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DB1401/T 13-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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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8 0.9 9CCS A 1 21401太 原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4 0 1/T 1 3 2 0 2 1机 构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规 范2 0 2 1-1 1-1 5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太 原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 0 1/T 1 3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服 务 模 式.25 基 本 要 求.26 服 务 内 容.37 服 务 流 程.48 评 价 与 改 进.5D B 1 4 0 1/T 1 3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太 原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太 原 市 医 养 结 合 标 准 化 专 家 组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老 年 医 学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利 萍、陈 援 农、戎 建 民、杜 毓 锋、郭 洪 波、孟 捷、武 俊 英、黄 改 萍。D B 1 4 0 1/T 1 3 2 0 2 11机 构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服 务 模 式、基 本 要 求、服 务 内 容、服 务 流 程、评 价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提 供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机 构。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4 9 3 4 食(饮)具 消 毒 卫 生 标 准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 B/T 3 5 7 9 6-2 0 1 7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G B/T 3 7 2 7 6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J G J 1 2 2 老 年 人 建 筑 设 计 规 范J G J 4 5 0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M Z 0 0 8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M Z/T 0 3 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M Z/T 0 3 9-2 0 1 3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M Z/T 1 3 1 养 老 服 务 常 用 图 形 符 号 及 标 志M Z/T 1 3 3 养 老 机 构 顾 客 满 意 度 测 评D B 1 4 0 1/T 1 1-2 0 2 1 安 宁 疗 护 机 构 服 务 规 范 老 年 护 理 实 践 指 南(试 行)(2 0 1 9)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5 7 9 6、M Z/T 0 3 9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老 年 人六 十 周 岁 及 以 上 者。来 源:M Z/T 0 3 9-2 0 1 3,2.1 3.2D B 1 4 0 1/T 1 3 2 0 2 12医 养 结 合 服 务通 过 医 疗 资 源 与 养 老 资 源 的 整 合,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专 业 医 疗 服 务 和 养 老 服 务 的 活 动。3.3机 构 医 养 结 合 服 务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卫 生 和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活 动。3.4相 关 第 三 方为 老 年 人 提 供 资 金 担 保、监 护 或 委 托 代 理 责 任 的 人 或 组 织。来 源:G B/T 3 5 7 9 6-2 0 1 7,3.4 4 服 务 模 式4.1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医 疗 机 构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增 设 医 务 室、护 理 站、康 复 治 疗 中 心 或 申 请 设 立 老 年 病 医 院、护 理 院、康 复 医 院、中医 医 院、安 宁 疗 护 等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服 务。4.2 医 疗 机 构 设 立 养 老 机 构 或 开 展 养 老 服 务医 疗 机 构 可 整 体 转 型 为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机 构 或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养 老 床 位,向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膳 食、医 疗 护 理、康 复 护 理、心 理 咨 询、安 宁 疗 护 等 服 务。4.3 医 疗 机 构 与 养 老 机 构 合 作医 疗 机 构 与 养 老 机 构 进 行 资 源 对 接 与 共 享,双 方 建 立 签 约 服 务 关 系,为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医 疗服 务、心 理 咨 询、健 康 管 理 等 连 续 性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和 养 老 服 务。