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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3 1 0A 9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8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8I前 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由 通 则(第 1 部 分)和 各 分 则(第 2 至 第 2 4 部 分)组 成。通 则 是 反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通 用 管 理 要 求,可 以 独 立 使 用;分 则 是 特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应 与 通 则配 套 使 用。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2 4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输 变 电 能;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6 5 的 第 1 6 部 分。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提 出。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上 城 区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工 作 支 队。本 部 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浙 江 广 信 智 能 建 筑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安 全 技 术 质 量 检 验 中 心、杭 州 市公 安 局 科 技 通 信 管 理 局、杭 州 市 清 河 坊 历 史 街 区 管 理 办 公 室。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晓 君、倪 志 刚、詹 德 佑、黄 辉、刘 嘉、李 美 强、蒋 国 良、金 维 东、陶 伟 明、刘 嘉。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81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原 则、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和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6 4 号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公 共 活 动 广 场人 们 进 行 政 治、经 济、文 化 等 社 会 活 动 或 交 通 活 动 的 空 间 广 阔 场 所。3.2标 志 性 建 筑也 称 地 标 建 筑,是 城 市 的 名 片 以 及 城 市 文 化 活 动、经 济 活 动 的 重 要 平 台,具 有 一 定 社 会 影 响 力 的 建筑,本 规 范 是 指 广 场 范 围 内 的 标 志 性 建 筑。3.3纪 念 性 广 场用 以 凭 吊、瞻 仰、纪 念 某 一 历 史 事 件、政 治 事 件 或 某 一 人 物 的 广 场,主 体 一 般 是 具 有 重 大 历 史 意 义或 政 治 意 义 的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3.4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维 护、管 理 单 位。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824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方 针。4.2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门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协 调 和 检 查。4.3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5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1 根 据 杭 州 范 围 内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面 积、人 流 量、开 放 性 程 度、管 理 状 况,以 及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能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 政 治 影 响 等 要 素,对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2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等 级 划 分 为 三 级,具 体 为:a)面 积 在 5 0 0 0 0(含)以 上 的 广 场 为 级 目 标;b)纪 念 性 广 场 以 及 面 积 在 1 0 0 0 0(含)5 0 0 0 0 的 广 场 级 目 标;c)除 纪 念 性 广 场 以 外,面 积 在 1 0 0 0 0 以 下 的 广 场 为 级 目 标。6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监 控 中 心、人 员 密 集 景 点(区 域)、游 客 主 要 出 入 口、火 车 站、公 共 交 通 车 站、地 铁 站、码 头、停 车 场、大 型 游 乐 设 施、标 志 性 建 筑、餐 厅、食 堂,以 及 D B 3 3 0 1/T6 5.1 2 0 1 6 第 6 章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人 防 组 织7.1.1.1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7.1.1.2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广 场 地 理 位 置、面 积、人 流 量、建 筑 分 布、重 要 部 位 等 情 况 配备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7.1.2 人 防 管 理7.1.2.1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的 防 范 与 应 急 联 动,实 现 涉 恐 信 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 对 接。7.1.2.2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人 防 管 理 制 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2.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1.2.3 条 的 要 求。7.1.3 人 防 配 置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83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人 防 按 表 1 的 规 定 配 置。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5 固定岗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6 巡逻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7 备勤 机动 应设 应设 宜设8 救生、救护力量 专职或兼职 宜设 宜设 宜设7.1.4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要 求,承 担 保 安 职 责;b)熟 悉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地 理 环 境、重 要 部 位 分 布、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c)应 对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d)其 他 需 承 担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7.2 技 防7.2.1 技 防 组 成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技 防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库 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监 控 中 心 等。7.2.2 技 防 配 置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技 防 按 表 2 的 规 定 配 置。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广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 紧邻广场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3 广场内部 应设 应设 宜设4机 动 车 停 车 场(库)与 外 界 相 通 的 人 行及车行出入口应设 应设 应设5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库)与 外 界 相 通 的 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宜设 宜设 宜设6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应设 应设 宜设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84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7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广场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8 人员密集景点(区域)应设 应设 应设9 标志性景观、建筑物 应设 应设 应设1 0 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通道口 应设 应设 应设1 1 大型娱乐设施、商贸场所及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1 2 餐厅、食堂 应设 应设 应设1 3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1 4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1 5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水、电、气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1 6 管理办公室 应设 应设 宜设1 7紧急报警装置管理办公室 应设 应设 宜设1 8 保安值班室、岗亭 应设 应设 宜设1 9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0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1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2 出入口控制系统 水、电、气控制区域、重要办公场所 应设 应设 宜设2 3 停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场(库)应设 应设 宜设2 4电子巡查系统广场内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2 5 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2 6 标志性建筑 应设 应设 宜设2 7 大型文娱场所、商贸场所 应设 应设 宜设2 8 人员密集景点(区域)应设 应设 宜设2 9 公共广播系统 中心控制室,管理办公室,各警卫点 应设 应设 应设3 0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3 1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7.2.3 技 防 要 求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技 防 所 采 用 的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2.3 条 的 要 求。7.3 物 防7.3.1 物 防 组 成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 等。7.3.2 物 防 配 置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物 防 按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85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 1 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监控中心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 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3 广场地下空间非开放区域 宜设 宜设 宜设4应急用品防爆毯、灭火器 保安执勤岗亭、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5 毛巾、口罩、防毒面罩 保安执勤岗亭、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6 急救药箱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7.3.3 物 防 要 求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与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3.3 条 的 要 求。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8.1 三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7 章 的 基 础 上(在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以 上;c)检 查 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d)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e)加 大 对 广 场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查 力 度 和 密 度,对 可 疑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必 要 时 请 属地 公 安 部 门 协 助 检 查;f)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防 范 工 作;g)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8.2 二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1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三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c)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 处 于 待 命 状 态;d)保 持 有 线、无 线 指 挥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e)重 要 部 位 巡 视 频 率 较 常 态 提 高 1 倍;监 控 中 心 应 有 2 人 以 上 值 守;f)对 进 入 广 场 停 车 场 的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g)设 置 障 碍,限 制 人 员 流 量;h)停 止 在 广 场 内 举 办 各 类 大 型 活 动;i)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防 范 工 作。8.2.1 一 级 非 常 态 防 范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2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二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86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以 上;c)启 动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d)安 保 力 量 2 4 h 严 守 岗 位;e)公 共 活 动 广 场、纪 念 性 广 场 停 止 开 放 并 清 场;f)配 合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9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按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9 章、第 1 0 章 的 要 求 进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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