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规范DB1501/T 0018—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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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0 1C C S T 5 01501呼 和 浩 特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公 务 用 车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R e g u l a t i o n s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a n d s e r v i c e o f o f f i c i a l v e h i c l e s2 0 2 1-1 2-3 0 发 布 2 0 2 2-0 1-3 0 实 施呼 和 浩 特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25 车 辆 管 理.35.1 编 制 及 配 备.35.2 标 识 化 管 理.55.3 运 行 维 保 管 理.65.4 公 车 处 置.85.5 信 息 化 平 台.86 服 务 工 作.1 06.1 服 务 范 围.1 06.2 驾 驶 人 员 管 理.1 16.3 服 务 要 求.1 16.4 服 务 改 进.1 17 检 查 监 督.1 1附 录 A(规 范 性)公 务 用 车 监 督 检 查 整 改 意 见 表.1 3参 考 文 献.1 4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呼 和 浩 特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呼 和 浩 特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魏 晓 东、寇 俊 青、李 建 云、胡 雅 清、崔 万 成、蒋 柠、吕 燕 卿、吕 慧 枝。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1公 务 用 车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 的 总 体 要 求、编 制 及 配 备、标 识 化 管 理、运 行 维 保 管 理、公车 处 置、信 息 化 平 台、服 务 工 作、检 查 监 督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公 务 用 车 的 管 理 与 服 务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1 5/T 2 2 3 7 公 务 用 车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1 5/T 2 2 3 7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务 用 车 o f f i c i a l v e h i c l e用 于 定 向 保 障 公 务 活 动 的 机 动 车 辆,包 括 实 物 保 障 用 车、机 要 通 信 用 车、应 急 保 障 用 车、执 法 执 勤用 车、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离 退 休 干 部 服 务 用 车、调 研 用 车、行 政 执 法 用 车 和 业 务 用 车。来 源:D B 1 5/T 2 2 3 7 2 0 2 1,2.1,有 修 改 3.2实 物 保 障 用 车 p h y s i c a l s u p p o r t v e h i c l e用 于 保 障 享 受 实 物 保 障 用 车 待 遇 的 人 员 在 办 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正 常 公 务 出 行、上 下 班 交 通 以 及 到 公 费医 疗 指 定 医 院 就 医 的 机 动 车 辆。3.3机 要 通 信 用 车 c o n f i d e n t i a l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v e h i c l e用 于 传 递、运 送 机 要 文 件 和 涉 密 载 体 的 机 动 车 辆。3.4应 急 保 障 用 车 e m e r g e n c y s u p p o r t v e h i c l e用 于 处 理 突 发 事 件、抢 险 救 灾 或 者 其 他 紧 急 公 务 的 机 动 车 辆。3.5执 法 执 勤 用 车 l a w e n f o r c e m e n t v e h i c l e s中 央 批 准 的 执 法 执 勤 部 门(系 统)用 于 一 线 执 法 执 勤 公 务 的 机 动 车 辆。3.6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s p e c i a l t e c h n i c a l v e h i c l e s固 定 搭 载 专 业 技 术 设 备、用 于 执 行 特 殊 工 作 任 务 的 机 动 车 辆。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23.7离 退 休 干 部 服 务 用 车 s e r v i c e v e h i c l e s f o r r e t i r e d c a d r e s用 于 保 障 离 退 休 干 部 参 加 公 务 活 动 或 到 公 费 医 疗 指 定 医 院 就 医 及 离 退 休 干 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承 担 相应 职 能 的 相 关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离 退 休 干 部 服 务 工 作 的 机 动 车 辆。