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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40 CCS A 16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2982 2024 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 工作规范 2024-01-17 发布 2024-04-15 实施 山西 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14/T 2982 2024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原 则.1 5 受 理范 围和 管辖.1 受理 机构.1 受理 范围.1 管辖.2 6 普 通案 件办 理.2 办案 流程.2 立案 受理.2 组庭.3 庭审.3 审结.4 7 简 易案 件办 理.5 立案 受理.5 组庭.6 庭审.6 审结.6 8 集 体争 议案 件处 理.6 9 文 书送 达.7 送达 方式.7 送达 地址.7 委托 送达.7 邮寄 送达.7 公告 送达.8 电子 送达.8 10 案 卷归 档.8 11 仲 裁监 督.9 监督 原则.9 监督 方式.9 改进.9 附录A(资 料性)仲裁 文明用 语规 范.10 附录B(资 料性)仲裁 文书范 本.11 DB14/T 2982 2024 II B.1 关于 移 送 案件 管辖 的 函.11 B.2 案件 移送 接受 回执.12 B.3 办案 流程 图.13 B.4 仲裁 申请 书.14 B.5 授权 委托 书.15 B.6 法定 代表 人(或主 要 负责人)证 明 书.16 B.7 不受 理案 件通 知书.17 B.8 调解 建议 书.18 B.9 受理 案件 通知 书.19 B.10 应诉 通知 书.20 B.11 举证 通知 书.21 B.12 答辩 书.24 B.13 仲裁 第三 人(应诉)通知 书.25 B.14 开庭 通知 书.26 B.15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告 知书.27 B.16 仲裁 调解 书.28 B.17 仲裁 裁决 书.30 B.18 撤回 仲裁 申请 书.36 B.19 准予 撤回 仲裁 申请 决定书.37 B.20 视为 撤回 仲裁 申请 决定书.38 B.21 推举 代表 书.39 B.22 当事 人送 达地 址确 认书.41 B.23 送达 回证.42 B.24 公告.43 参 考 文 献.45 DB14/T 2982 2024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山 西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厅提 出、组织 实施和 监督 检查。山西省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对 标准的 组织 实施 情况 进行 监督检 查。本文件 由山 西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SXS/TC25)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 山 西省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杨卫 东、杜 向明、刘 丽、陈秀 丽、苏 琳。DB14/T 2982 2024 1 劳 动人事 争议仲裁 工作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劳 动人 事争 议仲裁 的基 本原 则、受理 范围和 管辖、普 通案 件办 理、简 易案 件办 理、集体争议 案件 处理、文 书送 达、案 卷归 档、仲裁 监督 等。本文件 适用 于劳 动人 事争 议仲裁 办案 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40550 劳 动人 事争 议 仲裁术 语 3 术语和 定义 GB/T 40550 界定 的术 语和 定义适 用于 本文 件。4 基本原 则 合法公 正。解 决劳 动 人事 争议,应根据 事实,遵循 合法、公正 解 决纠 纷原则,依法 保护当 事 人 的合法权 益。先行调 解。处理 劳动 人事 争议,应当 坚持 调解 优先,引导 当事 人通 过协 商、调解方 式解 决争 议。及时裁 决。对每 一起 劳动 人事争 议案 件应 及时 裁决,迅速 解决 争议 事项。