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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8 0.0 1A 0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设 置 和 管 理 规 范2 0 2 1-0 5-1 5 发 布 2 0 2 1-0 5-1 7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寺 巷 街 道 办 事 处。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孙 静、卢 斌、谢 征 征、殷 海 成、陈 海 燕、王 宇、傅 朝 阳、陈 小 俊。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1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设 置 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的 设 置 原 则、场 所 要 求、管 理 职 责、准 入 条 件、管 理 要 求、退 出 机 制、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行 政 范 围 内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的 设 置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4 4 2 1.4 服 务 业 组 织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第 4 部 分:标 准 实 施 及 评 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 根 据 实 际 需 要,按 照 方 便 群 众、合 理 布 局 的 原 则,在 征求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后,划 定 的 食 品 摊 贩 经 营 区 域。4 设 置 原 则4.1 规 范 我 市 流 动 摊 贩 经 营 行 为,保 障 道 路 畅 通 和 环 境 整 洁。4.2 提 升 流 动 摊 贩 经 营 食 品 质 量,满 足 群 众 安 全 需 求。4.3 促 进 创 业 就 业,维 护 社 会 稳 定,助 推 全 城 景 区 化 的 美 丽 城 乡 建 设。5 场 所 要 求5.1 选 址 要 求5.1.1 各 镇(街 道)自 主 选 择 有 条 件 的 区 域 建 设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街)区。5.1.2 划 定 区 域 应 不 影 响 群 众 日 常 生 活,不 影 响 交 通 安 全,不 影 响 市 容 市 貌。5.1.3 设 置 场 所 不 得 在 粉 尘、有 害 气 体、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 散 性 污 染 源 的 影 响 范 围 之 内。5.1.4 具 备 相 应 的 制 售 食 品 的 设 备、设 施 以 及 防 尘、防 蝇、防 鼠、防 虫 等 卫 生 防 护 设 施。5.1.5 应 有 清 洁 水 源,应 配 有 清 洁 流 动 水 的 清 洗 设 施。5.1.6 食 品 清 洗、制 作 等 区 域 与 厕 所、动 物 饲 养 等 区 域 应 有 分 隔 措 施。5.1.7 待 售 食 品 储 存 场 所 应 有 防 止 家 养 动 物、鸟 类、鼠 类、昆 虫 等 动 物 侵 入 措 施。必 要 时 应 备 有 捕 鼠、除 虫 设 备。5.2 信 息 公 示5.2.1 设 置 信 息 公 示 栏,公 示 摊 位 分 布 图 和 餐 贩 名 录、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知 识、第 三 方机 构 管 理 情 况、投 诉 举 报 电 话 等 信 息。5.2.2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公 示 栏 按 附 录 A 的 规 定 执 行,食 品 摊 贩 的 信 息 公 示 卡 和 从 业 人 员 健康 证 明 等 信 息 按 附 录 B 的 规 定 执 行。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25.2.3 食 品 摊 贩 应 按 要 求 将 原 材 料 的 索 证 索 票 情 况 在 摊 位 通 过 直 观 形 式 或 视 频 方 式 展 示。5.2.4 自 制 食 品 应 记 录 制 作 时 间,并 在 销 售 场 所 公 示。不 同 时 间 制 作 的 食 品 应 有 可 区 分 的 措 施。5.2.5 销 售 外 购 散 装 食 品 应 当 在 散 装 食 品 的 容 器、外 包 装 上 标 明 食 品 的 名 称、生 产 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保 质 期 以 及 生 产 经 营 者 名 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5.2.6 销 售 事 前 自 制 食 品 应 当 在 食 品 的 容 器 或 外 包 装 标 明 食 品 名 称、制 作 日 期、制 作 者 名 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5.3 营 业 时 间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规 划 要 求 和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特 定 营 业 时 段 以 提 供 食 品 摊 贩 经 营。6 管 理 职 责6.1 街 道 综 合 执 法 部 门6.1.1 负 责 食 品 摊 贩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工 作。6.1.2 制 定 食 品 摊 贩 工 作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要 求,并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组 织 和 管 理 工 作。6.1.3 负 责 和 食 品 摊 贩 合 同、协 议 拟 订,登 记 并 存 档。