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3.160 CCS A 00 3208 淮安市地方标准 DB3208/T 191.3 2024 基层市场 监督管理 分局 工作 规范 第3 部分:业务规 范 Specificat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station Part 3:Work specification 2024-01-17 发布 2024-02-17 实施 淮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08/T 191.3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 体要 求.1 5 业 务流 转与 跟踪.2 6 业 务办 理.2 7 文 档管 理.3 参考文 献.4 DB3208/T 191.3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标 准化 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是DB3208/T 191 基层市场 监督 管理分 局工 作规范 的第3 部分。DB3208/T 191 已经 发布 了以下部 分:第1部 分:场所 建设 及 管理;第2部 分:队伍 建设;第3部 分:业务 规范。请注意 本文 件 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 淮 安市 淮阴区 市 场监督 管理 局提 出。本文件 由淮 安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淮 安市 淮阴区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淮阴师 范学 院、江苏 省质 量和标 准化 研究 院、淮安市金 湖县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林华 东、谢 雨、肖凡、顾 宏强、朱峰、罗 坤、张书。DB3208/T 191.3 2024 1 基 层市场 监督管理 分局 工 作规范 第 3 部分:业务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 基 层市 场监 督管理 分局(以 下简 称“基 层市 场 监管 分局”)开展 业 务工作 的总 体要 求、业务流转 与 跟踪、业 务办 理 及文档 管理 的 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县(市、区)市场 监督 管理 局下 属 基 层市场 监管 分局 各项 业务 工作 的 开展。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本文件 没有 需要 界定 的术 语和定 义。4 总体要 求 4.1 业务范 围 基层市 场监 管分 局 应 按照“职权 法定、权 责一 致”的原则 开展 各项 业务。一 般包括 但不 限于:a)市场准 入:如个 体工 商户 注册登 记、食品 经营 许可 等;b)日常监 管:如对 辖区 内市 场主体,尤 其是 食品 生产 经营安 全、药品(化妆 品、医疗 器械)零售安全、特种 设备 使用 安全 和工业 产品 质量 安全 等重 点领域 的日 常监 管,“双 随机、一公 开”和信用分 级分 类监 管,专项 整治活 动等;c)投诉举 报:处理 辖区 内或 上级交 办的 涉及 市场 监管 的投诉 举报;d)执法办 案:如自 查案 件办 理、上 级交 办案 件办 理、跨辖区 或联 合案 件办 理等;e)行政指 导及 其他:开 展行 政指导 服务,以及 履行 法 律、法 规、规章 规定 的其 他市场 监管 职 责。4.2 业务组 织 4.2.1 应建立 与具 体业 务相 适应 的业务 管理 规程,包 括但 不限于:a)业务流 转和 跟踪 规程;b)业务办 理规 程;c)文件管 理规 程。4.2.2 各项具 体业 务的 办理 规范 和流程 应符 合 相 关业 务规 范和执 法程 序规 范 的 规定。4.3 人员 4.3.1 应科学 合理 分配 从事 各项 业务的 办理 人,并 指 定专 门人员 或部 门负 责业 务流 转与跟 踪。4.3.2 应指定 专门 人员 或部 门负 责业 务 文件 管理,包 括 业 务流程、工 作规 范、操作 手册、典型 案例 汇编、执 法文 书,办结 业务 档案。DB3208/T 191.3 2024 2 4.3.3 从事各 项业 务的 人员 应熟 悉 业务 流程、工 作规 范、操作手 册、典型 案例 汇编、执法 文书 等文 件和办理 各项 业务 需要 使用 的 信息 化 监 管平 台,应 按 照下发 的业 务规 程、执 法 行为程 序规 范,参 照操 作 手册、典 型案 例汇 编,使用 执法文 书或 信息 化 监 管平 台 开展 各项 业务。4.4 文件管 理 应妥善 收集、保 管、使 用 发布的 业务 规程、执 法行 为程序 规范、操 作手 册、典型案 例汇 编、执法 文书等文 件。4.5 信息化 支撑 应强化 信息 化在 日常 业务 工作中 的应 用,加强 信息 化工作 培训 和信 息管 理员 配备,提升 工作 人员 信息化应 用能 力。5 业务流 转与 跟踪 5.1 业务流 转与 跟踪,包 括但 不限于 业务 来源 记录、分 配办理 人员、业 务跟 踪、督促归 档等。5.2 业务管 理人 员或 部门,应 制定业 务管 理总 台账 或使 用 信息 化 监 管平 台进 行业 务流转 与跟 踪,并按照要求 定期 向分 局负 责人 或指定 的责 任人 员报 告。5.3 业务管 理总 台账 包括 业务 来源、业务 办理 人员、业 务进度 跟踪 反馈 等。5.4 市场准 入业 务受 理人 员 应 按业务 流转 和跟 踪规 程规 定,及 时将 受理 的市 场准 入业务 管理 情况 书面移送业 务管 理人 员或 部门,或使 用 信 息化 监管 平台 实现市 场准 入业 务管 理情 况移送,业 务管 理的 人 员 或部门应 及时 将市 场准 入业 务分配 至 基 层市 场监 管分 局 规定 的市 场准 入业 务办 理人。