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版医院公共卫生工作规范第 5 部分:职业卫生 Specification for hospital public health workPart 5:Occupational health2 0 2 4-0 1-0 9 发布 2 0 2 4-0 2-0 9 实施CCS C 5 0DB 3 2/T 4 6 5 9.5 2 0 2 4ICS 1 1.0 2 0DB 3 2/T 4 6 5 9.5 2 0 2 4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25 工 作 职 责 36 考 核 评 价 5附 录 A(资 料 性)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来 源 及 可 能 导 致 的 主 要 健 康 损 害 7参 考 文 献 8目 次DB 3 2/T 4 6 5 9.5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为 DB32/T 4659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规 范 的 第 5 部 分。DB32/T 4659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部 分:第 1 部 分: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总 则;第 2 部 分:疾 控 机 构 医 防 融 合 工 作 指 南;第 3 部 分:传 染 病 防 治;第 4 部 分: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防 治;第 5 部 分:职 业 卫 生;第 6 部 分:食 品 安 全 与 食 源 性 疾 病;第 7 部 分:放 射 防 护;第 8 部 分:基 层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指 导;第 9 部 分:生 物 安 全 与 院 感 防 控;第 10 部 分:健 康 教 育;第 11 部 分:医 院 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卫 生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扬 州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江 苏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扬 州 大 学 附 属 医 院、南 京 市职 业 病 防 治 院、昆 山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南 京 鼓 楼 医 院 集 团 仪 征 医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周 信、窦 建 瑞、韩 磊、王 苇、张 恒 东、王 慧 敏、王 福 如、佘 权、周 鹏、鄂 蒙、刘 静、沈 欢 喜、程 剑。DB 3 2/T 4 6 5 9.5 2 0 2 4引 言DB32/T 4659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规 范 依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改 革 促 进 乡 村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健 康 发 展的 意 见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的 意 见 及 江 苏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完 善 重 大 疫 情 防 控 体 制 机制 健 全 公 共 卫 生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的 意 见 的 精 神,为 完 善 江 苏 省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职 责 和 内 容,规 范 医 院 落实 公 共 卫 生 责 任,创 新 医 防 协 同、医 防 融 合 机 制,明 晰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的 分 工 和 协 作 而 制 定,包 括 以 下部 分:第 1 部 分: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总 则;第 2 部 分:疾 控 机 构 医 防 融 合 工 作 指 南;第 3 部 分:传 染 病 防 治;第 4 部 分: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防 治;第 5 部 分:职 业 卫 生;第 6 部 分:食 品 安 全 与 食 源 性 疾 病;第 7 部 分:放 射 防 护;第 8 部 分:基 层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指 导;第 9 部 分:生 物 安 全 与 院 感 防 控;第 10 部 分:健 康 教 育;第 11 部 分:医 院 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本 文 件 的 制 定 主 要 依 据 江 苏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关 于 推 进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科 的 通 知。DB 3 2/T 4 6 5 9.5 2 0 2 4医院公共卫生工作规范第 5 部分:职业卫生1 范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工 作 职 责 和 考 核 评 价。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二、三 级 公 立 综 合 医 院、中 医 医 院、传 染 病 医 院、肿 瘤 医 院、妇 幼 保 健 院、儿 童 医 院、口 腔医 院 等 医 疗 机 构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工 作。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可 参 照 本 文 件 执 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B 15603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储 存 通 则GB/T 16758 排 风 罩 的 分 类 及 技 术 条 件GB 17916 毒 害 性 商 品 储 存 养 护 技 术 条 件GB/T 18664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的 选 择、使 用 与 维 护GB 18871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GB/T 20097 防 护 服 一 般 要 求GB/T 23466 护 听 器 的 选 择 指 南GB/T 2963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B 39800.1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配 备 规 范 第 1 部 