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吉 林省工 程建设地 方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检测与监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and monitoring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DB22/T 5024 2019 主编部 门:吉林 省建 设标 准化管 理办 公室 批准部 门:吉林 省住 房和 城乡建 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施 行 日 期:2019 年 10 月 9 日 2019 长 春 第 526 号 现批准城市综 合管廊 检测与监测技术 标准 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22/T 5024-2019,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 年 10 月 9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下达2018 年全 省工程建设地方 标准 制定 计划(一)的通 知(吉 建标 2018 1 号)文件要求,由 吉林 建筑 大学 和中 电投工 程研 究检 测评 定中 心有限 公司 会同有关 单位,经调 查研 究,认 真总 结实 践经 验,参 考有关 国际 标准和国外 先进 标准,并 在广 泛征求 意见 的基 础上,制 定本标 准。本标准 的主 要内 容:1 总 则;2 术语;3 基本 规定;4 建设 期检测与 监测;5 运营 期检 测与监 测;6 检 测与 监测 报告。本标准 由吉 林省 建设 标准 化管理 办公 室负 责管 理,由 吉林建 筑大 学 和 中 电 投 工 程 研 究 检 测 评 定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标 准 具 体 内 容的解释。本标准 在执 行过 程中,请 各单位 注意 总结 经验,积 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 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 办公室(地址:长春市 民康 路 519 号,邮 编 130041,Email:),以供今后 修订 时参 考。本标准 主编 单位:吉 林建 筑大学 中电投 工程 研究 检测 评定 中心有 限公 司 本标准 参编 单位:中 水东 北勘测 设计 研究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邦山 水规划 设计 有限 公司 中 建二 局第二 建筑 工程 有限 公司 长 春市 城乡规 划设 计研 究院 吉 林省 北亚智 谷科 技有 限公 司 长 春燃 气热力 设计 研究 院有 限责 任公司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员:李 明 金春 峰 马 栋和 王德 东 王山峰 马智 法 王 昊 李世 禹 赵 帅 段文 峰 范金 奇 刘 芳 谭 军 方顺 女 刘慧 明 鲍硕 超 李大伟 李艳 萍 赵 禺 袁伟 衡 焦艳丽 庞 璐 段艳 芳 付永 光 宋东哲 上 官云 龙 本标准 主要 审查 人员:周 毅 陶乐 然 左 群英 郑一 峰 纪 会 马根 华 胡 杰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 本规 定.3 3.1 检测 与监 测范 围和 分 类.3 3.2 检测 工作 的基 本程 序 及要求.4 3.3 检测 方法 和抽 样方 案.6 4 建 设期 检测 与监 测.7 4.1 一般 规定.7 4.2 材料.7 4.3 构件.9 4.4 设备.9 4.5 结构 实体.11 4.6 地基 及压 实填 土.11 4.7 基坑 监测.13 5 运 营期 检测 与监 测.15 5.1 一般 规定.15 5.2 消防 系统.16 5.3 通风 系统.17 5.4 供电 系统.17 5.5 照明 系统.18 5.6 监控 与报 警系 统.19 5.7 排水 系统.29 5.8 管廊 结构.30 5.9 结构 周边 土体.31 6 检 测与 监测 报告.33 6.1 一般 规定.33 6.2 检测 报告.33 6.3 监测 报告.34 附录 A 检测 与监 测报 告 格式.35 本标准 用词 说明.37 引用标 准名 录.38 附:条 文说 明.41 1 1 总 则 1.0.1 为适 应城 市综 合管 廊工程 建设 的需 要,统一 城 市综合 管廊 检测与监 测技 术要 求,提 高城 市综合 管廊 工程 建设 质量 和运营 维护 管理水平,制 定本 标准。1.0.2 本标 准适 用于 新建、扩建、改 建城 市综 合管 廊 建设期 和运 营期的检 测与 监测 工作。1.0.3 综合 管廊 的检 测与 监测,除应 符合 本标 准外,尚应符 合国 家现行有 关标 准的 规定。