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配置与现场服务规范DB4110/T 35-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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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8 0.0 1CCS A 9 04110许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1 0/T 3 5 2 0 2 1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场 所 配 置 与 现 场 服 务 规 范2 0 2 1-1 1-3 0 发 布 2 0 2 2-0 1-1 0 实 施许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1 0/T 3 5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场 所 配 置.14.1 服 务 大 厅.14.2 功 能 区 配 置.24.3 信 息 化 配 置.25 现 场 管 理.35.1 开 标 区 管 理 与 服 务.35.2 评 标 区 域 管 理 与 服 务.3D B 4 1 1 0/T 3 5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许 昌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许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许 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许 昌 市 公 共 资 源 交易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卫 哲、李 中 平、谈 一 兵、李 晓 锋、韩 利 杰、谢 春 洋、刘 亚 豪。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1 1 0/T 3 5 2 0 2 11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场 所 配 置 与 现 场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的 场 所 配 置、现 场 管 理 与 服 务 等 相 关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许 昌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场 所 配 置 与 现 场 管 理 与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0 0 0 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D A/T 2 2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1 4 部 委 第 3 9 号 令)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共 资 源政 府 或 所 属 单 位 以 及 政 府 授 权 的 公 共 管 理 部 门 拥 有、控 制 或 掌 握 的 经 营 性、垄 断 性 或 特 需 经 营 性 的资 源。3.2公 共 资 源 交 易政 府 或 所 属 单 位 以 及 政 府 授 权 的 公 共 管 理 部 门 对 公 共 资 源 的 所 有 权、使 用 权、经 营 权 等 通 过 招 标、拍 卖、挂 牌 等 法 定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受 让 人 的 活 动。3.3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场 所公 共 资 源 统 一 进 场 进 行 招 投 标、拍 卖、出 让 等 交 易 活 动 的 规 定 场 所,为 非 营 利 性 质 的 公 益 服 务 机 构。4 场 所 配 置4.1 服 务 大 厅4.1.1 服 务 场 所 环 境 整 洁、布 局 合 理,各 种 服 务 引 导 标 识 清 晰 可 见,标 识 标 志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1 0 0 0 1.1、G B/T 1 0 0 0 1.9、G B 1 5 6 3 0 的 要 求。4.1.2 工 作 人 员 应 佩 戴 工 作 牌、衣 着 干 净 整 洁,举 止 文 明 大 方。D B 4 1 1 0/T 3 5 2 0 2 124.2 功 能 区 配 置至 少 具 备 2 个 开 标 室(其 中 1 个 开 标 室 至 少 容 纳 8 0 人)、3 个 评 标 室,能 够 保 证 每 天 至 少 3 宗 交 易活 动 的 需 求。4.2.1 开 标 室开 标 室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音 像、投 影、电 脑 及 查 询 解 密 一 体 机 等 交 易 自 助 服 务 设 备,以 满 足 电 子 化 开 标需 要。4.2.2 评 标 室4.2.2.1 评 标 室 应 配 备 音 像、投 影、打 印 机 等 辅 助 评 标 设 备,并 至 少 配 备 7 台(含)以 上 评 标 专 用 电 脑,以 满 足 电 子 化 评 标 需 要。4.2.2.2 评 标 室 应 具 备 高 清 摄 像 头、拾 音 器、手 机 信 号 屏 蔽 器 等 设 备,实 现 影 像、声 音 实 时 监 控,评标 全 过 程 留 痕 备 查,评 标 室 通 过 变 声 对 讲 设 备 与 咨 询 室、监 督 室 相 连。4.2.2.3 至 少 1 间 评 标 室 具 备 远 程 异 地 评 标 所 需 设 备 及 环 境 要 求。4.2.2.4 评 标 区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配 备 门 禁 系 统、通 讯 屏 蔽 系 统、内 部 电 话 系 统、答 疑 对 讲 系 统,避免 无 关 人 员 与 评 标 专 家 接 触。4.2.2.5 配 备 专 业 机 房 基 础 设 施,按 需 配 备 不 间 断 电 源,确 保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网 络 系 统 保 持 至 少 3 0分 钟 持 续 供 电 能 力。