与 志 愿 服 务 计 划 的 拟 定、设 计、执 行 及 评 估,获 得 所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完整 信 息。4.1.5 请 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帮 助 解 决 在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4.1.6 获 得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物 质 和 安 全 保 障,如 下:不 承 担 涉 及 重 大 管 理 责 任 的 工 作;不 承 担 重 体 力 劳 动 及 需 要 专 门 劳 动 保 护 的 工 作;不 承 担 财 物 管 理 责 任 的 工 作;不 承 担 可 能 涉 及 危 害 他 人 生 命 安 全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物 品 的 管 理 责 任 的 工 作;不 承 担 其 他 不 适 宜 志 愿 者 承 担 的 工 作。4.1.7 由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继 续 参 与 服 务,经 管 理 部 门 批 准,有 退 出 的 权 利。4.1.8 其 他 应 当 享 有 的 权 利。4.2 义 务4.2.1 遵 守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管 理 规 定。4.2.2 尊 重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的 权 利,严 格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及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的 个 人 隐 私 和 商 业 秘 密:认 真 遵 守 国 家 保 密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履 行 保 密 义 务;不 提 供 虚 假 个 人 信 息,自 愿 接 受 保 密 审 查;不 违 规 记 录、存 储、复 制 秘 密 信 息,不 违 规 留 存 秘 密 载 体;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所 接 触 和 知 悉 的 秘 密;未 经 审 查 批 准,不 擅 自 发 表 涉 及 尚 未 公 开 工 作 内 容 的 文 章、著 述;离 岗 时,自 愿 接 受 脱 密 期 管 理。4.2.3 接 受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选 拔。在 确 认 录 用 后,未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退 出。4.2.4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安 排 的 教 育 与 培 训。4.2.5 履 行 志 愿 服 务 承 诺,完 成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安 排 的 服 务 工 作。4.2.6 妥 善 使 用 和 保 管 志 愿 服 务 证 件 及 服 装。4.2.7 遵 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5 志 愿 者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要 求5.1 掌 握 大 型 赛 会 信 息,了 解 大 型 赛 会 举 办 的 背 景、赛 会 内 容、时 间 安 排 及 工 作 安 排。5.2 掌 握 大 型 赛 会 举 办 所 在 地 区 的 情 况,了 解 当 地 历 史 文 化、风 土 人 情、吃 住 行 信 息。5.3 掌 握 礼 仪 知 识,具 备 服 务 大 型 赛 会 的 礼 仪 形 象 和 能 力。5.4 掌 握 所 在 岗 位 需 要 的 知 识 技 能,准 确 把 握 服 务 地 点 周 边 环 境 及 设 施。5.5 在 遇 到 突 发 事 件 时,具 有 自 我 保 护 并 协 助 现 场 处 置 的 能 力。6 志 愿 者 基 本 纪 律 要 求6.1 增 强 政 治 敏 感 性,严 格 遵 守 工 作 纪 律,保 守 工 作 秘 密。6.2 服 从 岗 位 安 排 和 调 配,服 从 所 在 团 队 的 管 理。6.3 遵 守 工 作 时 间,自 觉 做 到 不 迟 到、不 早 退。不 得 随 意 请 假,因 病、因 事 不 能 按 时 上 岗 须 至 少 提 前一 天 向 志 愿 者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请 假,经 相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岗。D B 3 3 0 1/T 0 1 9 2.1 2 0 1 836.4 不 得 冒 名 顶 替 参 与 培 训 演 练 或 上 岗 服 务。6.5 服 务 期 间,不 得 接 触 钱 物,不 得 参 与 商 业 行 为。6.6 增 强 团 队 意 识,注 重 合 作 沟 通,共 同 服 务 进 步。