2 2 术 语 2.0.1 综合 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 于 城 市 地 下 用 于 容 纳 两 类 及 以 上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的 构 筑 物 及附属设 施。2.0.2 检测 inspection 为 评 定 管 廊 结 构 工 程 和 附 属 设 施 系 统 质 量 或 鉴 定 既 有 管 廊 结构及设 备性 能等 所实 施的 检测工 作。2.0.3 监测 monitoring 利用由 传感 器、采 集仪 及分 析软件 组成 的监 测系 统对 管廊结 构状态和 管廊 基坑、周边 环 境、管廊 内环 境进 行频 繁、连 续量 测的 工作。2.0.4 定期 检测 periodical inspection 管廊运 营期,对出 现轻 微受 损的管 廊主 体结 构及 附属 设施系 统每隔固 定期 限进 行的 检测。2.0.5 专项 检测 special inspection 管廊运 营期,对 出现 严重 损伤、突发 损伤 的管 廊主 体结构 进行的结构 应急 检测,以及 附属 设施系 统发 生严 重故 障时 对各系 统进 行的专业 检测。3 3 基本规定 3.1 检 测与 监测 范围 和分 类 3.1.1 新建、扩建、改 建城 市综合 管廊 建设 期及 运营 期均需 对工 程质量、工程 损伤 及安 全性 进行检 测,必要 时需 进行 监测。3.1.2 按工 程使 用周 期划 分,可 分为 建设 期和 运行 期,按 工程 类型划分,可分 为现 浇钢 筋混 凝土管 廊和 预制 拼装 钢筋 混凝土 管廊。3.1.3 当遇 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按有 关工 程施 工及 验 收标准 的规 定,实施检 测与 监测:1 施 工材 料进 场验 收资 料 缺失;2 对 施工 质量 的抽 样检 测 结果达 不到 设计 要求;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 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 分析结构的可靠 性、附属 设备 的功 能性;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 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 对结构可靠性、附属 设备 的功 能性 的影响。3.1.4 当遇 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应对 既有 综合 管廊 结 构现状 缺陷 和损伤、结构 构件 承载 力、结 构变形 等涉 及结 构性 能的 项目进 行检 测与监测:1 达 到设 计使 用年 限要 继 续使用;2 受 到灾 害、环境 侵蚀 等 影响管 廊结 构的 安全 性;3 对 既有 管廊 结构 的工 程 质量有 怀疑 或争 议。3.1.5 当遇 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应对 既有 综合 管廊 的 附属设 施工 程进行检 测:1 附 属设 施达 到相 关国 家 标准规 定的 检测 周期;2 附 属设 施系 统功 能及 联 动功能 出现 明显 故障。3.1.6 管 廊 结 构 的 检 测 应 为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质 量 的 安 全 性 鉴 定 提 供4 真实、可靠、有 效的 检测 数据和 检测 结论。3.2 检 测工 作的 基本 程序 及要求 3.2.1 综合 管廊 检测 工作 程序,宜按 图 3.2.1 的框 图 进行。图 3.2.1 综合管廊 检测工作程 序框图 接受委 托 初步调 查 制定检 测方 案 检测单 位内 部审 定 委托方 确认 现场检 测 确定检 测方 案、签订 检测 合同 检查方 案调 整 补充检 测 计算分 析和 结果 评价 检测报 告 检测报 告问 题答 复与 解释 确认仪 器、设备 状况 5 3.2.2 综合 管廊 现场 检测 工作可 接受 单方 委托,存 在 质量争 议的 工程 质 量 检 测 宜 由 当 事 各 方 共 同 委 托 或 由 相 关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托。3.2.3 初 步 调 查 应 以 明 确 委 托 方 的 检 测 要 求 和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检测方案 为目 的。初步 调查 可采取 踏勘 现场、搜 集和 分析资 料及 询问有关人 员的 方法。3.2.4 综合 管廊 现场 检测 应制定 完备 的检 测方 案,检 测方案 宜征 询委托方 意见,并 应经 过内 部的审 定。3.2.5 综合 管廊 现场 检测 方案宜 包括 下列 主要 内容:1 工程或结构概况,包括 管廊结构类型、设计、施 工单位,建造年 代或 检测 时工 程的 进度情 况等;2 检 测目 的或 委托 方的 检 测要求;3 检测 依 据,包括 检测 所 依据的 标准 及有 关的 技术 资料等;4 检 测项 目、选用 方法 以 及检测 数量;5 检 测人 员和 仪器 设备 情 况;6 检 测工 作进 度计 划;7 所 需要 的配 合工 作;8 检 测中 的安 全与 环保 措 施。