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DB5115/T 75—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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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宜 宾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1 5/T 7 5 2 0 2 1市 场 监 管 所 规 范 化 建 设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S t a n d a r d i z e d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M a r k e t S u p e r v i s i o n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s t a t i o n2 0 2 1-1 1-1 8 发 布 2 0 2 1-1 2-0 1 实 施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 C S 0 3.1 6 0C C S A 0 0DB5115D B 5 1 1 5/T 7 5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14.1 政 治 引 领.14.2 依 法 行 政.14.3 规 范 统 一.24.4 科 学 监 管.24.5 融 合 高 效.25 组 织 机 构.25.1 职 责.25.2 设 置.26 人 员 要 求.26.1 人 员 编 制.26.2 人 员 素 质.36.3 人 员 培 训.37 建 设 要 求.37.1 工 作 场 所.37.2 设 施 设 备.47.3 信 息 系 统.58 管 理 要 求.68.1 工 作 指 导.68.2 业 务 工 作.68.3 内 部 管 理.68.4 行 为 规 范.7附 录 A(资 料 性)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功 能 分 区.8A.1 执 法 装 备 库.8A.2 罚 没 物 品 库.8A.3 一 般 用 品 仓 库.8D B 5 1 1 5/T 7 5 2 0 2 1I IA.4 调 解 室.8A.5 执 法 处 理 室(谈 话 室,含 投 诉 与 举 报 的 处 理).8A.6 办 事 窗 口(服 务 大 厅).8A.7 信 息 化 室(视 频 监 控 室).9附 录 B(资 料 性)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视 觉 识 别.1 0B.1 标 志.1 0B.2 门 牌.1 0B.3 室 内 标 识 牌 及 会 议 形 象 墙.1 0B.4 上 墙 公 示 栏.1 1B.5 文 化 墙.1 2B.6 工 作 职 责 牌.1 2B.7 人 员 外 出 公 示 栏.1 3B.8 市 场 监 管 所 用 车.1 3B.9 其 他 应 用.1 4参 考 文 献.1 8D B 5 1 1 5/T 7 5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四 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田 恩 敏、王 强、张 银、李 堰 军、靳 西 彪、万 春 美。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市 场 监 管 所 规 范 化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市 场 监 管 所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总 则、组 织 机 构、人 员 要 求、建 设 要 求、管 理 要 求、监 督与 评 价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宜 宾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市 场 监 管 所 规 范 化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2 0 5 0 1.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2 0 5 0 1.2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2 部 分:位 置 标 志G B/T 2 0 5 0 1.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3 部 分:平 面 示 意 图G B/T 2 3 8 0 9.1 应 急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建 筑 物 内D B 5 1/T 2 6 1 8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管 理 规 范建 标 1 6 9-2 0 1 4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m a r k e t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s t a t i o n属 县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派 出 机 构,由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领 导 和 管 理,承 担 依 法 维 护 市场 公 平 竞 争 秩 序、对 辖 区 内 市 场 主 体 和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依 法 查 处 辖 区 内 违 反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等 职 能 的 机 构。