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DB3212/T 1079—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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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2 2 0.2 0C C S R 8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7 9 2 0 2 1公 共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规 范2 0 2 1-1 0-2 9 发 布 2 0 2 1-1 0-2 9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7 9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泰 州 市 客 运 集 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窦 顺 东、王 同 年、沈 广 勇、周 展、李 春、刘 明、周 晓 伟。D B 3 2 1 2/T 1 0 7 9 2 0 2 11公 共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共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路 线 规 划、运 营 管 理、运 营 服 务、设 施 设 备、运 营 安全 和 监 督 检 查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5 8 4 5.3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G B/T 3 3 6 6 0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无 障 碍 设 计 指 南G B 5 0 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5 6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G B 5 0 9 6 6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设 计 规 范J T/T 1 3 0 7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电 子 站 牌 技 术 要 求D B 3 2/T 2 9 8 0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运 营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共 交 通 枢 纽 站 b u s t r a n s f e r h u b s t a t i o n为 多 条 公 交 线 路 提 供 换 乘 服 务 并 具 备 多 种 配 套 功 能 的 场 所。3.2公 共 交 通 首 末 站 b u s o r i g i n s t a t i o n a n d t e r m i n a l为 公 交 线 路 提 供 运 营 管 理、车 辆 回 车 停 车 及 检 修 清 洗、后 勤 保 障 等 功 能 的 场 所。3.3公 共 交 通 停 保 场 b u s p a r k i n g l o t a n d m a i n t e n a n c e s h o p停 车 场 和 保 养 场 的 统 称,供 公 交 车 辆 集 中 停 放,并 配 备 相 应 保 养 及 配 件 加 工、修 制 和 修 车 材 料 储 存、发 放、燃 料 添 加 的 场 所。4 基 本 要 求4.1 运 营 企 业 应 依 法 经 营,诚 实 守 信,公 平 竞 争,为 乘 客 提 供 安 全、便 捷、高 效、文 明 的 公 共 汽 电 车运 营 服 务,并 持 续 改 进 提 升 服 务 质 量。4.2 运 营 企 业 应 配 备 合 理 规 模 的 车 辆、人 员、设 施,建 立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并 确 保 持 续 有 效 实 施。4.3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批 准 的 线 路、站 点、时 间、票 价 运 营,并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及 时、准 确 地 向 社 会 公 布相 关 服 务 信 息。4.4 运 营 企 业 应 注 重 应 用 新 技 术,促 进 公 交 服 务 规 范 化、智 能 化、人 性 化、低 碳 化。D B 3 2 1 2/T 1 0 7 9 2 0 2 124.5 运 营 企 业 和 服 务 人 员 应 积 极 参 与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5 路 线 规 划5.1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发 展 和 社 会 公 众 基 本 出 行 需 求,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编 制、修 改 公共 汽 电 车 线 网 规 划。5.2 新 辟、调 整 公 交 线 路,应 进 行 线 路 安 全 风 险 评 估,符 合 公 交 线 网 规 划,遵 循 统 筹 衔 接、普 遍 服 务、方 便 群 众 的 原 则。5.3 编 制、修 改 公 共 汽 电 车 线 网 规 划,应 当 科 学 设 计 公 共 汽 电 车 线 网、场 站 布 局、换 乘 枢 纽 和 重 要 交通 节 点 设 置,注 重 公 共 汽 电 车 与 其 他 出 行 方 式 的 衔 接 和 协 调,并 广 泛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各 方 的 意 见。