3.8调 研 用 车 r e s e a r c h v e h i c l e用 于 保 障 辖 区 内 的 集 体 调 研 活 动 和 重 要 公 务 接 待 活 动 的 机 动 车 辆。3.9行 政 执 法 用 车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a w e n f o r c e m e n t v e h i c l e s用 于 保 障 安 全 监 督、国 土 监 察、市 场 监 督、农 牧 业 监 察、环 保 督 察、文 化 旅 游 监 察、卫 生 监 督、人防 检 查、城 乡 建 设 监 察、防 汛 抗 旱 检 查、物 价 监 督、节 能 监 察、交 通 运 输 监 察、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等 部门 单 位 开 展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等 公 务 活 动 的 机 动 车 辆。3.1 0业 务 用 车 b u s i n e s s v e h i c l e用 于 保 障 事 业 单 位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的 机 动 车 辆。3.1 1保 险 d e s i g n a t e d i n s u r a n c e公 务 用 车 在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保 险 公 司 实 施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的 行 为。3.1 2维 修 f i x e d p o i n t m a i n t e n a n c e公 务 用 车 在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机 动 车 辆 维 修 企 业 实 施 车 辆 维 修 保 养 的 行 为。3.1 3加 油 f i x e d p o i n t r e f u e l i n g公 务 用 车 在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机 动 车 辆 加 油 企 业 实 施 车 辆 加 油 的 行 为。3.1 4信 息 化 平 台 i n f o r m a t i o n p l a t f o r m f o r o f f i c i a l v e h i c l e s由 自 治 区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规 划,各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建 设,对 公 务 用 车 的 基 础 信 息、使 用 信 息、管 理 信 息 等 实 行 在 线 管 理,对 公 务 用 车 的 运 行 状 态、行 驶 轨 迹、分 布 位 置 等 进 行 实 时 采 集,具 有 公 务 用 车 基 础 信 息 管 理、业 务 办 理、调 度 派 遣、实 时 监 管(卫 星 定 位)、大 数 据 分 析 等 功 能 的 公 务 用车 综 合 业 务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3.1 5随 车 物 品 o n-b o a r d a r t i c l e s保 障 公 务 用 车 出 行 所 必 需 的 有 效 备 品。3.1 6运 维 保 障 部 门 o p e r a t i o n a n d m a i n t e n a n c e s u p p o r t d e p a r t m e n t负 责 信 息 化 平 台 运 行 维 护、应 用 实 施、系 统 更 新 和 信 息 安 全 的 部 门。4 总 体 要 求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34.1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使 用 应 坚 持 科 学 规 范、节 约 环 保、安 全 高 效、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围 绕 建 设 节 约 型、廉 洁 型 机 关 的 要 求,建 立 公 车 要 公 用、公 务 要 保 障、用 管 要 分 离、公 车 有 标 识、公 众 可 监 督 的 公 务 用 车使 用 管 理 制 度。4.2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公 安、财 政、审 计、纪 检 监 察 等 职 能 部 门,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相 应 公 务用 车 使 用 管 理 细 则,履 行 各 自 业 务 范 围 内 公 务 用 车 监 督 管 理 职 责,有 效 降 低 行 政 运 行 成 本,不 断 提 高 公务 出 行 保 障 能 力 和 水 平。4.3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台 账,加 强 相 关 证 照 档 案 的 保 存 和 管 理。公 务 用 车 档 案 管理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以“及 时、准 确、完 整、真 实”为 原 则,建 立 公 务 用 车 从 购 置 到 处 置 生 命 全 周 期 档 案;b)实 行“一 车 一 档”档 案 规 范 管 理;c)车 辆 档 案 管 理 方 式 包 括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和 纸 质 文 件 管 理,信 息 系 统 管 理 档 案 内 容 应 与 纸 质 文 件档 案 内 容 一 致。4.4 公 务 用 车(除 涉 及 国 家 安 全、侦 查 办 案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车 辆 外)应 喷 涂 规 定 标 识,安 装 定 位 终 端 纳入 平 台 监 督 管 理。