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1 7.0 2 0C C S A 5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诚信 计量管 理规范 第 7 部分:瓶装 液化石 油气充 装站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t r u s t w o r t h i n e s s m e a s u r e m e n t m a n a g e m e n t P a r t 7:B o t t l e d l i q u e f i e d p e t r o l e u m g a s f i l l i n g s t a t i o n s2 0 2 1-1 2-2 0 发 布 2 0 2 2-0 2-0 1 实 施广 州市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I目 次前 言.引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计 量 管 理 要 求.24.1 基 本 要 求.24.2 管 理 责 任 部 门 及 人 员.24.3 管 理 制 度.35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及 管 理.35.1 充 装 秤 配 备.35.2 计 量 器 具 管 理.35.3 设 备 通 信.46 商 品 及 商 品 量 管 理.46.1 一 般 要 求.46.2 充 装 净 含 量 标 识.46.3 登 记 瓶 重 录 入.46.4 充 装 净 含 量 与 残 液 量.46.5 充 装 操 作 管 理 要 求.57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管 理.68 诚 信 计 量 服 务 要 求.68.1 诚 信 计 量 目 标.68.2 诚 信 计 量 承 诺.68.3 公 平 秤 的 设 立.68.4 计 量 投 诉 纠 纷 处 理.69 诚 信 计 量 管 理.79.1 诚 信 计 量 信 用 分 类 管 理.79.2 诚 信 计 量 示 范.79.3 顾 客 满 意 度 测 评.79.4 持 续 改 进.7附 录 A(资 料 性)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8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附 录 B(资 料 性)记 录 格 式.1 2附 录 C(资 料 性)残 液 量、充 装 净 含 量 检 验 方 法 及 评 定 准 则.1 4附 录 D(资 料 性)诚 信 计 量 自 我 承 诺 书.1 7参 考 文 献.1 8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4 4 0 1/T 1 1 1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规 范 的 第 7 部 分。D B 4 4 0 1/T 1 1 1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集 贸 市 场;第 3 部 分:加 油 站;第 4 部 分:眼 镜 验 配 企 业。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瓶 装 液 化 气 行 业 协 会、广 州 计 量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院、广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广 东 未 来 信 息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喜 燃 能 源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广 能 燃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东 港 建 液 化 气有 限 公 司、广 州 番 南 液 化 石 油 气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许 标 燃 气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金 湾 燃 气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嘉 和 兴 发 展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林 静 液 化 气 有 限 公 司、广 州 龙 湖 燃 气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新 凯 液化 石 油 气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唐 小 军、黄 铮、高 涛、赖 作 良、陈 淑 宜、刘 可 冰、方 海 燕、戴 红、冯 梓 君、喻 文 宾、梁 锡 亮、罗 冠 祥、彭 桂 海、徐 业 清、冼 钢 辉、徐 建 新、张 杰、李 晓 影、龚 云 文、黄 颖 娴、刘 凯 斌、吴 颖、李 延 红、张 小 明、周 健 华、谢 振 威。