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D B 3 2/T 4 2 6 1 2 0 2 2石 油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e m e r g e n c y r e s p o n s e c a p a c i t y b u i l d i n go f p e t r o c h e m i c a l p r o d u c t i o n e n t e r p r i s e2 0 2 2-0 5-2 6 发 布 2 0 2 2-0 6-2 6 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 C S 1 3.0 2 0.1 0C C S Z 0 0D B 3 2/T 4 2 6 1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适 用 范 围.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 3 术 语 和 定 义.1 4 总 则.1 5 基 本 要 求.2 6 应 急 管 理.2 7 应 急 准 备.3 8 应 急 响 应 及 事 后 恢 复.4 9 应 急 监 测.4 附 录 A(规 范 性)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分 类 分 级.5 附 录 B(资 料 性)环 境 应 急 物 资 参 考 表.6 附 录 C(资 料 性)环 境 应 急 装 备 参 考 表.8 附 录 D(资 料 性)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隐 患 排 查 项 目 参 考 表.9 附 录 E(资 料 性)环 境 应 急 处 置 卡 参 考 表.10 参 考 文 献.11D B 3 2/T 4 2 6 1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G 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编 写。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南 京 大 学 环 境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集 团 股 份 公 司,江 苏 省 环 境 应 急 与 事 故 调 查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华 娟、殷 琨、张 以 飞、唐 征、谢 白、贝 越、余 文 敬、付 丽 洋、庄 园、刘 训 华、姚 琪、芦 昱、秦 继 华、刘 会 成、刘 恒、郑 玉 虎、杨 道 军、沈 莉 萍。D B 3 2/T 4 2 6 1 2 0 2 21石 油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规 范1 适 用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石 油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在 环 境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方 面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石 油 化 工 生 产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能 力 建 设,石 油 化 工 经 营、服 务 企 业 及 其 他 化 工 生 产 企 业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H J 5 8 9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D B 3 2/T 3 7 9 5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工 业 园 区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石 油 化 工 p e t r o c h e m i c a l石 油 化 工 包 括 石 油 炼 制 工 业 和 石 油 化 学 工 业,其 中 石 油 炼 制 工 业 指 以 原 油、重 油 等 为 原 料,生 产 汽油 馏 分、柴 油 馏 分、燃 料 油、润 滑 油、石 油 蜡、石 油 沥 青 和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等 的 工 业;石 油 化 学 工 业 指 以石 油 馏 分、天 然 气 为 原 料,生 产 有 机 化 学 品、合 成 树 脂、合 成 纤 维、合 成 橡 胶 等 的 工 业。注:石油炼制工业术语引自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3 1 5 7 0),石油化学工业术语引自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3 1 5 7 1),其最新解释适用于本文件。3.2突 发 环 境 事 件 e m e r g e n t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a f f a i r s由 于 污 染 物 排 放 或 自 然 灾 害、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等 因 素,导 致 污 染 物 或 放 射 性 物 质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入大 气、水 体、土 壤 等 环 境 介 质,突 然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环 境 质 量 下 降,危 及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财 产 安 全,或者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破 坏,或 者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需 要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事 件。