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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3 1 0A 9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1 4 2 0 1 8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6 5.1 4 2 0 1 8I前 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由 通 则(第 1 部 分)和 各 分 则(第 2 至 第 2 4 部 分)组 成。通 则 是 反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通 用 管 理 要 求,可 以 独 立 使 用;分 则 是 特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应 与 通 则配 套 使 用。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2 4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输 变 电 能;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6 5 的 第 1 4 部 分。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贸 易 局 提 出。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贸 易 局、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工 作 支 队。本 部 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经 文 保 支 队、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科 技 通 信 管 理 局、浙 江 广 信 智 能 建筑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安 全 技 术 质 量 检 验 中 心、杭 州 大 厦 有 限 公 司、杭 州 解 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胡 蓉 珍、汪 明 康、倪 志 刚、黄 辉、刘 嘉、鲍 景 萍、金 维 东、彭 吉 友、焦 庆 春、徐 勇、裘 利 尧。D B 3 3 0 1/T 6 5.1 4 2 0 1 81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原 则、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商 场 超 市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和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6 4 号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商 场 超 市由 经 营 管 理 者 经 营 管 理、集 中 多 个 商 品 经 营 者 在 场 内 各 自 独 立 进 行 现 货 商 品 交 易 的 面 积 在 5 0 0 0 以上 的 固 定 场 所。4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方 针。4.2 商 场 超 市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商 场 超 市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协 调 和 检 查。4.3 商 场 超 市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5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1 根 据 商 场 超 市 的 规 模、经 营 面 积、人 流 量,以 及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 影 响 等 要 素,对 商 场 超 市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D B 3 3 0 1/T 6 5.1 4 2 0 1 825.2 商 场 超 市 划 分 为 三 个 等 级,具 体 为:a)经 营 面 积 3 0 0 0 0(含)以 上 的 商 场 超 市 为 级 目 标;b)经 营 面 积 1 5 0 0 0(含)至 3 0 0 0 0 的 商 场 超 市 为 级 目 标;c)经 营 面 积 5 0 0 0(含)至 1 5 0 0 0 的 商 场 超 市 为 级 目 标。6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营 业 区、收 银 区 域、监 控 中 心、配 电 间、新 风 口、停 车 场库,以 及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6 章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人 防 组 织7.1.1.1 商 场 超 市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人 和 责 任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7.1.1.2 商 场 超 市 应 根 据 单 位 面 积、工 作 人 员 数 量、重 要 部 位 分 布 等 情 况 配 备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保 力 量 人 数。7.1.2 人 防 管 理7.1.2.1 商 场 超 市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部 门 的 防 范 与 应 急 联 动,实 现 涉 恐 信 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对 接。7.1.2.2 商 场 超 市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人 防 管 理 制 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2.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1.2.3 条 的 要 求。7.1.3 人 防 配 置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人 防 按 表 1 的 规 定 配 置。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5 固定岗 出入口、重要部位、现金库房 应设 应设 应设6 巡逻 重要部位、楼道 应设 应设 应设7 备勤 机动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1 4 2 0 1 837.1.4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要 求,承 担 保 安 职 责;b)熟 悉 商 场 超 市 地 理 环 境、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c)应 对 商 场 超 市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d)其 他 需 承 担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7.2 技 防7.2.1 技 防 组 成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技 防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报 警 系 统、停 车 库 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公 共 广播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监 控 中 心 等。7.2.2 技 防 配 置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技 防 按 表 2 的 规 定 配 置。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 商店(场)内外广场 宜设 宜设 宜设3 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户外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4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应设 应设 宜设5机动 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 通的人 行及车行出入口应设 应设 宜设6非机 动车停车 场(库)与外界 相通的 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宜设 宜设 宜设7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8 商店(场)内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9商店(场)内 非与外 界相通的 楼层出 入口(楼梯口)宜设 宜设 宜设1 0 大笔现金交接处 宜设 宜设 宜设1 1 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口 应设 应设 应设1 2 电梯厅 应设 应设 应设1 3 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1 4 固定设置的纠纷接待处 应设 应设 宜设1 5 收银区(收银柜台)应设 应设 应设1 6 现金交接处 应设 应设 应设1 7 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1 8 新风口 宜设 宜设 宜设1 9 商场超市配电间 应设 应设 宜设2 0 计算机信息中心、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D B 3 3 0 1/T 6 5.1 4 2 0 1 84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2 1 视频监控系统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2声音复核装置纠纷接待处 宜设 宜设 宜设2 3 收银区(收银柜台)宜设 宜设 宜设2 4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2 5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宜设 宜设 宜设2 6 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 宜设 宜设 宜设2 7 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楼梯口 宜设 宜设 宜设2 8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应设 应设 宜设2 9紧急报警装置纠纷接待处 宜设 宜设 宜设3 0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3 1 防盗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3 2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宜设 宜设 宜设3 3 停车库管理系统 车辆出入通道口及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3 4 电子巡查系统 重要部位 宜设 宜设 宜设3 5 公共广播系统 商店(场)区域及内外广场 应设 应设 应设3 6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咨询服务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3 7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7.2.3 技 防 要 求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技 防 所 采 用 的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2.3 条 的 要 求。7.3 物 防7.3.1 物 防 组 成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 等。7.3.2 物 防 配 置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物 防 按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 1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监控中心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食品存储区、食品加工区配电间、泵房、油库出入口应设 应设 应设3 围墙和栅栏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4 应急用品防护面罩、毛巾、口罩 商店(场)各楼层 应设 应设 应设5 防爆毯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1 4 2 0 1 857.3.3 物 防 要 求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与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3.3 条 的 要 求。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8.1 三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7 章 的 基 础 上(在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以 上 的 安 保 力 量;c)检 查 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d)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e)加 强 对 商 场 超 市 内 及 外 围 的 巡 查,对 可 疑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必 要 时 请 属 地 公 安部 门 协 助 检 查;f)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g)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8.2 二 级 非 常 态 防 范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1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三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商 场 超 市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c)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 处 于 待 命 状 态;d)保 持 有 线、无 线 指 挥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e)重 要 部 位 巡 视 1 h 不 少 于 一 次;f)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8.3 一 级 非 常 态 防 范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2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二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商 场 超 市 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以 上;c)启 动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d)安 保 力 量 2 4 h 严 守 岗 位,重 要 部 位 必 须 有 2 名 以 上 安 保 力 量 守 护,实 行 2 4 h 不 间 断 巡 查;e)控 制 出 入 口,疏 散 无 关 人 员;f)对 商 场 超 市 内 所 有 部 位、物 品、车 辆 进 行 细 致 检 查;g)配 合 反 恐 怖 职 能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9 应 急 预 案 和 监 督、检 查按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9 章、第 1 0 章 的 要 求 进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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