4 总 则4.1 政 治 引 领坚 持 有 效 发 挥 党 组 织 作 用,以 基 层 所 党 支 部 建 设 等 为 支 撑,深 入 开 展 党 史 学 习 教 育 和 党 务 知 识 培训,推 动 党 的 建 设 和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一 体 发 展,充 分 发 挥 夯 实 基 层 党 员 履 职 尽 责、服 务 群 众、廉 洁 自 律的 模 范 带 头 作 用。4.2 依 法 行 政D B 5 1 1 5/T 7 5 2 0 2 12坚 持 职 权 法 定、权 责 一 致,强 化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进 一 步 规 范 裁 量 权 的 行 使,推 进 基 层 实 现 权 责 统 一,促 进 依 法 行 政、执 法 公 正。4.3 规 范 统 一坚 持“放、管、服”相 结 合,依 法 合 理 划 分 事 权,统 一 业 务 标 准,规 范 执 法 程 序 和 执 法 文 书,实现 基 层 执 法 的 规 范 统 一,做 到 制 度 健 全、管 理 规 范。4.4 科 学 监 管坚 持 强 化 落 实 日 常 综 合 监 管,创 新 监 管 理 念 与 监 管 方 式,有 效 整 合 基 层 市 场 监 管 资 源,与 信 用 监管、分 类 监 管 联 动,积 极 运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手 段,构 建 科 学 监 管 模 式。4.5 融 合 高 效坚 持 服 务 大 局,推 进 职 能 转 变,促 进 监 管 职 能 从“物 理 整 合”到“化 学 融 合”的 过 渡 和 提 升,提高 市 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效 率,提 升 基 层 综 合 监 管 效 能。5 组 织 机 构5.1 职 责市 场 监 管 所 的 具 体 职 责 应 结 合 辖 区 工 作 实 际 予 以 确 定,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宣 传、贯 彻、实 施 市 场 监 管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政 策;b)依 法 办 理 有 关 市 场 主 体 的 登 记 注 册、行 政 许 可;c)依 法 开 展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检 查、专 项 整 治 等 工 作,加 强 对 辖 区 内 食 品、药品、特 种 设 备、产 品 质 量、知 识 产 权 和 价 格 的 监 管;d)依 法 查 处 辖 区 内 违 反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行 为;e)受 理 辖 区 内 消 费 者 的 咨 询、投 诉 和 举 报;f)参 与 市 场 监 管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g)承 办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h)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5.2 设 置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按 照 效 能 原 则 设 立 岗 位,制 定 并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功 能 分 区 设 置 应 规 范合 理,体 现 工 作 效 能 原 则。示例 1:某市场监管所功能分区设置:监管组;执法组;办案组;综合组(投诉、举报、窗口、审批、内部管理)。6 人 员 要 求6.1 人 员 配 备D B 5 1 1 5/T 7 5 2 0 2 136.1.1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编 制 应 由 县(区)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市 场 监 管 所 辖 区 域 面 积、经 济 户 口、常住 人 口 等 要 素 结 合 市 场 监 管 所 工 作 量、开 展 业 务 进 行 人 员 配 备,并 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6.1.2 市 场 监 管 所 实 行 所 长 负 责 制,设 所 长 1 名,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设 副 所 长。6.2 人 员 素 质6.2.1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所 在 区 域 的 县(区)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的 职 能 定 位、人 力 资 源 配 置、基 础 设 施 保 障 等,按 人 员 从 业 经 验 和 专 业 背 景 合 理 分 工。6.2.2 市 场 监 管 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证。其 中,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掌 握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和 通 用 知 识,从 事 专 业 性 强 的 监 管 业 务 的 人 员 应 符 合 市 场 监 管 职 业 技 术 要 求,并 具 备 与 从 事 相关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相 匹 配 的 必 要 专 业 技 能。