5 受理范 围和 管辖 受理机 构 各级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以下 简称 仲裁 委员 会)。受理范 围 5.2.1 企业、个体经 济组 织、民 办非企 业单位 等组 织与劳 动者之 间,以 及机 关、事 业单位、社会 团 体与其建 立劳 动关 系的 劳动 者之间,因 确认 劳动 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 和终止 劳动 合同,工 作时间、休 息休 假、社 会保 险、福利、培训 以及 劳动 保 护,劳 动报 酬、工 伤医 疗 费、经 济补 偿或 者赔 偿金 等发生的 争议。5.2.2 实施公 务员法 的机 关与聘 任制公 务员之 间、参照公 务员法 管理的 机关(单位)与聘 任工作 人 员之间 因 履行 聘任 合同 发生 的争议。5.2.3 事业单 位与 其建 立人 事关 系的工 作人 员之 间因 终止 人事关 系以 及履 行聘 用合 同发生 的争 议。DB14/T 2982 2024 2 5.2.4 社会团 体与 其建 立人 事关 系的工 作人 员之 间因 终止 人事关 系以 及履 行聘 用合 同发生 的争 议。5.2.5 军队文 职人 员用 人单 位与 聘用制 文职 人员 之间 因履 行聘用 合同 发生 的争 议。5.2.6 法律、法规 规定 由仲 裁委 员会处 理的 其他 争议。管辖 5.3.1 争议案 件由劳 动合 同履行 地或用 人单位 所在 地的仲 裁委员 会管辖。管 辖范围 应符合 山西 省 劳动人事 争议 仲裁 管辖 暂行 办法(试行)的规 定。5.3.2 双方当 事人分 别向 劳动合 同履行 地和用 人单 位所在 地的仲 裁委员 会申 请仲裁 的,由 劳动合 同 履行地的 仲裁 委员 会管 辖。5.3.3 有多个 劳动合 同履 行地的,由最 先受理 的仲 裁委员 会管辖。劳动 合同 履行地 不明确 的,由 用 人单位所 在地 的仲 裁委 员会 管辖。案 件受 理后,劳动 合 同履行 地或 用人 单位 所在 地发生 变化 的,不 改变 争议仲裁 的管 辖。5.3.4 仲裁委 员会发 现已 受理案 件不属 于其管 辖范 围的,应移送 至有管 辖权 的仲裁 委员会,并书 面 通知当事 人。受 移送 的仲 裁 委员会 应依 法受 理(见 附 录 B.1、B.2)。受 移送 的 仲裁委 员会 认为 移送 的案 件按照规 定不 属于 其管 辖,或者仲 裁委 员会 之间 因管 辖争议 协商 不成 的,应报 请共同 的上 一级 仲 裁 委 员 会主管部 门指 定管 辖。6 普通案 件办 理 办案流 程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办 案流 程见附 录B.3。立案受 理 6.2.1 受理条 件 6.2.1.1 案件受 理应 符合 以下 条件:属于劳 动人 事争 议受 理范 围;有明确 的仲 裁请 求和 事实 理由;申请人 是与 本案 有直 接利 害关系 的自 然人、法 人或 其他组 织,有明 确的 被申 请人;属于本 仲裁 委员 会的 管辖 范围。6.2.2 受理审 查 6.2.2.1 立案人 员应 在专 门立 案场 所(窗口)或已 开设 的线 上 平台接 收申 请人 的仲 裁申 请(见附 录 B.4)。6.2.2.2 立案人 员应 耐心 细致,使 用文明 用语(见 附 录 A),引导申 请人 清晰 表达 诉求。6.2.2.3 申请人 申请 仲裁 时应 提交 下列材 料:仲裁申 请书 及其 副本,申 请书副 本份 数应 与被 申请 人数量 一致;申请人 身份 情况 证明;被申请 人相 关信 息;相关的 证据 复印 件,提交 数应与 申请 书副 本数 相同;委托他 人参 加仲 裁活 动的,提交 授权 委托 书(见附 录B.5),委托 人为 单位 的,还应 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 负责 人)证明书(见 附 录 B.6)。6.2.2.4 仲裁申 请书 宜由 申请 人书 写,书 写仲 裁申 请确 有困 难 的,可 口头 申请,由 立案 人 员记入 笔录,经申请 人签 名、盖章 或捺 印确认。DB14/T 2982 2024 3 6.2.2.5 立案人 员对申 请材 料进行 初步审 查,仲 裁申 请书不 规范或 材料不 齐备 的,应 当告知 申请 人 需要补正 的全 部材 料。材料 规范且 齐备 的,立案 人员 应进行 收件 登记。6.2.2.6 申请材 料由代 理人 代为提 交的,代理人 需提 供申请 人本人 的联系 方式。立案 人员应 对代 理 人授权代 理材 料进 行初 步审 查。