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9 3.0 8 0CCS R 1 052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D B 5 2/T 1 6 0 9 2 0 2 1山 区 普 通 公 路 改 扩 建 工 程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l a s s i f i e d h i g h w a y r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e x t e n s i o n i n t h e m o u n t a i n a r e a2 0 2 1-0 8-1 8 发 布 2 0 2 1-1 2-0 1 实 施贵 州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2/T 1 6 0 9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总 体 设 计.36 路 线.47 路 基.98 路 面.1 39 桥 涵.1 41 0 隧 道.1 71 1 平 面 交 叉.1 91 2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2 01 3 绿 化 及 景 观.2 31 4 保 通 方 案 设 计.2 5附 录 A(规 范 性)桥 梁 拼 宽 设 计.2 6附 录 B(资 料 性)水 沟 盖 板 平 面 示 意 图.2 7附 录 C(规 范 性)标 志、标 线 的 设 置.2 8附 录 D(资 料 性)百 米 桩 的 设 置.3 5附 录 E(资 料 性)贵 州 公 路 绿 化 工 程 植 物 选 择.3 6 DB52/T 1609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局、贵州省智恒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湘华、马平均、杨健、王瑞甫、范贵鹏、陈开国、袁源、曾舜、林晓阳、苟德明、杨荣、晏平浩、刘亚洲、蒋铮、王维利、杨志军、黄晓勇、杨航卓、黄强、彭顺显、宋人武、张晓忠、陈芳、邹飞、刘洋、王建金、钱平、周熙、周莉、李席、葛枝槐、唐光荣。D B 5 2/T 1 6 0 9 2 0 2 1I I I引 言贵 州 省 地 处 云 贵 高 原 东 麓,区 域 发 育 有 大 娄 山 脉、武 陵 山 脉、苗 岭 山 脉、乌 蒙 山 脉,山 地 和 丘 陵 占全 省 面 积 的 9 2.5%,山 高 谷 深、沟 壑 纵 横,地 质 复 杂 多 变,是 全 国 唯 一 没 有 平 原 支 撑 的 省 份,地 形、地质 条 件 的 限 制 使 得 贵 州 公 路 建 设 工 程 艰 巨。由 于 历 史 原 因,既 有 普 通 公 路 大 部 分 技 术 等 级 低、指 标 低,提 等 升 级 改 扩 建 难 度 大,为 更 加 适 应 贵 州 山 区 特 点,贯 彻“创 新、协 调、绿 色、开 放、共 享”五 大 发 展理 念,因 地 制 宜,充 分 利 用 既 有 公 路 的 路 域 资 源,保 证 普 通 公 路 改 扩 建 工 程 的 顺 利 实 施,合 理 运 用 技 术指 标,达 到 安 全 耐 久、经 济 适 用、保 护 环 境、节 约 资 源 的 目 标,通 过 急 弯 陡 坡 路 段 实 地 调 研、运 行 数 据分 析、模 拟 驾 驶 数 据 研 究、技 术 经 济 对 比,结 合 货 车 刹 车 鼓 温 度 影 响 研 究 结 论,借 鉴 省 内 外 已 有 成 果,总 结 贵 州 省 山 区 普 通 公 路 建 设 经 验 等 工 作,制 定 本 文 件。本 文 件 充 分 考 虑 技 术 标 准、指 标 的 采 用,既 有 资 源 利 用、改 扩 建 方 案 比 选、建 设 与 运 营 安 全 相 适 应等 方 面,做 了 有 针 对 性 的 规 定,力 求 突 出“环 境 友 好、安 全 高 效、因 地 制 宜、经 济 合 理”的 理 念。D B 5 2/T 1 6 0 9 2 0 2 11山 区 普 通 公 路 改 扩 建 工 程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规 定 了 山 区 普 通 公 路 改 扩 建 工 程 的 术 语和 定 义、总 则、总 体 设 计、路 线、路 基、路 面、桥 涵、隧 道、平 面 交 叉、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设 施、绿 化 及 景 观、保 通 方 案 设 计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区 二、三 级 公 路 的 改 扩 建 工 程。