3.3环 境 应 急 能 力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e m e r g e n c y r e s p o n s e c a p a b i l i t y为 满 足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防 范 及 应 急 响 应 要 求,应 具 备 的 人 员、制 度、应 急 装 备 等 基 本 要 求,及 应急 管 理、应 急 响 应、应 急 监 测 等 能 力。4 总 则4.1 应 遵 循 科 学、系 统 的 原 则,并 结 合 自 身 特 点,全 面、规 范 开 展 环 境 应 急 能 力 建 设。4.2 应 遵 循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原 则,具 体 分 类 分 级 详 见 附 录 A。4.3 应 加 强 环 境 应 急 能 力 的 体 系 建 设,并 建 立 考 核 激 励 制 度。D B 3 2/T 4 2 6 1 2 0 2 225 基 本 要 求5.1 新 改 扩 建 项 目 厂 址 要 求新 改 扩 建 项 目 厂 址 选 择 应 充 分 考 虑 企 业 自 身 及 其 相 邻 工 厂、设 施 的 情 况、周 边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和 环 境风 险 特 性,结 合 地 形、风 向 等 条 件 合 理 布 置。5.2 总 图 设 计全 厂 总 图 设 计 中,建、构 筑 物 布 局 以 及 电 力、通 讯、热 力、给 水、排 水、污 水 处 理、消 防 等 设 施 应结 合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要 求,经 方 案 综 合 论 证 后 确 定。5.3 职 能 要 求5.3.1 应 具 备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职 能,负 责 防 范 和 应 对 各 类 突 发 环 境 事 件,推 进 环 境 应 急 全 过 程 管 理,强化 隐 患 排 查 与 治 理 的 能 力。5.3.2 应 将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职 能 纳 入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中,生 产、技 术、设 备 等 管 理 部 门 应 设 置 应 急 管 理 的相 应 岗 位。5.4 人 员 要 求5.4.1 应 配 备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人 员,其 中 专 职 人 员 不 少 于 1 人,相 应 工 作 职 责 须 以 企 业 制 度 或 文 件 明 确。5.4.2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或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应 有 3 年 及 以 上 环 保 或 化 工 从 业 经 历,并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及以 上 学 历 或 环 境、化 工 类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5.4.3 级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人 员 应 不 低 于 1 0 人,成 员 至 少 4 人 具 有 环 境、化 工 类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或 具 有 环 境、化 工 类 中 级 技 术 职 称,或 具 有 3 年 以 上 石 油 化 工 生 产 经 验;级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人 员 应不 低 于 6 人,成 员 至 少 2 人 具 有 环 境、化 工 类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或 具 有 环 境、化 工 类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职 称,或 具 有 3 年 以 上 石 油 化 工 生 产 经 验;级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人 员 应 不 低 于 4 人,成 员 至 少 1 人 具 有环 境、化 工 类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或 具 有 环 境、化 工 类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或 具 有 3 年 以 上 石 油 化工 生 产 经 验。5.4.4 应 配 备 与 自 身 环 境 风 险 水 平 相 匹 配 的 环 境 应 急 救 援 队 伍,宜 依 托 社 会 化 机 构 或 周 边 企 业 的 环 境应 急 力 量。5.4.5 应 建 立 实 施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培 训 制 度,完 善 人 员 培 训 台 账。5.5 应 急 物 资 和 装 备 要 求5.5.1 应 配 备 与 自 身 环 境 风 险 水 平 相 匹 配 的 环 境 应 急 物 资 和 装 备。环 境 应 急 物 资 包 括 个 人 防 护 物 资、围 堵 拦 截 物 资、应 急 处 置 物 资 等,环 境 应 急 装 备 包 括 应 急 装 置、应 急 交 通、应 急 通 讯、应 急 电 源 等,并在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中 明 确 种 类 和 数 量(物 资、装 备 种 类 参 见 附 录 B 和 附 录 C)。