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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3208 淮安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8/T 191.2 2024 基层市场 监督管理 分局工作 规范 第2 部分:队伍建 设 Specificat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station Part 2:Team construction 2024-01-17 发布 2024-02-17 实施 淮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08/T 191.2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 体要 求.1 5 人 员配 备.1 6 形 象礼 仪.2 7 工 作管 理.2 8 教 育培 训.3 9 党 建管 理.4 10 激 励考 核.4 参考文 献.6 DB3208/T 191.2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标准 化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是DB3208/T 191 基层市 场监督 管理分 局工 作规范 的第2 部分。DB3208/T 191已 经发布 了以下部 分:第1部 分:场所 建设 及 管理;第2部 分:队伍 建设;第3部 分:业务 规范。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淮 安市 淮阴 区市 场监督 管理 局提 出。本文件 由淮 安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淮 安市 淮阴区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淮阴师 范学 院、江苏 省质 量和标 准化 研究 院、淮安市金 湖县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林华 东、谢 雨、肖凡、顾 宏强、朱峰、王维、张书。DB3208/T 191.2 2024 1 基 层市场 监督管理 分局工 作规范 第 2 部分:队伍建 设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基 层市 场监 督管理 分局(以 下简 称“基层市 场监 管分 局”)队 伍建设 的 总 体要 求、人员配备、形 象礼 仪、工作 管理、教育 培训、党 建管 理及激 励考 核的 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县(市、区)、乡(镇、街 道)市场 监督管 理分 局的 队伍 建设。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 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本文件 没有 需要 界定 的术 语和定 义。4 总体要 求 4.1 人员队 伍应 政治 过硬、业 务精湛、公 正严 明、人民 满意。4.2 领导人 员应 政治 坚定、坚 强有力、结 构合 理、业绩 突出。4.3 应制定 聘用 制度、绩 效考 核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 度。5 人员配 备 5.1 应根据 辖区 经济 发展 情况、市场 主体 数量、常 住人 口数量、监 管执 法任 务等 因素进 行 人 员配 备,不应少 于本 辖区 常住 人口 数的万 分之 三,不宜 少 于5 名。5.2 设局 长1 名,全 面负 责基 层市场 监管 分局 的建 设和 管理工 作。局长 应具 有大 学专科 以上 文化 程 度、3 年以 上市 场监 管相 关工 作经验 和相 应行 政执 法证 件。5.3 设副局 长若 干名,协 助局 长开展 日常 工作。5.4 应根据 工作 需要 设立 综合 事务、登记 注册、日 常监 管、执 法办 案、消费 维权 等基本 工作 岗位,并根据实 际情 况设 立其 他工 作岗位。各 岗位 应衔 接配 合,可 一岗 多人 或一 人多 岗。5.5 人员结 构合 理:35 岁 以下 人员 占比 不宜 低 于30%,35-50 岁 人员 占比 宜为40%,50 岁 以上 人员 占 比不宜 超 过30%;本科及 以上 学历 人员 不低 于 60%;具有法 学、食 品、药 品、工 业产品、特种 设备 等工 作 经历或 专业 背景 的工 作人 员占在 编人 员 比例不少 于30%;2 年内 新录 用以 外的 公务 员 行政 执法 证件 和相 关资 格证件 持有 率100%;承担特 种设 备安 全监 管职 责的基 层市 场监 管分 局至 少有 2 名人 员持 有B 类安 全监察 员证。5.6 根据工 作需 要,经主 管部 门批准,可 配备 一定 数量 的辅助 人员。