山 区 四 级 公 路 局 部 困 难 路 段、二 级 及 以 下 山 区 高 速公 路 连 接 线 新 建 工 程 可 参 照 使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6 8(所 有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 5 1 2 8 6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技 术 规 范J T/T 1 1 1 6 公 路 铁 路 并 行 路 段 设 计 技 术 规 范J T G 3 3 6 2 公 路 钢 筋 混 凝 土 及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桥 涵 设 计 规 范J T G 3 3 6 3 公 路 桥 涵 地 基 与 基 础 设 计 规 范J T G 3 3 7 0.1 公 路 隧 道 设 计 规 范 第 一 册 土 建 工 程J T G/T 3 3 8 1-0 2 公 路 限 速 标 志 设 计 规 范J T G B 0 l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J T G D 2 0 公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J T G D 3 0 公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J T G D 4 0 公 路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 规 范J T G D 5 0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设 计 规 范J T G D 6 0 公 路 桥 涵 设 计 通 用 规 范J T G D 8 1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规 范J T G H 1 1 公 路 桥 涵 养 护 规 范J T G/T H 2 1 公 路 桥 梁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J T G/T J 2 1-0 1 公 路 桥 梁 荷 载 试 验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山 区 普 通 公 路 c l a s s i f i e d h i g h w a y i n t h e m o u n t a i n a r e a山 区 除 高 速 公 路 以 外 的 等 级 公 路。D B 5 2/T 1 6 0 9 2 0 2 12越 岭 路 段 r i d g e c r o s s i n g s e c t i o n翻 越 山 岭 布 线 且 相 对 高 差 大 于 2 0 0 m 的 路 段。长 陡 纵 坡 路 段 l o n g a n d s t e e p l o n g i t u d i n a l s l o p e任 意 3 k m 平 均 坡 度 大 于 5.5%,或 任 意 3 k m 平 均 坡 度 小 于 等 于 5.5%且 总 坡 长 大 于 3 k m、平 均 纵 坡 大 于3%且 平 均 坡 度 与 连 续 坡 长 乘 积 大 于 1 6 5 的 路 段。急 弯 曲 线 s h a r p c u r v e圆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最 小 半 径 一 般 值,且 偏 角 大 于 等 于 9 0,小 于 1 5 0 的 平 曲 线。回 头 曲 线 s w i t c h-b a c k c u r v e圆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最 小 半 径 极 限 值,且 偏 角 大 于 等 于 1 5 0 的 平 曲 线。兼 具 城 市 道 路 功 能 公 路 h i g h w a y i n s u b u r b a n a n d r u r a l t o w n a r e a在 城 镇 化 地 区 修 建 的 干 线 或 集 散 公 路,包 括 城 市 出 入 口 路 段、穿 越 城 镇 路 段 等。设 计 速 度 d e s i g n s p e e d道 路 几 何 设 计 所 采 用 的 行 车 速 度,单 位 采 用 k m/h,简 写 为 V。