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抽样技术规范DB15/T 2458-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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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40 CCS X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458 2021 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 抽样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2021-12-10 发布 2022-01-10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2458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市 场监督 管理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内 蒙古 自治区 药品 检查 中心。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杜雄 鹰、王 齐田、李铁、韦婉、张洁、袁超、周 彩霞、张超、王少华、邢 力、腾克、刘云 飞。DB15/T 2458 2021 1 食品安全 监督抽 检 抽样技术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食 品安 全监 督抽检 中的 抽样 原则 和抽 样工作 流程。本文件 适用 于对 食品 生产 经营活 动全 过程 开展 的食 品安全 监督 抽检 的抽 样工 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抽样 sampling 按照法 定程 序和 食品 安全 标准等 规定,对 食品 生产 经营者 生产 经营 的食 品进 行抽取 的行 为。食品批 次 food lot 同一次 投料、同 一条 生产 线、同 一班 次生 产的 同一 规格的 同种 产品。4 抽样原 则 抽样工 作不应 预先 通知被 抽样食 品生产 经营 者(包 括进口 商品在 中国 依法登 记注册 的代理 商、进口商或 经销 商)。抽样工 作执行“双 随机”要求,即随机 选取 抽样对 象,随 机确定 抽样 人员,确保抽 取的样 品具 有代表性 和典 型性。5 抽样工 作流 程 抽样准 备 5.1.1 制定抽 样实 施方 案 在承担 抽样 任务 时,抽样 单位应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食 品安 全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食品 安全 法实施条 例 食品 安全 抽 样检验 管理 办法 食 品 安全监 督抽 检和 风险 监测 工作规 范 食用 农产 品 抽样检验 和核 查处 置规 定 及食品 安全 监督 管理 部门 的要求 和计 划,制定 详细 的抽样 实施 方案。DB15/T 24582021 2 抽样实 施方案 至少 包括抽 样依据、原则、时 间、地 点(盟 市、旗 县区 或苏木 乡镇)、人员、品 种、数量、环节、贮 运等 内容。5.1.2 管理制 度 抽样单 位应 制定 抽样 编号 管理制 度、抽样 资料 管理 制度、样品 管理 制度、库 房管理 制度、样 品移 交管理制 度等 相关 制度。5.1.3 抽样人 员 5.1.3.1 抽样人 员上 岗 前 应经 专业 培训和 能力 确认。5.1.3.2 应掌握 必备 的法 律法 规知 识。5.1.3.3 应熟悉 相关 产品 抽样 方案,掌握 抽样 相关 技能。5.1.3.4 不应参 与所 抽产 品的 检验。5.1.4 抽样培 训 5.1.4.1 文件培训 抽样单 位应 就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食品 安全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食品 安全 法实 施条例 食 品安 全抽样检验 管理办 法 食品 安 全监督 抽检和 风险 监测工 作规范 及食 品安 全监督 抽检实 施细则、抽 样实 施方案等 相关 制度 规范,对 抽样人 员进 行培 训。5.1.4.2 知识培 训 抽样单 位应 就产 品执 行标 准、产 品定 义、产品 分类、抽样 方法、抽 样数 量、生产许 可证 编号 规则 以及特殊 要求 等,对抽 样人 员进行 培训。