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7部分:公共供水DB3301/T 65.7-2019.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7部分:公共供水DB3301/T 65.7-2019.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7部分:公共供水DB3301/T 65.7-2019.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7部分:公共供水DB3301/T 65.7-2019.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7部分:公共供水DB3301/T 65.7-2019.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7部分:公共供水DB3301/T 65.7-2019.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I C S 1 3.3 1 0A 9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代 替 D B 3 3 0 1/T 6 5.7 2 0 1 7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2 0 1 9-0 7-3 0 发 布 2 0 1 9-0 8-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1前 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由 通 则(第 1 部 分)和 各 分 则(第 2 至 第 2 8 部 分)组 成。通 则 是 反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通 用 管 理 要 求,可 以 独 立 使 用;分 则 是 特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应 与 通 则配 套 使 用。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2 8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4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6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输 变 电 能;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第 2 5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6 部 分:水 路 客 运;第 2 7 部 分:商 业 综 合 体;第 2 8 部 分: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硬 质 隔 离 设 施 建 设 规 范。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6 5 的 第 7 部 分。本 部 分 代 替 D B 3 3 0 1/T 6 5.7 2 0 1 7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与 D B 3 3 0 1/T6 5.7 2 0 1 7 相 比,除 编 辑 性 修 改 外 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增 加 了 2 0 1 8 年 发 布 的 2 个 部 分(见 前 言);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2 修 正 了 引 用 的“D B 3 3 0 1/T 6 5.1”文 件 号;补 充 完 善 了 技 防 组 成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2.1);修 改 了 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2.2)。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出。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公 安局 反 恐 怖 支 队。本 部 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省 安 全 技 术 质 量 检 验 中 心、浙 江 广 信 智 能 建 筑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杭州 市 公 安 局 经 文 保 支 队、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科 技 通 信 管 理 局。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帆、张 力、黄 李 强、黄 辉、倪 志 刚、李 美 强、朱 关 林、林 甲 核、詹 德 佑、刘刚、金 维 东。本 部 分 的 历 次 发 布 情 况 为:D B 3 3 0 1/T 6 5.7 2 0 1 7。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3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企 业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原 则、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企 业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和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1 7 5 6 5 防 盗 安 全 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 5 0 3 9 4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A/T 7 5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程 序 与 要 求G A/T 3 9 4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6 4 4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Q B 1 1 3 6 钢 质 防 护 门D B 3 3 0 1/T 6 5.1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公 共 供 水 企 业是 指 主 营 业 务 为 原 水 的 输 送 供 应、自 来 水 的 生 产 及 以 通 过 公 共 供 水 管 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向 单 位 和 居 民的 生 活、生 产 提 供 用 水 的 独 立 法 人 组 织。3.2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是 指 受 产 权 单 位 或 组 织 委 托,管 理 和 维 护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设 施,具 有 物 业 管 理 资 质或 相 关 专 业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组 织。3.3原 水 厂是 指 承 担 从 水 源 地 抽 取 原 料 水,直 接 或 经 过 简 单 处 理,输 送 到 自 来 水 厂 的 生 产 单 位 以 及 用 于 改 善 原水 水 质 的 预 处 理 设 施 或 工 程。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43.4自 来 水 厂是 指 具 有 一 定 生 产 设 备,能 完 成 自 来 水 生 产 过 程,水 质 和 水 压 符 合 生 活 用 水 和 生 产 用 水 要 求 的 生 产单 位。3.5泵 站是 指 在 供 水 系 统 中,设 置 水 泵 机 组 和 附 属 设 施 用 以 提 升 液 体 而 建 的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可 分 为 取 原 泵站、增(加)压 泵 站。3.6重 点 单 位是 指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管 理 的 原 水 厂、自 来 水 厂 等 重 要 的 生 产 单 位。4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方 针。