6.2.3 案前调 解与 受理 6.2.3.1 对不符 合下列 情形 之一的 的仲裁 申请,仲裁 委员会 不予受 理,并 向申 请人出 具不予 受理 通 知书(见 附 录B.7):属于5.2 规 定的 受理 范围;有明确 的仲 裁请 求和 事实 理由;申请人 是与 本案 有直 接利 害关系 的自 然人、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有 明确 的被 申请人。6.2.3.2 符合下 列 情形 之一,申请 人基于 同一事 实、理由和 仲裁请 求又申 请仲 裁的,仲裁委 员会 不 予受理:仲裁委 员会 已经 依法 出具 不予受 理通 知书 的;案件已 在仲 裁、诉讼 过程 中或者 调解 书、裁决 书、判决书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6.2.3.3 对符合 受理 条件 的仲 裁申 请,立案 人员 可向 当事 人 发出调 解建 议书(见附 录 B.8),引导 其 进行案前 调解。当事 人同 意 案前调 解的 应当 暂缓 受理。当 事人 不同 意调 解或 案 前调解 不成 的争 议,立 案 人员应制 作立 案审 批表,出 具受理 案件 通知 书(见附 录 B.9),并依 法送 达。6.2.3.4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 裁申请 后,应在 5 个 工 作 日内 将仲 裁 申 请 书 副 本 及应 诉 通知 书(见 附录B.10)、举 证通 知书(见 附录 B.11)等 相关 材料 送 达被申 请人。6.2.3.5 被申请 人提 交答 辩书(见附录 B.12)的,仲 裁委 员会 应 在5 个 工作 日内 将答 辩书 副本送 达申 请人。6.2.3.6 当事人 要求追 加第 三人,仲裁庭 经审查 认为 符合追 加条件 的,书 面通 知被追 加的第 三人 参 加仲裁活 动;认为 不符 合追 加条件 的,予以 驳回。案 外人申 请参 加仲 裁活 动的,仲裁 庭经 审查 认 为 其 与 案件处理 结果 有利 害关 系的,可 以书 面通 知其 参加 仲 裁活动;认为 其与 案件 处 理结果 无利 害关 系的,予 以驳回。仲裁 庭认 为应 追加 第三人 的,应当 书面 通知 被追加 的第 三人 参加 仲裁 活动(见附 录 B.13)。组庭 6.3.1 仲裁委 员会 受理 仲裁 申请 后,应 在受 理申 请之 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组 成仲 裁庭。6.3.2 仲裁庭 由三 名仲 裁员 组成,设首 席仲 裁员。简 单争 议案件 可由 一名 仲裁 员独 任仲裁。6.3.3 仲裁庭 应配 备书 记员,仲 裁员不 得兼 任本 庭书 记员。6.3.4 仲裁员 依法 回避 或因 故不 能履行 职责 的,仲裁 委员 会应另 行指 定仲 裁员 并告 知当事 人。庭审 6.4.1 仲裁庭 应在 开 庭 5 个 工作 日前将 开庭 通知 书(见附 录B.14)送达 当事 人。6.4.2 开庭审 理前,由书 记员核 对当事 人及仲 裁参 与人身 份,宣 读仲裁 庭纪 律,向 仲裁员 报告并 提 请开庭。6.4.3 仲裁员 宣布 开庭,核 对当 事人身 份,告知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见附 录 B.15),宣布 仲裁 庭组 成人员及 案由,询问 当事 人是 否提出 回避 申请。当事 人有 委托代 理人 的,核 对委 托代 理人身 份及 代理 权 限。参与或 旁听 庭审 的所 有人 员应服 从仲 裁员 指挥,遵 守仲裁 庭纪 律。6.4.4 开庭审 理时,仲裁 员应听 取申请 人的陈 述和 被申请 人的答 辩,主 持庭 审调查、质证 和辩论、征询当事 人最 后意 见,引导 并组织 当事 人进 行裁 决前 调解。6.4.5 书记员 应将 庭审 情况 如实 记录,形成 庭审 笔录。DB14/T 2982 2024 4 6.4.6 庭审结 束后,仲裁 员、书 记员、当事人 和其 他仲裁 参与人 校阅庭 审笔 录并签 名或盖 章,当 事 人或其他 仲裁 参与 人拒 绝在 庭审笔 录上 签名 或盖 章的,仲裁 庭应 记明 情况 附卷。审结 6.5.1 调解结 案 6.5.1.1 仲裁调 解达 成协 议的,仲 裁庭应 制作 调解 书(见 附 录 B.16)。调 解书 应写 明 仲裁请 求和 当事人协议 的结 果,加盖 仲裁 委员会 印章 后,及时 送达 双方当 事人。6.5.1.2 调解协 议应 为当 事人 真实 意思表 示,内容 和形 式合 法有效。