按 照 合 同 协 议 的 要 求 开 展 后 续 服 务。6.1.4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食 品 摊 贩 进 行 检 查 考 核。6.2 市 场 监 管 部 门6.2.1 不 定 期 检 查 入 驻 食 品 摊 贩 的 卫 生 条 件、食 品 原 料 使 用 情 况、添 加 物 质 使 用 情 况 及 索 票 索 证 等。6.2.2 检 查 是 否 有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防 蝇、防 尘、防 鼠 等 卫 生 防 护 设 施。7 准 入 管 理7.1 准 入 条 件7.1.1 申 请 人 以 家 庭 户 籍 为 单 位,一 个 家 庭 只 能 申 请 一 个 摊 位。7.1.2 申 请 人 应 依 法 诚 信 经 营,认 真 履 行 食 品 安 全“第 一 责 任 人”责 任。7.1.3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7.1.4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困 难 家 庭 等 特 殊 群 体 应 予 以 优 先 安 排。7.2 准 入 流 程申 请 人 到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街)区 管 理 处 申 请 摊 位 登 记,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食 品 摊 贩 应 按 附 录 C的 规 定 签 订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并 在 经 营 场 所 公 示。7.3 准 入 管 理7.3.1 申 请 数 量 超 过 可 提 供 摊 位 总 数 时,应 采 用 公 正 摇 号 的 方 式 配 置。7.3.2 申 请 人 应 配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抽 样 检 验,服 从 街(区)管 理 方 的 统 一 管 理。7.3.3 申 请 人 应 遵 守 城 市 市 容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及 时 清 理 场 地,保 持 环 境 整 洁、卫 生。8 管 理 要 求8.1 人 员 要 求8.1.1 经 营 者 每 年 应 进 行 健 康 检 查,取 得 健 康 证 明。8.1.2 食 品 摊 贩 从 业 人 员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讲 文 明,守 诚 信。8.2 食 品 安 全8.2.1 食 品 摊 贩 应 使 用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的 餐 具,使 用 的 食 品 包 装 容 器、工 具 和 接 触 食 品 的 售 货设 施 无 毒、无 害,符 合 卫 生 要 求,使 用 的 洗 涤 剂、消 毒 剂 等 清 洗 消 毒 产 品 对 人 体 安 全、无 害,用 水 符 合国 家 规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8.2.2 食 品 摊 贩 应 按 附 录 C 的 规 定 签 订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并 在 经 营 场 所 公 示。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38.2.3 应 采 购 和 使 用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辅 料、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不 得 使 用 非 食 用物 质、非 食 品 原 料、回 收 食 品。8.2.4 采 购 的 食 品、食 品 原 辅 料、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时 应 当 索 取 采 购 的 票 据,相 关 票 据 保 存不 低 于 6 0 日。8.2.5 一 次 性 使 用 食 品 器 具 应 密 闭 保 存,且 不 得 回 收 使 用。8.2.6 提 供 即 食 食 品 的,应 当 根 据 食 品 的 种 类 设 置 相 应 的 加 热、保 温 或 者 冷 藏 设 备。8.2.7 销 售 散 装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应 有 防 蝇、防 尘、防 雨、防 晒 等 措 施。8.2.8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用 食 品 应 使 用 食 品 器 具 进 行 操 作。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用 食 品 的 食 品 器 具 应 专 区 摆放,必 须 有 防 蝇、防 尘、防 雨、防 晒 等 措 施。8.2.9 操 作 直 接 入 口 食 用 食 品 时,应 有 保 持 手 部 清 洁 的 措 施,或 使 用 一 次 性 手 套。直 接 入 口 食 用 食 品的 销 售 过 程,应 避 免 顾 客 接 触,并 减 少 食 品 直 接 暴 露 在 外 的 时 间。8.2.1 0 不 得 使 用 书 刊 纸 张、报 纸 和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材 料 包 装 直 接 入 口 食 品。8.2.1 1 使 用 的 洗 涤 剂、消 毒 剂 应 当 对 人 体 安 全、无 害;消 毒 剂、杀 虫 剂、灭 鼠 剂 等 不 得 与 食 品、食 品器 具 存 放 在 一 起,防 止 造 成 污 染。8.2.1 2 废 弃 物 容 器 应 随 时 密 闭、无 溢 出、无 渗 漏,及 时 清 理、清 洗,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保 持 容 器 有 效可 用。8.3 卫 生 要 求8.3.1 人 员 卫 生 要 求8.3.1.1 应 保 持 良 好 个 人 卫 生,操 作 时 应 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 帽,销 售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应 戴 口 罩 或 能 遮 挡口 鼻 的 面 罩,必 要 时 穿 戴 手 套 和 帽 子 等。