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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9 0DB4110许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1 0/T 2 0 2 0 2 1城 市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服 务1 5 分 钟 养 老 服 务 圈2 0 2 1-1 1-3 0 发 布2 0 2 2-0 1-1 0 实 施许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1 1 0/T 2 0 2 0 2 1I目 录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总 体 要 求.1D B 4 1 1 0/T 2 0 2 0 2 1I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许 昌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许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许 昌 市 民 政 局、河 南 省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检 测 研 究 院 许昌 分 院、许 昌 市 机 构 编 制 电 子 政 务 中 心、许 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卫 哲、李 晓 锋、卢 林 昊、韩 利 杰、刘 瑞 蓉、李 冬 冬、李 中 平、薛 涵 麒。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1 1 0/T 2 0 2 0 2 1III引 言2 0 1 5 年 底,中 央 城 市 工 作 会 议 提 出 了“创 新、协 调、绿 色、开 放、共 享”五 大 城 市 发 展 理 念,要求 转 变 城 市 发 展 方 式,提 高 城 市 发 展 可 持 续 性 和 宜 居 性。为 深 入 贯 彻 新 发 展 理 念,加 快 构 建 新 发 展 格 局,建 立 健 全“更 舒 适、更 生 态、更 便 捷、更 活 力、更 就 近”的 公 共 服 务 体 系,助 力 许 昌 宜 居 之 城 建 设。许昌 市 围 绕 幼 有 所 育、学 有 所 教、劳 有 所 得、病 有 所 医、老 有 所 养、住 有 所 居、弱 有 所 扶、优 军 保 障、文体 服 务 等 9 大 领 域 建 立 和 完 善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体 系。以 创 建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化 综 合 试 点 为 抓 手,开展 了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化 工 作,制 定 了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系 列 标 准,不 断 提 升 全 市 社 会 治 理 能 力,促 进 社 会 治 理能 力 现 代 化。D B 4 1 1 0/T 2 0 2 0 2 14城 市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1 5 分 钟 养 老 服 务 圈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1 5 分 钟 养 老 服 务 圈 的 基 本 原 则、规 划 布 局、场 所 设 施 及 管 理 规 范。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由 许 昌 市 建 成 区 1 5 分 钟 养 老 服 务 圈 建 设 及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 B 3 8 6 0 0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1 5 分 钟 养 老 服 务 圈居 民 报 告 后 1 5 分 钟 即 可 享 受 到 的 上 门 服 务 或 步 行 1 5 分 钟 可 到 达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的 社 区 养 老 圈,城 市 社区 养 老 服 务 设 以 街 道 综 合 养 老 服 务 中 心、托 老 站、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为 主。4 基 本 原 则4.1 应 坚 持“创 新、协 调、绿 色、开 放、共 享”的 原 则。4.2 应 坚 持“舒 适、便 易、快 捷、贴 心、就 近”的 原 则。4.3 应 坚 持 以“以 人 为 本,服 务 至 上”的 原 则。4.4 应 坚 持“就 近 方 便、小 型 多 样、功 能 配 套”的 原 则。5 规 划 布 局5.1 应 结 合 许 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做 到 科 学 合 理,体 现 均 等 化 的 要 求。5.2 宜 满 足 时 间 维 度 和 空 间 尺 度 要 求,每 个 街 道(办)建 成 1 个 综 合 养 老 服 务 中 心,每 个 社 区 建 成 1 所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6 场 所 及 设 施 要 求6.1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场 所 规 模 和 设 施 数 量 应 满 足 其 服 务 事 项 性 质、类 别 的 要 求 以 及 所 服 务 社 区 群 众 的 需 要。D B 4 1 1 0/T 2 0 2 0 2 156.2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应 选 择 老 年 人 相 对 集 中、交 通 便 利 的 地 方,宜 设 置 在 建 筑 低 层 部 分(二 层 及 以 上 应 设置 电 梯)。6.3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G B 3 8 6 0 0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方 便 老 年 人 活 动,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临 近无 障 碍 卫 生 间(或 供 轮 椅 老 年 人 使 用 的 无 障 碍 厕 位),并 尽 量 靠 近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6.4 养 老 场 所 及 设 施 应 通 风、采 光 条 件 较 好、区 域 相 对 独 立、便 于 老 年 人 生 活。6.5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场 所 及 设 施 环 境 应 舒 适 可 靠,符 合 公 共 场 所 安 全 以 及 卫 生 防 疫 的 相 关 规 定。6.6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场 所 应 配 备 残 疾 人 和 老 年 人 专 用 服 务 设 施 或 辅 助 工 具。7 管 理7.1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应 统 一 名 称、设 置 标 识,统 一 制 作 标 牌,并 在 建 筑 醒 目 位 置 悬 挂。7.2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规 范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规 范 服 务 对 象 范 围、服 务 标 准 内 容、服 务 守 则、服 务 条 约 和 服 务 人 员 职 责。7.3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安 全 责 任 制 和 意 外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机 制。7.4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到(财 务 制 度、收 费 标 准、服 务 范 围)“三 公 开”,以 及 管 理 制 度、收 费 标 准、每 周 食 谱 等 内 容“上 墙”公 示。7.5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有 本 辖 区 老 年 人 花 名 册 或 基 本 情 况 数 据 库。7.6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被 服 务 老 年 人 档 案、服 务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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