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V引 言为 进 一 步 推 进 诚 信 计 量 体 系 建 设,营 造 诚 信 经 营 市 场 环 境,根 据 商 业 服 务 业 诚 信 计 量 行 为 规范 服 务 业 诚 信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指 南 等 文 件 要 求,在 集 贸 市 场、餐 饮 企 业、加 油 站、眼镜 验 配 企 业、商 场 超 市、医 疗 卫 生 机 构、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充 装 站 等 与 人 民 群 众 密 切 相 关 的 服 务 业 领域,制 定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规 范 地 方 标 准,引 导 企 业 提 升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水 平 和 工 作 能 力。D B 4 4 0 1/T 1 1 1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以 下 7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诚 信 计 量 工 作 要 求,再 视 情况 进 行 调 整。第 1 部 分:集 贸 市 场。第 2 部 分:餐 饮 行 业。第 3 部 分:加 油 站。第 4 部 分:眼 镜 验 配 企 业。第 5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6 部 分:医 疗 卫 生 机 构。第 7 部 分: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充 装 站。本 文 件 为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规 范 的 第 7 部 分,旨 在 引 导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充 装 站 落 实 主 体 责 任,开 展 诚 信 计 量 制 度 建 设,规 范 诚 信 计 量 行 为,践 行 诚 信 计 量 自 我 承 诺,持 续 提 升 计 量 保 证 能 力 和 诚信 计 量 管 理 水 平,营 造 公 平 交 易 市 场 环 境,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1诚 信 计 量 管 理 规 范 第 7 部 分: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充 装 站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充 装 站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计 量 管 理 要 求、计 量 器 具 配备 及 管 理、商 品 及 商 品 量 管 理、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管 理、诚 信 计 量 服 务 要 求 和 诚 信 计 量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充 装 站 的 诚 信 计 量 管 理,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充 装 站 相 关 的 商(协)会 对 行 业 诚 信 计 量 建 设 和 管 理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8 4 2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G B 1 1 1 7 4 液 化 石 油 气G B/T 1 3 0 0 5 气 瓶 术 语G B 1 4 1 9 3 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规 定G B 2 7 5 5 0 气 瓶 充 装 站 安 全 技 术 条 件J J F 1 0 0 1 通 用 计 量 术 语 及 定 义J J F 1 0 7 0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净 含 量 计 量 检 验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3 0 0 5、J J F 1 0 0 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计 量 m e t r o l o g y实 现 单 位 统 一、量 值 准 确 可 靠 的 活 动。