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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规 范第 3 部 分:传 染 病 防 治Specification for hospital public health work Part 3: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infectious diseases2 0 2 4-0 1-0 9 发 布 2 0 2 4-0 2-0 9 实 施CCS C 5 0DB 3 2/T 4 6 5 9.3 2 0 2 4ICS 1 1.0 2 0DB 3 2/T 4 6 5 9.3 2 0 2 4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15 工 作 职 责 36 考 核 评 价 7参 考 文 献 8目 次DB 3 2/T 4 6 5 9.3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B32/T 4659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规 范 的 第 3 部 分。DB32/T 4659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部 分:第 1 部 分: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总 则;第 2 部 分:疾 控 机 构 医 防 融 合 工 作 指 南;第 3 部 分:传 染 病 防 治;第 4 部 分: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防 治;第 5 部 分:职 业 卫 生;第 6 部 分:食 品 安 全 与 食 源 性 疾 病;第 7 部 分:放 射 防 护;第 8 部 分:基 层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指 导;第 9 部 分:生 物 安 全 与 院 感 防 控;第 10 部 分:健 康 教 育;第 11 部 分:医 院 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卫 生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无 锡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惠 山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江 南 大 学 附 属 医 院、无 锡 市第 九 人 民 医 院、梁 溪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常 州 市 武 进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焦 建 栋、施 超、沈 元、陆 明 艳、刘 逸 鸣、彭 红 红、蔡 群、张 霞、丁 可、丁 致 远、陈 玉 均、钱 源、马 逢 春、卞 丽 娜、徐 恒 森、唐 偲、谢 昌 华、吴 楠 楠、高 雨 蒙、王 炎、刘 硕、周 吉 阳、刘 娟。DB 3 2/T 4 6 5 9.3 2 0 2 4引 言DB32/T 4659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规 范 依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改 革 促 进 乡 村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健 康 发 展的 意 见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的 意 见 及 江 苏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完 善 重 大 疫 情 防 控 体 制 机制 健 全 公 共 卫 生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的 意 见 的 精 神,为 完 善 江 苏 省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职 责 和 内 容,规 范 医 院 落实 公 共 卫 生 责 任,创 新 医 防 协 同、医 防 融 合 机 制,明 晰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的 分 工 和 协 作 而 制 定,包 括 以 下部 分:第 1 部 分: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总 则;第 2 部 分:疾 控 机 构 医 防 融 合 工 作 指 南;第 3 部 分:传 染 病 防 治;第 4 部 分: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防 治;第 5 部 分:职 业 卫 生;第 6 部 分:食 品 安 全 与 食 源 性 疾 病;第 7 部 分:放 射 防 护;第 8 部 分:基 层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指 导;第 9 部 分:生 物 安 全 与 院 感 防 控;第 10 部 分:健 康 教 育;第 11 部 分:医 院 内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本 文 件 的 制 定 主 要 依 据 江 苏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关 于 推 进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科 的 通 知。DB 3 2/T 4 6 5 9.3 2 0 2 4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规 范第 3 部 分:传 染 病 防 治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工 作 职 责 和 考 核 评 价。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二 级、三 级 公 立 综 合 医 院、中 医 医 院、传 染 病 医 院、肿 瘤 医 院、妇 幼 保 健 院、儿 童 医 院、口腔 医 院 等 医 疗 机 构 的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工 作。