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8部分:燃油供储DB3301/T 65.8—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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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3 1 0A 9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8 2 0 1 8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6 5.8 2 0 1 8I前 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由 通 则(第 1 部 分)和 各 分 则(第 2 至 第 2 4 部 分)组 成。通 则 是 反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通 用 管 理 要 求,可 以 独 立 使 用;分 则 是 特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应 与 通 则配 套 使 用。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2 4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输 变 电 能;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6 5 的 第 8 部 分。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提 出。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工 作 支 队、中 石 化 浙 江 油品 储 运 有 限 公 司 萧 山 油 库。本 部 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浙 江 广 信 智 能 建 筑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安 全 技 术 质 量 检 验 中 心、杭 州 市萧 山 区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经 文 保 支 队、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科 技 通 信 管 理 局。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孙 建 林、倪 志 刚、李 美 强、刘 嘉、李 华 骐、葛 凯、吴 玉 良、詹 德 佑、刘 刚、金维 东、高 小 燕。D B 3 3 0 1/T 6 5.8 2 0 1 81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燃 油 供 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原 则、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燃 油 供 储 场 所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和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0 5 8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7 4 2 0 0 2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6 4 号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燃 油 供 储 场 所收 发 或 者 储 存 成 品 燃 油 的 独 立 或 者 企 业 附 属 的 仓 库 或 设 施,本 规 范 主 要 是 指 成 品 油 库(简 称 油 库)。4 燃 油 供 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方 针。4.2 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经 营 者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行 业 主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协 调和 检 查。4.3 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5 燃 油 供 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1 按 G B 5 0 0 7 4 2 0 0 2 第 3.0.1 条 的 规 定,石 油 库 按 其 总 容 量 分 为 五 级,详 见 表 1。D B 3 3 0 1/T 6 5.8 2 0 1 82表 1 石 油 库 容 量 等 级等级 油库总容量 T V(m3)一级 1 0 0 0 0 0 T V二级 3 0 0 0 0 T V 1 0 0 0 0 0三级 1 0 0 0 0 T V 3 0 0 0 0四级 1 0 0 0 T V 1 0 0 0 0五级 T V 1 0 0 0注:1 表中总容量系指油罐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2 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油库的总容量。5.2 根 据 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的 规 模、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 影 响等 要 素,结 合 本 部 分 第 5.1 条 数 据,对 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3 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划 分 为 三 个 等 级,具 体 为:a)一 级 石 油 库 为 级 目 标;b)二 级 石 油 库 为 级 目 标;c)三 级 至 五 级 石 油 库 为 级 目 标。6 燃 油 供 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油 罐 组、防 火 堤、油 泵 站、油 品 装 卸 区(栈桥、站 台、码 头)、桶 装 油 品 库 房、油 库 区 输 油 管 道、配(变)电 间、监 控 中 心、调 度 中 心、化 验 室,以 及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6 章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人 防 组 织7.1.1.1 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经 营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7.1.1.2 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经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油 库 地 理 位 置、库 区 面 积、库 容 量、作 业 场 所 分 布 等情 况 配 备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7.1.2 人 防 管 理7.1.2.1 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的 防 范 与应 急 联 动,实 现 涉 恐 信 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 对 接。7.1.2.2 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经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情 况 建 立 并 实 施 人 防 管 理 制 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2.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在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1.2.3 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设 门 卫 登 记 与 访 客检 查 制 度,并 明 确 以 下 内 容:D B 3 3 0 1/T 6 5.8 2 0 1 83门 卫 登 记 与 访 客 检 查 制 度,核 对、查 验、登 记 访 客、车 辆 信 息,必 要 时 要 求 访 客 接 受 安 全 检 查 或 者要 求 接 访 者 证 明 其 身 份。7.1.3 人 防 配 置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反 恐 怖 人 防 按 表 1 的 规 定 配 置。