来 源:J J F 1 0 0 1 2 0 1 1,4.2 3.2诚 信 计 量 t r u s t w o r t h y m e t r o l o g y基 于 诚 实 守 信 的 计 量 行 为。3.3诚 信 计 量 目 标 t r u s t w o r t h y m e t r o l o g y o b j e c t为 实 现 诚 信 计 量 目 的 而 制 定 的 可 量 化、可 考 核 的 要 求。3.4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b o t t l e d l i q u e f i e d p e t r o l e u m g a s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2以 销 售 为 目 的,在 一 定 量 限 范 围 内 具 有 统 一 的 重 量 和 计 量 标 注,使 用 专 用 钢 瓶 重 复 充 装 的 液 化石 油 气 产 品。3.5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充 装 站 b o t t l e d l i q u e f i e d p e t r o l e u m g a s f i l l i n g s t a t i o n拥 有 法 定 资 质,具 备 储 存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条 件,并 且 进 行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 充 装 作 业 的 单 位,简 称充 装 站,又 称 灌 装 站。3.6充 装 净 含 量 f i l l i n g n e t q u a n t i t y充 装 站 当 次 充 装 注 入 钢 瓶 中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重 量(不 含 充 装 前 钢 瓶 内 残 留 物 的 重 量)。3.7充 装 量 f i l l i n g w e i g h t气 瓶 内 包 括 余 气 的 瓶 中 全 部 介 质 的 重 量。注:区别于充装净含量,充装量为气瓶充装后的实重与登记瓶重之差值。3.8残 液 量 r e s i d u e l i q u i d w e i g h t充 装 前 钢 瓶 内 所 有 残 留 物 的 重 量。3.9登 记 瓶 重 r e g i s t e r c y l i n d e r w e i g h t制 造 出 厂 的 新 钢 瓶 或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检 测 瓶 的 瓶 重(含 角 阀 等 固 定 安 装 的 部 件,不 含 防 撞 胶 圈 等非 固 定 安 装 的 部 件)。3.1 0充 装 前 瓶 重 c y l i n d e r w e i g h t b e f o r e f i l l i n g钢 瓶 在 充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前 的 重 量。3.1 1瓶 装 液 化 气 供 应 智 能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b o t t l e d l i q u e f i e d g a s s u p p l y i n t e l l i g e n t s u p e r v i s i o ni n f o r m a t i o n p l a t f o r m运 用 现 代 信 息 化 技 术 手 段,通 过 对 管 辖 区 内 瓶 装 液 化 气 供 应 的 钢 瓶 检 测、充 装、计 量、运 输、销 售、配 送、使 用 全 过 程 要 素 和 管 理 行 为 的 量 化 与 集 成,实 现 信 息 共 享 和 监 管 智 能 化 的 应 用 平 台,简 称 监 管 平 台。4 计 量 管 理 要 求4.1 基 本 要 求4.1.1 应 依 法 取 得 所 必 要 的 执 照 或 充 装 许 可 证 并 持 续 保 持 满 足 相 应 的 经 营 条 件。4.1.2 应 遵 守 计 量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遵 循 公 正、公 平、公 开 的 原 则,保 证 计 量 器 具 和 商 品 量 的 准确,正 确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自 觉 接 受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计 量 监 督。4.1.3 应 制 定 诚 信 计 量 的 方 针、目 标 和 管 理 制 度,有 效 组 织 实 施 并 持 续 改 进,逐 步 形 成 诚 信 计 量 管理 体 系(见 附 录 A)。4.2 管 理 责 任 部 门 及 人 员4.2.1 应 明 确 计 量 管 理 责 任 部 门 和 计 量 管 理 负 责 人。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34.2.2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专(兼)职 计 量 管 理 人 员 并 明 确 各 类 人 员 的 相 关 职 责。