老 路 利 用 率 i n h e r e d r o a d u t i l i z a t i o n r a t i o老 路 利 用 率 指 被 利 用 的 老 路 路 基 部 分 的 长 度 占 原 老 路 路 线 总 长 的 百 分 比,利 用 老 路 路 基 部 分 包 含 路线 中 线 占 用、利 用 老 路 路 基 内 的 土 地 占 路 基 宽 度 的 1 0%及 以 上,或 老 路 路 基 作 为 改 建 公 路 的 附 属 设 施 用地,体 现 对 原 老 路 的 利 用 程 度。桥 头 引 道 b r i d g e a p p r o a c h桥 梁 台 尾 至 桥 梁 以 外 1 V(以 k m/h 计)长 度(以 m 计)范 围 内 的 路 段。沥 青 玛 蹄 脂 混 合 料 s t o n e m a t r i x a s p h a l t s t o n e m a s t i c a s p h a l t;S M A沥 青 玛 蹄 脂 混 合 料 是 由 粗 集 料 形 成 嵌 挤 骨 架,沥 青 胶 结 料、细 集 料、矿 粉 等 材 料 填 充 骨 架 间 隙 形 成的 间 断 级 配 沥 青 混 合 料。高 性 能 沥 青 路 面 混 合 料 s u p e r i o r p e r f o r m i n g a s p h a l t p a v e m e n t一 种 主 要 包 含 基 于 沥 青 胶 结 料 P G 分 级,采 用 S G C 旋 转 压 实 机 成 型 试 验,并 分 析 混 合 料 体 积 性 质 和 路用 性 能,综 合 确 定 混 合 料 级 配 和 沥 青 用 量 的 方 法 设 计 的 沥 青 混 合 料,简 写 为 S u p e r p a v e。4 总 则山 区 普 通 公 路 改 扩 建 工 程 应 充 分 利 用 既 有 公 路 的 路 域 资 源,按 照“环 境 友 好、安 全 高 效、因 地 制宜、经 济 合 理”的 理 念,遵 循“利 用 与 改 建 相 结 合、指 标 与 投 资 相 适 应、畅 通 与 安 全 同 重 视、服 务 与 绿美 同 兼 顾、生 态 与 品 质 同 坚 守”的 原 则,进 行 科 学 论 证,提 出 合 理 方 案。D B 5 2/T 1 6 0 9 2 0 2 13改 扩 建 工 程 实 施 前,应 对 改 扩 建 方 案 和 新 建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比 选。采 用 改 扩 建 方 案 时,利 用 现 有 公路 的 局 部 路 段 因 地 形 地 物 限 制,提 高 设 计 速 度 将 诱 发 工 程 地 质 病 害,大 幅 增 加 工 程 造 价 或 对 保 护 环 境、文 物 有 较 大 影 响 时,该 局 部 路 段 的 设 计 可 维 持 原 设 计 速 度,二 级 公 路 不 宜 大 于 1 0 k m。改 扩 建 工 程 应 在 运 行 状 况、技 术 指 标 调 查,结 构 检 测、安 全 评 价 的 基 础 上,因 地 制 宜,循 环 利 用既 有 公 路 资 源,合 理 运 用 技 术 指 标,控 制 工 程 造 价。改 扩 建 时 为 维 持 通 车,应 作 保 通 设 计 方 案。设 计 应 结 合 工 程 特 点,采 用 经 工 程 检 验 适 用 的 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新 工 艺。5 总 体 设 计应 根 据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确 定 的 改 扩 建 形 式、技 术 标 准 与 规 模、建 设 时 机、实 施 方 式 等 进 行 总 体 设计,并 充 分 考 虑 起 终 点 3 k m 区 域 范 围 的 路 网 衔 接。各 设 计 阶 段 应 针 对 各 自 特 点 对 工 程 技 术 方 案、施 工期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及 重 点 环 境 保 护 方 案 等 进 行 重 点 研 究。应 充 分 结 合 交 通 安 全 性 评 价,经 论 证 后 可 分 段 采 用 不 同 的 设 计 速 度。分 段 长 度 不 宜 小 于 1 0 k m,困 难 路 段 分 段 不 应 小 于 3 k m,减 速 时 其 相 邻 段 运 行 速 度 差 应 小 于 2 0 k m/h 及 运 行 速 度 梯 度 的 绝 对 值 不应 大 于 1 5 k m/(h m)。