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管理规范DB14/T 2403—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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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 7.0 1 0CCS F 0 1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0 3 2 0 2 2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管 理 规 范2 0 2 2-0 1-1 1 发 布 2 0 2 2-0 4-1 0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4 0 3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职 责.26 节 约 能 源.37 节 约 资 源.48 综 合 管 理.59 监 督 检 查.6参 考 文 献.7D B 1 4/T 2 4 0 3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机 关 运 行 保 障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S X S/T C 3 4)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山 西 省 检 验 检 测 中 心(山 西 省 标 准 计 量 技 术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敏、张 辰 宇、段 文 华、王 晓 莉、董 莉、安 黎 霞、杜 占 利、石 鑫。D B 1 4/T 2 4 0 3 2 0 2 21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职 责、节 约 能 源、节 约 资 源、综 合 管 理 和 监督 检 查。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G B/T 2 9 1 4 9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要 求G B/T 3 6 6 7 4 公 共 机 构 能 耗 监 控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3 6 7 1 0 公 共 机 构 办 公 区 节 能 运 行 管 理 规 范G B/T 3 7 8 1 3 公 共 机 构 节 水 管 理 规 范D B 1 4/T 7 3 4 公 共 机 构 乘 用 车 油 耗 定 额D B 1 4/T 1 0 1 3 公 共 机 构 办 公 用 房 节 能 改 造 规 范D B 1 4/T 2 0 0 1 党 政 机 关 能 耗 定 额D B 1 4/T 2 0 0 2 教 育 机 构 能 耗 定 额D B 1 4/T 2 0 0 3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能 耗 定 额D B 1 4/T 2 0 0 4 场 馆 机 构 能 耗 定 额D B 1 4/T 2 3 6 2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服 务 管 理 规 范D B J 0 4/T 2 4 1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共 机 构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国 家 机 关、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3.2能 源 资 源公 共 机 构 运 行 需 要 消 耗 的 能 量 和 物 质,包 括 电 力、燃 气、成 品 油、水、办 公 用 品、餐 食 等。D B 1 4/T 2 4 0 3 2 0 2 223.3能 源 审 计依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对 公 共 机 构 的 用 能 系 统、设 备 的 运 行、管 理 及 能 源 资 源 利 用 状 况 进 行检 验、核 查 和 技 术、经 济 分 析 评 价,提 出 改 进 用 能 方 式 或 提 高 用 能 效 率 建 议 和 意 见 的 行 为。4 基 本 要 求4.1 公 共 机 构 应 明 确 节 能 管 理 部 门,配 备 相 应 的 专 兼 职 工 作 人 员,按 照 职 责 要 求 开 展 工 作。4.2 公 共 机 构 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G B/T 2 9 1 4 9 的 有 关 规 定。4.3 公 共 机 构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能 耗 监 控 系 统,并 符 合 G B/T 3 6 6 7 4 的 要 求。4.4 公 共 机 构 新 建、扩 建 和 改 建 项 目 的 能 效 指 标 应 符 合 D B J 0 4/T 2 4 1 的 有 关 规 定。4.5 公 共 机 构 应 根 据 自 身 具 体 类 别,按 照 D B 1 4/T 2 0 0 1、D B 1 4/T 2 0 0 2、D B 1 4/T 2 0 0 3 或 D B 1 4/T 2 0 0 4的 要 求 加 强 能 耗 的 管 理。5 职 责5.1 节 能 管 理 部 门5.1.1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标 准。5.1.2 建 立、健 全 节 能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5.1.3 制 定 年 度 节 能 目 标 和 实 施 方 案,并 报 送 本 级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5.1.4 制 定 用 能 系 统 和 设 备 节 能 操 作 规 程,实 行 能 源 管 理 岗 位 责 任 制,对 重 点 用 能 系 统 和 设 备 操 作 岗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5.1.5 定 期 组 织 用 能 系 统 和 设 备 的 节 能 巡 查,并 根 据 巡 查 结 果 开 展 用 能 系 统 和 设 备 的 维 护、保 养 与 调节,加 强 节 能 管 理 工 作。