5.4 公 交 线 路 应 根 据 出 行 需 求 延 伸、开 辟 或 调 整,由 需 求 地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相 应 公 交 站 点 设 施,公 交 运营 企 业 按 要 求 做 好 相 关 工 作。5.5 因 发 生 突 发 情 况 需 临 时 调 整 线 路,运 营 企 业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并 向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备 案。5.6 因 地 区 基 础 设 施 施 工 及 重 大 活 动 等 原 因,公 交 线 路 需 临 时 调 整,运 营 企 业 应 及 时 将 调 整 方 案 报 运输 管 理 机 构 备 案,并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向 社 会 公 告。5.7 突 发 恶 劣 气 象 灾 害,不 具 备 生 产 营 运 条 件 时,运 营 单 位 可 临 时 调 整、减 少、停 止 公 交 线 路 运 营,及 时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确 保 安 全 生 产,并 向 社 会 公 示 突 发 情 况 应 急 处 置 情 况。6 运 营 管 理6.1 运 营 企 业 应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具 有 符 合 运 营 线 路 要 求 的 运 营 车 辆 或 者 提 供 保 证 承 诺 书。6.2 运 营 企 业 应 具 有 合 理 可 行、符 合 安 全 运 营 要 求 的 线 路 运 营 方 案,具 有 健 全 的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制 度、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质 量 保 障 制 度。6.3 运 营 企 业 应 当 执 行 市(区)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公 共 汽 电 车 票 制 票 价。6.4 运 营 企 业 应 加 强 财 务 管 理,规 范 会 计 核 算,并 按 规 定 向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运 营 信 息、统 计 报表 和 年 度 会 计 报 告 等 信 息。6.5 线 路 运 营 时 间 应 结 合 线 路 客 流 需 求 特 征、民 众 作 息 习 惯 等 因 素 确 定,满 足 公 众 日 常 出 行 需 求。6.6 线 路 运 营 可 设 置 昼 夜 线 路、高 峰 线 路、夜 班 线 路、快 车 线 路 等。6.7 市(区)级 客 流 主 干 线 线 路 首 班 车 不 宜 晚 于 6:0 0,末 班 车 不 宜 早 于 1 9:0 0,其 他 线 路 首 班 车 不 宜晚 于 6:3 0,末 班 车 不 宜 早 于 1 8:2 0,城 镇、乡 村 客 运 线 路 首 班 车 不 宜 晚 于 7:0 0,末 班 车 不 宜 早 于 1 7:0 0。6.8 线 路 起 点 与 轨 道 交 通、铁 路、航 空、水 路 等 运 输 方 式 相 衔 接 的 线 路,其 运 营 时 间 应 参 照 与 之 衔 接运 输 方 式 的 运 营 时 间,满 足 乘 客 接 驳 换 乘 需 求。6.9 运 营 企 业 应 做 到 准 点 发 车,首 末 班 发 车 准 点 率 应 不 低 于 9 9%,首 末 站 发 车 准 点 率 应 不 低 于 9 8%。6.1 0 线 路 发 车 间 隔 应 以 满 足 乘 客 需 求 为 原 则,综 合 考 虑 线 路 客 流 特 征 等 因 素 确 定。6.1 1 客 流 主 干 线 高 峰 时 段、平 峰 时 段 发 车 间 隔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由 公 共 交 通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确 定,遇 节 假日 等 特 殊 客 流 情 况,可 做 适 当 调 整。6.1 2 运 营 企 业 不 应 擅 自 停 止 运 营,如 需 暂 停 公 共 汽 电 车 线 路 运 营,应 当 提 前 3 个 月 向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门 提 出 报 告,按 照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自 拟 暂 停 之 日 7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社 会 公 告。6.1 3 在 线 路 运 营 权 期 限 内,运 营 企 业 因 破 产、解 散、被 撤 销 线 路 运 营 权 以 及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不 能 运 营时,应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6.1 4 在 线 路 运 营 权 期 限 内,运 营 企 业 合 并、分 立 的,应 向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终 止 其 原 有 线 路 运 营权。7 运 营 服 务7.1 人 员 要 求7.1.1 运 营 企 业 应 及 时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岗 前 适 任 培 训、考 试,将 相 关 培 训、考 核 情 况 建 档 备 查,并 报 公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7.1.2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驾 驶 员 考 核 评 定 制 度,建 立、健 全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和 奖 惩 机 制,定 期 组 织 考 核 评定。