6.5.1.3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仲裁 委员会 不予 制作 调解 书: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 强制 性规定 的;损害国 家利 益、社会 公共 利益或 者公 民、法人、其 他组织 合法 权益 的;当事人 提供 证据 材料 有弄 虚作假 嫌疑 的;违反自 愿原 则的;内容不 明确 的;其他不 能制 作调 解书 的情 形。6.5.1.4 调解书 经双 方当 事人 签收 后,发 生法 律效 力。一方 当 事人逾 期不 履行 的,另一 方 当事人 可以 依法向人 民法 院申 请执 行。6.5.1.5 调解不 成或 调解 书送 达前,一方 当事 人反 悔的,仲 裁庭应 及时 作出 裁决。6.5.2 裁决结 案 6.5.2.1 裁决应 按照多 数仲 裁员的 意见作 出,少 数仲 裁员的 不同意 见应记 入笔 录。仲 裁庭不 能形 成 多数意见 时,裁决 应按 照首 席仲裁 员的 意见 作出。6.5.2.2 记录人 员应 将合 议情 况如 实记录,参 加合 议人 员应 在评议 记录 上签 名。6.5.2.3 裁决书 应载明 仲裁 请求、争议事 实、裁 决理 由、裁 决结果、当事 人权 利和裁 决日期(见 附 录B.17)。6.5.2.4 裁决书 应由仲 裁员 签名,加盖仲 裁委员 会印 章后,及时送 达双方 当事 人。对 裁决持 不同 意 见的仲裁 员,可签 名,也可 不签名。6.5.3 撤回仲 裁申 请结 案 6.5.3.1 申请人 在案 件审 理过 程中 提出撤 回所 有仲 裁申 请的(见 附 录 B.18),仲裁 庭应 出具决 定 书(见附录B.19),准许 申请 人 撤回仲 裁申 请,案件 终止 审理。6.5.3.2 申请人 无正当 理由 拒不到 庭或者 未经仲 裁庭 同意中 途退庭 的,可 以按 撤回仲 裁申请 处理(见附录B.20)。6.5.4 仲裁期 限 6.5.4.1 仲裁委 员会 应自 受理 仲裁 申请之 日 起 45 日内 结案,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案情 复杂 需 要延期的,经仲 裁委 员会 主 任或其 委托 的仲 裁院 负责 人书面 批准,可以 延期 并 书面通 知当 事人,但延 长 期限不应 超 过15 日。6.5.4.2 当事人 申请延 期举 证的,应当向 仲裁委 员会 提交书 面延期 举证申 请书,由承 办案件 的仲 裁 员决定是 否延期,并 以口头 或书面 方式通 知申 请人。仲裁员 应认真 审查 延期理 由是否 充分,同意 延期 的,延迟期 限最 多不 超过 十日。6.5.4.3 确定开 庭时 间后,当 事人 申请延 期开 庭的,按 照下 列方式 处理:DB14/T 2982 2024 5 劳动者 本人 需延 期开 庭的,须在 开庭 前 3 个工 作日 提交延 期开 庭申 请书,经 仲裁庭 审查 理由确属正 当合 理的,可 以准 予延期;当事人 的委 托代 理人 无法 到庭需 延期 开庭 的,须由 当事人 本人 提交 延期 开庭 申请书,经 仲裁庭审查 理由 确属 正当 合理 的,可 以准 予延 期;用人单 位如 期开 庭确 有困 难需申 请延 期开 庭的,须 在开庭 前 3 个工 作日 提交 单位盖 章的 延期开庭申 请书,经 仲裁 庭审 查理由 确属 正当 合理 的,可以准 予延 期。6.5.5 先行裁 决 6.5.5.1 仲裁委 员会 裁决 争议 案件 时,其 中一 部分 事实 已经 清楚,可就 该部 分先 行裁 决。6.5.5.2 先行裁 决涉 及终 局裁 决的,按 照 6.5.6 的 规定 处理。6.5.5.3 当事人 对终局 裁决 以外的 其他先 行裁决 不服 的,可 以自收 到仲裁 裁决 书之日 起 十五 日内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期 满不 起诉的,先 行裁 决书 发生 法律效 力。6.5.6 终局裁 决 6.5.6.1 终局裁 决案 件的 适用 范围 包括:单项裁 决金 额不 超过 当地 月最低 工资 标准 十二 个月 金额的 下列 事项:劳 动者 在法定 标准 工作时间内 提供 正常 劳动 的工 资;停 工留 薪期 工资 或者 病假工 资;用人 单位 未提 前通知 劳动 者解除劳动 合同 的一 个月 工资;工伤 医疗 费;竞业 限制 的经济 补偿;解 除或 者终 止劳动 合同 的经济补偿;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劳动 合同 法 第八 十二 条规定 的第 二倍 工资;违 法约定 试用 期的赔偿金;违 法解 除或 者终 止劳动 合同 的赔 偿金;其 他劳动 报酬、经 济补 偿或 者赔偿 金;因执行 国家 的劳 动标 准在 工作时 间、休息 休假、社 会保险 等方 面发 生的 争议。