4.3 信 息 化 配 置4.3.1 硬 件 设 施4.3.1.1 具 备 完 善 的 局 域 网,网 络 接 入 带 宽 在 1 0 0 M 及 以 上,同 时 具 备 必 要 的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措 施。4.3.1.2 建 立 音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实 现 功 能 区 域 全 覆 盖;监 控 系 统 设 置 合 理、图 像 清 晰,开 标 室、评 标室、监 督 室 采 用 高 清 晰 多 角 度 监 控 设 备,实 施 专 人 管 理,监 控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应 不 少 于 1 5 年。4.3.1.3 在 信 息 发 布 区、业 务 受 理 区 配 置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终 端,并 设 立 电 子 大 屏 幕,发 布 相 关 业 务 信 息。4.3.1.4 统 一 使 用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和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抽 取 终 端,由 计 算 机 随 机 抽 取 专 家,做 到密 封 打 印、语 音 通 知、短 信 确 认。4.3.2 软 件 系 统4.3.2.1 软 件 系 统 应 达 到 与 省、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互 联 互 通、资 源 共 享、深 度 融 合,能 够 实 时 与 省、市 平 台 交 互 信 息。4.3.2.2 支 持 通 过 互 联 网、现 场 触 摸 屏 等 终 端 设 备,实 现 投 标 企 业 网 上 自 主 报 名。4.3.2.3 应 具 备 对 交 易 项 目 实 施 信 息 化 管 理 的 业 务 系 统 或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具 备 各 类 项 目 办 理 进 场、登记、公 告、资 格 审 查、开 评 定 标、中 标 公 示、招 标 备 案、合 同 跟 踪 等 功 能。4.3.2.4 实 现 从 进 场 备 案、公 告、报 名、开 标、评 标、定 标 等 全 过 程 电 子 化。4.3.2.5 系 统 应 具 备 可 靠 的 传 输、加 密 等 网 络 安 全 措 施,全 过 程 使 用 第 三 方 认 证 机 构 签 发 的 认 证 证 书、签 章 等。4.3.2.6 系 统 应 具 备 多 电 子 数 字 证 书(C A)接 入 要 求,并 实 现 多 家 电 子 数 字 证 书(C A)互 通 互 认。4.3.2.7 应 通 过 网 络 安 全 设 备、日 志 系 统 等 方 式 加 强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管 理,确 保 投 标 报 名、保 证 金 缴 纳等 各 交 易 环 节 信 息 保 密,追 溯 可 查。5 现 场 管 理 与 服 务D B 4 1 1 0/T 3 5 2 0 2 135.1 开 标 区 管 理 与 服 务5.1.1 开 标 服 务 人 员 在 开 标 前 1 0 m i n 到 岗,引 导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代 理 机 构、行 政 监 督 部 门、投 标 人 进 入相 应 区 域,做 好 现 场 服 务 和 管 理 工 作。5.1.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服 务 人 员 关 闭 开 标 现 场 进 出 通 道,任 何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开 标 现 场。5.1.3 开 标 时,开 标 服 务 人 员 从 中 心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解 密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缴 纳 和 报 名 信 息。招 标 人(招 标代 理 机 构)在 开 标 现 场 对 投 标 人 报 名 信 息、保 证 金 缴 纳、投 标 人 应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人 员 等 情 况 进 行 核 对、记 录。5.1.4 开 标 结 束 后,开 标 服 务 人 员 将 开 标 现 场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和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密 闭,及 时、完 整 地 转 入评 标 区,并 通 知 保 洁 人 员 打 扫 开 标 场 所 卫 生,关 闭 相 关 设 施,恢 复 开 标 现 场 设 施 至 使 用 前 状 态。5.2 评 标 区 域 管 理 与 服 务5.2.1 评 标 前,评 标 服 务 人 员 应 提 前 到 达 评 标 场 所,做 好 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的 准 备 和 摆 放,做 好 设备 调 试。在 评 标 专 家 到 齐 后,组 织 评 标 专 家 签 到,对 招 标 人 递 交 的 评 标 专 家 抽 取 名 单 密 封 性 进 行 核验 后 启 封,核 对 评 标 专 家 身 份,完 成 评 标 专 家 回 避 甄 别 工 作。5.2.2 评 标 准 备 工 作 完 成 后,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退 出 评 标 区。评 标 服 务 人 员 到 评 标 等 候 区 引 导评 标 专 家 将 通 讯 工 具、电 子 产 品 等 随 身 物 品 放 入 存 放 柜,引 导 评 标 专 家 经 门 禁 系 统 验 证 后 进 入 评 标 区 评标,并 对 进 入 评 标 区 的 评 标 专 家 发 放 评 标 标 识 牌(证)。5.2.3 评 标 专 家 招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评 标 工 作 应 携 带 招 标 人 书 面 授 权 及 工 作(身 份)证 件。5.2.4 评 标 开 始 前,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行 选 举 产 生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招 标 人 代 表 不 担 任 评 委 会 主 任。