D B 3 2 1 2/T 1 0 7 9 2 0 2 137.1.3 服 务 人 员 应 遵 纪 守 法,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7.1.4 工 作 时,服 务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着 装,尊 重 乘 客,热 情 服 务,耐 心 解 答 乘 客 的 询 问,并 用 普 通 话 服务,吐 字 清 楚,语 速 适 中,用 语 文 明。7.1.5 服 务 人 员 捡 拾 乘 客 遗 失 的 物 品 应 妥 善 保 管,按 规 定 上 缴。7.1.6 驾 驶 员、乘 务 员,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a)具 有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能 力;b)身 心 健 康,无 可 能 危 及 运 营 安 全 的 疾 病 或 者 病 史;c)无 吸 毒 或 者 暴 力 犯 罪 记 录。7.1.7 驾 驶 员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a)取 得 相 应 从 业 资 格 证 并 在 有 效 期 内;b)取 得 与 准 驾 车 型 相 符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且 实 习 期 满;c)最 近 连 续 3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没 有 记 满 1 2 分 违 规 记 录;d)无 交 通 肇 事 犯 罪、危 险 驾 驶 犯 罪 记 录,无 饮 酒 后 驾 驶 记 录。7.1.8 驾 驶 员、乘 务 员,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a)按 照 规 定 的 时 段、线 路 和 站 点 运 营,不 应 追 抢 客 源、滞 站 揽 客;b)按 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票 价 收 费,并 执 行 有 关 优 惠 乘 车 的 规 定;c)维 护 公 共 汽 电 车 场 站 和 车 厢 内 的 正 常 运 营 秩 序,播 报 线 路 名 称、走 向 和 停 靠 站,提 示 安 全 注 意事 项;d)为 老、幼、病、残、孕 乘 客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e)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应 当 及 时 处 置,保 护 乘 客 安 全,不 应 先 于 乘 客 弃 车 逃 离。7.2 行 车 服 务7.2.1 运 营 车 辆 在 行 车 中 应 按 指 定 的 路 线 行 驶,做 到 有 站 必 停、每 站 必 报。7.2.2 驾 驶 员 应 准 点 发 车,行 车 过 程 中 不 得 有 妨 碍 安 全 和 文 明 服 务 的 行 为。7.2.3 运 营 车 辆 在 车 辆 进、出 站 时 应 及 时 向 车 内 乘 客 播 报 到 达 和 下 一 站 点 信 息。报 站 器 故 障 时,应 采用 人 工 报 站,车 辆 到 站 信 息 宜 持 续 提 示。7.2.4 运 营 中 车 辆 出 现 故 障,驾 驶 员 应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就 近 靠 边 停 车,及 时 摆 放 警 示 牌,及 时 排除 故 障,故 障 未 排 除 不 得 运 营。7.2.5 车 辆 因 故 不 能 继 续 行 驶 的,驾 驶 员、乘 务 员 应 向 乘 客 说 明 原 因,并 安 排 免 费 转 乘 后 续 同 线 路 车辆,后 续 车 辆 的 驾 乘 人 员 应 积 极 协 助 转 乘,禁 止 拒 载。7.2.6 行 车 中 驾 驶 员、乘 务 员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和 交 通 规 则,交 接 班 时,驾驶 员 应 通 报 车 辆 性 能 状 况。7.2.7 行 车 过 程 中,驾 驶 员、乘 务 员 应 确 保 车 身 外 表 整 洁,标 识 外 观 整 洁、清 晰、无 破 损,车 内 清 洁卫 生。7.2.8 空 调 车 应 根 据 天 气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开 启 空 调 设 施。7.2.9 车 厢 内 驾 驶 员、乘 务 员 应 为 乘 客 提 供 及 时 有 效 的 公 共 信 息 服 务,报 站 器、移 动 电 视 等 播 报 设 备音 量 设 置 应 合 理。7.3 智 能 化 信 息 服 务7.3.1 运 营 企 业 宜 采 用 智 能 移 动 终 端、公 交 热 线 或 网 站 等 方 式 提 供 如 下 信 息 服 务:a)提 供 首 末 班 车 发 车 时 间、线 路 长 度、所 属 企 业、票 制 票 价、班 次 间 隔、单 程 标 准 运 行 时 间 等 公交 线 路 信 息;b)提 供 任 意 两 点 之 间 的 动 态 公 交 出 行 方 案;c)支 持 公 交 服 务 设 施 等 地 理 信 息 查 询,提 供 相 关 道 路、公 交 服 务 设 施 等 地 理 信 息 服 务;d)提 供 公 交 政 策 法 规 查 询 信 息;e)按 照 线 路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规 定 的 线 路、站 点、运 营 间 隔、首 末 班 次 时 间、车 辆 数、车 型 等 组 织 运营;f)履 行 约 定 的 服 务 承 诺,保 证 服 务 质 量,按 照 行 车 作 业 计 划 调 度 车 辆,并 如 实 记 录、保 存 线 路 运营 情 况 和 数 据;D B 3 2 1 2/T 1 0 7 9 2 0 2 14g)及 时 向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相 关 信 息 和 数 据,主 要 包 括 运 营 企 业 人 员、资 产 等 信 息,场 站、车 辆 等 设 施 设 备 相 关 数 据,运 营 线 路、客 运 量 及 乘 客 出 行 特 征、运 营 成 本 等 相 关 数 据,公 共 汽电 车 调 查 数 据,企 业 政 策 与 制 度 信 息 等。