5.5.2 应 建 立 环 境 应 急 物 资、应 急 装 备 的 快 速 供 应 机 制。6 应 急 管 理6.1 风 险 防 控6.1.1 应 开 展 环 境 风 险 评 估,形 成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源 及 情 景 清 单,落 实 风 险 防 控 措 施。6.1.2 应 建 立 装 置、车 间 和 厂 区 三 级 环 境 风 险 防 控 体 系。6.1.3 环 境 风 险 物 质、生 产 工 艺、污 染 物 排 放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及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等 情 况 时,应 重 新开 展 评 估。D B 3 2/T 4 2 6 1 2 0 2 236.2 隐 患 排 查 治 理6.2.1 应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建 立 台 账,台 账 资 料 保 存 5 年 以 上。6.2.2 综 合 隐 患 排 查 频 次,级 企 业 一 年 不 少 于 4 次,级 企 业 一 年 不 少 于 2 次,级 企 业 一 年 不 少于 1 次,隐 患 排 查 以 厂 区 为 单 位 开 展,排 查 项 目 详 见 附 录 D;应 急 物 资、应 急 设 施、监 测 监 控 系 统 等 专项 排 查 频 次 每 月 不 少 于 1 次。6.3 预 案 管 理6.3.1 应 编 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内 容 按 照 D B 3 2/T 3 7 9 5 规 范 编 制,附 图 附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厂 区 周 边 及内 部 道 路 图、环 境 风 险 源 平 面 分 布 图、应 急 物 资 存 放 点 及 疏 散 路 线 图、周 边 水 系 及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分 布 图、事 故 污 染 物 内 部 控 制 图(须 标 注 风 向 标,雨、清、污 水 收 集、排 放 管 网 分 布 及 走 向,应 急 池 容 量、控 制阀 节 点 等 应 急 设 施(备)详 细 情 况)、风 险 监 控 预 警 及 应 急 监 测 图(须 标 注 风 险 监 控 点 位 及 监 测 因 子 和点 位)、应 急 救 援 组 织 体 系 图 及 联 络 表 等。6.3.2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有 下 列 情 景 之 一 的,应 及 时 修 订 更 新:环 境 风 险 物 质、生 产 工 艺、污 染 物 排 放 等发 生 重 大 变 化;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超 过 三 年。6.3.3 应 针 对 各 种 事 件 情 景 制 订 环 境 应 急 处 置 卡(参 见 附 录 E)。6.3.4 应 定 期 开 展 环 境 应 急 演 练 并 评 估,综 合 应 急 演 练 每 年 应 不 少 于 1 次,针 对 单 个 环 境 事 故 情 景(涉水、涉 气、涉 固 废、应 急 监 测)开 展 的 专 项 演 练 每 年 应 不 少 于 4 次。7 应 急 准 备7.1 一 般 要 求7.1.1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后,企 业 应 立 即 启 动 环 境 应 急 预 案,开 展 先 期 处 置,并 提 供 工 艺 调 整 方 案、污 染 控 制 措 施 等,配 合 政 府(园 区)协 同 处 置。7.1.2 应 坚 持“以 人 为 本”原 则,重 视 人 员 的 保 护、疏 散 和 避 险。7.2 涉 水 类7.2.1 应 设 置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事 故 废 水 收 集 系 统,包 括 截 流、转 送、倒 罐、分 流 回 流、缓 冲 等 设 施。7.2.2 应 设 置 与 自 身 环 境 风 险 水 平 相 匹 配 的 应 急 事 故 池。7.2.3 可 结 合 厂 区 实 际,采 取 消 防 尾 水 就 地 处 置、回 用 等 措 施。7.2.4 雨 排 系 统 应 设 置 有 效 的 闸 控。7.3 涉 气 类7.3.1 应 结 合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情 景,模 拟、验 证 不 同 事 故 状 态 下 的 废 气 污 染 物 影 响 范 围、扩 散 程 度。7.3.2 应 配 置 与 自 身 环 境 风 险 水 平 相 匹 配 的 减 缓、消 除、降 低 废 气 排 放 的 物 资 和 设 施,并 确 保 事 故 状态 下 事 故 火 炬 的 安 全 可 靠 燃 烧。7.4 其 他7.4.1 应 针 对 可 能 造 成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的 区 域 采 取 有 效 的 阻 隔 或 防 渗 措 施。7.4.2 应 按 照 规 范 要 求,在 污 水 站、生 产 车 间、危 废 库 及 厂 区 上 下 游 等 重 要 节 点 设 置 地 下 水、土 壤 监测 点。7.4.3 应 检 测 装 置 地 沟、围 堰 等 的 防 渗 能 力。7.4.4 应 具 备 固 体 废 物 收 集 和 暂 存 能 力,建 立 合 法 安 全 处 置 渠 道。D B 3 2/T 4 2 6 1 2 0 2 248 应 急 响 应 及 事 后 恢 复8.1 信 息 报 告8.1.1 应 建 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并 执 行。8.1.2 应 急 值 守 人 员 保 持 2 4 小 时 通 讯 畅 通。