DB3208/T 191.2 2024 2 6 形象礼 仪 6.1 仪容仪 表 6.1.1 行政执 法人 员应 遵守 综合 行政执 法着 装相 关规 定规 范着装,其 他人 员根 据实 际需要 统一 着装。行政执 法时 应制 服整 洁统 一,仪 容端 庄。6.1.2 工作人 员应 按规 定配 套穿 着,不 同制 服不 混穿,制 服与便 服不 混穿,制 服内 非制服 不外 露。6.1.3 工作人 员应 按规 定佩 戴帽 徽、肩 章、臂章、胸 号、胸徽等 标志,不 同标 志不 混戴,不佩 戴无 关标志、物品。不 歪戴 檐帽,不系 扎围 巾,不披 衣、敞怀,非工 作需 要不 挽袖、卷裤 腿。6.1.4 工作人 员不 染彩 发、不留 怪异发 型;男性 不留 长发、非特 殊原 因不 剃光 头;女性不 披散 长发、不化浓 妆。除工 作需 要或 有眼疾 外,不佩 戴有 色眼 镜。6.2 行为举 止 工作人 员应 仪表 得体,举 止端庄,谈 吐文 明,姿态 良好。6.3 服务用 语 6.3.1 工作人 员用语 应 规范、文 明,服 务时 尽量 使用 普通 话,语 言亲 切、自 然、清 晰,语 调语 速适 当。6.3.2 对特殊 需求 的 服 务对 象,工作人 员宜 使用 与之 相适 应的语 言进 行沟 通。7 工作管 理 7.1 内务管 理 7.1.1 应制定 并落 实学 习、培训、会议、考 勤、安全、档 案、资 产、信访、应 急、保密、聘用、绩 效考核等 管理 制度。各 类记 录应完 整并 妥善 保管。7.1.2 应制定 并落 实请 示报 告制 度。重 要事 项及 时请 示,重大问 题随 时报 告,不迟 报、漏 报、瞒报。局长向 上级 市场 监管 部门 请示报 告,分局 内工 作人 员向局 长请 示报 告。7.1.3 应建立 监督 整改 工作 机制,对上 级通 报、群众 反映、媒体 曝光、自 查发 现的 问题,及时 核查 整改。7.1.4 应定期 召开 会议,及 时传 达学习 上级 市场 监管 部门 重要会 议和 有关 文件 精神,研究 贯彻 落实意见,布 置工 作任 务等。7.1.5 应建立 工作 档案,对 工作 中形成 的具 有保 存价 值的 文字、图表、视 听材 料等,进行 分类 归档、保存,并由 专人 进行 集中 保管,逐步 实行 信息 化管 理。不 需要 归档 的材 料,应按程 序销 毁。工 作 档 案 主要包括:文书档 案:工作 计划、工 作总结、会 议记 录、统计 报表、重大 突发 事件 处置 记录,上级 市 场 监管部门 和有 关部 门的 指示、命令、通 知、通报 等文 件材料;业务档 案:登记 注册、行 政许可、日 常监 管(食 品药 品化妆 品安 全监 管、特种 设备安 全监 管、产品质量 安全监 管、企 业 信用监管、知识 产权监 管、价格监 管等)、执法办 案、消费者 权益保护(投 诉举 报)、宣传 普法、日常 创建 等工 作记 录;视听档 案:工作 中形 成的 图片、视频、音 频等 材料。7.1.6 应打造 特色 文化 品牌,将 文化融 入到 基层 市场 监管 分局各 项工 作,设置 并定 期更换 文化 展板,播放文 化宣 传片,开 展入 职仪式、荣 退仪 式、主题 日活动 等文 化活 动。DB3208/T 191.2 2024 3 7.1.7 工作人 员应 遵守 国家 保密 法律、法规,严 守保 密纪 律,保 守市 场监 管工 作秘 密,落 实保 密安 全管理措 施,不泄 露当 事人 隐私。7.1.8 工作人 员在 岗位 变动、退 休、辞 职时,应遵 守工 作 交接程 序,及时 移交 相关 文件、材料、证件、办公设 备、执法 装备 等。移交工 作应 在本 人离 开工 作岗位 前完 成。7.2 业务管 理 7.2.1 工作人 员 应 在法 定权 限范 围内依 照法 定程 序行 使职 权,严 格规 范公 正文 明执 法,根 据实 际情 形当场办 结、一次 办结 或限 时办结,不 玩忽 职守、超 越职权、滥 用职 权,不干 扰市场 主体 正常 生 产 经 营。7.2.2 工作人 员开 展监 管执 法工 作时应 主动 出示 执法 证件,告知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依法 保障 行政 相对人陈 述、申辩 等权 利,并通过 规范 的文 字、音像 等记录 形式,对 监管 执法 的启动、调 查取 证、监 督 检查、送 达执 行等 过程 进行 记录。7.2.3 工作人 员应 按岗 位职 责为 申请人 提供 业务 指导 及相 关政策、法 规和 信息 的咨 询服务:对属于 本部 门办 理的 事项,一次 性告 知申 请人 该事 项的办 事程 序及 所需 材料;对不属 于本 部门 办理 的事 项,履 行告 知义 务,做好 解释说 明工 作。7.2.4 应开展 政务 公开 工作,依 法公开 人员 信息、监 管职 责、服 务事 项、办事 程序、服务 承诺 等,及时通过 政府 网站、政 务新 媒体、办事 大厅 公示 栏、服务窗 口等 平台 推进 政务 公开标 准化。7.2.5 应营造 市场 监管 工作 良好 法治氛 围,可通 过电 子显 示屏、公众 服务 窗口、宣 传栏等 传统 媒介 和网站、微博、微 信、微视 频等新 兴媒 介广 泛开 展普 法宣传。8 教育培 训 8.1 培训类型 工作人 员应 参加 各类 岗前 及在岗 培训,掌 握必 备的 业务技 能并 通过 相关 考核,并 收 集和 留存 培 训 记录。履 行行 政执 法职 责的 人员可 优先 考虑 以实 务培 训 为主。培训 类 别主 要包 括:初任培 训;任职培 训;专题培 训;岗位培 训;专门业 务培 训;集中轮 训。