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WS/T 311 医 院 隔 离 技 术 标 准WS/T 591 医 疗 机 构 门 急 诊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DB32/T 4659.12024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规 范 第 1 部 分:医 院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总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传 染 病 监 测 surveillance of infectious disease长 期、连 续、系 统 地 收 集 传 染 病 的 动 态 分 布 及 其 影 响 因 素 的 资 料,经 过 分 析 将 信 息 上 报 和 反 馈,传 达给 所 有 需 要 的 机 构 和 人 员,以 便 及 时 采 取 干 预 措 施 并 评 价 其 效 果。注:包 括 传 染 病 报 告 管 理 和 传 染 病 主 动 监 测 等。3.2 主 动 监 测 active surveillance根 据 卫 生 健 康 部 门、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传 染 病 防 控 需 要,按 照 监 测 方 案 要 求 在 医 疗 机 构 内 收 集 相 关流 行 病 学 信 息、临 床 诊 疗 信 息、检 测 信 息、特 定 标 本 等 相 关 资 料。3.3 传 染 病 预 警 early warning of infectious disease通 过 连 续、系 统 地 收 集 和 分 析 特 定 传 染 病 临 床 症 状 的 发 生 频 率 相 关 数 据,及 时 发 现 传 染 病 在 时 间、空间 和 人 群 中 异 常 发 生 情 况,以 期 对 传 染 病 暴 发 进 行 早 期 探 查、预 警 和 快 速 响 应。4 基 本 要 求4.1 组 织 管 理4.1.1 管 理 体 系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委 员 会 全 面 统 筹,公 共 卫 生 科 组 织 协 调 医 务、护 理、院 感、门 诊、急 诊、呼 吸、重 症、1DB 3 2/T 4 6 5 9.3 2 0 2 4感 染、中 医、心 理 卫 生、影 像、检 验、财 务、总 务 后 勤、科 教 等 相 关 科 室 制 定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方 案,明 确 岗 位职 责。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委 员 会 可 聘 任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人 员,协 调 指 导 相 关 工 作。4.1.2 科 室 设 置 与 人 员 配 置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科 室 统 筹 协 调 和 负 责 医 院 内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公 共 卫 生 科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传 染 病 报告 管 理、传 染 病 主 动 监 测、疫 情 流 调 与 处 置 等 工 作,专 职 人 员 中 至 少 1 人 具 备 预 防 医 学 或 公 共 卫 生 专 业背 景。4.1.3 应 急 管 理医 院 制 定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应 急 预 案,做 好 传 染 病 疫 情 应 急 物 资 储 备,定 期 组 织 演 练。4.2 制 度 建 设4.2.1 传 染 病 预 检 分 诊 制 度医 院 应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传 染 病 预 检 分 诊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按 照 WS/T 591 的 要 求 建 立 预 检 分 诊制 度。4.2.2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制 度医 院 对 发 现 的 传 染 病 疫 情,应 及 时、准 确 报 告 传 染 病 信 息。4.2.3 传 染 病 报 告 质 量 管 理 和 自 查 制 度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科 应 定 期 对 院 内 传 染 病 报 告 质 量 进 行 自 查、分 析、通 报,并 督 促 整 改。4.2.4 传 染 病 异 常 结 果 反 馈 制 度医 院 检 验、检 查 部 门 发 现 传 染 病 异 常 结 果,需 及 时 反 馈 给 送 检 医 师,公 共 卫 生 科 传 染 病 防 治 人 员 对 传染 病 异 常 结 果 应 具 有 查 看、浏 览、导 出 权 限。4.2.5 传 染 病 培 训 与 考 核 制 度医 院 应 开 展 传 染 病 法 律 法 规、传 染 病 诊 断 标 准、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信 息 报 告、重 点 传 染 病 防 控 方 案、重 点 传 染 病 监 测 方 案 等 培 训,培 训 结 束 后 立 即 进 行 考 核。4.2.6 疫 情 信 息 保 密 管 理 制 度医 院 工 作 人 员 对 疫 情 信 息 应 做 好 严 格 的 信 息 安 全 和 保 密 工 作。4.2.7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奖 惩 制 度医 院 应 制 定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奖 惩 机 制,公 共 卫 生 科 组 织 开 展 传 染 病 防 治 考 核 工 作,根 据 奖 惩 制 度 及考 核 结 果 兑 现 奖 惩。4.2.8 其 他 管 理 制 度医 院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制 度。