4.2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是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公 共 供水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指 导、协 调 和 检 查。4.3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防 范 恐 怖 袭 击 的 重 点 目 标,由 公 安 机 关 会 同 其 主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确 定,并 指 导、监 督 反 恐 怖 防 范 各 项 职 责 的 落 实。4.4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5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1 根 据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的 供 水 规 模(日 均 供 应 量)、服 务 人 口,以 及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人 员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 影 响 等 要 素,结 合 杭 州 范 围 内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的 数 量、地 理 位 置,对 公 共 供 水 企 业进 行 等 级 划 分。5.2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划 分 三 个 等 级,具 体 为:a)日 均 供 水 量 5 0 万 吨 以 上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为 级 目 标;b)日 均 供 水 量 5 0 万 及 5 0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为 I I 级 目 标;c)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为 级 目 标。5.3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行 分 级 管 理,本 标 准 分 为 常 态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防 范,其 中 非 常 态 防 范 包 括 戒备 状 态 防 范 和 紧 急 状 态 防 范 两 种 状 态。6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企 业 管 理 的 取 水口、泵 站(房)、清 水 池、计 算 机 房、配 电 间、监 控 中 心(室)、控 制 中 心(室)、氯(氨)库、加 药间、进 水 机 房、出 水 机 房、化 验 室 的 危 化 品 储 藏 室(库)、重 要 配(耗)件 和 抢 修 应 急 物 资 集 中 存 放 场所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泵 房、调 蓄 水 池 等,以 及 D B 3 3 0 1/T 6 5.1 第 6 章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57.1 人 防7.1.1 人 防 组 织7.1.1.1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7.1.1.2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全 面负 责,分 管 反 恐 怖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协 助 主 要 负 责 人 开 展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制 定 单 位 内 部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工 作 目 标;b)建 立 单 位 内 部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制 度;c)将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纳 入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考 核;d)协 调 本 单 位 内 部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并 提 供 必 要 经 费、物 资、人 员 等 资 源;e)组 织 编 制 本 单 位 应 急 预 案,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响 应 演 练 以 及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宣 传 和 培 训;f)批 准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文 件 的 发 布、修 改 和 废 止;g)接 受 城 市 供 水 主 管 部 门 和 反 恐 怖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检 查;h)根 据 反 恐 怖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启 动 或 提 升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7.1.1.3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履 行 下 列 职责:a)制 定 并 落 实 企 业(单 位)内 部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制 度,形 成 相 应 的 文 件,并 做 好 文 件 的 发 放、修 改、回 收、废 止 的 记 录;b)对 重 点 单 位 和 重 点 部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进 行 定 期 检 查;c)配 合 反 恐 怖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供 水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检 查,落 实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整 改 措 施;d)落 实 员 工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宣 传 和 培 训;e)落 实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实 施 应 急 响 应 演 练。7.1.1.4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应 根 据 地 理 面 积、供 水 规 模、工 作 人 员 数 量、设 施 分 布、重 要 部 位 等 情 况 配 备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设 置 巡 查 力 量。7.1.2 人 防 管 理7.1.2.1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能 部 门 的 防 范 与 应 急 联 动,实 现 涉 恐 信 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 对 接。7.1.2.2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情 况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人 防 管 理 制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2.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第 7.1.2.3 条 的 要 求。7.1.3 人 防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人 防 按 表 1 的 规 定 配 置。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6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根据业务分工指定相关的部门负责 应设 应设 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5 固定岗重点单位的出入口、监控中心(室)、控制中心(室)应设 应设 应设6 巡逻(查)重点单位的厂区、配电间、加药间、滤池、清水池及泵站(房)等重要部位;二次供水泵房、调蓄水池应设 应设 应设7 备勤 机动 应设 应设 宜设7.1.4 人 防 工 作 要 求a)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人 防 工 作 应 按 照 平 战 结 合 的 要 求,将 日常 安 保 工 作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相 结 合,将 日 常 安 全 和 生 产 巡 视 与 重 点 部 位 巡 查 相 结 合。