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规范DB3212/T 107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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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8 0CCS A 2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7 1 2 0 2 1公 共 就 业 服 务 规 范2 0 2 1-1 0-2 9 发 布 2 0 2 1-1 0-2 9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7 1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劳 动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劳 动 就 业 管 理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缪 雪 驰、徐 昕 晨。D B 3 2 1 2/T 1 0 7 1 2 0 2 11公 共 就 业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场 地 要 求、设 施 设 备、工 作 人 员、服 务 提 供 和 服 务 质 量 评价 与 改 进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就 业 服 务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0 3 8 顾 客 满 意 测 评 模 型 和 方 法 指 南G B/T 1 9 0 3 9 顾 客 满 意 测 评 通 则G B/T 3 3 5 2 7 2 0 1 7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总 则G B/T 3 3 5 2 8 2 0 1 7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术 语G B/T 3 3 5 5 3 2 0 1 7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设 施 设 备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3 5 2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就 业 服 务 e m p l o y m e n t s e r v i c e通 过 提 供 服 务 措 施,以 满 足 劳 动 者 就 业 或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需 求 的 行 为。3.2公 共 就 业 服 务 p u b l i c e m p l o y m e n t s e r v i c e通 过 提 供 公 益 性 服 务 措 施,以 满 足 劳 动 者 就 业 或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需 求 的 行 为。3.3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p u b l i c e m p l o y m e n t s e r v i c e a g e n c y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为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的 组 织。4 基 本 要 求4.1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统 一、高 效、透 明 的 服 务 流 程 及 工 作 规 程,实 行 首 问 负 责,一 次 告 知、限 时 办 结 等 服 务 制 度。4.2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提 出 服 务 目 标、明 确 服 务 承 诺、制 定 服 务 规 范、确 定 服 务 质 量 要 求,确 保 服务 过 程 在 受 控 状 态 下 进 行,持 续 满 足 服 务 对 象 的 需 求。4.3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市 场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4.4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配 备 专 职 职 业 指 导 人 员,为 有 需 求 的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劳 动 者 职 业 素 质 测 评,运用 标 准 化 的 职 业 测 评 工 具 和 操 作 程 序,结 合 直 接 观 察、交 谈 等 方 法,对 劳 动 者 职 业 素 质 进 行 甄 别,提 出使 用 建 议。D B 3 2 1 2/T 1 0 7 1 2 0 2 124.5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实 行 服 务 信 息 公 开,向 社 会 公 示 服 务 内 容、依 据、程 序、时 限、规 范、投 诉渠 道 等 信 息,做 到 公 示 信 息 及 时 更 新。5 场 地 要 求5.1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面 积 应 根 据 辖 区 常 住 人 口 数 量 设 定,具 体 规 模 要 求 如 下:a)常 住 人 口 在 1 0 0 万 以 上,建 筑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5 0 0 0;b)常 住 人 口 在 5 0-1 0 0 万(含),建 筑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4 0 0 0;c)常 住 人 口 在 2 0-5 0 万(含),建 筑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3 0 0 0;d)常 住 人 口 在 2 0 万(含)以 下,建 筑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2 0 0 0。5.2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有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或 当 地 政 府 将 该 场 所 出 让 作 为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用 地 的 会 议 纪 要。5.3 服 务 功 能 区 划 分 应 遵 循 G B/T 3 3 5 5 3 2 0 1 7 的 第 4.3 节 规 定,划 分 为 服 务 区、档 案 管 理 区、办 公区 和 辅 助 功 能 区。5.4 服 务 区 应 设 有 服 务 台、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介 绍、就 业 失 业 登 记、职 业 培 训、创 业 服 务、就 业 援 助、大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服 务、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就 业 创 业 服 务、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人 事 代 理 等 方 面 专 项 服 务 窗 口。5.5 服 务 区 应 设 有 职 业 指 导 室、职 业 素 质 测 评 室 和 创 业 指 导 室,地 级 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区 总 面积 不 少 于 8 0,县 级(市、区)面 积 不 少 于 4 0。5.6 档 案 区 应 设 置 符 合 省 级 档 案 管 理 条 例 的 档 案 库 房、查(阅)档 室,地 级 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档 案区 面 积 不 少 于 1 2 0,县 级(市、区)面 积 不 少 于 6 0。5.7 根 据 当 地 具 体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宜 合 理 设 置 办 公 室、文 印 室、会 议 室 等 办 公 区 域。5.8 应 设 有 机 房、安 全 通 道 等 辅 助 区 域 且 备 有 消 防 安 全 设 施、安 全 监 控 等,有 应 急 预 案,并 通 过 安 检部 门 验 收 合 格。6 设 施 设 备6.1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应 遵 循 G B/T 3 3 5 5 3 2 0 1 7 的 第 5、6 章 的 规 定。6.2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配 置 L E D 大 屏,具 体 要 求 如 下:a)地 级 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L E D 屏 幕 总 面 积 不 少 于 3 0,自 助 查 询 台 不 少 于 1 0 台;b)县 级(市、区)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L E D 屏 幕 不 少 于 1 5,自 助 查 询 台 不 少 于 5 台。