3.2.6 现场 检测 获取 的数 据或信 息应 符合 下列 规定:1 人 工记 录时,用 专用 纸 质记录 表格,数 据准 确、字 迹清晰,信息完 整,不得 追记、涂 改,如 有笔 误,应进 行杠 改;2 仪器自动记录时,将自 动记录的数据转换成专用 记录格式打印输 出并 经现 场检 测人 员校对 确认;3 图 像信 息,标明 获取 信 息的位 置和 时间。3.2.7 现场 取得 的试 样应 予以标 识并 妥善 保存。3.2.8 当发 现检 测数 据数 量不足 或检 测数 据 出 现异 常情况 时,应进行复测 或补 充检 测,复测 或补充 检测 应符 合相 关标 准的规 定。6 3.3 检 测方 法和 抽样 方案 3.3.1 检测 方法 和抽 样规 则 应按 照相 关 标 准的 规定 确定。3.3.2 选用 非标 准方 法进 行检测,应 在检 测方 案中 予以说 明,并向委托方 提供 检测 细则。3.3.3 重大 工程 的检 测和 重大灾 害的 评估 选用 非标 准方法 时,需出具详细 检测 方案 并经 专家 评审通 过。3.3.4 建 设 期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管 廊 结 构 实 体 及 运 营 期 管 廊 结 构 外观质量 应全 部检 查,其它 结构检 测项 目宜 沿管 廊长 度方向 每 50 米抽取一 个测 点。3.3.5 预 制 管 廊 结 构 检 测 以 及 管 廊 附 属 设 施 工 程 检 测 批 抽 样 样 本应随机 抽取,满足 分布 均 匀,具有 代表 性的 要求,抽样数 量应 符合有关专 业验 收规 范的 规定,尚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建筑工 程施 工质量验 收统 一标 准GB 50300 的 有关 规定。3.3.6 管廊 附属 设施 设备 定期检 测时 应对 所有 设备 均进行 检查,专项检测 时仅 对出 现故 障的 设备进 行检 查。7 4 建设期检 测与监 测 4.1 一 般规 定 4.1.1 主体 结构 施工 过程 中出现 质量 问题 时,应进 行 结构检 测和 监测。4.1.2 附属 设施 工程 的设 备及配 件应 具有 产品 合格 证。4.1.3 综合 管廊 附属 设施 工程的 检测 除应 符合 本标 准规定 外,尚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 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和 城镇 综合 管 廊监控 与报 警系 统工 程技 术标准 GB/T 51274 的有 关规 定。4.1.4 综合 管廊 兼作 人民 防空的 工程 应符 合现 行行 业标准 人民 防空工程 质量 验收 与评 价标 准RFJ01 的 有关规 定。4.2 材料 4.2.1 管廊 施工 原材 料主 要包括:水 泥、砂、石、混 凝土、混凝 土外加剂、钢材、钢筋接头(连接)(包括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螺栓连 接、防水 材料、混 凝土砌 块、水泥 砂 浆 和 纤维 增 强塑 料筋。4.2.2 水 泥 的 检 测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水 泥 取 样 方 法 GB/T 12573、水泥 胶砂 强度 检 验方法(ISO 法)GB/T 17671、水泥标准 稠度 用水 量、凝结 时间、安定 性检 验方 法 GB/T 1346 和 水泥细度 检验 方法(筛 析法)GB/T 1345 的有 关规 定。4.2.3 砂的 检测 应符 合现 行行业 标准 普 通混 凝土 用砂、石质 量及检验方 法标 准JGJ 52 的 有关规 定。4.2.4 石的 检测 应符 合现 行行业 标准 普 通混 凝土 用砂、石质 量及检验方 法标 准JGJ 52 的 有关规 定。8 4.2.5 混凝 土的 检测 应符 合现行 国家 标准 普 通混 凝 土拌合 物性 能试验方 法标 准 GB/T 50080、普通 混凝 土力 学性 能试 验方法 标准 GB/T 50081 和 普通 混凝 土长期 性能 和耐 久性 能试 验方法 标准 GB/T 50082 的 有关 规定。4.2.6 混凝土外加剂的检 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和 混 凝土 外加 剂应用 技术 规范 GB 50119 的规 定。4.2.7 钢筋 的检 测应 符合 现行国 家标 准 钢筋 混凝 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 轧光 圆钢 筋GB/T 1499.1、钢 筋混 凝土 用 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 肋钢 筋 GB/T 1499.2 和 钢 筋混凝 土用 余热 处 理钢筋 GB 13014 的有 关规 定。4.2.8 预应 力筋 的检 测应 符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预应 力 混凝土 用钢 绞线 GB/T 5224 和 预 应力 混凝土 用螺 纹钢 筋 GB/T 20065 的有 关规定。