5.1.6 监 督 检 查 新 建 建 筑 节 能 设 计、施 工、运 行 管 理 和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目 标 实 现 情 况。5.1.7 定 期 组 织 能 耗 数 据 的 收 集、整 理 和 上 报。5.1.8 做 好 节 能 资 料 的 归 档 工 作。5.2 节 能 负 责 人5.2.1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节 能 工 作。5.2.2 为 重 点 用 能 系 统 和 设 备 操 作 岗 位 配 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5.2.3 根 据 节 能 目 标 组 织 制 定 年 度 节 能 工 作 计 划,并 负 责 督 查 落 实。5.2.4 部 署 节 能 管 理 工 作,推 广 先 进 经 验,制 定 提 高 节 能 管 理 水 平 的 新 举 措,及 时 解 决 节 能 管 理 中 存在 的 突 出 问 题,并 加 强 督 促 检 查,确 保 落 实 到 位。5.2.5 建 立、健 全 节 能 规 章 制 度,督 促 落 实 人 员、经 费 和 设 备。5.2.6 监 督 节 能 管 理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情 况 并 定 期 组 织 考 核。5.3 节 能 联 络 员5.3.1 收 集、整 理、报 送 本 单 位 节 能 工 作 相 关 信 息。5.3.2 协 调 督 促 按 时 报 送 能 源 资 源 消 耗 统 计 情 况。D B 1 4/T 2 4 0 3 2 0 2 235.3.3 分 析 汇 总 本 单 位 节 能 工 作 开 展 情 况,及 时 报 送 本 单 位 节 能 工 作 动 态。5.3.4 提 出 推 进 本 单 位 节 能 工 作 的 意 见、建 议。5.3.5 按 时 参 加 联 络 员 会 议,并 向 会 议 通 报 本 单 位 节 能 工 作 开 展 情 况。5.3.6 汇 报 联 络 员 会 议 精 神,提 出 贯 彻 落 实 会 议 精 神 的 建 议、措 施。5.4 节 能 统 计 员5.4.1 具 体 承 办 本 单 位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工 作,建 立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台 账 和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台 账,并 妥 善 保 管。5.4.2 如 实 填 写 并 按 时 报 送 本 单 位 能 源 资 源 消 耗 统 计 报 表。5.4.3 定 期 编 报 本 单 位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分 析 报 告,供 相 关 领 导 和 部 门 审 阅、决 策。5.4.4 定 期 公 示 本 单 位 的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状 况。5.4.5 参 加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的 各 项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培 训 活 动,及 时 向 节 能 负 责 人 汇报 培 训 内 容 及 有 关 规 定、要 求,并 提 出 贯 彻 执 行 的 建 议、措 施。5.4.6 参 加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数 据 会 审 等 工 作 会 议,并 向 节 能 负 责 人 汇 报 会 议 文 件 和 精 神,不 断 提 升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工 作 质 量。6 节 约 能 源6.1 一 般 要 求6.1.1 用 电 设 备 不 使 用 时 应 及 时 关 机,宜 选 用 智 能 插 座。6.1.2 根 据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合 理 设 定 工 作 模 式。6.1.3 加 强 设 备 日 常 维 护 管 理,检 查 更 换 老 化 的 线 路 及 零 件。6.1.4 不 应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用 能 产 品、设 备,并 应 采 购 列 入 节 能 产 品、设 备 政 府 采 购 名 录 和 环 境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名 录 中 的 产 品、设 备。6.1.5 在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节 能 标 识,设 置 温 馨 提 示 及 维 修 电 话。6.1.6 宜 充 分 利 用 太 阳 能、地 热 能、风 能 等 可 再 生 能 源。6.2 照 明 系 统6.2.1 室 内 照 明 应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光。6.2.2 优 化 照 明 系 统 设 计,改 进 电 路 控 制 方 式。6.2.3 公 共 区 域 宜 采 用 智 能 照 明 控 制 装 置,使 用 高 效 节 能 照 明 灯 具。6.2.4 做 好 定 期 维 护,及 时 进 行 维 修。6.2.5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控 制 建 筑 物 外 部 泛 光 照 明 以 及 外 部 装 饰 用 照 明。6.3 空 调 系 统6.3.1 空 调 系 统 夏 季 温 度 控 制 不 应 低 于 2 6,冬 季 温 度 控 制 不 应 高 于 2 0。6.3.2 单 体 空 调 能 效 等 级 应 达 3 级 以 上。6.3.3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宜 采 用 变 流 量 调 节 和 分 区 域 控 制。6.3.4 应 做 好 中 央 空 调 水 管 的 保 温、保 冷。6.3.5 宜 对 空 调 系 统 实 行 智 能 改 造,用 控 制 器 统 一 控 温。