5 车 辆 管 理5.1 编 制 及 配 备5.1.1 基 本 原 则5.1.1.1 统 一 编 制,各 类 公 务 用 车 全 部 纳 入 编 制 管 理。5.1.1.2 统 一 标 准,公 务 用 车 的 配 备 按 照 规 定 的 车 辆 车 型、价 格 和 排 气 量 标 准 执 行。5.1.1.3 统 一 购 置 经 费,财 政 部 门 按 照 年 度 购 置 更 新 计 划 统 筹 安 排 购 置 经 费,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集 中管 理、统 筹 使 用。5.1.1.4 统 一 采 购 配 备 管 理,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公 务 用 车 年 度 购 置 更 新 计 划,集 中 购 置 配 备 公 务用 车。5.1.2 编 制 核 定5.1.2.1 核 定 原 则5.1.2.1.1 公 务 用 车 编 制 根 据 公 务 用 车 单 位 的 主 要 职 责、内 设 机 构、领 导 职 数、人 员 编 制、工 作 需 要和 呼 和 浩 特 市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总 体 方 案 核 定。5.1.2.1.2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不 核 定 公 务 用 车 编 制。5.1.2.1.3 机 要 通 信 用 车、应 急 保 障 用 车、实 物 保 障 用 车、离 退 休 干 部 服 务 用 车、调 研 用 车、业 务 用车 以 及 其 他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的 车 辆 的 编 制 核 定 工 作 由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负 责。5.1.2.1.4 执 法 执 勤 用 车、行 政 执 法 用 车、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的 编 制 核 定 工 作 由 财 政 部 门 负 责。5.1.2.2 核 定 流 程按 照 公 务 用 车 单 位 报 送 相 关 信 息,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核 信 息 并 报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下 发 核 定 编 制 文 件,公 务 用 车 单 位 依 据 核 定 编 制 文件 确 定 车 辆 并 报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程 序 办 理。编 制 核 定 流 程 见 图 1。执 法 执 勤 用 车、行 政 执 法 用车、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编 制 核 定 工 作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4公 务 用 车 单 位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领 导 小 组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图 1 编 制 核 定 流 程 图5.1.3 配 备 和 更 新5.1.3.1 配 备 标 准配 备 标 准 见 表 1。表 1 公 务 用 车 配 备 标 准用车编制车辆配置车型 说明价格(万元)排气量(升)机要通信用车 1 2 1.6 轿车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1 8 1.8 轿车或小型客车-2 5 3.0 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置 4 5-大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置执法执勤用车 1 2 1.6 轿车或小型客车-1 8 1.8 轿车或小型客车 因工作需要可配备 2 5 3.0 小型客车、中型客车特殊情况下配置 4 5-大型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注1: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准许超过1 8 万元。5.1.3.2 更 新 条 件报 送 信 息 审 核 信 息审 批下 发 批 复备 案确 定 车 辆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55.1.3.2.1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8 年 的。5.1.3.2.2 因 安 全 等 原 因 确 需 提 前 更 新 的。5.1.3.3 更 新 流 程按 照 公 务 用 车 单 位 提 交 车 辆 更 新 申 请,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年 度 更 新 计 划 并 报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领 导 小 组 审 批,财 政 部 门 制 定 经 费 预 算,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采 购 车 辆 并 交 付 公 务 用 车 单 位,公 务 用车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并 报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备 案、报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资 产 登 记 的 程 序 办 理。更 新 流 程 见 图 2。