预埋 钢板 的检测 应符 合现行 国家 标准 碳素 结构 钢 GB/T 700和低 合金 高强 度结 构钢 GB/T 1591 的 有关 规定。4.2.9 钢筋 焊接 接头 的检 测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混 凝土结 构工 程施工质 量验 收规 范GB 50204 的 有关 规定。4.2.10 钢筋机械连接接 头 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GB50204 的有 关规 定。4.2.11 螺栓的检测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 GB 50205 的 有关 规定。4.2.12 防水 材料 的检 测应 符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高分 子 防水材 料 第1 部 分:片材 GB 18173.1、高分 子防 水材 料 第 2 部 分:止水带GB 18173.2、高分 子防水 材料 第 3 部 分:遇 水膨胀 橡胶 GB/T 18173.3、高分 子 防水材 料 第 4 部 分:盾构 法隧道 管片 用橡胶密 封垫 GB 18173.4、弹性 体改 性沥 青防 水卷 材 GB 18242、塑性 体改 性沥 青防 水卷 材GB 18243 和 水 泥基 渗透结 晶型 防水材料 GB 18445 的 有关 规定。4.2.13 混凝土砌块的检测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 法GB/T 4111 的有 关规定。9 4.2.14 水泥砂浆的检测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 法标 准JGJ/T 70 的有关 规定。4.2.15 纤维增强塑料筋的 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结构工程用纤维增 强复 合材 料筋 GB/T 26743 的 有关 规定。4.3 构件 4.3.1 预制 混凝 土构 件、箱涵的 检测 应符 合国 家现 行标准 混 凝土结构工 程施 工质 量验 收规 范 GB 50204 和 预 制混 凝土箱 涵 JC/T 2456 的有 关规 定。4.3.2 管片 的检 测应 符合 现行行 业标 准 盾构 隧道 管 片质量 检测 技术标准 CJJ/T 164 的有 关 规定。4.4 设备 4.4.1 综合 管廊 附属 设施 系统 应 包括 消防 系统、通 风系统、供 电系统、照 明系 统、监控 与报 警系统、排 水系 统。4.4.2 综合 管廊 消防 系统 的检测 应符 合现 行行 业标 准 建 筑消 防设施检测 技术 规程 GA 503 的有关 规定。4.4.3 综合 管廊 防火 门的 检测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防火 卷帘、防火门、防火 窗施 工及 验收 规范GB 50877 的有 关规 定。4.4.4 综合 管廊 灭火 器材 的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建 筑灭 火器配置验 收及 检查 规范 GB 50444 的有 关规 定。4.4.5 综合 管廊 灭火 系统 的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水 喷雾 灭火系统技 术规 范 GB 50219、细 水雾 灭火 系统 技术 规 范 GB 50898和气 体灭 火系 统施 工及 验收规 范GB 50263 的有 关规定。4.4.6 综合 管廊 通风 系统 的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通 风与 空调工程施 工质 量验 收规 范GB 50243 和 风机、压缩 机、泵安 装工程施工 及验 收规 范GB 50275 的 有关 规定。10 4.4.7 综合 管廊 机械 排烟 设施的 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准 建 筑防烟排烟 系统 技术 规范 GB 51251 的有 关规 定。4.4.8 综合 管廊 供电 系统 的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建 筑电 气工程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GB 50303 的有 关规 定。4.4.9 天然 气管 道舱 内电 气设备、线 缆、接地 系统 的 检测应 符合 现行国家 标准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爆 炸和 火灾 危险 环境 电气装 置施 工及验收 规范 GB 50257 和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施工 及验收 规范 GB 50166 的 有关 规定。