5.5 负责业 务管 理的 人员 或部 门,应 及时 将日 常监 管业 务、投 诉举 报业 务、执法 办案业 务、行政 指导及其他 业务 分配 至 基 层市 场监管 分局 规定 的办 理人。5.6 负责日 常监 管业 务、投诉 举报业 务、执法 办案 业务、行政 指导 及其 他业 务的 办理人,应 按业 务流转和跟 踪规 程规 定及 时向 业务管 理人 员或 部门 报告 业务办 理情 况,或使 用信息化 监管 平台 实现 业务 办理情况报 告。5.7 业务办 理人 员或 部门,应 制作所 办理 业务 的档 案或 使用 信 息化 监管 平台 办理 各类业 务。6 业务办 理 6.1 市场准 入 6.1.1 应 在办 公场 所内 公示 依据、办理 程序 以及 需要 提交 的申请 材料 目录 等内 容,为申请 人提 供业 务指导以 及相 关政 策、法规 和信息 的咨 询服 务。6.1.2 应 优化 办理 流程,推 行当 场办结、一 次办 结、限时 办结等 制度。6.1.3 业务办 理人 应根 据上 级市 场监管 局确 定的 职责 范围,按照 不同 市场 准入 业务 的要求 办理 市场 准入相关 事项,对 申请 材料 齐全、符合 法定 形式 的,依法予 以登 记、许可 或备 案;对 申请 不符 合规 定的,依法不 予办理 并 说明 理由。依法 要求 现场 核查 的,现场核 查后 作出 决定。6.2 日常监 管 6.2.1 应建立 辖区 内市 场主 体和 监管对 象底 数台 帐,各业 务条线 监管 对象 清单,并 按规定 及时 更新 数据。DB3208/T 191.3 2024 3 6.2.2 业务办 理人 应根 据不 同监 管业务 的内 容、要求 和特 点开展 监督 检查,了 解监 管文件 要求,查 阅业务规 程、执法 行为 程序 规范,参照 操作 手册、典 型案例 汇编,使 用执 法文 书或 信 息化 监管 平台,如 实记录检 查情 况,及时 处置 检查结 果,按业 务流 转和 跟踪规 程规 定及 时报 告业 务办理 情况。6.3 投诉举 报 6.3.1 业务办 理人 应按 照规 定的 程序和 时限 处理 投诉 举报,申请 人同 时提 出投 诉和 举报,或者 提供 的材料包 含投 诉和 举报 内容 的,基 层市 场监 管分 局 应 对投诉 和举 报 分 别处 理。6.3.2 业务办 理人 应遵 循合 法、自愿原 则调 解消 费纠 纷,公平公 正地 化解 纠纷,有 效保护 各方 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为当 事人 自 愿达成 和解 提供 便利。在 投诉举 报现 场应 全程 使用 执法记 录仪,在调 解室 开展调解工 作时 应开 启全 程视 频录像。在 调解 纠纷 中发 现涉嫌 违反 市场 监管 法律、法规、规 章线 索的,应 按照市场 监管 有关 规定 予以 处理。6.4 执法办 案 6.4.1 开展执 法办 案工 作 应 落实 行政执 法公 示制 度、执法 全过程 记录 制度、执 法决 定法制 审核 制度,做到执 法行 为过 程信 息全 程记载、执法 全过 程可 回 溯管理、执法 决定 法制 审 核全覆 盖,实 现执 法信 息 公开透明、执 法全 过程 留痕、执法 决定 合法 有效。6.4.2 应执行 行政 处罚 裁量 基准 制度,综合 考虑 违法 行为 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 会危害 程度 以及 当事人主 观过 错等 因素,规 范行使 行 政 处罚 裁量 权。认为依 法由 其办 理的 案件 存在特 殊原 因难 以办 理的,可 报请 上级 市场 监管 局 指 定办理 或者 直接 办理。6.4.3 业务办 理人 开展 执法 办案 工作,应事 先查 阅相 关法 律法规,参 阅相 关典 型案 例,在 执法 办案 过程中,正确 使用 执法 文书 或 信息 化 监 管平 台,全程 使用执 法记 录仪,如 实记 录现场 情况,按 业务 流 转 和跟踪规 程规 定及 时报 告业 务办理 情况。6.5 行政指 导及 其他 服务 应按上 级市 场监 管局 的文 件要求 开展 各类 行政 指导 及其他 业务,包 括但 不限 于:a)行政辅 导;b)行政提 示;c)行政告 诫;d)行政建 议;e)行政约 谈;f)行政示 范;g)惠民利 企服 务;h)普法宣传:宣传 市场 监管 法律、法规、规 章和 有关 政策。7 文档管 理 7.1 各项业 务办 结后,业 务办 理人应 及时 向业 务 档 案管 理 部门 移送 业务 档案,业 务文件 管理 人员 或部门应分 类管 理各 类业 务档 案。7.2 业务档 案应 按照 各项 业务 规程、程序 规范 或文 件要 求制作,通 常包 括任 务来 源文件、业 务办 理文书及图 文视 频记 录、业务 档案等,做 到一 事一 档。7.3 应按要 求制 作辖 区内 市场 主体、监管 对象 日常 监管、重点 领域 监管、“双随 机、一 公开”监 管和信用分 级分 类监 管、各项 专项整 治活 动等 台账。7.4 应按要 求制 作违 法行 为案 件案卷,按 规定 及时 装订、立卷 归档。A DB3208/T 191.3 2024 4 参 考 文 献 1 关于加强 基 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分 局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市 场 监 管 总 局.国 市 监 人 发2022 44 号 2 关于 印发 基层 市场 监督 管理分 局 建 设规 范(暂 行)的通知.市 场监 管总 局.国 市监人 发 2022 45 号 3 基层 市场 监督 管理 分局 等级评 定管 理办 法(试行).市 场监 管总 局 4 关 于 加 强 基 层 市 场 监 管 分 局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管 局.苏 市 监 人2022 257 号 5 关 于 印 发 全 省 基 层 市 场 监 管 分 局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任 务 清 单 的 通 知.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管 局.苏市监人 函2022 375 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