分:总 则GB 50019 工 业 建 筑 供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GBZ 1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BZ 128 职 业 性 外 照 射 个 人 监 测 规 范GBZ 15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BZ/T 194 工 作 场 所 防 止 职 业 中 毒 卫 生 工 程 防 护 措 施 规 范GBZ/T 195 有 机 溶 剂 作 业 场 所 个 人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使 用 规 范GBZ/T 203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规 范GBZ/T 213 血 源 性 病 原 体 职 业 接 触 防 护 导 则GBZ/T 224 职 业 卫 生 名 词 术 语GBZ/T 225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指 南DB32/T 4659.12023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规 范 第 1 部 分: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总 则DB32/T 4659.72023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规 范 第 7 部 分:放 射 防 护3 术语和定义GBZ/T 22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1DB 3 2/T 4 6 5 9.5 2 0 2 43.1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职 业 活 动 中 影 响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各 种 危 害 因 素 的 统 称。注:可 分 为 三 类:生 产 工 艺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害 因 素,包 括 化 学、物 理、生 物 因 素;劳 动 过 程 中 的 有 害 因 素;生 产 环 境 中 的有 害 因 素。来 源:GBZ/T 1972007,3.33.2 职业卫生管理 occupational hygiene management识 别、评 价 和 控 制 作 业 环 境 所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过 程。3.3 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通 过 医 学 手 段 和 方 法,针 对 劳 动 者 所 接 触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可 能 产 生 的 健 康 影 响 和 健 康 损 害 进 行 临床 医 学 检 查,了 解 受 检 者 健 康 状 况,早 期 发 现 职 业 病、职 业 禁 忌 证 和 可 能 的 其 他 疾 病 和 健 康 损 害 的 医 疗 行为。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是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主 要 的 资 料 来 源。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包 括 上 岗 前、在 岗 期间、离 岗 时 健 康 检 查。来 源:GBZ 1882014,3.23.4 疑似职业病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现 有 接 触 证 据 或 医 学 证 据 尚 不 能 确 定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劳 动 者 所 患 疾 病 是 否 是 职 业 病,需 要 进一 步 收 集 证 据 以 明 确 诊 断 的 一 种 暂 时 的 疑 似 疾 病 状 态。来 源:GBZ/T 3252022,3.13.5 职业病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根 据 劳 动 者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及 患 者 的 临 床 表 现 和 医 学 检 查 结 果,参 考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有 害 因 素 检测 和 流 行 病 学 资 料,依 据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做 出 健 康 损 害 和 职 业 接 触 之 间 关 系 的 临 床 推 理 判断 过 程。来 源:GB/T 152362008,6.113.6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periodetecting of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用 人 单 位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委 托 具 备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对 其 工 作 场 所 的 全 部 职 业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的 检 测 评 价。4 基本要求4.1 医 院 应 在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中 成 立 由 医 院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组 长,人 事、工 会、公 共 卫 生、医 务、护理、设 备、院 感、科 教、总 务、后 勤 等 相 关 科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领 导 小 组,明 确 各 部 门 在 医 院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中 的 职 责,具 体 工 作 落 实 到 岗。4.2 医 院 应 按 GBZ 1 的 要 求、依 据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设 立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和 专、兼 职 职 业卫 生 管 理 人 员。其 中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应 由 公 共 卫 生 科(处)负 责 本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工 作。4.3 医 院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应 坚 持 预 防 为 主、防 治 结 合 的 原 则,按 GBZ/T 225 的 要 求 加 强 职 业 病 防 治工 作。