6.5.6.2 仲裁庭 裁决 案件 时,裁决 内容同 时涉 及终 局裁 决和 非终局 裁决 的,应当 分别 制作裁 决书,通过在裁决 书案 号后 加阿 拉伯 数字的 方式 予以 区别,并 告 知当事 人相 应的 救济 权利。6.5.6.3 两份裁 决书应 当对 终局裁 决和非 终局裁 决分 别说理,在说理 部分结 束后 另起一 段,增加“对 申请人的 其他 仲裁 请求,本 委 以分别 裁决 的方 式另 行处 理”的 表述 内容。6.5.6.4 仲裁裁 决事项 同时 涉及确 认劳动 关系和 建立 在其基 础上的 给付之 诉的,按照 非 终局裁 决处 理。6.5.6.5 劳动者 对终局 裁决 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 仲裁 裁决书 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 人民法 院提起 诉讼;用人单位 有证 据证 明终 局裁 决存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劳动人 事争 议调 解仲 裁法 第四 十九 条规 定 的 情 形 之一的,可以 自收 到仲 裁裁 决书之 日起 三十 日内 向仲 裁委员 会所 在地 的中 级人 民法院 申请 撤销 裁决。6.5.7 先予执 行 仲裁委 员会 对追 索劳 动报 酬、工 伤医 疗费、经 济补 偿或赔 偿金 的案 件,根据 当事人 的申 请,可 以 裁决先予 执行,移 送人 民法 院执行。7 简易案 件办 理 立案受 理 7.1.1 符合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争议 案件,可以 简易 处理:事实清 楚、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争议 不大 的;标的额 不超 过本 省上 年度 职工年 平均 工资 的;双方当 事人 同意 适用 简易 程序的。7.1.2 适用简 易处 理的 案件,除7.1.1 第三 项规 定的 情形 外,仲 裁委 员会 可以 在申 请人提 出仲 裁申 请DB14/T 2982 2024 6 的当日 或者 次日 受理,并 及时告 知当 事人。7.1.3 仲 裁 委 员会 应 当 在受 理 后及 时 征 求被 申 请 人对 答 辩期 的 意 见。经 被 申请 人 同意,仲 裁 庭可 以缩短或者 取消 答辩 期。7.1.4 仲裁委 员会可 以用 电话、短信、传真、电子 邮件等 简便方 式送达 仲裁 文书,但送达 调解书、裁决书除 外。7.1.5 其他立 案受 理要 求按 照 6.2.2,6.2.3。组庭 7.2.1 仲裁委 员会 可以 设立 简易 处理案 件审 理庭 或者 指定 专人承 办简 易处 理案 件。7.2.2 仲裁委 员会可 以指 定一名 仲裁员 独任仲 裁,并应当 告知当 事人。十人 以上并 有共同 请求的 简 易处理案 件,应当 由三 名仲 裁员组 成仲 裁庭,设 首席 仲裁员。庭审 7.3.1 适用简 易处 理的 案件,仲 裁委员 会应 当优 先安 排调 解。调 解成 功的,及 时制 作调解 书。7.3.2 仲裁委 员会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灵 活确 定举 证期 限。7.3.3 以简便 方式送 达的 开庭通 知,未 经当事 人确 认或者 没有其 他证据 证明 当事人 已经收 到的,仲 裁庭不得 按撤 回仲 裁申 请处 理或者 缺席 裁决。7.3.4 仲裁委 员会 已经 在开 庭前 告知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的,可 以在开 庭时 仅告 知当 事人 申请回 避的 权 利。7.3.5 庭审中 对于 双方 当事 人认 可或者 无 争 议的 证据 和事 实,可 以不 再逐 份核 实证 据,直 接予 以确认。确 认的 证据 和事 实,除有相 反证 据可 以推 翻外,一般 不得 更改。对 于证 据和事 实有 争议,应 当采用举证、质 证、辩论 的方 式予以 确认。7.3.6 庭审笔 录应当 重点 记录当 事人有 争议的 事实 及当事 人承认、放弃 仲裁 请求和 相关事 实的意 思 表示。7.3.7 在审理 过程中,发 现案件 不应当 适用简 易处 理的,仲裁委 员会应 当在 仲裁期 限届满 前决定 转 为一般程 序处 理,并告 知当 事人。已经 确认 的证 据和 事实,可以 不再 进行 举证、质证。7.3.8 其他庭 审要 求参 见 6.4。审结 7.4.1 适用简 易处 理的 案件,当 事人未 放弃 答辩 权的,应 当在四 十五 日内 结案。7.4.2 转入一 般程 序处 理的 案件 仲裁期 限,应当 自仲 裁委 员会受 理仲 裁申 请之 日起 计算。