4.2.3 计 量 管 理 人 员 应 是 签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相 对 固 定 的 人 员,其 应 接 受 计 量 知 识 培 训,充 装 站 应 保 存人 员 培 训 考 核 等 相 关 记 录。4.3 管 理 制 度计 量 管 理 制 度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计 量 管 理 职 责:明 确 计 量 责 任 部 门、计 量 管 理 相 关 人 员 的 职 责;b)计 量 器 具 管 理 制 度:明 确 计 量 器 具的 配 备、使 用、检 定/校 准 和 维 护 管 理 要 求;c)公 平 秤 和 复 检 秤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公 平 秤、复 检 秤 设 置 及 管 理 要 求;d)计 量 单 位 使 用 制 度:明 确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使 用 要 求;e)充 装 净 含 量 检 验 制 度:明 确 检 验 程 序、要 求 及 方 法;f)抽 残 液 管 理 制 度:明 确 抽 残 液 的 程 序、要 求 及 方 法;g)诚 信 计 量 信 用 分 类 管 理 制 度:明 确 计 量 信 用 信 息 的 收 集、分 析 和 分 类 管 理 等 要 求;h)诚 信 计 量 承 诺 制 度:明 确 诚 信计 量 责 任 协 议、诚 信 计 量 自 我 承 诺 的 内 容 及 其 管 理 要 求;i)计 量 投 诉 处 理 制 度:明 确 计 量 投 诉处 理 程 序、计 量 短 缺 赔 付 和 违 规 惩 戒 等 管 理 要 求;j)诚 信 计 量 宣 传 与 培 训 制 度:明 确 诚 信 计 量 宣 传、培 训 的 方 式、内 容 及 考 核 管 理 要 求。5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及 管 理5.1 充 装 秤 配 备5.1.1 应 按 照 计 量 法 规 及 有 关 政 策 的 要 求,根 据 本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的 实 际 需 要,合 理 配 备 符 合 使 用 要求 的 充 装 秤。5.1.2 充 装 秤 最 大 秤 量 应 不 小 于 相 应 规 格 的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总 重 的 1 2 0%。5.1.3 充 装 秤 应 符 合 监 管 平 台 的 监 管 要 求。a)具 备 冗 余 本 安 电 源 和 数 据 通 信 接 口,符 合 监 管 平 台 对 接 技 术 要 求,实 现 监 管 平 台 对 设 备 的远 程 控 制。b)具 备 充 装 数 据 实 时 交 互 和 上 传 监 管 平 台 功 能,数 据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登 记 瓶 重、充 装 时 间、充 装 前 瓶 重、充 装 后 瓶 重、充 装 净 含 量、充 装 工 信 息、计 量 器 具 信 息。c)计 量 分 辨 率 应 满 足 监 管 平 台 精 准 充 装 的 要 求。d)具 备 自 校 数 据 同 步 上 传 到 监 管 平 台 功 能。5.2 计 量 器 具 管 理5.2.1 计 量 检 定/校 准5.2.1.1 对 在 用 计 量 器 具 应 依 法 进 行 检 定 或 校 准,确 保 受 检 率 1 0 0%。5.2.1.2 对 新 增、更 换 或 维 修 后 的 计 量 器 具,应 依 法 检 定 或 校 准。5.2.2 台 帐 与 证 书 管 理5.2.2.1 应 建 立 计 量 器 具 台 帐。计 量 器 具 台 帐 至 少 应 包 括:计 量 器 具 名 称、型 号 规 格、唯 一 性 标 识(如 出 厂 编 号)、使 用 地 点、检 定/校 准 日 期、检 定 结 论、检 定 封 印 编 号 等,其 格 式 见 附 录 B.1。5.2.2.2 应 加 强 计 量 器 具 检 定/校 准 证 书 的 管 理,确 保 检 定/校 准 证 书 与 在 用 计 量 器 具 相 对 应,并 在有 效 期 内。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45.2.3 标 识 管 理应 有 完 善 的 措 施,确 保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校 准 标 志 完 好;防 止 非 授 权 人 员 调 整 计 量 器 具 内 设 参 数(参 考 值、修 正 系 数 等)。5.2.4 自 校每 天 使 用 前 应 对 在 用 的 充 装 秤 进 行 自 校,每 天 自 校 次 数 不 少 于 1 次 并 做 好 自 校 记 录。发 现 充 装秤 异 常,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对 性 能 不 稳 定、示 值 不 准 确、故 障 率 高 的 充 装 秤 应 及 时 更 换。