5.1.5 抽样准 备 抽样准 备如 下:a)证件:抽样 人员 有效 身份 身份证 明文 件、工作 证等;b)抽样文 书:食品 安全 抽 样检验 告知 书、食品 安全抽 样检 验抽 样单、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封 条、食品 安全 抽 样检验 样品 购置 费用 告知 书、食品 安全 抽样 检 验拒检 认定 书、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工作 质量及 工作 纪律 反馈 单,承检机 构承 担抽 样任 务时,还需 持有 食 品安全监 督管 理部 门出 具的 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任务 委托书 或 其复 印件;c)抽样及 辅助 工具:普通 办 公用品(A4 纸、黑色 签字 笔、记号 笔、印 泥等)、封 条、封箱 贴、自封袋、抽 样专 用章、经 财 务部门 备案 批准 使用 的抽 样代发 票或 收据,无菌 抽 样设备(无菌 袋、帽子、口 罩、手 套、酒 精 灯及其 他无 菌取 样可 能用 到的工 具),移 动终 端设 备、笔记 本电 脑、便携式 打印 机等;d)运输工 具:根据 路途 远近 及实际 情况 选择 合适 的交 通工具,考 虑是 否携 带冷 藏箱;e)其他:应 注意 检查 样品 存 储工具 的清 洁性 和有 效性,必 要时 应消 毒清 洗;如 自行开 车抽 样,应注意车 辆维 护保 养,保证 其安全 性;f)备用金:根 据抽 样计 划在 财务预 支购 买样 品及 差旅、食宿 等相 关费 用。现场抽 样 5.2.1 抽样告 知 DB15/T 2458 2021 3 抽样人 员应 主动 向被 抽样 食品生 产经 营者 出示 有效 身份证 件(内蒙 古自 治区 行政执 法证 或 国家 食品安全 抽样 检验 任务 委托 书)、工 作证 和注 明抽 检性质、抽 检食 品范 围、抽样时 间等 信息 的抽 样 检 验告知书。5.2.2 核查资 质 抽样人 员应 核对 被抽 样食 品生产 经营 者的 营业 执 照、许可 证等 资质 证明 文件,并确认 被抽 样食 品 生产 经 营者 是 合法 生 产经 营企 业、拟 抽 样的 食 品属 于被 抽 样食 品 生产 经 营者 法定 资 质允 许 生产 经 营范围内的类 别。5.2.3 随机抽 样 5.2.3.1 抽取样 品时,至 少有2 名 抽 样人员 同时 到现 场抽 取,不 应由被 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自行 提供。5.2.3.2 抽样人 员应当 从食 品生产 者的成 品库合 格品 区待销 产品中 或者从 食品 经营者 经营场 所、仓 库中随机 抽取 样品。5.2.4 样品要 求 抽取的 样品 类别、数 量、状态和 保质 期等 应符 合抽 样方案 规定 的要 求。5.2.5 不予抽 样情 形 遇有下 列情 况之 一且 能提 供有效 证明 的,不予 抽样:a)食品标 签、包装、说 明书 标有“试制”或 者“样品”等字 样的;b)有充分 证据 证明 拟抽 检监 测的食 品为 被抽 样食 品生 产经营 者全 部用 于出 口的;c)食品已 经由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自行 停止 经营 并单 独存 放、明 确标 注进 行封 存待 处置的;d)超过保 质期 或已 腐败 变质 的;e)法律、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情 形。5.2.6 抽样方法 5.2.6.1 预包装 食品 的抽 样 5.2.6.1.1 应抽取 在保 质期 内、包装 完好的 同批 次预 包装 食品。5.2.6.1.2 在生产 环节抽 样时,在企 业成品 仓库合 格品 区从同 一批次 样品堆 的不 同部位 抽取相 应数 量的样品,所 抽样 品按 具体 抽样要 求分 为检 验样 品、复检备 份样 品。5.2.6.1.3 在流通 环节抽 样时,在货 架、柜 台、库 房抽 取同一 批次待 销产品,抽 取样品 量原则 上同 生产环节。5.2.6.1.4 在餐饮 环节抽 样时,抽取 同一批 次待销 或使 用的产 品,应 抽取完 整包 装产品,如需 从大 包装中抽 取样 品,应 从完 整 大包装 中抽 取样 品,并 如 实记录 大包 装食 品的 完整 信息。抽 取样 品量 原则 上 同生产环 节。5.2.6.2 散装食 品和 大包 装食 品的 抽样 5.2.6.2.1 样品应 装于 被抽 样单 位用 于销售 的包 装或 清洁、卫 生 的容器 中。若容 器可 能影 响 分析结 果,则需要 配备 专门 的容 器。5.2.6.2.2 散装食 品和大 包装 食品应 预先对 容器内 食品 充分混 合,然 后从不 同部 位抽取 混合成 待检 样品,并 记录 大包 装产 品信 息或散 装食 品标 识信 息,如食品 的名 称、生产 日期 或者生 产批 号、保质 期、生DB15/T 2458 2021 4 产者名 称及 联系 方式 等内 容。