8 集体争 议案 件处 理 发生集 体争 议案 件,劳动 者可推 举三 至五 名代 表参 加仲裁 活动(见 附 录 B.21)。仲裁委 员会收 到集 体争议 仲裁申 请,符 合受 理条件 的,应 及时开 展现 场处置 和案前 调解;不 符 合受理条 件的,依 法及 时向 申请人 出具 不予 受理 通知 书。符合受 理条件、案 前调解 不成的 集体争 议,应当自 受理之 日起五 日内 将仲裁 庭组成 人员、答 辩 期限、举 证期 限、开庭 日期 和地点 等事 项一 次性 通知 当事人。处理集 体争议 案件,经与 被申请 人协商,被 申请人 同意缩 短或放 弃答 辩期的,仲裁 庭可缩 短 或 取消被申 请人 答辩 期并 记录 在案。仲裁委 员会处 理集 体争议 案件,应当由 三名 仲裁员 组成仲 裁庭,设首 席仲裁 员。仲 裁委员 会 决 定简易处 理的,可 以指 定一 名仲裁 员独 任仲 裁。DB14/T 2982 2024 7 因履行 集体合 同发 生的劳 动争议,经协 商调 解不成 的,工 会可依 法申 请仲裁;尚未 建立工 会 的,由上级 工会 指导 劳动 者推 举产生 的代 表依 法申 请仲 裁。9 文书送 达 送达方 式 仲裁委 员会 送达 仲裁 文书 可采取 以下 多种 送达 方式:直接 送达、留 置送 达、委托送 达、邮寄 送达、公 告送 达、电子 送达 等。送达地 址 9.2.1 受送达 人申请 仲裁、答辩 或者参 加仲裁 活动 时,应 当如实 准确填 写 当事人 送达地 址确认 书(见附 录B.22)。9.2.2 当事人 提供 的送 达地 址应 当包括 邮政 编码、详 细地 址以及 受送 达人 的联 系电 话等。同意 电子 送达的,应当 提供 并确 认接 收仲裁 文书 的传 真号、电 子信箱、微 信号、QQ 号 等 电子送 达地 址。当事 人委托代理 人的,代 理人 确认 的送达 地址 视为 当事 人的 送达地 址。9.2.3 受送达 人在 仲裁 案件 审理 期间变 更送 达地 址的,应 当及时 以书 面方 式告 知仲 裁委员 会。9.2.4 因当事 人拒 绝提 供、确认 送达地 址,或者 以拒 接电 话、避 而不 见送 达人 员、搬离原 住所 地等 方式躲避、规 避送 达,仲裁 委员会 无法 确认 送达 地址 的,可 以分 别以 下列 情形 处理:当事人 在本 次仲 裁中 所涉 及的劳 动合 同、往来 函件 中对送 达地 址有 明确 约定 的,以 约定 的地址为送 达地 址;没有约 定的,以 当事 人在 本次仲 裁中 提交 的书 面材 料中载 明的 自已 的地 址为 送达地 址;没有约 定、当事 人也 未提 交书面 材料 或者 书面 材料 中未载 明地 址的,以 一年 内在本 仲裁 委员会进行 的其 他仲 裁案 件中 提供的 地址 为送 达地 址。9.2.5 依 9.2.4 仍不 能确 认送 达 地址的,自 然人 以其 户籍 登记的 住所 地或 者在 经常 居住地 登记 的住 址为送达 地址;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以其 工商 登记 或者 其他依 法登 记、备案 的住 所地为 送达 地址。委托送 达 9.3.1 受送达 人为 非仲 裁委 员会 所在地 常住 人员 或者 为非 在仲裁 委员 会所 在地 注册 登记的 法人 及其 他组织,致使 直接 送达 仲裁 文书有 困难 的,仲裁 委员 会可以 委托 其他 仲裁 委员 会代为 送达。9.3.2 委托其 他仲裁 委员 会送达 仲裁文 书的,委托 方应当 出具盖 有其印 章的 委托送 达函并 附需要 送 达的仲裁 文书 和送 达回 证(见附 录 B.23)。9.3.3 受委托 的仲 裁委 员会 应当 在收到 委托 函之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送 达。仲裁 文书无 法送 达的,受委托 的仲 裁委 员会 应当 在送达 回证 上注 明无 法送 达的原 因和 日期,并 随委 托送达 函中 所附 的全 部文书一并 及时 退回。邮寄送 达 9.4.1 仲裁委 员会直 接送 达仲裁 文书确 有困难 且当 事人送 达地址 明确的,可 采用邮 寄送达 方式送 达 仲裁文书。9.4.2 因受送 达人自 己提 供或者 确认的 送达地 址不 准确、拒不提 供送达 地址、送达 地址变 更未及 时 告知仲裁 委员 会、受送 达人 本人或 者受 送达 人指 定的 代收人 拒绝 签收,导 致仲 裁文书 未能 被受 送 达 人 实 际接收的,文书 退回 之日 视 为送达 之日。受送 达人 能 够证明 自己 在仲 裁文 书送 达的过 程中 没有 过错 的,不适用该 规定。DB14/T 2982 2024 8 9.4.3 仲裁委 员会 邮寄 送达 仲裁 文书形 成的 邮单 及返 单等 相关单 据应 当归 入仲 裁案 卷正卷。