应 加 强 对 地 形 地 质 复 杂 路 段、桥 梁、隧 道、高 填 深 挖、过 城 镇 路 段 的 研 究,并 对 建 设 条 件、既 有工 程 利 用、施 工 期 对 区 域 路 网 的 影 响、工 程 造 价、城 镇 发 展、经 济 带 动,以 及 公 路 运 营、管 养、环 境 与社 会 成 本、建 设 技 术 成 熟 度 等 因 素 进 行 方 案 比 选 论 证,确 定 总 体 设 计 方 案。有 条 件 时 应 根 据 公 路 不 同 的行 政 等 级、路 域 景 观、功 能 定 位,“畅 安 舒 美”的 要 求 确 定 建 设 方 案。应 体 现 最 大 限 度 利 用 既 有 公 路 的 总 体 原 则,合 理、灵 活 把 握 技 术 指 标,要 求 如 下:a)原 有 公 路 处 于 地 形 平 缓 且 线 形 较 好 的 路 段,改 扩 建 时 宜 选 用 较 高 的 设 计 速 度。在 地 形 起 伏 大、地 质 条 件 差、原 有 公 路 等 级 低 的 路 段,同 一 技 术 等 级 下 宜 选 用 较 低 的 设 计 速 度;b)对 地 形 困 难、地 质 条 件 复 杂、工 程 艰 巨、条 件 受 限 的 越 岭 路 段、长 陡 纵 坡 路 段、急 弯 曲 线 路段 或 回 头 曲 线 路 段 采 用 对 应 平 纵 指 标;c)公 路 扩 宽 宜 采 用 单 侧 加 宽,条 件 受 限 制 时 可 采 用 双 侧 加 宽。局 部 困 难 路 段 经 论 证 后 可 采 用 完全 利 用 或 新 建。兼 具 城 市 道 路 功 能 公 路 设 计 应 结 合 城 镇 规 划 布 设。交 通 组 织 设 计 应 结 合 改 扩 建 总 体 设 计 方 案 进 行,并 应 考 虑受 影 响 区 域 路 网 状 况、工 程 施 工 方 案、施 工 工 期 等 因 素。总 体 设 计 应重 点 考 虑 下 列 因 素:a)既 有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及 交 通 安 全 性调 查 结 论;b)路 基、路 面 以 及 挡 土 墙、涵 洞、桥 梁、隧 道 等 构 筑 物 的 利 用 与 改 扩 建条 件;c)管 理 设 施、服 务 设 施 等 的 增 设、改 移 与 改 扩 建 需 求;d)爬 坡 车 道、避 险 车 道 的 设 置 或 调 整;e)路 基 扩 宽 或 路 面 加 铺 后 对 公 路 建 筑 限 界 的 影 响;f)施 工 期 交 通 组 织 对 运 行 安 全、施 工 方 案 和 工 期 等 的 影 响;g)改 扩 建 施 工 对 沿 线 周 边 环 境、居 民 生 产 生 活 的 影 响;h)应 充 分 利 用 既 有 公 路 废 旧 材 料,节 约 工 程 建 设 资 源;i)做 好 环 境、生 态 保 护 和 恢 复。应 开 展 相 邻公 路 沿 线 设 施 调 查,统 筹 考 虑 管 理 养 护 设 施 的 设 置。D B 5 2/T 1 6 0 9 2 0 2 146 路 线一 般 规 定6.1.1 路 线 设 计 应 根 据 总 体 设 计 方 案,结 合道 路 功 能 及 既 有 公 路 的 利 用 与 改 扩 建 要 求,遵 循 最 大 限 度利 用 既 有 公 路 资 源 的 原 则,合 理 选 用 指 标。6.1.2 对 既 有 公 路 经 安 全 性 调 查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路 段、地 质 灾 害 需 处 治 的 路 段、工 程 艰 巨 路 段,在 路线 设 计 时 应 进 行 多 方 案 比 选。6.1.3 利 用 既 有 公 路 的 局 部 路 段 受 自 然 条 件 制 约 时,可 灵 活 采 用 平 纵 指 标,但 极 限 指 标 不 应 组 合 使 用,并 应 强 化 相 应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6.1.4 路 线 设 计 应 保 证 运 行 速 度 的 均 衡,提 高 公 路 安 全 性。二 级 公 路 应 重 点 对 下 列 路 段 进 行 运 行 速 度检 验:a)不 同 设 计 速 度 路 段 相 衔 接 处;b)受 条 件 限 制,采 用 平、纵 面 指 标 低 限 值 的 路 段;c)被 利 用 公 路 交 通 事 故 多 发 的 路 段。6.1.5 兼 具 城 市 道 路 功 能 二 级 公 路 设 计 交 通 量 预 测 年 限 为 2 0 年。应 根 据 城 镇 总 体 规 划、城 市 综 合 交 通规 划,合 理 确 定 道 路 等 级、平 纵 线 形、横 断 面 布 置、交 叉 口 形 式 等,应 符 合 交 通 安 全 要 求。既 有 公 路 技 术 指 标 及 运 行 状 况 调 查6.2.1 应 对 既 有 公 路 开 展 技 术 指 标 调 查,调 查 手 段 主 要 包 括 资 料 搜 集、现 场 调 查、几 何 测 量、试 验 检测,调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路 线 平 纵 线 形 指 标、横 断 面 型 式、构 造 物 技 术 状 况 等 级。