7 志 愿 者 基 本 行 为 规 范7.1 统 一 着 装 上 岗在 岗 期 间,应 按 要 求 穿 着 志 愿 者 统 一 服 装,佩 戴 志 愿 者 工 作 证 等 志 愿 者 标 识,携 带 志 愿 者 服 务 手 册等 常 用 服 务 用 品 和 资 料。严 格 按 照 证 件 的 权 限 划 分,在 规 定 区 域 内 通 行、服 务。证 件 和 服 装 不 得 出 借 及超 范 围 使 用。7.2 坚 守 工 作 岗 位不 得 无 故 离 岗、脱 岗。因 个 人 原 因 短 时 间 离 岗 的,须 告 知 其 他 志 愿 者。需 要 离 岗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的 不应 影 响 站 点 正 常 志 愿 服 务 的 有 序 进 行。不 宜 长 时 间、长 距 离 离 岗 服 务。7.3 认 真 履 行 职 责对 承 担 的 每 一 项 服 务 任 务,要 做 到 有 始 有 终,尽 职 尽 责。要 确 保 通 讯 工 具 畅 通,遇 有 自 己 解 决 不 了的 问 题,坚 持 首 问 负 责,不 宜 直 接 拒 绝 回 答,要 尽 可 能 为 其 寻 求 有 效 的 解 决 方 法。如 遇 到 志 愿 者 管 理 部门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志 愿 服 务 要 求,或 其 他 职 责 范 围 以 外 的 任 务,须 第 一 时 间 请 示 志 愿 者 管 理 部 门 负责 人,经 同 意 后 方 可 执 行。7.4 提 供 优 质 服 务志 愿 服 务 中,要 积 极 主 动、热 情 周 到、用 语 文 明、举 止 得 体,注 意 外 事 礼 仪,遵 守 国 家 法 律,模 范遵 守 社 会 公 德,树 立 良 好 的 形 象,提 供 优 质 的 服 务。不 主 动 向 服 务 对 象 索 要 签 名 或 提 出 合 影 等 要 求。遇到 误 解、无 理 要 求 或 不 公 待 遇 时,应 保 持 冷 静 和 克 制,并 及 时 向 负 责 人 反 映。7.5 做 好 规 范 宣 传在 岗 期 间,不 宜 接 受 正 式 采 访。如 遇 采 访 要 求,需 了 解 记 者 身 份 及 采 访 内 容,请 示 志 愿 者 管 理 部 门负 责 人,并 经 志 愿 者 管 理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接 受 采 访,并 在 采 访 结 束 后 及 时 反 馈 情 况。谨 慎 使用 自 媒 体、各 类 上 网 设 施 和 软 件。7.6 注 意 个 人 形 象培 训 和 服 务 期 间,应 注 意 个 人 形 象,不 得 吸 烟、饮 酒、出 入 娱 乐 场 所,或 有 其 他 影 响 志 愿 者 形 象 的行 为。在 岗 期 间,不 得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进 餐、吃 零 食、闲 聊;不 得 随 意 处 理 个 人 事 务,不 随 意 接 打 私 人 电话,不 玩 手 机,不 从 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活 动。7.7 提 高 安 全 意 识7.7.1 注 意 自 身 安 全在 岗 期 间,应 提 高 安 全 意 识,注 意 保 护 好 个 人、财 务 安 全,遇 到 突 发 情 况 要 及 时 与 岗 位 负 责 人 联 系,取 得 帮 助。不 要 单 独 进 入 服 务 对 象 的 卧 室,不 要 单 独 陪 同 异 性 服 务 对 象 外 出。7.7.2 注 意 周 边 安 全D B 3 3 0 1/T 0 1 9 2.1 2 0 1 84提 高 警 惕,发 现 安 全 隐 患 时 要 立 即 报 告,按 照 突 发 事 件 预 案 流 程 处 置,同 时 迅 速 通 知 团 队 负 责 人,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向 周 边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求 助。在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过 程 中,要 特 别 注 意 维 持 正 常 的 秩 序,努 力 避 免 扩 大 事 态,在 有 余 力 的 前 提 下 保 留、保 护 证 据。7.8 及 时 总 结 工 作在 每 天 工 作 结 束 时,应 及 时 撰 写 工 作 日 志,对 全 天 服 务 情 况 进 行 总 结,在 所 有 工 作 完 成 后,及 时 做好 总 结,并 按 要 求 报 送 有 关 信 息。D B 3 3 0 1/T 0 1 9 2.1 2 0 1 85参 考 文 献 1 中 国 注 册 志 愿 者 管 理 办 法 Z,2 0 1 3 2 浙 江 省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Z,2 0 0 7 3 杭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Z,2 0 1 1 4 杭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Z,2 0 0 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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