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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1 6 0CCS A 0 0DB3309浙 江 省 舟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海 岛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管 理 规 范2 0 2 3-1 1-2 1 发 布 2 0 2 3-1 2-2 1 实 施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场 所 设 施、人 员.15 业 务 建 设.36 管 理 要 求.5附 录 A(规 范 性)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设 置.7参 考 文 献.1 1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定 海 分 局、舟 山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丁 徽、陈 舟 燕、顾 胜 蓝、叶 蓉、王 海 荣、毛 学 东、厉 梁。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I I I引 言本 文 件 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规 范(暂 行)的 基 础 上,结 合 浙 江 省 市 场监 督 管 理 局 的 实 施“八 八 战 略”全 面 深 入“有 感 服 务、无 感 监 管”奋 力 打 造 重 要 窗 口 实 施 方 案,从“有 感 服 务、无 感 监 管”角 度 对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管 理 进 行 规 范。“无 感 监 管、有 感 服 务”是 综 合 运用 数 字 化、信 用、标 准、法 治 等 手 段,动 态 掌 握 监 管 对 象 信 息,精 准 下 沉 资 源、精 细 服 务 赋 能,突 出 事前 预 防、事 中 控 制,在 严 守 质 量 安 全 底 线 的 前 提 下,最 大 限 度 减 少 对 监 管 对 象 的 无 效 扰 动,最 大 程 度 激发 经 营 主 体 的 创 新 创 造 活 力,使 贯 彻 法 律 法 规 成 为 企 业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的 自 觉 行 动,使 落 实 质 量 标 准 管 理成 为 企 业 成 长 的 内 生 动 力,使 保 障 安 全 成 为 企 业 警 醒 的 发 展 底 线,使 尊 崇 市 场 规 则 成 为 企 业 自 律 他 律 的价 值 准 则,实 现 监 管 者 与 经 营 主 体 价 值 高 度 契 合 的 新 模 式。本 文 件 的 制 定 旨 在 全 面 提 升 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的 综 合 实 力,有 效 提 升 其 风 险 应 对 能 力,着 力 构 建风 险 稳 控 屏 障,坚 决 守 牢 安 全 发 展 底 线,打 造 党 建 有 活 力、工 作 有 创 新、监 管 有 力 量、服 务 有 温 度 的 现代 化 新 型 基 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样 板。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1海 岛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海 岛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以 下 简 称 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的 场 所 设 施、人 员、业 务 建 设、管理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的 建 设、运 行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D B 3 3/T 1 2 9 6 共 享 法 庭 建 设 与 运 行 规 范D B 3 3/T 2 0 9 1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处 理 规 范D B 3 3/T 2 3 5 1 数 字 化 改 革 公 共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指 南D B 3 3/T 2 3 6 5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餐 饮 节 约 管 理 规 范D B 3 3/T 2 4 2 2 公 共 机 构 绿 色 食 堂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场 所 设 施、人 员场 所 设 施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场 所 设 施 建 设 见 表 1。表 1 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场 所 设 施 建 设建设内容 常规海岛市场监管所 偏远海岛市场监管所a选址与建筑选址宜建在管辖地域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且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宜与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合用办公楼。建筑面积 宜不小于1 0 0 0 m2。宜不小于3 0 0 m2。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2表 1 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场 所 设 施 建 设(续)建设内容 常规海岛市场监管所 偏远海岛市场监管所a选址与建筑综合服务大厅宜 设置 在 一楼;设 置在 高 层的,应 配置 电 梯;应 配备符 合 G B 5 0 7 6 3 规 定的 无障 碍通 道;宜与当地政府服务大厅结合,共同运作。建筑外观 整洁,墙面无破损。设施设备安防系统应配备风险防范处置的有关技防、人防、物防等设施。应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网络设备 应符合G B 5 0 3 4 8 的规定。应符合G B 5 0 3 4 8 的规定,机房应有防潮措施。办公设备应配备办公桌、办公椅、会议桌、会议椅、文件柜、保险柜、档案柜、更衣柜等办公家具。应配备互联网、业务专用计算机、视频会议系统等信息化设备,以及电话机、彩色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执法设备应配备执法执勤用机动车(汽车或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等。