重 点 单位 的 人 员、车 辆、物 资 等 主 要 进 出 口,应 设 固 定 的 警 卫 或 安 保 人 员,实 行 2 4 小 时 值 守,丨 级企 业 应 每 班 次 不 少 于 2 人 值 班,级 企 业 应 每 班 次 不 少 于 1 人 值 班。重 点 部 位 值 班 人 员 在 正 常工 作 巡 视 的 同 时,应 进 行 安 全 巡 查;b)公 共 供 水 企 业 还 应 对 所 辖 的 水 源 地、取 水 口、输 水 管 道(渠)的 暴 露 段 加 强 巡 查,发 现 涉 恐 异常 情 况,应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处 理;c)居 民 建 筑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结 合 电 子 巡 查,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泵 房、蓄 水 池 等 区 域。7.1.5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要 求,承 担 保 安 职 责;b)熟 悉 公 共 供 水 场 所 地 理 位 置、设 施 状 况 和 分 布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c)应 对 公 共 供 水 场 所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d)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 设 置、专 兼 职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配 备、专 职 保 安 员 的 聘 用 及 管 理 情 况 应 报 其 上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备 案;e)其 他 需 承 担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7.2 技 防7.2.1 技 防 组 成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报 警 系 统、出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库 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防 御 系 统、泛 感 知 采 集 系 统、监 控 中 心 等。7.2.2 技 防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按 表 2 的 规 定 配 置。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1 视频监 摄像机 原水厂、自来水厂出入口 应设 应设 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7控系统 2 原水厂、自来水厂的制高点 应设 应设 3 原水厂、自来水厂的主要通道、周界 应设 应设 4原 水 厂、自 来 水 厂 加 氯 间(含 氯 库)的 出 入口应设 应设 5 控制中心(室)、监控中心(室)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6加药间、配电间、臭氧间、进水机房、出水机房、化验室、化学品仓库、重要物资仓库应设 应设 7 泵站(房)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8 二次供水泵房内 应设9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1 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厂区周界 应设 应设 1 1 氯(氨)库入口及内部、加药间 应设 应设 1 2 二次供水泵房、调蓄水池 宜设1 3 紧急报警装置原 水 厂、自 来 水 厂 及 各 类 泵 站(无 人 值 守 的除外)的控制中心(室)、监控中心(室)应设 应设 宜设1 4出入口控制系统原水厂、自来水厂的控制 中心(室)、氯(氨)库、加药间、配电间、化验室的出入口应设 应设 1 5 二次供水泵房出入口 应设1 6自 来 水 厂 和 原 水 厂 的 重 要 物 资 仓 库 的 主 要 出入口应设 宜设 1 7 电子巡查系统原水厂、自来水厂的周 界、氯(氨)库、加药间、重要物资仓库应设 应设 1 8访客登记系统视频智能分析原水厂、自来水厂出入口宜设 宜设 1 9 人脸识别 宜设 宜设 宜设2 0 机动车牌照识别 宜设 宜设 2 1 身份验证 应设 宜设 2 2 公共广播系统 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 应设 应设 应设2 3 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原水厂、自来水厂的控制中心(室)、监控中心(室)、值班室应设 应设 2 4 水质毒性生物监 测系统生物监测(鱼缸):水源取水口(取水泵房)、自来水厂原水入口和净水出口应设 应设 2 5 在线急性毒性监测仪 自来水厂、原水厂进水口和出水口 应设 宜设 2 6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2 7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8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防 御 系 统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应设 宜设 宜设2 9 泛感知采集系统 反恐怖职能部门指定部位 应设 宜设 宜设7.2.3 技 防 要 求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所 采 用 的 设 施 应 在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第 7.2.3 条 的 要 求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3 4 8 的 规 定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8b)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施 工 程 序 应 符 合 G A/T 7 5 的 规 定。c)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建 设,应 纳 入 工 程 建 设 的 总 体 规 划,并 综 合 设 计、同 步 施 工、独 立 验 收 后交 付 使 用。7.3 物 防7.3.1 物 防 组 成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巡 防 犬等。7.3.2 物 防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按 照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 1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重 点 单 位 的 监 控 中 心(室)、控 制 中 心(室)、氯(氨)库、加药间、配电间、臭氧间、进水机房、出水机房、化验室、化学品仓库、重要物资仓库应设 应设 应设2 泵站(房)的配电间、出水机房 应设 宜设3 围墙原水厂、自来水厂、二次供水泵房应设 应设 应设4 刀片刺网或电子围栏 周界围墙 应设 应设 应设5 带锁盖板(人孔)清水池、二次供水调蓄水池(应双人双锁)应设 应设 应设6 防盗窗(网)氯(氨)库的窗户 应设 应设 7应急用品应急灯、毛巾、口罩、空气呼吸器水厂配电间、进水机房、加药间、出水机房、清水池等重要部位应设 应设 应设8 巡防犬 水厂等重要部位 宜设 宜设 9隔离带或缓冲区等防冲撞设施及 伸缩栅栏重点单位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 0 警示(警戒)标志 重要单位出入口周围、围墙、栅栏上 应设 应设 宜设7.3.3 物 防 要 求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与 设 施 在 符 合D B 3 3 0 1/T 6 5.1 第 7.3.3 条 的 要 求 基 础 上,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与 公 共 供 水 管 网 联 接 处 须 设 置 防 止 水 倒 流 装 置;b)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泵 房 应 与 消 防 泵 房 物 理 隔 离,严 禁 堆 放 有 毒 有 害、易 燃 易 爆 及 其 他 影 响 供 水安 全 的 物 品;c)在 水 源 保 护 区 设 置 的 监 测 站 点,宜 与 重 点 单 位 监 控 中 心(室)、控 制 中 心(室)建 立 实 时 监 控视 频 信 息 共 享 和 通 信 联 络;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9d)重 点 单 位 应 配 备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的 吸 油 毡、活 性 炭 等 必 备 物 资,并 定 期 检 查,确 保 应 急 使 用 时 能正 常 有 效 使 用。