8.2 培训方式 可采用 多种 形式 相结 合的 培训学 习方 式,培训 方式 主要包 括:脱产培 训;网络培 训;在岗辅 导和 在职 学习;跨区学 习交 流;岗位练 兵 和 技能 比武;案例教 学。8.3 培训内容 教育培 训的 具体 内容 主要 包括:DB3208/T 191.2 2024 4 习 近平 新时 代中 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思想;党 的路 线方 针政 策、社会主 义核 心价 值观、党 史国史、国 情形 势;党 和国 家关 于市 场监 管的方 针政 策;总 局关 于市 场监 管工 作的决 策部 署;市 场监 管领 域法 律、法规和 规章;登 记注 册、行政 许可、日常 监管、执 法办 案、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等业 务知 识;工 作岗 位必 备的 业务 技能。8.4 培训学时 8.4.1 教育培训 的 时间 应 每 年累 计不少 于 12 天或 90 学时。8.4.2 局长参 加各 类示 范培 训或 跨地区 学习 交流 活动 每年 不少 于 1 次。9 党建管 理 9.1 基本要 求 9.1.1 应按相 关规 定和 程序 设立 基层党 组织,对 所属 党员 进行教 育、管理 和监 督:正式党 员 有3 名 及以 上的 基层市 场监 管分 局成 立党 支部;正式党 员不 足3 人的 基层 市场监 管分 局,可成 立联 合党支 部。9.1.2 应建立 档案,保 存材 料主 要包括 成立 或批 复文 件、选举材 料、任职 材料、职 责分工、会 议 记 录。9.2 组 织生 活 9.2.1 应遵守 党支 部建 设相 关规 定,严 格落 实党 建制 度,加强党 支部 标准 化规 范化 建设。9.2.2 应制定 年度 工作 计划,目 标明确、举 措得 力、落实 到位。9.2.3 应坚持 民主 集中 制,重大 事项集 体讨 论决 定。9.2.4 每年应 至少 召 开1 次 组织 生活会,开 展1 次民 主评 议党员,党 支部 委员 与一 般干部 开展 谈心 谈话一年 不少 于1 次,主题 党日活 动党 员参 与率 不低 于 80%。9.2.5 应通过 开展 谈心 谈话、走 访慰问 等形 式,关心 关爱 党员干 部。9.2.6 应通过 创建 党员 先锋 示范 岗、评 先评 优等 方式 培树 身边先 进典 型,学习 先进 模范人 物。9.2.7 应成立“小 个专”党 建工 作指导 站,制定 党建 工作 指导站 制度,结 合辖 区 特 色创建 党建 品牌,指导小 微企 业、个体 工商 户、专 业市 场党 建工 作。9.3 党风建 设 9.3.1 应履行 全面 从严 治党 主体 责任,落实“一 岗双 责”制度,签订 党风 廉政 建设 责任书,开 展述 职述廉,接受 评议 和监 督,风清气 正,无违 纪违 规情 况。9.3.2 应加强 党员 监管,每 季度 至少开 展 1 次廉 政警 示教 育活动 或参 加上 级组 织的 学习教 育活 动,适时开展 廉洁 自查;畅 通监 督举报 渠道,设 有举 报电 话、举 报邮 箱等 并向 群众 公开。9.3.3 应推行 廉政 风险 点防 范管 理,建 立岗 位廉 政风 险防 范清单,制 定防 范措 施,定期开 展岗 位廉 政风险点 排查,形 成长 效机 制。9.3.4 应定期 开展 行风 教育,进 行案例 警示 教育,避 免数 据造假、不 正当 费用 收取、吃拿 卡要 等 行 为。10 激励考 核 DB3208/T 191.2 2024 5 10.1 应执行 加班 补休、补 助等 制度,按规 定享 受正 常的 休息和 休假。10.2 应每年 进行 健康 体检,根 据需要 进行 心理 健康 咨询 和心理 疏导。10.3 应采取 平时 考核、专 项考 核和年 度考 核等 方式 对工 作人员 进行 考核,考 核结 果作为 任职、奖 励、晋升的 主要 依据。A DB3208/T 191.2 2024 6 参 考 文 献 1 关于加 强市 场监 督管 理所 标准化 规范 化建 设的 指导 意见.市场 监管 总局.国市 监人发 2022 44 号 2 关于印 发市 场监 督管 理所 建设规 范(暂行)的 通知.市场监 管总 局.国市 监人 发 2022 45 号 3 市场监 督管 理所 等级 评定 管理办 法(试行).市场 监 管总局.国 市监 人发 2023 18 号 4 关于加强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管 局.苏 市 监 人2022 257 号 5 关 于 印 发 全 省 基 层 市 场 监 管 分 局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任 务 清 单 的 通 知.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管 局.苏市监人函 2022 375 号 6 关于印 发 江 苏省 基层 市场 监管分 局等 级评 定管 理办 法(试行)的通 知.江 苏省 市场监 管局.苏市监人2023 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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