4.4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规 章、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有 效 控 制 诊 疗 等 过 程 中 职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不 良 影 响,持 续 改 善 作 业 环 境 条 件,开 展 职 业 健 康 促 进 活 动,保 障 工 作 人 员 身 体、心 理2DB 3 2/T 4 6 5 9.5 2 0 2 4健 康。4.5 优 先 采 用 有 利 于 预 防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和 符 合 工 效 学 要 求 的 新 材 料、新 设 备、新 技 术 和 新 系 统,从 根本 上 预 防、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4.6 医 院 应 根 据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特 性,按 照 GB/T 16758、GB 15603、GB 17916、GB 18871、GBZ/T 194、GB 50019 的 要 求 设 计,采 取 相 应 的 防 尘、防 毒、防 辐 射、防 生 物、通 风 等 工 程 防 护 措 施。如 果 采 取 相 应 措施 后,职 业 接 触 风 险 预 期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应 根 据 实 际 接 触 情 况,遵 守 GB 39800.1、GBZ/T 195、GBZ 128、GBZ/T 213 的 要 求 采 取 有 效 的 个 人 防 护 措 施。4.7 对 遭 受 或 者 可 能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工 作 人 员,应 及 时 组 织 应 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等 应 急 健 康 评 估和 及 时 救 治。院 内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时,应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救 援 和 控 制 措 施,并 及 时报 告 区 县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同 时 积 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减 少 或 者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防 止 事 故扩 大。4.8 医 院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发 现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损 害 可 能 与 其 所 从 事 的 职 业 有 关 时,应 及 时 告 知 劳 动 者 到 职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4.9 国 家 对 从 事 放 射 性 作 业 实 行 特 殊 管 理,具 体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DB32/T 4659.72024。5 工作职责5.1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医 院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需 要,制 定 切 合 实 际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计 划 和 具 体 实 施 方 案。计 划 应有 目 标、指 标、进 度 安 排、保 障 措 施、考 核 评 价 方 法 等,并 按 计 划 要 求,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确 保 计 划 的落 实。5.2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医 院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实 际,建 立、健 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规 程。5.3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与评价5.3.1 医 院 应 建 立 由 具 体 部 门 专 人 负 责 的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识 别、检 测、评 价 系 统,确 保 监 测 系 统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保 证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控 制 效 果。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识 别 可 参 照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类 目 录 和 附 录 A。5.3.2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评 价 按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三 同 时”监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5.3.3 医 院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至 少 每 三 年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定 期检 测。5.3.4 医 院 发 现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要 求 时,应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治 理 措 施,确 保 其 符 合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要 求。5.4 职业病危害告知5.4.1 医 院 与 工 作 人 员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应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及 其 后 果、职 业 病防 护 措 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工 作 人 员,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因 工 作 岗 位或 者 工 作 内 容 变 更,从 事 与 所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中 未 告 知 的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时,医 院 应 依 照 前 款 规 定,向工 作 人 员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并 协 商 变 更 原 劳 动 合 同 相 关 条 款。