6.2.2 应 对 既 有 公 路 开 展 运 行 状 况 调 查,调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运 行 期 间 的 交 通 组 成 调 查、运 行 速 度 调 查、交 通 事 故 多 发 点 及 地 质 灾 害 点 调 查。6.2.3 应 根 据 既 有 公 路 技 术 指 标 与 运 行 状 况 的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评 价,评 价 方 法 主 要 包 括 专 家 调 查 法、指标 对 照、统 计 分 析、结 构 计 算 等 方 法,从 行 车 安 全 性、承 载 能 力、稳 定 性、规 范 符 合 性、功 能 适 应 性 等方 面,对 既 有 公 路 做 出 定 性 或 定 量 分 析。6.2.4 应 根 据 调 查 及 评 价 结 论,合 理 确 定 老 路 利 用 率、路 段 设 计 速 度 与 相 应 技 术 指 标。设 计 速 度6.3.1 设 计 速 度 选 用 应 根 据 公 路 的 功 能 与 技 术 等 级,结 合 地 形、工 程 经 济、预 期 的 运 行 速 度 和 沿 线 土地 利 用 性 质、老 路 利 用 率 等 因 素 综 合 论 证 确 定。6.3.2 二 级 公 路 设 计 速 度 不 宜 采 用 8 0 k m/h,当 采 用 6 0 k m/h 时 不 应 设 置 回 头 曲 线。6.3.3 设 计 速 度 选 用 应 符 合 表 1 规 定。表 1 设 计 速 度 要 求指标公路等级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设计速度/(k m/h)6 0 4 0 4 0 3 0 2 0注:二级公路越岭路段、急弯曲线段或回头曲线段时设计速度可采用3 5 k m/h、3 0 k m/h,三级公路越岭路段、急弯曲线段或回头曲线段时设计速度可采用2 5 k m/h。路基宽度不变。D B 5 2/T 1 6 0 9 2 0 2 156.3.4 兼 具 城 市 道 路 功 能 公 路 设 计 速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作 为 干 线 二 级 公 路、二 级 公 路 设 置 慢 车 道 的 路 段,或 二 级 公 路 与 城 市 主 干 路 衔 接 的 路 段,设计 速 度 宜 采 用 6 0 k m/h;b)作 为 集 散 二 级 公 路,或 与 城 市 次 干 路 衔 接 的 路 段,设 计 速 度 可 采 用 4 0 k m/h。路 基 宽 度6.4.1 改 扩 建 公 路 的 路 基 宽 度 应 根 据 公 路 功 能、公 路 等 级、设 计 速 度、交 通 量 大 小 及 组 成、地 形 条 件及 沿 线 城 镇 化 程 度 等 实 际 情 况,选 择 合 适 的 路 基 宽 度 及 横 断 面 形 式。6.4.2 公 路 路 基 宽 度 组 成 宜 按 表 2 选 用。表 2 公 路 路 基 宽 度 组 成6.4.3 兼 具 城 市 道 路 功 能 的 横 断 面 设 计,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横 断 面 设 计 应 在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范 围 内 进 行,并 应 根 据 道 路 等 级、控 制 要 素 和 总 体 设计 要 点 等 合 理 布 设;b)道 路 横 断 面 可 选 用 城 镇 道 路 规 定 的 相 应 形 式,当 道 路 横 断 面 局 部 有 变 化 时,应 设 置 宽 度 过 渡段,宜 以 交 叉 口 或 结 构 物 作 为 起 点;c)路 基 横 断 面 不 设 中 分 带,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宜 大 于 3 m;d)桥 梁 在 城 镇 段 时 检 修 道 宽 度 应 与 人 行 道 宽 度 相 适 应;e)机 动 车 道、大 型 车 或 混 行 车 道 宽 度 应 采 用 3.5 m,小 客 车 专 用 车 道 宽 度 应 采 用 3.2 5 m,慢 车道 的 宽 度 应 采 用 3.5 m。非 机 动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G B 5 1 2 8 6 的 要 求。6.4.4 圆 曲 线 加 宽 类 别 应 根 据 公 路 功 能、技 术 等 级 和 交 通 组 成 确 定。