6.2.3 市 场 监 管 所 招 录 的 人 员 应 优 先 考 虑 有 相 关 领 域 学 科 背 景 或 从 业 经 验 的 人 员。6.3 人 员 培 训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应 参 加 各 类 岗 前 及 在 岗 培 训,掌 握 必 备 的 业 务 技 能 并 通 过 相 关 考 核。其 中,履 行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人 员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政 治 理 论、业 务 知 识、办 案 技 能 等,并 优 先 考 虑 以 实 务 培训 为 主。7 建 设 要 求7.1 工 作 场 所7.1.1 基 本 要 求7.1.1.1 办 公 场 所 应 符 合 建 标 1 6 9-2 0 1 4 的 要 求。选 址 宜 便 利 群 众 办 事。7.1.1.2 应 根 据 各 自 特 点 对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差 异 化 设 置,整 体 工 作 环 境 应 符 合 日 常 办 公、执 法 要 求,可分 为 办 公 用 房 和 业 务 用 房。其 中,办 公 用 房 可 分 为 办 公 室、会 议 室、档 案 室、值 班 室、阅 览 室、活 动室 等;业 务 用 房 可 分 为 执 法 装 备 库、罚 没 物 品 库、一 般 用 品 仓 库、调 解 室、执 法 处 理 室(谈 话 室,含投 诉 与 举 报 的 处 理)、办 事 窗 口(服 务 大 厅)、信 息 化 室 等 区 域,功 能 分 区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录 A。7.1.1.3 用 房 面 积 可 根 据 核 定 的 编 制 人 数 以 及 辖 区 人 口、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按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确 定,以满 足 全 面 履 行 业 务 职 能 的 基 本 要 求。其 中,办 公 用 房 按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四 川 省 党 政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等 政 策 法 规 及 建 标 1 6 9-2 0 1 4、D B 5 1 T 2 6 1 8 等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执 行。7.1.1.4 具 有 条 件 的 和 偏 远 市 场 监 管 所 可 设 置 生 活 区,如 加 班、值 班 人 员 休 息 室(配 套 洗 浴)、厨房、健 身 室 等,实 现 水 电 气 电 视 网 络“五 通”。7.1.1.5 市 场 监 管 所 场 所 设 计 应 符 合 行 政 办 公 的 工 作 特 点,结 构 科 学,布 局 合 理,内 部 总 体 装 饰 风 格简 洁、稳 重,并 保 持 场 所 内 整 洁、卫 生,物 品 摆 放 统 一 有 序。7.1.1.6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按 要 求 配 套 相 关 公 共 设 施,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志 和 导 向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设 置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G B/T 1 0 0 0 1.9、G B/T1 5 5 6 6.1、G B/T 2 0 5 0 1.1、G B/T 2 0 5 0 1.2、G B/T 2 0 5 0 1.3 的 要 求;b)应 按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配 置 消 防 设 施、器 材,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维修;c)应 保 障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保 证 防 火 防 烟 分 区、防 火 间 距 符 合 消 防 技 术标 准;d)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备 无 障 碍 设 施 设 备。7.1.2 形 象D B 5 1 1 5/T 7 5 2 0 2 147.1.2.1 市 场 监 管 所 办 公 场 所 的 空 间 环 境 及 设 施 设 备 应 具 备 统 一 的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视 觉 识 别 形 象,保 持服 务 环 境 规 范、美 观,相 关 的 示 意 图 参 见 附 录 B。7.1.2.2 市 场 监 管 所 户 外 及 室 内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名 称 标 志、服 务 时 间、服 务 内 容 等 标 志,公 共 服 务 区 域及 服 务 窗 口 的 背 景 墙 面,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使 用 统 一 的 色 彩、字 体、材 质 进 行 装 修、装 饰。