6.3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设 有 电 子 叫 号 设 备、自 主 求 职 登 记 服 务 设 备、服 务 满 意 度 测 评 器 等 设 施 设 备。6.4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配 有 实 时 联 动 设 备、人 力 资 源 职 业 素 质 测 评 设 备、远 程 面 试 与 培 训 设 备。6.5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设 立 无 障 碍 绿 色 通 道 和 无 障 碍 设 施,为 特 殊 群 体 服 务,设 立 无 障 碍 窗 口,提供 便 民 服 务。7 工 作 人 员7.1 工 作 人 员 配 置 数 量 应 遵 循 G B/T 3 3 5 2 7 2 0 1 7 的 第 4.2 节 规 定。7.2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持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上 岗。7.3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掌 握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规 与 政 策,掌 握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等 理 论 知 识、服 务 流 程和 服 务 要 求。7.4 工 作 人 员 应 主 动 热 情、耐 心 细 致,遵 循 公 平、公 正、公 开、自 愿、协 商 的 原 则,提 供 公 平 服 务,并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个 人 隐 私。7.5 从 事 职 业 指 导、职 业 信 息 分 析 等 专 业 岗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要 求 应 符 合 G B/T 3 3 5 2 7 2 0 1 7 的 第 4.2 节规 定。8 服 务 提 供8.1 总 则服 务 提 供 种 类 及 其 基 本 内 容 符 合 G B/T 3 3 5 2 7 2 0 1 7 的 第 5 章 要 求。8.2 招 聘 服 务D B 3 2 1 2/T 1 0 7 1 2 0 2 138.2.1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委 托 招 聘、专 场 招 聘 等 精 准 匹 配 就 业 服 务,定 期 举 办 现 场常 规 性 集 中 招 聘 活 动,也 可 根 据 地 区 经 济、就 业 结 构 特 点,开 展 有 创 新 和 地 方 特 色 专 场 招 聘 活 动。8.2.2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设 智 能 化 招 聘 系 统,明 确 个 人 求 职 及 单 位 招 聘 业 务 流 程、招 聘 会 管 理 业务 流 程,创 建 无 纸 化 人 力 资 源 市 场,针 对 招 聘 服 务 开 发 手 机 客 户 端,开 通 微 信 公 众 号,开 展 线 上 招 聘 服务。8.2.3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宜 通 过 L E D 屏、触 摸 屏、自 助 查 询 台 发 布 有 效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信 息,也 可 通 过微 博、公 共 微 信 号 定 期 发 布 就 业 信 息,解 答 热 点 问 题,宣 传 促 进 就 业 政 策,定 期 推 送 招 聘 会 计 划、招 聘信 息、求 职 指 导、就 业 政 策 等 相 关 信 息。8.3 求 职 服 务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宜 为 求 职 者 提 供 以 下 求 职 服 务:a)查 验 身 份 证 明 材 料,了 解 求 职 意 愿,进 行 求 职 信 息 登 记;b)为 求 职 者 查 询、推 荐 岗 位 信 息,同 时 提 供 职 业 指 导 等 职 业 介 绍 服 务;c)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就 业 困 难 群 体 开 展 精 细 化 就 业 援 助 并 实 行 动 态 跟 踪 服 务;d)为 高 校 毕 业 生、进 城 务 工 的 农 村 劳 动 者 提 供 就 业“一 站 式”服 务;e)以 提 高 推 荐 就 业 成 功 率 为 目 标,做 好 用 人 单 位 和 求 职 者 跟 踪 服 务,建 立 匹 配 成 功 率 的 监 测 体 系。8.4 职 业 指 导 服 务8.4.1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对 求 职 者 进 行 分 类 指 导,应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职 业 敢 为 对 劳 动 者 素 质的 要 求 和 每 个 人 的 个 性 特 点,分 别 提 供 职 业 咨 询 和 指 导。8.4.2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充 分 利 用 职 业 素 质 测 评 的 新 工 具 和 新 方 法,帮 助 求 职 者 合 理 确 定职 业 定 位 和 方 向,做 好 职 业 生 涯 规 划。8.4.3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定 期 开 展 模 拟 求 职 应 聘、现 场 观 摩 等 体 验 式 教 学 活 动,帮 助 求 职 者 提 高 求职 就 业 经 验 和 技 巧。8.4.4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加 强 求 职 者 失 业 原 因 分 析,科 学 诊 断 其 求 职 就 业 面 临 的 困 难 和 问题,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和 建 议。8.5 信 息 化 服 务8.5.1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根 据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需 要,结 合 本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及 信 息 化 基 础,搭建 覆 盖 全 辖 区 的 信 息 网 络。8.5.2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有 统 一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系 统,使 用 统 一 的 业 务 应 用 软 件。8.5.3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主 要 应 包 括:市 场 进 场 人 员 统 计 系 统,L E D 大 屏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系 统,自 助 求 职 登记 系 统,叫 排 号 及 满 意 度 测 评 系 统,人 力 资 源 职 业 素 质 测 评 系 统,招 聘 会 信 息 发 布 及 求 职 登 记 系 统,远程 面 试 与 培 训 系 统,统 计 分 析 系 统。8.5.4 应 建 立 微 招 聘 平 台 和 市 场 数 据 网 络 监 测 系 统,开 展 市 场 数 据 动 态 监 测,实 现 从 数 据 分 析 到 决 策信 息 的 转 化。9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与 改 进9.1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应 对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流 程 的 关 键 环 节 进 行 监 督 管 理。9.2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根 据 服 务 内 容、服 务 形 式、服 务 流 程 进 行 优 化 和 改 进。9.3 对 服 务 对 象 的 满 意 度 测 评 按 照 G B/T 1 9 0 3 8 和 G B/T 1 9 0 3 9 实 施。9.4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由 自 身 或 邀 请 外 部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满 意 度 调 查,通 过 发 放 调 查 问 卷、现 场 服务 评 价 等 多 种 方 式 收 集 用 人 单 位 和 求 职 者 满 意 度 评 价 信 息,了 解 对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的 满 意 情 况,并 持 续 改 进 服 务 质 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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