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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CS 0 3.0 8 0CCS A 2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7 2 2 0 2 1失 业 保 险 服 务 规 范2 0 2 1-1 0-2 9 发 布 2 0 2 1-1 0-2 9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7 2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劳 动 就 业 管 理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劳 动 就 业 管 理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贾 璐。D B 3 2 1 2/T 1 0 7 2 2 0 2 11失 业 保 险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失 业 保 险 的 申 领 方 式、发 放 要 求、发 放 时 间、办 理 流 程、流 程 示 意 图、受 理 及 反 馈 和服 务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失 业 保 险 服 务 内 容 的 规 范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7 7 6 8 2 0 1 1 社 会 保 险 服 务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失 业 保 险 u n e m p l o y m e n t i n s u r a n c e国 家 通 过 立 法 强 制 实 行,由 用 人 单 位、职 工 个 人 缴 费 及 国 家 财 政 补 贴 等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建 立 失 业 保 险基 金,对 因 失 业 而 暂 时 中 断 生 活 来 源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以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并 通 过 专 业 训 练、职 业介 绍 等 手 段 为 其 再 就 业 创 造 条 件 的 制 度。4 申 领 方 式4.1 现 场 申 领申 请 人 携 带 身 份 证、社 保 卡 原 件 至 参 保 地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4.2 线 上 申 领申 请 人 应 登 录 网 上 办 事 服 务 大 厅 提 交 本 人 申 领 信 息。5 发 放 要 求5.1 失 业 人 员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应 按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前 用 人 单 位 和 本 人 累 计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期 限决 定。5.2 累 计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每 满 1 年 可 享 受 2 个 月 失 业 保 险 金,最 长 不 超 过 2 4 个 月。5.3 缴 费 不 满 1 0 年,应 按 照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前 1 2 个 月 平 均 缴 费 基 数 的 4 5%确 定 保 险 金。5.4 缴 费 满 1 0 年 不 满 2 0 年,应 按 照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前 1 2 个 月 平 均 缴 费 基 数 的 5 0%确 定 保 险 金。5.5 缴 费 2 0 年 以 上,应 按 照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前 1 2 个 月 平 均 缴 费 基 数 的 5 5%确 定 保 险 金。5.6 失 业 保 险 金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最 低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1.3 倍。6 发 放 时 间D B 3 2 1 2/T 1 0 7 2 2 0 2 12失 业 保 险 待 遇 应 按 月 发 放 至 申 领 人 社 会 保 障 卡 金 融 账 户,每 月 6 号 之 前 申 领 的 人 员,宜 在 当 月 2 0号 左 右 发 放,每 月 1 1 号 之 后 申 领 的 人 员,宜 在 次 月 2 0 号 左 右 发 放,每 月 7 号 1 0 号 应 为 系 统 扎 账 期。7 办 理 流 程7.1 业 务 申 请个 人 向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服 务 机 构 应 提 交 申 请。7.2 业 务 受 理受 理 符 合 条 件 的 失 业 人 员 申 请,系 统 中 没 有 申 领 人 的 缴 费 信 息 需 查 看 档 案 时,应 告 知 失 业 人 员 提 交个 人 档 案,对 于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申 请,录 入 信 息 提 交 审 核。7.3 业 务 审 核审 核 业 务 材 料 的 合 法 性、合 规 性,失 业 人 员 申 领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审 核 核 定 标 准,审 核 通 过 后 提 交 复 审。7.4 业 务 复 核复 核 业 务 材 料 的 合 法 性、合 规 性,失 业 人 员 申 领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核 定 标 准。7.5 财 务 审 核对 发 放 金 额 进 行 审 核,确 保 准 确,对 财 务 不 通 过 的 申 请,应 告 知 业 务 复 审 人 不 予 通 过 的 理 由。7.6 财 务 复 核对 发 放 金 额 进 行 复 核,对 于 财 务 不 通 过 的 申 请,应 告 知 财 务 审 核 人 不 予 通 过 的 理 由。7.7 结 果 反 馈将 办 理 结 果 以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表 或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解 答 申 请 人 的 相 关 问 题。8 流 程 示 意 图失 业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流 程 示 意 图,见 附 录 A。9 受 理 及 反 馈9.1 大 厅 窗 口,失 业 保 险 申 领 可 通 过 市(区)大 厅 窗 口 办 理 或 反 馈。9.2 网 办 大 厅,失 业 保 险 申 领 可 通 过 单 位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和 个 人 上 网 服 务 系 统 办 理 或 反 馈。9.3 自 动 终 端,失 业 保 险 申 领 可 通 过 自 助 终 端 办 理 或 反 馈。9.4 手 机 终 端,失 业 保 险 申 领 可 通 过 手 机 a p p 终 端 上 办 理 或 反 馈。9.5 手 机 短 信,失 业 保 险 申 领 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反 馈。1 0 服 务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应 符 合 G B/T 2 7 7 6 8-2 0 1 1 中 第 8 章 给 出 的 规 则 和 要 求。D B 3 2 1 2/T 1 0 7 2 2 0 2 13A A附 录 A(资 料 性)失 业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流 程 示 意 图失 业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流 程 示 意 图 见 图 A.1。图 A.1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流 程 示 意 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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