7.1.2.3 市 场 监 管 所 制 度 及 规 范 可 通 过 公 共 展 示 平 台(电 子 显 示 屏、宣 传 栏)进 行 展 示,做 到 统 一 规划、悬 挂 整 齐、书 写 规 范,并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服 务 标 语。7.1.2.4 市 场 监 管 所 执 法 人 员 应 根 据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制 式 服 装 和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统 一 着 装,佩戴 帽 子、领 带、肩 章、臂 章、工 号 牌 等。7.1.3 标 志7.1.3.1 标 志 的 设 计 要 求7.1.3.1.1 市 场 监 管 所 标 志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图 形 标 志、市 场 监 管 所 中 文 名 称“宜 宾 市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组 成。7.1.3.1.2 市 场 监 管 所 标 志 设 计 可 采 用 横 向、纵 向 和 竖 排 三 种 方 式 进 行 排 列,并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采 用双 排 文 字 排 列。7.1.3.1.3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规 范 使 用 统 一 标 志,设 计 及 设 置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7.1.3.2 标 志 的 设 置 要 求7.1.3.2.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应 根 据 建 筑 特 征、办 公 要 求 和 服 务 需 求 设 置 市 场 监 管 所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应 包 括 图 形 标 志 系统、室 外 导 向 系 统 和 室 内 导 向 系 统 三 部 分。其 中:a)应 统 一 市 场 监 管 所 门 面,在 门 头 悬 挂 主 标 志,在 立 体 墙 面 悬 挂 印 有 市 场 监 管 所 全 称 的 牌 匾;b)办 公 场 所 各 功 能 区 域 有 明 显 标 志,适 当 位 置 放 置 清 晰 的 办 公 区 域 平 面 图;c)应 使 用 统 一 的 服 务 大 厅 指 示 牌、楼 层 指 示 牌、门 牌、桌 牌。d)应 设 置 办 事 流 程 导 图,公 示 审 批、许 可、维 权 等 对 应 办 公 室、联 系 人 及 电 话,便 于 老 百 姓 办事。7.1.3.2.2 应 急 导 向 系 统应 根 据 G B/T 2 3 8 0 9.1 的 相 关 要 求 设 置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急 导 向 系 统,并 保 证 系 统 安 全、有 序 运 行。7.2 设 施 设 备7.2.1 办 公 设 备市 场 监 管 所 应 具 备 满 足 办 公 需 求 的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脑、电 话、打 印 机、传 真 机、复 印机、保 险 柜、办 公 桌 椅、档 案 柜 等。7.2.2 服 务 设 备市 场 监 管 所 应 具 备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的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宣 传 设 备(如 宣 传 栏 宣 传 资 料 架、电子 显 示 屏 等)、接 待 设 备(接 待 柜 台 及 配 套 办 公 桌 椅)等。7.2.3 执 法 装 备7.2.3.1 总 体 要 求D B 5 1 1 5/T 7 5 2 0 2 15市 场 监 管 所 执 法 装 备 应 参 照 关 于 市 场 监 管 基 层 执 法 装 备 配 备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执 行,本 着 厉 行节 约 的 原 则,配 备 业 务 所 需 其 他 装 备,并 及 时 更 新、优 化、升 级。鼓 励 使 用 新 技 术、新 产 品,保 证 装备 的 有 效 性 和 先 进 性,保 障 执 法 能 力。7.2.3.2 交 通 装 备7.2.3.2.1 行 政 执 法 车 配 备 应 实 现 总 量 控 制,市 场 监 管 所 至 少 有 1 辆 行 政 执 法 车,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由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调 整。因 临 时 专 项 任 务 需 要,经 县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可 短期 租 赁 车 辆 作 为 交 通 工 具,租 赁 时 间 不 超 过 三 个 月。7.2.3.2.2 行 政 执 法 车 统 一 喷 涂 专 用 标 志,可 用 于 行 政 执 法 活 动、日 常 监 管、巡 查、消 费 调 解 服 务 等工 作。7.2.3.2.3 各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所 配 备 的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和 专 业 驾 驶 员 应 在 本 辖 区 内 统 筹使 用。7.2.3.3 通 讯 指 挥 装 备市 场 监 管 所 执 法 人 员 宜 配 备 通 讯 指 挥 工 具,包 括 手 持 执 法 终 端(手 机)、对 讲 机、执 法 视 频 指 挥系 统、便 携 式 卫 星 电 话、无 线 上 网 卡 等 类 别。