圆 曲 线 上 的 行 车 道 加 宽 应 设 置 在圆 曲 线 内 侧,特 殊 情 况 下,当 内 侧 加 宽 受 限 时,可 采 用 外 侧 或 双 侧 加 宽。对 越 岭 路 段、急 弯 曲 线 段 或 回头 曲 线 二 级 公 路 设 计 速 度 采 用 3 5 k m/h、3 0 k m/h 及 三 级 公 路 设 计 速 度 采 用 2 5 k m/h 时,在 条 件 允 许 的情 况 下,宜 按 表 3 加 宽,并 应 加 强 渐 变 过 渡 段 的 线 形 与 交 通 标 线 设 计。指标公路等级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设计速度/(k m/h)6 0 4 0 3 5 3 0 4 0 3 0 2 5 2 0车道宽度/m 3.5 0 3.5 0 3.5 0 3.5 0 3.5 0 3.2 5 3.2 5 3.0 0右侧硬路肩宽度/m一般值 0.7 5-最小值0.2 5 0.2 5 0.2 50.2 5 0.2 5土路肩宽度/m一般值 0.7 5 0.7 5 0.7 5 0.7 5 0.7 50.5 0 0.5 0 0.2 5最小值 0.5 0 0.5 0 0.5 0 0.5 0 0.5 0注1:二级公路:设计速度为6 0 k m/h 时,路基宽度一般值为 1 0 m,最小值为8.5 0 m;设计速度小于 6 0 k m/h时,路基宽度为8.5 0 m;注2:三级公路:设计速度为4 0 k m/h 时,路基宽度为8.5 0 m,急弯曲线、回头曲线路基宽度按6.3.3 条执行;设计速度小于4 0 k m/h 时,路基宽度为7.5 0 m;注3: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为6.5 0 m。D B 5 2/T 1 6 0 9 2 0 2 16表 3 双 车 道 路 面 加 宽 值6.4.5 采 用 不 同 路 基 宽 度 和 断 面 组 成 形 式 的 衔 接 处 宜 选 择 在 交 通 量 变 化 的 平 面 交 叉 处,当 条 件 受 限 无法 设 置 于 平 面 交 叉 处 时,应 设 置 过 渡 段,过 渡 段 渐 变 率 不 宜 大 于 1/2 0,且 设 计 速 度 为 4 0 k m/h 时 不 宜小 于 3 0 m,设 计 速 度 为 6 0 k m/h 时 不 宜 小 于 4 0 m。平 面 设 计6.5.1 平 面 线 形平 面 线 形 应 注 意 线 形 与 地 形、景 观、环 境 等 协 调 性,但 受 地 形、地 质 等 自 然 条 件 限 制 或 建 设 资 金 制约 时,可 在 满 足 行 车 安 全 的 前 提 下,灵 活 选 用 曲 线 间 的 直 线 长 度、回 旋 线 参 数 比 例、平 纵 线 形 组 合 等 指标。6.5.2 圆 曲 线6.5.2.1 各 级 公 路 平 面 不 论 转 角 大 小,均 应 设 置 圆 曲 线。在 选 用 圆 曲 线 半 径 时,应 与 设 计 速 度 相 适 应。6.5.2.2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及 回 旋 线 最 小 长 度 应 根 据 设 计 速 度,按 表 4 确 定。表 4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指标 要求设计速度/(k m/h)6 0 4 0 3 5 3 0 2 5 2 0一般值/m 2 0 0 1 0 0 8 5 6 5 4 5 3 0极限值/m 最大超高6%1 3 5 6 0 4 5 3 5 2 5 1 58%1 2 5 5 0 4 0 3 0 2 0 1 5回旋线最小长度/m 5 0 3 5 3 0 2 5 2 5 2 06.5.3 急 弯 曲 线二 级 公 路 设 计 速 度 采 用 4 0 k m/h 时,困 难 路 段 经 充 分 论 证 后 可 采 用 设 计 速 度3 5 k m/h、3 0 k m/h 的 平纵 指 标,但 平 面 半 径 不 宜 小 于 4 0 m;三 级 公 路 设 计 速 度 采 用 3 0 k m/h 时,困 难 路 段 经 充 分 论 证 后 可 采 用设 计 速 度 2 5 k m/h 的 平 纵 指 标,但 平 面 半 径 不 宜 小 于2 0 m;并 满 足 合 成 纵 坡、停 车 视 距 的 要 求。6.5.4 越 岭 路 段二 级 公 路 设 计 速 度 采 用 4 0 k m/h 时,困 难 路 段 为 充 分 利 用 老 路,节 约 资 源,在 采 用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措 施 后,可 以 采 用 3 5 k m/h、3 0 k m/h 的 平 纵 指 标;三 级 公 路 设 计 速 度 采 用 3 0 k m/h 时,困 难 路 段 为 充 分利 用 老 路,降 低 造 价,在 采 用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后,可 以 采 用 2 5 k m/h 的 平 纵 指 标。