公告送 达 9.5.1 在报纸、信息 网络 等媒体 上刊登 公告的,应 在省级 以上 综 合类、法制 类报刊 或其官 方网络 平 台上刊登 和发 布。9.5.2 公告送 达应 诉通 知书 的,应当载 明答 辩期 限及 逾期 不答辩 的法 律后 果;公告 送达开 庭通 知的,应当载 明出 庭的 时间、地 点及逾 期不 出庭 的法 律后 果;公 告送 达裁 决书、决 定书的,应 当载 明裁 决、决定的 主要 内容,当 事人 有起诉 或者 申请 撤销 权的,还应当 载明 起诉 或者 申请 撤销的 权利、起 诉或 者申请撤销 的期 限(见附 录 B.24)。电子送 达 9.6.1 电子送 达方 式包 括电 话、传真、电子 邮件、短 信、微信、QQ 等。9.6.2 送达人 员以 电子 邮件 送达 仲裁文 书时,邮 件内 应当 设提示 信息,提 示当 事人 在收到 邮件 的同 时发送“已读 回执”,将该 回执信 息反 馈至 仲裁 委员 会或者 送达 人员 的电 子邮 箱中。9.6.3 送达人 员以 电话、短 信、微信、QQ 方式 送达 仲裁 文 书时,应当 告知 文书 名称、内 容、受送达 人的权利 义务 及相 关法 律后 果。9.6.4 采用电 话、传真、电 子邮 件方式 送达 的,送达 人员 应当记 录拔 打和 接收 电话 号码、发送 和接 收传真号 码、发送 和接 收电 子邮箱、发 送时 间、送达 文书名 称,并留 存通 话记 录单(通话 录音)、打 印传真发送 确认 单、电子 邮件 发送成 功网 页,存卷 备查。9.6.5 釆用短 信、微信、QQ 等 方 式送达 的,送达 人员 应当 记录收 发手 机号 码、微信 号码、QQ 号码、发送时 间、送达 文书 名称,并将 短信、微 信、QQ 等 送达内 容截 屏保 存图 片,存卷备 查。10 案卷归 档 审结的 案件 应及 时完 整地 收集、整理 案件 文书 材料,于结 案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立卷。案件文 书材 料应 包括 仲裁 委员会 在审 理争 议案 件的 过程中 制作 并使 用的 文书 和所取 得的 证据 载体材料,以 及产 生的 其他 具有法 律效 力或 法律 意义 的文书 材料。仲裁案 卷应 分正 卷和 副卷 两部分 装订。以下文 书材 料不 需要 附卷 装订:内容重 复的 文书 材料;一般性 的法 律、法规 和规 章;没有定 稿的 文书 材料;与案件 无关 的文 书材 料。全部材 料装 订成 册后,应 编写目 录、页码,按 类别 和时间 顺序 编号,并 使用 统一规 格的 档 案 盒 存放。仲裁案 卷材 料应 通过 扫描 作为电 子案 卷进 行保 存。仲裁委 员会 应建 立案 卷查 阅制度,允 许当 事人 及其 代理人 依法 查阅、复 制案 卷正卷 材料。查阅、复 制案 卷必 须严 格 履行登 记手 续。查 阅案 卷 的对象 包括:劳动 人事 争 议案件 双方 当事 人及代理人;人力 资源 社会 保 障行政 部门 调解 仲裁 管理 机构;对 仲裁 结果 不服,向 法院起 诉或 申请 执行 的案件,法 院承 办法 官及 诉讼 代理人。当事人 查阅 案卷,需 提供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代理 律师查 阅案 卷,需提 供律 师事务 所函 件、授 权委托 书 及律 师执 业证;当 事人的 其他 代理 人查 阅案 卷,需 提供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和 当事 人的 授 权 委 托 书DB14/T 2982 2024 9 及身份 证明。人力 资源 社 会保障 行政 部门 调解 仲裁 管理机 构、人 民法 院工 作 人员查 阅、复 印案 卷材 料 须持相关 部门 的正 式函 件和 有关证 件,由案 卷保 管人 陪同查 阅、复印。案件结 案前 不提 供案 件材 料的查 阅、复制,案 卷正 卷 自结案 之日 起十 日后 允许 依法查 阅、复 制。阅卷应 在指定 地点 进行,阅卷人 不得擅 自将 案卷带 离指定 地点。阅卷 时,案 卷保管 人员应 当 在场。仲裁裁 决结案 的案 卷,保 存期不 少于十 年;仲裁调 解和其 他方式 结案 的案卷,保存 期不少 于 五年;国 家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11 仲裁监 督 监督原 则 11.1.1 仲裁监 督,应当 遵循 以事 实为依 据,以法 律为 准绳,教育 与惩 处相 结合 的原 则。11.1.2 仲裁委 员会 对管 辖范 围内 的劳动 人事 争议 案件 的受 理审查、办案 程序、处理 结 果、仲裁 工作 人员办案 行为 等进 行监 督。