7.2.3.4 取 证 装 备市 场 监 管 所 执 法 人 员 应 配 备 满 足 执 法 过 程 中 取 证 工 作 需 要 的 装 备,包 括 执 法 记 录 仪、执 法 记 录 仪采 集 工 作 站、摄 像 机、照 相 机、录 音 笔、笔 记 本 电 脑 或 平 板 电 脑、便 携 式 打 印 机、便 携 式 扫 描 仪、光盘 刻 录 机 等。7.2.3.5 其 他 执 法 装 备7.2.3.5.1 市 场 监 管 所 执 法 人 员 宜 配 备 快 检 装 备,如:抽 样 设 备、超 声 波 清 洗 机、电 子 天 平/电 子秤、药 品 快 速 检 验 箱、食 品 安 全 快 速 检 验 箱、可 燃 气 体 检 测 仪、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检 测 仪、烟 道 检 测 仪、激 光 测 距 仪、氧 浓 度 检 测 仪 等。7.2.3.5.2 市 场 监 管 所 执 法 人 员 宜 配 备 应 急 处 置 及 防 护 装 备,包 括 防 护 服 装、防 尘 毒 口 罩、护 目 镜、防 护 手 套、甩 棍、强 光 手 电、防 暴 盾 牌、救 护 包、应 急 包、消 毒 设 备 及 用 品、灭 火 器、其 他 防 护 用 具等。7.2.3.5.3 市 场 监 管 所 执 法 人 员 宜 配 备 满 足 执 法 过 程 中 其 他 工 作 需 要 的 装 备,包 括 执 法 信 息 系 统,手持 喊 话 筒,车(船)载 扩 音 器,车(船)载 电 源 转 换 器,警 戒 带,信 号 屏 蔽 器,听 证 室 用 话 筒、监 控和 摄 录 设 备,案 卷 装 订 机,小 型 发 电 设 备,其 他 耗 材 等。7.2.4 其 他 设 备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置 其 他 相 关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在 服 务 大 厅、询 问 室、信 息 化 室、财 务 室、档 案 室 等 重 要 区 域 安 装 2 4 小 时 电 子 监 控 系 统;b)消 防 安 全 控 制 系 统 及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7.3 信 息 系 统7.3.1 基 础 配 置7.3.1.1 配 备 足 够 的 网 络 通 信 设 备 及 通 风、消 防 等 安 全 保 障 设 备。网 络 环 境 具 有 外 网、政 务 外 网,其中 局 域 网 使 用 宽 带 连 接,网 络 接 口 覆 盖 每 个 办 公 区 域,无 线 网 络 信 号 覆 盖 整 个 服 务 区 域。D B 5 1 1 5/T 7 5 2 0 2 167.3.1.2 市 场 监 管 所 信 息 系 统 应 满 足 与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与 行 政 执 法 及 其 他 存 在 业 务 协 同 关 系 的 信 息 系 统的 集 成 对 接 要 求,且 满 足 和 其 他 公 共 网 络 平 台 的 对 接 要 求。7.3.1.3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做 好 软、硬 件 维 护 管 理 工 作,网 络 安 全 符 合 相 关 要 求。7.3.2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7.3.2.1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化 的 办 公 环 境。7.3.2.2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建 立 与 工 作 相 关 的 账 号,并 设 置 相 应 的 访 问 与 管 理 权 限。7.3.2.3 市 场 监 管 所 可 为 每 位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与 上 级 沟 通 和 同 级 交 流 的 通 信 系 统。7.3.3 业 务 系 统7.3.3.1 信 息 系 统 应 有 效 接 入 行 政 审 批、综 合 监 管、行 政 处 罚、内 部 管 理、综 合 查 询、应 用 支 撑 等 业务 系 统。7.3.3.2 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系 统 功 能 模 块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审 批、行 政 处 罚、行 政 强 制、行 政 检 索、行政 检 查 等 事 权,并 与 市、县(区)两 级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平 台 等 信 息 系 统 相 衔 接。7.3.3.3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合 各 级 部 门 做 好 信 息 化 系 统 的 日 常 管 理、日 常 维 护 及 故 障 处 置 等 工 作。市 场监 管 所 在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应 采 用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进 行 统 一 指 挥。8 管 理 要 求8.1 工 作 指 导8.1.1 县(区)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针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建 立 制 度 体 系,指 导 市 场 监 管 所 建 立 月 度、季度 和 年 度 常 态 化 市 场 监 管 计 划,并 监 督 检 查 市 场 监 管 所 执 行 情 况。监 督 检 查 可 采 取 定 期 检 查 和 不 定 期抽 查 相 结 合,实 地 检 查 和 网 上 督 查 相 结 合,政 府 考 评 与 群 众 评 议 相 结 合 等 方 式。