D B 1 4/T 2 4 0 3 2 0 2 246.4 电 梯 系 统6.4.1 除 特 殊 使 用 要 求 外(如 无 障 碍 设 施、应 急 处 置 或 物 品 搬 运 等),三 层 以 下 不 开 电 梯,高 层 建 筑多 台 电 梯 按 高 低 分 区 运 行 或 分 组 间 隔 层 次 运 行。6.4.2 对 电 梯 进 行 节 能 改 造,实 行 智 能 化 控 制,科 学 设 置 电 梯 开 启 数 量 和 使 用 时 段。6.4.3 应 对 电 梯 系 统 定 期 进 行 维 护 保 养。6.5 燃 气 设 备6.5.1 工 作 人 员 应 规 范 操 作,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提 高 燃 气 的 燃 烧 效 率,减 少 浪 费。6.5.2 推 进 燃 气 设 备 的 更 新 改 造,采 用 高 效 节 能 环 保 型 燃 烧 器 具。6.6 公 务 用 车6.6.1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配 备 公 务 用 车,并 纳 入 政 府 节 能 采 购,优 先 选 购 新 能 源 车 辆。6.6.2 驾 驶 员 应 规 范 驾 驶,车 辆 按 时 保 养,减 少 车 辆 非 正 常 损 耗。6.6.3 公 务 车 进 行 单 车 油 耗 核 算,油 耗 符 合 D B 1 4/T 7 3 4 的 要 求。6.6.4 集 体 公 务 活 动 应 集 中 乘 车。6.6.5 外 出 宜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路 程 较 近 时 不 使 用 车 辆。7 节 约 资 源7.1 用 水7.1.1 用 水 管 理 应 符 合 G B/T 3 7 8 1 3 的 要 求。7.1.2 对 用 水 设 备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管 理,应 重 点 检 查 管 网 和 预 埋 管 道,更 换 老 化 的 供 水 管 路 及 配 件。7.1.3 使 用 节 水 器 具 和 设 备,推 进 节 水 改 造。7.1.4 在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节 水 标 识,设 置 温 馨 提 示 及 维 修 电 话。7.1.5 宜 开 展 再 生 水 回 收 和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工 作,建 设 水 处 理 系 统 和 雨 水 收 集 系 统。7.1.6 绿 化 用 水 宜 使 用 雨 水 或 再 生 水,采 用 喷 灌、微 灌、滴 灌 等 节 水 灌 溉 方 式。7.1.7 宜 使 用 循 环 水 冲 洗 车 辆。7.2 办 公 用 品7.2.1 应 减 少 一 次 性 办 公 用 品 使 用,推 广 再 生 纸 使 用,提 倡 双 面 打 印、办 公 耗 材 再 利 用。7.2.2 不 应 使 用 不 可 降 解 的 一 次 性 塑 料 制 品。7.2.3 根 据 文 件 材 料 印 制 要 求 及 数 量,选 择 适 当 的 节 俭 印 制 方 式。7.2.4 在 保 证 正 常 使 用 的 前 提 下,旧 物 利 用,延 长 办 公 设 备 的 使 用 寿 命。7.2.5 淘 汰 的 办 公 设 备 可 采 取 捐 赠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置。7.2.6 宜 推 行 无 纸 化 办 公,文 件 资 料 电 子 传 送。7.3 餐 饮 节 约7.3.1 采 取 精 准 配 餐、适 量 取 餐 等 措 施,积 极 开 展 餐 饮 节 约 工 作。7.3.2 加 强 食 堂 管 理,符 合 D B 1 4/T 2 3 6 2 的 要 求。7.3.3 在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按 量 取 餐、反 对 浪 费、节 约 粮 食 等 标 语。D B 1 4/T 2 4 0 3 2 0 2 257.3.4 建 立、健 全 相 关 制 度,严 格 落 实 餐 饮 节 约 的 主 体 责 任,加 强 绩 效 考 核。8 综 合 管 理8.1 节 能 目 标 和 实 施 方 案围 绕 国 家 碳 达 峰 碳 中 和 战 略 的 实 施,并 结 合 本 单 位 用 能 特 点 和 上 一 年 度 用 能 状 况,制 定 年 度 节 能 目标 和 实 施 方 案,并 按 规 定 报 本 级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8.2 消 费 统 计8.2.1 实 行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制 度,并 建 立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台 账,记 录 应 全 面、准 确、及 时。8.2.2 加 强 用 能 统 计 分 析,做 好 能 耗 情 况 季 度 及 年 度 统 计 汇 总 与 分 析 工 作,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统 计分 析 报 告。8.2.3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状 况 报 告。8.3 能 源 审 计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开 展 能 源 审 计 工 作,具 体 要 求 见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审 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并 根 据 审计 结 果 采 取 提 高 能 源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的 措 施。8.4 合 同 能 源 管 理宜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方 式,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节 能 诊 断、设 计、融 资、改 造 和 运 行 管 理 等 服 务,约 定 节 能 目 标,明 确 服 务 内 容,并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向 本 级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8.5 建 筑 节 能8.5.1 新 建 建 筑 和 既 有 建 筑 维 修 改 造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建 筑 节 能 设 计、施 工、调 试、竣 工 验 收 等 方面 的 规 定 和 标 准,办 公 用 房 节 能 改 造 应 符 合 D B 1 4/T 1 0 1 3 的 要 求。