5 基 本 要 求5.1 资 质5.1.1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5.1.2 依 法 完 成 相 应 的 登 记、备 案 程 序。5.1.3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应 当 持 有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5.1.4 宜 与 周 边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建 立 签 约 合 作 关 系。5.2 人 员5.2.1 机 构 应 配 备 医 师、护 士、健 康 照 护 师、康 复 治 疗 师、公 共 营 养 师、心 理 咨 询 师、护 工、社 会 工作 者 等 人 员。5.2.2 人 员 应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并 保 持 资 质 有 效。5.2.3 各 类 人 员 应 经 过 相 关 专 业 培 训。D B 1 4 0 1/T 1 3 2 0 2 135.3 环 境 及 设 施 设 备5.3.1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J G J 4 5 0 的 要 求。5.3.2 室 内 外 活 动 场 所 应 布 局 合 理,干 净 整 齐,并 做 好 定 期 消 毒。5.3.3 应 设 有 垃 圾 专 门 存 放 区 域,并 分 类 管 理。医 疗 垃 圾 应 使 用 专 用 容 器 或 包 装 袋,并 设 有 标 识。5.3.4 应 按 照 消 防 部 门 相 关 要 求,配 备 消 防 设 施 设 备。消 防 灭 火 器 的 配 备 应 当 符 合 G B 5 0 1 4 0 的 要 求。5.3.5 老 年 人 居 室 配 置 的 设 施 设 备、用 具 及 无 障 碍 设 施 应 符 合 J G J 4 5 0、M Z/T 0 3 2、G B/T 2 9 3 5 3、G B 5 0 7 6 3等 标 准 相 关 条 款 要 求。5.3.6 设 置 相 应 场 所 标 识 图 案 应 符 合 M Z/T 1 3 1。5.3.7 公 共 区 域 应 设 置 餐 厅、卫 生 间、浴 室、活 动 场 所。5.3.8 居 室 和 卫 生 间 应 配 置 紧 急 呼 叫 设 备。5.3.9 应 配 置 老 年 人 专 用 的 轮 椅、担 架、移 动 病 床 等 转 运 工 具 及 相 应 的 保 护 装 置。5.3.1 0 应 配 置 老 年 人 常 见 病、多 发 病、慢 性 病、突 发 病 等 疾 病 的 常 用 及 紧 急 救 治 的 设 备 和 药 品。5.4 管 理5.4.1 应 制 定 并 公 开 服 务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5.4.2 建 立 管 理 组 织 架 构,制 定 与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相 配 套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档 案 管 理 制 度、人 员 岗 位 职 责、服 务 规 范、服 务 流 程、管 理 要 求。5.4.3 机 构 应 与 老 年 人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签 订 服 务 协 议,明 确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5.4.4 由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的 责 任 部 门 或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 制 定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规 范、质 量 控 制 指 标,明 确不 合 格 服 务 的 预 防 措 施,制 定 服 务 质 量 的 评 价 及 改 进 办 法。5.4.5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与 风 险 防 范 制 度,包 括 医 疗 安 全、消 防 安 全、食 品 安 全、设 施 设 备 安 全、服 务 安全 等。建 立 健 全 应 对 常 态 危 机 和 突 发 危 机 的 应 急 体 系 和 工 作 机 制。6 服 务 内 容6.1 生 活 照 料 服 务6.1.1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老 年 人 的 生 活 起 居、膳 食 服 务、清 洁 卫 生,应 根 据 老 年 人 的 需 求 及 医 养结 合 机 构 的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调 整 服 务 内 容。6.1.2 项 目 应 符 合 G B/T 3 5 7 9 6 和 M Z 0 0 8 的 要 求。6.2 医 疗 护 理 服 务6.2.1 根 据 入 院 评 估 结 果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健 康 指 导 服 务。6.2.2 定 期 查 房 巡 视,解 决 老 年 人 常 见 病、多 发 病 诊 疗,进 行 必 要 的 体 检 和 辅 助 检 查,协 助 指 导 老 年人 用 药。6.2.3 开 通 转 诊 绿 色 通 道,确 保 对 病 情 危 重 者 及 时 有 效 转 诊。6.2.4 宜 开 展 远 程 医 疗 服 务,以 及 辅 助 诊 断 与 治 疗。6.2.5 发 现 老 年 人 为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时,应 当 及 时 向 附 近 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者 医疗 机 构 报 告,配 合 实 施 卫 生 处 理、隔 离 等 预 防 控 制 措 施。6.2.6 机 构 发 现 老 年 人 为 疑 似 精 神 障 碍 患 者,应 当 依 照 精 神 卫 生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6.2.7 护 理 服 务 符 合 老 年 护 理 实 践 指 南(试 行)标 准。D B 1 4 0 1/T 1 3 2 0 2 146.2.8 充 分 利 用 中 医 药 技 术 方 法 及 中 医 理 论,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常 见 病、多 发 病、慢 性 病 的 中 医 诊 疗 服 务。对 老 年 人 个 性 化 起 居 养 生、膳 食 调 养、情 志 调 养、传 统 体 育 运 动 等 进 行 健 康 干 预。6.2.9 安 宁 疗 护 符 合 D B 1 4 0 1/T 1 1 要 求。6.2.1 0 在 营 养 风 险 筛 查 评 估 的 基 础 上,为 老 年 人 制 定 个 性 化 膳 食 食 谱,开 展 营 养 支 持 服 务。