8.1.2 县(区)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市 场 监 管 所 行 政 职 权 实 施 情 况 和 监 督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统 计 及日 常 情 况 定 期 通 报、突 发 重 大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制 度。8.1.3 县(区)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针 对 各 类 评 价 和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开 展 综 合 分 析,发 现 市 场 监 管 所存 在 问 题 和 风 险,将 其 作 为 指 导 市 场 监 管 所 资 源 配 置、优 化 市 场 监 管 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提 高 市 场 监 管所 工 作 质 量 的 输 入,持 续 提 高 市 场 监 管 所 行 政 效 能。8.2 业 务 工 作市 场 监 管 所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相 关 工 作。开 展 业 务 一 般 办 事 流 程 见 附 录 C。8.3 内 部 管 理8.3.1 按 照 县(区)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人 员、装 备、档 案 等 内 部 管 理 工 作。8.3.2 按 照 县(区)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安 排 开 展 业 务 培 训、业 务 考 试 或 操 作 技 能 比 赛 等 活 动。8.3.3 应 合 法 合 理 使 用 和 管 理 车 辆。8.3.4 应 对 办 公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维 护,使 办 公 设 备 性 能 保 持 良 好。8.3.5 落 实 消 防、防 盗、保 密 等 安 全 管 理 措 施。8.3.6 各 类 档 案 资 料 应 按 照 相 关 制 度 进 行 管 理。8.3.7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仓 库,物 品 进 出 库 手 续 应 齐 全。8.3.8 应 严 格 执 行 上 级 部 门 制 定 的 信 息 上 报 制 度,重 大 活 动 或 重 要 工 作 信 息 及 时 上 报 上 级 部 门。8.3.9 建 有 完 善、具 体 的 考 核 制 度,明 确 考 核 内 容、时 间、方 法 和 要 求:a)日 常 表 现、书 面 考 试、操 作 技 能 与 实 地 抽 考 相 结 合;D B 5 1 1 5/T 7 5 2 0 2 17b)考 核 记 录 完 善 并 整 理 归 档;c)合 理 运 用 考 核 结 果,与 干 部 半 年 度 考 核 和 年 终 考 核 挂 钩,与 基 层 执 法 人 员 考 核 挂 钩。考 核 结果 宜 作 为 评 优 评 先、奖 金 发 放、职 务 晋 升 的 依 据 之 一。8.3.1 0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按 照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党 群 工 作。8.4 行 为 规 范8.4.1 窗 口 接 待 时 应 主 动 热 情、用 语 规 范,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一 次 性 告 知 制、限 时 办 结 制、服 务 承 诺制。8.4.2 开 展 监 管、办 案 工 作 时 应 主 动 出 示 执 法 证 件,发 放 政 务 公 开 书,告 知 当 事 人 权 利,处 理 问 题 应合 法 合 理 相 统 一。8.4.3 应 综 合 运 用 行 政 执 法 手 段 提 升 监 管 效 能,坚 持 文 明 执 法 办 案。D B 5 1 1 5/T 7 5 2 0 2 18附 录 A(资 料 性)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功 能 分 区A.1 执 法 装 备 库执 法 装 备 库 用 于 保 管、存 放 执 法 基 本 装 备、执 法 取 证 装 备 以 及 应 急 装 备 等,物 品 存 放 分 类 有 序。A.2 罚 没 物 品 库A.2.1 独 立 设 置 罚 没 物 品 库,用 于 存 放 没 收、查 扣 的 违 法 物 品。A.2.2 按 照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设 置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措 施。A.2.3 仓 库 内 应 划 分 为 扣 留 类、没 收 类、收 缴 类 三 个 区 域 并 标 识 清 楚。A.2.4 仓 库 应 设 管 理 台 账,对 每 一 件 物 品 出 入 库 做 好 登 记 工 作,做 到“帐、物、票、单”相 符。A.3 一 般 用 品 仓 库A.3.1 应 独 立 设 置 一 般 用 品 仓 库,配 备 存 放 各 类 物 品 的 货 架,应 有 序 摆 放 物 资。A.3.2 相 关 物 品 应 有 固 定 的 存 放 区 域,并 有 明 显 的 区 域 标 识。A.3.3 仓 库 内 应 设 置 出 入 库 记 录 本,用 于 记 录 物 品 及 人 员 的 出 入 库 情 况。A.4 调 解 室A.4.1 应 独 立 设 置 调 解 室,用 于 纠 纷 调 解。A.4.2 具 有 满 足 调 解 工 作 的 办 公 设 备 用 品。