8.5.2 办 公 区 节 能 运 行 应 符 合 G B/T 3 6 7 1 0 的 相 关 规 定。8.6 垃 圾 分 类8.6.1 生 活 垃 圾 应 按 照 有 害 垃 圾、厨 余 垃 圾、可 回 收 物 和 其 他 垃 圾 进 行 分 类,分 类 标 志 符 合 G B/T 1 9 0 9 5的 要 求。8.6.2 设 立 专 门 场 所 或 容 器,对 有 害 垃 圾 进 行 收 集、暂 存,由 具 备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收 运 处 置。8.6.3 设 置 专 门 的 密 闭 容 器 单 独 存 放 厨 余 垃 圾,并 交 由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回 收 处 理。8.6.4 废 弃 的 电 气 电 子 类 产 品 应 建 立 台 账 制 度,履 行 资 产 处 置 程 序 后,交 由 具 备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环 保回 收 处 理;其 他 可 回 收 物 应 设 置 专 门 容 器 或 临 时 贮 存 场 所,与 回 收 企 业 合 作,将 其 他 可 回 收 物 纳 入 再 生资 源 回 收 利 用 渠 道。8.6.5 涉 密 的 可 回 收 物,应 按 照 保 密 规 定 和 要 求 进 行 收 运 处 置。8.6.6 在 办 公 室 和 公 共 区 域 设 置 其 他 垃 圾 收 集 容 器,对 其 他 垃 圾 进 行 集 中 统 一 处 置。8.7 信 息 化 建 设8.7.1 建 设 建 筑 能 耗 在 线 监 测 系 统、大 数 据 分 析 系 统 和 用 能 设 备 运 行 智 能 控 制 系 统。8.7.2 加 强 互 联 网 技 术 在 计 量 监 测、统 计 分 析、宣 传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作 用。D B 1 4/T 2 4 0 3 2 0 2 268.8 节 约 型 机 关 创 建8.8.1 应 根 据 山 西 省 节 约 型 机 关 评 价 标 准 及 相 关 文 件,积 极 开 展 节 约 型 机 关 创 建 工 作。8.8.2 在 节 约 型 机 关 的 创 建 过 程 中,应 通 过 建 立 和 实 施 能 源 资 源 管 理 制 度、采 用 有 效 管 理 手 段 和 技 术措 施,不 断 提 高 能 源 资 源 利 用 效 率,降 低 运 行 成 本,达 到 节 约 型 机 关 的 标 准。8.9 宣 传 培 训8.9.1 积 极 开 展 节 能 宣 传 教 育,通 过 宣 传 栏、电 子 显 示 屏 和 标 语 牌 等 方 式 加 强 日 常 节 能 宣 传,提 高 全员 节 能 意 识。8.9.2 充 分 利 用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宣 传 周 等 主 题 活 动,集 中 开 展 丰 富 多 样 的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宣 传 教 育 活 动。8.9.3 结 合 各 岗 位 职 责,制 定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培 训 计 划,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培 训 工 作,提 高 全 员 的 节 能 水 平。9 监 督 检 查9.1 方 式9.1.1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级 公 共 机 构 和 下 一 级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能 源 资源 节 约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9.1.2 公 共 机 构 宜 通 过 比 对 定 额 指 标、综 合 分 析 影 响 因 素 和 节 能 潜 力 等 方 式 对 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状 况 进 行自 查。9.2 内 容9.2.1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目 标 完 成 情 况、工 作 措 施 和 工 作 创 新。9.2.2 监 督 检 查 具 体 内 容 由 各 级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年 度 分 别 下 达,根 据 工 作 重 点 可 适 当 调整。9.3 结 果 应 用9.3.1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纳 入 对 公 共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内 容。9.3.2 考 核 结 果 纳 入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制 中 的 专 项 工 作 考 核。9.3.3 在 公 共 机 构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的 单 位 或 个 人,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表 彰。D B 1 4/T 2 4 0 3 2 0 2 27参 考 文 献 1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条 例(国 务 院 第 5 3 1 号 令)2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审 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机 关 事 务管 理 局 令 第 3 2 号)3 山 西 省 节 约 型 机 关 评 价 标 准(晋 直 管 发 2 0 2 0 3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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