5.2.6.2.3 固体样 品要从 盛放 样品容 器或包 装袋的 上、中、下 不同的 部位多 点的 采集,混合后 按四 分法对角 采样,再 进行 混合,最后 取代 表性 样品 放入 容器中。5.2.6.2.4 半固体 样品要 从盛 放样品 的包装 内用采 样器 分上、中、下 三层分 别取 出样品,检查 样品 的感官性 状,有无 异味、发 霉,然 后将 样品 混合 均匀。5.2.6.2.5 液体样 品应 充分 混匀 后从 中间部 位采 集需 要的 样品 量。5.2.6.3 食用农 产品 的抽 样 5.2.6.3.1 抽取食 用农产 品时 应检查 食用农 产品销 售者 是否有 进货查 验记录、合 法进货 凭证等。食 用农产品 销售 者无 法提 供进 货查验 记录、合法 进货 凭 证或产 品真 实合 法来 源的,不 予抽 样,由 食品 监管 部门依法 予以 查处。委 托抽 样的,应当 不少 于 2 名监 管人员 参与 现场 抽样。5.2.6.3.2 抽取食 用农产 品时 应详细 记录被 抽样食 用农 产品销 售者的 名称或 者姓 名、社 会信用 代码 或者身份 证号码、联 系电话、住所,食用 农产 品名称(有俗 称的应 标明 俗称)、产地(或生产 者名 称和 地址)、是 否具 有合格 证明 文 件,供 货者名 称和 地址、进货日 期,抽 样批 次等。在集中 交易市 场抽 样的,应当记 录销 售者 的摊 位号 码等信 息。5.2.6.3.3 对易腐 烂变质 的蔬 菜、水 果等食 用农产 品样 品,需 进行均 质备份 的,应当在 现场抽 样时 主动向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告 知确认,可 采取 拍照 或摄 像等方 式对 样品 均质 备份 进行记 录。5.2.6.4 无菌抽 样 5.2.6.4.1 在生产 环节,从大 包装食 品中分 装抽取 的样 品,有 需做微 生物检 验、细菌内 毒素检 验要 求应 由 企业 在 抽样 人 员在 场的 情 况下,在包 装 车间 或企 业 自行 选 择的 其 他清 洁作 业 区内 进 行样 品 分装并密封。样品 盛装 于企 业用 于销售 的包 装或 清洁 卫生 的容器 中。5.2.6.4.2 适用于 二级 或三 级采 样方 案的抽 样,应 从 5 个 大包 装中分 别抽 取样 品用 于微 生物检 验。5.2.6.4.3 对于液 态大 包装 样品,应 在采样 前摇 动液 体,使其 达到均 质。5.2.6.4.4 对于固 态大 包装 样品,应 从同一 包装 的不 同部 位分 别抽取 适量 样品 混合。5.2.6.4.5 抽样单 上应 注明“样 品由 企业在 清洁 作业 区分 装”等类似 文字。5.2.6.4.6 无菌抽 样工 具的 要求:a)除 生 产环 节 外需 做微 生 物检 验、细 菌 内毒 素检 验 的无 包 装食 品 抽取 工具 应 经灭 菌 或除 热 原 处理;b)直 接 接触 无 菌样 品或 者 需做 微 生物 检 验、细菌 内 毒素 检 验等 项 目样 品的 容 器应 经 灭菌 或 除 热原处理;c)材质不 与内 容物 发生 化学 反应,潜 在迁 移物 质不 影 响检验 结果,具有 良好 阻 隔性能 和密 封性 能,并满足 食品 的贮 藏条 件。5.2.7 封 样 5.2.7.1 样品一 经抽取,抽 样人员 应在现 场以有 效的 方式进 行封样,并贴 上盖 有抽样 单位公 章或抽 样专用章 的封 条,以防 止样 品被擅 自拆 封、动用 及调 换。5.2.7.2 封条上 应由 被抽 样食 品生 产经营 者和 抽样 人员 双方 签字或 盖章 确认,注 明抽 样日期。5.2.7.3 封条粘 贴时 应避 免遮 挡样 品名称、生 产日 期、保质 期、生 产许 可证、执 行标 准等重 要信 息。5.2.7.4 所抽样 品分 为 检 验样 品和 复检备 份样 品,复检 备份 样品应 单独 封样,交 由承 检机构 保存。5.2.8 抽样文 书填 写 DB15/T 2458 2021 5 5.2.8.1 抽样人 员应当 使用 规定的 抽样单,详细 完整 记录抽 样信息。抽样 文书 应当字 迹工整、清楚,容易辨 认,不应 随意 更改。如需 要更 改信 息应 当由 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签 字或盖 章确 认。5.2.8.2 登录国 家食 品安 全抽 样检 验信息 系统 录入 抽样 信息,包括抽 样单、告 知书、现 场 照片等 信息。5.2.8.3 抽样单 填写完 毕后,抽样 人员及 被抽样 食品 生产经 营者负 责人或 委托 人应当 共同在 抽样单 上签字、盖章 确认。5.2.9 现场信 息采 集 5.2.9.1 抽样人 员可通 过拍 照或录 像等方 式对被 抽样 品状态、食品 库存及 其他 可能影 响监督 抽检结 果的情形 进行 现场 信息 采集。