A.5 执 法 处 理 室(谈 话 室,含 投 诉 与 举 报 的 处 理)A.5.1 独 立 设 置 执 法 处 理 室(谈 话 室,含 投 诉 与 举 报 的 处 理)1 间 2 间,用 于 对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当 事 人的 问 询 调 查 等。A.5.2 在 执 法 处 理 室 醒 目 位 置 设 置“依 法 行 政、公 正 执 法”字 样,按 照 相 关 要 求 配 备 相 应 的 录 音、录像 设 备,环 境 布 置 应 科 学 合 理、井 然 有 序。A.6 办 事 窗 口(服 务 大 厅)A.6.1 独 立 设 置 办 事 窗 口(服 务 大 厅),面 积 不 小 于 办 公 面 积 的 1 0 或 不 低 于 5 0 m2,用 于 办 理 登记、消 费 维 权、投 诉 举 报、政 策 咨 询 等 业 务 工 作。A.6.2 大 厅 设 置 休 息 等 候 区 域,配 备 书 报 架、公 用 电 话、饮 水 机、书 写 台、书 写 工 具 等 便 民 服 务 设施,采 用 低 台 敞 开 服 务 窗 口,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舒 适 便 利 的 环 境。A.6.3 在 大 厅 醒 目 位 置 设 置“依 法 行 政,热 情 服 务”字 样,并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布 区 局 和 基 层 所 咨 询、监督 电 话,并 在 合 理 位 置 设 置 意 见 箱。D B 5 1 1 5/T 7 5 2 0 2 19A.6.4 大 厅 设 立 信 息 公 开 查 阅 点 或 公 告 栏,提 供 查 询 服 务,公 开 职 责 范 围、机 构 设 置、行 为 规 范、办事 内 容、服 务 项 目、公 共 投 诉 等 事 项,在 固 定 区 域 摆 放 办 事 指 南 和 各 类 申 请 表 格 样 张。A.6.5 大 厅 内 张 贴 禁 烟 标 志。A.7 信 息 化 室(视 频 监 控 室)信 息 化 室(视 频 监 控 室)用 于 安 装 服 务 器、光 纤、交 换 机、防 火 墙 等 信 息 化 设 备,房 间 高 度、深度 符 合 视 频 设 备 安 装 条 件 并 便 于 操 作,视 频 监 控 可 与 值 班 室 合 并 建 设;信 息 化 室 与 政 府 及 所 属 区 级 市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有 效 对 接。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 0附 录 B(资 料 性)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视 觉 识 别 示 意 图B.1 标 志B.2 门 牌B.3 室 内 标 识 牌 及 会 议 形 象 墙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 1B.4 上 墙 公 示 栏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 2B.5 文 化 墙B.6 工 作 职 责 牌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 3B.7 人 员 外 出 公 示 栏B.8 市 场 监 管 所 用 车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 4B.9 其 他 应 用B.9.1 信 封B.9.2 便 签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 5B.9.3 档 案 袋B.9.4 纸 杯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 6B.9.5 防 撞 条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 7附 录 C(资 料 性)市 管 所 开 展 业 务 一 般 办 事 流 程 图办 事 流 程 图受 理申 请 材 料 齐 全,符合 法 定 形 式,在 规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准 予 办 理(设 立、变 更、注 销等)办 结(颁 发 或 换 发 证 照等)审 查申 请不 予 办 理不 予 办 理1、材 料 不 齐 2、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3、不 属 登 记 范 畴4、不 属 于 本 机 关 登 记 管 辖 范 围 事 项投 诉 电 话:X X X X X X X服 务 时 间:X 天核 实补齐材料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 8参 考 文 献 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中 办 发 2 0 1 7 7 0 号)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的 通 知(发 改 投 资 2 0 1 4 2 6 7 4 号)3 四 川 省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实 施 办 法(川 委 办 2 0 1 8 4 3 号)4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制 式 服 装 和 标 志 管 理 办 法(财 行 2 0 2 0 2 9 9 号)5 关 于 市 场 监 管 基 层 执 法 装 备 配 备 的 指 导 意 见(市 监 稽 发 2 0 2 1 3 5 号)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九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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