3DB 3 2/T 4 6 5 9.5 2 0 2 45.4.2 设 置 公 告 栏,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工 作 场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情 况 等。5.4.3 医 院 存 在 或 者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设 备、设 施,应 按 照 GBZ 158、GB 18871 的 规 定,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图 形、警 示 线、警 示 语 句 等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存 在 或 产 生 高 毒 物 品 的 作 业 岗 位,应 按 照 GBZ/T 203 的 规 定,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高 毒 物 品 告 知 卡。5.4.4 工 会 依 法 代 表 工 作 人 员 与 医 院 签 订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专 项 集 体 合 同,与 医 院 就 工 作 人 员 反 映 的 有 关 职业 病 防 治 的 问 题 进 行 协 调 并 督 促 解 决。5.5 职业健康监护5.5.1 医 院 参 照 DB32/T 3905.1 和 附 录 A 识 别 可 能 存 在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结 合 作 用 于 人 体 的 量 及 防护 设 施 等 多 方 面 内 容 进 行 综 合 评 估,界 定 职 业 接 触 人 群,定 期 组 织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职 业 健 康 监 护,必 要 时 对 其 进 行 免 疫 接 种。5.5.2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发 现 疑 似 职 业 病,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到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对 于确 诊 的 职 业 病 人,医 院 应 向 区 县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并 安 排 其 治 疗 和 康 复。5.5.3 医 院 不 得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工 作 人 员 从 事 其 所 禁 忌 的 作 业,发 现 有 职 业 禁 忌 或 与 从 事 职 业 相 关 的健 康 损 害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并 妥 善 安 置。5.5.4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应 如 实 告 知 工 作 人 员,并 依 据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为 工 作 人 员 建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5.5.5 医 院 应 对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等 进 行 综 合 分 析,依 据 相 关 职 业 卫 生法 规 标 准 要 求,对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和 危 害 程 度 进 行 评 估,提 出 相 应 措 施 和建 议。5.5.6 医 院 应 关 注 工 作 人 员 的 心 理 健 康,建 立 保 护 和 促 进 医 务 人 员 健 康 的 相 关 措 施,对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心理 健 康 评 估,落 实 保 障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权 益。5.6 职业病危害申报医 院 内 工 作 场 所 存 在 职 业 病 目 录 所 列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因 素 的,应 按 照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的 有 关 规定,及 时、如 实 向 区 县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申 报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并 接 受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5.7 职业卫生培训5.7.1 医 院 主 要 负 责 人、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接 受 上 岗 前 的 职 业 卫生 培 训 和 在 岗 期 间 的 定 期 职 业 卫 生 培 训,普 及 职 业 卫 生 和 职 业 健 康 知 识,提 高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素 养,督 促 工作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程。5.7.2 工 会 组 织 应 督 促 并 协 助 医 院 开 展 职 业 卫 生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对 医 院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意 见和 建 议。5.8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施及演练5.8.1 医 院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GB/T 29639 的 规 定,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可 能 发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制定 职 业 暴 露 等 应 急 救 援 预 案。5.8.2 对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损 伤 的 有 毒、有 害 工 作 场 所,医 院 应 设 置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和 自 动 监 测 报 警 装 置,保 证 正 常 运 行。5.8.3 医 院 应 合 理 进 行 应 急 物 资、设 备、药 品、疫 苗 的 储 备,保 证 能 够 满 足 医 院 应 急 需 要。5.8.4 医 院 应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应 急 知 识、自 救 互 救 技 能 的 培 训、演 练 和 效 果 评 估,并 根4DB 3 2/T 4 6 5 9.5 2 0 2 4据 实 际 情 况 对 预 案 内 容 进 行 更 新 和 维 护。5.9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医 院 应 建 立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维 护、检 修 和 保 养 制 度,指 定 专 人 负 责,确 保 其 与 主 体 设 备 同 步 有 效 运行,维 护 记 录 记 入 相 关 职 业 卫 生 档 案。