自 校 记 录格 式 见 附 录 B.2。5.2.5 计 量 器 具 使 用使 用 计 量 器 具 应 做 到:a)在 规 定 的 环 境 条 件 下,按 操 作 规 程(或 说 明 书)正 确 使 用 计 量 器 具;b)不 得 使 用 不 合 格 计 量 器 具,不 得 破 坏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不 得 破 坏 铅(签)封;c)做 好 计 量 器 具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发 现 计 量 器 具 故 障 应 立 刻 停 止 使 用,按 相 应 规 定 更 换 计 量器 具。5.3 设 备 通 信应 有 与 监 管 平 台 系 统 对 接 的 接 口,并 保 障 信 息 传 输 通 畅。6 商 品 及 商 品 量 管 理6.1 一 般 要 求6.1.1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属 于 定 量 包 装 商 品,充 装 站 充 装、销 售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应 遵 守 定 量 包 装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6.1.2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 的 型 式(包 括 型 号 的 表 示 方 法、型 号 和 参 数、结 构 等)应 符 合 G B 5 8 4 2 的 要求。6.1.3 液 化 石 油 气 充 装 的 基 本 原 则 应 符 合 G B 1 4 1 9 3 的 要 求,充 装 站 的 安 全 技 术 应 符 合 G B 2 7 5 5 0 的要 求。6.1.4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应 符 合 G B 1 1 1 7 4 的 要 求。6.2 充 装 净 含 量 标 识6.2.1 应 在 钢 瓶 的 显 著 位 置 有 充 装 净 含 量 标 识,充 装 净 含 量 标 识 信 息 至 少 应 包 括:充 装 单 位 名 称、充 装 介 质、充 装 净 含 量。6.2.2 实 际 充 装 净 含 量 应 与 标 识 的 充 装 净 含 量 一 致。充 装 净 含 量 标 识 由 充 装 净 含 量(中 文)、数 字和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三 个 部 分 组 成。充 装 净 含 量 标 识 的 字 符 高 度 应 不 小 于 6 m m。6.3 登 记 瓶 重 录 入6.3.1 新 钢 瓶 应 根 据 钢 瓶 出 厂 的 瓶 重 技 术 参 数,准 确 录 入 监 管 平 台。6.3.2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钢 瓶,根 据 检 验 报 告 测 定 的 瓶 重 技 术 参 数,重 新 准 确 录 入 监 管 平 台。6.4 充 装 净 含 量 与 残 液 量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56.4.1 充 装 净 含 量 与 残 液 量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6.4.2 表 1 各 型 号 钢 瓶 的 最 大 充 装 量 应 符 合 G B 5 8 4 2 的 要 求。6.4.3 充 装 净 含 量、残 液 量 的 检 验 方 法 及 评 定 准 则 参 考 附 录 C 进 行。表 1 充 装 净 含 量 和 残 液 量 要 求钢瓶型号a充装净含量(k g)单瓶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净含量允许短缺量(g)残液允许量(k g)Y S P-4.7 1.5 2 2.5 0.3 0Y S P-1 2 4.0 6 0 0.5 0Y S P-2 3.5 8.0 1 2 0 1.0 0Y S P-2 6.2 8.0 1 2 0 1.0 0Y S P-3 5.5 1 3.0 1 5 0 1.0 0Y S P-1 1 8b a钢瓶型号表示方式和参数应符合 G B 5 8 4 2 要求。b该型号钢瓶充装时按具体需要采用秤重计算充装净含量,本文件不对该型号钢瓶充装净含量数值作规定,但应按当次实际充装净含量标注充装净含量标识。6.5 充 装 操 作 管 理 要 求6.5.1 充 装 前 检 查 与 处 理6.5.1.1 除 按 G B 1 4 1 9 3 要 求 对 钢 瓶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外,还 应 对 残 液 量 进 行 检 查,凡 不 符 合 表 1 中 残液 允 许 量 要 求 的 钢 瓶 应 进 行 残 液 抽 离 处 理,经 处 理 后 残 液 允 许 量 达 到 要 求 的 钢 瓶 方 可 充 装,残 液 抽离 记 录 表 格 式 见 附 录 B.3。6.5.1.2 应 保 证 充 装 设 备 系 统 相 关 设 定 参 数 的 准 确 性,其 中 充 装 设 备 系 统 的 充 装 净 含 量 设 定 值 不 应少 于 钢 瓶 标 注 的 充 装 净 含 量。