8.3.1.2 食 品 经 营 过 程 中,食 品 小 摊 贩 个 人 应 不 留 长 指 甲、不 涂 指 甲 油、不 佩 戴 饰 物、不 喷 洒 香 水、不 吸 烟、不 随 地 吐 痰、不 乱 扔 废 弃 物。8.3.1.3 操 作 前 应 洗 净 手 部,操 作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手 部 清 洁,手 部 受 到 污 染 后 应 及 时 洗 手。洗 手 消 毒 应参 照 附 录 D 进 行。8.3.2 环 境 卫 生 要 求8.3.2.1 经 营 场 所 不 得 有 明 显 的 污 水、淤 泥、恶 臭、扬 尘 等。8.3.2.2 应 按 食 品 制 售 的 有 条 件 的 可 设 置 污 水、油 烟 等 排 放 措 施。8.3.2.3 食 品 流 动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应 配 备 专 门 的 垃 圾 处 理 容 器,并 指 定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统 一 清 运。8.3.2.4 及 时 清 理 场 地,保 持 环 境 整 洁、卫 生。8.4 抽 检8.4.1 街 道 综 合 执 法 部 门 应 制 定 年 度 抽 检 计 划。8.4.2 应 以 粽 子、饼 干、鸡 蛋 灌 饼、煎 饼 果 子、凉 皮、小 菜、麻 辣 串、糕 点 等 为 抽 检 重 点。8.4.3 加 强 抽 检 结 果 的 应 用 与 处 理,将 结 果 反 馈 到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设 置 单 位。8.5 监 督 检 查8.5.1 街 道 综 合 执 法 部 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食 品 摊 贩 进 行 检 查 考 核(巡 查 表 格 见 附 录 E)。8.5.2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不 定 期 检 查 入 驻 食 品 摊 贩 的 卫 生 条 件、食 品 原 料 使 用 情 况、添 加 物 质 使 用 情 况 及索 票 索 证 等。8.6 应 急 处 理街 道 综 合 执 法 部 门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方 案,定 期 检 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及 时 消除 食 品 安 全 隐 患。9 退 出 机 制9.1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经 营 者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主 动 申 请 退 出。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49.2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经 营 者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受 到 行 政 处 罚、口 头 警 告 超 过 三 次 以 上 的,集 中 区 设 置 单 位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将 其 清 除 出 集 中 区,退 出 后 两 年 内 不 得 申 请。9.3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经 营 者 退 出 时 应 与 集 中 区 设 置 单 位 做 好 交 接 工 作。9.4 根 据 规 划 或 上 级 要 求,在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改 造 升 级 期 间,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经 营 者 应 予 以 配 合。1 0 评 价、改 进1 0.1 可 以 运 用 星 级 评 价 等 正 激 励 机 制,提 供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经 营 者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服 务 水 平。评 价 应 符 合 G B/T 2 4 4 2 1.4 的 规 定。1 0.2 应 不 断 针 对 自 身 服 务 各 方 面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或 顾 客 投 诉,分 析 问 题 存 在 的 根 本 原 因,并 采 取 纠 正与 预 防 措 施 消 除 该 根 本 原 因,达 到 服 务 质 量 的 持 续 改 进。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5A A附 录 A(规 范 性)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公 示 栏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公 示 栏 范 例 见 表 A.1。表 A.1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公 示 栏街(区)管理方 街(区)食品摊贩“九统一”街(区)情况介绍 食品安全承诺1.统一名称格式 2.统一信息公示3.统 一 票 证 展 示 4.统 一 安 全 承 诺 5.统一工作着装 6.统一餐具使用7.统一垃圾处理 8.统一查验记录9.统一保险护航街(区)食品经营单位名录尚 德 守 法 共 治 共 享 食 品 安 全 共 创 食 品 安 全 示 范 城 市街(区)管理员照片 照片街(区)管理构架 街(区)食品摊位分布图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安全负责人:姓名: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电话:片区监管人员照片 照片食品安全责任险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姓名:姓名:食品从业人员:电话:街(区)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人):镇(街道)举报投诉电话: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6B B附 录 B(规 范 性)食 品 摊 贩 信 息 公 示食 品 摊 贩 信 息 公 示 范 例 见 表 B.1。