2DB 3 2/T 4 6 5 9.3 2 0 2 45 工 作 职 责5.1 传 染 病 监 测 预 警5.1.1 传 染 病 监 测5.1.1.1 疫 情 报 告 管 理5.1.1.1.1 首 诊 负 责 制医 院 应 根 据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规 范 执 行 首 诊 负 责 制,即 患 者 的 首 位 接 诊 医 师(首 诊 医 师)在 一 次就 诊 过 程 结 束 前 或 由 其 他 医 师 接 诊 前,负 责 该 患 者 全 程 诊 疗 管 理 的 制 度。5.1.1.1.2 传 染 病 疫 情 信 息 报 告医 院 诊 疗 过 程 中 发 现 法 定 传 染 病 或 参 照 法 定 传 染 病 管 理 的 病 种、传 染 病 聚 集 性 疫 情 疑 似 事 件、烈 性传 染 病 菌 毒 株 等 疫 情 时,应 及 时 向 属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报 告。传 染 病 报 告 卡 采 用 统 一 格 式,内 容 要 完整、准 确,填 报 人 应 签 名。5.1.1.1.3 传 染 病 报 告 时 限医 院 发 现 甲 类 传 染 病 和 乙 类 传 染 病 中 的 肺 炭 疽、传 染 性 非 典 型 性 肺 炎 等 按 照 甲 类 管 理 的 传 染 病 或 疑似 病 人 时,或 发 现 其 他 传 染 病 和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暴 发 时,应 于 2 h 内 进 行 网 络 直 报;对 乙 类、丙 类 及 参 照 乙类、丙 类 管 理 的 传 染 病 病 人、疑 似 病 人 和 规 定 报 告 的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应 于 24 h 内 进 行 网 络 直 报。不具 备 网 络 直 报 条 件 的 医 院,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应 将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信 息 报 告 属 地 乡 镇 卫 生 院、城 市 社 区 卫 生服 务 中 心 或 县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进 行 网 络 报 告,同 时 传 真 或 寄 送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至 代 报 单 位。医 院 发 现漏 报 的 传 染 病 病 例 应 及 时 补 报,医 院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规 定 及 时、如 实 报 告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病 疫 情 信 息,不 应(或 授 意 他 人)瞒 报、漏 报、缓 报、谎 报。5.1.1.1.4 传 染 病 报 告 质 量 管 理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科 负 责 院 内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的 日 常 管 理、审 核 检 查、网 络 报 告(数 据 交 换)和 质 量 控 制。网 络 直 报 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 对 传 染 病 漏 诊、漏 报 情 况 及 报 告 卡 信 息 的 错 项、漏 项、逻 辑 错 误 等 情 况 进 行 检查,对 有 疑 问 的 及 时 向 填 卡 人 核 实,保 证 疫 情 信 息 报 告 及 时、真 实、完 整、准 确。公 共 卫 生 科 应 定 期 对 院 内传 染 病 报 告 情 况 及 报 告 质 量 进 行 自 查、分 析 和 通 报。5.1.1.2 主 动 监 测承 担 传 染 病 监 测 任 务 的 医 院,发 现 符 合 定 义 的 监 测 对 象 时,应 按 监 测 方 案 要 求 采 集 流 行 病 学 信 息、临床 诊 疗 信 息 和 标 本,开 展 实 验 室 检 测,上 报、上 送 相 关 信 息 和 标 本。5.1.2 传 染 病 预 警5.1.2.1 病 原 预 警医 院 发 现 新 的 病 原 体、重 点 关 注 的 病 原 体 变 异 株、烈 性 传 染 病 菌 毒 株 等,应 立 即 预 警。5.1.2.2 异 常 事 件 预 警医 院 发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形,应 立 即 预 警:3DB 3 2/T 4 6 5 9.3 2 0 2 4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的 甲 类 和 按 照 甲 类 管 理 的 乙 类 传 染 病,发 现 1 例 立 即预 警;b)依 据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及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规 范 等 文 件,达 到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标 准 的,立 即 预 警;c)一 定 时 间、一 定 范 围 内(同 一 家 庭、单 位、学 校 等),出 现 多 例 原 因 不 明 症 状 相 似 的、多 例 同 一 传 染病 的 或 2 例 及 以 上 同 一 类 型 疾 病 住 院/重 症/死 亡 病 例 的 情 况,立 即 预 警。5.1.2.3 报 告 预 警医 院 发 现 预 警 信 息 并 核 实 后,应 于 2 h 内 报 告 属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和 卫 生 健 康 部 门。5.1.3 其 他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科 应 将 属 地 和 上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发 布 的 传 染 病 预 警 信 息,及 时 传 达 到 相 关 科 室 和工 作 人 员。