加宽类别 设计车辆圆曲线半径对应的路面加宽值 m7 0 5 0 5 0 3 0 3 0 2 5 2 5 2 01 小客车 0.9 1.3 1.5 1.82 载重汽车 2.0 2.4 2.7 3.83 铰接列车 4.5 5.3 6.0 8.5D B 5 2/T 1 6 0 9 2 0 2 176.5.5 回 头 曲 线 段回 头 曲 线 按J T G D 2 0 的 规 定 执 行。6.5.6 缓 和 段直 线 同 小 于 不 设 超 高 的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径 向 相 连 接 处,应 设 置 缓 和 曲 线,缓 和 曲 线 采 用 回 旋 线,回旋 线 最 小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3 s 设 计 速 度 行 程,且 满 足 超 高 渐 变 率 的 要 求。当 不 设 缓 和 曲 线 或 超 高 缓 和 段 时,加 宽 缓 和 段 长 度 应 按 加 宽 侧 路 面 边 缘 宽 度 渐 变 率 不 大 于1:1 5计 算,且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1 0 m。困 难 路 段,当超 高 缓 和 段 或 加 宽 缓 和 段 较 长 时,经 论 证 后,可 将 超 高、加 宽 插 入 相 邻 直 线 和 圆 曲 线 段,但 插 入 圆 曲 线的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超 高、加 宽 缓 和 段 长 度 的 一 半。6.5.7 曲 线 间 直 线 长 度两 圆 曲 线 间 以 直 线 相 连 接 时,直 线 长 度 不 宜 过 短,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设 计 速 度 为 6 0 k m/h 时,同 向 圆 曲 线 间 最 小 直 线 长 度(以 m 计)不 宜 小 于 4 V(以 k m/h 计);反 向 圆 曲 线 间 不 宜 小 于 1 V(以 k m/h 计);b)设 计 速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4 0 k m/h 时,同 向 圆 曲 线 间 最 小 直 线 长 度(以 m 计)不 宜 小 于 2 V;反 向曲 线 间 不 宜 小 于 1 V(以 k m/h 计)。在 困 难 路 段,当 平 纵 面 完 全 拟 合 老 路 时,在 满 足 速 度 协调 性 的 基 础 上 曲 线 间 直 线 长 度 可 不 作 要 求。6.5.8 视 距双 车 道公 路 的 视 距 应 满 足 会 车 视 距 的 要 求,受 地 形 条 件 或 其 他 条 件 限 制 而 采 取 分 道 行 驶 措 施 的路 段,可 采 用 停 车 视 距。当 视 距 不 满 足 会 车 视 距 要 求 时,应 有 足 够 的 横 净 距,当 利 用 老 路 路 段 受 条 件 限 制 不 能满 足 横 净 距 要 求 时,应 通 过 设 置 凸 面 镜 等 交 通 工 程 措 施 改 善 行 车 条 件。纵 面 设 计6.6.1 纵 断 面 设 计 应 结 合 地 形、水 文、地 质、桥 涵、取 弃 土 等 因 素 深 入 研 究、综 合 比 较,老 路 路 基、路 面、结 构 物 的 技 术 状 况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的,应 充 分 利 用。经 过 论 证 分 析 后,提 出 经 济 合 理 的 设 计 方 案。6.6.2 老 路 利 用 段 的 纵 面 设 计,宜 与 既 有 公 路 纵 面 拟 合,除 受 净 空 以 及 构 造 物 限 制 的 路 段 外,一 般 路段 应 遵 循“宁 填 勿 挖”的 改 扩 建 原 则。6.6.3 纵 面 拟 合 线 形 设 计 宜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满 足 路 面 加 铺、补 强 的 预 留 厚 度 需 要;b)考 虑 老 路 既 有 构 造 物 利 用 时,以 构 造 物 为 控 制 点 进 行 设 计;c)兼 具 城 镇 道 路 功 能 路 段,纵 断 面 设 计 高 程 应 与 周 边 地 块 衔 接,并 参 照 城 市 竖 向 规 划 控 制 高 程,充 分 考 虑 城 市 排 水 需 求;d)在 沿 线 村 寨 集 镇 路 段,应 充 分 考 虑 出 行 需 求。