6.5.1.3 每 天 正 式 充 装 前,充 装 站 应 对 充 装 过 程 使 用 的 所 有 充 装 秤 进 行 校 准 检 查,确 保 其 数 据 准 确性,如 发 现 异 常 应 停 止 使 用;同 时,每 次 充 装 前 应 检 查 用 于 充 装 过 程 的 秤 所 显 示 的 数 值 是 否 归 零。6.5.1.4 充 装 设 备 系 统 每 天 正 式 投 入 运 行 前,充 装 站 应 对 充 装 设 备 系 统 进 行 充 装 前 的 系 统 性 检 查,如 发 现 充 装 设 备 系 统 出 现 数 据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或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时,应 及 时 处 理 后 方 可 投 入 继 续 充装。6.5.2 充 装 过 程 操 作 规 定钢 瓶 充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时,除 执 行 G B 1 4 1 9 3 的 规 定 之 外,还 应 遵 守 以 下 操 作 规 定:a)钢 瓶 在 正 式 充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前,监 管 平 台 若 提 示 充 装 前 瓶 重 超 过 表 1 规 定 的,应 停 止 充装,将 该 钢 瓶 进 行 残 液 处 理 并 符 合 表 1 残 液 允 许 量 要 求 后,方 可 继 续 充 装;b)充 装 操 作 人 员 在 充 装 过 程 或 检 查 人 员 在 自 检 过 程 发 现 实 际 充 装 净 含 量 少 于 标 识 规 定 的 充 装净 含 量 时,应 采 取 补 充 加 注 措 施,保 证 本 次 充 装 净 含 量 符 合 表 1 要 求,但 应 同 时 保 证 最 大充 装 量 不 应 大 于 G B 5 8 4 2 的 规 定;c)充 装 操 作 人 员 不 应 以 任 何 手 段 干 扰 充 装 过 程,造 成 实 际 充 装 净 含 量 少 于 监 管 平 台 记 录 的 充装 净 含 量;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6d)充 装 信 息(至 少 应 包 括:充 装 单 位 名 称、充 装 净 含 量、充 装 前 瓶 重、登 记 瓶 重、充 装 后 瓶重、充 装 时 间、充 装 工、检 查 人 员)应 在 充 装 后 同 步 发 送 至 监 管 平 台 系 统 进 行 管 理;e)不 应 从 管 道 擅 自 加 装 旁 通 管 道 上 的 充 装 口、非 设 计 充 装 接 口 或 监 管 平 台 不 能 监 管 控 制 的 其他 充 装 口 充 装 钢 瓶;f)当 充 装 过 程 发 现 因 充 装 系 统 所 导 致 的 异 常 情 况,应 及 时 处 理 后 方 可 继 续 充 装。6.5.3 充 装 后 检 查 与 处 理6.5.3.1 除 按 要 求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外,检 查 人 员 还 应 对 充 装 后 的 钢 瓶 进 行 计 量 要 求 检 查,检 查 内 容 应包 括:a)充 装 净 含 量 是 否 在 表 1 规 定 范 围 内;b)钢 瓶 的 充 装 净 含 量 标 识 是 否 准 确、清 晰,并 在 钢 瓶 瓶 身 显 著 位 置 明 示。6.5.3.2 充 装 后 经 检 查,对 符 合 要 求 的 钢 瓶 可 交 付 使 用;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钢 瓶 应 按 6.5.2 b)的 要求 进 行 妥 善 处 理。7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管 理7.1 充 装 站 在 其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正 确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7.2 使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应 正 确 显 示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并 以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进 行 商 品 量 结 算。8 诚 信 计 量 服 务 要 求8.1 诚 信 计 量 目 标充 装 站 应 制 定 可 量 化、可 考 核 的 诚 信 计 量 目 标,并 随 着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持 续 改 善 而 提 高。8.2 诚 信 计 量 承 诺充 装 站 应 向 社 会 公 开 诚 信 计 量 自 我 承 诺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诚 信 计 量 自 我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附 录 D。