应 配备 可 视化终 端视 频、平 板 电脑、执法 记 录仪、便携式 打印 机、录 音 笔、复 印机、扫描仪;宜配备照相机、便携式扫描仪、便携式复印机、光盘刻录机、存储设备、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机等。信息公开及查询设备 宜配备信息公开查询、自助办理设备。服务设备宜设置用于宣传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电子显示屏、电视机等设备。宜设置饮水机、休息椅、意见箱等基础便民设施。标识标志外观形象标识 应有统一的形象标牌、单位挂牌、工作时间牌和信息铭牌。办公环境标识 应有统一的大厅背景墙、会议室背景墙、附壁导视牌。执法通勤车辆标识 应有统一的执法执勤车辆喷涂标识b。导向标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应符合G B/T 1 5 5 6 6.1 的规定。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 B/T 1 0 0 0 1.1 的规定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设置和使用应符合G B 2 8 9 4 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符合G B 1 5 6 3 0 的规定。垃圾分类标志 应符合G B/T 1 9 0 9 5 的规定。功能布局办公区应设置如下办公用房c:办公室:用于工作人员办公;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值班室、党建活动室,浴室、学习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信息网络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等;更衣室:用于更换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临时休息室:用于工作人员应急值守等特殊工作任务。资料室、档案室应有防潮措施。生活区d应设有健身、读书、阅览、心理减压等功能的场所。应配备食堂应配备食堂、宿舍;宿舍应配备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卫生设施等,宜提供电视、空调等设施。数字化办公系统平台应安装“基层在线”平台,开展自定义标签监管,形成从办案办公到行政、后勤管理,再到学习教育、云端决策等的全流程数字工作模式。应配备视频会议系统,宜配备办案实时指挥系统。宣传设施党政引领建 立基 层 所党建 文化 品 牌,设 置含入 党誓 词、党 员 权利义 务、支 部建 设、学习 教育 等 内容的党建公开栏。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3表 1 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场 所 设 施 建 设(续)建设内容 常规海岛市场监管所 偏远海岛市场监管所a宣传设施党风清廉应设置清廉文化宣传设施,显著位置应开辟清廉文化宣传栏目,公开所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机关纪委固定电话等信息。法治建设 应设置法治宣传标牌、法治宣传橱窗;可设置法治宣传教室、法治图书角等设施。a指离岛或离中心城区距离较远的市场监管所。b执法执勤车辆喷涂标识要求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标识使用规范。c办公用房面积指标、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等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d食堂、宿舍等区域为临时租用的,不作要求。人 员 配 备4.2.1 部 门 和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应 合 理,职 责 明 确,包 括 但 不 限 于:市 场 监 管 所 所 长;市 场 监 管 所 副 所 长;综 合 事 务 岗;登 记 注 册 岗;日 常 监 管 岗;执 法 办 案 岗;消 费 维 权 岗。4.2.2 在 编 干 部 人 数 应 不 少 于 5 人,人 员 满 编 率 宜 不 低 于 全 县 级 局 满 编 率。4.2.3 应 培 养 和 引 进 食 药 品、特 种 设 备、工 业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等 急 需 紧 缺 专 业 人 才。4.2.4 执 法 辅 助 岗、普 通 辅 助 岗、技 术 技 能 岗、后 勤 服 务 岗 可 配 备 辅 助 人 员,辅 助 人 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求:身 体 健 康,遵 纪 守 法、品 行 端 正、作 风 正 派;执 法 辅 助 岗、普 通 辅 助 岗、技 术 技 能 岗 等 行 政 辅 助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能 熟 练 操 作 计 算 机;后 勤 服 务 岗、驾 驶 员 岗、窗 口 岗 等 工 勤 岗 位 辅 助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业 技 能。4.2.5 辅 助 人 员 不 应:单 独 从 事 行 政 执 法 的 立(销)案、受 理、调 査、审 核;作 出 行 政 执 法 决 定;从 事 开 展 法 律、法 规、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事 项。4.2.6 应 对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辅 助 人 员 进 行 表 彰 和 或 奖 励,必 要 时 可 对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辅 助 人 员 组 织 星级 认 定。5 业 务 建 设业 务 设 置5.1.1 业 务 设 置 见 附 录 A,基 本 业 务 要 求 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规 范(暂 行)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业 务 指 导。5.1.2 应 提 供 有 感 服 务 和 无 感 监 管 举 措,提 升 业 务 办 理 效 率。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4有 感 服 务5.2.1 宜 为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群 众 提 供 延 时 服 务:通 过 电 话 预 约 和/或 窗 口 预 约,需 在 非 工 作 时 间 段 办 理 业 务 的;已 在 综 合 服 务 大 厅(办 事 窗 口)取 号,但 未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业 务 受 理 的。5.2.2 宜 运 用 快 检 设 备、快 检 车 及 农 贸 市 场 自 有 快 检 室 等 资 源,在 农 贸 市 场 或 社 区 设 立 你 送 我 检 便 民服 务 点,为 群 众 提 供 常 态 化 检 测 服 务,应 为 偏 远 小 岛 提 供 定 期 上 岛 点 检 服 务。