4.4.10 综合管廊照明系统 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电气照明装 置施 工与 验收 规范 GB 50617 的有 关规 定。4.4.11 综合管廊监控与 报警系统设备与 传输线缆的检测应符合 现行国家 标准 自 动化 仪表 工程施 工及 质量 验收 规范 GB 50093 和建筑 电气 工程 施工 质量 验收规 范GB 50303 的有 关规定。4.4.12 综合管廊环境与设 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智能 建筑 工程 质量 验收 规范GB 50339 和 建筑 设备监 控系 统工程技 术规 范JGJ/T 334 的有关 规定。4.4.13 综合管廊安全防范 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安全防范工 程技 术规 范GB 50348 的 有关 规定。4.4.14 综合管廊通信系统 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用户电话交换系 统工 程验 收规 范GB/T 50623 和 无线 通信 室内覆 盖系 统工程验 收规 范YD/T 5160 的有 关规 定。4.4.15 综合管廊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的检测 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 准火 灾自动报 警系统施 工及验 收规范GB 50166 的有 关规 定。4.4.16 综合管廊排水系统 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给排水及采 暖工 程质 量验 收规 范GB 50242 和 风 机、压缩机、泵 安装工程 施工 及验 收规 范GB 50275 的 有关 规定。4.4.17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 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综 合管 廊工 程技 术规范 GB 50838 和 城 镇综合 管廊 监11 控与报 警系 统工 程技 术标 准GB/T 51274 的 有关 规 定。4.5 结构 实体 4.5.1 现浇 钢筋 混凝 土结 构的外 观质 量缺 陷、钢筋 安 装、尺 寸偏 差、材料强 度的 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家 标准 混凝 土结 构工程 施工 质量 验收规范 GB 50204 的 有关 规定。4.5.2 预制 拼装 钢筋 混凝 土结构 的检 测应 符合 现行 国家标 准 混凝土结构 工程 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GB 50204 和现 行地 方标准 装 配式混凝 土综 合管 廊工 程技 术规程 DB22/JT 158 的 有 关规定。螺栓连接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 有关 规定。4.5.3 管廊 防水 施工 质量 的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地 下防 水工程质量 验收 规范 GB 50208 的有 关规 定。4.5.4 地下 工程 的衬 砌厚 度及密 实度、周 围土 体密 实 度检测 应符 合现行行 业标 准 铁路 隧道 衬砌质 量无 损检 测规 程TB 10223 的有关规定。4.5.5 位于 冻土 层中 的管 廊主体 和附 属结 构,其耐 久 性参数 应符 合现行国 家标 准 混凝 土结 构设计 规范 GB 50010 的 有关规 定。4.5.6 管 廊 主 体 和 附 属 结 构 如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于 冬 季 保 护 措 施 不利,导致 结构 受损,出 现 肉眼可 见裂 缝,应 对主 体 和附属 结构 进行专项检 测。4.6 地 基及 压实 填土 4.6.1 管 廊 工 程 地 基 及 压 实 填 土 质 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现 行 国 家标准 建筑 地基 基础 工程 施工质 量验 收标 准GB 50202 的相 关规定。4.6.2 管 廊 工 程 地 基 检 测 应 包 括 施 工 前 为 设 计 提 供 依 据 的 试 验 检12 测、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 以及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 据的工程检测。需 要 验 证 承 载 力 及 变 形 参 数 的 地 基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或 采 用 载 荷 试 验进行检 测,具体 检测 要求 应符合 现行 行业 标准 建 筑地基 检测 技术规范JGJ 340 的有 关规 定。