6.6.4 最 大 纵 坡 根 据 设 计 速 度,按 表 5 确 定。利 用 老 路 路 段,最 大 纵 坡 可 增 加 1%。D B 5 2/T 1 6 0 9 2 0 2 18表 5 最 大 纵 坡指标 设计要求设计速度/(k m/h)6 0 4 0 3 5 3 0 2 5 2 0最大纵坡/%6 7 7.5 8 8.5 96.6.5 为 充 分 利 用 老 路,在 困 难 路 段 最 大 坡 长 可 按 纵 坡 按 减 1%后,最 大 坡 长 取 值 应 符 合 J T G D 2 0 的 要求,经 运 行 速 度 检 验,满 足 协 调 性 要 求,不 低 于 载 重 汽 车 上 坡 方 向 容 许 最 低 速 度 规 范 值,并 采 取 相 应 的安 全 防 护 措 施,设 置 公 路 限 速 设 施。6.6.6 桥 头 引 道 的 长 度(以 m 计)不 宜 小 于 1 V,引 道 纵 坡 不 宜 大 于 6%。6.6.7 越 岭 路 段 连 续 上 坡(或 下 坡)路 段,相 对 高 差 为 2 0 0 m 5 0 0 m 时 平 均 纵 坡 不 应 大 于 5.5%,相对 高 差 大 于 5 0 0 m 时 平 均 纵 坡 不 应 大 于 5%,且 任 意 连 续 3 k m 路 段 的 平 均 纵 坡 不 宜 大 于 5.5%。超 过 上 述规 定 的 路 段 应 进 行 专 项 安 全 性 评 价,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设 置 公 路 限 速 设 施。6.6.8 爬 坡 车 道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在 连 续 上 坡 路 段,当 通 行 能 力、运 行 安 全 受 到 影 响 时,经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后 设 置。爬 坡 车 道 可采 用“短 距 多 处”的 方 式,其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5 m,有 效 长 度 不 宜 小 于 2 0 0 m;b)双 车 道 公 路 服 务 水 平 为 四 级 及 以 上 的 路 段 可 不 设 爬 坡 车 道。线 形 设 计6.7.1 平、纵 线 形 设 计 应 总 体 协 调,在 视 觉 上 能 自 然 地 诱 导 驾 驶 员 的 视 线,保 持 视 觉 的 连 续 性。平、纵 线 形 的 技 术 指 标 宜 均 衡,做 到 线 形 连 续、指 标 均 衡、视 觉 良 好、景 观 协 调、安 全 舒 适。6.7.2 设 计 速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4 0 k m/h 时,宜 满 足 平 曲 线 包 含 竖 曲 线 的 要 求,困 难 路 段 部 分 竖 曲 线 可 伸入 直 线 段 或 平 曲 线 段。6.7.3 平 面 线 形 指 标 较 优、视 距 良 好 的 路 段,最 大 纵 坡 可 采 用 极 限 值;平 面 指 标 低、连 续 弯 道 频 繁 的路 段,纵 断 面 指 标 不 宜 采 用 极 限 值;长 陡 纵 坡 坡 底 不 应 与 低 限 的 平 曲 线 组 合 应 用。其 它 路 段 如 无 法 避 免存 在 不 利 组 合 时,应 充 分 论 证,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设 置 限 速 设 施。6.7.4 隧 道 洞 口 不 应 布 设 半 径 小 于 一 般 值 的 平 曲 线,隧 道 洞 口 外 连 接 线 应 与 隧 道 洞 口 内 线 形 相 协 调,隧 道 洞 口 内 外 侧 各 3 s 设 计 速 度 行 程 范 围 的 平、纵 面 线 形 应 一 致,困 难 路 段,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论 证 后,洞 口 内 外 平 曲 线 可 采 用 回 旋 线,但 应 加 强 线 形 诱 导 设 施。洞 口 的 纵 面 线 形 宜 采 用 直 线 坡 段,需 设 置 竖 曲线 时,宜 采 用 较 大 的 竖 曲 线 半 径。隧 道 洞 身 范 围 内 的 线 形 指 标 按 照 J T G 3 3 7 0.1 相 关 规 定 执 行。6.7.5 最 大 合 成 坡 度 值 应 根 据 运 行 速 度、圆 曲 线 半 径、路 线 纵 坡、横 向 力 系 数、自 然 条 件 经 计 算 确 定。6.7.6 回 头 曲 线 宜 满 足 会 车 视 距(两 倍 停 车 视 距)要 求,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