8.3 公 平 秤 的 设 立8.3.1 充 装 站 应 在 显 著、方 便 的 位 置 配 备 经 过 检 定 合 格 的 公 平 秤。8.3.2 公 平 秤 的 指 引 标 识 应 清 晰、明 显,应 在 公 平 秤 旁 公 布 有 关 计 量 投 诉 电 话。8.3.3 公 平 秤 由 公 平 秤 专(兼)职 管 理 员 负 责 管 理,在 消 费 者 需 要 时 提 供 计 量 复 秤 等 公 正 计 量 服 务。8.4 计 量 投 诉 纠 纷 处 理8.4.1 应 建 立 和 公 开 投 诉 举 报 渠 道,如 设 立 投 诉 意 见 箱、电 子 邮 箱 和 电 话,方 便 消 费 者 的 投 诉 和 举报。8.4.2 应 有 专 门 部 门、专 人 负 责 计 量 投 诉 的 受 理、协 调 和 处 理 工 作。8.4.3 应 及 时 公 正 处 理 计 量 投 诉 纠 纷。经 公 平 秤 复 核,短 秤 缺 量 的,按 购 气 金 额“退 一 赔 三”进 行赔 偿。8.4.4 应 积 极 配 合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计 量 投 诉,提 供 真 实 可 靠 的 信 息,保 证 计 量 纠 纷 调 解 工 作顺 利 进 行。8.4.5 应 做 好 计 量 投 诉 处 理 记 录(见 附 录 B.4)与 归 档 保 存 工 作。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79 诚 信 计 量 管 理9.1 诚 信 计 量 信 用 分 类 管 理应 按 照 诚 信 计 量 信 用 分 类 管 理 制 度,对 诚 信 计 量 信 用 信 息 进 行 收 集、分 析 和 分 类 管 理。9.2 诚 信 计 量 示 范9.2.1 应 积 极 参 与 行 业 诚 信 信 用 评 价 活 动。9.2.2 应 制 定 计 量 失 信 惩 戒 管 理 制 度。9.2.3 应 积 极 申 请 创 建 诚 信 计 量 示 范 单 位。9.3 顾 客 满 意 度 测 评9.3.1 应 加 强 与 消 费 者 的 沟 通 工 作,可 通 过 网 上 征 集、问 卷 调 查、现 场 见 面 等 多 种 方 式,主 动 征 求消 费 者 意 见,不 断 提 升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水 平,改 进 服 务 质 量。9.3.2 应 制 定 诚 信 计 量 行 为 满 意 度 测 评 方 法,确 定 测 评 指 标,积 极 开 展 诚 信 计 量 行 为 满 意 度 测 评,确 保 测 评 过 程 及 测 评 结 果 有 效。9.4 持 续 改 进应 建 立 持 续 改 进 机 制,通 过 征 求 消 费 者 意 见、诚 信 计 量 行 为 满 意 度 测 评、自 我 检 查 等 方 式,查找 出 需 要 改 进 的 问 题,制 定 和 实 施 改 进 的 措 施。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8附 录 A(资 料 性)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A.1 概 述本 附 录 不 要 求 充 装 站 按 照 本 文 件 的 结 构 更 改 其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结 构 或 文 件,仅 说 明 诚 信 计 量 管理 体 系 所 包 含 的 要 素,各 充 装 站 可 参 考 本 附 录 结 合 自 身 工 作 方 式 和 特 点 完 善 管 理 体 系 文 件,并 与 已建 立 的 其 他 管 理 体 系 相 结 合。A.2 管 理 者 职 责A.2.1 最 高 管 理 者 通 过 以 下 活 动,策 划、建 立、实 施 并 持 续 改 进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a)传 达 遵 守 法 律 法 规、满 足 客 户 需 求 的 重 要 性;b)制 定 诚 信 计 量 方 针;c)确 定 诚 信 计 量 目 标;d)配 备 足 够 的 资 源;e)主 持 管 理 评 审。当 策 划 和 实 施 管 理 体 系 的 变 更 时,确 保 管 理 体 系 的 完 整 性。A.2.2 明 确 涉 及 诚 信 计 量 的 有 关 部 门 岗 位 职 责 及 相 互 关 系。A.2.3 明 确 各 诚 信 计 量 活 动 实 施 过 程 及 要 求,管 理 内 部 诚 信 计 量 信 息、处 理 投 诉 记 录 以 及 建 立 执 行、保 障 和 监 督 协 调 机 制 等。A.3 体 系 文 件A.3.1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诚 信 计 量 方 针 和 目 标、公 开 承 诺、管 理 手 册、程 序 文 件、记录。A.3.2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应 传 达 至 有 关 人 员,并 得 到 切 实 贯 彻 执 行。