4.6.3 基坑 填土 应在 综合 管廊结 构及 防水 工程 验收 合格后 进行。回填材料 压实 质量 应符 合设 计要求 及现 行国 家标 准 城 市综合 管廊 工程技术 规范 GB 50838 有 关规定。4.6.4 在填 土压 实的 过程 中,应 分层 取样 检验 土的 干 密度和 含水 量。采用环 刀法 检验 填土 的施 工 质量 时,取样 点应 位于 每层厚 度 的 2/3深度处。检验 点数 量,沿管 廊设计 轴线 方向 每 10m 20m 不应少于一个检 验点。采 用贯 入仪 或动力 触探 检验 施工 质量 时,分 层检 验点的间距 应小 于 4m。4.6.5 压实 系数 可采 用环 刀法、灌砂 法、灌水 法或 其 他方法 进行 检验。检 测方 法的 选取 及检 测流程 等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土工 试验方法标 准GB/T 50123 的 有关规 定。4.6.6 压实 填土 的最 大干 密度和 最优 含水 量,应采 用 击实试 验确 定,击 实 试 验 的操 作 应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 准 土 工试 验 方法 标 准 GB/T 50123 的有 关规 定。对于 碎石、卵石,或 岩石 碎屑 等填料,其 最大干密度 可 取 2100kg/m 2200kg/m。对于粘 性土 或粉 土填料,当 无试验资 料时,可 按下 式计 算最大 干密 度:dmax=wGs1+0.01dswop(4.6.6)式中:dmax 压 实填 土的 最大 干密 度(kg/m);经 验系 数,粉质 黏土 取 0.96,粉 土 取 0.97;w 水的 密度(kg/m);Gs 土 粒的 比重;wop 最优 含水 率(%),对于 粉质 黏土 取wp2%,wp为塑限,粉 土取 14%18%。13 4.6.7 压实 回填 土地 基承 载力特 征值,应 根据 现场 原位测 试(静载荷试验、动 力触 探、静力 触探等)结 果确 定。4.6.8 地基 及压 实填 土检 测报告 中至 少应 包括 以下 内容:试验 检测项目、样 品名 称、规格 型号、样 品数 量、样品 状态、现 场抽样 人员、见证人 员、送 样时 间、试 验检测 时间、所测 桩号 或 检测部 位、所 用仪器、试验 检测 依据、判 定依据 等。4.7 基 坑监 测 4.7.1 管廊 工程 基坑 开挖 深度不 小于 5m 或小于 5m 但基坑 工程 地质条件 及周 边环 境条 件复 杂时,应根 据设 计要 求进 行监测。4.7.2 施工 过程 中降 低地 下水对 周边 环境 影响 较大 时,应 对地 下水位变化、周边 建筑 物的 沉 降和位 移、土 体变 形、地 下管线 变形 等进行监测。4.7.3 基 坑 工 程 的 现 场 监 测 应 采 用 仪 器 监 测 与 巡 视 检 查 相 结 合 的方法。4.7.4 基坑 开挖 监测 包括 支护结 构的 内力 和变 形,地 下水位 变化 及周围建(构)筑 物、综 合 管 廊 的 沉 降 和 位 移 等,监 测 内 容 可 按 表4.7.4 选择。表 4.7.4 基坑监测项目选取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甲级 乙级 丙级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 临近建(构)筑物沉降与管廊变形 地下水位 锚杆拉力 支撑轴力或变形 立柱变形 桩墙内力 地面沉降 14 续表 4.7.4 基坑底隆起 土侧向变形 孔隙水压力 土压力 注:1 为应检测项目,为 宜检测项目,为可不监测项目;2 对深度超 过 15m 的基坑宜设置坑底土 回弹监测点;3 管廊工程基坑周边环境进行 保护要求严格时,地下水位监测应包括对基坑内、外地下水位进行监测。4.7.5 管廊工程的基坑监 测项目应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 套,形 成有 效的、完整的 监测 系统。监测 项 目尚应 与管 廊工程基坑 设计 方案、施 工工 况相配 套。4.7.6 综合 管廊 工程 基坑 设计,支护 结构 安全 等级 的 确定应 符合 现行行业 标准 建 筑基 坑支 护技术 规程 JGJ 120 的有 关规定。对 同一基坑 的不 同部 位,可采 用不同 的安 全等 级。4.7.7 基坑 支护 设计 应根 据支护 结构 类型 和地 下水 控制方 法,按 现行国家 标准 建 筑基 坑工 程监测 技术 规范 GB 50497 的 有关 规定选择基 坑监 测项 目,并应 根据支 护结 构构 件、基坑 周边环 境的 重要性及地 质条 件的 复杂 性确 定监测 点部 位及 数量。选用 的监测 项目 及其 监 测 部 位 应 能 够 反 映 支 护 结 构 的 安 全 状 态 和 基 坑 周 边 环 境 受 影响的程 度。4.7.8 监测 点布 置、监测 方法选 取、监 测精 度要 求、监 测频 次及 数据 处理等应 按照现行 国家标 准建筑 基坑工程 监测技 术规范GB 50497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4.7.9 位于 季节 性冻 土深 度范围 内的 管廊 工程 相关 附属设 施,应论证其抗 冻胀 稳定 性,必 要时 应结合 当地 工程 经验 对冻 土地基 进行监测。