8 设 施 设 备8.1 营 运 车 辆 要 求8.1.1 公 交 车 辆 技 术 性 能 应 当 符 合 G B/T 3 5 2 6 0 要 求,车 厢 内 消 防 等 安 全 器 材 齐 全 有 效,按 指 定 位 置 放置。8.1.2 车 辆 服 务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车 厢 内 扶 手 设 施 齐 全、横 杆 安 装 安 全 拉 手、装 置 牢 固,车 门、车 窗、顶 窗 设 施 完 好,开 关 灵 活,安 全 可 靠;车 辆 顶 棚、空 调 管 道 完 好,不 滴 漏;地 板、踏 板、座 椅 等 设 施 完 好,不 松 动、不 残损;b)车 厢 内 按 照 G B/T 5 8 4 5.3 规 定,布 置 票 价 标 识、监 督 电 话、司 机 工 号 牌、公 共 汽 车 乘 车 规 则、线 路 走 向、站 点 示 意 图 以 及 禁 烟、禁 止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物 品 和 维 护 车 厢 整 洁、爱 心 专 座 等标 志;c)空 调 车 在 车 内 前 方 放 置 温 度 计 或 温 度 电 子 显 示 屏 并 保 持 工 作 正 常,逐 步 推 广 安 装 遮 阳 窗 帘;d)车 厢 内 监 视 器、语 音 报 站 器、车 辆 定 位 装 置、刷 卡 机、投 币 箱 等 附 属 设 备 工 作 正 常;e)车 头、腰、尾 番 号 牌 齐 全 完 整,并 与 行 驶 线 路 相 符,逐 步 推 广 使 用 高 亮 度 红 色 电 子 番 号 牌;f)车 辆 外 观 整 洁,无 明 显 脱 漆、凹 陷、破 损;车 窗 玻 璃 清 洁 明 亮,无 积 垢;车 厢 内 座 位、地 板 及踏 脚 板 洁 净,无 积 水、积 垢;g)车 身 和 车 内 广 告 应 当 选 用 优 质 品 牌 材 料 制 作,广 告 设 计、制 作 规 范,内 容 健 康,符 合 广 告 设 置规 定;车 身 广 告 逐 步 推 广 使 用 喷 绘 方 式,在 指 定 位 置 标 注 广 告 有 效 期,期 满 及 时 恢 复 更 新。8.1.3 在 投 入 运 营 的 车 辆 上 配 置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 相 关 服 务 设 施 和 运 营 标 识:a)公 布 运 营 线 路 图、价 格 表;b)张 贴 统 一 制 作 的 乘 车 规 则 和 投 诉 电 话;c)位 置 设 置 特 需 乘 客 专 用 座 位;d)在 无 人 售 票 车 辆 上 配 置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币 箱、电 子 读 卡 器 等 服 务 设 施。8.1.4 公 交 运 营 车 辆 宜 安 装、使 用 卫 星 定 位、车 载 监 控 等 智 能 管 理 终 端,终 端 设 备 应 符 合 运 输 管 理 机构 的 相 关 要 求,保 证 相 关 信 息 的 储 存、调 用。8.2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站8.2.1 设 置 站 台、人 行 通 道 和 无 障 碍 设 施 等 集 散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 应 符 合 G B/T 3 3 6 6 0 的 规 定。8.2.2 根 据 换 乘 需 求 合 理 设 置 换 乘 大 厅、交 通 导 向 设 施 设 备 等 换 乘 设 施。8.2.3 设 置 站 牌、候 车 亭、公 共 卫 生 间 等 便 民 服 务 设 施,宜 就 近 设 置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设 施、非 机 动 车停 车 位。8.2.4 设 置 调 度、监 控、治 安、消 防 等 管 理 设 施,提 供 驾 驶 员 休 息 室、餐 厅、卫 生 间 等 设 施,站 区 内应 保 持 卫 生、整 洁、有 序。8.2.5 根 据 车 型 及 规 模 需 求,应 合 理 设 置 公 交 车 辆 停 车 坪、停 车 位 和 回 车 道 等 停 放 设 施。8.2.6 根 据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车 辆 维 修、洗 车 保 洁 等 维 修 保 养 设 施,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0 6 7 等 规 定。8.2.7 如 建 有 加 油(气)、充 换 电 等 燃 料 添 加 设 施 时,其 设 施 应 分 别 符 合 G B 5 0 1 5 6 和 G B 5 0 9 6 6 的 规定。8.2.8 客 运 换 乘 中 心 应 具 备 出 租 车 换 乘、P+R、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和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等 功 能 及 设 施。8.3 公 共 交 通 首 末 站 和 中 途 站8.3.1 根 据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集 散、换 乘、便 民 服 务 等 功 能 及 设 施,设 置 调 度、监 控、治 安、消 防 等 管 理设 施。8.3.2 应 提 供 驾 驶 员 休 息 室、餐 厅、卫 生 间 等 设 施,站 区 内 应 保 持 卫 生、整 洁、有 序。偏 远 地 区 的 首末 站 可 为 驾 驶 员 提 供 夜 间 休 息 室。8.3.3 根 据 车 型 及 规 模 需 求,应 合 理 设 置 公 交 车 辆 停 车 坪、停 车 位 和 回 车 道 等 停 放 设 施。D B 3 2 1 2/T 1 0 7 9 2 0 2 158.3.4 根 据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车 辆 维 修、洗 车 保 洁 等 维 修 保 养 设 施,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0 6 7 等 规 定。8.3.5 如 建 有 加 油(气)、充 换 电 等 燃 料 添 加 设 施 时,其 设 施 应 分 别 符 合 G B 5 0 1 5 6 和 G B 5 0 9 6 6 的规 定。