5.2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与 疫 情 控 制5.2.1 流 行 病 学 调 查发 生 需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处 置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时,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科 应 组 织 协 调 相 关 科 室,协 助 疾 病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规 范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标 本 采 集 和 转 运、检 验 检 测、病 原 学 鉴 定 等 工 作,指 定 专 人 按 照 疾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要 求 进 行 信 息 反 馈。特 殊 情 况 下(如 发 现 原 因 不 明 突 发 传 染 病)需 配 合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门 建 立 会 商、研 判 和 实 验 室 检 测 联 动 协 同 机 制。5.2.2 疫 情 控 制医 院 发 现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病 原 携 带 者 时,应 配 合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制 定 并 落 实 院 内 传 染 源 隔 离 治 疗、医 学 观 察、消 毒 等 控 制 措 施。5.2.3 信 息 共 享医 院 应 建 立 院 内 传 染 病 信 息 共 享 机 制,配 合 卫 生 健 康 部 门、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等 相 关 部 门 实 现 传 染病 信 息 互 联 互 通。5.3 传 染 病 救 治 与 防 控5.3.1 传 染 病 预 检 分 诊医 院 应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传 染 病 预 检 分 诊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按 照 WS/T 591 的 要 求,开 展 预 检 分 诊工 作。5.3.2 传 染 病 相 关 诊 室 管 理传 染 病 相 关 诊 室 管 理 的 要 求 如 下:a)医 院 应 依 据 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发 热 门 诊 建 设 标 准 的 要 求 开 展 发 热 门 诊 设 置、运 行 和 管 理 工 作;b)医 院 应 依 据 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肠 道 门 诊 设 置 规 范(试 行)的 要 求,开 展 肠 道 门 诊 设 置、运 行 和 管理 工 作,每 年 4 月10 月 开 设 肠 道 门 诊;c)医 院 其 他 传 染 病 相 关 诊 室 应 依 据 卫 生 部 关 于 二 级 以 上 综 合 医 院 感 染 性 疾 病 科 建 设 的 通 知 的要 求,或 其 他 国 家、省 相 关 规 范 的 要 求,开 展 设 置 运 行 及 管 理 工 作。4DB 3 2/T 4 6 5 9.3 2 0 2 45.3.3 传 染 病 患 者 救 治医 院 应 按 照 WS/T 311、传 染 病 相 关 诊 疗 方 案 或 指 南 开 展 隔 离 救 治 工 作,在 采 取 相 应 级 别 防 护 措 施的 基 础 上 规 范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工 作,提 高 传 染 病 综 合 救 治 能 力。5.3.4 传 染 病 患 者 转 诊医 院 应 对 传 染 病 病 人、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引 导 至 相 对 隔 离 的 分 诊 点 进 行 初 诊,不 具 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 的或 按 相 关 要 求 需 定 点 诊 疗 的,将 病 人、疑 似 病 人 及 其 病 历 记 录 复 印 件 一 并 推 介/转 至 具 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 的或 定 点 诊 疗 医 院。承 担 转 诊 运 输 工 作 的 医 院,应 对 传 染 病 病 人、疑 似 病 人 采 取 必 要 的 隔 离 防 护 措 施。5.3.5 心 理 健 康 服 务医 院 应 开 展 心 理 援 助 培 训 和 演 练,对 经 历 重 大 疫 情 后 的 患 者、接 受 医 学 观 察 的 人 员、病 亡 者 家 属、相关 工 作 人 员 等 重 点 人 群 以 及 社 会 公 众 进 行 心 理 疏 导 和 心 理 干 预 服 务。5.3.6 重 点 传 染 病 防 控医 院 应 对 鼠 疫、霍 乱、结 核 病、病 毒 性 肝 炎、艾 滋 病、血 吸 虫 病 等 疾 病 负 担 重、社 会 影 响 大 的 重 点 传 染病 建 立 治 疗 与 防 控 管 理 体 系,提 供 筛 查 检 测 咨 询 服 务,对 检 测 发 现 的 感 染 者 进 行 告 知,做 好 感 染 者 的 接诊、转 诊 和 相 关 处 置 工 作,跟 踪 了 解 传 染 病 病 人、病 原 携 带 者 和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病 情 变 化,及 时 救 治,减 少传 播。5.3.7 母 婴 传 播 阻 断医 院 应 为 孕 妇 提 供 全 面 综 合 系 统 的 预 防 艾 滋 病、梅 毒、乙 肝 等 母 婴 传 播 传 染 病 的 干 预 服 务,加 强 母 婴阻 断 和 新 生 儿 筛 查 与 随 访 工 作。5.3.8 传 染 病 死 因 登 记 管 理医 院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相 关 死 因 登 记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做 好 居 民 死 亡 医 学 证 明(推 断)书 的 发 放、填 写、报告、编 码、核 对、订 正、查 漏 补 报 以 及 死 亡 个 案 资 料 收 集 与 保 存 等 工 作。5.3.9 健 康 教 育医 院 应 根 据 传 染 病 流 行 特 点 定 期 组 织 传 染 病 防 治 健 康 教 育 活 动,发 生 传 染 病 疫 情 时,应 及 时 开 展 传染 病 防 控 科 普 宣 传。