4.7.10 冻土 地基 的主 要监 测项目 应包 括下 列内 容:1 地 温场 监测;2 冻 土层 的冻 胀与 融沉 变 形监测;3 冻 土层 的切 向及 法向 冻 胀力监 测。15 5 运营期检 测与监 测 5.1 一般 规定 5.1.1 运营 期维 护管 理部 门应对 管廊 主体 结构 组织 定期检 查,并根据外观 质量 缺陷 检查 结果 确定检 测方 案。5.1.2 综合 管廊 主体 结构 外观质 量缺 陷检 查宜 半年 进行 1 次,最长检查周 期不 应超 过 1 年。5.1.3 检查 中如 发现 结构 裂缝宽 度大 于 0.2mm,但未发生 渗漏,应进行定 期检 测,依据 检测 结果进 行处 理。5.1.4 检查 中如 发现 结构 裂缝宽 度大 于 0.2mm 且 发生渗漏,或 沿管廊环 向长 裂缝 出现 沉降 变形,应进 行专 项检 测,依 据检测 结果 进行处理。5.1.5 经过 局部 修复 的管 廊主体 结构 定期 检测 宜 3 年进 行 1 次,最长检测 周期 不应 超 过 5 年。经过加 固的 管廊 应适 当提 高定期 检测 频率,最 长检 测周 期不 应超 过 3 年。5.1.6 综合 管廊 消防 系统 的检测 周期 不宜 超 过 1 年。通风 系统、供电系统、照明 系统、监 控 与报警 系统、排水 系统 的 检测周 期不 宜超过 2 年。5.1.7 运 营 期 综 合 管 廊 附 属 设 施 系 统 的 检 测 依 据 应 为 工 程 设 计 文件和国 家现 行标 准。5.1.8 运 营 期 综 合 管 廊 附 属 设 施 系 统 的 检 测 应 包 括 设 备 及 部 件 的质量检 查、系统 功能 检测、联动 功能 检测。5.1.9 附属 设施 系统 的质 量检查 应包 括下 列内 容:1 设 备和 组件 的铭 牌、标 志等是 否完 好;2 设备和组件、管道、线 槽及支吊架的外观有无损 坏、安装是否牢 固,设备 和管 道有 无泄漏 现象;16 3 导线和电缆的线间、线 对地间绝缘电阻值 和系统 接地电阻值是否 符合 设计 要求;4 设备和组件的规格、型 号、容量、数量等是否符 合设计文件。5.1.10 测试仪器应在使用 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 期内,精度等级及最 小分 度值 应能 满足 工程性 能测 定的 要求。5.1.11 综合管廊附属设 施系统的检测除 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 应符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城 市 综合管 廊工 程技 术规 范 GB 50838、城镇综合 管廊 监控 与报 警系 统工程 技术 标准 GB/T 51274 和 城 市地下综 合管 廊运 行维 护及 安全技 术标 准GB 51354 的有关 规定。5.1.12 综合管廊兼作人民 防空工程时,在运营期应 依据国家现行标准 人民 防空 地下 室设 计规范 GB 50038 和 人 民防空 工程 质量验收 与评 价标 准RFJ01 对其 进行 检测。5.2 消 防系 统 5.2.1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 应包括灭火系统、灭火器 材、防火分隔、火灾自 动报 警系 统。5.2.2 综 合 管 廊 消 防 系 统 的 检 测 技 术 要 求 和 方 法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标准 建筑 消防 设施 检测 技术规 程GA 503 的 有关 规定。5.2.3 综合 管廊 防火 门的 检测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防火 卷帘、防火门、防火 窗施 工及 验收 规范GB 50877 的有 关规 定。5.2.4 综合 管廊 灭火 器材 的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建 筑灭 火器配置验 收及 检查 规范 GB 50444 的有 关规 定。5.2.5 综合 管廊 灭火 系统 的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水 喷雾 灭火系统技 术规 范 GB 50219、细 水雾 灭火 系统 技术 规 范 GB 50898和气 体灭 火系 统施 工及 验收规 范GB 50263 的有 关规定。5.2.6 消防 系统 与通 风系 统、监 控与 报警 系统 的联 动 性能检 测应 符合本标 准 第 5.6 节的 有关 规定。17 5.3 通 风系 统 5.3.1 综合管廊通风系统 应包括风机、风口、风管、风阀等设备。通风系 统的 质量 检查 除应 符 合表 5.3.1 的规 定外,尚 应符合 现行 国家标准 通 风与 空调 工程 施工质 量验 收规 范GB 50243 的有 关规定。