8.3.6 运 营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首 末 站 和 中 途 站 配 公 布 线 路 票 价、站 点 名 称、服 务 时 间 标 识 并 张 贴 投 诉 电 话标 识。8.3.7 公 共 交 通 中 途 站 应 根 据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集 散、换 乘、便 民 服 务 等 功 能 及 设 施,站 台、站 牌、候 车亭 应 符 合 D B 3 2/T 2 9 8 0 规 定。8.4 公 共 交 通 停 保 场8.4.1 根 据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间、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设 施、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等 便 民 服 务 设 施,设 置调 度、监 控、治 安、消 防 等 管 理 设 施。8.4.2 公 共 交 通 停 保 场 应 提 供 驾 驶 员 休 息 室、餐 厅、卫 生 间 等 设 施,站 区 内 应 保 持 卫 生、整 洁、有 序。8.4.3 根 据 车 型 及 规 模 需 求,在 公 共 交 通 停 保 场 合 理 设 置 公 交 车 辆 停 车 坪、停 车 位 和 回 车 道 等 停 放 设施,设 置 车 辆 维 修、洗 车 保 洁 等 维 修 保 养 设 施,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0 6 7 等 规 定。8.4.4 根 据 车 型 及 规 模 需 求,在 公 共 交 通 停 保 场 设 置 加 油(气)、充 换 电 等 燃 料 添 加 设 施,并 符 合 G B5 0 1 5 6 和 G B 5 0 9 6 6 的 规 定。8.5 电 子 站 牌电 子 站 牌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J T/T 1 3 0 7 要 求。9 运 营 安 全9.1 安 全 管 理9.1.1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全 面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9.1.2 运 营 企 业 应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职 能 部 门,按 照 企 业 规 模 配 置 专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9.1.3 运 营 企 业 应 增 强 突 发 事 件 防 范 和 应 急 处 置 能 力,定 期 开 展 各 类 安 全 检 查,及 时 消 除 各 类 事 故 隐患,同 时 做 好 加 强 安 全 乘 车 和 应 急 知 识 等 方 面 的 宣 传。9.1.4 运 营 企 业 应 制 定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运 营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加 强 对 驾 驶 员、乘 务 员 等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管 理 和 教 育 培 训,驾 驶 员、乘 务 管 理 人 员 等 从 业 人 员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应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9.1.5 运 营 企 业 应 对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加 强 对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管理 和 维 护。9.1.6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公 共 汽 电 车 车 辆 技 术 管 理 制 度,定 期 对 运 营 车 辆 及 附 属 设 备 进 行 检 测、维 护、更 新,保 证 其 处 于 良 好 状 态。不 应 将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车 辆 投 入 运 营。9.1.7 运 营 企 业 应 在 公 共 汽 电 车 车 辆 和 场 站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安 全 疏 散 示 意 图 等,并 为 车辆 配 备 灭 火 器、安 全 锤 等 安 全 应 急 设 备,保 证 各 类 安 全 应 急 设 备 齐 全 有 效。9.1.8 禁 止 携 带 违 禁 物 品 乘 车,运 营 企 业 应 在 公 共 汽 电 车 主 要 站 点 的 醒 目 位 置 公 布 禁 止 携 带 的 违 禁 物品 目 录。有 条 件 的,应 在 公 共 交 通 车 辆 上 张 贴 禁 止 携 带 违 禁 物 品 乘 车 提 示。9.1.9 运 营 企 业 应 依 照 规 定 配 备 安 保 人 员 和 相 应 设 备 设 施,加 强 安 全 检 查 和 保 卫 工 作。9.1.1 0 驾 驶 员、乘 务 员 应 妥 善 处 理 并 制 止 对 于 拒 绝 接 受 安 全 检 查 或 者 携 带 违 禁 物 品 的 乘 客 乘 车,制 止无 效 的,及 时 报 告 公 安 部 门 处 理。9.1.1 1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督 促 运 营 企 业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各 种安 全 隐 患。