5.4 预 防 接 种5.4.1 疫 苗 预 防 接 种承 担 辖 区 疫 苗 接 种 服 务 的 医 院,依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单 位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通 知 和 关 于 加 强 非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单 位 建 设 和 开 展 非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单 位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规 范 设 立 预防 接 种 门 诊,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疫 苗 管 理 法(以 下 简 称 疫 苗 管 理 法)的 要 求,如 实 记 录 疫 苗 流 通、预防 接 种 等 情 况。承 担 疫 苗 接 种 服 务 的 医 院,应 规 范 使 用 疫 苗 管 理、冷 链 监 测、接 种 服 务、疫 苗 全 程 追 溯 等子 系 统,规 范 开 展 预 防 接 种 工 作。5.4.2 新 生 儿 疫 苗 接 种具 有 助 产 资 质 的 医 院,依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单 位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通 知 的 规 范 设 置5DB 3 2/T 4 6 5 9.3 2 0 2 4产 科 预 防 接 种 室,开 展 新 生 儿 乙 肝 疫 苗 第 一 剂 次 和 卡 介 苗 等 接 种 及 数 据 信 息 报 告 工 作。5.4.3 预 防 接 种 资 料 管 理承 担 疫 苗 接 种 服 务 的 医 院 依 据 疫 苗 管 理 法 的 要 求,真 实、准 确、完 整 地 做 好 购 进、接 收、储 存、接 种等 记 录,并 保 存 至 疫 苗 有 效 期 满 后 不 少 于 五 年 备 查。5.4.4 预 防 接 种 医 学 建 议承 担 疫 苗 接 种 服 务 的 医 院 的 问 诊 工 作 人 员,遇 到 因 有 接 种 禁 忌 而 不 能 接 种 的 受 种 者 时,应 对 受 种 者、受 种 者 监 护 人、受 种 者 委 托 人 提 出 医 学 建 议,并 如 实 记 录 提 出 医 学 建 议 情 况。5.4.5 疑 似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报 告医 院 发 现 疑 似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或 接 到 相 关 报 告 的,应 依 照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规 范 及 时 处 理,并 立 即 报告 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科,由 其 属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卫 生 健 康 部 门、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疑 似 预 防 接种 异 常 反 应 调 查 诊 断 工 作,同 时 依 据 全 国 疑 似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监 测 方 案 进 行 网 络 报 告。5.5 传 染 病 防 控 能 力 提 升5.5.1 人 员 培 训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科 应 定 期 对 全 院 医 务 人 员 和 新 上 岗 人 员 开 展 传 染 病 防 治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传 染 病 相关 知 识、法 律 法 规、临 床 技 能、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处 置 技 能 等,并 组 织 开 展 传 染 病 应 急 演 练,介 绍 和 推 广 传 染 病防 治 先 进 技 术。医 院 应 支 持 公 共 卫 生 医 师 参 加 国 家、省 组 织 的 公 共 卫 生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5.5.2 信 息 化 建 设5.5.2.1 配 置医 院 应 配 备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专 用 计 算 机 和 相 关 网 络 设 备,保 障 疫 情 报 告 及 其 管 理 工 作。5.5.2.2 监 测 预 警 工 作医 院 应 建 立 完 善 机 构 内 传 染 病 信 息 采 集 机 制,实 现 通 过 门(急)诊 和 住 院 电 子 病 历 系 统、临 床 实 验 室信 息 系 统 自 动 抓 取 信 息 等 方 式 进 行 信 息 采 集、推 送 和 交 换,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实 现 法 定 传 染 病 自 动 报 卡、主动 监 测 报 表 自 动 生 成、传 染 病 异 常 结 果 一 览 表 自 动 生 成、智 慧 化 预 警 等。5.5.2.3 信 息 安 全疫 情 报 告 责 任 人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原 则,不 应 将 传 染 病 病 人、病 原 携 带 者、疑 似 病 人、密 切接 触 者 的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及 疫 情 资 料 向 外 泄 露。医 院 的 电 子 病 历 系 统、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应实 施 审 批 制、实 名 制、专 人 专 用,通 过 身 份 鉴 别 和 授 权 控 制 加 强 用 户 管 理,做 到 其 行 为 可 管 理、可 控 制、可追 溯。5.5.3 人 员 交 流 协 作医 院 应 加 强 与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人 员 沟 通 交 流,建 立 并 完 善 人 员 交 流、交 叉 培 训、分 工 协 作 及 联 合 处置 疫 情 等 工 作 制 度,对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病 例、全 省 首 次 报 告 病 例、已 经 消 除 或 基 本 消 除 疾 病 病 例 等 情 况,充分 发 挥 各 自 专 业 优 势,联 合 开 展 病 原 微 生 物 检 测、流 行 病 学 调 查、现 场 处 置、医 疗 救 治、科 学 研 究,实 现 优势 互 补、资 源 共 享。