5.2.3 宜 在 偏 远 海 岛 设 立 民 生 药 事 服 务 点,提 供 应 急 药 品、常 用 药 品 和 远 程 药 师 服 务。5.2.4 宜 设 立 具 备 用 药 咨 询、远 程 问 诊、电 子 处 方、安 全 用 药 宣 传 等 功 能 的 自 动 售 药 机。5.2.5 宜 通 过 寻 药 应 用,提 供 搜 索 在 售 药 店 及 药 品 库 存 数 量 的 相 关 服 务。5.2.6 宜 设 立 食 品 安 全 科 普 宣 传 站,宣 传 普 及 水 产 品、旅 游 食 品 等 安 全 知 识。5.2.7 针 对 较 低 风 险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事 项 新 办、变 更、延 续 的 许 可 核 查,宜 用 远 程 视 频 核 查 代 替 入 企现 场 检 查。5.2.8 在 偏 远 海 岛 应 设 立 经 营 主 体 登 记 指 导 站(点),提 供 居 家 或 就 近 业 务 办 理 服 务。5.2.9 宜 为 偏 远 海 岛 的 市 场 经 营 主 体 提 供 商 标 注 册、地 理 标 志 证 明 等 知 识 产 权 服 务;提 供 标 准 化 服 务及 品 字 标 品 牌 建 设 实 务 指 导。5.2.1 0 宜 运 用 可 视 化 系 统,为 市 场 经 营 主 体 提 供 现 场 指 导 服 务。无 感 监 管5.3.1 依 网 管 岛依 网 管 岛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平 台:针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台 账 不 完 善、未 及 时 报 检、检 验 检 测 不 合 格 等 问 题,向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送 达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电 子 监 察 指 令 书。b)电 子 取 证 小 组:对 行 政 执 法 办 案 所 需 电 子 数 据 实 施 收 集 提 取、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检 查 分 析、证 据 存 储,全 面、客 观、及 时 收 集、提 取 涉 案 电 子 数 据;c)共 享 法 庭:远 程 实 现 消 费 纠 纷“诉 调 对 接”;d)消 费 云 调 解 平 台:通 过 线 上 视 频 通 讯 模 式 让 调 解 双 方 质 证、提 交 证 据 材 料。5.3.2 实 地 巡 岛5.3.2.1 应 整 合 监 管 内 容,制 定 任 务 计 划,明 确 工 作 目 标 开 展 综 合 检 查,避 免 非 必 要 的 重 复 检 查。5.3.2.2 应 加 强 偏 远 海 岛 日 常 巡 查,可 根 据 偏 远 海 岛 市 场 经 营 主 体 数 量 合 理 确 定 监 管 频 次,在 旅 游 旺季 或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比 较 集 中 的 时 间 派 员 驻 岛 管 理。5.3.2.3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以 及 上 级 机 关 提 供 的 风 险 评 估,组 织 开 展 重 点 食 品 药 品 及 其 他 产 品 抽 检。5.3.3 扶 持 兴 岛5.3.3.1 宜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隐 患 动 态 清 零 机 制,服 务 市 场 经 营 主 体 安 全 生 产。5.3.3.2 宜 建 立 海 岛 旅 游 市 场 特 色 监 管 机 制,维 护 偏 远 海 岛 良 好 消 费 秩 序。5.3.4 共 治 护 岛5.3.4.1 宜 建 立 辖 区 重 点 产 业 协 会 工 作 联 系 机 制,指 导 行 业 协 会 加 强 自 我 约 束、自 我 管 理。5.3.4.2 宜 在 非 镇(管 委 会)办 公 地 的 其 他 离 岛 地 区 设 立 业 务 代 办 点(指 导 点)。5.3.4.3 宜 动 员 社 会 力 量、行 业 组 织 参 与 消 费 投 诉、食 药 品 安 全 管 理。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55.3.5 执 法 管 理行 政 执 法 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规 定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执 法 监 督 暂 行 规 定,执 法 穿 着见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制 式 服 装 和 标 志 管 理 规 定。6 管 理 要 求概 述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内 部 管 理、考 评 与 监 督 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规 范(暂 定)。人 力 资 源 管 理6.2.1 教 育 培 训6.2.1.1 引 导 干 部 职 工 获 取 履 职 所 需 的 各 类 专 业 证 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执 法 证、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证、药 品 检 查 员 证 及 公 职 律 师 证。6.2.1.2 应 为 新 入 职 人 员 提 供 思 想 政 治、专 业 技 能、日 常 管 理 等 帮 扶。6.2.1.3 应 为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配 备 一 名 或 多 名 帮 带 人,自 公 务 员 试 用 期 起,帮 带 期 宜 为 2 年 3 年。6.2.1.4 工 作 人 员 线 上 培 训 应 不 少 于 5 0 学 时/年;所 长 应 参 加 由 上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示 范 培 训、跨 地 区 学 习 交 流 等 活 动,每 年 应 不 少 于 1 次。6.2.1.5 内 部 培 训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所 长 讲 坛、所 长 培 训 班、所 长 座 谈 等 领 导 培 训;专 题 培 训、实 战 实 训、上 挂 下 派、实 操 培 训 等 青 年 干 部 培 训。6.2.1.6 宜 鼓 励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在 职 本 科 及 研 究 生 的 学 历 学 习。6.2.1.7 宜 组 织 优 秀 退 休 职 工 为 在 职 人 员 提 供 业 务 指 导 或 培 训。6.2.2 人 员 激 励6.2.2.1 应 建 立 促 进 能 力、作 风、纪 律 和 完 成 任 务 情 况 提 升 的 激 励 机 制。6.2.2.2 应 对 担 当 作 为、实 绩 突 出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予 以 通 报 表 扬、嘉 奖 或 记 功 奖 励。6.2.2.3 宜 根 据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情 况,对 平 时 考 核 排 名 靠 前、长 期 在 一 线 工 作 的 干 部 优 先 提 拔 重 用。