9.1.1 2 运 营 企 业 和 服 务 人 员 应 保 护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及 时 发 现 阻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a)破 坏、盗 窃 公 共 汽 电 车 车 辆、设 施 设 备;b)擅 自 关 闭、侵 占、拆 除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或 者 挪 作 他 用;c)损 坏、覆 盖 电 车 供 电 设 施 及 其 保 护 标 识,在 电 车 架 线 杆、馈 线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内 修 建 建 筑 物、构筑 物 或 者 堆 放、悬 挂 物 品,搭 设 管 线、电(光)缆 等;d)擅 自 覆 盖、涂 改、污 损、毁 坏 或 者 迁 移、拆 除 站 牌;e)其 他 影 响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功 能 和 安 全 的 行 为。D B 3 2 1 2/T 1 0 7 9 2 0 2 169.2 突 发 事 件 处 置9.2.1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报 市(区)人 民 政府 批 准。9.2.2 运 营 企 业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定 期 培 训 和 演 练。9.2.3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影 响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运 营 安 全 的 突 发 事 件 时,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运 营 企 业等 应 当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9.2.4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运 营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按 照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应 急 运输 措 施:a)抢 险 救 灾;b)主 要 客 流 集 散 点 运 力 严 重 不 足;c)举 行 重 大 公 共 活 动;d)其 他 突 发 事 件。1 0 监 督 检 查1 0.1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双 随 机”抽 查 制 度,并 定 期 对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进 行 监 督 检 查,维 护 正常 的 运 营 秩 序,保 障 运 营 服 务 质 量。1 0.2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行 使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职 责:a)向 运 营 企 业 了 解 情 况,要 求 其 提 供 有 关 凭 证、票 据、账 簿、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b)进 入 运 营 企 业 进 行 检 查,调 阅、复 制 相 关 材 料;c)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1 0.3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应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要 求 限 期 改 正;对 依 法 应 当 给予 行 政 处 罚、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为,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处 理。1 0.4 运 营 企 业 应 接 受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或 者 说明 情 况。1 0.5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运 营 企 业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制 度,定 期 对 运 营 企 业 的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评 价 并向 社 会 公 布,评 价 结 果 作 为 衡 量 运 营 企 业 运 营 绩 效、发 放 政 府 补 贴 和 线 路 运 营 权 管 理 等 的 依 据。1 0.6 对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不 合 格 的 线 路,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责 令 相 关 运 营 企 业 整 改。整 改 不 合 格,危 害公 共 利 益,或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企 业,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可 终 止 其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线 路 运 营 权 的 协 议 内容。1 0.7 公 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和 运 营 企 业 应 分 别 建 立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投 诉 受 理 制 度 并 向 社 会 公 布,及 时 核 查 和处 理 投 诉 事 项,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告 知 投 诉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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