5.1 0 个人防护5.1 0.1 医 院 应 按 GB/T 18664、GB/T 20097、GB/T 23466 等 的 要 求 为 医 务 人 员 提 供 合 格 的 个 人 防 护 用品,如 口 罩、手 套、隔 离 服、防 护 服、围 裙、颈 套、面 具 或 者 面 罩、动 力 送 风 过 滤 式 呼 吸 器、长 管 呼 吸 器、护 目镜、防 护 面 屏、人 工 呼 吸 专 用 套 筒 或 者 其 他 呼 吸 装 置。5.1 0.2 医 院 应 建 立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采 购、验 收、保 管、申 领、发 放、使 用、报 废 等 制 度,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5.1 0.3 医 院 应 督 促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个 人 防 护 和 手 卫 生,检 查 工 作 人 员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的 现 场 使 用 情 况。5.1 1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医 院 应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管 理 规 范 等 要 求,设 立 档 案 室 或 指 定 专 门 的 区 域 存 放 职 业 卫 生 档 案,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职 业 卫 生 档 案 管 理 工 作。5.1 2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医 院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等 的 要 求,编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经 费 预 算,设 立 职 业 病 防治 经 费 专 项 资 金,用 于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三 同 时”、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配 置 及 维 护、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因 素 检 测 与 评 价、职 业 卫 生 培 训、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及 档 案 管 理 等 费 用。5.1 3 相关方职业卫生管理5.1 3.1 在 外 包 作 业 涉 及 职 业 病 危 害 时,医 院 应 选 择 具 备 相 应 劳 动 防 护 条 件 的 承 包 商。5.1 3.2 医 院 应 将 运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承 包 商,监 督 承 包 商 做 好 职 业 卫 生管 理 工 作。5.1 3.3 接 收 在 校 学 生、进 修 生、规 培 生 的,应 进 行 相 应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提 供 必 要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5.1 4 疑似职业病相关报告5.1 4.1 医 院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发 现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导 致 急 性 健 康 损 害 的,应 在 24 h 内 上 报 疑 似 职 业 病 报告 卡,并 在 2 h 内 以 电 话 或 传 真 等 方 式 一 并 向 区 县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报 告;发 现 疑 似 职 业 病 的,根 据 劳 动 者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向 区 县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报 告,并 在 15 d 内 上 报 疑 似 职 业 病 报 告 卡。5.1 4.2 医 院 暂 不 具 备 网 络 直 报 条 件 的,应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将 纸 质 报 告 卡 送 交 当 地 县 级 职 业 病 报 告 业 务 管理 单 位 代 其 进 行 网 络 报 告。5.1 4.3 承 担 职 业 病 诊 断、鉴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按 照 职 业 病 报 告 技 术 规 范 等 要 求 进 行 网 络 报 告。6 考核评价6.1 基本要求职 业 卫 生 工 作 考 核 要 求、考 核 方 法 以 及 质 量 控 制 按 照 DB32/T 4659.12024 中 第 7 章 的 规 定 执 行。5DB 3 2/T 4 6 5 9.5 2 0 2 46.2 考核内容6.2.1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的 考 核 内 容 分 为 组 织 管 理、业 务 管 理 和 工 作 成 效 等 三 类 指 标。6.2.2 组 织 管 理 主 要 考 核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体 系 建 制 情 况,包 括 组 织 架 构、职 能 设 置、制 度 建 设、人 员 配 备 等。6.2.3 业 务 管 理 主 要 考 核 职 业 卫 生 培 训、职 业 危 害 告 知、职 业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的 设 置、防 护 设 施 的 维 护、职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职 业 健 康 监 护、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配 备 和 使 用 管 理、应 急 救援 预 案、设 施 及 演 练 开 展、职 业 卫 生 档 案 管 理、相 关 方 职 业 卫 生 管 理、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报 告 等 工 作 开 展情 况。6.2.4 工 作 成 效 主 要 综 合 考 核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成 效、信 息 化 建 设、医 防 融 合 工 作 机 制、重 点 服 务 对 象 满 意度 等。6DB 3 2/T 4 6 5 9.5 2 0 2 4附 录 A(资料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及可能导致的主要健康损害A.1 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A.1.1 生 物 有 害 因 素。主 要 包 括 各 类 传 染 病 病 原 体,例 如 艾 滋 病 病 毒、梅 毒 螺 旋 体、乙 型 肝 炎 病 毒、丙 型肝 炎 病 毒、结 核 分 枝 杆 菌、新 冠 病 毒 等 病 原 体 等。A.1.2 化 学 有 害 因 素。