执 法 执 勤 用 车、行 政 执 法 用 车、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更 新 流 程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公 务 用 车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财 政 部 门图 2 公 务 用 车 更 新 流 程 图5.2 标 识 化 管 理5.2.1 标 识 范 围5.2.1.1 党 政 机 关、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实 行 标 识 化 管 理。5.2.1.2 涉 及 国 家 安 全、侦 查 办 案 等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特 殊 公 务 用 车 可 不 喷 涂 标 识,但 要 向 公 务 用 车 主 管部 门 备 案。5.2.1.3 事 业 单 位 已 喷 涂 行 业 系 统 统 一 制 式 标 识 的 车 辆 以 及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可 不 喷 涂 标 识,但 要 向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备 案。5.2.2 标 识 格 式 及 规 范5.2.2.1 标 识 内 容党 政 机 关、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标 识 文 字 部 分 为“公 务 用 车”蒙 汉 文 和 监 督 举 报 电 话;行 政 执 法 用 车标 识 文 字 部 分 为“综 合 执 法”蒙 汉 文 和 监 督 举 报 电 话;执 法 执 勤 用 车 标 识 喷 涂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执 行。提 交 申 请 编 制 计 划 审 批 制 定 经 费 预 算统 一 采 购交 付 车 辆备 案登 记 注 册资 产 登 记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65.2.2.2 标 识 尺 寸5.2.2.2.1 大、中 型 普 客:9 5 c m 2 5 c m,蒙 文:1 3.5 c m 9.8 c m,公 务 用 车:1 3.5 c m 2 0.8 c m,监 督 电 话:5 c m 7 4 c m。5.2.2.2.2 轿 车、小 客 车:5 1 c m 2 3 c m,蒙 文:8 c m 5.8 c m,公 务 用 车:8 c m 1 2.5 c m,监 督 电话:3 c m 4.5 c m。5.2.2.3 标 识 字 体 格 式5.2.2.3.1 大、中 型 普 客:隶 书,“公 务 用 车”为 6 0 0 号 字(加 粗),监 督 电 话 为 2 0 0 号 字(加 粗)。5.2.2.3.2 轿 车、小 客 车:隶 书,“公 务 用 车”为 3 8 0 号 字(加 粗),监 督 电 话 为 1 4 0 号 字(加 粗)。5.2.2.3.3“公 务 用 车”蒙 文 字 体:蒙 标 体,大 小 与 汉 字 相 同。5.2.2.3.4 其 他 类 型 车 辆 参 照 上 述 条 款 选 择 合 适 的 规 格。5.2.2.4 标 识 颜 色5.2.2.4.1 深 色 车 辆 标 识 颜 色 为 白 色。5.2.2.4.2 浅 色 车 辆 标 识 颜 色 为 藏 蓝 色。5.2.2.5 标 识 位 置标 识 位 置 在 车 身 两 侧 的 后 翼 子 板 处。水 平 无 角 度,也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适 度 调 整。5.3 运 行 维 保 管 理5.3.1 保 险5.3.1.1 内 容包 括 投 保、理 赔 和 结 保。5.3.1.2 要 求按 照 相 关 规 定 选 择 险 种。5.3.1.3 档 案 管 理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车 辆 保 险 档 案。5.3.2 修 理 与 维 护5.3.2.1 内 容包 括 企 业 选 定、维 护 修 理、验 收 确 认、费 用 结 算 和 信 息 管 理。5.3.2.2 要 求5.3.2.2.1 严 格 执 行 修 理 与 维 护 审 批 制 度。5.3.2.2.2 按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维 修 和 保 养。5.3.2.2.3 公 务 用 车 应 在 政 府 采 购 指 定 的 维 修 企 业 进 行 修 理 与 维 护,未 按 规 定 实 行 维 修 的,不 准 许 报销 维 修 费 用。但 以 下 情 况 除 外: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7a)在 保 修 期 内 新 购 置 的 车 辆;b)在 指 定 区 域 外 维 修 的 车 辆;c)在 专 业 经 销 商 处 更 换 轮 胎 等 总 成 配 件 的 车 辆。5.3.2.2.4 维 修 企 业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公 示 公 务 用 车 维 修 报 价(包 括 常 用 配 件 报 价)、服 务 措 施、优 惠 承诺 等 内 容。5.3.2.2.5 车 辆 维 修 作 业 完 成 后,送 修 单 位 应 认 真 审 核 维 修 清 单 的 各 项 内 容,确 保 更 新 的 零 配 件 符 合要 求。5.3.2.3 程 序5.3.2.3.1 申 报 审 批驾 驶 人 提 出 申 请,安 全 岗 审 核,负 责 人 审 批。5.3.2.3.2 档 案 管 理5.3.2.3.2.1 做 好 车 辆 修 理 与 维 护 记 录,按“一 车 一 档”方 式 进 行 台 账 管 理。5.3.2.3.2.2 档 案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派 修 单;b)修 理 与 维 护 项 目 及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明 细。