6.2.1 1 应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服 务,对 老 年 人 进 行 情 绪 疏 导、心 理 支 持、危 机 干 预、情 志 调 节 等 心 理 疏 导,以 满 足 老 年 期 特 殊 心 理 需 求。6.3 康 复 服 务6.3.1 对 入 住 的 老 年 人 首 先 进 行 康 复 评 定,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肌 力 评 定、关 节 活 动 度 评 定、吞 咽 障 碍 评 定、认 知 知 觉 功 能 评 定、日 常 生 活 能 力 评 定、社 会 参 与 能 力 评 定 等。6.3.2 应 开 展 康 复 治 疗,如 物 理 治 疗(运 动 疗 法、理 疗)、作 业 治 疗、吞 咽 治 疗、呼 吸 训 练、盆 底 肌训 练 等。6.4 文 化 娱 乐6.4.1 宜 根 据 老 年 人 身 心 状 况 需 求,开 展 文 艺、美 术、棋 牌、健 身、游 艺、观 看 影 视、参 观 游 览 等 活动。6.4.2 主 要 由 养 老 护 理 员、社 会 工 作 者 组 织,邀 请 专 业 人 士 或 相 关 志 愿 者 给 予 指 导。6.4.3 应 配 备 文 化 娱 乐 服 务 必 要 的 环 境、设 施 与 设 备。6.4.4 开 展 活 动 时,机 构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7 服 务 流 程7.1 服 务 接 待建 立 服 务 接 待 室,了 解 并 记 录 老 年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服 务 需 求。7.2 评 估7.2.1 老 年 人 入 院 前 提 供 近 期 体 检 结 果,明 确 病 情;根 据 老 年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初 步 判 断 老 年 人 是 否 适 合入 住 机 构。7.2.2 提 供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机 构 应 当 对 入 住 的 老 年 人 进 行 综 合 能 力 评 估、护 理 需 求 评 估。7.2.3 老 年 人 正 式 入 住 机 构 后,若 无 特 殊 变 化,应 当 每 6 个 月 进 行 1 次 评 估。当 老 年 人 出 现 特 殊 情 况导 致 能 力 发 生 变 化 时,应 当 进 行 即 时 评 估。7.2.4 评 估 服 务 应 由 经 培 训 合 格 的 评 估 员 完 成,评 估 结 果 须 由 评 估 员 签 字 确 认。7.3 签 订 服 务 协 议与 老 年 人(或 相 关 第 三 方)签 订 服 务 协 议。主 要 条 款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机 构 名 称、住 所、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联 系 方 式;老 年 人(或 相 关 第 三 方)、经 常 联 系 人 的 姓 名、住 址、身 份 证 明、联 系 方 式;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服 务 内 容、服 务 方 式 和 费 用;服 务 期 限 和 地 点;协 议 变 更、解 除 与 终 止 的 条 件;D B 1 4 0 1/T 1 3 2 0 2 15 违 约 责 任;意 外 伤 害 责 任 认 定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其 他 内 容。7.4 制 定 服 务 计 划根 据 老 年 人 体 检 报 告、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老 年 护 理 需 求 评 估 等 结 果,为 老 年 人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服 务计 划。7.5 建 立 服 务 档 案应 为 老 年 人 建 立 服 务 档 案,将 服 务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件、记 录、协 议 等 进 行 及 时 汇 总、分 类 和 归 档。7.6 提 供 医 养 结 合 服 务7.6.1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情 况,由 医 护 人 员 和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并保 证 服 务 质 量。7.6.2 应 及 时 跟 进 服 务 进 展 情 况 并 随 时 记 录 入 档。7.6.3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和 服 务 需 求,适 当 调 整 或 变 更 服 务 内 容。7.6.4 宜 与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或 签 约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双 向 转 诊,为 老 年 人 提 供 连 续 性 服 务。7.6.5 服 务 期 满 时,应 当 根 据 老 年 人 的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以 及 个 人 需 求,确 定 是 否 需 要 为 老 年 人 继 续 提 供服 务。8 评 价 与 改 进8.1 应 定 期 听 取 老 年 人 及 相 关 第 三 方 的 建 议 和 意 见,采 取 设 置 意 见 箱、网 上 收 集 等 方 式 收 集 信 息。8.2 应 建 立 机 构 内 部 老 年 人 服 务 满 意 度 测 评、服 务 质 量 自 我 监 督 与 考 核 等 工 作 机 制,对 服 务 质 量 的 自我 评 价。评 价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服 务 项 目、服 务 质 量、服 务 人 员、服 务 满 意 度、工 作 记 录 及 归 档 情 况。8.3 评 价 可 采 取 日 常 检 查、定 期 检 查、不 定 期 抽 查、专 项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并 将 评 价 结 果 形 成 评 价 报告。8.4 应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对 发 现 问 题、不 合 格 项 产 生 的 根 源 进 行 分 析 研 究,制 定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持 续 提升 服 务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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