环 境 管 理6.3.1 场 所 环 境 应 清 洁、卫 生,场 地 平 整,无 私 搭 乱 建。6.3.2 场 所 内 悬 挂 的 制 度、规 定 或 工 作 流 程,样 式、大 小、位 置 应 统 一 规 范。6.3.3 物 品 摆 放 应 统 一,各 类 指 示 牌、名 称 牌 不 应 随 意 乱 贴 乱 挂 乱 放,不 应 有 私 接 乱 拉 电 源 现 象。6.3.4 车 辆 停 放 区 域 张 贴 引 导 标 识,对 车 辆 及 停 放 区 域 实 行 规 范 管 理。6.3.5 垃 圾 应 及 时 清 理,日 产 日 清,并 按 照 D B 3 3/T 2 0 9 1 的 规 定 进 行 分 类 收 集。资 产 管 理6.4.1 应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车 辆、办 公 设 备 和 执 法 执 勤 装 备 等 公 物 的 定 期 检 査 维 护,有 责 任 标 签、管 理 台账 和 检 查 维 护 及 使 用 记 录。6.4.2 应 有 专(兼)职 人 员 管 理 仓 库,物 品 进 出 库 手 续 齐 全,定 期 核 对 仓 库 账 目,账 物 相 符。6.4.3 离 任 清 点 及 时 登 记,设 备 设 施 归 属 人 明 确,责 任 到 位,更 换 下 的 办 公 用 品 统 一 处 置。档 案 管 理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66.5.1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图 表、视 听 材 料 等 应 分 类 归 档,并 由 专 人 保 管。6.5.2 档 案 资 料 应 完 整、信 息 准 确,放 置 分 类 有 序,査 阅 流 程 规 范,档 案 保 存 期 限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6.5.3 明 确 档 案 保 管 和 维 护 人 员,档 案 进 出 库 手 续、移 交 手 续 完 备。6.5.4 宜 开 展 档 案 信 息 化 建 设 管 理。数 字 化 管 理6.6.1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基 层 在 线、掌 上 执 法 等 应 用 平 台 的 数 字 化 功 能,应 能 通 过 应 用 平 台 完 成 业 务 工作 的 线 上 分 派、落 实、反 馈、归 档 等 操 作。6.6.2 工 作 人 员 应 定 期 开 展 数 字 化 平 台 应 用 学 习。6.6.3 应 配 备 兼 职 的 数 字 化 管 理 人 员 及 时 处 置 数 字 化 平 台 安 全 等 各 类 问 题。6.6.4 应 定 期 更 新 各 类 数 字 化 应 用 平 台 的 基 础 数 据,实 时 掌 握 最 新 情 况。生 活 管 理6.7.1 食 堂 管 理食 堂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3 3/T 2 4 2 2、D B 3 3/T 2 3 6 5 的 相 关 要 求。6.7.2 寝 室 管 理应 建 立 寝 室 管 理 制 度,应 有 专 门 部 门 或 人 员 对 寝 室 进 行 管 理。应 急 管 理应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预 案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组 织 指 挥 体 系 职 责;b)防 护 对 象;c)防 御 工 作;d)监 测 预 警 机 制;e)风 险 识 别 管 控:风 险 识 别、风 险 提 醒、风 险 管 控 措 施;f)响 应 分 级 与 应 急 响 应 行 动:相 应 分 级、应 急 响 应 行 动、各 类 灾 害 的 应 急 响 应 措 施、抢 险 救 援、信 息 报 送、信 息 发 布、应 急 响 应 变 更 与 终 止 等;g)灾 后 处 置:灾 后 部 署、灾 情 核 查、灾 后 恢 复、复 盘 评 估;h)应 急 保 障:资 金 保 障、通 信 保 障、队 伍 保 障。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7A A附 录 A(规 范 性)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设 置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设 置 见 表 A.1。表 A.1 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设 置 清 单业务板块 业务内容行政许可服务1.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2.负责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工作。3.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档案整理、归档、查询工作。4.负责市场经营主体网上申报指导工作。5.负责市场经营主体电子营业执照下载指导工作。6.配合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工作。7.负责许可科委托的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信用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1.负责辖区内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核查工作。2.负责辖区内经营主体清退工作。3.负责辖区内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核查工作。4.负责辖区内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工作。5.负责辖区内经营主体无证无照查处、整治工作。6.负责开展“公平在线”系统监测线索的核查,完成闭环管理。7.负责完成“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分发系统”数据核查、闭环、反馈。8.负责网络经营主体的日常巡查和网络举报、投诉案件的实地核查工作。9.负责查处网络经营违法行为,开展各个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1 0.负责宣传贯彻网络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1 1.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终端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维护。1 2.负责辖区内信用与网监条线各类整治工作。1 3.负责上级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1.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及其举办者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 导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举办者加强市场日常管理,规范市 场交易秩序。