5.3.3 加 油5.3.3.1 内 容加 油 包 括 购 买 油 料、实 施 加 油 和 记 录 信 息。5.3.3.2 要 求5.3.3.2.1 按 照“一 车 一 卡”原 则 加 油。5.3.3.2.2 建 立 单 车 油 耗 管 理 制 度,做 好 油 耗、里 程 及 运 行 情 况 统 计 汇 总 工 作。5.3.3.3 档 案 管 理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油 料 档 案。5.3.4 随 车 物 品 配 备5.3.4.1 原 则坚 持 保 障 安 全、分 类 配 备、精 简 必 备、方 便 实 用 的 原 则。5.3.4.2 随 车 物 品5.3.4.2.1 安 全 应 急:包 括 灭 火 器 材、三 角 警 示 架、千 斤 顶、备 胎、安 全 锤、电 瓶 线、牵 引 绳、应 急手 电 等。5.3.4.2.2 车 辆 维 修:包 括 螺 丝 刀、钳 子、扳 手、绝 缘 胶 布 等。5.3.4.2.3 其 他 配 备:包 括 车 载 定 位 终 端、E T C 终 端、急 救 包、雨 具 等。5.3.4.3 日 常 管 理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85.3.4.3.1 配 备 与 车 辆 型 号 相 符 的 随 车 物 品。5.3.4.3.2 登 记 造 册 并 做 好 整 理 维 护。5.4 公 车 处 置5.4.1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拍 卖、调 剂、报 废、厂 家 回 收 等。5.4.2 按 照 公 务 用 车 单 位 提 交 申 请,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核 申 请 并 出 具 处 置 批 复,公务 用 车 单 位 将 车 辆 移 交 至 公 车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处 置 车 辆,公 务 用 车 单 位 根 据 处 置 批 复 及 处 置 后 相 关 资 料 调整 固 定 资 产 账 目 的 程 序 办 理。处 置 工 作 流 程 见 图 3。执 法 执 勤 用 车、行 政 执 法 用 车、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的 处 置 流 程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5.4.3 处 置 收 入 上 缴 国 库。公 务 用 车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图 3 公 务 用 车 处 置 工 作 流 程 图5.5 信 息 化 平 台5.5.1 基 本 要 求5.5.1.1 遵 循 分 工 明 确、流 程 规 范、运 行 可 靠、保 障 高 效 的 管 理 原 则,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5.5.1.2 按 规 定 程 序 通 过 平 台 办 理 公 务 用 车 配 备 更 新、日 常 使 用、维 护 保 养、资 产 处 置 等 业 务 工 作。5.5.2 管 理 主 体5.5.2.1 各 级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部 门5.5.2.1.1 制 定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服 务 标 准、工 作 规 范 和 监 管 制 度。5.5.2.1.2 负 责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日 常 运 行 管 理。5.5.2.1.3 及 时 录 入、更 新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及 加 油、维 修、保 险、汽 车 租 赁 等 政 府 采购 信 息。提 交 申 请处 置 批 复审 核 申 请移 交 车 辆统 一 处 置 车 辆调 整 账 目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95.5.2.1.4 统 计 汇 总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的 配 备 使 用 情 况。5.5.2.2 财 政 部 门审 核 并 下 达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年 度 运 行 维 护 经 费,监 督 车 辆 运 维 费 用 使 用 情 况。5.5.2.3 运 维 保 障 单 位5.5.2.3.1 负 责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运 行 维 护、应 用 实 施、系 统 更 新 和 信 息 安 全。5.5.2.3.2 受 理、核 实、处 理、反 馈 平 台 应 用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5.5.2.3.3 及 时 处 理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风 险 或 漏 洞,做 好 业 务 培 训 工 作。5.5.2.4 用 户 主 体5.5.2.4.1 明 确 平 台 管 理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细 化 内 部 使 用 管 理 职 责、权 限、流 程,及 时 向 运 维 保障 部 门 及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平 台 使 用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5.5.2.4.2 及 时 录 入、更 新 公 务 用 车 基 础 数 据、运 维 费 用 以 及 配 备 更 新、资 产 处 置 等 信 息。