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熟 悉 招 标 文 件、评 标 办 法 及 评 标 表 格 使 用 等。5.2.5 评 标 过 程 中,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疑 问,应 向 驻 场 监 督 室 报 告 并 形 成 书 面 材 料,通 过 评标 服 务 人 员 递 交 给 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招 标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回 复。5.2.6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清 标 系 统 或 其 他 相 关 软 件 有 疑 问 的,信 息 化 部 门 或 软 件 支 持 方 可 在 驻 场 监 督 室 通过 免 提 录 音 电 话 进 行 解 答。确 需 进 行 现 场 指 导 的,信 息 化 部 门 或 软 件 支 持 方 应 在 评 标 服 务 部 工 作 人 员 陪同 下 进 入 评 标 现 场。5.2.7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质 询 的,应 向 驻 场 监 督 室 报 告 并 形 成 书 面 材 料,通 过 评 标 服 务 人 员 递交 给 招 标 人(代 理 机 构),由 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通 知 投 标 人,投 标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回 复,并由 评 标 服 务 人 员 递 交 给 评 标 委 员 会。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投 标 人 通 过 答 疑 室 解 答 的,评 标 委 员 会 向 驻 场 监 督室 报 告,由 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通 知 投 标 人,在 驻 场 监 督 人 员 监 督 下 通 过 答 疑 室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的 问 题 进 行 解 答。5.2.8 在 评 标 报 告 编 制、签 署 和 提 交 完 成 前,评 标 专 家 不 得 离 开 评 标 地 点。评 标 结 束 后,评 标 专 家 不得 带 走 任 何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资 料,评 标 过 程 中 的 验 算 纸 张、错 误 表 格 等 资 料 应 注 明 作 废 并 装 订 留 存。5.2.9 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接 收 评 标 报 告 时,应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的 评 标 报 告 进 行 形 式 核 查。形式 核 查 内 容 包 括:a)相 关 评 标 表 格 齐 全;b)评 标 报 告 内 容、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齐 全;c)涂 改 处 有 小 签;d)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e)对 评 标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的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f)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接 收 评 标 报 告 时,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发 现 评 标 报 告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时,应 及 时 要 求 评 标 委 员会 进 行 更 正。5.2.1 0 评 标 过 程 中 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工 作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区。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D B 4 1 1 0/T 3 5 2 0 2 14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工 作 人 员 经 评 标 服 务 部 同 意 后 可 以 进 入 评 标 区:a)评 标 开 始 前,完 成 评 标 前 的 准 备 和 交 接 工 作;b)评 标 结 束 后,对 评 标 报 告 进 行 形 式 核 查、发 放 评 标 专 家 劳 务 费,清 理 评 标 资 料;c)需 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协 助 工 作 的 其 它 情 形。5.2.1 1 评 标 服 务 人 员 对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应 及 时 予 以 制 止、纠 正,并 作 好 记 录,对拒 不 纠 正 的 按 规 定 及 时 报 告,并 协 助 调 查 处 理。5.2.1 2 评 标 结 束 后,评 标 服 务 人 员 回 收 开 评 标 现 场 人 员 工 作 牌(证)。现 场 封 存 所 有 交 易 资 料,公 示期 结 束 后 移 交 归 档,档 案 管 理 应 符 合 D A/T 2 2 的 规 定。5.2.1 3 除 省 级 及 以 上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监 督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室,到 驻 场 监 督 室 视 频 监 督 评标。特 殊 情 形 需 要 进 入 评 标 区 的,应 持 所 在 单 位 书 面 授 权 和 工 作 身 份 证 件,经 报 请 相 关 领 导 同 意,并 储存 通 讯 工 具 后 方 可 进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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