2.配合组织开展省放心农贸市场、省星级文明规范市 场等创建活动。3.配合开展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4.配合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5.负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和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6.负责辖区广告单位的监督管理。7.负责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8.负责开展市场广告合同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8表 A.1 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设 置 清 单(续)业务板块 业务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1.负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举报处置中心)分流转办的咨询、投诉、举报案件严格按照工作规定、工作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向中心及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2.负责直接受理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并进行调处、反馈、录入全国 1 2 3 1 5 平台,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负责开展消法宣传,根据分局部署做好 3.1 5 活动。4.负责开展放心消费建设工作,负责放心消费单位的培育创建、日常监管、三服务及后评价工作。5.负责建立规范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联络站、点),建立干部重点联系消费维权网点制度,指导维权站点的业务工作,对维权站(联络站、点)进行培训。6.负责开展辖区重点领域维权,督促其整改落实存在的消费侵权问题,进一步建章立制加强自律。7.负责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进入“诉转案”处理,落实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8.负责报送消费维权信息,配合参与商品(服务)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开展消费调查。9.负责建立消费教育基地,组织教育活动。1 0.配合建设义工队伍。1 1.负责管理办理的咨询、投诉、举报书式档案。1 2.负责落实上级安排的非常态化工作。质量发展与标准化1.配合做好质量强区建设工作,开展辖区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2.负责掌握辖区企业基本情况,完成企业需求调研,开展辖区企业(组织)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品字标”品牌建设等推荐工作。3.配合做好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4.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标准化统计监测、对标达标、企业标准整改等工作。5.配合完成“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月(日)宣传工作。计量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负责完成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管和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生产许可产品等重点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实施分类监管。3.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三个环节的食品抽样不合格(问题)食品后处理工作,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材料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1.负责制定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计划。2.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3.负责处置特种设备经检验发现、检测机构报告、投诉举报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反映的问题。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按年度计划抽查比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重大活动等专项检查;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5.负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6.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7.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向局、当地政府报告;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8.负责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9表 A.1 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设 置 清 单(续)业务板块 业务内容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1.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及食品生产作坊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2.负责辖区食品生产作坊、流通环节的许可、登记及备案的办理。3.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不合格(问题)食品后处理工作。4.负责开展辖区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5.负责收集辖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和舆情监控,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和汇报。