A.3.3 体 系 文 件 的 内 容、种 类、详 略 程 度 取 决 于 充 装 站 的 规 模 大 小、服 务 和 流 程 的 复 杂 程 度 以 及 相互 关 系、人 员 能 力 等 因 素。A.4 文 件 控 制应 控 制 和 管 理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所 要 求 的 文 件(含 内 部 和 外 部),包 括 法 律 法 规、规 章、政 策 声明、标 准、规 程、规 范、规 则 和 方 法、制 造 商 的 说 明 书、指 导 书、管 理 手 册、程 序 文 件、计 划 等,文 件 可 承 载 在 各 种 载 体 上,例 如 硬 盘 拷 贝 或 电 子 媒 介。文 件 控 制 应 确 保:a)文 件 发 布 前 经 过 授 权 人 员 审 查 和 批 准;b)必 要 时 对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更 新,并 再 次 批 准;c)文 件 有 唯 一 的 识 别 信 息 和 描 述,包 括 标 题、日 期、编 号 等;d)有 效 识 别 文 件 更 改 和 当 前 修 订 状 态;e)在 使 用 地 点 使 用 的 文 件 是 受 控 的 有 效 版 本;f)作 废 文 件 应 具 有 适 当 标 识,防 止 误 用;g)保 持 文 件 清 晰、易 于 识 别;h)电 子 文 件 应 备 份。D B 4 4 0 1/T 1 1 1.7 2 0 2 19A.5 记 录 控 制A.5.1 应 制 定 记 录 管 理 程 序 文 件,包 括 记 录 的 识 别、收 集、检 索、存 取、维 护 和 销 毁 等 内 容,以 保留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运 行 的 证 据。A.5.2 应 制 定 过 程 检 查、维 修 维 护 等 必 要 的 记 录 格 式,每 份 记 录 应 包 含 足 够 的 信 息,以 便 于 识 别 影响 结 果 准 确 的 因 素,并 在 尽 可 能 接 近 原 使 用 条 件 下 能 够 复 现。记 录 中 应 有 操 作 人 员 的 签 字 或 标 识。A.5.3 数 据、计 算 和 结 果 应 在 产 生 时 予 以 记 录(或 计 算 机 自 动 生 成 记 录 并 保 存),并 分 类 标 识。A.5.4 记 录 应 清 晰 明 了,对 记 录 时 出 现 的 错 误,按 照 相 应 的 程 序 文 件 进 行 修 改。A.5.5 记 录 应 便 于 存 取,不 得 丢 失、损 毁。A.5.6 所 有 记 录 应 予 以 安 全 保 护,必 要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密 措 施。A.5.7 对 记 录 的 保 存 期 限 和 调 阅 应 做 出 规 定。A.6 信 息 交 流 和 控 制A.6.1 应 制 定 诚 信 计 量 信 息 交 流 和 控 制 的 程 序 文 件,规 范 诚 信 计 量 信 息 的 接 收、传 递 和 处 理,确 保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持 续 有 效 运 行。A.6.2 在 信 息 交 流 中 获 取 的 信 息 要 有 记 录。A.7 服 务 客 户A.7.1 应 制 定 与 诚 信 计 量 相 关 的 服 务 客 户 文 件,规 定 业 务 职 责 和 受 理 范 围 等。A.7.2 应 公 开 收 费 标 准 和 投 诉 电 话 等。A.7.3 应 制 定 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 程 序 文 件,规 定 调 查 方 法 和 信 息 的 分 析、使 用 方 法,改 进 诚 信 计 量 管理 体 系。A.7.4 应 制 定 客 户 投 诉 管 理 程 序 文 件,明 确 受 理 投 诉 机 构,收 集 投 诉 信 息,进 行 分 析 后 确 定 处 理 措施,并 保 存 投 诉 所 有 记 录。A.7.5 应 建 立 服 务 客 户 业 务 档 案,进 行 必 要 的 跟 踪 回 访。A.8 监 督 和 检 查A.8.1 应 制 定 日 常 监 督 和 检 查 工 作 程 序 文 件。A.8.2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方 式 及 时 间 间 隔 应 与 自 身 工 作 特 点 相 适 应。A.9 诚 信 风 险 管 理A.9.1 应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文 件,识 别 与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相 关 的 风 险,其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政 策 风险、产 品 风 险、经 营 风 险、舆 情 风 险。A.9.2 基 于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等 级,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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