5.5.3 系 统 角 色5.5.3.1 用 车 人通 过 公 务 用 车 平 台(网 页 端、A P P 端)申 请 公 务 用 车 出 行,查 看 用 车 申 请 状 态,填 写 驾 驶 人 评 价。5.5.3.2 审 批 人对 用 车 人 已 上 报 的 申 请 信 息 进 行 审 核,根 据 用 车 申 请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审 核 意 见。5.5.3.3 调 度 员5.5.3.3.1 根 据 用 车 申 请 单、车 辆 动 态 等 情 况 调 度 派 遣 车 辆。5.5.3.3.2 积 极 主 动 配 合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做 好 本 级 党 委 政 府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或 重 大 活 动 应急 用 车 调 度 派 遣 工 作。5.5.3.3.3 通 过 平 台 实 时 监 控 车 辆 位 置 和 行 驶 轨 迹。5.5.3.3.4 及 时 录 入 车 辆 加 油、过 桥 过 路、停 车、洗 车 等 费 用 信 息 和 油 料、保 险、维 修 等 服 务 机 构 信息。5.5.3.4 驾 驶 人通 过 平 台 接 受、执 行、完 成 出 车 任 务。5.5.4 管 理 要 求5.5.4.1 账 号 授 权5.5.4.1.1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实 行 用 户 账 号 分 级 管 理 和 授 权 管 理。5.5.4.1.2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权 限 为 使 用 单 位 设 置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账 号。5.5.4.1.3 使 用 单 位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账 号 管 理。5.5.4.1.4 平 台 账 号 不 准 许 外 借 他 人 使 用。5.5.4.2 应 用 信 息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1 05.5.4.2.1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车 辆 相 关 费 用 产 生 当 日 将 有 关 信 息 录 入 平 台,特 殊 情 况 下,可 延 后补 录,但 不 应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5.5.4.2.2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制 度,同 本 级 纪 检 监 察、财 政、审 计 等 部 门 之 间 实 行 数据 资 源 共 享,并 主 动 接 入 上 一 级 公 务 用 车 平 台。5.5.5 车 载 设 备5.5.5.1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准 许 故 意 干 扰 定 位 终 端 设 备 信 号、拆 装 和 损 坏 定 位 终 端 设 备。5.5.5.2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部 门 应 检 查 定 位 终 端 设 备 工 作 状 态,出 现 故 障 应 及 时 向 运 维 保 障 部 门 报 修,确保 终 端 数 据 采 集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5.5.5.3 公 务 用 车 经 批 准 处 置 后,应 于 3 个 工 作 日 内 联 系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拆 除 车 载 终 端。5.5.6 信 息 安 全5.5.6.1 各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和 运 维 保 障 部 门 应 严 格 遵 守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和 保 密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规 定,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5.5.6.2 各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相 关 要 求,对 平 台 数 据 进 行 授 权 管 理,防 止 越权 存 取 数 据;定 期 开 展 平 台 安 全 检 查、及 时 发 现 和 通 报 安 全 隐 患 并 督 促 整 改 落 实;制 定 平 台 应 急 预 案,建 立 应 急 工 作 机 制,定 期 开 展 安 全 培 训,做 好 重 大 安 全 事 件 的 应 急 响 应,提 高 平 台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能 力。5.5.6.3 运 维 保 障 部 门 应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和 运 维 保 障 应 急 预 案,健 全 网 络 病 毒 维 护、网 络 安 全 监 测等 制 度,定 期 开 展 设 备 巡 检、日 志 查 看、漏 洞 扫 描、风 险 评 估、安 全 加 固、数 据 备 份、系 统 加 固 和 病 毒库 升 级 工 作。如 需 提 取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系 统 内 的 数 据,应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向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件 时,应 及 时 向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报 告,并 做 好 处 置 工 作。