8.2 事 后 恢 复8.2.1 应 明 确 事 后 恢 复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责 任 人、现 场 遗 留 污 染 物 的 后 续 处 置 措 施,以 及 环 境 应 急 相 关 设施、设 备、场 所 的 维 护 和 更 新 措 施。8.2.2 应 配 合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评 估、赔 偿、事 件 调 查 处 理 等 工 作。9 应 急 监 测9.1 应 具 备 应 急 监 测 和 快 速 检 测 能 力,应 急 监 测 的 点 位 布 设、采 样 及 监 测 要 求 应 按 H J 5 8 9 要 求 执 行。9.2 各 级 企 业 应 急 监 测 应 满 足:a)级 企 业:宜 自 建 实 验 室,检 测 能 力 至 少 应 覆 盖 废 水、废 气 要 素,检 测 因 子 覆 盖 企 业 特 征 污 染物;配 备 便 携 式 红 外 热 成 像 仪、本 企 业 涉 及 的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快 速 检 测 仪。b)级 企 业:宜 自 建 实 验 室,检 测 能 力 至 少 应 覆 盖 废 气 要 素,检 测 因 子 覆 盖 企 业 特 征 污 染 物;废水 因 子 检 测 可 依 托 区 域 其 他 单 位;配 备 本 企 业 涉 及 的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快 速 检 测 仪。c)级 企 业:可 委 托 第 三 方 有 资 质 单 位,该 单 位 检 测 能 力 至 少 应 覆 盖 废 水、废 气 要 素,检 测 因 子覆 盖 本 企 业 特 征 污 染 物;配 备 本 企 业 涉 及 的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快 速 检 测 仪。D B 3 2/T 4 2 6 1 2 0 2 25附 录 A(规 范 性)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分 类 分 级按照企业规模大小、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定企业类别(一、二、三类),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分类见表A.1,企业规模大小分类方法见表 A.2;在分类基础上结合实际环境管理需求,对人员要求、隐患排查、应急监测进行分级管理(、级),分级管理建议见表 A.3。表 A.1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能 力 分 类企业规模环境风险等级重大 较大 一般大型 一类 二类 三类中型 一类 二类 三类小微型 二类 二类 三类注:企业环境风险等级依据 H J 9 4 1-2 0 1 8 确定,以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表 A.2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从业人数(X)人 X 1 0 0 0 3 0 0 X 1 0 0 0 2 0 X 3 0 0 X 2 0营业收入(Y)万元 Y 4 0 0 0 0 2 0 0 0 Y 4 0 0 0 0 3 0 0 Y 2 0 0 0 Y 3 0 0注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注 2: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采用主营业务收入。表 A.3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能 力 分 级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人员要求 级 级 级隐患排查治理 级 级 级应急监测、级、级a级a级仅适用于小微型企业。D B 3 2/T 4 2 6 1 2 0 2 26附 录 B(资 料 性)表 B.1 环 境 应 急 物 资 参 考 表类别 项目 应急物资名称一、个人防护物资过滤式呼吸防护物资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绝式呼吸防护物资氧气呼吸器呼吸面具防护服类物资阻燃防护服气密型化学防护服眼面部防护物资 防腐蚀液护目镜手足头部防护物资防(耐)酸碱鞋(靴)防化学品手套安全帽其他个人防护物资 手套、安全鞋、工作服、安全警示背心、安全绳二、围堵物资沙土 沙包沙袋胶类 堵漏胶围油栏橡胶围油栏P V C 围油栏防火围油栏一般围油栏其他围堵物资快速膨胀袋、溢漏围堤、下水道阻流袋、排水井保护垫、沟渠密封袋、充气式堵水气囊三、处理处置物资吸附材料吸油毡吸油棉吸污卷吸污袋储油容器浮动油馕轻便储油罐吨桶收集桶治油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 0 1 5 年第 2 5 号)第十三条,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消油剂集油剂凝油剂吸附剂活性炭硅胶矾土白土膨润土沸石表 B.1 环 境 应 急 物 资 参 考 表(续)D B 3 2/T 4 2 6 1 2 0 2 27类别 项目 应急物资名称三、处理处置物资中和剂硫酸盐酸硝酸碳酸钠碳酸氢钠氢氧化钙(消石灰)氢氧化钠氧化钙絮凝剂聚丙烯酰胺三氯化铁聚合氯化铝聚合硫酸铁固化剂水泥沥青氧化还原剂双氧水高锰酸钾次氯酸钠焦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硫酸亚铁灭火剂干粉泡沫其他处理处置物资 沉淀剂硫化钠四、其他类物资采样容器 小型密封容器其他物资浮桶(聚乙烯浮桶、拦污浮桶、管道浮桶、泡沫浮桶、警示浮球),水工材料(土工布、土工膜、彩条布、钢丝格栅、导流管件),收油机,潜水泵(包括防爆潜水泵)D B 3 2/T 4 2 6 1 2 0 2 28附 录 C(资 料 性)表 C.1 环 境 应 急 装 备 参 考 表类别 