表 2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5 固定岗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6 巡逻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7 备勤 机动 宜设 宜设 宜设7.1.4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要 求,承 担 保 安 职 责;b)熟 悉 燃 油 供 储 场 所 地 理 位 置、设 施 状 况 和 分 布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c)应 对 燃 油 供 储 场 所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d)其 他 需 承 担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7.2 技 防7.2.1 技 防 组 成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反 恐 怖 技 防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库 管 理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监 控 中 心 等。7.2.2 技 防 配 置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反 恐 怖 技 防 按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成品油库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 油品装卸栈桥、站台、码头 应设 应设 应设3 油品装卸设施、油泵站、灌油间 应设 应设 应设4 桶装油品库房 应设 应设 应设5 高架罐、油罐组、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8 2 0 1 84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6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油库区输油管道 应设 应设 应设7 配(变)电间 应设 应设 宜设8 消防泵房、防火堤 应设 应设 应设9 监控中心、调度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1 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周界 应设 应设 宜设1 1 调度中心 宜设 宜设 宜设1 2 化验室 宜设 宜设 应设1 3 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宜设 宜设 应设1 4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门卫室 应设 应设 宜设1 5 出入口控制系统 油库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1 6 停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场(库)应设 应设 应设1 7 电子巡查系统储油区、油品装卸区、配(变)电间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应设 应设 宜设1 8 公共广播系统 各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1 9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2 0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7.2.3 技 防 要 求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反 恐 怖 技 防 所 采 用 的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2.3 条 的 要 求,同时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安 装 在 各 类 防 爆 区 域 的 摄 像 机、入 侵 探 测 器、配 电 箱 及 接 线 盒 等,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爆 措 施,且 应 符合 G B 5 0 0 5 8 的 要 求。7.3 物 防7.3.1 物 防 组 成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反 恐 怖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警 戒 器 材、警 戒 标 志 等。7.3.2 物 防 配 置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反 恐 怖 物 防 按 照 表 4 的 规 定 配 置。表 4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 1 机动车阻挡装置 油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宜设 宜设2实体防护设施升降栏杆 油库出入口、油罐区 应设 应设 应设3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化验室、水、电、通信控制区 应设 宜设 宜设4 监控中心、调度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5 围墙或栅栏 罐区、油品装卸区 宜设 宜设 宜设D B 3 3 0 1/T 6 5.8 2 0 1 85表 4 物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 6警戒器材破胎器、警棍、警戒线 门卫 应设 应设 宜设7应急用品灭火器、石棉毯、消防砂 油罐区、油品装卸区 应设 应设 应设8消防泵、消防栓、泡沫罐、消防水池(罐)油罐区、油品装卸区 应设 应设 应设9 防毒口罩 门卫、应急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1 0警示标志作业警示牌、应急疏散标志 油罐区、油品装卸区、辅助生产区 应设 应设 应设7.3.3 物 防 要 求燃 油 供 储 场 所(油 库)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与 设 施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3.3 条 的要 求。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8.1 三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7 章 的 基 础 上(在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以 上;c)检 查 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d)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e)加 强 库 内 作 业 巡 查;f)设 置 分 界 线,规 范 车 辆 入 库 路 线,适 当 限 制 库 内 车 辆 数 量,规 范 等 候 车 辆 秩 序;g)限 制 无 关 人 员、车 辆 进 出 库 区;h)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i)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8.2 二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1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三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单 位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c)消 防 设 备、救 援 器 材、应 急 物 资 处 于 待 命 状 态;d)保 持 有 线、无 线 指 挥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e)进 一 步 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f)启 动 机 动 车 阻 挡 装 置,出 入 库 区 的 人 员、车 辆、物 品 应 经 安 全 检 查,禁 止 驾 驶 员、押 运 员 以 外的 人 员 进 入 库 区;g)划 定 警 戒 区 域、周 界 设 置 隔 离 带,加 强 库 区 及 周 边 巡 查;h)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D B 3 3 0 1/T 6 5.8 2 0 1 868.3 一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2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二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单 位 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以 上;c)启 动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d)重 要 部 位 必 须 有 2 名 以 上 安 保 力 量 守 护,实 行 2 4 h 不 间 断 巡 查;e)关 闭 油 库、停 止 油 品 供 应,必 要 时 仅 向 定 点 定 向 单 位 供 油;f)配 合 属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9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按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9 章、第 1 0 章 的 要 求 进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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