5.5.7 系 统 更 新平 台 软 硬 件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及 时 完 成 更 新 升 级、调 试 安 装 和 使 用 培 训 工 作。5.5.8 平 台 维 护5.5.8.1 运 维 保 障 部 门 应 建 立 数 据 备 份 存 储 制 度,定 期 进 行 数 据 完 整 性 检 查。5.5.8.2 运 维 保 障 部 门 应 建 立 规 范 的 服 务 细 则,明 确 具 体 服 务 事 项 和 流 程。6 服 务 工 作6.1 服 务 范 围6.1.1 执 行 重 大 抢 险 救 灾、事 故 处 理、突 发 事 件 处 置 等 特 殊 任 务。6.1.2 参 加 党 委、人 大、政 府、政 协、纪 检 监 察 召 集 的 紧 急 会 议、活 动 或 安 排 的 紧 急 公 务,公 共 交 通无 法 及 时 到 达 或 前 往 非 公 务 车 辆 不 便 出 入 的 重 要 场 所。6.1.3 随 同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县 级 以 上 领 导 参 加 调 研 活 动。6.1.4 接 待 上 级 机 关 或 外 地 对 口 部 门 来 当 地 的 督 察 检 查、学 习 调 研 等 活 动。6.1.5 参 加 有 公 函 的 公 务 接 待、外 事 活 动 或 重 大 的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活 动。6.1.6 跨 部 门 联 合 督 察、检 查、考 核 等 集 体 公 务 出 行。6.1.7 接 收 或 运 送 机 要 文 件 和 涉 密 载 体、单 位 存 取 大 额 现 金、干 部 职 工 因 伤 因 病 紧 急 就 医 等。6.1.8 部 门 领 导 带 队 赴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保 障 范 围 以 外 地 区 开 展 专 题 调 研、专 项 检 查 等 公 务 出 行。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1 16.1.9 事 业 单 位 为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进 行 的 公 务 出 行。6.2 驾 驶 人 员 管 理6.2.1 基 本 要 求6.2.1.1 严 格 保 守 工 作 秘 密。6.2.1.2 加 强 政 治 思 想、职 业 道 德、职 业 技 能 学 习 培 训。6.2.1.3 严 格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确 保 行 车 安 全。6.2.1.4 听 从 指 挥、服 从 调 度,保 持 通 讯 畅 通,保 证 按 时 出 车。6.2.1.5 爱 岗 敬 业,举 止 规 范,言 谈 有 度,文 明 行 车。6.2.1.6 养 成 良 好 的 驾 驶 习 惯,爱 护 车 辆,厉 行 节 约。6.2.2 服 务 礼 仪6.2.2.1 仪 表 端 庄,着 装 得 体。6.2.2.2 仪 容 整 洁,庄 重 大 方。6.2.2.3 仪 态 得 体,举 止 得 当。6.2.2.4 文 明 礼 貌,语 气 平 和,表 达 清 晰,使 用 普 通 话。6.3 服 务 要 求6.3.1 出 行 前6.3.1.1 保 持 车 辆 干 静 整 洁,后 备 箱 不 存 放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6.3.1.2 向 用 车 人 核 实 时 间、目 的 地,并 做 好 路 线 规 划、安 全 风 险 预 判 和 出 行 前 准 备 工 作。6.3.1.3 提 前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等 候,用 车 人 在 计 划 用 车 时 间 未 到 时,应 主 动 联 系 用 车 人 问 明 情 况。6.3.1.4 待 用 车 人 入 座 后,检 查 车 门 是 否 关 好,提 醒 系 好 安 全 带。6.3.2 出 行 中6.3.2.1 精 力 集 中,行 车 平 稳,文 明 礼 让。6.3.2.2 如 遇 车 辆 故 障 或 行 车 事 故,应 立 即 报 告,采 取 有 效 措 施,并 根 据 安 排 妥 善 解 决 后 续 出 行。6.3.2.3 行 驶 至 目 的 地,提 示 用 车 人 带 好 随 身 物 品,并 约 定 后 续 行 程 事 宜。6.3.2.4 用 车 人 要 求 变 更 目 的 地 时,应 及 时 报 告,批 准 后 方 可 变 更。6.3.3 出 行 后6.3.3.1 做 好 车 辆 停 放、维 护、安 检 等 工 作。6.3.3.2 及 时 归 还 用 车 人 遗 忘 物 品,无 法 归 还 的 上 交 处 理。6.4 服 务 改 进6.4.1 征 求 用 车 人 的 服 务 建 议。6.4.2 定 期 归 纳 用 车 单 位 意 见 建 议,持 续 改 进 服 务。7 检 查 监 督D B 1 5 0 1/T 0 0 1 8 2 0 2 11 27.1 公 务 用 车 单 位 应 遵 守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规 范 本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运 行 维 护等 工 作。7.2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纪 检 监 察 部 门,加 强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情 况 监 督 检 查,设 立 监 督 电 话、邮 箱等 受 理 群 众 举 报,对 不 按 规 定 喷 涂 公 务 用 车 标 识、故 意 损 毁 公 务 用 车 标 识、违 规 使 用 公 务 用 车 等 情 况 进行 查 证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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