表 B.1 食 品 摊 贩 信 息 公 示某 区(县、市)某 镇(街 道)食 品 摊 贩 信 息 公 示尚 德 守 法 共 治 共 享 食 品 安 全食 品 安 全 承 诺祥 泰 美 食 之 乡 食 品 安 全 之 城镇(街 道)举 报 投 诉 电 话:某 区(县、市)食 品 摊 贩 备 案公 示 卡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人(单位)郑重承诺:1.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2.严格按照登记许可项目经营。不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3.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4.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服从街(区)管理方的统一管理。5.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承诺人:从 业 人 员 健 康 证 粘 贴 处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7C C附 录 C(规 范 性)食 品 摊 贩 承 诺 书食 品 摊 贩 承 诺 书 范 例 见 表 C.1。表 C.1 食 品 摊 贩 承 诺 书食 品 摊 贩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为 保 障 消 费 者 饮 食 安 全,构 建 诚 信、和 谐 社 会,本 人(单 位)郑 重 承 诺:1.自 觉 遵 守 食 品 安 全 法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依 法 诚 信 经 营,认 真 履 行 食 品 安 全“第 一 责 任 人”责 任。2.严 格 按 照 登 记 许 可 项 目 经 营。不 经 营 来 源 不 明 的 食 品;不 使 用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的 食 品 原 料 制 作 食 品。3.食 品 从 业 人 员 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时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帽,保 持 个 人 卫 生。4.积 极 配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抽 样 检 验,服 从 街(区)管 理方 的 统 一 管 理。5.遵 守 城 市 市 容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及 时 清 理 场 地,保 持 环 境 整 洁、卫 生。承 诺 人: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8D D附 录 D(规 范 性)食 品 摊 贩 从 业 人 员 洗 手 消 毒 方 法D.1 洗 手 程 序D.1.1 在 水 龙 头 下 先 用 水(最 好 是 温 水)把 双 手 弄 湿。D.1.2 双 手 涂 上 洗 涤 剂。D.1.3 双 手 互 相 搓 擦 2 0 秒(必 要 时,以 干 净 卫 生 的 指 甲 刷 清 洁 指 甲)。D.1.4 用 自 来 水 彻 底 冲 洗 双 手,工 作 服 为 短 袖 的 应 洗 到 肘 部。D.1.5 关 闭 水 龙 头(手 动 式 水 龙 头 应 用 肘 部 或 以 纸 巾 包 裹 水 龙 头 关 闭)。D.1.6 用 清 洁 纸 巾、卷 轴 式 清 洁 抹 手 布 或 干 手 机 干 燥 双 手。D.2 标 准 洗 手 方 法1 掌 心 对 掌 心 搓 擦 2 手 指 交 错 掌 心 对 手 背 搓 擦 3 手 指 交 错 掌 心 对 掌 心 搓 擦4 两 手 互 握 互 搓 指 背 5 拇 指 在 掌 中 转 动 搓 擦 6 指 尖 在 掌 心 中 搓 擦D.3 标 准 的 手 部 消 毒 方 法清 洗 后 的 双 手 在 消 毒 剂 水 溶 液 中 浸 泡 2 0 3 0 秒,或 涂 擦 消 毒 剂 后 充 分 揉 搓 2 0 3 0 秒。D B 3 2 1 2/T 1 0 3 7 2 0 2 19E E附 录 E(资 料 性)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食 品 安 全 日 常 巡 查 表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食 品 安 全 日 常 巡 查 表 范 例 见 表 E.1。表 E.1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食 品 安 全 日 常 巡 查 表检查摊位(户主):检查项目 优 良 差 备注信息公示情况 规范公示登记证,按登记许可项目经营人员情况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穿戴整洁工作服,接触食品相关餐饮持健康证上岗环境卫生情况 店面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食品处理区情况灶面、操作台干净,地面无积水、无油腻物品整齐摆放,私人物品集中存放;操作规范情况食品加工操作工具及容器生熟荤素分开;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严格区分,分类存放食品离地离场分类摆放,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消毒保洁情况 设施设备正常运作,并切实开展消毒及登记食品溯源情况 食材、食品采购落实索要索证工作。垃圾收储情况 垃圾桶加盖,及时清理餐厨垃圾和废弃杂物其他情况检查人:检查时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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