主 要 包 括 消 毒 剂、化 学 试 剂、药 水 和 药 物 等,常 见 有:甲 醛、二 甲 苯、甲 醇、臭 氧、过氧 化 氢、环 氧 乙 烷、氨 气、三 氯 甲 烷、乙 醚、乙 醇、次 氯 酸 钠、盐 酸、硫 酸、氢 氧 化 钠、硫 化 氢、二 氧 化 氯、戊 二醛、氯 气、过 氧 乙 酸、铅、氧 化 钙、碳 酸 钠、邻 苯 二 甲 醛、磷 酸 二 氢 钠、汞、砷 类、酚 类、腈 类、脂 肪 酸、丙 烯 腈、氧 气、一 氧 化 碳、二 氧 化 碳 等。A.1.3 物 理 有 害 因 素。主 要 包 括 噪 声、高 温、紫 外 线、激 光、高 压、微 波、工 频 电 场、低 温、高 频 电 磁 场、电离 辐 射(如 X 射 线、射 线、射 线、质 子、中 子、感 生 放 射 性)等。A.1.4 粉 尘 有 害 因 素。主 要 为 石 膏 粉 尘、电 焊 烟 尘、其 他 粉 尘 等。A.2 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A.2.1 自 然 环 境 中 的 因 素(如 炎 热 季 节 的 太 阳 辐 射 等)。A.2.2 医 院 建 筑 或 布 局 不 合 理(如 通 风 不 良、采 光 照 明 不 足、有 害 作 业 与 无 害 作 业 安 排 在 一 个 空 间)。A.2.3 由 不 合 理 诊 疗 过 程 或 缺 少 防 护 设 施 所 致 环 境 空 气 污 染。A.3 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A.3.1 不 合 理 的 劳 动 组 织 和 作 息 制 度(夜 班 作 业 等)。A.3.2 精 神(心 理)性 职 业 紧 张(倦 怠)。A.3.3 劳 动 强 度 过 大 或 工 作 总 量 过 大,任 务 安 排 与 工 作 人 员 身 体 状 况 不 相 适 应。A.3.4 个 别 器 官 和 系 统 过 度 紧 张(视 力 紧 张 等)。A.3.5 长 期 处 于 不 良 体 位 和 姿 势(如 站 立 体 位)。A.3.6 使 用 不 合 理 的 劳 动 作 业 工 具。A.4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主要健康损害A.4.1 职 业 性 传 染 性 疾 病、职 业 性 中 毒、职 业 性 中 暑、接 触 性 皮 炎、化 学 性 皮 肤 灼 伤、化 学 性 眼 灼 伤、急 性角 结 膜 炎、听 力 损 伤 及 放 射 性 疾 病 等。A.4.2 因 长 期 保 持 强 迫 体 位 导 致 神 经 骨 骼 肌 肉 系 统 损 伤(下 肢 静 脉 曲 张 等)、医 用 工 具 的 意 外 伤 害、慢 性胃 炎、高 血 压、肾 结 石 等 泌 尿 系 统 疾 病、失 眠 焦 虑 等 工 作 相 关 疾 病。A.4.3 不 同 岗 位 的 医 务 人 员 面 临 的 职 业 健 康 风 险 不 同。7DB 3 2/T 4 6 5 9.5 2 0 2 4参 考 文 献1 GB/T 15236 2008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术 语2 GBZ 188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3 GBZ/T 197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技 术 导 则4 GBZ/T 325 疑 似 职 业 病 界 定 标 准5 DB32/T 3905.1 2020 医 疗 机 构 职 业 危 害 预 防 控 制 技 术 规 范 第 1 部 分:综 合 医 院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0 号)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8 号)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8 号)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3 号)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5 号)12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76 号)13 高 毒 物 品 目 录(卫 法 监 发 2003 142 号)14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保 护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52 号)15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令 第 5 号)16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令 第 6 号)17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三 同 时”监 督 管 理 办 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90 号)18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类 管 理 目 录(国 卫 办 职 健 发 2021 5 号)19 职 业 病 分 类 和 目 录(2013 版)(国 卫 疾 控 发 2013 48 号)20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 录(2015 年 版)(国 卫 疾 控 发 2015 92 号)21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的 通 知(国 卫 办 职 健发 2021 5 号)2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2019 年 2 月 28 日 修 订)23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与 警 示 标 识 管 理 规 范(安 监 总 厅 安 健 2014 111 号)24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规 范(2018 版)(安 监 总 厅 安 健(2018 3 号)25 关 于 启 用 新 版“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系 统”的 通 知(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职 业 健 康 司 2019 年 8 月16 日)26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管 理 规 范 的 通 知(安 监 总 安 健 2013 171 号)27 职 业 病 报 告 技 术 规 范(中 疾 控 公 卫 发(2019)118 号)28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7 号,2006 年 修 订)29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关 于 印 发 医 务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促 进 指 南(试 行)的 通 知(中 疾 控 公 卫 发2020 96 号)30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国 卫 办 职 健 函2022 441 号)31 工 伤 保 险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