6DB 3 2/T 4 6 5 9.3 2 0 2 45.5.4 传 染 病 防 治 研 究有 条 件 的 医 院 应 开 展 对 重 点、少 见 罕 见 传 染 病 的 基 础 性 和 应 用 性 研 究;开 展 传 染 病 防 治 药 品、诊 断 试剂、器 械 设 备 等 研 究 和 转 化。医 院 应 支 持 相 关 科 室、工 作 人 员 联 合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科 研 院 所 开 展 公 共卫 生 领 域 研 究 工 作。5.5.5 风 险 评 估医 院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委 员 会 应 定 期 组 织 相 关 科 室 开 展 传 染 病 风 险 评 估 会 议,评 估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疾病 风 险、科 室 风 险、人 员 风 险、场 所 风 险 等。5.5.6 其 他医 院 应 完 成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和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交 付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防 控 工 作。6 考 核 评 价6.1 基 本 要 求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考 核 要 求、考 核 方 法 以 及 质 量 控 制 按 照 DB32/T 4659.12024 第 7 章 的 要 求执 行。6.2 考 核 内 容6.2.1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考 核 内 容 分 为 组 织 管 理、业 务 管 理 和 工 作 成 效 等 三 类 指 标。6.2.2 组 织 管 理 主 要 考 核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体 系 建 设 情 况,包 括 组 织 架 构、职 能 设 置、制 度 建 设、人 员 设备 等。6.2.3 业 务 管 理 主 要 考 核 医 院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开 展 情 况,包 括 传 染 病 监 测 预 警、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疫 情 控制、传 染 病 防 控 和 救 治、预 防 接 种、信 息 化 建 设 和 能 力 提 升 等 工 作。6.2.4 工 作 成 效 主 要 综 合 考 核 传 染 病 防 治 管 理 成 效,组 织 管 理、业 务 管 理 及 医 防 融 合 等 相 关 工 作 发 展水 平。7DB 3 2/T 4 6 5 9.3 2 0 2 4参 考 文 献1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7 号)2 全 国 法 定 传 染 病 报 告 质 量 和 管 理 现 状 调 查 方 案(2017 年 版)(国 卫 疾 控 传 防 便 函 2017 101 号)3 关 于 修 改 全 国 疑 似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监 测 方 案 部 分 内 容 的 通 知(国 卫 办 疾 控 函 2022 208 号)4 关 于 推 进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科 的 通 知(苏 卫 医 政 2021 33 号)5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单 位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通 知(苏 卫 疾 控 2020 59 号)6 关 于 加 强 非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单 位 建 设 和 开 展 非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单 位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苏卫 疾 控 2020 60 号)7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发 热 门 诊 建 设 标 准(2021 年 版)的 通 知(苏 防 救 治 2021 58 号)8 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肠 道 门 诊 设 置 规 范(试 行)(苏 卫 医 2010 102 号)9 卫 生 部 关 于 二 级 以 上 综 合 医 院 感 染 性 疾 病 科 建 设 的 通 知(卫 医 发 2004 292 号)10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规 范(2015 年 版)(国 卫 办 疾 控 发 2015 53 号)11 中 国 结 核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技 术 规 范(2020 版)(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办 公 厅)12 医 疗 机 构 传 染 病 预 检 分 诊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第 41 号)13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88 号)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7 号)1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疫 苗 管 理 法(2019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16 关 于 印 发 医 疗 机 构 传 染 病 防 控 责 任 清 单 的 通 知(国 疾 控 传 防 发 2023 21 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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