6.负责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7.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8.负责开展各类食品生产流通相关民生实事、各类创建及示范工作。9.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1 0.负责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负责辖区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及违法案件的查处。2.负责辖区餐饮单位相关许可、登记及备案的办理。3.负责开展辖区内各类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4.负责收集辖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和舆情监控,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和汇报。5.负责辖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安全保障监管工作。6.配合组织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7.负责在辖区内具体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1、负责承担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和案件办理。2、配合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单位的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等。3、配合完成相关宣传,以及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实操演练、技术比武等。4、负责根据药品抽样计划完成药品监督抽样工作。5、配合完成药械化监管其他相关工作。知识产权监督1.负责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4.2 6 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各类宣传,推进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2.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调查、整治工作。3.配合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负责对企业商标、专利使用,商标印制等行为开展巡查监督,推进上级部署的各类专项行动。5.配合完成各项调研推荐,组织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级示范企业申报工作。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1 0表 A.1 海 岛 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设 置 清 单(续)业务板块 业务内容行政执法1.负责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案件。2.负责查处违反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案件。3.负责查处除商业贿赂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4.负责查处食品、盐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5.负责查处特种设备和重要工业产品违法案件。6.负责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7.负责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8.负责查处除广播、电视、报纸外发布的广告违法案件。9.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商务领域违法案件。1 0.负责查处未明码标价、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完成执法队交办的其他价格监管工作。1 1.负责查处其他违法案件。其他 配合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D B 3 3 0 9/T 1 0 3 2 0 2 31 1参 考 文 献 1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标 识 使 用 规 范(2 0 2 2 年 9 月 1 9 日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市 监 科 财 发 2 0 2 2 8 7 号)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2 0 1 4 年 1 1 月 2 4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改 投 资 2 0 1 4 2 6 7 4 号)3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规 范(暂 行)(2 0 2 2 年 4 月 7 日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市 监 人 发 2 0 2 2 4 5 号)4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业 务 指 导.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2 0 2 2 5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规 定(2 0 2 1 年 5 月 2 6 日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 1 号)6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执 法 监 督 暂 行 规 定(2 0 1 9 年 1 2 月 3 1 日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 2 号)7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制 式 服 装 和 标 志 管 理 规 定(2 0 2 3 年 4 月 2 8 日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市 监 科 财 发 2 0 2 3 3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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