监督方 式 11.2.1 仲裁监 督可 采用 日常 监督 和即时 监督 结合 的方 式。日常监 督可 由仲 裁委 员会 委员随 时提 请仲裁委员 会开 展。当事 人申 请仲裁 监督,经 仲裁 委员 会同意 后应 当进 行即 时监 督。仲 裁委 员会 认为 必要时,可 以进 行即 时监 督。纪检、信访 等部 门转 办的 线索涉 及仲 裁案 件的,经 仲裁委 员会 同意 后应 当进行即时 监督。11.2.2 监督方 式包 括:旁听开 庭审 理;列席合 议庭 案件 评议;查阅案 件卷 宗;向仲裁 员及 当事 人了 解案 件情况;法律法 规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改进 仲裁委 员会 应建 立 仲 裁监 督 工作 机制,持 续改 进监 督程序 及纠 正措 施。DB14/T 2982 2024 10 A A 附录A(资料 性)仲裁文 明用 语规 范 A.1 基本 要求 仲裁工 作人 员在工 作中,要使用 文明用 语和 普通话,表述 清楚简 练,尽量用 雅语、请托语、婉 转语、感 谢语,不 讲冷 言冷 语,杜 绝仲 裁忌 语、粗话、脏话、土 话。A.2 仲裁 文明 用语 1)您 好、请、请进、请 坐、请 稍等。2)请 问,有什 么问 题需 要我们 帮助 吗?3)请 您简 要介 绍一 下您 的诉求。对 不起,您 反映 的问题 不属 于劳 动(人事)争议,请 您向XX 部门咨询或 反映。您 的申 请不 属于我 委管 辖,请您 到有 管辖权 的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员 会申 请仲 裁。4)对 不起,让您 久等 了。请您不 要着 急。请 您先 看 一下须 知。请 您按 要求 填 写仲裁 文书。不客 气,这是我 们应 该做 的。很高 兴能为 您提 供帮 助。5)请 您准 备(补全)有 关材料。很 抱歉,您 还需 要提供 的证 据(材料)有 6)请 您签 署姓 名。请您 出示证 件,出具 证明。请等 候我 们的 通知。7)请 您按 时到 庭。请陈 述 您的意 见。请克 制一 下情 绪。请保 持仲 裁庭 秩序。请 不 要使用 过激 言语。请协助 我们 查清 案件 事实。请不 要讲 与本 案无 关的 事情。希望 您们 双方 能互 相理解。8)您的意 见我 们会认 真 考虑。请正确 行使 您的权 利,自 觉履行 您的 义务。如果您 对裁决 书有 异议,可 以依 法向 人民 法院 起诉。欢迎 您对 我们 的工 作提出 宝贵 意见。DB14/T 2982 2024 11 B B 附录B(资料 性)仲裁文 书范 本 B.1 关于移 送案 件管 辖的 函 DB14/T 2982 2024 12 B.2 案件移 送接 受回 执 DB14/T 2982 2024 13 B.3 办案流 程图 DB14/T 2982 2024 14 B.4 仲裁申 请书 DB14/T 2982 2024 15 B.5 授权委 托书 DB14/T 2982 2024 16 B.6 法定代 表人(或 主要 负责 人)证 明书 DB14/T 2982 2024 17 B.7 不受理 案件 通知 书 DB14/T 2982 2024 18 B.8 调解建 议书 DB14/T 2982 2024 19 B.9 受理案 件通 知书 DB14/T 2982 2024 20 B.10 应诉通 知书 DB14/T 2982 2024 21 B.11 举证通 知书 DB14/T 2982 2024 22 DB14/T 2982 2024 23 DB14/T 2982 2024 24 B.12 答辩书 DB14/T 2982 2024 25 B.13 仲裁第 三人(应 诉)通知 书 DB14/T 2982 2024 26 B.14 开庭通 知书 DB14/T 2982 2024 27 B.15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告知 书 DB14/T 2982 2024 28 B.16 仲裁调 解书 DB14/T 2982 2024 29 DB14/T 2982 2024 30 B.17 仲裁裁 决书 DB14/T 2982 2024 31 DB14/T 2982 2024 32 DB14/T 2982 2024 33 DB14/T 2982 2024 34 DB14/T 2982 2024 35 DB14/T 2982 2024 36 B.18 撤回仲 裁申 请书 DB14/T 2982 2024 37 B.19 准予撤 回仲 裁申 请决 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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