表 5.3.1 通风系统质量检查要求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风机 手动和自动启停是否有效;运行声音是否良好;运 行 时 是 否 振 动 异 常;运 行 电 压 电 流 是 否 良 好;最大负荷状态下系统风压、风量是否符合要求 直观检查表具量测 风口设备 百 叶 开 闭 是 否 良 好;最 大 负 荷 状 态 下 系 统 风 速是否符合要求 直观检查表具量测 风管 通风是否通畅;接口密封部位有无漏风 直观检查 风阀 手动和自动启停是否有效 直观检查 5.3.2 综合 管廊 机械 排烟 设施的 检测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准 建 筑防烟排烟 系统 技术 规范 GB 51251 的有 关规 定。5.3.3 综合 管廊 通风 系统 在非设 计满 负荷 条件 下进 行功能 测试,系统非设 计满 负荷 条件 下的 检测要 求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通 风与 空调工程 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GB 50243 的有 关规 定。5.3.4 综 合 管 廊 通 风 系 统 与 监 控 与 报 警 系 统 的 联 动 性 能 检 测 应 符合本标 准 第 5.6 节的 有关 规定。5.4 供 电系 统 5.4.1 综合 管廊 供电 系统 应包括 变配 电站、电 力电 缆线路、防 雷与接地系 统。5.4.2 变配 电站 应包 括变 压器、高 低压 配电 柜、电 压互感 器柜、高压计量 柜、电容 器柜 等设 备。变配 电站 的质 量检 查除 应 符合 表 5.4.2的规定 外,尚应 符合 现行 国家标 准 建筑 电气 工程 施工质 量验 收规18 范GB 50303 的 有关 规定。表 5.4.2 变配电站质量检查要求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变压器 各仪表、指示值是否良好;有无异常气味及声音;各固定接头是否松动;绝缘和接地是否完好 直观检查动作检查 高低压配电柜 防护装置是否完好;配电屏、电器仪表、指示灯、按钮、开关的工作是否良好;各固定接头是否松动;绝缘和接地是否完好 直观检查动作检查 电压互感器柜、高压计量柜、电容器柜 各仪表、指示灯、按钮、开关是否良好;配件工作是否良好;各固定接头是否松动;绝缘和接地是否完好 直观检查动作检查 5.4.3 电力 电缆 线路 的质 量检查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建 筑电 气工程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GB 50303 的有 关规 定。5.4.4 防雷 与接 地系 统的 检测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标准 建筑物 防雷 装置检测 技术 规范 GB/T 21431 和 电力 设备 预防 性试 验规程 DL/T 596 的 有关 规定。5.4.5 综 合 管 廊 供 电 系 统 与 监 控 与 报 警 系 统 的 联 动 性 能 检 测 应 符合本标 准 第 5.6 节的 有关 规定。5.5 照 明系 统 5.5.1 综合管廊照明系统 应包括灯具、开关、控制 箱、后备电池、接地装置等设备。综合管 廊照明系统的质量检查除 应符合表 5.5.1的规定 外,尚应 符合 现行 国家标 准 建筑 电气 工程 施工质 量验 收规范GB 50303 的 有关 规定。19 表 5.5.1 照明系统质量检查要求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灯具、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 灯具与附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启动点亮是否快速;照度是否符合要求;保护线连接是否可靠;防水防潮措施是否良好;防外力冲击防护措施是否良好 直观检查动作检查 表具量测 开关 启闭是否灵活 直观检查 控制箱 信号灯、光字牌、开关等配件 是否完好;运行电压电流是否良好;接线有无短路、断路及漏电 直观检查表具量测 后备电池 电池有无余量 直观检查 5.5.2 综 合 管 廊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检 测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标准 建筑 消防 设施 检测 技术规 程GA 503 的 有关 规定。5.5.3 综 合 管 廊 照 明 系 统 与 监 控 与 报 警 系 统 的 联 动 性 能 检 测 应 符合本标 准 第 5.6 节的 有关 规定。5.6 监 控与 报警 系统 5.6.1 综合 管廊 监控 与报 警系统 可分 为环 境与 设备 监控系 统、安 全防范系 统、通信 系统、预 警与报 警系 统、统一 管理 平台等。5.6.2 综合 管廊 环境 与设 备监控 系统 应包 括传 感器、执行 器、控制箱(含区 域控 制柜)、远程 控制设 备、手 动报 警按 钮、线缆等 设备。环境与 设备 监控 系统 的质 量检查 除应 符合 表 5.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