5.2.9.2 现场采 集的 信息 应包 括:a)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外 观照片(含 门头 或厂 牌);b)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营 业执照、许 可证 等法 定资 质证书 照片;c)抽样人 员从 样品 堆中 取样 照片,应包 含有 抽样 人员 和样品 堆信 息(可大 致反 映抽样 基数);d)具体样 品照 片(预包 装食 品照片 应涵 盖商 品标 签和 生产日 期或 限用 日期);e)封样完 毕后,所 封样 品码 放整齐 后的 外观 照片 和封 条近照;f)同时包 含所 封样 品、抽样 人员和 被抽 样食 品生 产经 营者人 员的 照片;g)填写完 毕的 抽样 单、购物 票据等 在一 起的 照片;h)其他需 要采 集的 信息。5.2.10 样品的 获取 方式 抽样人 员应 向被 抽样 食品 生产经 营者 支付 样品 购置 费并索 取发 票(或相 关购 物凭证)及 所购 样品 明细。被抽 样食 品生 产经 营 者无法 现场 提供 发票 时,抽样人 员应 出具 国家 食 品安全 抽样 检验 样品 购置 费用告知 书,由 被抽 样食 品生产 经营 者按 要求 提供 发票后 支付 费用。5.2.11 抽样文 书的 交付 抽 样 人 员应 将 由抽 样 单位和 被 抽 样食 品 生产 经 营者签 字 并 盖章 确 认后 的 食品安 全 抽 样单、食品 安全 抽 样检 验 告知 书、食 品安 全 抽样 检 验工 作 质量 及工 作 纪律 反 馈单 等 抽样 文书 交 给被 抽 样食 品 生产经营者。5.2.12 样品贮 运 5.2.12.1 抽取的 样品应 由抽 样人员 在 5 个工作 日内 携带或 寄 送至承 检机构,不 应由被 抽样食 品生 产经营者 自行 寄、送 样品。因 客观原 因需 要延 长送 样期 限的,应 当经 组织 抽样 检 验的食 品安 全监 督管 理部门同意。5.2.12.2 保质期 短的 食品 样品 应及 时送至 承检 机构。5.2.12.3 对于易 碎品、冷 藏、冷冻 或其他 特殊 要求 的食 品样 品,抽 样人 员应 当采 取适 当措施,保 证 样品贮运 过程 符合 标准 或样 品标示 要求。其他 5.3.1 拒绝抽 样的 情况 DB15/T 2458 2021 6 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拒 绝或阻 挠食 品安 全抽 样工 作的,抽样 人员 应认 真取 证,如实 做好 情况 记录,告知拒 绝抽 样的 后果,填 写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拒绝 抽样认 定书,列 明被 抽样 食品生 产经 营者 拒绝 抽 样 的情况,报告 有管 辖权 的食 品安全 监管 部门 进行 处理,并及 时报 告自 治区 食品 安全监 督管 理部 门。5.3.2 未抽到 样品 的情 况 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转 产、停 产等 原因 导致 无法 抽取的 食品 品种,抽 样人 员应当 收集 有关 证明 材料,如 实记 录相 关情 况。5.3.3 特殊情 况的 处置 和上 报 5.3.3.1 抽样时 发现被 抽样 食品生 产经营 者存在 无营 业执照、无食 品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等法定 资质或 超许可范 围生 产经 营等 行为,应立 即停 止抽 样。5.3.3.2 抽样中 发现被 抽样 食品生 产经营 者生产 经营 的食品 及原料 没有合 法来 源或者 存在违 法行为 的,应立即 停止 抽样。5.3.3.3 一般性 案件 线索,应 当报 告有管 辖权 的食 品安 全监 督管理 部门 进行 处理。5.3.3.4 特殊案 件线 索,上报 自治 区食品 安全 监督 管理 部门 进行处 理。DB15/T 2458 2021 7 参考文 献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2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实 施条 例 3 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管理办 法(国 家市 场监 督管理 总局 令第15号)4 食品 安全 监督 抽检 和风险 监测 工作 规范(食药监 办食 监三 2015 35 号)5 食用 农产 品抽 样检 验和核 查处 置规 定(国 市监食 检2020 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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