应急装备名称一、应急监测仪器便携式分光光度计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便携式气体电化学分析仪便携式水质电化学分析仪便携式荧光传感器便携式气相-质谱联机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便携式生物毒性分析仪便携式 X 荧光分析仪便携式流量计二、应急装置设备收油机空压泵投药装置水处理一体化装置大气污染处理一体化装置固体废物处理一体化装置推土机挖掘机吊装机无人机无人船三、应急交通设备应急指挥车应急指挥船应急监测车应急保障运输车四、应急通讯设备对讲机定位仪五、应急保障设备医用急救箱应急供电设备应急照明设备D B 3 2/T 4 2 6 1 2 0 2 29附 录 D(资 料 性)表 D.1 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隐 患 排 查 项 目 参 考 表类别 排查项目一、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以下统称应急池)是否设置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进入应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进入应急池,是否配备有足够能力的排水管和泵,确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够全部收集接纳消防水的排水系统是否具有接纳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设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厂外的措施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二、厂内排水系统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外是否设置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是否打开所有生产装置、罐区、油品及化学原料装卸台、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却水、雨水进入雨水系统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却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各种装卸区(包括厂区码头、铁路、公路)产生的事故液、作业面污水是否设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统,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业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或水域的措施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三、雨水、清净下水和污(废)水的总排口雨水、清净下水、排洪沟的厂区总排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会排出厂界污(废)水的排水总出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关闭总排口,确保不合格废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会排出厂界四、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企 业 与 周 边 重 要 环 境 风 险 受 体 的 各 种 防 护 距 离 是 否 符 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及批复的要求涉 有 毒 有 害 大 气 污 染 物 名 录 的 企 业 是 否 在 厂 界 建 设 针 对 有 毒 有 害 污 染 物 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涉 有 毒 有 害 大 气 污 染 物 名 录 的 企 业 是 否 定 期 监 测 或 委 托 监 测 有 毒 有 害 大 气特征污染物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D B 3 2/T 4 2 6 1 2 0 2 21 0附 录 E(资 料 性)表 E.1 环 境 应 急 处 置 卡 参 考 表卡片名称适用岗位风险评估 污水漫溢 水体超标 废气超标 土壤污染 地下水污染 其他:处置装备 潜水泵 沙袋 吸油棉 水桶 围栏 活性炭 其他:启动条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步骤与动作 责任单位终止条件注意事项应急联系电话一级二级三级D B 3 2/T 4 2 6 1 2 0 2 21 1参 考 文 献 1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指 南(环 办 2 0 1 0 1 0 号)2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管 理 办 法(试 行)(环 发 2 0 1 5 4 号)3 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工 作 指 南(试 行)(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2 0 1 6 年 第 7 4 号)4 环 境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指 南(试 行)(环 办 应 急 2 0 1 9 1 7 号)5 关 于 在 全 市 重 点 环 境 风 险 企 业 推 行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卡 的 通 知(宁 环 办 2 0 2 0 1 2 4 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