7.3.4 应 急 队 伍 装 备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建 立 的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应 配 备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适 用 的机 械、车 辆 等 装 备。表 4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应 急 装 备 基 本 配 置 表序号 装备名称配置标准 1 车辆 应设 应设 2 水质快速检测仪器 应设 应设 宜设3 水质检测车 应设 宜设 4 发电机(车)应设 应设 宜设5 送水车 应设 应设 6 手动提升器 应设 应设 宜设7 挖掘机 应设 应设8 起重机 应设 应设9 水泵 应设 应设 宜设1 0 鼓风机 应设 应设 宜设7.3.5 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安 保 装 备 按 照 表 5 的 要 求 配 置。表 5 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装备 设置标准1 个人装备 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 应设2 公用装备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 应设7.3.6 装 备 配 置 要 求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安 保 装 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安 保 装 备 配 置 应 结 合 安 保 岗 位 据 实 分 配;b)装 备 佩 戴 和 放 置 应 按 照 快 速 高 效 原 则,公 用 装 备 应 按 照 重 要 部 位 的 设 置 和 岗 位 设 置 实 行 分 散 布点,便 于 快 速 领 用。8 联 动 机 制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1 08.1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与 公 安 机 关 签 订 反 恐 怖 工 作 责 任 书,落 实 内 部安 全 管 理 工 作;建 立 与 公 安 机 关 的 安 全 预 警 机 制,在 内 部 建 立 安 全 信 息 员,建 立 举 报 奖 励 制 度。8.2 公 安 机 关 要 根 据 高 峰 时 段、密 集 区 域 开 展 重 点 守 护,及 时 发 现 和 应 对 处 置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的 暴 力 突 发 事 件,提 高 快 速 反 应 能 力;加 强 与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理 单 位 的 工 作 联 动,为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人 员 核 查、预 警 通 报、情 报 互 通做 好 指 导 和 服 务。8.3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的 主 管(监 管)部 门 要 适 时 对 目 标 的 安 全 防 范 工作 开 展 风 险 评 估,与 公 安 机 关 建 立 通 报 整 改 反 馈 工 作 机 制;加 强 对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施 日 常 防 范 工 作 的 指 导、检 查,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加 大 安 全 防 范 投 入,提 升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水 设 施 的 安 全 防 范 能 力。9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9.1 发 布非 常 态 防 范 的 启 动 和 停 止 由 反 恐 部 门 发 布,由 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监 督 落 实。9.2 三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7 章、第 8 章 的 基 础 上(在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企 业(单 位)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以 上;c)检 查 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d)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e)监 控 中 心 布 置 2 人 以 上 值 守;f)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的 厂 区、配 电 间、进 水 机 房、加 药 间、出 水 机 房、清 水 池 等 重 要 部 位 加 大 巡 查 力度 和 密 度,对 出 入 厂 区 的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g)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h)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9.3 二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9.2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三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企 业(单 位)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c)消 防 设 备、救 援 器 材、应 急 物 资 处 于 待 命 状 态;d)保 持 有 线、无 线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e)进 一 步 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f)安 排 安 检 人 员 对 配 电 间、进 水 机 房、加 药 间、出 水 机 房、清 水 池 等 重 要 部 位 进 行 安 全 巡 查;g)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9.4 一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9.3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二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企 业(单 位)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以 上;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1 1c)启 动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d)重 要 部 位 必 须 有 2 名 以 上 安 保 力 量 守 护,实 行 2 4 h 不 间 断 巡 查;e)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内 的 配 电 间、进 水 机 房、加 药 间、出 水 机 房、清 水 池 等 重 要 部 位 实 行 封 闭 管 理,安 保 力 量 2 4 h 严 守 岗 位,严 禁 非 工 作 人 员 出 入;f)配 合 属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1 0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按 D B 3 3 0 1/T 6 5.1 第 1 0 章、第 1 1 章 的 要 求 进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